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 50107-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Standard for evaluation of concrete compressive strength
GB/T 50107-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没部
施行日期:2 0 1 0 年 1 2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9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工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107-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8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5月31日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 4 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5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 增加了术语和符号;2 补充了试件取样频率的规定;3 增加了C60及以上高强混凝土非标准尺寸试件确定折算系数的方法;4 修改了评定方法中标准差已知方案的标准差计算公式;5 修改了评定方法中标准差未知方案的评定条文;6 修改了评定方法中非统计方法的评定条文。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电子信箱:standards@cabr.com.cn)。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大学
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云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舟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
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仁瑜 韩素芳 史志华 艾永祥 黄政宇 张元勃 陈尧亮 尚建丽 田冠飞 李昕成 周岳年 路来军 林力勋 孙亚兰 盛国赛 王宇杰 王淑丽 王景贤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夏靖华 陈肇元 陈改新 谢永江 陈基发 白生翔 邸小坛 牛开民 赵顺增 石云兴 龚景齐 杨晓梅 郝挺宇 杨思忠 高杰
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方法,保证混凝土强度符合混凝土工程质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
1.0.3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划分。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采用符号C与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以N/mm2计)表示。
3.0.2 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应为按标准方法制作和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用标准试验方法在28d龄期测得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总体分布中的一个值,强度低于该值的概率应为5%。
3.0.3 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检验评定。一个检验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试验龄期相同、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
3.0.4 对大批量、连续生产混凝土的强度应按本标准第5.1节中规定的统计方法评定。对小批量或零星生产混凝土的强度应按本标准第5.2节中规定的非统计方法评定。
4 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
5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5月31日以第594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款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 总则
混凝土强度是影响混凝土结构可靠性的重要因素,为保证结构的可靠性,必须进行混凝土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性评定。本标准是关于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的具体规定,它对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提高混凝土生产的质量管理水平,以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都具有重大作用。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混凝土强度等级由符号C和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组成。强度标准值以5N/mm2分段划分,并以其下限值作为示值。在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中规定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有:C15、C20、C25、C30、C35、 C40、C45、C50、C55、C60、C65、C70、C75、C80等,在该规范条文说明中指出,混凝土垫层可用C10级混凝土。
3.0.3 混凝土强度的分布规律,不但与统计对象的生产周期和生产工艺有关,而且与统计总体的混凝土配制强度和试验龄期等因素有关,大量的统计分析和试验研究表明:同一等级的混凝土,在龄期相同、生产工艺和配合比基本一致的条件下,其强度的概率分布可用正态分布来描述。因此,本条规定检验批应由试件强度等级和试验龄期相同、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以保证所评定的混凝土的强度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这是由于本标准的抽样检验方案是基于检验数据服从正态分布而制定的。其中的生产工艺条件包括了养护条件。
3.0.4 规定了有条件的混凝土生产单位以及样本容量不少于10组时,均应采用统计法进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统计法由于样本容量大,能够更加可靠地反映混凝土的强度信息。
4 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
5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