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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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企业安全生产法

企业安全总监制

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由企业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

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项目包联制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实行包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措施。

企业安全生产法

1、“安全总监制”各省政策发文

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入立法,“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此外,关于施行“安全总监制”,已有多省市相继发文。

山东

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江苏

江苏省安委会于3月16日印发《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明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要求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湖北

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会发布《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范围,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任免及待遇。

通知要求:湖北省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宁夏

2019年6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全区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此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也曾下发《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北京

2020年3月19日上午,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的文件起草工作。

会议讨论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围绕实行安全总监制度最关键要解决的定位问题、职权问题、实施范围、法规依据、发文形式等5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达成一致意见。

下一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人负责,按照工作计划步骤,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开门”搞研究,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汇总有关文件依据,充分吸收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成果,认真梳理参考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推动完成文件的起草印发工作。此次会议标志着本市正式启动《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

深圳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

第十一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法

2、安全总监有哪些职责?

安全总监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安全总监主要职责包括:

1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

监督本单位分管业务的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4

负责管理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撤换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向生产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派驻安全管理人员;

5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拟提拔重用、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6

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按照组长负责制,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生产经营单位调查的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三人以下以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下的一般事故;

7

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投入计划、教育培训计划、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落实;

8

制止或撤销本单位负责人下达的任何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制止和纠正任何违章指挥、违规生产、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规范标准等行为,作出立即停止作业(施工、使用)及撤离现场等临时处理措施决定;

9

立即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或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指令和要求。

安全总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当前重点行业领域所需。安全总监的设立,意味着专人专职,专职代表“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全面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能够有效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优化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环境,推进生产安全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2、新安全生产法的八大高危行业是什么?

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2011年1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印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电力、冶金、机械行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使用的范围。

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将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企业纳入文件的适用范围中,因此也就是从根本上将高危行业的数量从6个提升到9个。

也就是说目前的高危行业有九个而不是八个。

企业安全生产法

(2)企业安全生产法扩展资料

新安全生产法解析:

1、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矿山、冶金、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2、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经抽查不合格继续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其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经抽查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负责人未轮流现场带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未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反之,就会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而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

4、新安全生产法的八大高危行业

所谓高危行业是指危险系数较其他行业高,事故发百生率较高,财产损失较大,短时间度难以恢复或无法恢复。比如地下采煤业、高空作业的行业、爆破业等等!

常说的六大高危行业指:知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行业、危险化学品行业、烟道花爆竹行业、民用爆专破行业。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电力、冶属金、机械制造。

5、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员工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

⑴自律遵规的义务,抄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百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度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问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⑶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答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6、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

《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6)企业安全生产法扩展资料:

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7、安全生产法针对哪些企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就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其后半句话是特殊法高于一般法的规定。
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呢?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专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属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其中明确了个体户都是生产经营单位。
《安法》现在就是安全生产的母法!

8、《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有哪些?

企业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生产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专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属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9、安全生产法 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安全生产法

(9)企业安全生产法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参考资料: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0、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中涉及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
企业作为经营的实体,最重要的就是生产的持续性和效益性。可以想象,一个企业如果不能安全生产,总是处在安全事故当中,无论如何也是无法持续经营的,更谈不上有效益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人们早就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生效更是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具体的操作。法律详细规定了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的权利、义务,企业也必须对《安全生产法》认真学习并掌握,从而在合法的前提下制定自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企业要站在法律的高度重新认识安全生产,同时按照法律程序接受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安全生产重要的地位。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它不仅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而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由此,笔者认为,企业要站在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其安全生产,不仅将其作为必要的经营制度,更要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
《安全生产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监管的管辖级别、具体的管理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企业必须首先了解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弄清楚有怎样的机构,自己归谁管;其次要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接受国家专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的设置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可靠保障。《安全生产法》出台之前,很多单位并没有或者只有一个兼职部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而且组织设置不完整,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人员素质较低,造成安全事故“年年有、年年抓,年年抓、年年有”的恶性循环状态。
《安全生产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了设置的条件和标准。这些机构和人员都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服务和指导,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他们对企业的从业人员及特种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把一些事故隐患消除在了萌芽阶段。企业应对这些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彻底改变过去无完善的规章制度,无严格的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机构形同虚设的被动局面。
三、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责任人
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这些具体规定从法律的高度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频发,固然与我们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有关,但法律约束的缺位,也是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及上述相关规定,为减少事故的发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手段。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用强制力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那么对企业来讲,也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四、明确企业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必须从生产经营单位抓起。从而对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也作了相应的系列规定:“(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上条文不难看出国家希望通过明确的职责划分达到全面具体的管理效果,这些规定详细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和过程中。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制定相应的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流程,都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和效益必须服从安全。《安全生产法》的出台能有效地避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盈利,不顾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没有基本的安全生产设施,出了事故隐瞒真相,谎报、瞒报等不良现象的再次发生。
五、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充分发挥员工作用,履行监督职责,为安全生产提供人的因素保障
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是企业的主人,《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从业人员有权力并有义务对安全生产予以监督,从而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同时法律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权拒绝从事不安全的生产操作。有权力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据此,可以有效避免许多从业人员为了挣钱,不得不与所在单位订立“生死协议”,生命得不到任何保障,出了事故也得不到起码的经济赔偿的现象发生。
六、积极采取有效的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有专家认为,我国目前正处于新中国以来第五个安全事故高峰期。对于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法》也规定了详细的规定,从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事故发生后有效措施的采取到事故的调查处理都有相关的规定,事故的救援与处理的法律化,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有了更大的保障。
即使不考虑法律的规定,仅从企业经营本身的角度来思考,企业也应当建立相关的事故救援、处理体系,它是企业安全生产降低生命财产损失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总而言之,企业要想在一种有序的环境中创造经济效益,就必须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安全的,即安全生产。我们不仅要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去认识安全生产的必要性,更要从法律的高度把握安全生产的各个层面;不仅将其视为企业的需要,更要将它视为企业守法经营的必然要求。既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考虑企业的现实情况,从而制定出适合企业生产的规章制度,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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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计时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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