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 107-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echanical splicing of steel reinforcing bars
JGJ 107-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07-2016,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0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22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接头性能要求;4.接头应用;5.接头型式检验;6.接头的现场加工与安装;7.接头的现场检验与验收。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余热处理钢筋、热轧光圆钢筋和不锈钢钢筋采用机械连接的相关规定;2.增加了套筒原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的有关规定,以及采用45号钢冷拔或冷轧精密无缝钢管时,应进行退火处理的相关规定;3.调整了Ⅰ级接头强度判定条件,由“断于钢筋”和“断于接头”分别调整为“钢筋拉断”和“连接件破坏”;4.增加了对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结构,接头应选用带疲劳性能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和认证接头产品的要求;5.增加了接头型式检验中有关疲劳性能的检验要求;6.取消了现场工艺检验进行复检的有关规定;7.增加了对现场丝头加工质量有异议时可随机抽取接头试件进行极限抗拉强度和单向拉伸残余变形检验;8.增加了部分不适合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抽取接头试件的场合,采取见证取样的有关规定;9.增加了接头验收批数量小于200个时的抽样验收规则;10.增加了对已获得有效认证的接头产品,验收批数量可扩大的有关规定;11.增加了工程现场对接头疲劳性能进行验证性检验的有关规定;12.修改了接头残余变形测量标距;13.增加了附录A.3接头试件疲劳试验方法;14.修改了附录B接头型式检验报告式样及部分内容。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建研建硕(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州市红翔银亮钢有限公司
桂林三力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科联技术发展中心
德士达建材(广东)有限公司
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鼎锐钢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二航钢筋连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硕发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徐瑞榕 刘永颐 宋杰 郁竑 刘子金 钱冠龙 徐升桥 彭运动 李智斌 薛慧立 南建林 李大宁 吴晓星 王辉绵 王洪斗 季钊徐 陈儒发 许慧 田保中 胡玉斌 李军 白建平 钟庆明 史雪山 赖志勇 胡军 王洋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沙志国 李本端 黄祝林 刘立新 张显来 吴广彬 郝志强 高东明 张超琦 高俊峰 张俊生 张玉玲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中钢筋机械连接的应用,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机械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用于机械连接的钢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 《钢筋混凝土用不锈钢钢筋》YB/T 4362及《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的规定。
1.0.4 钢筋机械连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接头性能要求
3 接头性能要求
3.0.1 接头设计应满足强度及变形性能的要求。
3.0.2 钢筋连接用套筒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的有关规定;套筒原材料采用45号钢冷拔或冷轧精密无缝钢管时,钢管应进行退火处理,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对钢管强度限值和断后伸长率的要求。不锈钢钢筋连接套筒原材料宜采用与钢筋母材同材质的棒材或无缝钢管,其外观及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棒》GB/T 1220、《结构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5的规定。
3.0.3 接头性能应包括单向拉伸、高应力反复拉压、大变形反复拉压和疲劳性能,应根据接头的性能等级和应用场合选择相应的检验项目。
3.0.4 接头应根据极限抗拉强度、残余变形、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以及高应力和大变形条件下反复拉压性能,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其性能应分别符合本规程第3.0.5条~第3.0.7条的规定。
3.0.5 Ⅰ级、Ⅱ级、Ⅲ级接头的极限抗拉强度必须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 接头极限抗拉强度
注:1 钢筋拉断指断于钢筋母材、套筒外钢筋丝头和钢筋镦粗过渡段;
2 连接件破坏指断于套筒、套筒纵向开裂或钢筋从套筒中拔出以及其他连接组件破坏。
3.0.6 Ⅰ级、Ⅱ级、Ⅲ级接头应能经受规定的高应力和大变形反复拉压循环,且在经历拉压循环后,其极限抗拉强度仍应符合本规程第3.0.5条的规定。
3.0.7 Ⅰ级、Ⅱ级、Ⅲ级接头变形性能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 接头变形性能
3.0.8 对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结构构件,设计应根据钢筋应力幅提出接头的抗疲劳性能要求。当设计无专门要求时,剥肋滚轧直螺纹钢筋接头、镦粗直螺纹钢筋接头和带肋钢筋套筒挤压接头的疲劳应力幅限值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普通钢筋疲劳应力幅限值的80%。
3.0.9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有关规定。
4 接头应用
4 接头应用
4.0.1 接头等级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结构中要求充分发挥钢筋强度或对延性要求高的部位应选用Ⅱ级或Ⅰ级接头;当在同一连接区段内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为100%时,应选用Ⅰ级接头。
2 混凝土结构中钢筋应力较高但对延性要求不高的部位可选用Ⅲ级接头。
4.0.2 连接件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的规定,且不应小于0.75倍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和15mm的较大值。必要时可对连接件采取防锈措施。
4.0.3 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宜相互错开。钢筋机械连接的连接区段长度应按35d计算,当直径不同的钢筋连接时,按直径较小的钢筋计算。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的面积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头宜设置在结构构件受拉钢筋应力较小部位,高应力部位设置接头时,同一连接区段内Ⅲ级接头的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25%,Ⅱ级接头的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50%。Ⅰ级接头的接头面积百分率除本条第2款和第4款所列情况外可不受限制。
2 接头宜避开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的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应采用Ⅱ级接头或Ⅰ级接头,且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50%。
3 受拉钢筋应力较小部位或纵向受压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可不受限制。
4 对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结构构件,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50%。
4.0.4 对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结构,接头应选用包含有疲劳性能的型式检验报告的认证产品。
5 接头型式检验
5 接头型式检验
5.0.1 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1 确定接头性能等级时;
2 套筒材料、规格、接头加工工艺改动时;
3 型式检验报告超过4年时。
5.0.2 接头型式检验试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每种类型、级别、规格、材料、工艺的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型式检验试件不应少于12个;其中钢筋母材拉伸强度试件不应少于3个,单向拉伸试件不应少于3个,高应力反复拉压试件不应少于3个,大变形反复拉压试件不应少于3个;
2 全部试件的钢筋均应在同一根钢筋上截取;
3 接头试件应按本规程第6.3节的要求进行安装;
4 型式检验试件不得采用经过预拉的试件。
5.0.3 接头的型式检验应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进行,当试验结果符合下列规定时应评为合格:
1 强度检验:每个接头试件的强度实测值均应符合本规程表3.0.5中相应接头等级的强度要求;
2 变形检验:3个试件残余变形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实测值的平均值应符合本规程表3.0.7的规定。
5.0.4 型式检验应详细记录连接件和接头参数,宜按本规程附录B的格式出具检验报告和评定结论。
5.0.5 接头用于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构件时,接头的型式检验应按表5.0.5的要求和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进行疲劳性能检验。
表5.0.5 HRB400钢筋接头疲劳性能检验的应力幅和最大应力
5.0.6 接头的疲劳性能型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取直径不小于32mm钢筋做6根接头试件,分为2组,每组3根;
2 可任选本规程表5.0.5中的2组应力进行试验;
3 经200万次加载后,全部试件均未破坏,该批疲劳试件型式检验应评为合格。
6 接头的现场加工与安装
7 接头的现场检验与验收
7 接头的现场检验与验收
7.0.1 工程应用接头时,应对接头技术提供单位提交的接头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查与验收,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所用接头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
2 连接件产品设计、接头加工安装要求的相关技术文件;
3 连接件产品合格证和连接件原材料质量证明书。
7.0.2 接头工艺检验应针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钢筋进行,施工过程中更换钢筋生产厂或接头技术提供单位时,应补充进行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类型和型式接头都应进行工艺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单向拉伸极限抗拉强度和残余变形;
2 每种规格钢筋接头试件不应少于3根;
3 接头试件测量残余变形后可继续进行极限抗拉强度试验,并宜按本规程表A.1.3中单向拉伸加载制度进行试验;
4 每根试件极限抗拉强度和3根接头试件残余变形的平均值均应符合本规程表3.0.5和表3.0.7的规定;
5 工艺检验不合格时,应进行工艺参数调整,合格后方可按最终确认的工艺参数进行接头批量加工。
7.0.3 钢筋丝头加工应按本规程第6.2节要求进行自检,监理或质检部门对现场丝头加工质量有异议时,可随机抽取3根接头试件进行极限抗拉强度和单向拉伸残余变形检验,如有1根试件极限抗拉强度或3根试件残余变形值的平均值不合格时,应整改后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加工。
7.0.4 接头安装前的检验与验收应满足表7.0.4的要求。
表7.0.4 接头安装前检验项目与验收要求
7.0.5 接头现场抽检项目应包括极限抗拉强度试验、加工和安装质量检验。抽检应按验收批进行,同钢筋生产厂、同强度等级、同规格、同类型和同型式接头应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500个也应作为一个验收批。
7.0.6 接头安装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纹接头安装后应按本规程第7.0.5条的验收批,抽取其中10%的接头进行拧紧扭矩校核,拧紧扭矩值不合格数超过被校核接头数的5%时,应重新拧紧全部接头,直到合格为止。
2 套筒挤压接头应按验收批抽取10%接头,压痕直径或挤压后套筒长度应满足本规程第6.3.3条第3款的要求;钢筋插入套筒深度应满足产品设计要求,检查不合格数超过10%时,可在本批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接头中抽取3个试件做极限抗拉强度试验,按本规程第7.0.7条进行评定。
7.0.7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应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做极限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当3个接头试件的极限抗拉强度均符合本规程表3.0.5中相应等级的强度要求时,该验收批应评为合格。当仅有1个试件的极限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仍有1个试件的极限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该验收批应评为不合格。
7.0.8 对封闭环形钢筋接头、钢筋笼接头、地下连续墙预埋套筒接头、不锈钢钢筋接头、装配式结构构件间的钢筋接头和有疲劳性能要求的接头,可见证取样,在已加工并检验合格的钢筋丝头成品中随机割取钢筋试件,按本规程第6.3节要求与随机抽取的进场套筒组装成3个接头试件做极限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验收批合格评定应符合本规程第7.0.7条的规定。
7.0.9 同一接头类型、同型式、同等级、同规格的现场检验连续10个验收批抽样试件抗拉强度试验一次合格率为100%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为1000个;当验收批接头数量少于200个时,可按本规程第7.0.7条或第7.0.8条相同的抽样要求随机抽取2个试件做极限抗拉强度试验,当2个试件的极限抗拉强度均满足本规程第3.0.5条的强度要求时,该验收批应评为合格。当有1个试件的极限抗拉强度不满足要求,应再取4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仍有1个试件极限抗拉强度不满足要求,该验收批应评为不合格。
7.0.10 对有效认证的接头产品,验收批数量可扩大至1000个;当现场抽检连续10个验收批抽样试件极限抗拉强度检验一次合格率为100%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为1500个。当扩大后的各验收批中出现抽样试件极限抗拉强度检验不合格的评定结果时,应将随后的各验收批数量恢复为500个,且不得再次扩大验收批数量。
7.0.11 设计对接头疲劳性能要求进行现场检验的工程,可按设计提供的钢筋应力幅和最大应力,或根据本规程表5.0.5中相近的一组应力进行疲劳性能验证性检验,并应选取工程中大、中、小三种直径钢筋各组装3根接头试件进行疲劳试验。全部试件均通过200万次重复加载未破坏,应评定该批接头试件疲劳性能合格。每组中仅一根试件不合格,应再取相同类型和规格的3根接头试件进行复检,当3根复检试件均通过200万次重复加载未破坏,应评定该批接头试件疲劳性能合格,复检中仍有1根试件不合格时,该验收批应评定为不合格。
7.0.12 现场截取抽样试件后,原接头位置的钢筋可采用同等规格的钢筋进行绑扎搭接连接、焊接或机械连接方法补接。
7.0.13 对抽检不合格的接头验收批,应由工程有关各方研究后提出处理方案。
附录A 接头试件试验方法
附录B 接头试件型式检验报告式样
附录B 接头试件型式检验报告式样
B.0.1 接头试件型式检验报告应包括下列两部分:
1 接头试件技术参数。包括接头类型、材料、规格、尺寸、构造与工艺参数。
2 接头试件力学性能。
B.0.2 直螺纹接头型式检验报告宜按表B.0.2-1、表B.0.2-2的式样执行。
表B.0.2-1 直螺纹接头型式检验试件的技术参数
注:1 型式检验试件用套筒应有代表性,应从某生产检验批中随机抽样,检验单位应记录套筒表面标记。
2 套筒尺寸精确至0.1mm。
表B.0.2-2 直螺纹接头型式检验试件力学性能
注:破坏形式可分为:钢筋拉断(包括钢筋母材、钢筋丝头或镦粗过渡段拉断)、连接件破坏(包括套筒拉断、套筒纵向开裂、套筒与钢筋拉脱,其他组件破坏)。
B.0.3 锥螺纹接头型式检验报告宜按表B.0.3-1、表B.0.3-2的式样执行。
表B.0.3-1 锥螺纹接头型式检验试件技术参数
注:1 型式检验试件用套筒应有代表性,应从某生产检验批中随机抽样,检验单位应记录套筒表面标记。
2 套筒尺寸精确至0.1mm。
表B.0.3-2 锥螺纹接头型式检验试件力学性能
注:破坏形式可分为:钢筋拉断(包括钢筋母材、丝头或镦粗过渡段拉断)、连接件破坏(包括套筒拉断、套筒纵向开裂、套筒与钢筋拉脱,其他组件破坏)。
B.0.4 挤压接头型式检验报告宜按表B.0.4-1、表B.0.4-2的式样执行。
表B.0.4-1 挤压接头型式检验试件技术参数
注:尺寸精确到0.1mm。
表B.0.4-2 挤压接头型式检验试件力学性能
注:破坏形式可分为:钢筋拉断、连接件破坏(包括套筒拉断、套筒纵向开裂、套筒与钢筋拉脱)。
本规程用词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2 《不锈钢棒》GB/T 1220
3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
4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
5 《金属材料 疲劳试验 轴向力控制方法》GB/T 3075
6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
7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
8 《结构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5
9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
10 《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
11 《钢筋混凝土用不锈钢钢筋》YB/T 4362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 107-2016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6,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2月22日以第104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程在《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0版基础上修订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施工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是徐瑞榕、刘永颐、郁红、李本端、张承起、薛慧立、钱冠龙、刘子金、李大宁、吴成材。
本规程的修订是在国内大量应用钢筋机械连接工程实践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背景下进行的。近年来市场上大量应用冷轧精密无缝钢管制作钢筋连接用套筒,这类冷加工钢管强度高、延性低,低温性能差,如果缺乏必要的性能控制,有可能成为质量隐患。急需在行业标准中对材料、性能、加工工艺作出相关规定;原标准中没有明确接头疲劳性能的检验制度和验收规则,可执行性较差,需要增加相关条款;近年来不锈钢钢筋机械连接已在港珠澳大桥等重点工程中应用,标准需要补充不锈钢钢筋机械连接的相关规定;此外,钢筋机械接头现场验收制度方面,需要做相应改进,并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相关规定按接头认证和非认证产品规定不同的验收制度。本规程主要修订内容已在本规程前言中列入。
本规程修订前和修订阶段,编制组成员单位对近年来钢筋机械连接技术的进展与存在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对接头疲劳性能和变形性能还补充了相关试验,为规程修订提供了重要依据。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程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程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1.0.2 本规程对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性能要求、接头应用、接头的现场加工与安装以及接头的现场检验与验收作出统一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配套应用,以确保各类机械接头的质量和合理应用。除建筑工程外,一般构筑物(包括电视塔、烟囱等高耸结构、容器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及公路和铁路桥梁、大坝、核电站等其他工程结构,可参考本规程。
本规程发布实施后,各类钢筋机械接头,如套筒挤压接头、锥螺纹接头、直螺纹接头等均应遵守本规程规定。钢筋套筒灌浆接头有特殊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有关规定。
1.0.3 本条规定了用于机械连接的钢筋的适用标准,增加了采用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和不锈钢钢筋的相关规定。我国不锈钢钢筋的行业标准已颁布实施,不锈钢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已在港珠澳大桥等工程中应用,本规程根据国内应用不锈钢钢筋的经验,制定了不锈钢钢筋采用机械连接的有关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2.1.5 介绍了钢筋机械连接、接头、连接件、套筒和钢筋丝头等术语的定义。
按本定义,常用的钢筋机械接头类型如下:
①套筒挤压接头:通过挤压力使连接件钢套筒塑性变形与带肋钢筋紧密咬合形成的接头。
②锥螺纹接头:通过钢筋端头特制的锥形螺纹和连接件锥螺纹咬合形成的接头。
③镦粗直螺纹接头:通过钢筋端头镦粗后制作的直螺纹和连接件螺纹咬合形成的接头。
④滚轧直螺纹接头:通过钢筋端头直接滚轧或剥肋后滚轧制作的直螺纹和连接件螺纹咬合形成的接头。
⑤套筒灌浆接头:在金属套筒中插入单根带肋钢筋并注入灌浆料拌合物,通过拌合物硬化而实现传力的钢筋对接接头。
⑥熔融金属充填接头:由高热剂反应产生熔融金属充填在钢筋与连接件套筒间形成的接头。
后两种接头主要依靠钢筋表面的肋和介入材料水泥浆或熔融金属硬化后的机械咬合作用,将钢筋中的拉力或压力传递给连接件,并通过连接件传递给另一根钢筋。
某些机械连接接头为满足接头的不同功能,是由套筒及其他多个组件合成的,连接件是包括套筒在内的多个组件的总称。
上述不同类型接头按构造与使用功能的差异可区分为不同型式,如常用直螺纹接头又分为标准型、异径型、正反丝扣型,加长丝头型等不同接头型式。用户可根据工程应用的需要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选用。
2.1.6~2.1.10 介绍了机械连接接头长度、接头极限抗拉强度、残余变形和接头试件最大力下总伸长率、接头面积百分率等术语的定义。
“机械连接接头长度”术语明确了各类钢筋机械连接的接头长度,主要用于接头试件反复拉压试验中变形测量标距的确定。
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含义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中钢筋最大力总伸长率的含义相同,代表接头试件在最大力下在规定标距内测得的弹塑性应变总和。由于接头试件的最大力有时会小于钢筋的极限抗拉强度,故其要求指标与钢筋有所不同。
接头面积百分率为同一连接区段内有机械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当直径不同的钢筋连接时,按直径较小的钢筋面积计算。
2.2 符 号
符号fstk为钢筋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钢筋屈服强度和极限抗拉强度分别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中的钢筋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Rm值相当。本标准主要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名称和符号体系。
3 接头性能要求
3 接头性能要求
3.0.1 接头应满足强度及变形性能方面的要求并以此划分性能等级。
3.0.2 本条规定套筒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的有关规定。近年来工程中连接套筒的原材料较多采用45号钢冷拔或冷轧精密无缝钢管,俗称光亮管,这类加工钢管的内应力很大,如不进行退火处理,其延伸率很低,有质量隐患,工程应用中套筒也容易开裂,产品标准《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对这种管材的使用除做了“应退火处理”的明确规定外,尚应满足强度不大于800MPa和断后伸长率不小于14%的规定。本规程重申产品标准对这类管材应进行退火处理的要求是要提醒广大用户重视对这类管材应用的质量控制。
3.0.3 接头单向拉伸时的强度和变形是接头的基本性能。高应力反复拉压性能反映接头在风荷载及小地震情况下承受高应力反复拉压的能力。大变形反复拉压性能则反映结构在强烈地震情况下钢筋进入塑性变形阶段接头的受力性能。
上述三项性能是进行接头型式检验的基本检验项目。抗疲劳性能则是根据接头应用场合有选择性的试验项目。
现场工艺检验则要求检验单向拉伸残余变形和极限抗拉强度。
3.0.4 本条规定:接头应根据极限抗拉强度、残余变形、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以及高应力和大变形条件下反复拉压性能,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性能等级。
Ⅰ级接头:连接件极限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被连接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1倍,残余变形小并具有高延性及反复拉压性能。
Ⅱ级接头:连接件极限抗拉强度不小于被连接钢筋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残余变形较小并具有高延性及反复拉压性能。
Ⅲ级接头:连接件极限抗拉强度不小于被连接钢筋屈服强度标准值的1.25倍,残余变形较小并具有一定的延性及反复拉压性能。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的型式较多,受力性能也有差异,根据接头的受力性能将其分级,有利于按结构的重要性、接头在结构中所处位置、接头面积百分率等不同的应用场合合理选用接头类型。
3.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对《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0版中Ⅰ级接头的合格判定条件作了修订。原条文对套筒处外露螺纹和镦粗过渡段的强度要求与连接件的强度要求相同,均应达到1.1倍钢筋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工程实践表明,滚轧接头断于钢筋外露螺纹时要达到上述要求是困难的,因为不少钢筋的自身强度就达不到1.1倍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钢筋丝头的加工质量再好,也不可能提高钢筋母材强度。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近年来国产HRB400级钢筋的统计资料,统计样本共计128276件,拉伸极限强度平均值为620.5MPa,标准差38.5MPa,变异系数0.061,按此数据计算,钢筋极限抗拉强度低于1.1×540=594MPa的比例将高达24.5%。施工现场为避免滚轧外露螺纹处拉断,部分施工企业采取将钢筋丝头做短或不出现外露螺纹,这样就无法实现钢筋丝头在套筒中央位置对顶以减少残余变形;部分施工单位则刻意采购高极限强度钢筋来降低接头抽检不合格率,这也是不可取的,因为高极限强度钢筋通常会伴随更高的屈服强度,钢筋实际屈服强度明显高于设计强度是有害的,它会增加抗弯构件极限受压区高度,或超出设计规范规定的框架梁受压区高度限值,降低构件塑性转动能力,从而降低结构延性;参考美国、日本、法国相关标准和ISO对接头强度的规定,其最高等级接头大都要求不小于钢筋极限抗拉限强度标准值。这次修订做出了上述调整。调整后的Ⅰ级接头,连接件破坏时仍然要求达到1.1倍极钢筋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连接件破坏包括:套筒拉断、套筒纵向开裂、钢筋从套筒中拔出以及组合式接头其他组件的破坏。
3.0.6 接头在经受高应力反复拉压和大变形反复拉压后仍应满足不小于钢筋极限抗拉强度要求,保证钢筋发挥其延性。
3.0.7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在拉伸和反复拉压时会产生附加的塑性变形,卸载后形成不可恢复的残余变形(国外也称滑移slip),对混凝土结构的裂缝宽度有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控制接头的残余变形性能。本规程规定单向拉伸和反复拉压时用残余变形作为接头变形控制指标。
本规程规定施工现场工艺检验中应进行接头单向拉伸残余变形的检验,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型式检验与现场接头质量脱节的弊端,对提高接头质量有重要价值;但另一方面,如果残余变形指标过于严格,现场检验不合格率过高,会明显影响施工进度和工程验收,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参考编制组近年来完成的6根带钢筋接头梁和整筋梁的对比试验结果后,制定了表3.0.7中的单向拉伸残余变形指标,Ⅰ级接头允许在同一构件截面中100%连接、u0的限值最严,Ⅱ、Ⅲ级接头由于采用50%接头面积百分率,故限值可适当放松。
高应力与大变形条件下的反复拉压试验是对应于风荷载、小地震和强地震时钢筋接头的受力情况提出的检验要求。在风载或小地震下,钢筋尚未屈服时,应能承受20次以上高应力反复拉压,并满足强度和变形要求。在接近或超过设防烈度时,钢筋通常都进入塑性阶段并产生较大塑性变形,从而能吸收和消耗地震能量;机械连接接头在经受反复拉压后易出现拉、压转换时接头松动,因此要求钢筋接头在承受2倍和5倍于钢筋屈服应变的大变形情况下,经受(4~8)次反复拉压,满足强度和变形要求。这里所指的钢筋屈服应变是指与钢筋屈服强度标准值相对应的应变值,εyk对国产400MPa级和500MPa级钢筋,可分别取εyk=0.00200和εyk=0.00250。
3.0.8 将原条文中“动力荷载”修改为“重复荷载”,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保持一致。
对承受重复荷载的工程结构,由于结构跨度、活载、呆载和配筋等的差异,结构中钢筋的最大应力和应力幅变化范围比较大,疲劳检验时采用的钢筋应力幅和最大应力宜由设计单位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确定。本规程编制组在规程修订期间曾对热轧带肋钢筋机械接头的疲劳性能进行了验证性试验,绘制了剥肋滚轧直螺纹接头和镦粗直螺纹接头的S-N曲线,建立了应力幅和疲劳次数的对数线性方程。试验结果表明钢筋接头的疲劳性能均低于钢筋母材疲劳性能,规程编制组综合了本次试验与国内以往热轧带肋钢筋机械接头的疲劳试验成果,确定了几种热轧带肋钢筋机械接头的疲劳应力幅折减系数。其中,剥肋滚轧直螺纹接头的疲劳性能最好,疲劳应力幅限值接近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规定的钢筋疲劳应力幅限值的0.85,镦粗直螺纹钢筋接头和带肋钢筋挤压接头的疲劳性能稍差,可按0.80取值。为简化疲劳性能检验规则,剥肋滚轧直螺纹钢筋接头、镦粗直螺纹钢筋接头和带肋钢筋套筒挤压接头的疲劳应力幅限值统一要求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普通钢筋疲劳应力幅限值的80%。
4 接头应用
4 接头应用
4.0.1 接头的分级为结构设计人员根据结构的重要性及接头的应用场合选用不同等级接头提供条件。本规程根据国内钢筋机械连接技术发展成果以及以往设计习惯,规定了一个最高质量等级的Ⅰ级接头。必要时,这类接头允许在结构中除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外的任何部位使用,且接头百分率不受限制。这条规定为解决某些特殊场合需要在同一截面实施100%钢筋连接创造了条件,如地下连续墙与水平钢筋的连接;滑模或提模施工中垂直构件与水平钢筋的连接;装配式结构接头处的钢筋连接;钢筋笼的对接;分段施工或新旧结构连接处的钢筋连接等。
接头分级有利于降低套筒材料消耗和接头成本,有利于施工现场接头抽检不合格时,可按不同等级接头的应用部位和接头面积百分率限制确定是否降级处理。
本规程中的Ⅰ级和Ⅱ级接头均属于高质量接头,在结构中的使用部位均可不受限制,但允许的接头面积百分率有差异。
4.0.2 本条规定接头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比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要求有所放松,由“应”改为“宜”。这是因为机械连接中连接件的截面较大,一般比钢筋截面积大10%~30%或以上,局部锈蚀对连接件的影响不如对钢筋锈蚀敏感。此外,由于连接件保护层厚度是局部问题,要求过严会影响全部受力主筋的间距和保护层厚度,在经济上、实用上都会造成一定困难,故适当放宽,必要时也可对连接件进行防锈处理。考虑不同环境条件下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要求差异很大,本条由《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0版中“不得小于15mm”,修改为“不得小于0.75倍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和15mm的较大值”。必要时可对接头连接件进行防腐处理。
4.0.3 本条给出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宜相互错开和接头连接区段长度为35d的规定。接头百分率关系到结构的安全、经济和方便施工。本条规定综合考虑了上述三项因素,在国内钢筋机械接头质量普遍有较大提高的情况下,放宽了接头使用部位和接头面积百分率限制,从而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既方便了施工又可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尤其对某些特殊场合解决在同一截面100%钢筋连接创造了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大于50%,Ⅱ级接头可以在抗震结构中的任何部位使用。
4.0.4 钢筋接头的疲劳性能与接头产品的加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关系密切,承接有钢筋疲劳要求的接头技术提供单位应该具有较高技术和管理水平,要求具有认证机构授予的包括疲劳性能在内的接头产品认证证书。此条“包含有疲劳性能的型式检验报告”,系指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接头疲劳性能检验,且接头类型应与工程所使用的接头类型一致,型检有效期可覆盖接头施工周期。通过产品的型式检验和认证机构每年对接头技术提供单位产品疲劳性能的抽检、管理制度和技术水平的年检,监督其接头产品质量,在此基础上,可适当减少接头疲劳性能的现场检验要求。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产品认证工作在国内已开展多年,产品的认证依据(产品标准)、认证规则与认证机构均已齐备。本条规定的实施将促进钢筋连接的质量管理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同时为建设单位选用优质钢筋接头产品供货单位提供参考依据。
5 接头型式检验
5 接头型式检验
5.0.1、5.0.2 本条规定了何时和如何进行接头型式检验。其主要作用是对各类接头按性能分级。经型式检验确定其等级后,工地现场只需进行现场检验。当现场接头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其原因不明,对型式检验结论有重大怀疑时,上级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提出重新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由于型式检验比较复杂和昂贵,对各类型钢筋接头如滚轧直螺纹接头或镦粗直螺纹接头,只要求对标准型接头进行型式检验。
此外,相同类型的直螺纹接头或锥螺纹接头用于连接不同强度级别(如500MPa、400MPa)的钢筋时,可以选择其中较高强度级别的钢筋进行接头试件的型式检验,在连接套筒的尺寸、材料、内螺纹以及现场丝头加工工艺均不变的情况下,500MPa级钢筋接头的型式检验报告可以替代400MPa级钢筋接头型式检验报告使用,反之则不允许。
钢筋母材强度试验用来判别接头试件用钢筋的母材性能和钢筋牌号。
根据检测单位反馈意见,检测部门不具备监督、管理接头安装的能力和职能,本条取消了型式检验试件应散件送达检验单位的规定。型式检验试件应确保未经过预拉,因为预拉可消除大部分残余变形。本条要求检测单位参照本规程附录B式样详细记录型式检验试件连接件和接头参数,以便施工现场钢筋接头产品的校核与验收。
5.0.3 接头的强度要求是强制性条款,型式检验的强度合格条件是每个试件均应满足表3.0.5的规定;接头试件最大力下总伸长率和残余变形测量值比较分散,用三个试件的平均值作为检验评定依据。
5.0.5 接头的疲劳性能检验是选择性检验项目。接头用于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构件时,接头技术提供单位应按本规程表5.0.7和附录A第A.3节的规定,补充疲劳性能型式检验,提供有效型式检验报告。
表5.0.5中的三组应力是根据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中表4.2.6-1的疲劳应力参数乘以接头疲劳应力幅限值的折减系数0.8后,选择应力比fD值在0.25~0.30,0.45~0.50,0.70~0.75三档范围内的疲劳应力参数取整后确定的,便于用户根据工程中的实际应力比ρ值选择相近的一组应力进行疲劳检验。
由于目前本规程编制组完成的接头疲劳的试验数据,都是采用热轧带肋钢筋的,没有其他牌号钢筋的试验数据,因此,表5.0.5给出的数据都是针对HRB400热轧带肋钢筋,包括HRB400E。HRB500及HRB500E热轧带肋钢筋接头目前还没有可靠试验数据。
5.0.6 本条给出了疲劳性能型式检验的试件数量、规格和合格评定标准。考虑到钢筋接头类型多,强度等级和直径规格多,疲劳试验耗时长、费用高,确定对疲劳性能型式检验的数量和规格要求时需要兼顾安全与经济两方面因素。大直径钢筋的疲劳性能通常低于小直径钢筋的疲劳性能,工程中有疲劳性能要求的结构,其常用钢筋直径大都在32mm及以下,选择较大直径32mm钢筋接头进行疲劳性能型式检验是偏于安全的。此外,本条和本规程7.0.11条的相关规定都基于接头疲劳寿命为200万次作出的规定。对于有更高疲劳寿命要求(如500万次或1000万的次)的工程结构,应对疲劳检验的应力幅、最大应力和疲劳次数作适当调整。
6 接头的现场加工与安装
7 接头的现场检验与验收
7 接头的现场检验与验收
7.0.1 本条是加强施工管理重要的一环。强调接头技术提供单位应提交全套技术文件,应包括:
1 工程所用接头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
2 连接件产品设计、接头加工安装要求的相关技术文件;例如钢筋连接操作规程企业标准,套筒产品企业标准等;
3 连接件产品合格证和连接件原材料质量证明书等内容,这些都是施工现场钢筋接头加工、安装和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
接头有效型式检验报告系指报告中接头类型、型式、规格、钢筋强度和接头性能等级等技术参数应与工程中使用的接头参数一致,尤其应核对丝头螺纹与套筒螺纹参数的一致性,以及报告有效期应能覆盖工程的工期。
提交上述文件,便于质量监督部门随时检查、核对现场套筒产品和丝头加工质量。包括核对工程所用套筒原材料品种,采用45号钢冷拔或冷轧精密无缝钢管(俗称光亮管)制作的套筒,应验证钢管原材料是否进行过退火处理并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中对钢管强度限值和断后伸长率的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冷拔或冷轧精密无缝钢管》GB/T 3639规定,上述标准中δ5应修改为A)。
7.0.2 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应对不同钢厂的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主要检验接头技术提供单位采用的接头类型(如剥肋滚轧直螺纹接头、镦粗直螺纹接头)和接头型式(如标准型、异径型等)、加工工艺参数是否与本工程中进场钢筋相适应,以提高实际工程中抽样试件的合格率,减少在工程应用后发现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施工过程中如更换钢筋生产厂、改变接头加工工艺或接头技术提供单位,应补充进行工艺检验。此外,本规程2010年版开始在现场工艺检验中增加了残余变形检验的要求,这是控制现场接头加工质量、克服钢筋接头型式检验结果与施工现场接头质量严重脱节的重要措施;某些钢筋机械接头尽管其强度满足了规程要求,接头残余变形不一定能满足要求,尤其是螺纹套筒与钢筋丝头尺寸不匹配或螺纹加工质量较差时;增加本条要求后可以促进接头加工单位的自律,或淘汰一部分技术和管理水平低的接头加工企业。本条修订时,删除了工艺检验的复检规则,主要考虑工艺检验与验收批检验的性质差异,工艺检验不合格时,允许调整工艺后重新检验而不必按复检规则对待。
7.0.3 本条是新增条款。钢筋丝头加工的质量检验主要依靠加工单位自检。为加强监督,监理或质检部门对现场丝头加工质量有异议时,可随机抽取接头试件进行极限抗拉强度和单向拉伸残余变形试验。本条规定有利于增强加工单位的自律,进一步提高钢筋机械接头质量水平。
7.0.4 本条明确接头安装前应进行的检验项目和验收要求。规定了接头安装前应重点检查套筒标志和套筒材料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一致性。套筒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有明显标志并具可追溯性,应检查套筒适用的钢筋强度等级以及与型式检验报告的一致性,应能够反映连接件适用的钢筋强度等级、类型、型式、规格,是否有可以追溯产品原材料力学性能和加工质量的生产批号和厂家标识,当出现产品不合格时可以追溯其原因以及区分不合格产品批次并进行有效处理。本条规定对钢筋连接件生产单位提出了较高的质量管理要求。
7.0.5 接头按验收批进行现场检验。同验收批条件为:同钢筋生产厂、同强度等级、同规格、同类型、同型式接头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不足此数时也按一批考虑。
7.0.6 本条规定接头安装后的检验项目和验收规则。螺纹接头主要检验拧紧扭矩;套筒挤压接头主要检查压痕处直径或挤压后套筒长度和钢筋插入套筒长度。本条规定,当该验收批挤压接头的上述外观尺寸检验不合格时,该验收批的极限抗拉强度检验取样可从上述外观尺寸检验不合格的接头中抽样。通常情况下,从外观尺寸检验不合格的挤压接头中取样,可提高不合格接头的检出率,也有利于排除对接头质量的怀疑。
7.0.7、7.0.8 针对工程实践中具体情况,在保持现场接头抽检的代表性和随机性的原则下,原规程第7.0.7条内容基本不变,由强制性条文改为一般性条文。并增加第7.0.8条,对某些不宜在工程中随机截取接头试件的情况作了特殊规定,允许进行见证取样,在现场监理和质检人员全程监督下,在已加工好检验合格的钢筋丝头中随机割取钢筋试件与随机抽取的接头连接件组装接头试件,避免了个别情况下不宜现场割取试件的困惑。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验收批中“仅”有1个试件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允许进行复检,出现2个或3个抗拉强度不合格试件时,应直接判定该组不合格,不再允许复检。
7.0.9 本条规定连续10个验收批抽样试件抗拉强度试验一次合格率为100%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为1000个;考虑到大多数中小规模工程中同一验收批的接头数量较少,本次修订中增加了验收批数量不足200个时的抽检与验收规则,适当减少接头抽检数量是合理的,不会影响接头质量的有效评定。
7.0.10 本条为新增条款。接头产品通过认证,说明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完善,辅以认证机构每年对其进行年检和监督,产品稳定性比较高。因此,经认证的接头产品其现场抽检的验收批数量可以适当扩大。这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国内部分规范、标准也有类似的相关规定。
7.0.11 钢筋接头疲劳试验的耗时比较长,费用昂贵。经过接头疲劳性能型式检验和产品认证后的钢筋接头产品,可适当减少现场疲劳检验要求。对规模较小的承受重复荷载的工程,设计可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接头的疲劳性能检验。工程规模较大,设计要求进行现场钢筋接头疲劳性能检验场合,本条规定:应选择大、中、小三种钢筋规格的接头试件进行现场检验。选择大、中、小三种有代表性的钢筋接头做疲劳性能检验也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
7.0.12 本条规定,允许现场截取接头试件后,在原接头部位采用的几种补接钢筋的方法,利于施工现场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现场抽检。
7.0.13 规定由工程有关各方研究后对抽检不合格的钢筋接头验收批提出处理方案。例如:可在采取补救措施后再按本规程第7.0.5条重新检验;或设计部门根据接头在结构中所处部位和接头百分率研究能否降级使用;或增补钢筋;或拆除后重新制作以及其他有效措施。
附录A 接头试件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