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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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实施奖罚制度的重要性

奖励制度的作用是指一定的奖励机制对员工的某种符合组织期望的行为是有反复强化,不断增强的作用,在这样的激励作用下,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得到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不断得到巩固。
(一)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的前提
1、要以员工的安全工作为出发点建立奖励制度,即必须了解员工的安全文化需求层次和动态变化。
2、要建立适合企业自身安全生产情况的奖励制度。
3、要通过奖励制度提高员工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忠诚度,不断强化员工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心。
4、企业要建立精确、公平的奖惩制度。
5、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要对全员进行覆盖。
6、要采用多种奖励制度的综合运用。
(1)、物质激励是基本奖励形式
物质激励主要指满足职工物质利益方面需要所采取的激励,例如,奖金、奖品、增加工资、提高福利标准等;
(2)、精神激励是较高形式的奖励形式
精神激励主要指满足职工的精神需要所采取的激励,例如,表扬、评先进、委以重任、提升等。
(二)、针对不同的人群要采用不同的奖励机制
不同层次的人员有着不同的需求:企业领导主要追求的是减少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目标;而普通职工主要追求的是不发生人身事故和处罚,得到尊重;尤其是一线工人,主要追求的是不发生人身事故和人为责任设备事故,不受到上级的批评和处罚,能获得最大的劳动报酬,全家幸福美满。虽然他们的共同点都是安全生产,但因为岗位的不同,需要层次也不一样。因此,对他们采取的奖励方法和标准也应不一样。对企业领导、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从企业声誉、个人地位等方面去进行奖励;对一线工人应从个人前途、家庭幸福、物质奖励等方面去制定奖励制度。制定奖励标准时,不能忽略被奖励对象的层次需求,必须根据不同的人员、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层次需要采取不同的奖励方法,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三)、奖励制度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有利于激发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热情,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快速发展。
2、有利于强化员工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提高员工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忠诚度。
3、有利于调动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朝着有利于目标实现的方向努力。
4、有利于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实现共同进步。
5、明确了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价值取向。

2、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怎么制定?

目前,各企业都有不同的安全奖惩规定和考核办法。如有意可到我百度文库里来查看参考,有关资料。

3、安全生产奖罚辩论赛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警钟长鸣,事故为零;这让我们想到了事故的发生就是一种损失,更让我们明白了血的教训,不可忘记,要永远的铭记;
俗话说的好:宁听事前的骂声,也不愿听到事后的哭声;结合“四不放过”原则,对于事故的管理必须严肃处理和严肃管理;面对生产当中种种安全隐患,无论是人的不安全因素还是物的不安全状态,我们都应该copy明白,这些隐患我们必须及时的消除隐患;考核不是目的,但是没有考核的管理是无效的管理,所以安全管理惩罚是很重要的。特别是那些不起眼的习惯性违章作业和小的安全隐患,可以整改,但是如果不对安全隐患消除,那就是最大的隐患,他必定是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待事故发生的时候也许就成了主要发生事故的原因了;所以反事故的处理必须要进行严肃惩罚,特别是隐患必须及时的消除,特备是习惯性违章,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对隐患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习惯性违章造成的危害程度也不是很高,所以要严肃处理,无论是多大的违章都要严肃处理,必须让当事人知道违章的后果和违章给自己造成的严重损失,一次性让肇事者掏钱掏的流血,才能够让员工从心中彻底的肯定安全的这个线,也会减少他对安全管理的碰撞,才能够保证安全的长期平稳运行。

4、安全生产法中处罚与奖励各有几条

处罚的有25条,没有奖励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5、安全生产奖罚管理明细(电子厂)

参考一下下面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遵章守纪、和谐安全发展宗旨,规范和保障各级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和项目部,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级生产管理主体、各分包管理主体及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活动进行奖罚。
第三条 公司生产管理部门环境安全监督处在接受公司监督管理下,代表公司行使对各生产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公开、公正,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以公司内部经济奖罚为主,达到国家行业奖励标准,由公司推荐上报奖励,触犯有关安全生产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凡在年度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以及企业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国家、省、市表彰奖励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方面,有创新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合理、有效,无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及时,全年未发生任何大小事故,获得市级以上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
以上对单位或责任人给予表彰并奖励500—2000元。
(四) 在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名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责任人500元、300元、200元。
第三章 处 罚
第七条 环境安全监督处及参加月度施工现场综合检查的部门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处罚。
(一)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措施;
(二)深入工地不到位,对工地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单位内部的专项检查;
(三)在履行检查职责过程中,未发现、未提出存在在问题,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在日常工作或联系点活动中,由于本部门或本人作为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
第八条 基层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的处罚。
(一)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制定本单位及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力;
(二)不经常深入工地,对工地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发现消除,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单位内部的专项检查的;
(三)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施工项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资金、物资不予支持的;
(四)项目部管理职能配备不全,采购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导致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
(五)未按照要求为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以及安全员无证上岗的;
(六)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阻挠调查、掩盖事实、不参与调查、处理、善后工作的;
(七)对上级部门的专项检查、安全生产活动不积极创造条件配合、对提出的问题不及时督促项目部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未按照规定为本单位项目部编制有效、合理的专项方案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
第九条 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的处罚。
(一)未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分解,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不明确,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制定或制定后落实不到位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进行项目部定期安全专项检查的;
(三)对安全员的工作不支持,对安全员提出的隐患和建议不采纳整改的;
(四)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章指挥的;
(五)未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要求,一旦发生事故,危害较大的;
(六)现场5人以上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未系挂安全带和其他严重违反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
(七)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阻挠调查、掩盖事实,不参与调查、处理、善后工作的;
(八)对上级部门的专项检查、安全生产活动不积极创造条件配合,对提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未按照规定组织施工班组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的,不组织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十)未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或方案不全,没有针对性,不能指导安全文明施工的或安全管理资料严重短缺的;
(十一)现场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施工现场环境恶劣,由上级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而不及时整改的;
(十二)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十三)未为施工班组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的;
(十四)现场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尤其是“四口”、“五临边”等危险部位未进行有效防护的;
(十五)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的;
(十六)现场未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的;
(十七)深基坑支护、特殊架体、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部位设施未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和投入使用后未按照规定例行维护保养造成安全隐患的;
(十八)临时施工用电,未执行JGJ46-2005标准,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和设备未进行有效接地的,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大于0.1S的;
(十九)与高压线的距离不满足安全距离且没有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无效擅自施工的;
(二十)安全技术档案未及时记录,专项施工方案抄袭没有针对性,不能指导实际施工,施工记录不能及时、真实、有效地反映施工情况的;
(二十一)发现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行为、设施等方面的缺陷和隐患,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问题得不到及时整改的;
(二十二)未及时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能指导安全施工的;
(二十三)未对施工安全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控制,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十四)挖沟、洞深超过1.5m,未按规定放坡或使用支撑,大面积取土未按顺序挖洞取土的;
(二十五)在电源和用电两端,未装设开关箱,开关箱未防雨,对地高度低于1.3m,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未拉闸加锁的;
(二十六)电焊机一、二次侧的接线柱没有罩壳,一次侧电源线使用的橡皮电缆超过5m,二次侧使用的橡皮铜芯软电缆长度超过30m的;
(二十七)卷扬机没有绳筒保险,前轧后攀桩不符合要求,未使用点动开关的;
(二十八)卷扬机前面视线不清晰,堆放物品,卷扬机与第一导向滑轮距离少于12m的;
(二十九)龙门架、井字架揽风绳不使用用钢丝绳,用麻绳、钢丝、钢筋等代替,高度10-15m的未设一组揽风绳,每增加10m未加设一组;揽风绳拴在树木、电杆等物件上,龙门架未安装超高限位、停靠装置、围挡防护、分层标志、警示铃的;
(三十)吊篮未使用工具式,悬挂吊篮的钢丝绳围绕挑梁少于3圈,卡头的卡子少于3个的,吊蓝未独立悬挂,与相邻吊蓝连在一起的;
(三十一)木工机械传动部分,未设置防护罩,木工圆盘机上没有防护罩壳,平刨上没有护手装置的。
第十条 施工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200元的处罚。
(一)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违章作业的;
(二)未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不使用和损坏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设施的;
(三)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者嫁祸他人的;
(四)对批评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酒后作业的;
(六)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擅自拆动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改动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宿舍内电线私搭乱接的;
(八)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操作者未按规定佩戴绝缘手套、穿胶鞋的;
(九)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吸烟、明火生活、作业的;
(十)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向下抛扔任何物品的;
(十一)木工支模未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进行下道工序,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的。
第四章 奖罚程序
第十一条 奖励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公司生产部门建议,环境安全监督处主任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环境安全监督处从“双创”基金中支取,进行奖励;处罚由生产部门监督员提出,环境安全监督处主任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直接转入“双创”基金;综合检查中对下发的不符合规范、标准整改通知书及隐患通知书不及时整改甚至屡教不改的,由环境安全监督处提出处罚,主管领导审核后罚款由内行直接划拨,转入“双创”基金。基层单位可根据实际自主决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奖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环境安全监督处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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