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
GB 50223-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 7 月 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70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前言
本标准系根据建设部[2008]建标第6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初步调查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建筑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 “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本次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本次修订,考虑到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按照“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的要求,提高了某些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并在全国范围内较广泛地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继续保持1995年版和2004年版的分类原则:鉴于所有建筑均要求达到“大震不倒”的设防目标,对需要比普通建筑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并主要采取提高抗倒塌变形能力的措施。
修订后本标准共有8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调整了分类的定义和内涵。
2.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在地震等突发事件中的保护。
3.扩大了划入人员密集建筑的范围,提高了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抗震能力。
4.增加了地震避难场所建筑、电子信息中心建筑的要求。
5.进一步明确本标准所列的建筑名称是示例,未列入本标准的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和规模相近的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的具体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管理组(邮编:100013,E-mail: ieecabr @cabr.com.cn)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广电总局设计研究院
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王亚勇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许鸿业、李杰、李虹、沈世杰、沈顺高、吴德安、张相忱、苗启松、罗开海、郑捷、柯长华、娄宇、黄左坚
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 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
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2 术语
2 术语
2.0.1 抗震设防分类 Seismic fortification category for structures
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
2.0.2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下,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0.3 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fortification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
1 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 城镇的大小、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5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3.0.4 本标准仅列出主要行业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示例;使用功能、规模与示例类似或相近的建筑,可按该示例划分其抗震设防类别。本标准未列出的建筑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4 防灾救灾建筑
4 防灾救灾建筑
4.0.1 本章适用于城市和工矿企业与防灾和救灾有关的建筑。
4.0.2 防灾救灾建筑应根据其社会影响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4.0.3 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3 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4.0.4 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4.0.5 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县及县级市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工矿企业的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4.0.6 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 不属于1款的县、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4.0.7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5 基础设施建筑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6.0.1 本章适用于体育建筑、影剧院、博物馆、档案馆、商场、展览馆、会展中心、教育建筑、旅馆、办公建筑、科学实验建筑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
6.0.2 公共建筑,应根据其人员密集程度、使用功能、规模、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6.0.3 体育建筑中,规模分级为特大型的体育场,大型、观众席容量很多的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含游泳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4 文化娱乐建筑中,大型的电影院、剧场、礼堂、图书馆的视听室和报告厅、文化馆的观演厅和展览厅、娱乐中心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5 商业建筑中,人流密集的大型的多层商场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6.0.6 博物馆和档案馆中,大型博物馆,存放国家一级文物的博物馆,特级、甲级档案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7 会展建筑中,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8 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6.0.9 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6.0.10 电子信息中心的建筑中,省部级编制和贮存重要信息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
6.0.11 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8000人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6.0.12 居住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7 工业建筑
8 仓库类建筑
8 仓库类建筑
8.0.1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仓库类建筑。
8.0.2 仓库类建筑,应根据其存放物品的经济价值和地震破坏所产生的次生灾害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8.0.3 仓库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的仓库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 一般的储存物品的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等可划为适度设防类。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规范)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 文 说 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2008
条文说明
1 总则
1 总则
1.0.1 按照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建筑功能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将建筑工程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根据我国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达到减轻地震灾害又合理控制建设投资的重要对策之一。
1.0.2 本次修订基本保持1995年版以来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对应关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本标准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建筑的相关内容。
1.0.3 本条是新增的,作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明确二点:其一,所有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时均应确定其设防分类。其二,本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要求。
鉴于既有建筑工程的情况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故本标准的规定不包括既有建筑。
1.0.4 本标准属于基础标准,各类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规程中对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需以本标准为依据。
由于行业很多,本标准不可能一一列举,只能对各类建筑作较原则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未列举的行业,其具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标准,需按本标准的原则要求,比照本标准所列举的行业建筑示例确定。
核工业、军事工业等特殊行业,以及一般行业中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本标准难以作出普遍性的规定;有些行业,如与水工建筑有关的建筑,其抗震设防分类需依附于行业主要建筑,本标准不作规定。
2 术语
2 术语
2.0.1 术语提到了确定抗震设防类别所涉及的几个影响因素。其中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类,是为了在抗震设防类别划分中区别对待。
直接经济损失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遭到破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因停产、停业所减少的净产值。间接经济损失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遭到破坏,导致停产所减少的社会产值、修复所需费用,伤员医疗费用以及保险补偿费用等。其中,建筑的地震灾害保险是各国保险业的一种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已经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时,灾区将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采取相应的救灾行动,包括保险补偿等。
社会影响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破坏导致人员伤亡造成的影响、社会稳定、生活条件的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国际的影响等。
2.0.2~2.0.3 这两个术语,引自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防标准”。
关于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对应的设计基本加速度,根据建设部1992年7月3日发布的建标[1992]419号文《关于统一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的规定,均指当地50年设计基准期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和对应的地震地面运动加速度的设计取值。这里需注意,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各本建筑设计规范、规程采用的设计基准期均为50年,建筑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提出了设计使用年限的原则规定,要求纪念性的、特别重要的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以提高其设计的安全性。然而,要使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工程对完成预定的功能具有足够的可靠度,所对应的各种可变荷载(作用)的标准值和变异系数、材料强度设计值、设计表达式的各个分项系数、可靠指标的确定等需要相互配套,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待逐步研究解决。现阶段,重要性系数增加0.1,可靠指标约增加0.5,《统一标准》要求,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建筑和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重要建筑,均采用重要性系数不小于1.1来适当提高结构的安全性,二者并无区别。
对于抗震设计,鉴于本标准的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相应的设防标准已体现抗震安全性要求的不同,对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参考下列处理方法:
1)若投资方提出的所谓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功能要求仅仅是耐久性100年的要求,则抗震设防类别和相应的设防标准仍按本标准的规定采用。
2)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地震动参数与设计基准期( 50年)的地震动参数之间的基本关系,可参阅有关的研究成果。当获得设计使用年限100年内不同超越概率的地震动参数时,如按这些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作用,即意味着通过提高结构的地震作用来提高抗震能力。此时,如果按本标准划分规定不属于基本类,仍应按本标准的相关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需注意,只提高地震作用或只提高抗震措施,二者的效果有所不同,但均可认为满足提高抗震安全性的要求;当既提高地震作用又提高抗震措施时,则结构抗震安全性可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3)当设计使用年限少于设计基准期,抗震设防要求可相应降低。临时性建筑通常可不设防。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划分的基本原则,是从抗震设防的角度进行分类。这里,主要指建筑遭受地震损坏对各方面影响后果的严重性。本条规定了判断后果所需考虑的因素,即对各方面影响的综合分析来划分。这些影响因素主要包括:
①从性质看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
②从范围看有国际、国内、地区、行业、小区和单位;
③从程度看有对生产、生活和救灾影响的大小,导致次生灾害的可能,恢复重建的快慢等。
在对具体的对象作实际的分析研究时,建筑工程自身抗震能力、各部分功能的差异及相同建筑在不同行业所处的地位等因素,对建筑损坏的后果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在进行设防分类时应对以上因素做综合分析。
本标准在各章中,对若干行业的建筑如何按上述原则进行划分,给出了较为具体的方法和示例。
城市的规模,本标准1995 年版以市区人口划分:100万人口以上为特大城市,50~100万人口为大城市,20~50万人口以下为中等城市,不足20万人口为小城市。近年来,一些城市将郊区县划为市区,使市区范围不断扩大,相应的市区常住和流动人口增多。建议结合城市的国民经济产值衡量城市的大小,而且,经济实力强的城市,提高其建筑的抗震能力的要求也容易实现。
作为划分抗震设防类别所依据的规模、等级、范围,不同行业的定义不一样,例如,有的以投资规模区分,有的以产量大小区分,有的以等级区分,有的以座位多少区分。因此,特大型、大型和中小型的界限,与该行业的特点有关,还会随经济的发展而改变,需由有关标准和该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于不同行业之间对建筑规模和影响范围尚缺少定量的横向比较指标,不同行业的设防分类只能通过对上述多种因素的综合分析,在相对合理的情况下确定。例如,电力网络中的某些大电厂建筑,其损坏尚不致严重影响整个电网的供电;而大中型工矿企业中没有联网的自备发电设施,尽管规模不及大电厂,却是工矿企业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在一个较大的建筑中,若不同区段使用功能的重要性有显著差异,应区别对待,可只提高某些重要区段的抗震设防类别,其中,位于下部的区段,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上部的区段。
需要说明的是,本标准在总则中明确,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考虑到现行的抗震设计规范、规程中,已经对某些相对重要的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有很具体的提高要求。例如,混凝土结构中,高度大于30m的框架结构、高度大于60m的框架-抗震墙结构和高度大于80m的抗震墙结构,其抗震措施比一般的多层混凝土房屋有明显的提高;钢结构中,层数超过12层的房屋,其抗震措施也高于一般的多层房屋。因此,本标准在划分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时,注意与设计规范、规程的设计要求配套,力求避免出现重复性的提高抗震设计要求。
3.0.2 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明确在抗震设计中,将所有的建筑按本标准3.0.1条要求综合考虑分析后归纳为四类:需要特殊设防的、需要提高设防要求的、按标准要求设防的和允许适度设防的。
本次修订,进一步突出了设防类别划分是侧重于使用功能和灾害后果的区分,并更强调体现对人员安全的保障。
所谓严重次生灾害,指地震破坏引发放射性污染、洪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高危险传染病病毒扩散等灾难性灾害。
自1989年《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发布以来,按技术标准设计的所有房屋建筑,均应达到“多遇地震不坏、设防烈度地震可修和罕遇地震不倒”的设防目标。这里,多遇地震、设防烈度地震和罕遇地震,一般按地震基本烈度区划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对当地的规定采用,分别为50年超越概率63%、10%和2~3%的地震,或重现期分别为50年、475年和 1600~2400年的地震。考虑到上述抗震设防目标可保障:房屋建筑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不致有灾难性后果,在遭遇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本次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因此,绝大部分建筑均可划为标准设防类,一般简称丙类。
市政工程中,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2设计的给排水和热力工程,应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下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其管网不致引发次生灾害,因此,绝大部分给排水、热力工程也可划为标准设防类。
3.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任何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不得低于本条的要求。
针对我国地震区划图所规定的烈度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在建设部领导下,89规范明确规定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性能设计目标。这样,所有的建筑,只要严格按规范设计和施工,可以在遇到高于区划图一度的地震下不倒塌——实现生命安全的目标。因此,将使用上需要提高防震减灾能力的建筑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其中,重点设防类需按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增加关键部位的投资即可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标;特殊设防类在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的基础上,还需要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专门研究。
本条的修订有二处:
其一,从抗震概念设计的角度,文字表达上更突出各个设防类别在抗震措施上的区别。
其二,作为重点设防类建筑的例外,考虑到小型的工业建筑,如变电站、空压站、水泵房等通常采用砌体结构,明确其设计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结构体系符合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时(见GB50011-2001第3.5.2条),其抗震措施才允许按标准类的要求采用。
房屋建筑所处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通常包括给定年限内不同超越概率的地震动参数,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需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需要说明,本标准规定重点设防类提高抗震措施而不提高地震作用,同一些国家的规范只提高地震作用(10%~30%)而不提高抗震措施,在设防概念上有所不同:提高抗震措施,着眼于把财力、物力用在增加结构薄弱部位的抗震能力上,是经济而有效的方法;只提高地震作用,则结构的各构件均全面增加材料,投资增加的效果不如前者。
3.0.4 本标准列举了主要行业建筑示例的抗震设防类别。一些功能类似的建筑,可比照示例进行划分。如工矿企业的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等动力系统的建筑,包括没有联网的自备热电站、主要的变配电室、泵站、加压站、煤气站、乙炔站、氧气站、油库等,功能特征与基础设施建筑类似,分类原则相同。
4 防灾救灾建筑
4 防灾救灾建筑
4.0.1 本章的防灾救灾建筑主要指地震时应急的医疗、消防设施和防灾应急指挥中心。与防灾救灾相关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广播、通信和交通系统的建筑,在城镇基础设施中已经予以规定。
4.0.2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4.0.3 本条修订有三处:
其一,将2004年版条文说明中提到的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医院,在正文中对文字予以修改,以避免三级特等医院与三级甲等医院相混。
其二,我国的一、二、三级医院主要反映设置规划确定的医院规模和服务人口的多少。当前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才建立三级医院,并且需联合二级医院才能完成所需的服务任务。因此,本次局部修订明确为二级、三级医院均提高为重点设防类。仍需考虑与急救处理无关的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不同,区别对待。
其三,2004年版根据新疆伽师、巴楚地震的经验,针对边远地区实际医疗机构分布的情况,增加了8、9度区的乡镇主要医疗建筑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本次修订更突出医疗卫生系统防灾救灾的功能,考虑到二级医院的急救处理范围不能或难以覆盖的县和乡镇,需要建立具有外科手术室和急诊科的医院或卫生院,并提高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以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范围具有地震等突发灾害时医疗卫生急救处理和防疫设施的完整保障系统。
医院的级别,按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级医院指该医院总床位不少于500个且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m2, 二级医院指床位不少于100个且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m2。
工矿企业与城市比照的原则,指从企业的规模和在本行业中的地位来对比。
4.0.4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消防车库等不分城市和县、镇的大小,均划为重点设防类。
工矿企业的消防设施,比照城市划分。工业行业建筑中关于消防车库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规定均予以取消,避免重复规定。
4.0.5 本次修订,将8、9度的县级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扩大到6、7度,即所有烈度。
考虑到防灾应急指挥中心具有必需的信息、控制、调度系统和相应的动力系统,当一个建筑只在某个区段具有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功能时,可仅加强该区段,提高其设防标准。
4.0.6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考虑到地震后容易发生疫情,对县级及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提高设防标准;其中属于研究、中试、存放具有剧毒性质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的建筑,与本标准第6.0.9条的规定一致,划为特殊设防类。
4.0.7本条是新增的。按照2007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等相关规划标准的要求,作为地震等突发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有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
5 基础设施建筑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6.0.2 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 年版的规定。
6.0.3 本条扩大了对人民生命的保护范围,参照《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的规模分级,进一步明确体育建筑中人员密集的范围:观众座位很多的大型体育场指观众座位容量不少于30000人或每个结构区段的座位容量5000人,观众座位很多的大型体育馆(含游泳馆)指观众座位容量不少于4500人。
6.0.4 本条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1988关于规模的分级,本标准的大型剧场、电影院、礼堂,指座位不少于1200座;本次修订新增的图书馆和文化馆,与大型娱乐中心同样对待,指一个区段内上下楼层合计的座位明显大于1200座同时其中至少有一个500座以上(相当于中型电影院的座位容量)的大厅。这类多层建筑中人员密集且疏散有一定难度,地震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很大,故提高设防标准。
6.0.5 本条基本保持2004 年版的有关要求,扩大了对人民生命的保护范围。借鉴《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关于规模的分级,考虑近年来商场发展情况,本次修订,大型商场指一个区段人流5000人,换算的建筑面积约17000m2或营业面积7000m2以上的商业建筑。这类商业建筑一般需同时满足人员密集、建筑面积或营业面积符合大型规定、多层建筑等条件;所有仓储式、单层的大商场不包括在内。
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包括商住楼或综合楼,其划分以区段按比照原则确定。例如,高层建筑中多层的商业裙房区段或者下部的商业区段为重点设防类,而上部的住宅可以不提高设防类别。还需注意,当按区段划分时,若上部区段为重点设防类,则其下部区段也应为重点设防类。
6.0.6 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 年版的有关要求。参照《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1991,本标准的大型博物馆指建筑规模大于10000m2,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特级档案馆为国家级档案馆,甲级档案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馆,二者的耐久年限要求在100年以上。
6.0.7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这类展览馆、会展中心,在一个区段的设计容纳人数一般在5000人以上。
6.0.8 对于中、小学生和幼儿等未成年人在突发地震时的保护措施,国际上随着经济、技术发展的情况呈日益增加的趋势。
2004年版的分类标准中,明确规定了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教学用房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本次局部修订,为在发生地震灾害时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我国经济有较大发展的条件下,对2004年版“人数较多”的规定予以修改,所有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包括普通中小学和有未成年人的各类初级、中级学校)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馆、礼堂)的设防类别均予以提高。鉴于学生的宿舍和学生食堂的人员比较密集,也考虑提高其抗震设防类别。
本次修改后,扩大了教育建筑中提高设防标准的范围。
6.0.9 本条基本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在生物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中,具有剧毒性质的,包括新近发现的具有高发危险性的病毒,列为特殊设防类,而一般的剧毒物品在本标准的其他章节中列为重点设防类,主要考虑该类剧毒性质的传染性,建筑一旦破坏的后果极其严重,波及面很广。
6.0.10 本条是新增的,将2004年版第7.3.5条1款的规定移此,以进一步明确各类信息建筑的设防类别和设防标准。
6.0.11 本条比2004年版6.0.10条的规定扩大了对人员生命的保护,将10000人改为8000人。经常使用人数8000人,按《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的规定,大体人均面积为10m2/人计算,则建筑面积大致超过80000m2,结构单元内集中的人数特别多。考虑到这类房屋总建筑面积很大,多层时需分缝处理,在一个结构单元内集中如此众多人数属于高层建筑,设计时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其抗震措施一般需要专门研究,即提高的程度是按整个结构提高一度、提高一个抗震等级还是在关键部位采取比丙类建筑更有效的加强措施,包括采用抗震性能设计方法等,可以经专门研究和论证确定,并需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予以确认。
6.0.12本条将规范用词“可”改为“不应低于”,与全文强制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一致。
7 工业建筑
8 仓库类建筑
8 仓库类建筑
8.0.2 本条保持2004 年版的规定。
8.0.3 本条文字作了修改,进一步区分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仓库与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的区别。
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确定。
仓库类建筑,各行各业都有多种多样的规模、各种不同的功能、破坏后的影响也十分不同,本标准只提高有较大社会和经济影响的仓库的设防标准。但仓库并不都属于其他类,需按其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由各行业在行业标准中予以规定,例如,属于抗震防灾工程的大型粮食仓库一般划为丙类。又如,《冷库设计规范》GBJ 72-1984规定的公称容积大于15000m3的冷库,《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1998规定的停车数大于500辆的特大型汽车库,也不属于“储存物品价值低”的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