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专工程师发出索属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索赔和抄理赔是一个问袭题的两个方面,属于卖方责任而引起买方索赔的主要有: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和合同不符;卖方未按期交货;卖方其他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的行为。属于买方责任而引起卖方索赔的有:买方未按期付款;未及时办理运输手续;来及时开立信用证;买方其他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的行为。
索赔和理赔中,索赔依据和索赔时间是两个最基本的条件。
索赔的法律依据是合同和适用的法律、惯例。索赔的事实依据是违约事实的书面文件,指有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旁证。
索赔期限通常在合同中加以约定。超过约定的索赔期限,受损害的一方即丧失索赔权。如果在合同中来约定索赔期限,则依照法律规定索赔期限。法定索赔期限较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为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之内。营业地处于公约缔约国的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无约定索赔期限时,将以公约规定的两年为索赔期限。
索赔(Lodge a Claim)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以后,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
保险索赔是被保险人获得实际的保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大多数保险单对有关索赔手续以及需要具备那些单证等作了明文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索赔作为被保险人一项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保险种类不同,其时效也有所不同。根据《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
索赔是法律赋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项权利,但它是有时效限制的,若索赔时效内没有提出索赔,则作为自动放弃此权益。
(3)索赔扩展资料:
索赔方式:
1、定额给付方式,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保额在约定的情况发生时给付保险金,当约定范围内 的疾病发生时,一旦确诊,保险人即给予相应保额的赔付,保险金的数目是不变的。
2、补偿给付方式,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的医药或住院费用等实际医疗支出按约定的比例报销,如 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就属于补偿给付。
3、津贴型的给付方式,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赔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数目依住 院天数及手术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如住院医疗日额给付保险、住院安心保险等就属于津贴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