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 GB 51101-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upporting bracket foundation of solar power station
GB 51101-2016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0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01-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5.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5日
前言
本规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由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外先进标准,与国内相关标准协调,在此基础上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和研究,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场地评价与岩土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在使用过程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甲1号B座NET大厦六层,邮政编码:10001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主要起草人:李杨 吴春秋 李飞舟 阚原媛 肖大平 高文生 白永宏 穆德实 高超 杨靖宇 冯春祥
主要审查人:郭家宝 许松林 汪毅 李泽文 李玉军 张文忠 吴诗芹 高平 孙海燕 尹显俊 田景奎 谢艳丽 侯建国 秦初升 于金辉 张亚林 杨铁荣 董晓清 商长征 刘焕存 宋金鹏 张梅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设计、施工与验收行为,做到安全可靠、确保质量、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地面光伏和光热发电站中支撑和固定光伏组件、聚光集热器、定日镜等的支架的基础设计、施工与验收。
1.0.3 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上部支架结构类型、使用功能、荷载特征、施工条件、工期要求及地方经验。
1.0.4 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支架基础设计前应获得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阵列总平面布置图、支架结构类型、使用条件及对基础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施工条件、施工周期等资料。
3.0.2 支架基础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3.0.3 支架基础设计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上部支架结构设计安全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对于光伏发电站支架基础不应小于0.95,对于光热发电站支架基础不应小于1.0。
3.0.4 支架基础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电站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应小于25年。
3.0.5 支架基础设计和施工应考虑电站全寿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应减少土石方挖填,减少对地表植被和表层土的破坏。
3.0.6 支架基础的设计和施工在满足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同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当场地地形起伏大、不宜大规模挖填、对生态恢复要求高或当冬季施工、施工工期紧时宜采用螺旋桩、型钢桩等基础。
3.0.7 对于桩基础、锚杆基础宜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现场试验,确定施工工艺的可行性和设计参数的可靠性。
3.0.8 支架基础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结构钢筋宜选用HRB400钢筋,也可选用HPB300钢筋;结构钢材宜选用Q235钢、Q345钢。
3.0.9 支架基础结构所用的原材料及成品构件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相关性能的检验报告,并应对必要的性能指标现场取样进行复验。原材料和成品构件进场后应分类保管,钢材、水泥等材料应储存在干燥场所,并应做好防护措施。
4 场地评价与岩土勘察
5 设 计
6 施 工
7 质量检验与验收
附录A 支架基础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A 支架基础质量验收记录
A.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表A.0.1记录。
表A.0.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A.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A.0.2记录。
表A.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A.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A.0.3记录。
表A.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 5210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
GB 51101-2016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GB 51101-2016,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4月15日以第110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在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在太阳能发电站建设中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指导思想。利用太阳能进行发电是利用清洁能源,保护环境的一项人类活动,因此太阳能发电站的建设应注重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否则将适得其反。
1.0.2 本规范的适用对象为光伏和光热两类地面太阳能发电站中支撑、固定光伏组件、聚光集热器、定日镜等的支架的基础,这类基础具有承受的荷载相对较小但数量众多的特点。电站内其他建(构)筑物基础的技术要求应按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等规范执行。
1.0.3 支架结构形式的不同,如是双立柱还是单立柱,使用功能的不同,如其支撑的是光伏组件还是聚光槽,均对基础提出不同的使用要求,在确定设计指标时需区别对待。上部结构所承受的荷载特征、工程所在地的地质条件、水电供应、设备材料运输等施工条件与工期要求也是制约设计方案选型的重要因素。我国适用于建设太阳能发电站的地区分布较广,各地的气象、地质条件、生产力技术水平相差较大,因此必须强调注重地方经验、因地制宜。
2 术语和符号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4 扩展式基础典型的型式包括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
2.1.5 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工程中的单桩基础大多数不设置承台,而是与立柱通过插接、法兰盘、预埋件等方式直接连接,或是桩基础与立柱成一体,如型钢桩、混凝土预制桩等。
2.1.6 根据工程中的实际应用情况,本规范包括两类岩石地基中的锚杆基础,一类是植筋锚杆基础,指的是采用类似混凝土植筋工艺施工,在岩石中成小孔并灌注胶粘剂锚固的锚杆;另一类是岩石锚杆基础,指的是采用凿岩设备成孔,孔径一般在60mm~150mm之间,灌注砂浆或细石混凝土锚固的锚杆。
2.1.7 我国这几年光伏发电工程项目中应用较多直径较小、长度较短的桩基础,包括螺旋桩和灌注桩。螺旋桩桩杆直径一般为76mm,叶片直径多在200mm左右,灌注桩直径多为150mm~300mm,桩长一般不超过5m,这类桩的承载力性能、构造要求、检测方法同常规直径、长度的桩相比有其特殊性,本规范将其界定为微型短桩。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对微型桩的定义不太一致: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把直径小于或等于250mm的桩称为小直径桩;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把桩身截面尺寸小于或等于300mm的桩纳入微型桩的范围;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规定树根桩的直径宜为150mm~400mm;欧洲标准(BS EN14199:2005)把直径小于300mm的钻孔灌注桩和直径不大于150mm的打入桩定义为微型桩。结合上述规范的规定以及工程中的实际应用情况,本规范将微型短桩界定为桩径或边长小于或等于300mm,桩长小于或等于5m的桩。
2.1.8 螺旋桩起源于十九世纪英国,由于其施工不受季节影响、无须土方开挖、钻孔,施工后无须养护,在国外已被广泛应用于港口、桥梁、管线、房建等建设领域,在国内近几年已在光伏发电站工程中被广泛应用。螺旋桩的施工方式为通过在桩顶施加扭矩,靠螺旋叶片与土体的咬合而旋拧钻入土中。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岩土工程条件和上部支架结构对基础的要求是基础设计前应取得的基本资料,场区的运输条件、材料供应、施工季节、工期要求等也会影响基础设计方案的选择。另外,支架基础的设计宜借鉴附近类似工程地质条件下以往工程的经验,有条件时应收集相关资料。
3.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条文中明确了支架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的确定原则,并区分光伏和光热发电站对支架基础的结构重要性系数进行了规定。支架基础起到支撑上部支架的作用,因此其设计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上部支架结构的设计安全等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支架基础的设计等级按照基础设计的复杂性和技术难度确定,并应考虑由于地基基础问题对支架结构及其附着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可能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由于光伏发电站的支架结构较为简单,荷载明确,其基础设计的难度一般不大,且由于地基基础的问题对支架结构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不致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无特殊要求时可将光伏发电站支架基础的设计安全等级确定为丙级,这与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规定光伏支架的安全等级为三级是相适应的。对于特殊的光伏发电站支架基础以及光热发电站支架基础,其设计安全等级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3.0.4 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规定,一般光伏组件支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相应的本规范规定光伏支架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5年。对于采用特殊光伏组件的以及太阳能光热发电站支架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电站的设计使用年限确定。
3.0.5 本条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角度对支架基础的设计和施工提出要求。土石方的挖填是太阳能发电站建设中最重要的潜在环境影响因素之一,应减少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地表植被和表层土对防止水土流失和防风固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西北戈壁地区的表层一般分布有一层板结状态的土,是经过多年物理、化学、生物作用形成的,一旦被破坏,恢复相当困难,应注重保护。一般太阳能发电站支架设计使用年限较短,支架基础的设计和施工应着眼于电站的全寿命周期,不但要考虑建设期对环境的保护,还要考虑可能给运营期带来的不良影响,考虑运营期结束后场地恢复再利用的需要,包括场地恢复的技术难度、经济成本、环境代价等。
3.0.6 规范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的原则是一致的。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技术进步的手段可以更好地实现对环境的保护,提高施工效率,缩短施工工期,解决特殊地形、地质条件下基础施工困难等难题。在太阳能发电站中采用常规的基础形式,如混凝土扩展式基础,存在以下三方面的不利因素:①无论是混凝土材料的生产还是施工过程中的土方开挖,都不可避免地对环境造成大量的破坏,在一些生态脆弱地区甚至会影响生态的恢复;②现浇混凝土基础施工工序多,需养护,不利于施工质量和工期的控制;③电站运营期结束之后进行场地恢复时的二次开挖和废弃混凝土基础的处理势必会增加额外的环境和经济代价。因此在太阳能发电站项目中应尽可能地减少混凝土基础的使用。螺旋桩和打(压)入式型钢桩的施工无须开挖土方,无须养护,具有绿色环保、施工便捷的特点,场地恢复时只需反向拧出或拔出即可,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且废旧钢材仍具有可观的回收价值,因此特别适用于作为太阳能发电站支架的基础。近年来,国内光伏发电站中已广泛采用螺旋桩基础,积累了大量的工程经验,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打(压)入式型钢桩,可以做到立柱与基础一体化,施工更为便捷,占地更小,结构性能也更优,在国外已被广泛采用,具有很好的推广价值。
3.0.7 基础工程涉及岩土工程的范畴,应遵循理论导向的指导原则,但又不能单纯依靠理论计算,工程实践经验或工程实体试验资料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条规定,对于桩基础和锚杆基础,正式施工前宜进行现场试验。本条所提的“现场试验”是指现场实体性的试验,即尺寸与工程原型基本相同的试验,不是指常规勘察中的原位测试。由于太阳能发电站一般占地面积较大,场区内的岩土工程条件可能存在较大的区别,因此现场试验的地点应具有代表性。
3.0.8 规定支架基础结构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为30年的满足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为C25的要求确定的。
3.0.9 支架基础结构采用的原材料和成品构件在进场时均应按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验收,以防止不合格材料混入工程建设中。为防止已经验收合格的建筑材料在仓储过程中发生性能改变,需要根据建筑材料的性质来确定防雨、防潮、防刮、防撞、防锈措施。
4 场地评价与岩土勘察
5 设 计
6 施 工
7 质量检验与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