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 JGJ/T 128-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fety of frame scaffold with steel tubules in construction
JGJ/T 128-201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 第20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128-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7月3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5]27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构配件;4.荷载;5.设计计算;6.构造要求;7.搭设与拆除;8.检查与验收;9.安全管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修订了构配件的技术要求;2.补充了门式脚手架的安全等级;3.调整了作业脚手架及支撑架的设计计算;4.调整了构造要求,根据不同的门式脚手架类型和安全等级满足相应的构造要求。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汛路228号;邮政编码:312028)。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湖南金峰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南大学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葛兴杰 谢兴长 张有闻 高林 杨棣柔 解金箭 任占厚 刘明生 时炜 陈杰刚 施仁华 杨建军 王兰英 孙炎云 陶冶 孙威 裘国荣 俞国方 李鹏 倪华君 黄德海 张建强 陈新双 孙国勋 李峰 李灿峰 李华英 钱建芳 罗国庆 王世晔 远芳 康宸 陈贵荣 王邦国 刘培龙 杜伟飞 石新波 包丽丽 赵淼 宋煜 陈国清 周靓 孙洪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郭正兴 栾景阳 耿洁明 应惠清 于海洋 高峰 王峰 卓新 刘新玉 姜传库 阎琪 赵安全 刘源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门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施工、使用与安全管理,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中采用门架及配件搭设的作业脚手架、支撑架的设计、施工、使用与安全管理。
1.0.3 门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施工、使用与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构配件
3 构配件
3.0.1 门架与配件的性能、质量、型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的规定。
3.0.2 周转使用的门架与配件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质量类别判定与处置。
3.0.3 门架立杆加强杆的长度不应小于门架高度的70%;门架宽度外部尺寸不宜小于800mm;门架高度不宜小于1700mm。
3.0.4 门式脚手架所用门架及配套的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中规定的普通钢管,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宜采用规格为
42mm×2.5mm的钢管,也可采用直径
48mm×3.5mm的钢管;相应的扣件规格也应分别为
42mm、
48mm或
42mm/
48mm。钢管外径、壁厚、外形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4的规定。当门架钢管与需进行设计计算的水平杆等钢管壁厚存在负偏差时,应按钢管的实际壁厚进行计算。水平加固杆、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的材质与规格应与门架配套,其承载力不应低于门架立杆。
表3.0.4 钢管外径、壁厚、外形允许偏差
3.0.5 门架钢管不得接长使用。当门架钢管壁厚存在负偏差时,宜选用热镀锌钢管。
3.0.6 门架与配件规格、型号应统一,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应有生产厂商的标志,其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使用带有裂纹、折痕、表面明显凹陷、严重锈蚀的钢管;
2 冲压件不得有毛刺、裂纹、明显变形、氧化皮等缺陷;
3 焊接件的焊缝应饱满,焊渣应清除干净,不得有未焊透、夹渣、咬肉、裂纹等缺陷。
3.0.7 当交叉支撑、锁臂、连接棒等配件与门架相连时,应有防止退出松脱的构造,当连接棒与锁臂一起应用时,连接棒可不受此限。水平架、脚手板、钢梯与门架的挂扣连接应有防止脱落的构造。
3.0.8 铸造生产的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要求;钢板冲压生产的扣件质量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板冲压扣件》GB 24910的要求。连接外径为
42mm/
48mm钢管的扣件应有明显标记。
3.0.9 底座和托座应经设计计算后加工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座和托座的承载力极限值不应小于40kN;
2 底座的钢板厚度不应小于6mm,托座U型钢板厚度不应小于5mm,钢板与螺杆应采用环焊,焊缝高度不应小于钢板厚度,并宜设置加劲板;
3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螺杆直径应与门架立杆钢管直径配套,插入门架立杆钢管内的间隙不应大于2mm;
4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螺杆与可调螺母啮合的承载力应高于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的承载力,螺母厚度不应小于30mm,螺母与螺杆的啮合齿数不应少于6扣;
5 可调托座和可调底座螺杆宜采用实心螺杆;当采用空心螺杆时,壁厚不应小于6mm,并应进行承载力试验。
3.0.10 连墙件宜采用钢管或型钢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
3.0.11 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梁或悬挑桁架应采用型钢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B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用于固定型钢悬挑梁或悬挑桁架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中HPB300级钢筋的规定。
3.0.12 门架、配件及扣件的计算用表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采用。
4 荷 载
5 设计计算
6 构造要求
7 搭设与拆除
8 检查与验收
9 安全管理
9 安全管理
9.0.1 搭拆门式脚手架应由架子工担任,并应经岗位作业能力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9.0.2 当搭拆架体时,施工作业层应临时铺设脚手板,操作人员应站在临时设置的脚手板上进行作业,并应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穿防滑鞋。
9.0.3 门式脚手架使用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0.4 门式脚手架作业层上的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门式作业脚手架同时满载作业的层数不应超过2层。
9.0.5 严禁将支撑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支承件等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严禁在门式作业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
9.0.6 6级及以上强风天气应停止架上作业;雨、雪、雾天应停止门式脚手架的搭拆作业;雨、雪、霜后上架作业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9.0.7 门式脚手架在使用期间,当预见可能有强风天气所产生的风压值超出设计的基本风压值时,应对架体采取临时加固等防风措施。
9.0.8 在门式脚手架使用期间,立杆基础下及附近不宜进行挖掘作业;当因施工需进行挖掘作业时,应对架体采取加固措施。
9.0.9 门式支撑架的交叉支撑和加固杆,在施工期间严禁拆除。
9.0.10 门式作业脚手架在使用期间,不应拆除加固杆、连墙件、转角处连接杆、通道口斜撑杆等加固杆件。
9.0.11 门式作业脚手架临街及转角处的外侧立面应按步采取硬防护措施,硬防护的高度不应小于1.2m,转角处硬防护的宽度应为作业脚手架宽度。
9.0.12 门式作业脚手架外侧应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网间应严密。
9.0.13 门式作业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工地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及作业脚手架接地、防雷措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执行。
9.0.14 在门式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和其他动火作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的规定,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设专人监护。
9.0.15 不得攀爬门式作业脚手架。
9.0.16 当搭拆门式脚手架作业时,应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9.0.17 对门式脚手架应进行日常性的检查和维护,架体上的建筑垃圾或杂物应及时清理。
9.0.18 通行机动车的门式作业脚手架洞口,门洞口净空尺寸应满足既有道路通行安全界线的要求,应设置导向、限高、限宽、减速、防撞等设施及标志。
9.0.19 门式支撑架在施加荷载的过程中,架体下面严禁有人。当门式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排除;当出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应停止架上作业,撤离作业人员,并应由专业人员组织检查、处置。
附录A 门架、配件质量分类
附录B 计算用表
附录B 计算用表
B.0.1 门架几何尺寸及杆件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MF1219系列门架几何尺寸及杆件规格应符合表B.0.1-1的规定。
表B.0.1-1 MF1219系列门架几何尺寸及杆件规格
注:表中门架代号含义同现行行业产品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
2 MF0817、MF1017系列门架几何尺寸及杆件规格应符合表B.0.1-2的规定。
表B.0.1-2 MF0817、MF1017系列门架几何尺寸及杆件规格
注:表中门架代号含义同现行行业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
B.0.2 门架、配件的重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MF1219系列门架、配件的重量宜符合表B.0.2-1的规定。
表B.0.2-1 MF1219系列门架、配件的重量
注:表中门架与配件的代号同现行行业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
2 MF0817、MF1017系列门架、配件的重量宜符合表B.0.2-2的规定。
表B.0.2-2 MF0817、MF1017系列门架、配件的重量
注:表中门架与配件的代号同现行行业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
B.0.3 扣件规格及重量应符合表B.0.3的规定。
表B.0.3 扣件规格及重量
B.0.4 门式脚手架用钢管截面几何特性应符合表B.0.4的规定。
表B.0.4 门式脚手架用钢管截面几何特性
B.0.5 门架的稳定承载力设计值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MF1219系列门架的稳定承载力设计值的计算参数应符合表B.0.5-1的规定。
表B.0.5-1 MF1219系列门架的稳定承载力设计值的计算参数
注:i为门架立杆换算截面回转半径(cm);λ为门架立杆换算长细比;φ为门架立杆稳定系数。
2 MF0817、MF1017系列门架的稳定承载力设计值的计算参数应符合表B.0.5-2的规定。
表B.0.5-2 MF0817、MF1017系列门架的稳定承载力设计值的计算参数
注:i为门架立杆换算截面回转半径i(cm);λ为门架立杆换算长细比;φ为门架立杆稳定系数。
B.0.6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φ应符合表B.0.6的规定。
表B.0.6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φ
附录C 门式脚手架检查验收表
附录C 门式脚手架检查验收表
C.0.1 门式作业脚手架的检查验收宜按表C.0.1的规定进行记录。
表C.0.1 门式作业脚手架检查验收记录表
C.0.2 门式支撑架的检查验收宜按表C.0.2的规定进行记录。
表C.0.2 门式支撑架检查验收记录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4《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6《碳素结构钢》GB/T 700
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
8《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9《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
10《钢丝绳夹》GB/T 5976
11《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
12《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13《钢板冲压扣件》GB 24910
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1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1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17《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
18《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
JGJ/T 128-2019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128-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7月30日以第207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哈尔滨工业大学、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湖南金峰金属构件有限公司、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大学、浙江省绍兴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主要起草人员是张有闻、葛兴杰、徐崇宝、秦春芳、施仁华、张文元、王荣富、姜庆远、解金箭、任占厚、时炜、陈杰刚、远芳、杨卫东、杨棣柔、杨建军、余永志、陶冶、金吉祥、王海波、陈伟军。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和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本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本条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依据,也是门式钢管脚手架设计与施工需遵循的基本原则。
1.0.2 条文对本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条文中所述的以门架及配件搭设的作业脚手架、支撑架是指门式作业脚手架、门式支撑架。
门式作业脚手架包括落地门式作业脚手架、以门架搭设的悬挑脚手架、架体结构采用门架搭设的建筑施工用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门式作业脚手架主要是承受施工荷载,为建筑施工作业提供安全防护和作业平台。
门式支撑架包括混凝土模板满堂支撑架、结构安装满堂支撑架、装饰装修及设备管道安装满堂作业架。门式支撑架承受施工荷载和建筑结构件荷载(装饰装修及设备管道安装满堂作业架只有施工荷载),为建筑施工作业提供支撑和安全防护作业平台。
2 术语和符号
3 构配件
3 构配件
3.0.1 门架及其配件的品种、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标志等细则及型号表示方法,在现行行业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中均有规定,应按其执行。
3.0.2 周转使用的门架、配件在每完成一个搭设和拆除周期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查维修,在检查时,对其质量类别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判定。
3.0.3 门架立杆加强杆的长度对保证门架的稳定承载力起着重要作用,其长度值过小会使门架的稳定承载力值降低,因此本标准规定了最小长度值。门架的宽度、高度是根据国内施工现场使用的情况确定的。
3.0.4 目前,施工现场应用的门架与配件的钢管外径、壁厚与现行国家标准《焊接钢管尺寸及单位长度重量》GB/T 21835的规定有所不同,考虑到新旧标准的接续,《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1999尚未修订,以及在市场中大量流通的门架产品的使用,本标准推荐使用的门架钢管直径和壁厚仍与原标准相同。待《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1999标准修订后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对钢管外径、壁厚、外形允许偏差作严格规定,是为了保证门架承载力及刚度。本标准中要求“钢管的壁厚存在负偏差时,应按钢管的实际壁厚进行计算”是指钢管的壁厚存在负偏差时,应按钢管的实际壁厚计算钢管的横截面积、惯性矩等设计计算参数。
试验表明,脚手架的承载能力是由稳定条件控制的,脚手架失稳破坏时钢管的临界应力值一般低于100N/mm2,采用高强度钢材不能充分发挥其强度,采用Q235级钢比较经济合理,因此本标准及《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1999中提出使用Q235级钢的钢管。工程实践证明,采用焊接钢管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焊接钢管的成本比无缝钢管低,更为经济。德国、英国等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也使用焊接钢管。
3.0.5 因门架所用钢管壁厚较薄,接长焊接时易出现夹渣、咬肉等缺陷,所以本标准规定门架钢管不得接长使用。壁厚存在负偏差时,如门架钢管发生锈蚀,则可能会明显降低门架的承载力,所以本标准提出“宜选择热镀锌钢管”。
3.0.6 只有在门架与配件的规格、型号一致、配套统一的情况下,才能搭设方便快捷,满足各种组架工艺和施工要求。要使门架与配件具有良好的互换性,只有在门架与配件的制作精度达到一定水平的条件下才能实现,条文中的规定“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是强调门架与配件的制作质量要达到产品标准质量要求。
门架与配件在实际工程中重复使用次数较多,如果不进行妥善保管,较易出现各类外观质量缺陷。本条对门式脚手架构配件的外观质量提出了详细要求。
3.0.7 交叉支撑、锁臂、连接棒是门架组装时的主要连接件,交叉支撑、锁臂是挂在门架立杆锁柱上的,锁柱外端应有止退卡销。连接棒与门架立杆组装时一般带有止退的插销,无插销时应使用锁臂。水平架、脚手板、钢梯与门架连接是采用挂扣式连接的,挂钩直接挂扣在门架横杆上,挂钩前端有防止脱落的卡紧装置。
3.0.8 连接
42钢管的扣件性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要求。同时连接
42mm与
48mm钢管的扣件,为便于分辩,生产厂家应作出明显标记。
3.0.9 底座和托座是门式脚手架中的主要受力构件,本条文规定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1 底座和托座应经设计计算后加工制作。使用者应根据底座和托座的允许设计承载力来选择使用,不得超载使用。
2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的螺杆与可调螺母啮合的承载力应高于可调底座或可调托座的承载力,螺杆与螺母啮合部位是可调底座或可调托座的薄弱环节,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
3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的螺杆除需满足插入门架立杆钢管的长度不小于150mm外,还需满足螺杆外径与门架立杆钢管内径的配合间隙不大于2mm。这是避免其配合间隙过大而产生偏心受力。
4 当采用钢管制作螺杆时,应保证钢管具有足够的壁厚,使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本标准规定钢管壁厚不应小于6mm。
3.0.10 连墙件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刚性杆件,提倡应用可周转使用的工具式连墙件。
3.0.11 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支撑结构采用型钢制作,可方便施工,有利于周转使用。要求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选用HPB300级钢筋制作,是为了防止发生锚固筋脆断。
4 荷 载
5 设计计算
6 构造要求
7 搭设与拆除
8 检查与验收
9 安全管理
9 安全管理
9.0.1 本标准要求搭拆门式脚手架应由专业架子工担任,是为了保证搭设质量和搭设安全。
9.0.2 搭拆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在临时铺设的脚手板上作业,临时铺设的脚手板可只在搭拆作业人员站位处设置。搭拆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防护手套,在作业时,应佩戴齐全。
9.0.3 门式脚手架在使用前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主要是让作业人员明确:在施工过程中遵守本标准的规定,不允许随意拆除连墙件、水平加固杆、斜撑杆、剪刀撑等加固杆件,不得超载使用等。
9.0.4 不得超载是指门式脚手架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及材料存放荷载、机械设备荷载等可变荷载和永久荷载的总和不应超过荷载设计值。如果门式脚手架作业层上的实际荷载值超过荷载设计值,将会危及架体的使用安全。
9.0.5 在门式作业脚手架架体上固定门式支撑架、拉缆风绳、固定架设混凝土泵管等设施或设备,会使架体超载、受力不清晰、产生振动等,而危及门式作业脚手架的使用安全,或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9.0.6 门式脚手架的搭拆作业和搭设后的使用均受天气气候的影响,条文所述恶劣天气情况下,脚手架的搭拆和使用均不够安全,因此本标准规定应停止作业。
9.0.7 门式脚手架的风荷载是按10年重现期的基本风压值计算的,在我国沿海台风多发地区、内陆山口地区等有时会出现强风天气,使瞬间风压值超出设计的基本风压值,因此,本标准要求在门式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当遇有上述情况时,对架体应采取临时加固或临时拆除安全网等防风措施。任一风速下的风压值计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计算。
9.0.8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在挖掘作业中或挖掘作业后,门式脚手架发生沉陷或倒塌。脚手架使用的周期相对较长,施工现场经常出现为赶进度而交叉施工的情况,当脚手架地基内及其附近有设备管道、窨井等设施需开挖施工时,应错开脚手架使用周期。脚手架在使用期间,应始终保持其地基平整坚实。如因工程施工工期需要,需在门式脚手架立杆基础下及其影响范围内开挖,应对架体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进行开挖作业。
9.0.9 经试验证明,在不采取其他增强措施的情况下,门式支撑架不设(拆除)交叉支撑时,其承载力降低30%~46%。交叉支撑和剪刀撑、水平加固杆等加固杆件是保证支撑架稳定的主要构件,在施工中,一旦部分或全部拆除,就可能会使架体产生局部或整体失稳而破坏,或严重降低架体的承载力。
9.0.10 本条规定不允许拆除门式作业脚手架的杆件,是因为这些杆件都是保证架体稳定的主要构件,不可随意拆除。
9.0.11 在邻近学校、公园、市区道路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区域搭设门式作业脚手架时,在其外侧立面包括转角处应采取硬防护措施,硬防护的高度、宽度应严格依照本条规定执行,防止高空坠物引起安全事故。
9.0.12 门式作业脚手架外侧张挂密目式安全网,网间要严密,是安全施工的要求,安全网应绑扎牢固。
9.0.13 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防雷接地等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9.0.14 因为门式脚手架上可燃物较多,在架体上进行电气焊和其他动火作业,极易引起火灾,所以在门式脚手架上动火作业时,应有防火措施,并应有专人监护。
9.0.15 由于交叉支撑的刚度较差,沿架体攀爬易使交叉支撑杆件变形,另外,也极不安全。
9.0.16 搭拆门式脚手架的操作过程中,由于部分构配件是处于待紧固(或已部分拆除)的不稳定状态,极易落物伤人,因此,在搭设或拆除作业时需要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监护,非操作人员不得入内。
9.0.17 对门式脚手架要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是为了保证架体使用安全。对架体上的垃圾、杂物等及时清理是为了避免落物伤人或超载。
9.0.18 门式作业脚手架洞口通行机动车时,应注意洞口的净空尺寸满足车辆通行的要求,并在显著的位置设置标志,必要时可在洞口前设置限高限宽的安全防护设施。
9.0.19 门式支撑架在施加荷载的过程中,架体杆件处于受力变形的不稳定状态,此时架体下部有人是极不安全的。
门式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有意外情况,如部分架体或个别构件发生严重变形或架体出现某种异常情况。当出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其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可能是多种因素叠加而产生的,因此,遇有此种情况时,应果断停止架上作业,撤离架上作业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置。千万不可采取边加固边施工的做法(特别是混凝土模板支撑架的浇筑混凝土作业),架体上部和架体下部都有作业人员的情况是极其危险的。
附录A 门架、配件质量分类
附录A 门架、配件质量分类
A.1 门架与配件质量类别及处理规定
A.1.1 本附录将门架及配件外观质量分A、B、C、D四类,对每类按不同情况作出保养、维修保养、试验后确定类别和报废处理等四种不同处理方法。
A类属于外观检查有轻微变形、损伤或锈蚀,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安全承载。所以,门架及配件在清除表面粘附砂浆、泥土等污物,除锈后可以使用。重新涂刷油漆属于经常性的保养工作。
B类属于外观检查有一定程度变形、损伤、锈蚀,用肉眼或器具量测可见,该类门架及配件将影响正常使用和安全承载,所以应经矫正、平整、更换部件、修复、补焊、除锈、油漆等处理工作后方能继续使用。该类别除锈、油漆指用砂纸、铁刷等将锈除去,重新涂刷油漆。
C类指有片状剥落,锈蚀面积大(达总表面面积的50%以上),有锈坑,但无贯穿锈洞等严重锈蚀现象,这类门架及配件不能由外观确定承载能力,而应由试验确定其承载力。承载力试验方法按现行行业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的规定执行。
D类为有严重变形、损伤及锈蚀不可修复,或承载力不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规定的门架及配件,应做报废处理。损伤、裂纹是指主要受力杆件(立杆、横杆等)有裂纹等,以及非主要部位、零件裂纹损伤严重,修复后仍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者。壁厚小于规定厚度,不满足承载力要求,属于不合格品。弯曲是指局部弯曲变形严重的死弯、硬弯,平整后仍有明显伤痕,会造成承载力严重削弱者。锈蚀严重是指有贯穿孔洞、大面积片状锈蚀深度超过钢管壁厚10%及以上或经试验承载力严重降低者。
A.1.2 条文中规定了门架及配件质量类别判定方法,按本标准表A.1.2-1~表A.1.2-5中规定项目判定。
附表中有关数值是在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参考相关标准给出的。
表中“—”表示无此项目指标。
附录B 计算用表
附录B 计算用表
本附录列出的表B.0.1-1、表B.0.1-2、表B.0.2-1、表B.0.2-2、表B.0.5-1、表B.0.5-2系根据国内通用的门架与配件编制的。在计算时应注意上述附表的适用条件。当所采用的门架、配件的尺寸、杆件规格、重量和材料性能与上述附表不同时,则应根据实际的门架、配件尺寸、重量、材料性能按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规定计算。
附录C 门式脚手架检查验收表
附录C 门式脚手架检查验收表
在门式作业脚手架和门式支撑架搭设过程中检查和搭设完工后验收检查中,均可按表C.0.1、表C.0.2记录。表中的检查项目是依据本标准的要求列出的,实际施工时,检查人员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检查内容有所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