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quality acceptance of concrete structures construction
GB 50204-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推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0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4-2015,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31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模板分项工程、钢筋分项工程、预应力分项工程、混凝土分项工程、现浇结构分项工程、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以及有关的附录。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
2.增加了认证产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放大规定;
3.删除了模板拆除的验收规定;
4.增加了成型钢筋等钢筋应用新技术的验收规定;
5.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筋全封闭防水性能的验收规定;
6.完善了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规定;
7.完善了预制构件的进场验收规定;
8.增加了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的实体检验规定;
9.增加了回弹-取芯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方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电子邮箱:GB 50204@163.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与环境质量监督局
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同济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舟山市金土术混凝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榆构有限公司
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同
廊坊凯博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建宇(北京)混凝土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东彬 张仁瑜 张元勃 龚剑 王晓锋 张显来 吴兆军 翟传明 王玉岭 高俊岳 路来军 周岳年 蒋勤俭 代伟明 李小阳 赵伟 邹超英 周建民 赵勇 刘绍明 张同波 吴亚春 耿树江 杨申武 陈跃熙 王振丰 吴杰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叶可明 杨嗣信 胡德均 徐有邻 白生翔 艾永祥 韩素芳 汪道金 吴月华 甘永辉 李宏伟 冯健 刘曹威 陈廷华 杨秀云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混凝土结构 concrete structure
以混凝土为主制成的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按施工方法可分为现浇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2.0.2 现浇混凝土结构 cast-in-situ concrete structure
在现场原位支模并整体浇筑而成的混凝土结构,简称现浇结构。
2.0.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precast concrete structure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部件装配、连接而成的混凝土结构,简称装配式结构。
2.0.4 缺陷 defect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2.0.5 严重缺陷 serious 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耐久性能或安装、使用功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6 一般缺陷 common 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耐久性能或安装、使用功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7 检验 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8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9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等,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过程。主要包括外观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检查、抽样检验等。
2.0.10 结构性能检验 inspection of structural performance
针对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挠度、裂缝控制性能等各项指标所进行的检验。
2.0.11 结构实体检验 entitative inspection of structure
在结构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验。
2.0.12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certificate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等一同提供用于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有效文件。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生产和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进场批次、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3.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观感质量验收及本规范第10.1节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
3.0.3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所含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验收记录检查。
3.0.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除本规范各章有专门规定外,其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应具有完整的质量检验记录,重要工序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记录。
3.0.5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并应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3.0.6 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检验批不合格时不得使用;
2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返工、返修,并应重新验收;
3 混凝土浇筑后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0.7 获得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扩大一倍,且检验批容量仅可扩大一倍。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3.0.8 混凝土结构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进行验收。
3.0.9 检验批、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A记录。
4 模板分项工程
5 钢筋分项工程
6 预应力分项工程
7 混凝土分项工程
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附录A 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A 质量验收记录
A.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表A.0.1记录。
A.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表A.0.2记录。
A.0.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按表A.0.3记录。
附录B 受弯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
附录C 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附录C 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C.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施工、监理等各方共同选定,且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
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4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1组;每20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C.0.2 每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确定。
C.0.3 对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强度值应除以0.88后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符合要求时可判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合格。
附录D 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
附录D 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
D.0.1 回弹构件的抽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柱、梁、墙、板,抽取构件最小数量应符合表D.0.1的规定,并应均匀分布;
2 不宜抽取截面高度小于300mm的梁和边长小于300mm的柱。
表D.0.1 回弹构件抽取最小数量
D.0.2 每个构件应选取不少于5个测区进行回弹检测及回弹值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对单个构件检测的有关规定。楼板构件的回弹宜在板底进行。
D.0.3 对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应将每个构件5个测区中的最小测区平均回弹值进行排序,并在其最小的3个测区各钻取1个芯样。芯样应采用带水冷却装置的薄壁空心钻钻取,其直径宜为100mm,且不宜小于混凝土骨料最大粒径的3倍。
D.0.4 芯样试件的端部宜采用环氧胶泥或聚合物水泥砂浆补平,也可采用硫黄胶泥修补。加工后芯样试件的尺寸偏差与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芯样试件的高度与直径之比实测值不应小于0.95,也不应大于1.05;
2 沿芯样高度的任一直径与其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2mm;
3 芯样试件端面的不平整度在100mm长度内不应大于0.1mm;
4 芯样试件端面与轴线的不垂直度不应大于1°;
5 芯样不应有裂缝、缺陷及钢筋等其他杂物。
D.0.5 芯样试件尺寸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游标卡尺在芯样试件中部互相垂直的两个位置测量直径,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芯样试件的直径,精确至0.1mm;
2 应采用钢板尺测量芯样试件的高度,精确至1mm;
3 垂直度应采用游标量角器测量芯样试件两个端线与轴线的夹角,精确至0.1°;
4 平整度应采用钢板尺或角尺紧靠在芯样试件端面上,一面转动钢板尺,一面用塞尺测量钢板尺与芯样试件端面之间的缝隙;也可采用其他专用设备测量。
D.0.6 芯样试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中圆柱体试件的规定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D.0.7 对同一强度等级的构件,当符合下列规定时,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可判为合格:
1 三个芯样的抗压强度算术平均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88%;
2 三个芯样抗压强度的最小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80%。
附录E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附录E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E.0.1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构件的选取应均匀分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非悬挑梁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
2 对悬挑梁,应抽取构件数量的5%且不少于1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梁数量少于10个时,应全数检验。
3 对悬挑板,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2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板数量少于20个时,应全数检验。
E.0.2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量测3点取平均值。
E.0.3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E.0.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E.0.4的规定。
表E.0.4 结构实体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
E.0.5 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可判为合格;
2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仍可判为合格;
3 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规范附录E.0.4条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附录F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
附录F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
F.0.1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构件的选取应均匀分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柱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且不应少于3个构件;
2 墙、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取1%,且不应少于3间;
3 层高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且不应少于3间。
F.0.2 对选定的构件,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F.0.2的规定,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表8.3.2和表9.3.10的规定,精确至1mm。
表F.0.2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F.0.3 墙厚、板厚、层高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掼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F.0.4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项目应分别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可判为合格;
2 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仍可判为合格。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2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
3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
4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5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6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7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8 《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448
9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10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11 《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12 《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13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14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15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16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
17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18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19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
20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
21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
22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
23 《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
24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
25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 161
26 《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JG 225
27 《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塑料波纹管》JT/T 529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15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31日以第70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五建筑公司、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公室,主要起草人员是徐有邻、程志军、白生翔、韩索芳、艾永祥、李东彬、张元勃、路来军、马兴宝、高小旺、马洪晔、蒋寅、彭尚银、周磊坚、翟传明。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许多单位和学者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试验和研究,为本次修订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修订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建筑工程的混凝土结构工程,包括现浇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对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及特殊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有所不同,但验收仍可按本规范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当针对轻骨料混凝土及特殊混凝土的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有专门的验收要求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对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中的混凝土基础子分部工程,以及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的型钢混凝土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子分部工程,其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等分项工程的验收可按本规范执行。
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件生产、钢筋加工等场外施工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外,也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3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该规范是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性标准,是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基础和依据。因此,执行本规范时,尚应遵守该标准的相关规定。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综合性强、牵涉面广,既有原材料方面的内容(如水泥、钢筋等),也有半成品、成品方面的内容(如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并与其他施工技术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标准密切相关。因此,本规范有规定的应遵照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无规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执行。对本规范未包括的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可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2 术 语
2 术 语
在2002版规范的基础上,适当修改后给出本规范有关章节引用的12个术语。
在编写本章术语时,参考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等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术语。
本规范的术语是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还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供参考。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本次规范修订,在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进行协调的基础上,不再特定地列出现浇混凝土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子分部工程,而是统一为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本条列出了混凝土结构工程可能包括的分项工程和各分项工程划分为检验批的原则,工程验收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包括的分项工程。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子分部工程验收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等4个分项工程;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子分部工程验收在钢筋混凝土结构基础上增加预应力分项工程;对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子分部工程验收,尚应增加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对于全部由预制构件拼装而无现浇混凝土的结构,其子分部工程验收仅包括装配式结构一个分项工程。
本规范中“结构缝”系指为避免温度胀缩、地基沉降和地震中相互碰撞等而在相邻两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两部分之间设置的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等的总称。
检验批是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单元。检验批通常按下列原则划分:
1 检验批内质量均匀一致,抽样应符合随机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2 贯彻过程控制的原则,按施工次序、便于质量验收和控制关键工序质量的需要划分检验批。
3.0.2 本条是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的规定。模板工程仅作为分项工程验收,旨在确保模板工程的质量,并尽量避免因模板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来讲,模板不再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不作为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的内容。
子分部工程验收应在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各种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观感质量验收,以及本规范第10.1节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
3.0.3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以检验批为基础进行的。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齐全完整,且各检验批均已验收合格。
3.0.4 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主控项目均应合格,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合格,且资料完整。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
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这种项目的检验结果具有否决权。
对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本规范要求其合格点率为80%及以上,且在允许存在的20%以下的不合格点中不得有严重缺陷。本规范中少量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合格点率要求为90%及以上,同时规定不得有严重缺陷,这在本规范有关章节中有具体规定。
计数检验的偏差项目作为一般项目作出规定,并不意味着偏差项目不重要,相反有些质量要求尽管以偏差项目做出规定。但同样影响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以及后续的安装或使用功能,因此,根据其重要性给出了80%的基本合格点率,以及更高的合格点率90%及以上的规定。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耐久性能或安装要求、使用功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具体的缺陷严重程度一般很难量化确定,通常需要现场监理、施工单位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分析判断。
资料检查应包括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等的进场验收资料、重要工序施工记录、抽样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资料检查中,重要工序施工记录是过程质量控制的有效依据。本规范所指的重要工序,由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明确,并经监理单位核准。如预应力筋张拉记录、混凝土养护记录等。
3.0.5 本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随机抽取,是指检验批中的每个样本都具有相同的被抽取到的几率;分布均匀,是指被抽取的样本在总体样本中的分布应大致均匀;具有代表性,是指被抽取的样本质量能够代表大多数样本的总体质量状况。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规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并重新验收。在确定检验批时,可按规定执行。检验批中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个体通常可通过目测观察或简单的测试确定,这些个体的检验指标往往与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入检验批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性,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客观评价。
3.0.6 本条规定了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原则。进场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不得用于工程中。对混凝土浇筑前出现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允许返工、返修后重新验收。对混凝土浇筑后出现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通常不易直接进行返工处理,因此在相关各章中作出处理的规定。
3.0.7 产品进场检验是在出厂合格的前提下进行的抽检工作。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在降低质量控制的社会成本,并鼓励优质产品进入工程现场。获得认证的产品,意味着其产品的生产设备、人员配备、质量管理等环节对质量控制的有效性,产品质量是稳定且有保证的;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同样体现了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一次检验合格”不包括二次抽样复检合格的情况。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扩大一倍;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也仅扩大一倍。检验批容量扩大一倍后,抽样比例及抽样最小数量仍按未扩大前的规定执行。然而,无论是获得认证的产品,还是连续三次检验均一次合格的产品,扩大检验批容量后,若出现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则应恢复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且该产品在此工程应用中不得再次按本条规定扩大检验批容量。
3.0.8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解决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中,同批进场材料可能用于多个单位工程的情况,避免由于单位工程规模较小,出现针对同批材料多次重复验收的情况。
4 模板分项工程
5 钢筋分项工程
6 预应力分项工程
7 混凝土分项工程
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9 装配式结构工程
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附录A 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A 质量验收记录
A.0.1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本条给出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也可作为施工单位自行检验评定的记录表格。检验批验收记录表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规定根据验收检查原始记录填写。
A.0.2 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大小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的汇总。
A.0.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根据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的实际情况,本表不再要求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
由于模板不是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且结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等项目的检验体现了模板工程的质量,因此,模板分项工程不在本条表中列出。
附录B 受弯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
附录C 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附录C 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C.0.1 本条根据对结构性能的影响及检验结果的代表性,提出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和留置要求。本附录规定的强度实体检验主要针对柱、梁、墙、楼板,取样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
在原规范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要求试件取样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此均匀包括时间、空间、构件类型等多方面。如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包括多个构件类型,同条件养护试件取样应包括所有构件类型。如遇冬期施工,冬期施工尚应多留置不少于2组同条件养护试件。
本条要求同条件养护试件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主要是考虑试件尽量与结构混凝土“同条件”,“相应结构构件”表示与同条件养护试件同批混凝土浇筑。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以构成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有足够的代表性。
C.0.2 每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3个立方体混凝土试件应根据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得出该组试件的强度值。
C.0.3 结构混凝土强度通常低于标准养护条件下的混凝土强度,这主要是由于同条件养护试件养护条件与标准养护条件的差异,包括温度、湿度等条件的差异。同条件养护试件检验时,可将每组试件的强度值除以系数0.88后,将同强度等级的各组试件的强度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进行评定。系数0.88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混凝土结构及同条件养护试件可能失水等不利于强度增长的因素,经试验研究及工程调查而确定的。
附录D 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
附录D 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
D.0.1 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结构构件实体检验时,先确定回弹试件,并根据回弹结果选择钻芯构件。本条规定了回弹检测构件选取的原则和数量。
选取回弹试件时,先确定柱、梁、墙、楼板的总数量(每间楼板按一个构件计),再根据总数量按表D.0.1确定抽样数量。
对于尺寸较小的构件,钻芯的难度较大,且对构件有一定的损伤,故一般不进行取芯检验。
D.0.2 本条引用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规定了单个构件测区布置、回弹值检测及计算的要求,其中对非水平方向检测的回弹值、混凝土浇筑表面或底面的回弹值应按JGJ/T 23进行修正。回弹测区的布置,还应综合考虑后续取芯对结构安全及取芯操作的影响,避开不宜或无法钻取芯样的部位。
考虑到回弹检测时,混凝土的龄期较短,故不考虑碳化对检测的影响。
回弹仪的技术要求、检定和保养等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的有关规定。
D.0.3 在确定取芯位置时,对每个构件5个测区中的最小测区平均回弹值进行排序,排序中的3个最小值对应的测区即为取芯位置,每个测区各钻取一个芯样。当测区位于钢筋较密的部位时,可采用直径为70mm的芯样。
D.0.4、D.0.5 对芯样试件的尺寸偏差与加工提出相应要求,是为了减小试验结果的误差和标准差。芯样试件端面的修补是为了减少对试验结果的不利影响。修补材料的强度应略高于芯样试件的强度,补平层的厚度不宜大于1.5mm,应尽量的薄。
D.0.7 根据编制组开展的试验研究,并参考国外标准,规定了实体混凝土强度的合格要求。规范编制组分别在北京、新疆、海南、哈尔滨、昆明、舟山等地区的十余项工程中进行了回弹-取芯法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表明本附录方法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并能够较好的反映混凝土的实际强度。
附录E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附录E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E.0.1 本条提出了选取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构件的原则。构件选取应在建筑平面范围内均匀分布,对板类构件可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检查,对大空间结构的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然后抽检。
对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其检验范围主要是钢筋位置可能显著影响结构构件承载力和耐久性的构件和部位,如梁、板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由于悬臂构件上部受力钢筋移位可能严重削弱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故更应重视对悬臂构件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本条针对悬臂构件单独提出了更高的检验比例及数量要求。
E.0.2 虽然在钢筋分项工程验收中,本规范第5.5.3条同时对纵向受力钢筋和箍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提出了要求,但考虑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实际情况,本条只检验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对梁柱节点等钢筋密集的部位,如存在困难,在检验时可避开这些部位。
“有代表性的部位”是指该处钢筋保护层厚度可能对构件承载力或耐久性有显著影响的部位。考虑到检测的准确性,本条要求对每根选取的钢筋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量测3点取平均值。
E.0.3 保护层厚度的检测,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保护层厚度测定仪器量测,或局部开槽钻孔测定,但应及时修补。
E.0.4 考虑施工扰动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其允许偏差在钢筋安装允许偏差的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
E.0.5 本条规定了结构实体检验中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率应达到90%及以上。考虑到实际工程中钢筋保护层厚度可能在某些部位出现较大偏差,以及抽样检验的偶然性,当一次检测结果的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次抽样,并按两次抽样总和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本条还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点最大偏差值作出了限制。
附录F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
附录F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
F.0.1 本条提出了选取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构件的原则。本附录为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时进行的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抽检,故抽样比例与数量要求远小于本规范第8.3.2条的现浇分项工程检验批和第9.3.9条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要求。
F.0.2、F.0.3 考虑到本附录为在现浇结构分项工程和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验收后,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阶段进行的抽检,故仅选择柱截面尺寸、柱垂直度、墙厚、梁高、板厚、层高等6个主要指标进行检验,其偏差要求与检验方法与检验批检验相同。
墙厚、板厚、层高的检验可利用楼板开洞处尺量,也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如需要,也可采用破损方法人工开洞后尺量,但应对开洞墙、楼板及时修补。
F.0.4 本条明确规定了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及以上。考虑到实际工程中可能出现的较大偏差,以及抽样检验的偶然性,当一次检测结果的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可再次抽样,并按两次抽样总和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