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 51210-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Unified standard for safety of scaffold in construction
GB 51210-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8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210-2016,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8.3.9、9.0.5、9.0.8、11.2.1、11.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材料、构配件;5.荷载;6.设计;7.结构试验与分析;8.构造要求;9.搭设与拆除;10.质量控制;11.安全管理。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业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九龙商务中心A座七层,邮政编码:100081)。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
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抚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模板脚手架委员会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
湖南金峰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建筑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内蒙古巨华集团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平能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建科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安德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涛 景万 葛兴杰 张有闻 郭正兴 韩平 卓新 秦春芳 雷丽英 高秋利 安占法 石卫 杨亚男 刘群 陈红 王静波 王喆 郭群录 包志钧 杨煜 吴长路 李海洋 张颖 曾庆祝 赵竟 孙飞鹏 肖于太 裴健 王旭辉 李双宝 李勤山 温军 陶冶 胡锷 马政 裘国荣 边疆 傅伟东 韩艳杰 王秀兰 孙计萍 张岩 张健 王兰英 徐卫星 张国超 李永清 郅栓明 尉家鑫 秦桂娟 程淑琴 史军 杨庆山 梁剑明 邱秉达 杨棣柔 常鹏 宋永恒 马鸣 王燕 周文静 王昭 王玉恒 姚新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杨嗣信 应惠清 汪道金 施炳华 高本礼 赵玉章 冯锦华 陈春雷 陈志华 王峰 孙宗辅 耿洁明 胡长明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建筑施工脚手架设计、施工、使用及管理,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用脚手架的设计、施工、使用及管理。
1.0.3 建筑施工脚手架的设计、施工、使用及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4 材料、构配件
4 材料、构配件
4.0.1 脚手架所用钢管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中规定的普通钢管,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钢管外径、壁厚、外形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钢管外径、壁厚、外形允许偏差
注:S为钢管壁厚;D为钢管直径。
4.0.2 脚手架所使用的型钢、钢板、圆钢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
4.0.3 铸铁或铸钢制作的构配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锻铸铁件》GB/T 9440中KTH-330-08或《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 11352中ZG270-500的规定。
4.0.4 木脚手架主要受力杆件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木,其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斜撑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承重结构原木Ⅲa级的规定;
2 水平杆及连墙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承重结构原木Ⅱa级的规定。
4.0.5 竹脚手架主要受力杆件应选用生长期为3年~4年的毛竹,竹杆应挺直、坚韧,不得使用枯脆、腐烂、虫蛀及裂纹连通两节以上的竹杆。
4.0.6 脚手板应满足强度、耐久性和重复使用要求,钢脚手板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冲压钢板脚手板的钢板厚度不宜小于1.5mm,板面冲孔内切圆直径应小于25mm。
4.0.7 底座和托座应经设计计算后加工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座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托座U形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钢板与螺杆应采用环焊,焊缝高度不应小于钢板厚度,并宜设置加劲板;
2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螺杆插入脚手架立杆钢管的配合公差应小于2.5mm;
3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螺杆与可调螺母啮合的承载力应高于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的承载力,应通过计算确定螺杆与调节螺母啮合的齿数,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
4.0.8 材料、构配件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应采用设计规定的公称值;工厂化生产的构配件几何参数实测平均值应符合设计公称值。
4.0.9 钢筋吊环或预埋锚固螺栓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4.0.10 脚手架所用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用途钢丝绳》GB/T 20118、《重要用途钢丝绳》GB/T 8918、《钢丝绳用普通套环》GB/T 5974.1和《钢丝绳夹》GB/T 5976的规定。
4.0.11 金属类脚手架的结构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工焊接所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或《热强钢焊条》GB/T 5118的规定,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所焊接金属物理性能相适应。
2 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所采用的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8110、《碳钢药芯焊丝》GB/T 10045和《低合金钢药芯焊丝》GB/T 17493的规定,选择的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金属物理性能相适应。
3 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 C级》GB/T 5780的规定,其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的规定。
4.0.12 脚手架挂扣式连接、承插式连接的连接件应有防止退出或防止脱落的措施。
4.0.13 周转使用的脚手架杆件、构配件应制定维修检验标准,每使用一个安装拆除周期后,应及时检查、分类、维护、保养,对不合格品应及时报废。
4.0.14 脚手架构配件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且可重复使用。构配件出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杆件、构配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使用带有裂纹、折痕、表面明显凹陷、严重锈蚀的钢管;
2 铸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砂眼、气孔、裂纹、浇冒口残余等缺陷,表面粘砂应清除干净;
3 冲压件不得有毛刺、裂纹、明显变形、氧化皮等缺陷;
4 焊接件的焊缝应饱满,焊渣应清除干净,不得有未焊透、夹渣、咬肉、裂纹等缺陷。
4.0.15 工厂化制作的构配件应有生产厂的标忐。
5 荷 载
6 设 计
7 结构试验与分析
8 构造要求
9 搭设与拆除
9 搭设与拆除
9.0.1 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应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9.0.2 脚手架搭设作业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0.3 脚手架的搭设场地应平整、坚实,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脚手架附着于建筑结构处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安全承载要求。
9.0.4 脚手架应按顺序搭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落地作业脚手架、悬挑脚手架的搭设应与工程施工同步,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最上层连墙件两步,且自由高度不应大于4m;
2 支撑脚手架应逐排、逐层进行搭设;
3 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应随架体同步搭设,不得滞后安装;
4 构件组装类脚手架的搭设应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自下而上按步架设,并应逐层改变搭设方向;
5 每搭设完一步架体后,应按规定校正立杆间距、步距、垂直度及水平杆的水平度。
9.0.5 作业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作业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 当作业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2个步距及以上时,在上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施。
9.0.6 悬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搭设时,其悬挑支承结构、附着支座的锚固和固定应牢固可靠。
9.0.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组装就位后,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和升降调试,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9.0.8 脚手架的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同层杆件和构配件必须按先外后内的顺序拆除;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至该杆件所在部位时再拆除;
3 作业脚手架连墙件必须随架体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端高度超过2个步距时,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施。
9.0.9 模板支撑脚手架的安装与拆除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规定。
9.0.10 脚手架的拆除作业不得重锤击打、撬别。拆除的杆件、构配件应采用机械或人工运至地面,严禁抛掷。
9.0.11 当在多层楼板上连续搭设支撑脚手架时,应分析多层楼板间荷载传递对支撑脚手架、建筑结构的影响,上下层支撑脚手架的立杆宜对位设置。
9.0.12 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分阶段进行检查、监护、维护、保养。
10 质量控制
10 质量控制
10.0.1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脚手架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搭设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0.0.2 脚手架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1 对搭设脚手架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进行现场检验;
2 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应分步校验,并应进行阶段施工质量检查;
3 在脚手架搭设完工后应进行验收,并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0.3 搭设脚手架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按进入施工现场的批次分品种、规格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搭设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产品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工厂化生产的主要承力杆件、涉及结构安全的构件应具有型式检验报告;
2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 按规定应进行施工现场抽样复验的构配件,应经抽样复验合格;
4 周转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经维修检验合格。
10.0.4 在对脚手架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现场检验时,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样品进行外观检验、实量实测检验、功能测试检验。抽样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应抽检1%~3%;
2 安全锁扣、防坠装置、支座等重要构配件应全数检验;
3 经过维修的材料、构配件抽检比例不应少于3%。
10.0.5 脚手架在搭设过程中和阶段使用前,应进行阶段施工质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阶段使用,在下列阶段应进行阶段施工质量检查:
1 搭设场地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支座、悬挑脚手架悬挑结构固定后;
2 首层水平杆搭设安装后;
3 落地作业脚手架和悬挑作业脚手架每搭设一个楼层高度,阶段使用前;
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每次提升前、提升就位后和每次下降前、下降就位后;
5 支撑脚手架每搭设2步~4步或不大于6m高度。
10.0.6 脚手架在进行阶段施工质量检查时,应依据本标准及脚手架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采用外观检查、实量实测检查、性能测试等方法进行检查。
10.0.7 在落地作业脚手架、悬挑脚手架、支撑脚手架达到设计高度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就位后,应对脚手架搭设施工质量进行完工验收。脚手架搭设施工质量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经现场检验合格;
2 搭设场地、支承结构件固定应满足稳定承载的要求;
3 阶段施工质量检查合格,符合本标准及脚手架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 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要求;
5 专项施工方案、产品合格证及型式检验报告、检查记录、测试记录等技术资料应完整。
11 安全管理
附录A 脚手架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4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5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7 《碳素结构钢》GB/T 700
8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9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
10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
11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
12 《热强钢焊条》GB/T 5118
13 《六角头螺栓 C级》GB/T 5780
14 《钢丝绳用普通套环》GB/T 5974.1
15 《钢丝绳夹》GB/T 5976
16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8110
17 《重要用途钢丝绳》GB/T 8918
18 《可锻铸铁件》GB/T 9440
19 《碳钢药芯焊丝》GB/T 10045
20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 11352
21 《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
22 《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
23 《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24 《低合金钢药芯焊丝》GB/T 17493
25 《一般用途钢丝绳》GB/T 20118
2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 51210-2016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51210-2016,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2月2日以第138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各种脚手架应用的经验,参考了国外同类标准,查阅了近几年各种脚手架和构配件的试验结果。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监理、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脚手架的设计、施工、使用及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其目的是使应用的各类脚手架能够确保安全,满足施工要求,并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的要求。条文中所述管理,包含对脚手架安全管理、搭设质量管理、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和对脚手架材料、构配件的保养管理等。
1.0.2 本条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适用于各类脚手架的设计、搭设、拆除、使用和管理。
本标准是制定各类建筑施工脚手架标准和其他脚手架相关标准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但不能替代各类建筑施工脚手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如:对脚手架设计而言,本标准规定了脚手架设计计算模型的建立应遵守的规则、各种基本变量的取值原则、荷载取值及组合计算的规则等,但对脚手架设计中各基本变量的取值、计算参数的确定、外力作用下的荷载效应、结构抗力的计算等,应由各类脚手架规范和其他脚手架相关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 术语和符号
本章的术语和符号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和《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编写的。
2.1 术 语
2.1.1 脚手架
本标准从构造、功能和用途给出了脚手架的定义,并明确提出脚手架包括作业脚手架和支撑脚手架两大类。
2.1.2、2.1.3 作业脚手架、支撑脚手架
作业脚手架有单排、双排和搭设在建筑物内外侧之分,但从架体结构角度来说,其最大特点是以连墙件或支座(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与建筑主体结构相连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分别是通过支座、悬挑支撑结构将荷载传递给建筑结构。
支撑脚手架的特点是多排多列立杆组成,无侧向支撑,或虽有侧向支撑(连墙件、缆风绳、侧向支撑杆),但侧向支撑只起辅助侧向稳定作用。
2.1.11 脚手架单元结构试验包括A类、B类、C类单元结构试验。其中:
A类单元结构试验:采用4根待试验脚手架立杆,按本标准图A.2.6搭设3步高待试验架体,并按规定的加荷方法施加荷载所进行的脚手架结构试验。
B类单元结构试验:采用6根待试验脚手架立杆,按本标准图A.2.7搭设3步高待试验架体,并按规定的加荷方法施加荷载所进行的脚手架结构试验。
C类单元结构试验:采用9根待试验脚手架立杆,按本标准图A.2.8搭设3步高待试验架体,并按规定的加荷方法施加荷载所进行的脚手架结构试验。
3 基本规定
4 材料、构配件
4 材料、构配件
4.0.1~4.0.15 各类材料、构配件的品种、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标志及型号规格表示方法等在现行国家产品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中均有规定。新研制的构配件技术性能应通过试验确定,是因为脚手架的构配件受力比较复杂,很难通过理论计算准确确定其承载力,有些构配件即使通过理论计算得出承载力等技术指标,也需要通过试验来验证。
铸铁或铸钢制作的构配件材质是按架体管材为Q235级钢时考虑的,当架体用管材为Q345级钢时应适当提高。
应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结构件受力较复杂或搭设超重脚手架时,钢管才选择Q345级钢,一般脚手架钢管均选择Q235级钢,这是因为脚手架破坏均为稳定破坏,选择Q235级钢较为适宜,如选择Q345级钢,其钢材的潜力不能充分发挥利用。
钢管的直径和壁厚可在脚手架相关标准中具体规定,本标准中表4.0.1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的规定制定的,对钢管的直径和壁厚应严格限制。
竹脚手架主要受力杆件是毛竹,条文中所述生长期为3年~4年的毛竹是指生长期为满3年至满4年以内的毛竹。竹、木脚手架所用杆件材料为天然材料,受影响因素较多,如长度、直径、梢径、通直度、裂纹、虫蛀等等,其所用材料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钢丝绳在脚手架工程中的使用逐渐增多,应根据用途通过设计计算来选择。
脚手架所用螺栓一般为普通螺栓,对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如选择高强螺栓,应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挂扣式和承插式连接件要求采取防止退或防脱落措施,是为了防止其松动和退出。
脚手架杆件、构配件制定周转使用维修检验标准,是要求在每使用一个安装拆除周期后,应对其进行检验、分类、维修,并及时淘汰受损变形的杆件、构配件。维修检验标准应在脚手架专业标准中制定,包括杆件、构配件的分类标准、维修标准、检验标准等。对周转使用的杆件、构配件的检验,是采用外观检验的方法全数检验。
要求脚手架的构配件具有良好的互换性,是因为脚手架的构配件必须规格、型号一致,配套统一,才能保证搭设方便快捷,满足各种组架工艺和施工要求,这对构配件制作精度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因为构配件制作精度如果达不到标准,则会出现组配困难、搭设的架体超过允许误差等现象。
5 荷 载
6 设 计
7 结构试验与分析
8 构造要求
9 搭设与拆除
9 搭设与拆除
9.0.1、9.0.2 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施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本标准强调应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在搭设作业前,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是为了保证架体搭设质量和搭设与拆除作业安全。
9.0.3 落地脚手架一般搭设在地面上或建筑结构上,搭设场地平整、坚实,不应有积水,是针对搭设在地面上的脚手架而言,回填土场地搭设前应夯实。应注意悬挑脚手架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预埋锚固件处混凝土强度。
9.0.4 脚手架搭设应按顺序施工,这是因为选择合理搭设顺序和施工操作程序,是保证脚手架搭设安全和减少架体搭设积累误差的重要措施。
作业脚手架搭设与工程施工同步,是为了满足工程施工的需求;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最上层连墙件2步,且不应大于4m,是为了保证搭设施工安全。
支撑脚手架逐排、逐层搭设是为了保证搭设安全和减少搭设积累误差,搭设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差便于调校消除。
剪刀撑、斜撑杆等杆件对架体有加固作用,应与架体同步搭设,这是为了避免在架体搭设时产生变形或危及施工安全,不允许先搭设架体而后安装加固杆件。
门架等构件组装类脚手架的搭设由一端向另一端延伸,自下而上按步架设,并逐层改变搭设方向,是为了减少搭设积累误差,并便于搭设过程中的调校。
脚手架每搭设一步架后,应进行检查、校正,避免产生积累误差。
9.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连墙件是保证作业脚手架稳定的重要构件,必须与作业脚手架同步搭设并连接牢固。规定连墙件安装与作业脚手架同步进行、作业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2步(含2步)时应设置临时拉结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架体在搭设过程中出现严重变形或倒塌,危及作业安全。
作业脚手架的连墙件如果不是随架体搭设进度同步安装,而是滞后安装,则已搭好架体处于悬空状态,会产生严重变形,并且有倒塌的危险。
当作业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2步(含2步)时,架体的上部悬臂段过高,会危及架体安全。
9.0.6 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支承结构是依靠预埋件与建筑结构锚固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是依靠附着支座与建筑结构固定的,悬挑支承结构和附着支座固定牢固是悬挑脚手架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和使用安全的保障。因此要求其固定和锚固要牢固。为保证悬挑支承结构和附着支座固定牢固,其预埋件和锚固件的品种、数量、规格和预埋锚固位置、间距、连接紧固及预埋锚固处混凝土强度等应符合技术要求。
9.0.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组装就位后应进行升降调试,检查升降的同步性、一次升降高度、防倾防坠装置的可靠性、构配件连接的牢固度等内容,经检查、测试、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0.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脚手架拆除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本条文对脚手架拆除作业顺序和拆除作业技术要求作出规定的目的是要求脚手架拆除作业应有序施工,保证拆除作业安全。
脚手架的拆除作业应按顺序施工,应坚持按从上而下、从外到内、逐层拆除的顺序拆除施工。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至该部位杆件时再拆除,这是为了保证拆除作业过程中架体稳定。脚手架拆除作业时,严格禁止上下同时作业、内外同时作业的极不安全行为;也严格禁止先拆除下部部分杆件,后拆卸上部结构的行为。
作业脚手架连墙件拆除必须与架体拆除同步进行,如果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先行拆除后再拆架体,极易产生架体倒塌事故。拆除作业中,当连墙件以上架体悬臂段高度超过2步(含2步)时,采取临时固定措施是为了保证作业安全。
9.0.10 脚手架的杆件、构配件多数是薄壁结构,拆除施工中应注意保护,不得野蛮施工。将脚手架拆除的杆件、构配件抛掷到地面,既容易损坏杆件、构配件,也极不安全。
9.0.11 在多层楼板上连续搭设支撑脚手架,是将顶层支撑脚手架上部的荷载逐层向下分配,分别传递给各层楼板或地基,在多层楼板上连续搭设支撑脚手架时,上下层立杆要求对准位置设置,是为了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及损坏楼层板。
9.0.12 在施工过程中,脚手架使用的时间较长,加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是为了保证脚手架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特别是一些特殊构造的脚手架,如悬挑支撑脚手架、跨空支撑脚手架、高宽比较大的支撑脚手架等,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监护更为重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10 质量控制
10 质量控制
10.0.1 本条文提出施工现场要建立脚手架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搭设施工质量验收制度,这是对脚手架搭设质量进行控制,保证脚手架搭设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的重要措施。经调查分析,脚手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是因为在搭设时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构配件,搭设施工质量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究其原因,均与施工现场没有建立脚手架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对脚手架材料、构配件及搭设施工质量没有严格检查验收有关。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10.0.2 本条是对脚手架搭设施工质量控制的总体要求,按搭设前、搭设过程中、搭设完工或阶段使用前三个环节控制。
1 在搭设前,对搭设场地进行检查,搭设脚手架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经现场检验合格。按规定应抽样检测的构配件,应按规定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应合格。
2 在搭设过程中,应按本标准及专项施工方案设计要求搭设,搭设过程中应分步校验,分阶段进行检验。
3 在搭设完工后或阶段使用前,应进行搭设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其中阶段使用前,是指作业脚手架每搭设一个楼层高度,可能因楼层施工需阶段使用的情况。
10.0.3、10.0.4 因为脚手架所用材料数量较大,本标准规定按进场批次分品种、规格抽样检验。对于新材料、新构配件宜按抽检范围的低档执行,周转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宜按抽检范围的高档执行。新构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查验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并注意有效期限。
对脚手架材料、构配件的现场检验,一般是采用外观检查的方法进行检验,即采用观察、手摸、尺量检查的方法进行检验。本标准规定的外观检验是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检验。保证安全的重要构件要求全数检验是因为这些构件特别重要,如果这些构件失效将直接危及脚手架安全。保证安全的重要构件除条文中所述外,还应包括连墙件、升降脚手架的支座、悬挑脚手架水平悬挑支承结构及锚固件等。
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除在组装前检查外,在组装就位后要检查防倾、防坠装置的性能及连接情况等,并应进行架体整体升降性能测试。周转使用的脚手架材料、构配件,应按维修检验标准检验合格。
10.0.5 脚手架在搭设过程中和阶段使用前进行质量检查,是为了对搭设质量进行控制,使作业脚手架在每次阶段使用前都做到保证安全。
在搭设前对搭设场地、悬挑脚手架的悬挑结构固定、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支座固定要进行检查。
落地作业脚手架和落地支撑脚手架搭设前场地应划线,安放首层水平杆后应对立杆间距、垂直度进行检查,这是搭设施工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10.0.6 脚手架搭设过程中的检查,均是采用观感检查、实量实测检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进行升降检验。
10.0.7 对脚手架工程应有验收制度,在脚手架达到设计高度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就位后,应对搭设质量验收。脚手架搭设质量检验标准,在脚手架相关国家现行标准中均有规定,应按其执行。
11 安全管理
附录A 脚手架力学性能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