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安全生产

释放双眼,带上耳机,听听看~!

1、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以什么为支撑

为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县水利局结合当前实际和节日后的安全生产特点,2月18日,县水利局召开水利系
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周密部署安全工作任务,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放在突出zd位置,狠抓安全检查,强化责任落实,严格安全防范,全力保障
水利安全生产。
为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会要求:一是明确安全职专责,强化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管理责任,从组织领
导、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检查督促等方面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抓好,确保水利工作安全生产。二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充分利用简报、标语、宣传栏等媒
介,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水利安全生产氛围。三是明确整治的重点。对摸排出来的安生生产隐患点,
特别是库区管理、河道采砂、工程管理、在建的水利工程等重点安全隐患点,设立醒目标识,进一步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定期进行监测,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限
期进行整改,彻底消除不属安全因素,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水务公司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加安全工资,留公司人才。

3、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outhcn.com/law/fzzt/ninefljd/nineflfgqw/200509230546.htm

4、如何加强水务行业危险源规范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

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企业安全生产安全标准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上看,是具有战略性系统整合能力的动态管理过程,对于如何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成为摆在很多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策划与准备
为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建立,企业必须做好与之相关的策划与准备工作。安全标准化是涉及到企业所有部门、所有生产流程、所有人员的一项系统工程,如果不做好有效的策划,那么所建立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肯定严重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差,结果必然是无法作为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具用于安全管理,两张皮现象不可避免。因此,企业先开展有针对性的策划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管理层的真正重视、人员的配备、有关标准化的选择、资金的支持等,这是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第一步需要认真对待的极其关键的环节。
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企业标准化推进工作的核心。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人,所有职能部门、生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从各部门中选择各相关专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工作成员,负责相关的准备、策划及创建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效建立与实施。
安全标准化的创建,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由于标准化评审中会涉及到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合理配置与管理、人力资源配备、培训等,这些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因此,企业预算必须做好创建工作的资金测算及财务计划。
二、培训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初期培训分三种,一是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培训,二是对推进工作组成员的培训,三是对其他人员的培训。培训可分开进行,条件允许的话,也可适当考虑合并进行。
对领导小组的培训,主要目的是提高领导层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培训,使相关领导充分认识到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意义、作用,让他们了解整个创建过程,知道自己在整个过程中应该做什么、应该给予标准化创建工作什么支持。
对推进工作组成员的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创建的步骤、评审办法等。
对其他人员的培训,则应考虑各类人员的实际需要进行。有关标准化的标准、相关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本部门、本岗位应做哪些工作等,是培训的重点。对其他人员的培训,关注重点是必须让他们知道如何做好自身与标准化创建工作有关的事。许多企业在创建标准化工作中最常见的问题是,整个创建过程由推进工作组成员全面包办,结果是所谓的标准化创建变成了形式主义、走过场,标准化系统无针对性和适用性,最终,使得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成为了摆设,变成了企业的负担,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边是所谓的标准化安全管理系统,一边按照原来的传统管理方式进行安全管理的两张皮现象。

5、浅谈如何搞好城市供水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城市供水要搞好安全生产,需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尤其是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安全生产教育是城市供水安全管理的核心,搞好安全生产教育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一个供水一线的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生疏,安全知识贫乏,其安全管理的基础如同散沙,安全生产也就难以实现。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现就城市供水安全生产教育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城市供水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性 近年来,供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逐步提升,总体安全形势逐步好转。 但思想认识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够重视、经费投入不足、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问题依然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搞好供水安全生产教育工作难度仍然较大。 实践表明,城市供水一线员工在没有受过安全生产教育的情况下,也能够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边解决安全问题边总结经验,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得到提高。但是当靠这种技能是完全不够的。虽然我们没有经历过事故,没有经验,但是可以从以往发生的事故中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这项工作只有靠安全生产教育来完成,从这点意义上讲,如果不搞安全生产教育,就不可能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和消灭事故。 二、目前城市供水安全教育存在问题: 1.国家对钦用水水质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而城市供水对对制水设备、工艺流程、水质化验等没有作出更新和调整,观念只停留在旧的思想上,按老一套的要求和办法来做。 2.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如没有针对国家实施更为严格水质要求,对制水及化验员人员缺乏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3.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安全生产教育注意事项 1.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安全生产教育中的形式主义不但是习惯性违章的温床,而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严重影响供水企业的安全生产。着力抓反对安全生产教育上的形式主义,对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教育的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要避免安全生产教育上的形式主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供水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建立专门的部门抓安全生产教育。企业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以稳重踏实的工作作风影响和领导员工去除走走形式的心理,本着对工作、对企业、对员工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严格考核,如实汇报。 (2)让员工清楚的认识到形式主义的危害及事故的不可逆转性,在安全教育上走形式,只做表面文章,既是对自身安全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企业的不负责。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从领导到普通员工的监督检查机制,逐级进行检查,责任落实到人。各部门之间进行交叉、交替检查,并进行检查结果评比,奖罚分明。 (4)形式主义是在长期工作中形成的顽疾。因此,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根除,所以要把反对安全生产教育上的形式主义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而且要坚持经常抓,反复抓。 2.要有针对性 在安全教育中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员工要按不同层次、级别、专业、类别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要因层而异,因类而异,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方法、时间、要求要有所区别,避免“一刀切”的现象。 3.要与时俱进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供水设备的不断更新、管网维护技术的不断提高,对各个阶段的安全生产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全生产教育内容要随之不断更新、完善、提高,使供水企业员工能够掌握更符合实际、更有实用性安全生产知识。 四、城市供水安全生产教育实施方案 1.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1)利用宣传栏、黑板报介绍安全知识及规章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自编《安全生产报》,《安全生产报》内容最好根据人员组成分成五部分,及时刊登各部门新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情况通报;国家、省、市、地方下发的有关安全条文;其它水司出现的安全事故及事故原因分析等,报纸的发放最好做到人手一份,并鼓励员工提出搞好安全生产的相关建议,对有价值的建议要给予奖励,以此激发员工关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 (2)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公司各部门领导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本部门安全生产有关问题,所有参会人员进行讨论得出解决方案。对违规操作问题要及时作出检查,并张贴布告,以警示其他员工。另外,供水人员一周要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各岗位人员要根据岗位特点预测事故,全体与会人员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及处理办法。通过身边的人与事强化安全意识。 (3)利用事故案例进行安全教育。在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中,供水企业要建立事故案例档案。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事故案例进行活的教育,如果能让事故当事人现身说法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要组织发生事故部门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并讨论解决方法,用真实的事例使员工直观地认识到事故的危害性。 2.做好安全隐患检查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对自己工作的地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提出整改建议。让员工从自己熟悉的环境中找出不安全因素,从而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还可以组织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参观检查,从不同角度发现安全隐患。 五、结束语 城市供水安全生产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细致的、艰巨的工作,在整个安全生产教育过程中需要从各级之间相互配合,在形式上突出一个“活”字,在实施过程中突出一个“质”字,在考核中突出一个“实”字,在结果上突出一个“效”字。只有这样才能搞好安全生产教育,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促进供水单位的长足发展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作者:安阳市幸福渠管理处 王科学 张红亮

6、什么是水利安全生产三项建设,三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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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什么是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三项行动分别是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1、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以开展打百“三非”(非法度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防“三超”(工矿企业超知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单位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为重点。
2、安全生产道治理行动以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标准化建设为重点。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加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内
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是国容家对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提出来的对策。

二.安全生产三件建设指:

(1)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2)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3)安监队伍建设。

8、急求一篇关于“水务安全生产”的演讲稿

建议用“安全生产演讲稿”搜索,完了后加上水务的内容,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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