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03-20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masonry structures
GB 50203-2011
主编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5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93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3-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1 (1、2)、5.2.1、5.2.3、6.1.8、6.1.10、6.2.1、6.2.3、7.1.10、7.2.1、8.2.1、8.2.2、10.0.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2月1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了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和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砌筑砂浆、砖砌体工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石砌体工程、配筋砌体工程、填充墙砌体工程、冬期施工、子分部工程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增加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规定;
2 增加“一般项目”检测值的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值的1.5倍的规定;
3 修改砌筑砂浆的合格验收条件;
4 修改砌体轴线位移、墙面垂直度及构造柱尺寸验收的规定;
5 增加填充墙与框架柱、梁之间的连接构造按照设计规定进行脱开连接或不脱开连接施工;
6 增加填充墙与主体结构间连接钢筋采用植筋方法时的锚固拉拔力检测及验收规定;
7 修改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墙底部砌筑其他块体或现浇混凝土坎台的规定;
8 修改冬期施工中同条件养护砂浆试块的留置数量及试压龄期的规定;将氯盐砂浆法划入掺外加剂法;删除冻结法施工;
9 附录中增加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验抽样判定;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管理,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272号,邮编:710082)。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爱舍(天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昌叙 高宗祺 吴体 张书禹 郝宝林 张鸿勋 刘斌 申京涛 吴建军 侯汝欣 和平 王小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庆霖 周九仪 吴松勤 薛永武 高连玉 金睿 何益民 赵瑞 王华生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小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砌石工程。
1.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的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
1.0.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砌体结构 masonry structure
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是砖砌体、砌块砌体和石砌体结构的统称。
2.0.2 配筋砌体 reinforced masonry
由配置钢筋的砌体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是网状配筋砌体柱、水平配筋砌体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组合砌体柱(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和配筋小砌块砌体剪力墙结构的统称。
2.0.3 块体 masonry units
砌体所用各种砖、石、小砌块的总称。
2.0.4 小型砌块 small block
块体主规格的高度大于115mm而又小于380mm的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简称小砌块。
2.0.5 产品龄期 products age
烧结砖出窑;蒸压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出釜;混凝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成型后至某一日期的天数。
2.0.6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 special mortar for auto-claved aerated concrete block
与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相匹配的,能满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施工要求和砌体性能的砂浆,分为适用于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适用于非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
2.0.7 预拌砂浆 ready-mixed mortar
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0.8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category of constuction quality con-trol
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若干要素对施工技术水平所作的分级。
2.0.9 瞎缝 blind seam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无砌筑砂浆,又彼此接触的水平缝或竖向缝。
2.0.10 假缝 suppositious seam
为掩盖砌体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靠近砌体表面处抹有砂浆,而内部无砂浆的竖向灰缝。
2.0.11 通缝 continuous seam
砌体中上下皮块体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
2.0.12 相对含水率 comparatively percentage of moisture
含水率与吸水率的比值。
2.0.13 薄层砂浆砌筑法 the method of thin-layer mortar ma-sonry
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的施工方法,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为2mm~4mm。简称薄灰砌筑法。
2.0.14 芯柱 core column
在小砌块墙体的孔洞内浇灌混凝土形成的柱,有素混凝土芯柱和钢筋混凝土芯柱。
2.0.15 实体检测 in-situ inspection
由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采用标准的检验方法,在工程实体上进行原位检测或抽取试样在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0.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3.0.3 砌体结构的标高、轴线,应引自基准控制点。
3.0.4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3.0.5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的模板应拆除干净,不得夹有砂浆、块体及碎渣等杂物。
3.0.6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图3.0.6);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0.7 砌筑墙体应设置皮数杆。
3.0.8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0.9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7 轻质墙体;
8 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3.0.10 脚手眼补砌时,应清除脚手眼内掉落的砂浆、灰尘;脚手眼处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润,并应填实砂浆。
3.0.11 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管道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3.0.12 尚未施工楼面或屋面的墙或柱,其抗风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0.12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3.0.13 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在允许偏差范围内,轴线偏差可在基础顶面或楼面上校正,标高偏差宜通过调整上部砌体灰缝厚度校正。
3.0.14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平整,标高一致。
3.0.15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分为三级,并应按表3.0.15划分。
3.0.16 砌体结构中钢筋(包括夹心复合墙内外叶墙间的拉结件或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规定。
3.0.17 雨天不宜在露天砌筑墙体,对下雨当日砌筑的墙体应进行遮盖。继续施工时,应复核墙体的垂直度,如果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应拆除重新砌筑。
3.0.18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采取临时支撑措施。
3.0.19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砌体不宜超过1.2m。
3.0.20 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 不超过250m3砌体;
3 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
3.0.21 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0.22 砌体结构分项工程中检验批抽检时,各抽检项目的样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外,按不应小于5确定。
3.0.23 在墙体砌筑过程中,当砌筑砂浆初凝后,块体被撞动或需移动时,应将砂浆清除后再铺浆砌筑。
3.0.24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A各相应记录表填写。
4 砌筑砂浆
4 砌筑砂浆
4.0.1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抽检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0.2 砂浆用砂宜采用过筛中砂,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
2 砂中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及氯盐含量(配筋砌体砌筑用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0.3 拌制水泥混合砂浆的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及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的品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 28、《建筑生石灰》JC/T 479、《建筑生石灰粉》JC/T 480的有关规定;
2 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熟化为石灰膏,其熟化时间分别不得少于7d和2d;沉淀池中储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浆;
3 石灰膏的用量,应按稠度120mm±5mm计量,现场施工中石灰膏不同稠度的换算系数,可按表4.0.3确定。
4.0.6 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4.0.7 在砂浆中掺入的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加剂,其品种和用量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和试配确定。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的质量要求。
4.0.8 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等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
4.0.9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120s;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180s;
3 掺增塑剂的砂浆,其搅拌方式、搅拌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的有关规定;
4 干混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宜按掺用外加剂的砂浆确定搅拌时间或按产品说明书采用。
4.0.10 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预拌砂浆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照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4.0.1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湿拌砂浆,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根据气候条件采取遮阳、保温、防雨雪等措施,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严禁随意加水。
4.0.12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
2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注:
1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同一验收批砂浆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对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及以上的房屋,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
2 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28d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为准;
3 制作砂浆试块的砂浆稠度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验收批的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或在湿拌砂浆的储存容器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现场拌制的砂浆,同盘砂浆只应作1组试块),试块标养28d后作强度试验。预拌砂浆中的湿拌砂浆稠度应在进场时取样检验。
4.0.13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或砌体强度进行实体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4 发生工程事故,需要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5 砖砌体工程
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7 石砌体工程
8 配筋砌体工程
9 填充墙砌体工程
10 冬期施工
10 冬期施工
10.0.1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时,砌体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
注:
1 气温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确定;
2 冬期施工期限以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也应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10.0.2 冬期施工的砌体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的有关规定。
10.0.3 砌体工程冬期施工应有完整的冬期施工方案。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 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10.0.5 冬期施工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加1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用于检验转入常温28d的强度。如有特殊需要,可另外增加相应龄期的同条件养护的试块。
10.0.6 地基土有冻胀性时,应在未冻的地基上砌筑,并应防止在施工期间和回填土前地基受冻。
10.0.7 冬期施工中砖、小砌块浇(喷)水湿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烧结空心砖、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在气温高于0℃条件下砌筑时,应浇水湿润;在气温低于、等于0℃条件下砌筑时,可不浇水,但必须增大砂浆稠度;
2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及采用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施工时,不应对其浇(喷)水湿润;
3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建筑物,当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烧结空心砖无法浇水湿润时,如无特殊措施,不得砌筑。
10.0.8 拌合砂浆时水的温度不得超过80℃,砂的温度不得超过40℃。
10.0.9 采用砂浆掺外加剂法、暖棚法施工时,砂浆使用温度不应低于5℃。
10.0.10 采用暖棚法施工,块体在砌筑时的温度不应低于5℃,距离所砌的结构底面0.5m处的棚内温度也不应低于5℃。
10.0.11 在暖棚内的砌体养护时间,应根据暖棚内温度,按表10.0.11确定。
10.0.12 采用外加剂法配制的砌筑砂浆,当设计无要求,且最低气温等于或低于-15℃时,砂浆强度等级应较常温施工提高一级。
10.0.13 配筋砌体不得采用掺氯盐的砂浆施工。
11 子分部工程验收
11 子分部工程验收
11.0.1 砌体工程验收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设计变更文件;
2 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 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5 混凝土及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单;
6 砌体工程施工记录;
7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 分项工程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记录;
9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
10 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1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1.0.2 砌体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砌体工程的观感质量作出总体评价。
11.0.3 当砌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有关规定执行。
11.0.4 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1 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2 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处理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附录A 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A 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A.0.1 为统一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用表,特列出表A.0.1-1~表A.0.1-5,以供质量验收采用。
A.0.2 对配筋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除应采用表A.0.1-4外,尚应配合采用表A.0.1-1或表A.0.1-2。
A.0.3 对表A.0.1-1~表A.0.1-5中有数值要求的项目,应填写检测数据。
附录B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验抽样判定
附录B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验抽样判定
B.0.1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验抽样判定应按表B.0.1、表B.0.2判定。
附录C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
附录C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
C.0.1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应按表C.0.1填写。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3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4 《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5 《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 28
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7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8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
9 《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
10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
11 《建筑生石灰》JC/T 479
12 《建筑生石灰粉》JC/T 480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2011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在《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参编单位是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山东省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起草人员是张昌叙、张鸿勋、侯汝欣、佟贵森、张书禹、赵瑞。
本规范修订继续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结合砌体结构“四新”的推广运用,丰富和完善了规范内容;通过5·12汶川大地震的震害调查,针对砌体结构施工质量的薄弱环节,充实了规范条文内容;与正修订的《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等标准进行了协调沟通。此外,还参考国外先进技术标准,对我国目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现状进行分析,为科学、合理确定我国规范的质量控制参数提供了依据。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在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安全使用。
1.0.2 本规范对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1.0.3 本规范是对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应严格遵守。因此,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企业标准、施工措施等)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均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当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的要求高于本规范的规定时,验收时应以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为准。
1.0.4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规定了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原则和要求,故执行本规范时,尚应遵守该标准的相关规定。
1.0.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综合性较强,涉及面较广,为了保证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全面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在砌体结构工程中,采用不合格的材料不可能建造出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是工程质量评定中必备的资料,因此特提出了要求。
本次规范修订增加了“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以强调对合格材料质量的要求。
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等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1 块体:《烧结普通砖》GB 5101、《烧结多孔砖》GB 13544、《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13545、《混凝土实心砖》GB/T 21144、《混凝土多孔砖》JC 943、《蒸压灰砂砖》GB 11945、《蒸压灰砂空心砖》JC/T 637、《粉煤灰砖》JC 239、《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等。
2 水泥:《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砌筑水泥》GB/T 3183、《快硬硅酸盐水泥》JC 314等。
3 钢筋:《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等。
4 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砌筑砂浆增塑剂》JC/T 164等。
3.0.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有条不紊地进行,确保施工安全,达到工程质量优、进度快、成本低,应在施工前编制施工方案。
3.0.4 在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砌筑基础前放线是确定建筑平面尺寸和位置的基础工作,通过校核放线尺寸,达到控制放线精度的目的。
3.0.5 本条系新增加条文。针对砌体结构房屋施工中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强调了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施工要求。
3.0.6 基础高低台的合理搭接,对保证基础的整体性和受力至关重要。本次规范修订中补充了基底标高不同时的搭砌示意图,以便对条文的理解。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同时砌筑可以保证墙体的整体性,从而提高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从震害调查看到,不少砌体结构建筑,由于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未同时砌筑,接搓不良导致外墙甩出和砌体倒塌,因此必须重视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的砌筑。
3.0.7 本条系新增加条文。使用皮数杆对保证砌体灰缝的厚度均匀、平直和控制砌体高度及高度变化部位的位置十分重要。
3.0.8 在墙上留置临时洞口系施工需要,但洞口位置不当或洞口过大,虽经补砌,但也会程度不同地削弱墙体的整体性。
3.0.9 砌体留置的脚手眼虽经补砌,但它对砌体的整体性能和使用功能或多或少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一些受力不太有利和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部位对脚手眼设置作了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不得在轻质墙体、夹心复合墙外叶墙设置脚手眼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在这类墙体上安放脚手架不安全。也会造成墙体的损坏。
3.0.10 在实际工程中往往对脚手眼的补砌比较随意,忽视脚手眼的补砌质量,故提出脚手眼补砌的要求。
3.0.11 建筑工程施工中,常存在各工种之间配合不好的问题,例如水电安装中的一些洞口、埋设管道等常在砌好的砌体上打凿,往往对砌体造成较大损坏,特别是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对墙体受力极为不利。
本次规范修订时将过梁明确为钢筋混凝土过梁;补充规定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以不影响结构受力。
3.0.12 表3.0.12的数值系根据1956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第二篇中表一规定推算而得。验算时,为偏安全计,略去了墙或柱底部砂浆与楼板(或下部墙体)间的粘结作用,只考虑墙体的自重和风荷载进行倾覆验算。经验算,安全系数在1.1~1.5之间。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和方便查对,将原表中的风压值改为0.3、0.4、0.5 kN/m2三种,并列出风的相应级数。
施工处标高可按下式计算:
H=Ho h/2 (1)
式中:
H——施工处的标高;
Ho——起始计算自由高度处的标高;
h——表3.0.12内相应的允许自由高度。
对于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墙或柱,其砌筑高度未达圈梁位置时,h应从地面(或楼面)算起;超过圈梁时,h可从最近的一道圈梁算起,但此时圈梁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5N/mm2以上。
3.0.14 为保证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中预制梁、板的安装施工质量而提出的相应规定。对原条文内容中的安装时应坐浆及砂浆的规定予以删除,原因是考虑该部分内容不属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的内容。
3.0.15 在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中,材料的强度设计值系由材料标准值除以材料性能分项系数确定,而材料性能分项系数与材料质量和施工水平相关。对于施工水平,由于在砌体的施工中存在大量的手工操作,所以,砌体结构的施工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因素。
在国际标准中,施工水平按质量监督人员、砂浆强度试验及搅拌、砌筑工人技术熟练程度等情况分为三级,材料性能分项系数也相应取为不同的数值。
为与国际标准接轨,在1998年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3-98中就参照国际标准,已将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纳入规范中。随后,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在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规定中,也考虑了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对砌体强度设计值的影响。
砂浆和混凝土的施工(生产)质量,可按强度离散性大小分为“优良”、“一般”和“差”三个等级。强度离散性分为“离散性小”、“离散性较小”和“离散性大”三个等次,其划分系按照砂浆、混凝土强度标准差确定。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及原国家标准《混凝土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87,砂浆、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可参见表1及表2。
对A级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砌筑工人中高级工的比例由原规范“不少于20%”提高到“不少于30%”,是考虑为适应近年来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的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增加,保证施工质量的需要。
3.0.16 从建筑物的耐久性考虑,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根据砌体结构的环境类别,对设置在砂浆中和混凝土中的钢筋规定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3.0.18 在楼面上进行砌筑施工时,常常出现以下几种超载现象:一是集中堆载;二是抢进度或遇停电时,提前多备料;三是采用井架或门架上料时,接料平台高出楼面有坎,造成运料车对楼板产生较大的振动荷载。这些超载现象常使楼板底产生裂缝,严重时会导致安全事故。
3.0.19 本条系新增加条文。对墙体砌筑每日砌筑高度的控制,其目的是保证砌体的砌筑质量和生产安全。
3.0.20 本条系新增加条文。针对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特点,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对检验批的规定具体化。
3.0.2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在制定检验批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和使用方风险概率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标准经修订后,对于计数抽样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规定了正常检查一次、二次抽样判定规定。本规范根据上述标准并结合砌体工程的实际情况,采用一次抽样判定。其中,对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合格标准;对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合格标准,均比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要求略严,且便于操作。
本条文补充了对一般项目中的最大超差值作了规定,其值为允许偏差值1.5倍。这是从工程实际的现状考虑的,在这种施工偏差下,不会造成结构安全问题和影响使用功能及观感效果。
3.0.22 本条为增加条文。为使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抽检更具有科学性,在本次规范修订中,遵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要求,对原规范条文抽检项目的抽样方案作了修改,即将抽检数量按检验批的百分数(一般规定为10%)抽取的方法修改为按现行国家标准《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GB 2828对抽样批的最小容量确定。抽样批的最小容量的规定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第3.3.13条表3.3.13,但在本规范引用时作了以下考虑:检验批的样本最小容量在检验批容量90及以下不再细分。针对砌体结构工程实际,检验项目的检验批容量一般不大于90,故各抽检项目的样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如砖砌体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承重墙、柱的轴线位移应全数检查;外墙阳角数量小于5时,垂直度检查应为全部阳角;填充墙后植锚固钢筋的抽检最小容量规定等)外,按不应小于5确定,以便于检验批的统计和质量判定。
4 砌筑砂浆
4 砌筑砂浆
4.0.1 水泥的强度及安定性是判定水泥质量是否合格的两项主要技术指标,因此在水泥使用前应进行复验。
由于各种水泥成分不一,当不同水泥混合使用后有可能发生材性变化或强度降低现象,引起工程质量问题。
本条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对原规范条文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
4.0.2 砂中草根等杂物,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过大,不但会降低砌筑砂浆的强度和均匀性,还导致砂浆的收缩值增大,耐久性降低,影响砌体质量。砂中氯离子超标,配制的砌筑砂浆、混凝土会对其中钢筋的耐久性产生不良影响。砂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及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氯盐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4.0.3 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能起塑化作用又影响砂浆强度,故不应使用。建筑生石灰粉由于其细度有限,在砂浆搅拌时直接干掺起不到改善砂浆和易性及保水的作用。建筑生石灰粉的细度依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粉》JC/T 480列于表4中,由表看出,建筑生石灰粉的细度远不及水泥的细度(0.08mm筛的筛余不大于10%)。
为使石灰膏计量准确,根据原标准《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3-98引入表4.0.3。
4.0.4 当水中含有有害物质时,将会影响水泥的正常凝结,并可能对钢筋产生锈蚀作用。
4.0.5 砌筑砂浆通过配合比设计确定的配合比,是使施工中砌筑砂浆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符合砂浆试块合格验收条件,减小砂浆强度离散性的重要保证。
砌筑砂浆的稠度选择是否合适,将直接影响砌筑的难易和质量,表4.0.5砌筑砂浆稠度范围的规定主要是考虑了块体吸水特性、铺砌面有无孔洞及气候条件的差异。
4.0.6 该条内容系根据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下述规定编写:当砌体用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砂浆砌筑时,砌体强度设计值应予降低,其中抗压强度值乘以0.9的调整系数;轴心抗拉、弯曲抗拉、抗剪强度值乘以0.8的调整系数;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大于和等于M5时,砌体强度设计值不予降低。
4.0.7 由于在砌筑砂浆中掺用的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产品种类繁多,性能及质量也存在差异,为保证砌筑砂浆的性能和砌体的砌筑质量,应对外加剂的品种和用量进行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对砌筑砂浆增塑剂,2004年国家已发布、实施了行业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在技术性能的型式检验中,包括掺用该外加剂砂浆砌筑的砌体强度指标检验,使用时应遵照执行。
本条文由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修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是为了更方便地执行该条文的要求。
4.0.8 砌筑砂浆各组成材料计量不精确,将直接影响砂浆实际的配合比,导致砂浆强度误差和离散性加大,不利于砌体砌筑质量的控制和砂浆强度的验收。为确保砂浆各组分材料的计量精确,本条文增加了质量计量的允许偏差。
4.0.9 为了降低劳动强度和克服人工拌制砂浆不易搅拌均匀的缺点,规定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同时,为使物料充分拌合,保证砂浆拌合质量,对不同品种砂浆分别规定了搅拌时间的要求。
4.0.10 根据以前规范编制组所进行的试验和收集的国内资料分析,在一般气候情况下,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在3h和4h使用完,砂浆强度降低一般不超过20%,虽然对砌体强度有所影响,但降低幅度在10%以内,又因为大部分砂浆已在之前使用完毕,故对整个砌体的影响只局限于很小的范围。当气温较高时,水泥凝结加速,砂浆拌制后的使用时间应予缩短。
近年来,设计中对砌筑砂浆强度普遍提高,水泥用量增加,因此将砌筑砂浆拌合后的使用时间作了一些调整,统一按照水泥砂浆的使用时间进行控制,这对施工质量有利,又便于记忆和控制。
4.0.12 我国近年颁布实施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GB 50068要求:“质量验收标准宜在统计理论的基础上制定”。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3.0.5条规定,主控项目合格质量水平的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均不宜超过5%。这些要求和规定都是编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应遵循的原则。
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关于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条件引自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 301-74建筑工程》,并已执行多年。经分析发现,上述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条件的确定较缺乏科学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20世纪70年代我国尚未采用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因此,对砌筑砂浆质量的评定也未考虑结构的可靠度原则。
2)当同一验收批砌筑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时,其满足设计强度的概率太低,仅为50%。
3)当砌筑砂浆试块强度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75%时,砌体强度较设计值小9%~13%,这将对结构的安全使用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结构可靠度分析,当砌筑砂浆质量水平一般,即砂浆试块强度统计的变异系数为0.25,验收批砌筑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为设计强度的1.10倍时,砌筑砂浆强度达到和超过设计强度的统计概率为65.5%,砌体强度达到95%规范值的统计概率为78.8%;砌筑砂浆试块强度最小值为85%设计强度时,砌体强度值只较规范设计值降低2%~8%,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等于和大于85%设计强度的统计概率为84.1%。还应指出,当砌筑砂浆试块改为带底试模制作后,砂浆试块强度统计的变异系数将较砖底试模减小,这对砌筑砂浆质量的提高和砌体质量是有利的。此外,砌体强度除与块体、砌筑砂浆强度直接相关外,尚与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有关,如砌筑砂浆的拌制质量及强度的离散性、块体砌筑前浇水湿润程度、砌筑手法、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因此欲保证砌体的强度,除应使块体和砌筑砂浆合格外,尚应加强施工过程控制,这是保证砌体施工质量的综合措施。
鉴于上述分析,同时考虑砂浆拌制后到使用时存在的时间间隔对其强度的不利影响,本次规范修订中对砌筑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合格验收条件较原规范作了一定提高。砌筑砂浆拌制后随时间延续的强度变化规律是:在一般气温(低于30℃)情况下,砂浆拌制2h~6h后,强度降低20%~30%,10h降低50%以上,24h降低70%以上。以上试验大多采用水泥混合砂浆。对水泥砂浆而言,由于水泥用量较多,砂浆的保水性又较水泥混合砂浆差,其影响程度会更大。当气温较高(高于30℃)情况下,砂浆强度下降幅度也将更大一些。
当砂浆试块数量不足3组时,其强度的代表性较差,验收也存在较大风险,如只有1组试块时,其错判概率至少为30%。因此,为确保砌体结构施工验收的可靠性,对重要房屋一个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规定为不得少于3组。
试验表明,砌筑砂浆的稠度对试块立方体抗压强度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当采用带底试模时,这种影响将十分明显。为如实反映施工中砌筑砂浆的强度,制作砂浆试块的砂浆稠度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砌筑砂浆的用水量控制。此外,根据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C/T 230规定,预拌砂浆中的湿拌砂浆在交货时应进行稠度检验。
对工厂生产的预拌砂浆、加气混凝土专用砂浆,由于其材料稳定,计量准确,砂浆质量较好,强度值离散性较小,故可适当减少现场砂浆试块的制作数量,但每验收批各类、各强度等级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
根据统计学原理,抽检子样容量越大则结果判定越准确。对砌体结构工程施工,通常在一个检验批留置的同类型、同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数量不多,故在砌筑砂浆试块抗压强度验收时,为使砂浆试块强度具有更好的代表性,减小强度评定风险,宜将多个检验批的同类型、同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作为一个验收批进行评定验收;当检验批的同类型、同强度等级砌筑砂浆试块组数较多时,砂浆强度验收也可按检验批进行,此时的砌筑砂浆验收批即等同于检验批。
4.0.13 施工中,砌筑砂浆强度直接关系砌体质量。因此,规定了在一些非正常情况下应测定工程实体中的砂浆或砌体的实际强度。其中,当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已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通过实体检测以便于进行强度核算和结构加固处理。
5 砖砌体工程
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7 石砌体工程
8 配筋砌体工程
9 填充墙砌体工程
10 冬期施工
10 冬期施工
10.0.1 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时,作为划定冬期施工的界限,其技术效果和经济效果均比较好。若冬期施工期规定得太短,或者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时没有采取,都会导致技术上的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若冬期施工期规定得太长,将增加冬期施工费用和工程造价,并给施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0.0.2 砌体工程冬期施工,由于气温低,必须采取一些必要的冬期施工措施来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又要保证常温施工情况下的一些工程质量要求。因此,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前面各章的要求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的规定。
10.0.3 砌体工程在冬期施工过程中,只有加强管理,制定完整的冬期施工方案,才能保证冬期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和工程质量。
10.0.4 石灰膏、电石膏等若受冻使用,将直接影响砂浆强度。
砂中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将影响砂浆的均匀性、强度增长和砌体灰缝厚度的控制。
遭水浸冻的砖或其他块体,使用时将降低它们与砂浆的粘结强度,并因它们的温度较低而影响砂浆强度的增长,因此规定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10.0.5 为了解冬期施工措施(如掺用防冻剂或其他措施)的效果及砌筑砂浆的质量,应增留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砂浆试块,测试检验所需龄期和转入常温28d的强度。
10.0.6 实践证明,在冻胀基土上砌筑基础,待基土解冻时会因不均匀沉降造成基础和上部结构破坏;施工期间和回填土前如地基受冻,会因地基冻胀造成砌体胀裂或因地基土解冻造成砌体损坏。
10.0.7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烧结空心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湿润程度对砌体强度的影响较大,特别对抗剪强度的影响更为明显,故规定在气温高于0℃条件下砌筑时,应浇水湿润。在气温低于、等于0℃条件下砌筑时如再浇水,水将在块体表面结成冰薄膜,会降低与砂浆的粘结,同时也给施工操作带来诸多不便。此时,应适当增加砂浆稠度,以便施工操作、保证砂浆强度和增强砂浆与块体间的粘结效果。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砖因吸水率小和初始吸水速度慢在砌筑施工中不需浇(喷)水湿润。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因地震时产生的地震反应十分强烈,故对施工提出严格要求。
10.0.8 这是为了避免砂浆拌合时因水和砂过热造成水泥假凝而影响施工。
10.0.9 根据国家现有经济和技术水平,北方地区已极少采用冻结法施工,因此,正在修订的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取消了砌体冻结施工。所以,本规范也相应删去砌体冻结法施工的内容。
修订的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将氯盐砂浆法纳入外加剂法,为了统一,不再单提氯盐砂浆法。
砂浆使用温度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在砌筑过程中砂浆能保持良好的流动性,从而保证灰缝砂浆的饱满度和粘结强度。
10.0.10 主要目的是保证砌体中砂浆具有一定温度以利其强度增长。
10.0.11 为有利于砌体强度的增长,暖棚内应保持一定的温度。
表中最少养护期是根据砂浆强度和养护温度之间的关系确定的。
砂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30%,即达到砂浆允许受冻临界强度值后,拆除暖棚后遇到负温度也不会引起强度损失。
10.0.12 本条文根据修订的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相应规定进行了修改,以保证工程质量。有关研究表明,当气温等于或低于-15℃时,砂浆受冻后强度损失约为10%~30%。
10.0.13 掺氯盐的砂浆氯离子含量较大,为避免氯离子对钢筋的腐蚀,确保结构的耐久性,作此规定。
11 子分部工程验收
11 子分部工程验收
11.0.4 砌体中的裂缝常有发生,且又涉及工程质量的验收。因此,本条分两种情况,对裂缝是否影响结构安全性作了不同的验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