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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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制度

以下面的这个地方为例: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4号令),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全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安监办〔2009〕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制度,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台帐,全面掌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有效控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第三条 全市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正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已通过安监部门审查备案的非煤矿山企业均为精细化管理的对象。市安监局局负责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湘潭锰矿及其尾矿库、湘潭市生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采矿场、湘钢白云石矿等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其它非煤矿山的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样式,详细登记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在每年年终前上报市安监局。

第五条 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的现场监管,对事故易发部位及工艺要及时登记在案,重点进行监管执法。

第六条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非煤矿山,要及时进行登记建档,督促企业针对性地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控管理。

第七条 加强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一切生产,并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治,待隐患整治到位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如有必要可以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督办,规定督办整治时限,并按督办等级进行逐一登记。

第八条 严禁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行为。

第九条 要督促地下开采矿山企业加强提升设备的管理,对提升设备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检测检验合格的,要一律停止运行;对使用未经检测合格提升设备的企业,要严厉打击。

第十条 对不按照设计要求超高超宽开采和存在大面积采空区未有效处理到位的,一律停止开采;未经采空区稳定性安全专项论证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复产。

第十一条 对存在严重水患灾害和地质灾害威胁,但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矿井以及没有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存在无风作业的地下工作面的,要一律停产整顿。

第十二条 对安全管理滑坡,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整改无望,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上报市局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立许可证预警机制,对《采矿许可证》将到期的非煤矿山企业,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如过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报市安监局暂扣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到期的企业,提前三个月通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如过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下达停止一切生产活动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上报市安监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仍在进行生产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及时上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通报电力和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电力和火工产品。

第十五条 年初,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列出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执法计划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中,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将检查的有关情况录入湖南省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涉危系统)。

第十六条 加强企业事故信息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企业、市县安监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并马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事故救援。对发生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登记在案,并及时录入《涉危系统》。

第十七条 严格非煤矿山的许可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6]1号)进行“三同时”备案,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保存好审查审批资料文件,加强许可证申请资料和许可档案管理。

2、求乡镇安全生产办公室制度

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努力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主持制定和完善本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所辖企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综合全乡(镇)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乡(镇)政府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主持抓好乡(镇)安办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筹备乡(镇)安全会议,分解下达目标,安排阶段性工作任务。

(5)经常检查所辖单位、企业,特别是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农电及重点场所的安全,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6)本辖区内发生伤亡事故,要尽快赶赴现场,积极参加抢救和做好上报及善后工作。

(7)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乡镇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批示,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2)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及重大活动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应急预案,确保乡(镇)政府和乡(镇)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和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4)结合实际,适时开展集中和专项安全检查整治,及时研究并整改重大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确保生产、生活、工作和人身及财产安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及上级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项。

(5)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做好各类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乡(镇)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社长,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
(3)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整改活动,及时研究处理或请示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几所辖区发生伤亡及重大火灾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亲属工作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全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规划,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机构,明确责任人,乡(镇)及乡(镇)属各企事业单位、部门、行政村(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担任,并落实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
(2)每月召开一次乡(镇)安委会成员会议或例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析形势,研究对策,提出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指示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产、供、销综合性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两次专项检查。

(4)每季度末月的25日向乡(镇)党委汇报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全体安委会成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会。

(5)事故报告与处理。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上报,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果断措施消除危险,防止事态扩大或蔓延,指导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安全生产例会(会商)制度

为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乡(镇)安委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专题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认真研究解决。

(2)乡(镇)会商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同安全生产例会同步进行。

(3)凡一项重大安全事项、工作任务需要由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共同承担的,必须进行会商,明确各自责任、任务,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按要求如期完成。

(4)会商会议研究的重要内容:①需多方协助配合或支持的安全工作,协商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分工负责,分头实施;②研究重大安全事项、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办法及整改方案;③研究组织开展安全集中整治或专项整治及重大安全活动;④研究检查、整改、奖惩中的交叉事项及其它需集体研究处理的问题。

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民用航空的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所在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工作。
第八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客观、真实报道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调换工种、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或者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费用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督促职业卫生、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
(五)组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与应急救援演练;
(二)安全设施设备及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
(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采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五)职业危害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购置;
(六)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并采取下列安全保障措施: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二)定期检查、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检测相关的设施、设备;
(三)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
(四)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监控措施、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制定治理方案予以排除。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及有关业务发包、出租、出借、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和强迫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不得强令从业人员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作业,不得安排从业人员从事禁忌工种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及其他危险性劳动。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与劳动过程的安全防护,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的管理,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治管理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工矿山企业从业人员不足五百人的,应当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二)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四)安全设施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与居住场所、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矿山、尾矿库、采空区的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搬迁或者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矿山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料等废弃物储存在专用的排放场所或者设施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储存在尾矿库内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不得乱排乱放。尾矿库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建设、运行、闭库和再利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矿山或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对采空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者安全评价;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大型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的,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现场负责人应当在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有关危险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从事交通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进行日常检查;从事危险物品交通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交通运输工具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运输装置和警示标志,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危险物品,采取防止危险物品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的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旅游景区、影剧院、体育场馆、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重点安全防范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安全设施并保障正常使用;
(二)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指挥系统和应急照明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障正常使用;
(四)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支持、督促其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费用,用于安全教育和工伤预防。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并为其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安全生产专家库,组织专家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开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其指定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安全培训、考核和咨询业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为委托方保守商业秘密,并对其中介服务活动负责。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加强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根据当地实际合理规划和建设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整合当地应急救援资源,建立装备先进、反应快速、具有专业救援能力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程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应急救援的需要;也可以委托就近的专业应急救援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服务。
第四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有关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期限、程序、内容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隐瞒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导致无法查明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的,按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涉险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科学制定现场救援方案,组织抢险救援,监控重大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和衍生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危害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主要指挥人员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可能危及周边人员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和安置。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可以决定依法征调或者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器材等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事后及时归还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事故等级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并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编造、篡改、毁弃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并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事故救援、善后处理、险情处置等必要费用,并依法给予赔偿。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补偿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总额(含无工伤保险补偿)不得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铁路、民航、交通、卫生、建设、国防科技、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机械、旅游、煤炭、煤矿安全监察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月将本部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责令予以关闭,对其采矿设备、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关闭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国有企业及其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逃匿的;
(八)其他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业绩考核,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权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三)批准向生产经营单位超量提供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规定的。
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颁发有关证照的,或者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机构资质、人员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未经验收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行政审批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照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的;
(三)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四)其他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同时废止。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4、我是湖南人,我想考个施工员证,哪位大侠能给点考试资料不?在下感激不尽!(建筑力学,施工方面的都行)

一.填空题
1.施工员是施工现场重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其自身素质对工程项目的 质量 、 成本 、 进度 有很大影响。
2.土方边坡用 边坡坡度 和 边坡系数 表示,两者互为倒数,工程中常以1:m表示放坡。
3. 浅基坑(槽)支撑(护)的横撑式支撑根据挡土板的不同,分为 水平挡土板 和 垂直挡土板 两类。
4.为了做好基坑降水工作,降低地下水位的方法有 集水井降水 和 井点降水 两种。
5.单斗挖土机按其工作装置的不同,分为 正铲 、 反铲 、 拉铲 、 抓铲 等。
6.填土常用的机械压实方法有 碾压法 、 夯实法 和 振动压实法 等。
7. CFG桩复合地基 也称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工程地基。
8.脚手架应有足够的 强度 、 刚度 和 稳定性 。
9.塔式起重机的主要参数是 回转半径 、 起升高度 、 起重量 和 起重力矩 。
10.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由 钢筋 、 模板 、 混凝土 等多个分项工程组成。
11.钢筋接头连接方法有 绑扎连接 、 焊接连接 和 机械连接 。
12.大体积混凝土结构浇注,根据结构特点不同可分为 全面分层 、 分段分层 、 斜面分层 等浇注方案。
13. 焊接 和 高强度螺栓接连 是钢结构使用最主要的连接方法。
14.防水工程按其使用材料可分为 柔性防水 和 刚性防水 两大类。
15.季节性施工主要指 冬季 和 雨季 的施工过程。
二.选择题
1.反铲挖土机的挖土特点是( B )
A前进向上,强制切土 B后退向下,强制切土 C后退向下,自重切土 D直上直下,自重切土
2.扩展基础是指( C )
A无筋墙下条形基础或柱下独立基础 B钢筋混凝土底板、顶板、侧墙及内隔墙构成 C钢筋混凝土柱下独立基础和墙下条形基础
3.混凝土质量的检查包括( D )的质量检查。
A原材料质量、配比 B强度 C轴线、标高 D施工过程中和养护后
4.( C )工程是将预制的结构构件,按照设计部位和质量要求,采用机械施工的方法在现场进行安装的施工过程。
A钢结构 B框架结构 C预制装配 D剪力墙结构
5.( A )是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问题。
A施工方案选定 B施工准备工作 C施工进度计划 D 各项保证措施
6.地基开挖至设计标高后,由质量监督、建设、设计、勘察、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进行( B )
A设计交底 B地基验槽 C基础验收 D 图纸会审
7.( C )具有提升、回转、垂直和水平运输等功能的机械设备。
A施工电梯 B龙门架 C塔式起重机 D 井架
8.根据建筑物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及防水耐用年限,屋面防水分为( B )个等级。
A三个 B四个 C五个 D 六个
9.冬季混凝土施工,采用蓄热法养护时,对于混凝土养护温度测量间隔时间至少每( D )小时一次。
A3 B4 C5 D 6
10.高层建筑施工中,楼面标高误差不得超过( C )mm。
A±20 B±15 C±10 D ±5
1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 B )个等级。
A5个 B4个 C3个 D 2个
12.( C )技术是预应力技术的一个重要分支与发展,预应力筋与混凝土不直接接触,预应力靠锚具传递,不需要预留孔道、穿筋、灌浆等工序。
A先张法 B后张法 C无粘结预应力
13.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时,施工缝宜留在结构受( B )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
A压力 B剪力 C拉力 D 应力
14.混凝土标准养护条件是指温度为( D )和相对湿度为( D )以上的潮湿环境或水中。
A20±5℃、85% B20±3℃、90% C20±3℃、95% D 20±2℃、95%
15基础或潮湿环境中的砌筑墙体采用( A )进行砌筑。
A水泥砂浆 B水泥混合砂浆 C干硬性砂浆 D 抹灰砂浆
三.判断题
1.边坡系数是以土方挖土深度h与边坡底宽b之比表示,用m表示。( × )
2.基坑(槽)沟边1m以内堆土、堆料,其高度不宜超过1.5m。( × )
3.桩基础工程按桩的制作方式不同可分为预制桩和灌注桩。( √ )
4.砌筑砂浆的强度主要取决于用水量,水泥强度等级对砂浆强度影响不大。( × )
5.混凝土实验室配合比是根据现场砂、石骨料实际情况制定的。( × )
6.预应力混凝土工程按施工方法不同分为先张法和后张法。( √ )
7.混凝土受冻后而不致使其各项性能遭到损害的最低强度称为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 √ )
8.箱形基础适用于软弱基地上面积较小、平面形状简单、荷载较大或上部结构分布不均的高层建筑。( √ )
9.井架、龙门架可在建筑施工中兼作材料运输和施工人员的上下使用。( × )
10.钢筋机械连接包括套筒挤压连接和螺纹套管连接。( √ )
11.防水混凝土墙体的施工缝允许留置垂直缝,其位置在底板上表面300mm的墙身上。( × )
12.吊顶是采用悬吊方式将装饰顶棚支承于屋顶或楼板下。( √ )
13.施工现场防雷装置一般是由避雷针、接地线和接地体组成。( √ )
14.建(构)筑物定位是指建(构)筑物结构外皮点的交点测设在施工场地上。( × )
1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
四.简答题
1.深基坑支护常用的支护方法有哪几种?
答:深基坑常用支护方法包括:重力式支护、挡土灌注桩支护、土层锚杆支护和地下连续墙。
2.钢筋代换原则是什么?
答:①等强度代换:不同种类的钢筋代换,按钢筋抗拉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代换。
②等面积代换:相同种类和级别的钢筋代换,按钢筋等面积的原则进行代换。
3.单位工程施工程序一般遵循的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答:单位工程施工程序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包括:先地下后地上,先主体后围护,先结构后装修,先土建后设备。
4.常用地基加固方法有哪几种?
答:常用地基加固方法:换土垫层法、挤密桩施工法、深层密实法、CFG桩复合地基。
5.混凝土养护后的质量检查包括哪些内容?
答:混凝土养护后的质量检查包括:混凝土的抗压强度,表面外观质量,结构构件轴线、标高、截面尺寸和垂直度偏差。
如有特殊要求,检查抗冻性、抗渗性。
6.防水工程按其部位可分为哪几种?
答:防水工程按其部位可分为:屋面防水、地下工程防水、室内卫生间防水、蓄水设施内防水。
7.建筑装饰工程内容包括哪些项目?
答:建筑装饰工程内容包括:内外抹灰工程、饰面安装工程、轻质隔墙墙面和顶棚罩面工程、油漆涂料工程、刷浆工程、裱糊和玻璃工程、用于装饰工程的新型固结技术。
8.列举建筑施工组织主要方法。
答:建筑施工组织主要方法有:依次组织施工、平行组织施工、流水组织施工。
9.施工方案的选定包括哪些方面?
答:施工方案选定包括:确定施工顺序,施工起点和流向,施工顺序,划分施工段,选择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拟定技术组织措施。
10.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依据内容。
答: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依据:施工图、工艺图及有关标准等技术资料,施工组织总设计对本工程要求,工程合同,施工工期要求,施工方案,施工定额及施工资源供应情况。详细可以参考建筑培训网首页下方的考试题库,试题仅供参考。

5、安全生产六大纪律是什么?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2m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5)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扩展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最新版的
http://www.hunan.gov.cn/fw/frfw/aqfh/zcfgyjd_55890/201506/t20150624_17580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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