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目录
- 1.4沉降观测
- 1.4.1 建筑物沉降观测
- 1.4.2 基坑回弹观测
- 1.4.3基础土分层沉降观测
- 1.4.4建筑场地沉降观测
内容简介
1.4沉降观测
1.4.1 建筑物沉降观测
1. 建筑物沉降的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 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 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置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1.4沉降观测
1.4.1 建筑物沉降观测
1.4.2 基坑回弹观测
1.4.3基础土分层沉降观测
1.4.4建筑场地沉降观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