城市供水要搞好安全生产,需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尤其是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安全生产教育是城市供水安全管理的核心,搞好安全生产教育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一个供水一线的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生疏,安全知识贫乏,其安全管理的基础如同散沙,安全生产也就难以实现。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现就城市供水安全生产教育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城市供水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性 近年来,供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逐步提升,总体安全形势逐步好转。 但思想认识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够重视、经费投入不足、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问题依然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搞好供水安全生产教育工作难度仍然较大。 实践表明,城市供水一线员工在没有受过安全生产教育的情况下,也能够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边解决安全问题边总结经验,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得到提高。但是当靠这种技能是完全不够的。虽然我们没有经历过事故,没有经验,但是可以从以往发生的事故中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这项工作只有靠安全生产教育来完成,从这点意义上讲,如果不搞安全生产教育,就不可能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和消灭事故。 二、目前城市供水安全教育存在问题: 1.国家对钦用水水质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而城市供水对对制水设备、工艺流程、水质化验等没有作出更新和调整,观念只停留在旧的思想上,按老一套的要求和办法来做。 2.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如没有针对国家实施更为严格水质要求,对制水及化验员人员缺乏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3.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安全生产教育注意事项 1.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安全生产教育中的形式主义不但是习惯性违章的温床,而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严重影响供水企业的安全生产。着力抓反对安全生产教育上的形式主义,对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教育的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要避免安全生产教育上的形式主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供水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建立专门的部门抓安全生产教育。企业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以稳重踏实的工作作风影响和领导员工去除走走形式的心理,本着对工作、对企业、对员工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严格考核,如实汇报。 (2)让员工清楚的认识到形式主义的危害及事故的不可逆转性,在安全教育上走形式,只做表面文章,既是对自身安全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企业的不负责。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从领导到普通员工的监督检查机制,逐级进行检查,责任落实到人。各部门之间进行交叉、交替检查,并进行检查结果评比,奖罚分明。 (4)形式主义是在长期工作中形成的顽疾。因此,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根除,所以要把反对安全生产教育上的形式主义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而且要坚持经常抓,反复抓。 2.要有针对性 在安全教育中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员工要按不同层次、级别、专业、类别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要因层而异,因类而异,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方法、时间、要求要有所区别,避免“一刀切”的现象。 3.要与时俱进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供水设备的不断更新、管网维护技术的不断提高,对各个阶段的安全生产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全生产教育内容要随之不断更新、完善、提高,使供水企业员工能够掌握更符合实际、更有实用性安全生产知识。 四、城市供水安全生产教育实施方案 1.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1)利用宣传栏、黑板报介绍安全知识及规章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自编《安全生产报》,《安全生产报》内容最好根据人员组成分成五部分,及时刊登各部门新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情况通报;国家、省、市、地方下发的有关安全条文;其它水司出现的安全事故及事故原因分析等,报纸的发放最好做到人手一份,并鼓励员工提出搞好安全生产的相关建议,对有价值的建议要给予奖励,以此激发员工关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 (2)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公司各部门领导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本部门安全生产有关问题,所有参会人员进行讨论得出解决方案。对违规操作问题要及时作出检查,并张贴布告,以警示其他员工。另外,供水人员一周要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各岗位人员要根据岗位特点预测事故,全体与会人员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及处理办法。通过身边的人与事强化安全意识。 (3)利用事故案例进行安全教育。在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中,供水企业要建立事故案例档案。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事故案例进行活的教育,如果能让事故当事人现身说法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要组织发生事故部门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并讨论解决方法,用真实的事例使员工直观地认识到事故的危害性。 2.做好安全隐患检查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对自己工作的地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提出整改建议。让员工从自己熟悉的环境中找出不安全因素,从而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还可以组织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参观检查,从不同角度发现安全隐患。 五、结束语 城市供水安全生产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细致的、艰巨的工作,在整个安全生产教育过程中需要从各级之间相互配合,在形式上突出一个“活”字,在实施过程中突出一个“质”字,在考核中突出一个“实”字,在结果上突出一个“效”字。只有这样才能搞好安全生产教育,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促进供水单位的长足发展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不同岗位不同薪酬
水务集团如果在总部的话,福利待遇应该是很不错的
如果在分公司,看效益了,自来水公司效益应该可以
我之前就被重庆水务集团录用过,但是把我分到渝西水务有限公司去了,不在主城,觉得有点远,我就放弃了。。我报的也是HR岗位。。不过不晓得福利待遇,呵呵,就是觉得太远就没去!~~
加安全工资,留公司人才。
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企业安全生产安全标准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上看,是具有战略性系统整合能力的动态管理过程,对于如何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成为摆在很多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策划与准备
为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建立,企业必须做好与之相关的策划与准备工作。安全标准化是涉及到企业所有部门、所有生产流程、所有人员的一项系统工程,如果不做好有效的策划,那么所建立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肯定严重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差,结果必然是无法作为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具用于安全管理,两张皮现象不可避免。因此,企业先开展有针对性的策划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管理层的真正重视、人员的配备、有关标准化的选择、资金的支持等,这是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第一步需要认真对待的极其关键的环节。
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企业标准化推进工作的核心。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人,所有职能部门、生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从各部门中选择各相关专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工作成员,负责相关的准备、策划及创建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效建立与实施。
安全标准化的创建,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由于标准化评审中会涉及到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合理配置与管理、人力资源配备、培训等,这些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因此,企业预算必须做好创建工作的资金测算及财务计划。
二、培训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初期培训分三种,一是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培训,二是对推进工作组成员的培训,三是对其他人员的培训。培训可分开进行,条件允许的话,也可适当考虑合并进行。
对领导小组的培训,主要目的是提高领导层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培训,使相关领导充分认识到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意义、作用,让他们了解整个创建过程,知道自己在整个过程中应该做什么、应该给予标准化创建工作什么支持。
对推进工作组成员的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创建的步骤、评审办法等。
对其他人员的培训,则应考虑各类人员的实际需要进行。有关标准化的标准、相关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本部门、本岗位应做哪些工作等,是培训的重点。对其他人员的培训,关注重点是必须让他们知道如何做好自身与标准化创建工作有关的事。许多企业在创建标准化工作中最常见的问题是,整个创建过程由推进工作组成员全面包办,结果是所谓的标准化创建变成了形式主义、走过场,标准化系统无针对性和适用性,最终,使得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成为了摆设,变成了企业的负担,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边是所谓的标准化安全管理系统,一边按照原来的传统管理方式进行安全管理的两张皮现象。
公司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供水集团加强安全生产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