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79-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ground treatment of buildings
JGJ 79-2012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2年08月23日
实施日期:2013年06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4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79-2012,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5、4.4.2、5.4.2、6.2.5、6.3.2、6.3.10、6.3.13、7.1.2、7.1.3、7.3.2、7.3.6、8.4.4、10.2.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8月23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与国内相关规范协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换填垫层;5.预压地基;6.压实地基和夯实地基;7.复合地基;8.注浆加固;9.微型桩加固;10.检验与监测。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的规定;2.增加采用多种地基处理方法综合使用的地基处理工程验收检验的综合安全系数的检验要求;3.增加地基处理采用的材料,应根据场地环境类别符合耐久性设计的要求;4.增加处理后的地基整体稳定分析方法;5.增加加筋垫层设计验算方法;6.增加真空和堆载联合预压处理的设计、施工要求;7.增加高夯击能的设计参数;8.增加复合地基承载力考虑基础深度修正的有粘结强度增强体桩身强度验算方法;9.增加多桩型复合地基设计施工要求;10.增加注浆加固;11.增加微型桩加固;12.增加检验与监测;13.增加复合地基增强体单桩静载荷试验要点;14.增加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要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现代建筑设计集团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大学 同济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滕延京 张永钧 闫明礼 张峰 张东刚 袁内镇 侯伟生 叶观宝 白晓红 郑刚 王亚凌 水伟厚 郑建国 周同和 杨俊峰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顾国荣 周国钧 顾晓鲁 徐张建 张丙吉 康景文 梅全亭 滕文川 肖自强 潘凯云 黄新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在地基处理的设计和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地基处理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
1.0.3 地基处理除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外,尚应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
1.0.4 建筑工程地基处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地基处理 ground treatment,ground improvement
提高地基承载力,改善其变形性能或渗透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2.1.2 复合地基 composite ground,composite foundation
部分土体被增强或被置换,形成由地基土和竖向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人工地基。
2.1.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soil bearing capacity
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2.1.4 换填垫层 replacement layer of compacted fill
挖除基础底面下一定范围内的软弱土层或不均匀土层,回填其他性能稳定、无侵蚀性、强度较高的材料,并夯压密实形成的垫层。
2.1.5 加筋垫层 replacement layer of tensile reinforcement
在垫层材料内铺设单层或多层水平向加筋材料形成的垫层。
2.1.6 预压地基 preloaded ground,preloaded foundation
在地基上进行堆载预压或真空预压,或联合使用堆载和真空预压,形成固结压密后的地基。
2.1.7 堆载预压 preloading with surcharge of fill
地基上堆加荷载使地基土固结压密的地基处理方法。
2.1.8 真空预压 vacuum preloading
通过对覆盖于竖井地基表面的封闭薄膜内抽真空排水使地基土固结压密的地基处理方法。
2.1.9 压实地基 compacted ground,compacted fill
利用平碾、振动碾、冲击碾或其他碾压设备将填土分层密实处理的地基。
2.1.10 夯实地基 rammed ground,rammed earth
反复将夯锤提到高处使其自由落下,给地基以冲击和振动能量,将地基土密实处理或置换形成密实墩体的地基。
2.1.11 砂石桩复合地基 composite foundation with sandgravel columns
将碎石、砂或砂石混合料挤压入已成的孔中,形成密实砂石竖向增强体的复合地基。
2.1.12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composite foundation with cement-fly ash-gravel piles
由水泥、粉煤灰、碎石等混合料加水拌合在土中灌注形成竖向增强体的复合地基。
2.1.13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composite foundation with rammed soil-cement columns
将水泥和土按设计比例拌合均匀,在孔内分层夯实形成竖向增强体的复合地基。
2.1.14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composite foundation with cement deep mixed columns
以水泥作为固化剂的主要材料,通过深层搅拌机械,将固化剂和地基土强制搅拌形成竖向增强体的复合地基。
2.1.15 旋喷桩复合地基 composite foundation with jet grouting
通过钻杆的旋转、提升,高压水泥浆由水平方向的喷嘴喷出,形成喷射流,以此切割土体并与土拌合形成水泥土竖向增强体的复合地基。
2.1.16 灰土桩复合地基 composite foundation with compacted soil-lime columns
用灰土填入孔内分层夯实形成竖向增强体的复合地基。
2.1.17 柱锤冲扩桩复合地基 composite foundation with impact displacement columns
用柱锤冲击方法成孔并分层夯扩填料形成竖向增强体的复合地基。
2.1.18 多桩型复合地基 composite foundation with multiple reinforcement of different materials or lengths
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材料增强体,或采用同一材料、不同长度增强体加固形成的复合地基。
2.1.19 注浆加固 ground improvement by permeation and high hydrofracture grouting
将水泥浆或其他化学浆液注入地基土层中,增强土颗粒间的联结,使土体强度提高、变形减少、渗透性降低的地基处理方法。
2.1.20 微型桩 micropile
用桩工机械或其他小型设备在土中形成直径不大于300mm的树根桩、预制混凝土桩或钢管桩。
2.2 符 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E——强夯或强夯置换夯击能;
pc——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
pcz——垫层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
p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
pz——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垫层底面处的附加压力值。
2.2.2 抗力和材料性能
Dr——砂土相对密实度;
Drl——地基挤密后要求砂土达到的相对密实度;
ds——土粒相对密度(比重);
e——孔隙比;
e0——地基处理前的孔隙比;
e1——地基挤密后要求达到的孔隙比;
emax、emin——砂土的最大、最小孔隙比;
ƒak——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ƒaz——垫层底面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ƒcu——桩体试块(边长150mm立方体)标准养护28d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平均值,对水泥土可取桩体试块(边长70.7mm立方体)标准养护90d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平均值;
ƒsk——处理后桩间土的承载力特征值;
ƒspa——深度修正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ƒspk——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
kh——天然土层水平向渗透系数;
ks——涂抹区的水平向渗透系数;
qp——桩端端阻力特征值;
qs——桩周土的侧阻力特征值;
qw——竖井纵向通水量,为单位水力梯度下单位时间的排水量;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Ta——土工合成材料在允许延伸率下的抗拉强度;
Tp——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单位宽度土工合成材料的最大拉力;
U——固结度;
Ut——t时间地基的平均固结度;
ωop——最优含水量;
ap——桩端端阻力发挥系数;
β——桩间土承载力发挥系数;
θ——压力扩散角;
λ——单桩承载力发挥系数;
λc——压实系数;
ρd——干密度;
ρdmax——最大干密度;
ρc——黏粒含量;
ρw——水的密度;
τft——t时刻,该点土的抗剪强度;
τfo——地基土的天然抗剪强度;
△σz——预压荷载引起的该点的附加竖向应力;
φcu——三轴固结不排水压缩试验求得的土的内摩擦角;
ηc——桩间土经成孔挤密后的平均挤密系数。
2.2.3 几何参数
A——基础底面积;
Ae——一根桩承担的处理地基面积;
Ap——桩的截面积;
b——基础底面宽度、塑料排水带宽度;
d——桩的直径;
de——一根桩分担的处理地基面积的等效圆直径、竖井的有效排水直径;
dP——塑料排水带当量换算直径;
l——基础底面长度;
lp——桩长;
m——面积置换率;
s——桩间距;
z——基础底面下换填垫层的厚度;
δ——塑料排水带厚度。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在选择地基处理方案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搜集详细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上部结构及基础设计资料等;
2 结合工程情况,了解当地地基处理经验和施工条件,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尚应了解其他地区相似场地上同类工程的地基处理经验和使用情况等;
3 根据工程的要求和采用天然地基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地基处理的目的和处理后要求达到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等;
4 调查邻近建筑、地下工程、周边道路及有关管线等情况;
5 了解施工场地的周边环境情况。
3.0.2 在选择地基处理方案时,应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多种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选用地基处理或加强上部结构与地基处理相结合的方案。
3.0.3 地基处理方法的确定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根据结构类型、荷载大小及使用要求,结合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土质条件、地下水特征、环境情况和对邻近建筑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初步选出几种可供考虑的地基处理方案,包括选择两种或多种地基处理措施组成的综合处理方案;
2 对初步选出的各种地基处理方案,分别从加固原理、适用范围、预期处理效果、耗用材料、施工机械、工期要求和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对比,选择最佳的地基处理方法;
3 对已选定的地基处理方法,应按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以及该种地基处理方法在本地区使用的成熟程度,在场地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相应的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并进行必要的测试,以检验设计参数和处理效果。如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查明原因,修改设计参数或调整地基处理方案。
3.0.4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而需要对本规范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面积压实填土地基,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零;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对于压实系数大于0.95、黏粒含量ρc≥10%的粉土,可取1.5,对于干密度大于2.1t/m3的级配砂石可取2.0;
2 其他处理地基,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零,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1.0。
3.0.5 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处理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
2 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 对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3.0.6 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验算,应同时满足轴心荷载作用和偏心荷载作用的要求。
3.0.7 处理后地基的整体稳定分析可采用圆弧滑动法,其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0。散体加固材料的抗剪强度指标,可按加固体材料的密实度通过试验确定;胶结材料的抗剪强度指标,可按桩体断裂后滑动面材料的摩擦性能确定。
3.0.8 刚度差异较大的整体大面积基础的地基处理,宜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共同作用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验算。
3.0.9 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评价、处理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内地基均匀性评价,以及复合地基增强体的成桩质量和承载力评价。
3.0.10 采用多种地基处理方法综合使用的地基处理工程验收检验时,应采用大尺寸承压板进行载荷试验,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0。
3.0.11 地基处理所采用的材料,应根据场地类别符合有关标准对耐久性设计与使用的要求。
3.0.12 地基处理施工中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和监测,并做好施工记录;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施工结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
4 换填垫层
4 换填垫层
4.1 一般规定
4.1.1 换填垫层适用于浅层软弱土层或不均匀土层的地基处理。
4.1.2 应根据建筑体型、结构特点、荷载性质、场地土质条件、施工机械设备及填料性质和来源等综合分析后,进行换填垫层的设计,并选择施工方法。
4.1.3 对于工程量较大的换填垫层,应按所选用的施工机械、换填材料及场地的土质条件进行现场试验,确定换填垫层压实效果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
4.1.4 换填垫层的厚度应根据置换软弱土的深度以及下卧土层的承载力确定,厚度宜为0.5m~3.0m。
4.2 设 计
4.2.1 垫层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砂石。宜选用碎石、卵石、角砾、圆砾、砾砂、粗砂、中砂或石屑,并应级配良好,不含植物残体、垃圾等杂质。当使用粉细砂或石粉时,应掺入不少于总重量30%的碎石或卵石。砂石的最大粒径不宜大于50mm。对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地基,不得选用砂石等透水性材料。
2 粉质黏土。土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5%,且不得含有冻土或膨胀土。当含有碎石时,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50mm。用于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地基的粉质黏土垫层,土料中不得夹有砖、瓦或石块等。
3 灰土。体积配合比宜为2:8或3:7。石灰宜选用新鲜的消石灰,其最大粒径不得大于5mm。土料宜选用粉质黏土,不宜使用块状黏土,且不得含有松软杂质,土料应过筛且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5mm。
4 粉煤灰。选用的粉煤灰应满足相关标准对腐蚀性和放射性的要求。粉煤灰垫层上宜覆土0.3m~0.5m。粉煤灰垫层中采用掺加剂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性能及适用条件。粉煤灰垫层中的金属构件、管网应采取防腐措施。大量填筑粉煤灰时,应经场地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的不良影响评价合格后,方可使用。
5 矿渣。宜选用分级矿渣、混合矿渣及原状矿渣等高炉重矿渣。矿渣的松散重度不应小于11kN/m3,有机质及含泥总量不得超过5%。垫层设计、施工前应对所选用的矿渣进行试验,确认性能稳定并满足腐蚀性和放射性安全要求。对易受酸、碱影响的基础或地下管网不得采用矿渣垫层。大量填筑矿渣时,应经场地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的不良影响评价合格后,方可使用。
6 其他工业废渣。在有充分依据或成功经验时,可采用质地坚硬、性能稳定、透水性强、无腐蚀性和无放射性危害的其他工业废渣材料,但应经过现场试验证明其经济技术效果良好且施工措施完善后方可使用。
7 土工合成材料加筋垫层所选用土工合成材料的品种与性能及填料,应根据工程特性和地基土质条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的要求,通过设计计算并进行现场试验后确定。土工合成材料应采用抗拉强度较高、耐久性好、抗腐蚀的土工带、土工格栅、土工格室、土工垫或土工织物等土工合成材料。垫层填料宜用碎石、角砾、砾砂、粗砂、中砂等材料,且不宜含氯化钙、碳酸钠、硫化物等化学物质。当工程要求垫层具有排水功能时,垫层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透水性。在软土地基上使用加筋垫层时,应保证建筑物稳定并满足允许变形的要求。
4.2.2 垫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需置换软弱土(层)的深度或下卧土层的承载力确定,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pz+pcz≤ ƒaz (4.2.2-1)
式中:pz——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垫层底面处的附加压力值(kPa);
pcz——垫层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ƒaz——垫层底面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2 垫层底面处的附加压力值pz可分别按式(4.2.2-2)和式(4.2.2-3)计算:
1) 条形基础
(4.2.2-2)
2) 矩形基础
(4.2.2-3)
式中:b——矩形基础或条形基础底面的宽度(m);
l——矩形基础底面的长度(m);
p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kPa);
Pc——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z——基础底面下垫层的厚度(m);
θ——垫层(材料)的压力扩散角( °),宜通过试验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按表4.2.2采用。
表4.2.2 土和砂石材料压力扩散角θ( °)
注:1 当z/b<0.25时,除灰土取θ=28°外,其他材料均取θ=0°,必要时宜由试验确定;
2 当0.25<z/b<0.5时,θ值可以内插;
3 土工合成材料加筋垫层其压力扩散角宜由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
4.2.3 垫层底面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垫层底面宽度应满足基础底面应力扩散的要求,可按下式确定:
b'≥b+2ztanθ (4.2.3)
式中:b'——垫层底面宽度(m);
θ——压力扩散角,按本规范表4.2.2取值;当z/b<0.25时,按表4.2.2中z/b=0.25取值。
2 垫层顶面每边超出基础底边缘不应小于300mm,且从垫层底面两侧向上,按当地基坑开挖的经验及要求放坡。
3 整片垫层底面的宽度可根据施工的要求适当加宽。
4.2.4 垫层的压实标准可按表4.2.4选用。矿渣垫层的压实系数可根据满足承载力设计要求的试验结果,按最后两遍压实的压陷差确定。
表4.2.4 各种垫层的压实标准
注:1 压实系数λc为土的控制干密度ρd与最大干密度ρdmax的比值;土的最大干密度宜采用击实试验确定;碎石或卵石的最大干密度可取2.1t/m3~2.2t/m3;
2 表中压实系数λc系使用轻型击实试验测定土的最大干密度ρdmax时给出的压实控制标准,采用重型击实试验时,对粉质黏土、灰土、粉煤灰及其他材料压实标准应为压实系数λc≥0.94。
4.2.5 换填垫层的承载力宜通过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
4.2.6 对于垫层下存在软弱下卧层的建筑,在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应考虑邻近建筑物基础荷载对软弱下卧层顶面应力叠加的影响。当超出原地面标高的垫层或换填材料的重度高于天然土层重度时,宜及时换填,并应考虑其附加荷载的不利影响。
4.2.7 垫层地基的变形由垫层自身变形和下卧层变形组成。换层垫层在满足本规范第4.2.2条~4.2.4条的条件下,垫层地基的变形可仅考虑其下卧层的变形。对地基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应计算垫层自身的变形。垫层下卧层的变形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进行计算。
4.2.8 加筋土垫层所选用的土工合成材料尚应进行材料强度验算:
Tp≤Ta (4.2.8)
式中:Ta——土工合成材料在允许延伸率下的抗拉强度(kN/m);
Tp——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单位宽度的土工合成材料的最大拉力(kN/m)。
4.2.9 加筋土垫层的加筋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层加筋时,可设置在垫层的中部;
2 多层加筋时,首层筋材距垫层顶面的距离宜取30%垫层厚度,筋材层间距宜取30%~50%的垫层厚度,且不应小于200mm。
3 加筋线密度宜为0.15~0.35。无经验时,单层加筋宜取高值,多层加筋宜取低值。垫层的边缘应有足够的锚固长度。
4.3 施 工
4.3.1 垫层施工应根据不同的换填材料选择施工机械。粉质黏土、灰土垫层宜采用平碾、振动碾或羊足碾,以及蛙式夯、柴油夯。砂石垫层等宜用振动碾。粉煤灰垫层宜采用平碾、振动碾、平板振动器、蛙式夯。矿渣垫层宜采用平板振动器或平碾,也可采用振动碾。
4.3.2 垫层的施工方法、分层铺填厚度、每层压实遍数宜通过现场的试验确定。除接触下卧软土层的垫层底部应根据施工机械设备及下卧层土质条件确定厚度外,其他垫层的分层铺填厚度宜为200mm~300mm。为保证分层压实质量,应控制机械碾压速度。
4.3.3 粉质黏土和灰土垫层土料的施工含水量宜控制在ωop±2%的范围内,粉煤灰垫层的施工含水量宜控制在ωop±4%的范围内。最优含水量ωop可通过击实试验确定,也可按当地经验选取。
4.3.4 当垫层底部存在古井、古墓、洞穴、旧基础、暗塘时,应根据建筑物对不均匀沉降的控制要求予以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铺填垫层。
4.3.5 基坑开挖时应避免坑底土层受扰动,可保留180mm~220mm厚的土层暂不挖去,待铺填垫层前再由人工挖至设计标高。严禁扰动垫层下的软弱土层,应防止软弱垫层被践踏、受冻或受水浸泡。在碎石或卵石垫层底部宜设置厚度为150mm~300mm的砂垫层或铺一层土工织物,并应防止基坑边坡塌土混入垫层中。
4.3.6 换填垫层施工时,应采取基坑排水措施。除砂垫层宜采用水撼法施工外,其余垫层施工均不得在浸水条件下进行。工程需要时应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
4.3.7 垫层底面宜设在同一标高上,如深度不同,坑底土层应挖成阶梯或斜坡搭接,并按先深后浅的顺序进行垫层施工,搭接处应夯压密实。
4.3.8 粉质黏土、灰土垫层及粉煤灰垫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质黏土及灰土垫层分段施工时,不得在柱基、墙角及承重窗间墙下接缝;
2 垫层上下两层的缝距不得小于500mm,且接缝处应夯压密实;
3 灰土拌合均匀后,应当日铺填夯压;灰土夯压密实后,3d内不得受水浸泡;
4 粉煤灰垫层铺填后,宜当日压实,每层验收后应及时铺填上层或封层,并应禁止车辆碾压通行;
5 垫层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基础施工与基坑回填。
4.3.9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铺地基层面应平整;
2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顺序应先纵向后横向,且应把土工合成材料张拉平整、绷紧,严禁有皱折;
3 土工合成材料的连接宜采用搭接法、缝接法或胶接法,接缝强度不应低于原材料抗拉强度,端部应采用有效方法固定,防止筋材拉出;
4 应避免土工合成材料暴晒或裸露,阳光暴晒时间不应大于8h。
4.4 质量检验
4.4.1 对粉质黏土、灰土、砂石、粉煤灰垫层的施工质量可选用环刀取样、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或标准贯入试验等方法进行检验;对碎石、矿渣垫层的施工质量可采用重型动力触探试验等进行检验。压实系数可采用灌砂法、灌水法或其他方法进行检验。
4.4.2 换填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并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
4.4.3 采用环刀法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时,取样点应选择位于每层垫层厚度的2/3深度处。检验点数量,条形基础下垫层每10m~20m不应少于1个点,独立柱基、单个基础下垫层不应少于1个点,其他基础下垫层每50m2~100m2不应少于1个点。 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或动力触探法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时,每分层平面上检验点的间距不应大于4m。
4.4.4 竣工验收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垫层承载力,且每个单体工程不宜少于3个点;对于大型工程应按单体工程的数量或工程划分的面积确定检验点数。
4.4.5 加筋垫层中土工合成材料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土工合成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无破损、无老化、无污染;
2 土工合成材料应可张拉、无皱折、紧贴下承层,锚固端应锚固牢靠;
3 上下层土工合成材料搭接缝应交替错开,搭接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5 预压地基
6 压实地基和夯实地基
7 复合地基
8 注浆加固
8 注浆加固
8.1 一般规定
8.1.1 注浆加固适用于建筑地基的局部加固处理,适用于砂土、粉土、黏性土和人工填土等地基加固。加固材料可选用水泥浆液、硅化浆液和碱液等固化剂。
8.1.2 注浆加固设计前,应进行室内浆液配比试验和现场注浆试验,确定设计参数,检验施工方法和设备。
8.1.3 注浆加固应保证加固地基在平面和深度连成一体,满足土体渗透性、地基土的强度和变形的设计要求。
8.1.4 注浆加固后的地基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
8.1.5 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基,注浆加固宜与其他地基处理方法联合使用。
8.2 设 计
8.2.1 水泥为主剂的注浆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软弱地基土处理,可选用以水泥为主剂的浆液及水泥和水玻璃的双液型混合浆液;对有地下水流动的软弱地基,不应采用单液水泥浆液。
2 注浆孔间距宜取1.0m~2.0m。
3 在砂土地基中,浆液的初凝时间宜为5min~20min;在黏性土地基中,浆液的初凝时间宜为(1~2)h。
4 注浆量和注浆有效范围,应通过现场注浆试验确定;在黏性土地基中,浆液注入率宜为15%~20%;注浆点上覆土层厚度应大于2m。
5 对劈裂注浆的注浆压力,在砂土中,宜为0.2MPa~0.5MPa;在黏性土中,宜为0.2MPa~0.3MPa。对压密注浆,当采用水泥砂浆浆液时,坍落度宜为25mm~75mm,注浆压力宜为1.0MPa~7.0MPa。当采用水泥水玻璃双液快凝浆液时,注浆压力不应大于1.0MPa。
6 对人工填土地基,应采用多次注浆,间隔时间应按浆液的初凝试验结果确定,且不应大于4h。
8.2.2 硅化浆液注浆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砂土、黏性土宜采用压力双液硅化注浆;渗透系数为(0.1~2.0)m/d的地下水位以上的湿陷性黄土,可采用无压或压力单液硅化注浆;自重湿陷性黄土宜采用无压单液硅化注浆;
2 防渗注浆加固用的水玻璃模数不宜小于2.2,用于地基加固的水玻璃模数宜为2.5~3.3,且不溶于水的杂质含量不应超过2%;
3 双液硅化注浆用的氧化钙溶液中的杂质含量不得超过0.06%,悬浮颗粒含量不得超过1%,溶液的pH值不得小于5.5;
4 硅化注浆的加固半径应根据孔隙比、浆液黏度、凝固时间、灌浆速度、灌浆压力和灌浆量等试验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对粗砂、中砂、细砂、粉砂和黄土可按表8.2.2确定;
表8.2.2 硅化法注浆加固半径
续表8.2.2
5 注浆孔的排间距可取加固半径的1.5倍;注浆孔的间距可取加固半径的(1.5~1.7)倍;最外侧注浆孔位超出基础底面宽度不得小于0.5m;分层注浆时,加固层厚度可按注浆管带孔部分的长度上下各25%加固半径计算;
6 单液硅化法应采用浓度为10%~15%的硅酸钠,并掺入2.5%氯化钠溶液;加固湿陷性黄土的溶液用量,可按下式估算:
Q=VndN1a (8.2.2-1)
式中:Q——硅酸钠溶液的用量(m3);
V——拟加固湿陷性黄土的体积(m3);
n——地基加固前,土的平均孔隙率;
dN1——灌注时,硅酸钠溶液的相对密度;
a——溶液填充孔隙的系数,可取0.60~0.80。
7 当硅酸钠溶液浓度大于加固湿陷性黄土所要求的浓度时,应进行稀释,稀释加水量可按下式估算:
(8.2.2-2)
式中:Q'——稀释硅酸钠溶液的加水量(t);
dN——稀释前,硅酸钠溶液的相对密度;
q——拟稀释硅酸钠溶液的质量(t)。
8 采用单液硅化法加固湿陷性黄土地基,灌注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注孔间距:压力灌注宜为0.8m~1.2m;溶液无压力自渗宜为0.4m~0.6m;
2)对新建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的地基,应在基础底面下按等边三角形满堂布孔,超出基础底面外缘的宽度,每边不得小于1.Om;
3)对既有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的地基,应沿基础侧向布孔,每侧不宜少于2排;
4)当基础底面宽度大于3m时,除应在基础下每侧布置2排灌注孔外,可在基础两侧布置斜向基础底面中心以下的灌注孔或在其台阶上布置穿透基础的灌注孔。
8.2.3 碱液注浆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碱液注浆加固适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上渗透系数为(0.1-2.0)m/d的湿陷性黄土地基,对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的适应性应通过试验确定;
2 当1OOg干土中可溶性和交换性钙镁离子含量大于1Omg·eq时,可采用灌注氢氧化钠一种溶液的单液法;其他情况可采用灌注氢氧化钠和氯化钙双液灌注加固;
3 碱液加固地基的深度应根据地基的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和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并结合建筑物类别与湿陷事故的严重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加固深度宜为2m~5m;
1)对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加固深度可为基础宽度的(1.5~2.0)倍;
2)对Ⅱ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加固深度可为基础宽度的(2.0~3.0)倍。
4 碱液加固土层的厚度h,可按下式估算:
h=l+r (8.2.3-1)
式中:l——灌注孔长度,从注液管底部到灌注孔底部的距离(m);
r——有效加固半径(m)。
5 碱液加固地基的半径r,宜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当碱液浓度和温度符合本规范第8.3.3条规定时,有效加固半径与碱液灌注量之间,可按下式估算:
(8.2.3-2)
式中:V——每孔碱液灌注量(L),试验前可根据加固要求达到的有效加固半径按式(8.2.3-3)进行估算;
n——拟加固土的天然孔隙率。
r——有效加固半径(m),当无试验条件或工程量较小时,可取0.4m~0.5m。
6 当采用碱液加固既有建(构)筑物的地基时,灌注孔的平面布置,可沿条形基础两侧或单独基础周边各布置一排。当地基湿陷性较严重时,孔距宜为0.7m~0.9m;当地基湿陷较轻时,孔距宜为1.2m~2.5m;
7 每孔碱液灌注量可按下式估算:
V=aβлr2(l+r)n (8.2.3-3)
式中:a——碱液充填系数,可取0.6~0.8;
β——工作条件系数,考虑碱液流失影响,可取1.1。
8.3 施 工
8.3.1 水泥为主剂的注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场地应预先平整,并沿钻孔位置开挖沟槽和集水坑。
2 注浆施工时,宜采用自动流量和压力记录仪,并应及时进行数据整理分析。
3 注浆孔的孔径宜为70mm~110mm,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1%。
4 花管注浆法施工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钻机与注浆设备就位;
2)钻孔或采用振动法将花管置入土层;
3)当采用钻孔法时,应从钻杆内注入封闭泥浆,然后插入孔径为50mm的金属花管;
4)待封闭泥浆凝固后,移动花管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进行注浆。
5 压密注浆施工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钻机与注浆设备就位;
2)钻孔或采用振动法将金属注浆管压入土层;
3)当采用钻孔法时,应从钻杆内注入封闭泥浆,然后插入孔径为50mm的金属注浆管;
4)待封闭泥浆凝固后,捅去注浆管的活络堵头,提升注浆管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进行注浆。
6 浆液黏度应为80s~90s,封闭泥浆7d后70.7mm×70.7mm×70.7mm立方体试块的抗压强度应为0.3MPa~0.5MPa。
7 浆液宜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注浆时可部分掺用粉煤灰,掺入量可为水泥重量的20%~50%。根据工程需要,可在浆液拌制时加入速凝剂、减水剂和防析水剂。
8 注浆用水pH值不得小于4。
9 水泥浆的水灰比可取0.6~2.0,常用的水灰比为1.0。
10 注浆的流量可取(7~10)L/min,对充填型注浆,流量不宜大于20L/min。
11 当用花管注浆和带有活堵头的金属管注浆时,每次上拔或下钻高度宜为0.5m。
12 浆体应经过搅拌机充分搅拌均匀后,方可压注,注浆过程中应不停缓慢搅拌,搅拌时间应小于浆液初凝时间。浆液在泵送前应经过筛网过滤。
13 水温不得超过30℃~35℃,盛浆桶和注浆管路在注浆体静止状态不得暴露于阳光下,防止浆液凝固;当日平均温度低于5℃或最低温度低于-3℃的条件下注浆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浆液冻结。
14 应采用跳孔间隔注浆,且先外围后中间的注浆顺序。当地下水流速较大时,应从水头高的一端开始注浆。
15 对渗透系数相同的土层,应先注浆封顶,后由下而上进行注浆,防止浆液上冒。如土层的渗透系数随深度而增大,则应自下而上注浆。对互层地层,应先对渗透性或孔隙率大的地层进行注浆。
16 当既有建筑地基进行注浆加固时,应对既有建筑及其邻近建筑、地下管线和地面的沉降、倾斜、位移和裂缝进行监测。并应采用多孔间隔注浆和缩短浆液凝固时间等措施,减少既有建筑基础因注浆而产生的附加沉降。
8.3.2 硅化浆液注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灌浆溶液的施工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向土中打入灌注管和灌注溶液,应自基础底面标高起向下分层进行,达到设计深度后,应将管拔出,清洗干净方可继续使用;
2)加固既有建筑物地基时,应采用沿基础侧向先外排,后内排的施工顺序;
3)灌注溶液的压力值由小逐渐增大,最大压力不宜超过200kPa。
2 溶液自渗的施工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基础侧向,将设计布置的灌注孔分批或全部打入或钻至设计深度;
2)将配好的硅酸钠溶液满注灌注孔,溶液面宜高出基础底面标高0.50m,使溶液自行渗入土中;
3)在溶液自渗过程中,每隔2h~3h,向孔内添加一次溶液,防止孔内溶液渗干。
3 待溶液量全部注入土中后,注浆孔宜用体积比为2:8灰土分层回填夯实。
8.3.3 碱液注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注孔可用洛阳铲、螺旋钻成孔或用带有尖端的钢管打入土中成孔,孔径宜为60mm~100mm,孔中应填入粒径为20mm~40mm的石子到注液管下端标高处,再将内径20mm的注液管插入孔中,管底以上300mm高度内应填入粒径为2mm~5mm的石子,上部宜用体积比为2:8灰土填入夯实。
2 碱液可用固体烧碱或液体烧碱配制,每加固1m3 黄土宜用氢氧化钠溶液35kg~45kg。碱液浓度不应低于90g/L;双液加固时,氯化钙溶液的浓度为50g/L~80g/L。
3 配溶液时,应先放水,而后徐徐放入碱块或浓碱液。溶液加碱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采用固体烧碱配制每1m3 液度为M的碱液时,每1m3 水中的加碱量应符合下式规定:
(8.3.3-1)
式中:Gs——每lm3碱液中投入的固体烧碱量(g);
M——配制碱液的浓度(g/L);
P——固体烧碱中,NaOH含量的百分数(%)。
2)采用液体烧碱配制每1m3浓度为M的碱液时,投入的液体烧碱体积V1和加水量V2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
(8.3.3-2)
(8.3.3-3)
式中:V1——液体烧碱体积(L);
V2——加水的体积(L);
dN——液体烧碱的相对密度;
N——液体烧碱的质量分数。
4 应将桶内碱液加热到90℃以上方能进行灌注,灌注过程中,桶内溶液温度不应低于80℃。
5 灌注碱液的速度,宜为(2~5)L/min。
6 碱液加固施工,应合理安排灌注顺序和控制灌注速率。宜采用隔(1~2)孔灌注,分段施工,相邻两孔灌注的间隔时间不宜少于3d。同时灌注的两孔间距不应小于3m。
7 当采用双液加固时,应先灌注氢氧化钠溶液,待间隔8h~12h后,再灌注氯化钙溶液,氯化钙溶液用量宜为氢氧化钠溶液用量的1/2~1/4。
8.4 质量检验
8.4.1 水泥为主剂的注浆加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浆检验应在注浆结束28d后进行。可选用标准贯入、轻型动力触探、静力触探或面波等方法进行加固地层均匀性检测。
2 按加固土体深度范围每间隔1 m取样进行室内试验,测定土体压缩性、强度或渗透性。
3 注浆检验点不应少于注浆孔数的2%~5%。检验点合格率小于80%时,应对不合格的注浆区实施重复注浆。
8.4.2 硅化注浆加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硅酸钠溶液灌注完毕,应在7d~10d后,对加固的地基土进行检验;
2 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加固地基的均匀性;
3 工程设计对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有要求时,尚应在加固土的全部深度内,每隔1m取土样进行室内试验,测定其压缩性和湿陷性;
4 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注浆孔数的2%~5%。
8.4.3 碱液加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碱液加固施工应做好施工记录,检查碱液浓度及每孔注入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开挖或钻孔取样,对加固土体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和水稳性试验。取样部位应在加固土体中部,试块数不少于3个,28d龄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值的90%。将试块浸泡在自来水中,无崩解。当需要查明加固土体的外形和整体性时,可对有代表性加固土体进行开挖,量测其有效加固半径和加固深度。
3 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注浆孔数的2%~5%。
8.4.4 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
8.4.5 静载荷试验应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每个单体建筑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3点。
9 微型桩加固
9 微型桩加固
9.1 一般规定
9.1.1 微型桩加固适用于既有建筑地基加固或新建建筑的地基处理。微型桩按桩型和施工工艺,可分为树根桩、预制桩和注浆钢管桩等。
9.1.2 微型桩加固后的地基,当桩与承台整体连接时,可按桩基础设计;桩与基础不整体连接时,可按复合地基设计。按桩基设计时,桩顶与基础的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CJ 94的有关规定;按复合地基设计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褥垫层厚度宜为100mm~150mm。
9.1.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采用微型桩加固补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的有关规定。
9.1.4 根据环境的腐蚀性、微型桩的类型、荷载类型(受拉或受压)、钢材的品种及设计使用年限,微型桩中钢构件或钢筋的防腐构造应符合耐久性设计的要求。钢构件或预制桩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钢管砂浆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混凝土灌注桩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9.1.5 软土地基微型桩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较好的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进入持力层深度不宜小于5倍的桩径或边长;
2 对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的土层,应进行试验性施工;并应采用护筒或永久套管包裹水泥浆、砂浆或混凝土;
3 应采取间隔施工、控制注浆压力和速度等措施,减小微型桩施工期间的地基附加变形,控制基础不均匀沉降及总沉降量;
4 在成孔、注浆或压桩施工过程中,应监测相邻建筑和边坡的变形。
9.2 树根桩
9.2.1 树根桩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及人工填土等地基处理。
9.2.2 树根桩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根桩的直径宜为150mm~300mm,桩长不宜超过30m,对新建建筑宜采用直桩型或斜桩网状布置。
2 树根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应通过单桩静载荷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按本规范式(7.1.5-3)估算。当采用水泥浆二次注浆工艺时,桩侧阻力可乘1.2~1.4的系数。
3 桩身材料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C25,灌注材料可用水泥浆、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或其他灌浆料,也可用碎石或细石充填再灌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
4 树根桩主筋不应少于3根,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且宜通长配筋。
5 对高渗透性土体或存在地下洞室可能导致的胶凝材料流失,以及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桩孔变形与移位,造成微型桩的失稳与扭曲时,应采取土层加固等技术措施。
9.2.3 树根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位允许偏差宜为±20mm;桩身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1%。
2 钻机成孔可采用天然泥浆护壁,遇粉细砂层易塌孔时应加套管。
3 树根桩钢筋笼宜整根吊放。分节吊放时,钢筋搭接焊缝长度双面焊不得小于5倍钢筋直径,单面焊不得小于10倍钢筋直径,施工时,应缩短吊放和焊接时间;钢筋笼应采用悬挂或支撑的方法,确保灌浆或浇注混凝土时的位置和高度。在斜桩中组装钢筋笼时,应采用可靠的支撑和定位方法。
4 灌注施工时,应采用间隔施工、间歇施工或添加速凝剂等措施,以防止相邻桩孔移位和窜孔。
5 当地下水流速较大可能导致水泥浆、砂浆或混凝土流失影响灌注质量时,应采用永久套管、护筒或其他保护措施。
6 在风化或有裂隙发育的岩层中灌注水泥浆时,为避免水泥浆向周围岩体的流失,应进行桩孔测试和预灌浆。
7 当通过水下浇注管或带孔钻杆或管状承重构件进行浇注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时,水下浇注管或带孔钻杆的末端应埋入泥浆中。浇注过程应连续进行,直到顶端溢出浆体的黏稠度与注入浆体一致时为止。
8 通过临时套管灌注水泥浆时,钢筋的放置应在临时套管拔出之前完成,套管拔出过程中应每隔2m施加灌浆压力。采用管材作为承重构件时,可通过其底部进行灌浆。
9 当采用碎石或细石充填再注浆工艺时,填料应经清洗,投入量不应小于计算桩孔体积的0.9倍,填灌时应同时用注浆管注水清孔。一次注浆时,注浆压力宜为0.3MPa~1.0MPa,由孔底使浆液逐渐上升,直至浆液溢出孔口再停止注浆。第一次注浆浆液初凝时,方可进行二次及多次注浆,二次注浆水泥浆压力宜为2MPa~4MPa。灌浆过程结束后,灌浆管中应充满水泥浆并维持灌浆压力一定时间。拔除注浆管后应立即在桩顶填充碎石,并在1 m~2m范围内补充注浆。
9.2.4 树根桩采用的灌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较好的和易性、可塑性、黏聚性、流动性和自密实性;
2 当采用管送或泵送混凝土或砂浆时,应选用圆形骨料;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纵向钢筋净距的1/4,且不应大于15mm;
3 对水下浇注混凝土配合比,水泥含量不应小于375kg/m3,水灰比宜小于0.6;
4 水泥浆的制配,应符合本规范第9.4.4条的规定,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水灰比不宜大于0.55。
9.3 预制桩
9.3.1 预制桩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砂土和人工填土等地基处理。
9.3.2 预制桩桩体可采用边长为150mm~300mm的预制混凝土方桩,直径300mm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断面尺寸为100mm~300mm的钢管桩和型钢等,施工除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型钢微型桩应保证压桩过程中计算桩体材料最大应力不超过材料抗压强度标准值的90%;
2 对预制混凝土方桩或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所用材料及预制过程(包括连接件)、压桩力、接桩和截桩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
3 除用于减小桩身阻力的涂层外,桩身材料以及连接件的耐久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9.3.3 预制桩的单桩竖向承载力应通过单桩静载荷试验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初步设计可按本规范式(7.1.5-3)估算。
9.4 注浆钢管桩
9.4.1 注浆钢管桩适用于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砂土和人工填土等地基处理。
9.4.2 注浆钢管桩单桩承载力的设计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有关规定;当采用二次注浆工艺时,桩侧摩阻力特征值取值可乘以1.3的系数。
9.4.3 钢管桩可采用静压或植入等方法施工。
9.4.4 水泥浆的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浆的配合比应采用经认证的计量装置计量,材料掺量符合设计要求;
2 选用的搅拌机应能够保证搅拌水泥浆的均匀性;在搅拌槽和注浆泵之间应设置存储池,注浆前应进行搅拌以防止浆液离析和凝固。
9.4.5 水泥浆灌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缩短桩孔成孔和灌注水泥浆之间的时间间隔;
2 注浆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桩长范围内完全灌满水泥浆;
3 灌注方法应根据注浆泵和注浆系统合理选用,注浆泵与注浆孔口距离不宜大于30m;
4 当采用桩身钢管进行注浆时,可通过底部一次或多次灌浆;也可将桩身钢管加工成花管进行多次灌浆;
5 采用花管灌浆时,可通过花管进行全长多次灌浆,也可通过花管及阀门进行分段灌浆,或通过互相交错的后注浆管进行分步灌浆。
9.4.6 注浆钢管桩钢管的连接应采用套管焊接,焊接强度与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要求。
9.5 质量检验
9.5.1 微型桩的施工验收,应提供施工过程有关参数,原材料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试件留置数量及制作养护方法、混凝土和砂浆等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型钢、钢管和钢筋笼制作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完成后尚应进行桩顶标高和桩位偏差等检验。
9.5.2 微型桩的桩位施工允许偏差,对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的边桩沿垂直轴线方向应为±1/6桩径,沿轴线方向应为±1/4桩径,其他位置的桩应为±1/2桩径;桩身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1%。
9.5.3 桩身完整性检验宜采用低应变动力试验进行检测。检测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下承台的抽检桩数不应少于1根。
9.5.4 微型桩的竖向承载力检验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
10 检验与监测
10 检验与监测
10.1 检 验
10.1.1 地基处理工程的验收检验应在分析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基础设计及地基处理设计资料,了解施工工艺和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后,根据地基处理的目的,制定检验方案,选择检验方法。当采用一种检验方法的检测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时,应采用其他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10.1.2 检验数量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建筑物的重要性以及地基处理施工技术的可靠性确定,并满足处理地基的评价要求。在满足本规范各种处理地基的检验数量,检验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对重要的部位,应增加检验数量。
10.1.3 验收检验的抽检位置应按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1 抽检点宜随机、均匀和有代表性分布;
2 设计人员认为的重要部位;
3 局部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部位;
4 施工出现异常情况的部位。
10.1.4 工程验收承载力检验时,静载荷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10.1.5 换填垫层和压实地基的静载荷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应小于1.0m2;强夯地基或强夯置换地基静载荷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2.0m2。
10.2 监 测
10.2.1 地基处理工程应进行施工全过程的监测。施工中,应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监测工作,随时检查施工记录和计量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施工工艺对工序进行质量评定。
10.2.2 堆载预压工程,在加载过程中应进行竖向变形量、水平位移及孔隙水压力等项目的监测。真空预压应进行膜下真空度、地下水位、地面变形、深层竖向变形和孔隙水压力等监测。真空预压加固区周边有建筑物时,还应进行深层侧向位移和地表边桩位移监测。
10.2.3 强夯施工应进行夯击次数、夯沉量、隆起量、孔隙水压力等项目的监测;强夯置换施工尚应进行置换深度的监测。
10.2.4 当夯实、挤密、旋喷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柱锤冲扩桩、注浆等方法施工可能对周边环境及建筑物产生不良影响时,应对施工过程的振动、噪声、孔隙水压力、地下管线和建筑物变形进行监测。
10.2.5 大面积填土、填海等地基处理工程,应对地面变形进行长期监测;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土体位移和孔隙水压力等进行监测。
10.2.6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有影响时,应进行邻近建(构)筑物竖向及水平位移监测、邻近地下管线监测以及周围地面变形监测。
10.2.7 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附录A 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要点
附录A 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要点
A.0.1 本试验要点适用于确定换填垫层、预压地基、压实地基、夯实地基和注浆加固等处理后地基承压板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土层的承载力和变形参数。
A.0.2 平板静载荷试验采用的压板面积应按需检验土层的厚度确定,且不应小于1.0m2 ,对夯实地基,不宜小于2.0m2 。
A.0.3 试验基坑宽度不应小于承压板宽度或直径的3倍。应保持试验土层的原状结构和天然湿度。宜在拟试压表面用粗砂或中砂层找平,其厚度不超过20mm。基准梁及加荷平台支点(或锚桩)宜设在试坑以外,且与承压板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m。
A.0.4 加荷分级不应少于8级。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2倍。
A.0.5 每级加载后,按间隔10min、10min、10min、15min、15min,以后为每隔0.5h测读一次沉降量,当在连续2h内,每小时的沉降量小于0.1mm时,则认为已趋稳定,可加下一级荷载。
A.0.6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可终止加载,当满足前三种情况之一时,其对应的前一级荷载定为极限荷载:
1 承压板周围的土明显地侧向挤出;
2 沉降s急骤增大,压力-沉降曲线出现陡降段;
3 在某一级荷载下,24h内沉降速率不能达到稳定标准;
4 承压板的累计沉降量已大于其宽度或直径的6%。
A.0.7 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压力-沉降曲线上有比例界限时,取该比例界限所对应的荷载值。
2 当极限荷载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荷载值的2倍时,取极限荷载值的一半。
3 当不能按上述两款要求确定时,可取s/b=0.01所对应的荷载,但其值不应大于最大加载量的一半。承压板的宽度或直径大于2m时,按2m计算。
注:s为静载荷试验承压板的沉降量;b为承压板宽度。
A.0.8 同一土层参加统计的试验点不应少于3点,各试验实测值的极差不超过其平均值的30%时,取该平均值作为处理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当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应分析极差过大的原因,需要时应增加试验数量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
附录B 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要点
附录B 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要点
B.0.1 本试验要点适用于单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和多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
B.0.2 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用于测定承压板下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复合土层的承载力。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承压板应具有足够刚度。单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的承压板可用圆形或方形,面积为一根桩承担的处理面积;多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的承压板可用方形或矩形,其尺寸按实际桩数所承担的处理面积确定。单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桩的中心(或形心)应与承压板中心保持一致,并与荷载作用点相重合。
B.0.3 试验应在桩顶设计标高进行。承压板底面以下宜铺设粗砂或中砂垫层,垫层厚度可取100mm~150mm。如采用设计的垫层厚度进行试验,试验承压板的宽度对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应采用基础的设计宽度,对大型基础试验有困难时应考虑承压板尺寸和垫层厚度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垫层施工的夯填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B.0.4 试验标高处的试坑宽度和长度不应小于承压板尺寸的3倍。基准梁及加荷平台支点(或锚桩)宜设在试坑以外,且与承压板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m。
B.0.5 试验前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防止试验场地地基土含水量变化或地基土扰动,影响试验结果。
B.0.6 加载等级可分为(8~12)级。测试前为校核试验系统整体工作性能,预压荷载不得大于总加载量的5%。最大加载压力不应小于设计要求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B.0.7 每加一级荷载前后均应各读记承压板沉降量一次,以后每0.5h读记一次。当1h内沉降量小于0.1mm时,即可加下一级荷载。
B.0.8 当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可终止试验:
1 沉降急剧增大,土被挤出或承压板周围出现明显的隆起;
2 承压板的累计沉降量已大于其宽度或直径的6%;
3 当达不到极限荷载,而最大加载压力已大于设计要求压力值的2倍。
B.0.9 卸载级数可为加载级数的一半,等量进行,每卸一级,间隔0.5h,读记回弹量,待卸完全部荷载后间隔3h读记总回弹量。
B.0.10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压力-沉降曲线上极限荷载能确定,而其值不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比例界限;当其值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极限荷载的一半;
2 当压力-沉降曲线是平缓的光滑曲线时,可按相对变形值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沉管砂石桩、振冲碎石桩和柱锤冲扩桩复合地基,可取s/b或s/d等于0.01所对应的压力;
2)对灰土挤密桩、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可取s/b或s/d等于0.008所对应的压力;
3)对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或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对以卵石、圆砾、密实粗中砂为主的地基,可取s/b或s/d等于0.008所对应的压力;对以黏性土、粉土为主的地基,可取s/b或s/d等于0.01所对应的压力;
4)对水泥土搅拌桩或旋喷桩复合地基,可取s/b或s/d等于0.006~0.008所对应的压力,桩身强度大于1.0MPa且桩身质量均匀时可取高值;
5)对有经验的地区,可按当地经验确定相对变形值,但原地基土为高压缩性土层时,相对变形值的最大值不应大于0.015;
6)复合地基荷载试验,当采用边长或直径大于2m的承压板进行试验时,b或d按2m计;
7)按相对变形值确定的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大于最大加载压力的一半。
注:s为静载荷试验承压板的沉降量;b和d分别为承压板宽度和直径。
B.0.11 试验点的数量不应少于3点,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可取其平均值为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当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应分析离差过大的原因,需要时应增加试验数量,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工程验收时应视建筑物结构、基础形式综合评价,对于桩数少于5根的独立基础或桩数少于3排的条形基础,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取最低值。
附录C 复合地基增强体单桩静载荷试验要点
附录C 复合地基增强体单桩静载荷试验要点
C.0.1 本试验要点适用于复合地基增强体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
C.0.2 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C.0.3 试验提供的反力装置可采用锚桩法或堆载法。当采用堆载法加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载支点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2 堆载的支墩位置以不对试桩和基准桩的测试产生较大影响确定,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3 堆载量大时,可利用工程桩作为堆载支点;
4 试验反力装置的承重能力应满足试验加载要求。
C.0.4 堆载支点以及试桩、锚桩、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C.0.5 试压前应对桩头进行加固处理,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等强度高的桩,桩顶宜设置带水平钢筋网片的混凝土桩帽或采用钢护筒桩帽,其混凝土宜提高强度等级和采用早强剂。桩帽高度不宜小于1倍桩的直径。
C.0.6 桩帽下复合地基增强体单桩的桩顶标高及地基土标高应与设计标高一致,加固桩头前应凿成平面。
C.0.7 百分表架设位置宜在桩顶标高位置。
C.0.8 开始试验的时间、加载分级、测读沉降量的时间、稳定标准及卸载观测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C.0.9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当荷载-沉降(Q-s)曲线上有可判定极限承载力的陡降段,且桩顶总沉降量超过40mm;
2
≥2,且经24h沉降尚未稳定;
3 桩身破坏,桩顶变形急剧增大;
4 当桩长超过25m,Q-s曲线呈缓变形时,桩顶总沉降量大于60mm~80mm;
5 验收检验时,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注:△sn——第n级荷载的沉降增量;△sn+1——第n+1级荷载的沉降增量。
C.0.10 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荷载-沉降(Q-s)曲线和其他辅助分析所需的曲线;
2 曲线陡降段明显时,取相应于陡降段起点的荷载值;
3 当出现本规范第C.0.9条第2款的情况时,取前一级荷载值;
4 Q-s曲线呈缓变型时,取桩顶总沉降量s为40mm所对应的荷载值;
5 按上述方法判断有困难时,可结合其他辅助分析方法综合判定;
6 参加统计的试桩,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设计可取其平均值为单桩极限承载力;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应分析离差过大的原因,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需要时应增加试桩数量。工程验收时应视建筑物结构、基础形式综合评价,对于桩数少于5根的独立基础或桩数少于3排的条形基础,应取最低值。
C.0.11 将单桩极限承载力除以安全系数2,为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3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4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
5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6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
7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8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
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10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79-2012
条文说明
修 订 说 明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8月23日以第1448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冶金建筑研究总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浙江大学、同济大学、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上海)、河北工业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铁道部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是张永钧、(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王仁兴、王吉望、王恩远、平湧潮、叶观宝、刘毅、刘惠珊、张峰、杨灿文、罗宇生、周国钧、侯伟生、袁勋、袁内镇、涂光祉、闫明礼、康景俊、滕延京、潘秋元。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的计算原则;2.多种地基处理方法综合处理的工程检验方法;3.地基处理材料的耐久性设计;4.处理后的地基整体稳定性分析方法;5.加筋垫层下卧层承载力验算方法;6.真空和堆载联合预压处理的设计和施工要求;7.高能级强夯的设计参数;8.有粘结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桩身强度验算;9.多桩型复合地基设计施工要求;10.注浆加固;11.微型桩加固;12.检验与监测;13.复合地基增强体单桩静载荷试验要点;14.处理后地基静载荷试验要点。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建筑地基处理工程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标准,与国内相关标准协调,通过调研、征求意见及工程试算,对增加和修订内容的讨论、分析、论证,取得了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和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我国大规模的基本建设以及可用于建设的土地减少,需要进行地基处理的工程大量增加。随着地基处理设计水平的提高、施工工艺的改进和施工设备的更新,我国地基处理技术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工程建设的需要,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不断提高,需要地基处理的场地范围进一步扩大,用于地基处理的费用在工程建设投资中所占比重不断增大。因此,地基处理的设计和施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和保护环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地基处理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铁路、交通、水利、市政工程的建(构)筑物地基可根据工程的特点采用本规范的处理方法。
1.0.3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地基处理工程应该遵循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2 术语和符号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2 本规范所指复合地基是指建筑工程中由地基土和竖向增强体形成的复合地基。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规定是在选择地基处理方案前应完成的工作,其中强调要进行现场调查研究,了解当地地基处理经验和施工条件,调查邻近建筑、地下工程、管线和环境情况等。
3.0.2 大量工程实例证明,采用加强建筑物上部结构刚度和承载能力的方法,能减少地基的不均匀变形,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果。因此,本条规定对于需要进行地基处理的工程,在选择地基处理方案时,应同时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尽量选用加强上部结构和处理地基相结合的方案,这样既可降低地基处理费用,又可收到满意的效果。
3.0.3 本条规定了在确定地基处理方法时宜遵循的步骤。着重指出在选择地基处理方案时,宜根据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初步选出几种可供考虑的地基处理方案,其中强调包括选择两种或多种地基处理措施组成的综合处理方案。工程实践证明,当岩土工程条件较为复杂或建筑物对地基要求较高时,采用单一的地基处理方法,往往满足不了设计要求或造价较高,而由两种或多种地基处理措施组成的综合处理方法可能是最佳选择。
地基处理是经验性很强的技术工作。相同的地基处理工艺,相同的设备,在不同成因的场地上处理效果不尽相同;在一个地区成功的地基处理方法,在另一个地区使用,也需根据场地的特点对施工工艺进行调整,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因此,地基处理方法和施工参数确定时,应进行相应的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进行必要的测试,以检验设计参数和处理效果。
3.0.4 建筑地基承载力的基础宽度、基础埋深修正是建立在浅基础承载力理论上,对基础宽度和基础埋深所能提高的地基承载力设计取值的经验方法。经处理的地基由于其处理范围有限,处理后增强的地基性状与自然环境下形成的地基性状有所不同,处理后的地基,当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而需要对本规范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时,应分析工程具体情况,采用安全的设计方法。
1 压实填土地基,当其处理的面积较大(一般应视处理宽度大于基础宽度的2倍),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土性要求进行修正。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首先,需修正的地基承载力应是基础底面经检验确定的承载力,许多工程进行修正的地基承载力与基础底面确定的承载力并不一致;其次,这些处理后的地基表层及以下土层的承载力并不一致,可能存在表层高以下土层低的情况。所以如果地基承载力验算考虑了深度修正,应在地基主要持力层满足要求条件下才能进行。
2 对于不满足大面积处理的压实地基、夯实地基以及其他处理地基,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取零,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取1.0。
复合地基由于其处理范围有限,增强体的设置改变了基底压力的传递路径,其破坏模式与天然地基不同。复合地基承载力的修正的研究成果还很少,为安全起见,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取零,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取1.0。
3.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的设计计算内容给出规定。
处理地基的软弱下卧层验算,对压实、夯实、注浆加固地基及散体材料增强体复合地基等应按压力扩散角,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方法验算,对有粘结强度的增强体复合地基,按其荷载传递特性,可按实体深基础法验算。
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稳定性计算可按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进行,变形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3.0.6 偏心荷载作用下,对于换填垫层、预压地基、压实地基、夯实地基、散体桩复合地基、注浆加固等处理后地基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要求进行验算,即满足: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Pk≤ƒ'a (1)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
Pkmax≤1.2ƒ'a (2)
式中:ƒ'a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
对于有一定粘结强度增强体复合地基,由于增强体布置不同,分担偏心荷载时增强体上的荷载不同,应同时对桩、土作用的力加以控制,满足建筑物在长期荷载作用下的正常使用要求。
3.0.7 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或由于建筑物及构筑物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而邻近地下工程施工改变了原建筑物地基的设计条件,建筑物地基存在稳定问题时,应进行建筑物整体稳定分析。
采用散体材料进行地基处理,其地基的稳定可采用圆弧滑动法分析,已得到工程界的共识;对于采用具有胶结强度的材料进行地基处理,其地基的稳定性分析方法还有不同的认识。同时,不同的稳定分析的方法其保证工程安全的最小稳定安全系数的取值不同。采用具有胶结强度的材料进行地基处理,其地基整体失稳是增强体断裂,并逐渐形成连续滑动面的破坏现象,已得到工程的验证。
本次修订规范组对处理地基的稳定分析方法进行了专题研究。在《软土地基上复合地基整体稳定计算方法》专题报告中,对同一工程算例采用传统的复合地基稳定计算方法、英国加筋土及加筋填土规范计算方法、考虑桩体弯曲破坏的可使用抗剪强度计算方法、桩在滑动面发挥摩擦力的计算方法、扣除桩分担荷载的等效荷载法等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了可采用考虑桩体弯曲破坏的等效抗剪强度计算方法、扣除桩分担荷载的等效荷载法和英国BS8006方法综合评估软土地基上复合地基的整体稳定性的建议。并提出了不同计算方法对应不同最小安全系数取值的建议。
采用geoslope计算软件的有限元强度折减法对某一实际工程采用砂桩复合地基加固以及采用刚性桩加固进行了稳定性分析对比。砂桩的抗剪强度指标由砂桩的密实度确定,刚性桩的抗剪强度指标由桩折断后的材料摩擦系数确定。对比分析结果说明,采用刚性桩加固计算的稳定安全系数与采用考虑桩体弯曲破坏的等效抗剪强度计算方法的结果较接近;同时其结果说明,如果考虑刚性桩折断,采用材料摩擦性质确定抗剪强度指标,刚性桩加固后的稳定安全系数与砂桩复合地基加固接近(不考虑砂桩排水固结作用)。计算中刚性桩加固的桩土应力比在不同位置分别为堆载平台面处7.3~8.4,坡面处5.8~6.4。砂桩复合地基加固,当砂桩的内摩擦角取30°,不考虑砂桩排水固结作用的稳定安全系数为1.06;考虑砂桩排水固结作用的稳定安全系数为1.29。采用CFG桩复合地基加固,CFG桩断裂后,材料间摩擦系数取0.55,折算内摩擦角取29°,计算的稳定安全系数为1.05。
本次修订规定处理后的地基上建筑物稳定分析可采用圆弧滑动法,其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0。散体加固材料的抗剪强度指标,可按加固体的密实度通过试验确定,这是常用的方法。胶结材料抵抗水平荷载和弯矩的能力较弱,其对整体稳定的作用(这里主要指具有胶结强度的竖向增强体),假定其桩体完全断裂,按滑动面材料的摩擦性能确定抗剪强度指标,对工程验算是安全的。
规范修订组的验算结果表明,采用无配筋的竖向增强体地基处理,其提高稳定安全性的能力是有限的。工程需要时应配置钢筋,增加增强体的抗剪强度;或采用设置抗滑构件的方法满足稳定安全性要求。
3.0.8 刚度差异较大的整体大面积基础其地基反力分布不均匀,且结构对地基变形有较高要求,所以其地基处理设计,宜根据结构、基础和地基共同作用结果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验算。
3.0.9 本条是地基处理工程的验收检验的基本要求。
换填垫层、预压地基、压实地基、夯实地基和注浆加固地基的检测,主要通过静载荷试验、静力和动力触探、标准贯入或土工试验等检验处理地基的均匀性和承载力。对于复合地基,不仅要做上述检验,还应对增强体的质量进行检验,需要时可采用钻芯取样进行增强体强度复核。
3.0.10 本条是对采用多种地基处理方法综合使用的地基处理工程验收检验方法的要求。采用多种地基处理方法综合使用的地基处理工程,每一种方法处理后的检验由于其检验方法的局限性,不能代表整个处理效果的检验,地基处理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整体处理效果的检验(例如进行大尺寸承压板载荷试验)。
3.0.11 地基处理采用的材料,一方面要考虑地下土、水环境对其处理效果的影响,另一方面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应对地基土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地基处理采用材料的耐久性要求,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对工业建筑材料的防腐蚀问题进行了规定,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对混凝土的防腐蚀和耐久性提出了要求,应遵照执行。对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的增强体以及微型桩材料,应根据表1规定的混凝土结构暴露的环境类别,满足表2的要求。
表1 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
续表1
注:1 室内潮湿环境是指构件表面经常处于结露或湿润状态的环境;
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
3 海岸环境和海风环境宜根据当地情况,考虑主导风向及结构所处迎风、背风部位等因素的影响,由调查研究和工程经验确定;
4 受除冰盐影响环境是指受到除冰盐盐雾影响的环境;受除冰盐作用环境是指被除冰盐溶液溅射的环境以及使用除冰盐地区的洗车房、停车楼等建筑;
5 暴露的环境是指混凝土结构表面所处的环境。
表2 结构混凝土材料的耐久性基本要求
注:1 氯离子含量系指其占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比;
2 预应力构件混凝土中的最大氯离子含量为0.06%;其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宜按表中的规定提高两个等级;
3 素混凝土构件的水胶比及最低强度等级的要求可以适当放松;
4 有可靠工程经验时,二类环境中的最低强度等级可降低一个等级;
5 处于严寒和寒冷地区二b、三a类环境中的混凝土应使用引气剂,并可采用括号中的有关参数;
6 当使用非碱活性骨料时,对混凝土中的碱含量可不作限制。
3.0.12 地基处理工程是隐蔽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应掌握所承担工程的地基处理目的、加固原理、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才能根据场地情况和施工情况及时调整施工工艺和施工参数,实现设计要求。地基处理工程同时又是经验性很强的技术工作,根据场地勘测资料以及建筑物的地基要求进行设计,在现场实施中仍有许多与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不符合的情况,要求及时解决。地基处理工程施工结束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
4 换填垫层
5 预压地基
6 压实地基和夯实地基
7 复合地基
8 注浆加固
9 微型桩加固
10 检验与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