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抗震性态设计通则(试用) CECS 160:2004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性态设计通则
(试用)
General rule for performance-based seismic design of buildings
CECS 160:2004
主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
哈尔滨工业大学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试用日期:2004年8月1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2)建标协字第34号文下达的任务,制订本通则。
本通则是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大项目(编号59895411)、地震科学联合基金“九五”重点项目(编号9507444)、中国地震局“九五”重点项目(编号95-05-01-04)和科学技术部项目(编号2001DEB20060)的研究基础上,经对美国、日本、欧洲和中国台湾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模式规范进行分析研究后,结合中国的抗震经验和研究成果,按基于性态的抗震设计思想编制的,反映了当代工程结构抗震设防的水平。从科研到编制经历了8年时间,有数十位工程抗震专家参与工作,先后举行过11次学术研讨会,召开过34次编制组工作会议。在定稿前,较广泛征求了国内专家的意见,并经专家审查会议通过。
根据国家计委[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批准发布协会标准《建筑工程抗震性态设计通则》,编号为CECS 160:2004,推荐给工程设计、施工、使用单位试用。
本通则是一本自愿采用的试用标准,主要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部分构筑物基于性态的抗震设计。本通则规定的抗震性态设计原则也适用于土木工程结构,可作为今后制订各类工程结构抗震性态设计标准的一种模式。
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首先应遵照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当建筑工程设计中需要试用基于性态的抗震设计时,或某些问题在现行国家标准中没有具体规定时,可以采用本通则的规定。
本通则中用黑体字印刷的条文是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条文,当采用本通则时,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工程抗震专业委员会CECS/TC29归口管理,由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哈尔滨市学府路29号,邮编150080)负责解释。在试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
哈尔滨工业大学
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谢礼立 王亚勇(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孝信 尹之潜 刘曾武 江近仁 陈键 范立础 周雍年 张克绪 张敏政 张耀春 洪峰 高光伊 高连玉 谢君斐 戴国莹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2004年5月25日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地震工作方针,适当增加居民稠密的建筑的抗震能力和改善重要设施的抗震性能,使其在地震时及地震后能基本保持预定的使用功能,使所有建筑结构在遭受地震袭击时对生命的危害和社会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制定本通则。
按本通则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当遭受本地区多遇地震、抗震设防地震或罕遇地震的影响时,能按设计要求保证安全,基本上实现其预定的功能目标。
1.0.2 本通则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大于0.40g)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隔震设计及其质量控制。
本通则第1~6章中有关抗震设计的基本原理、原则和方法,也可供其他土木工程(如桥梁、水工结构等)抗震设计参考应用。
注:1 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低于7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小于0.10g的一户和两户独立的住宅可不遵守本通则的规定;
2 位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小于0.05g的地震区的建筑物只须遵守本通则第6.1.4条(2)款对A类建筑的规定;
3 无人居住的临时建筑可不遵守本通则的规定。
1.0.3 新建和改、扩建的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承建人应提交供确认已符合这些要求的设计文件:
(1)新建建筑应符合本通则的全部要求。结构系统(包括基础、框架、墙、楼面和屋盖等部件)的分析和设计应符合本通则第5章和第6章的有关要求。结构、结构构件及其材料应符合本通则第7章至第11章的设计和施工要求。建筑、电气和机械系统,包括租用人和房主改建的构件设计应符合本通则第12章的规定。
(2)现有建筑的改、扩建部分,如在结构上独立于现有建筑结构,应符合本通则对新建建筑的规定。
(3)改、扩建部分在结构上不独立于现有建筑结构时,应同时符合下列三个要求,否则整个建筑应符合本通则对新建建筑的相应要求:
1)改、扩建部分符合本通则对新建建筑结构的要求;
2)改、扩建后现有建筑结构中的任一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不增加,或构件在承受增加的地震作用后仍符合本通则的有关规定;
3)改、扩建部分不应导致现有建筑结构任一结构构件抗震能力的降低,或构件的抗震能力不低于对新建建筑结构的抗震要求。
(4)当建筑的用途改变时,应符合相应建筑使用功能类别的抗震要求。
1.0.4 按本通则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和隔震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等中与本通则不相抵触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1.2 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引起的在结构及其地基上的动力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3 设计地震动参数 design ground motion parameters
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时程曲线、加速度场地设计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
2.1.4 抗震性态水平 aseismic performance levels
对所设计的建筑物,针对可能会遇到的特定设计地震作用规定的最低性态要求和容许的最大破坏(或变形)。
2.1.5 抗震设计类别 category of seismic design
根据设计地震动参数和建筑使用功能,对建筑设计的防御标准所作的分组。
2.1.6 抗震建筑重要性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importance for aseismic buildings
建筑抗震设计中,根据建筑遭遇地震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对建筑所作的分类。
2.1.7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basic design ground motion accelera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内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1.8 场地 site
工程群体所在地。大体相当于一个厂区、居民点或自然村的范围,同一类场地应具有相似的设计谱特征。
2.1.9 建筑场地设计谱 site dependent design spectrum
抗震设计中采用的,根据自由地面上取得的地震加速度记录,取阻尼比为0.05的绝对加速度反应谱值与地震动加速度峰值之比的统计平均值,经平滑化和规一化后形成的谱。
2.1.10 设计谱特征周期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design spec-tra
场地设计谱下降段起始点所对应的周期值。其数值受地震震级、震中距、场地类别等因素的影响。
2.2 符 号2.2 符 号
2.2.1 地震和地震动
I——地震烈度;
M——地震震级;
Tg——特征周期;
A——地震加速度;
g——重力加速度;
v——土层剪切波速度;
β——场地设计谱。
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
F——结构地震作用;
G——结构重力荷载;
SE——地震作用效应;
M——弯矩;
Mov——倾覆力矩;
V——剪力;
N——轴向力;
S——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T——扭矩;
σ——正应力;
τ——剪应力;
ε——正应变;
γ——剪应变;
u——侧移。
2.2.3 材料性能和结构抗力
f——材料强度(包括地基承载力);
m——质量;
ρ——质量密度;
γ——重力密度;
E——弹性模量;
G——剪变模量;
K——结构(构件)的刚度;
R——结构构件承载力。
注:对作用和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尚应加下标k。
2.2.4 几何参数
A——构件截面面积;
An——构件净截面面积;
As——钢筋截面面积;
b——构件截面宽度;
d——土层深度或厚度,钢筋直径;
h——计算楼层层高,构件截面高度;
l——构件长度或跨度;
t——抗震墙厚度,楼板厚度;
B——结构总宽度;
H——结构总高度,柱高度;
I——截面惯性矩;
L——结构总长度;
W——截面模量;
Wp——截面塑性模量。
2.2.5 计算系数
α——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v 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2.2.6 其他
i,j,m——序数;
n——总数,如楼层数,墙体数等;
P(·)——事件(·)的概率;
N——贯入锤击数;
T——结构自振周期;
Xji——位移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x方向相对位移);
Yji——位移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y方向相对位移);
w——结构自振圆频率。
3 抗震设计基本要求
3.1 抗震设防3 抗震设计基本要求
3.1 抗震设防
3.1.1 建筑结构应按本节要求确定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设计类别和建筑重要性类别,以明确其抗震设防的水平。
注:抗震设防指为使建筑工程在地震作用下能按设计要求实现预定功能所采取的防御措施。
3.1.2 建筑结构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建筑场地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点的地震动参数分区给出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或相应的抗震设防烈度,按照建筑重要性分类、场地设计谱和特征周期Tg的分区确定。
(2)对作过抗震设防区划或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城市、地区和厂矿,应按经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并根据建筑重要性类别确定抗震设计用的设计地震动参数。
(3)建筑场地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应按本通则第4章提供的方法确定。
3.1.3 抗震建筑使用功能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分为四个类别:
Ⅳ类,地震时或地震后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存放大量危险物品或有毒物品的建筑,一旦因地震破坏而导致这些物品的释放和外逸会给公众造成不可接受的危害。这些物品包括有毒的气体、爆炸物、放射性物品等。一些放有少量这样物品的实验室不列入此类。
Ⅲ类,地震后使用功能必须在短期内恢复的或对震后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建筑或入口稠密的建筑场所,如医院、学校、消防站、警察局、通讯中心、应急控制中心、救灾中心、发电厂、自来水厂、体育馆、大型影剧院、会议中心等。有些放有危险物品的设施,如果它们的外释范围能得到控制而且对公众的危害不大,也列入这一类,如炼油厂、芯片制造基地等。
Ⅱ类,除了Ⅳ类、Ⅲ类和Ⅰ类以外的建筑和设施均属此类。
Ⅰ类,地震时破坏不危及人的生命和不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建筑,如一般仓库等。
(2)不同使用功能类别的建筑在各级地震动水平下的最低抗震性态要求应按表3.1.3采用。
(3)当建筑有多种用途时,应取其最高的使用功能类别进行设计。
(4)当使用功能为Ⅳ类的抗震建筑的工作通道需要通过相邻建筑时,相邻建筑应符合Ⅳ类使用功能的要求。当工作通道与其他建筑的距离小于5.0m时,使用功能属于Ⅳ类的抗震建筑应对可能来自邻近建筑落下的碎片采取防护措施。
表3.1.3 各级地震动水平下的最低抗震性态要求
注:1 表中TMJ是由建筑重要性类别规定的年限,根据这个年限和给定的超越概率,可确定相应重要性类别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对重要性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取TMJ=50年;乙类的建筑,取TMJ=100年;甲类的建筑,取TMJ=200年。
2 充分运行指建筑和设备的功能在地震时或震后能继续保持,结构构件与非结构构件可能有轻微的破坏,但建筑结构完好。
3 运行指建筑基本功能可继续保持,一些次要的构件可能轻微破坏,但建筑结构基本完好。
4 基本运行指建筑的基本功能不受影响,结构的关键和重要部件以及室内物品未遭破坏,结构可能损坏,但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5 生命安全指建筑的基本功能受到影响,主体结构有较重破坏但不影响承重,非结构部件可能坠落,但不致伤人,生命安全能得到保障。
6 接近倒塌指建筑的基本功能不复存在,主体结构有严重破坏,但不致倒塌。
3.1.4 建筑的抗震设计类别。应根据设计地震动参数和建筑使用功能类别的要求,按表3.1.4确定。
表3.1.4 抗震设计类别
注:1 A>0.40g的情况应作专门研究;
2 抗震设计类别E为最高的抗震设计标准;抗震设计类别的应用,在以后相应章节具体规定。
3.1.5 抗震建筑重要性的分类,应根据建筑物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影响的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类别。具体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3.2 场地影响和地基基础3.2 场地影响和地基基础
3.2.1 场地应按对建筑抗震的影响,划分为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地段,应划为有利地段。
(2)软弱士、液化士、条状突出的山咀,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平面上分布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故河道、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及半填半挖地基等地段,应划为不利地段。
(3)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以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地段,应划为危险地段。
3.2.2 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择有利地段。
(2)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
(3)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当无法避开时,应对场地进行专门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性后方可建造。
(4)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
3.2.3 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有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采取措施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性。
(2)同一结构单元不应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上,当不可避免时,应设置防震缝。
(3)同一结构单元应采用同一类型基础,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宜设置在同一标高上。
3.3 抗震结构体系3.3 抗震结构体系
3.3.1 抗震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计类别、设计地震动参数、结构高度、场地、地基基础、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3.3.2 建筑的平面、立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平面、立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平面和沿竖向的质量分布和刚度变化宜均匀,相邻层的层间刚度不宜突变,平面内宜减小刚度中心与质量中心间的偏心距,避免产生扭转;
(2)相邻层的抗侧力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不宜突变,平面内同类抗侧力构件的承载力宜均匀;
(3)不宜采用自重大的水平悬臂结构。
3.3.3 抗震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简捷、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路线;传递路线中的构件及节点不应发生脆性破坏;
(2)应具备必要的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
(3)采用多道抗震防线,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不应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承载能力。
3.3.4 抗震结构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结构构件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和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和组合砌体柱等。
(2)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尺寸,配置纵向钢筋和箍筋,避免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锚固粘结的丧失先于构件破坏。
(3)预应力混凝土的抗侧力构件,一般情况应采用有粘结的预应力筋,并应有足够的非预应力钢筋,以保证结构具有必要的耗能能力;对采用预应力的桁架下弦和悬臂大梁,还应考虑竖向地震对预应力构件的不利影响。
(4)钢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尺寸,防止构件局部或整体失稳。
3.3.5 抗震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连接节点应有足够的延性。
(2)构件节点的承载力,不应低于其连接构件的承载力。
(3)预埋件的锚固承载力,不应低于其连接构件的承载力。
(4)装配式结构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5)预应力混凝土的预应力筋应在节点核心区外锚固。
(6)应避免钢结构节点部位地震时产生裂缝。
3.3.6 抗震支撑系统应能保证地震时结构的稳定和可靠地传递水平地震作用。
3.3.7 对体型复杂的构筑物或建筑及构筑物组联结构,应采取下列措施:
(1)当设置防震缝时,宜将结构分成规则的结构单元。
(2)当不设置防震缝时,宜对结构进行整体抗震计算;对薄弱部位,应采取提高抗震能力的措施。
3.4 非结构构件3.4 非结构构件
3.4.1 围护墙、封墙、装饰贴面等非结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其细部构造应使非结构构件能够适应地震时主体结构可能发生的大变形而不破坏。在人员出入口、通道及重要设备附近的非结构构件,应采取加强措施。
3.4.2 围护墙和隔墙,不宜采用半高的填充墙;当必须采用时,墙体与主体结构间应考虑其对框架柱的约束作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抗震不利因素。
3.5 材料与施工3.5 材料与施工
3.5.1 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3.5.2 结构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本通则各章的要求。
3.5.3 替代的材料和施工方法如经主管部门审定,对本通则所选的材料和施工方法进行变更是容许的,但应提供证据表明所建议的替代材料和方法能达到预期目的,至少在强度、耐久性和抗震性能上是等效的。
3.6 隔震建筑3.6 隔震建筑
3.6.1 采用隔震建筑,应根据建筑抗震设计类别、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条件、建筑结构方案和使用要求,对隔震与不隔震的结构体系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的综合对比分析后确定。
3.6.2 隔震建筑遭遇到相当于本地区各种强度的地震影响时,对其上部结构使用功能的要求,宜高于本通则对不隔震建筑的规定。
3.6.3 隔震建筑除由隔震器件连接基础与上部结构外,在建筑内的所有结构和构件以及管道均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适应隔震层在地震时可能产生的变形。
3.6.4 隔震建筑中,宜考虑方便于隔震器件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6.5 隔震建筑应确保隔震器件在地震中不致丧失稳定性。
3.7 质量控制3.7 质量控制
3.7.1 建筑结构的下列抗震系统应进行质量控制:
(1)抗震设计类别为C、D和E类建筑中的抗震系统;
(2)抗震设计类别为D和E类建筑中的其他特定抗震系统。
3.7.2 质量控制计划的制订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单位对本通则第3.7.1条规定的抗震系统应制订质量控制计划,并提交给业主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其内容应包括为确保施工符合质量控制要求所需进行的专门检查和专门试验项目。
(2)施工单位应在该计划实施之前向业主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书面说明。其内容应包括:
1)确认已经了解质量控制计划中所包含的要求;
2)提出符合该质量控制计划的实施措施,并在内部公布;
3)指定负责质量控制的人员及其职责。
3.7.3 业主应指定监理单位(或专职人员)根据质量控制计划对建筑工程抗震系统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监督抗震系统的专门检验项目是否已由具有资质的测试机构完成。专门检验项目包括:钢筋和预应力钢筋、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机械和电器设备以及隔震结构的系统试验。
3.7.4 工程监理人员(或专职人员)应定期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主、制定质量控制计划的设计单位以及施工负责人呈送检查进展报告,其中应列举尚未处理的质量问题和上次已报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处理各项质量问题。
3.7.5 工程竣工验收时,抗震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监理人员(或专职人员)应向业主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报告,证明所有检查过的工程确实已按质量控制计划完成,存在的质量问题也应在竣工报告中说明。
(2)施工单位应向业主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竣工报告,证明所有纳入抗震系统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均已确实按照质量控制计划规定的要求完成,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已经修复,对与规定不符的分项工程也应在竣工报告中说明。
3.8 强震观测系统3.8 强震观测系统
3.8.1 在设防烈度为7度、8度、9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0.15g)、0.20g(0.30g)、0.40g的地震区内高度分别超过160m、120m、80m的高耸建筑,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他建筑,在建筑设计时,应设置强震观测系统:
(1)指挥机构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2)甲类和部分乙类建筑(如通讯、电力枢纽)。
4 场地类别评定和地震影响系数
4.1 场地分类4 场地类别评定和地震影响系数
4.1 场地分类
4.1.1 建筑场地,一般情况应以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土覆盖层厚度为定量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场地类别。
4.1.2 场地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vse——场地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m/s);
d0——场地评定用的计算深度(m),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两者的较小值;
t——剪切波在地表与计算深度之间传播的时间(s);
d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厚度(m);
n——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分层数;
vs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剪切波速(m/s),可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规模,按本通则附录C确定。
4.1.3 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dov)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坚硬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2)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3)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2.5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4)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4.1.4 建筑场地的类别,应根据场地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应选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划分:
(1)根据表4.1.4确定场地类别。
表4.1.4 各类场地的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范围
(2)根据图4.1.4确定场地类别。
图4.1.4 场地类别划分
4.1.5 对于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地裂,并可能影响工程安全的场地,以及具有地震时可能发生液化、震陷的土层时,应进行专门评价。
4.2 建筑场地地震影响系数4.2 建筑场地地震影响系数
4.2.1 建筑场地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采用下列表达式:
式中 α——地震影响系数;
k——地震系数;
g——重力加速度;
A——设计地震加速度,按第4.2.2条的规定取值;
β——场地设计谱,其意义、形状及参数按第4.2.3条的规定确定。
4.2.2 不同重要性类别的建筑,相应于不同概率水准下的建筑场地的设计地震加速度A值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丙类建筑的建筑场地多遇地震、抗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的A值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抗震设防地震(50年超越概率为10%)的A值,应按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建筑所在地点给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A10(50年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
2)多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为63%)和罕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为5%)的A值可根据建筑场地所在地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A10值及地震危险性特征分区由表4.2.2-1取值。
表4.2.2-1 丙类建筑的建筑场地不同设防水准的A值
注:多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为63%;抗震设防地震:50年超越概率为10%;罕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为5%。
(2)甲类建筑的建筑场地的多遇地震(200年超越概率为63%)、抗震设防地震(200年超越概率为10%)和罕遇地震(200年超越概率为5%)的A值,可根据建筑所在地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A10值及地震危险性特征分区由表4.2.2-2取值。
(3)乙类建筑的建筑场地的多遇地震(100年超越概率为63%)、抗震设防地震(100年超越概率为10%)和罕遇地震(100年超越概率为5%)的A值,可根据建筑所在地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A10值及地震危险性特征分区由表4.2.2-3取值。
本通则附录A表中列出了我国主要城市的A10值、相应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地震危险性特征分区。
表4.2.2-2 甲类建筑的建筑场地不同设防水准的A值
注:多遇地震:200年超越概率为63%;抗震设防地震:200年超越概率为10%;罕遇地震:200年超越概率为5%。
表4.2.2-3 乙类建筑的建筑场地不同设防水准的A值
注:多遇地震:100年超越概率为63%;抗震设防地震:100年超越概率为10%;罕遇地震:100年超越概率为5%。
4.2.3 阻尼比为0.05的建筑结构的水平分量场地设计谱应按图4.2.3确定,其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4.2.3 场地设计谱
(1)场地设计谱的最大值βmax可取2.25;其最小值βmin不宜小于最大值的15%。
(2)场地设计谱短周期段界限值TA宜采用0.10s,有特殊要求时可作调整。
(3)场地设计谱下降段的指数θ宜采用0.9,有特殊要求时可在0.8~1.0之间取值。
(4)场地设计谱的特征周期Tg按本通则第4.2.4条的规定取值。
4.2.4 场地设计谱的特征周期Tg,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特征周期分区按下列方法取值:
(1)对于处在特征周期一区的建筑场地,特征周期直接根据场地的等效剪切波速度和要盖层厚度,直接由附录B的表取值;表中未列数值取相近数值间的插值。
(2)对于处在特征周期二区的建筑场地,特征周期应取一区相同场地的7/6倍。
(3)对于处在特征周期三区的建筑场地,特征周期应取一区相同场地的4/3倍。
(4)当设计地震加速度A≥0.2g,计算相应的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增加0.05s。
附录A列出了我国主要城市的特征周期分区。
4.2.5 竖向分量场地加速度设计谱的形状参数可按水平分量场地设计谱取值,竖向分量的设计地震加速度值,可取相应的水平分量数值的65%,或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值确定。当特征周期Tg大于0.5s时宜取0.5s。
4.2.6 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可按表4.2.6确定。
表4.2.6 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
注:g为重力加速度。
4.2.7 各类工程结构可根据需要对场地设计谱的形状参数作下列调整:
(1)对于含有软弱夹层的场地,经专门研究后其设计谱的特征周期可适当增大。
(2)当工程结构的阻尼比不等于0.05时,可按本通则附录D进行调整。
4.3 地震加速度时程4.3 地震加速度时程
4.3.1 建筑结构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应采用实际得到的记录和人工模拟的加速度记录。
4.3.2 选用实际地震加速度记录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1)根据建筑场地类别与建筑结构基本自振周期所处的频段,由本通则附录E表中所列推荐的设计地震动加速度时程选取2~3条地震记录。
(2)将所选地震加速度记录的峰值调整到与建筑场地设防地震动水准相应的设计加速度峰值,得到时程分析的设计地震加速度记录。
4.3.3 选择人工模拟加速度时程时,应以该场地设计谱为目标谱,其0.05阻尼比的反应谱与目标谱各周期点之间的最大差异,在T不大于3.0s时不宜大于15%,在T大于3.0s时不宜大于20%;平均差异不宜大于10%。
5 地基基础
5.1 一般规定5 地基基础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地基基础的抗震设计,主要包括:勘察范围、场地填土、边坡稳定、土层排水和沉降控制等的规定,以及对桩基的要求,对承载力和侧向土压力等的要求。
5.1.2 按本章规定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设计和质量控制时,尚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中与本章不相抵触的其他规定: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5.1.3 地基基础抗震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地基基础震害与地基土层的类别及分布有密切关系,而并非简单地与地震动水平成正比;应查清可能产生震害的原因和选择符合实际的分析方法,并结合工程经验作出震害评估;还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避免或减轻震害。
5.1.4 地基土的承载力,桩、墩或沉箱与土之间界面的承载力应足以支承地震力以外的所有规定荷载,并应适当考虑结构所能够承受的沉降。当承受包括本通财第6章规定的地震作用在内的荷载组合时,土的地震承载力的确定应考虑地震作用的短期性及在地震作用下土的速率效应和疲劳效应,使其在可接受的应变下足以抵抗所施加的荷载。如果天然地基不满足上述要求,则应按照抗震设计类别采用适当的方法加固地基或采用人工地基,如桩基、筏基等。
5.1.5 单独承受地震作用或承受与其他规定荷载相组合的地震作用时,基础部件的承载力及细部构造应符合本通则第7章至第10章规定的要求。基础部件的承载力不应低于无地震力时要求的承载力。
5.1.6 当地基中含有松至中密状态的饱和砂土(特别是粉砂和细砂)、低密度饱和粉土(特别是粘粒含量低于10%者)、含砾量低于80%的砂砾石、软粘土以及压密度低的填土等对地震作用敏感的土类时,设计应予特别注意。必须查清饱和砂土、粉土和砂砾石的分布和密实状态,对其液化势及危害性作出评估,并决定是否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必须查清软弱粘性土的分布和稠度状态,对地震引起的附加沉降及可能的危害作出评估。
5.1.7 同一结构单元应力求避免设置在软硬不均的地基上。当基础处于故河道边缘、半挖半填场地和其他岩性突变地段时,应对地震引起的不均匀附加沉降和可能的局部滑动及其危害作出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
5.1.8 地基基础抗震设计所采取的工程措施应与其静力设计的要求统一考虑。提高地基土体抗震能力的原则措施包括:增加土的密实度、增加覆盖压力、增强排水能力、降低地下水位等。
5.1.9 桩基础是一种抗震性能较好的基础,但必须经合理设计和严格施工。
5.2 A类和B类基础抗震设计5.2 A类和B类基础抗震设计
5.2.1 抗震设计为A类和8类建筑的基础应符合本章第5.1节的一般规定。
5.3 C类基础抗震设计5.3 C类基础抗震设计
5.3.1 抗震设计为C类建筑的基础应符合对抗震设计A类和B类基础的全部要求和本节的附加要求。
5.3.2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规定的二级勘察要求进行勘察。在勘察报告中应对规定的地震动水平引起的边坡失稳、液化、断裂或侧向扩展等所造成的地面破坏及其产生的潜在危害提出调查结果。
5.3.3 各个桩帽、钻孔支墩或沉箱应以系梁相互连接。所有系梁应能承受压力或拉力,其数值由梁两端的桩帽或柱荷载的较大者乘以k/4来确定(k为本通则第4.2.1条规定的地震加速度系数)。如果能证明由同一水平面上的钢筋混凝土梁或钢筋混凝土板,或适当的岩石、硬粘土、密实砾质土,或其他被认可的方法提供了等效的约束,则可不设系梁。
5.3.4 各类桩的设计、构造、制作、搬运和施工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二级安全等级的要求执行。
5.4 D类和E类基础抗震设计5.4 D类和E类基础抗震设计
5.4.1 抗震设计为D类和E类建筑的基础应符合对抗震设计C类基础的全部要求和本节的附加要求。
5.4.2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规定的一级勘察要求进行勘察并提供报告。报告应对由指定的地震动水平产生的边坡失稳、液化、断裂或侧向扩展所引起的地面破坏及其潜在的危害作出评估,还应对地下室墙和挡土墙上的侧向压力的数值加以确定。
5.4.3 建造在软弱地基土上的各个扩展基础应采用基础系梁连接,并应符合本通则第5.3.3条的规定。
5.4.4 各类桩的设计、构造、制作、搬运和施工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规定的一级安全等级的要求执行。
6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6.1 一般规定6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结构及其构件的抗震分析和设计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应包含能够提供足够承载力、刚度和耗能能力的完整抗侧向力和竖向力体系,以便在规定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变形界限内,抗御相应于抗震设防地震的设计地震加速度。本章第6.6.4条规定的结构,尚应符合高于设计地震加速度的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变形要求。地震动应假定可沿结构的任何方向发生。
(2)结构体系的抗震承载力和稳定性,应通过数学模型相对于设计地震加速度的作用效应来评定。除非另有要求,评定按线弹性分析进行,分析中地震作用及其沿结构高度的分布,按本章第6.2或6.3节的方法确定。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非弹性变形,按本章第6.6.5条规定的方法计算。结构构件的相应变形和内力,应根据本通则的规定确定。经批准的基于静力学和动力学一般原理的其他方法可用于确定地震作用及其分析。如采用其他方法,构件的相应内力和变形应采用与该方法一致的模型确定。
(3)各个构件应具有抵抗本通则规定的内力的足够承载力,连接应具有不小于被连接构件的承载力或能传递被连接构件的内力。结构的变形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4)结构体系应提供具有足够承载力和刚度的一条或多条连续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以便将所有的地震作用从作用点传递到最后的抗侧力点。基础的设计,应适应由设计地震加速度产生的地震作用或施加于结构的运动。在确定基础的设计准则时,应特别重视地震作用的动力性质、预期的地震动和结构的承载力和耗能能力的设计基本原则。
6.1.2 抵抗水平向和竖向地震作用的基本结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抗震体系的基本类型可分为:承重墙体系、框架体系、抗震墙或支撑框架体系、框架-抗震墙或支撑结构体系和倒摆式结构。每种类型又可根据用于抵抗水平地震作用的竖向构件的类型再作划分,各分体系按结构材料列于表6.1.2中。确定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构件内力和层间位移的结构影响系数和位移放大系数,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采用未包含在表6.1.2中所列类型的抗震体系时,应满足下述条件:能提供确定动力特性的分析和试验资料,并证明其侧向抗力和耗能能力与表6.1.2中所列抗震体系在结构影响系数和位移放大系数的取值等效。
对指定的各类抗震设计结构,抗震体系的特殊要求应符合本章第6.1.5条和本通则第7章至10章的规定。
(2)沿结构的两正交轴,可采用不同类型但材料相同或性态相近的抗震体系。抗震体系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楼层计算方向的结构影响系数,不应小于该层以上除屋顶小屋以外,相同计算方向抗震体系的最大结构影啊系数;
注:被支承结构体系的重量不大于结构重量的10%时,可作为例外处理。
2)本章第6.1.5条对具有较小结构影响系数的细部要求,应适用于具有不同结构影响系数所共有的结构构件。
表6.1.2 抗震体系的结构影响系数和位移放大系数
(3)抗震设计类别为B和C类的结构体系,应符合本通则第7章至第10章的最大适用高度。
(4)抗震设计类别为D和E类的结构体系,应符合第(3)款和下列附加要求:
1)对于未考虑作为抗震体系的较刚性构件所包围或相邻的框架,应使这些刚性构件的作用或失效不会削弱框架抵抗重力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设计中应考虑这些刚性构件对结构体系在按本章第6.2.8条确定层间位移时的影响。此外,当确定结构是否具有本章第6.1.3条定义的不规则类型时,应考虑这些构件的影响。
2)未包含在计算方向抗震体系中的每个结构构件,应具有足够的重力荷载承载力,并能够抵抗按本章第6.2.8条规定的层间位移所引起的弯矩和剪力。当确定这些构件的弯矩和剪力时,应考虑相邻刚性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对刚度的影响。
6.1.3 结构应根据平面的和竖向的体形,按下列准则划分为规则的或不规则的两种情况:
(1)对混凝土墙或砌体墙结构,由钢板、木结构板或类似的板型构件构成的横隔板应认为是柔性的;对采用结构板作为水平地震作用抗力的轻框架结构,由木结构板构成的横隔板应认为是刚性的;现浇和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楼、屋盖横隔板应认为是刚性的;普通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横隔板应认为是半刚性的。其他类型的横隔板,当横隔板的最大侧向变形大于相应楼层平均层间位移两倍以上时,应认为是柔性的。其计算应采用本通则第6.2节规定的地震作用。
(2)具有表6.1.3-1所列一个或一个以上特点的结构,应划分为平面不规则的结构,并应符合表6.1.3-1所列条款的要求。
(3)具有表6.1.3-2所列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特点的结构,应划分为竖向不规则的结构,并应符合表6.1.3-2所列条款的要求。
表6.1.3-1 平面不规则类型
表6.1.3-2 竖向不规则类型
注:1 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层间位移角不大于上层层间位移角130%的情形,表6.1.3-2中1a、1b或2类不规则不适用。此时的层间位移计算不必考虑扭转效应。结构顶部两层的层间位移角关系不必计算。
2 对于抗震设计类别为A、B、C或D类的一层或二层的结构,不必考虑表6.1.3-2中的1a、1b和2类不规则。
6.1.4 结构的地震作用分析,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1)任何结构均采用本章第6.3节的方法,或经批准的普遍接受的方法,包括采用经批准的场地特定谱。本章第6.3节关于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限制用于三维振型分析。
(2)抗震设计类别为A类的规则或不规则结构,应符合本章第6.1.5条(1)款的要求。
(3)抗震设计类别为B或C类的规则或不规则结构,采用本章第6.2节的底部剪力法进行分析,或用更精确的方法进行分析。
(4)抗震设计类别为D和E类的结构,应采用下列分析方法,或进行更精确的分析:
1)规则的高度不大于70m的结构,采用底部剪力法;
2)仅有表6.1.3-2中第1a、1b、2或3类竖向不规则,或表6.1.3-1中第1a或1b类平面不规则和高度大于20m的结构,应采用振型分解法;
3)具有平面和竖向不规则的所有其他结构,采用底部剪力法,并对其动力特性给予特别考虑;
4)在设计地震加速度大于0.2g的地区,位于Ⅳ类场地的周期不小于0.7s的结构,采用场地特定谱,但其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不小于按底部剪力法确定的值。
(5)本通则规定需要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弹塑性变形分析的结构,根据结构特点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法,或弹塑性静力分析法,或本通则规定的简化弹塑性分析方法。
(6)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表6.1.4 组合值系数
注:当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6.1.5 抗震体系的构件设计和细部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基础的设计应符合本通则第5章的要求;各类材料的抗震体系,尚应符合本通则第7章至10章对相应抗震设计类别的要求和限制。
(1)抗震设计类别为A类的结构设计和细部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的所有部分应相互连接,这些连接应能传递被连接部件的地震作用。结构的任何较小部件与其余部件连接件的承载力,应不小于0.133倍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乘以该部件的重力荷载,且不小于该部件重力荷载的5%;各种梁和桁架及其支承,应有抵抗平行于构件的水平地震作用的可靠连接,连接应能承受不小于5%重力荷载的反应。
2)混凝土墙和砌体墙应与提供墙体侧向支承的,或由墙支承的屋盖、楼盖和构件锚固,锚固应采用墙和屋盖、楼盖的直接连接,且应能抵抗由墙产生的5.8倍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水平地震作用(以墙每延米千牛计)。墙应能抵抗锚固间距超过1.2m间的弯曲。砌体结构的墙体,应按本通则第10章的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以保证屋盖、楼盖与墙体有可靠的连接。
(2)抗震设计类别为B类的结构,应符合第(1)款对A类的要求和下列规定:
1)所有结构构件应提供足够的承载力,以抵抗下列地震作用效应和重力荷载效应:荷载效应组合按本章第6.6.2条(1)款的规定确定;地震作用的作用方向,应取在各构件中产生最不利荷载效应的方向;地震作用可分别按两正交方向计算,并忽略正交效应;
2)在抗震墙、横隔板或其他板形构件中开洞时,洞口边缘处的钢筋应能传递应力到结构中,边缘钢筋应伸入墙体或横隔板内一定距离,满足锚固要求;
3)具有表6.1.3-2第5类侧向承载力不连续的竖向不规则结构,当薄弱层的计算承载力小于上层的65%时,总高度应不超过2层或9m;
注:薄弱层能抵抗75%位移放大系数乘以第6.2节规定的地震作用的情形除外。
4)结构设计应考虑抗震体系中单个构件或连接失效对结构稳定性产生的潜在不利效应;
5)应设置集合构件,以便将发生在建筑结构其他部分上的地震作用传递到对这些作用提供抗力的构件上;
6)横隔板平面内的挠度,不应超过相连构件的容许挠度,容许挠度应取相连构件在各自地震作用下使结构保持整体、并继续支承规定地震作用的挠度。楼盖和屋盖横隔板应能抵抗按下式确定的水平地震作用:
式中 Fpk——横隔板的水平地震作用;
Fi——作用于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
Gi——质点i的重力荷载;
Gpk——质点k的横隔板重力荷载。
式(6.1.5-1)确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不应超过0.4aαmaxGpk,且不应小于0.2αmaxGpk。
当由于构件错位布置或竖向构件相对刚度变化,要求横隔板将横隔板上面的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水平地震作用传递到横隔板下面的其他竖向抗侧力构件时,这些水平地震作用应加上由式(6.1.5-1)确定的水平地震作用;横隔板应能抗御由这些作用引起的剪应力和弯曲应力;横隔板应有系杆或支撑,以便将墙的锚固力分布到横隔板中;横隔板的连接应采用可靠的机械连接或焊接;
7)倒摆式结构的支承柱或墩,应按底部弯矩为1.5倍、顶点弯矩为底部弯矩一半、中间弯矩均匀变化进行设计;
8)非结构系统的所有部件或构件,当本通则第12章有要求时,应按相应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锚固;
9)支承具有表6.1.3-1第4类平面不规则,或表6.1.3-2第4类竖向不规则结构的不连续墙或框架的柱,应具有抵抗本通则第6.6.2条(1)款规定的荷载效应组合产生的最大轴向力的承载力。
(3)抗震设计类别为C类的结构,应符合第(2)款对B类的要求和下列规定:
1)具有表6.1.3-1中第5类平面不规则的结构,应对最不利作用效应方向的地震作用进行分析;另一种方法是:结构可在任何两个正交方向独立地进行分析,结构构件按100%的一个主方向地震作用效应加上30%的正交方向地震作用效应进行设计;应采用使构件承载力为最大值的组合。
2)集合构件及其拼接和与抵抗构件的连接,应能抵抗本通则第6.6.2条(1)款的荷载效应组合。
注:在完全由轻抗震墙支承的结构或其部件中,集合构件及其拼接和与抵抗构件的连接,仅需抵抗本条第(2)款规定的地震作用。
3)混凝土墙或砌体墙与楼盖、屋盖或支撑构件的连接,对柔性横隔板结构,应能抵抗下列出平面水平地震作用;对非柔性横隔板结构,应能抵抗本通则第12.1.4条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
式中 Fp——各个锚固的地震作用;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Gp——从属于锚固的墙的重力荷载。
横隔板应在横隔板弦杆之间设置连续的系杆或支撑,以便将这些锚固力分布到横隔板中;允许采用附加弦杆以形成子横隔板,将锚固力传递到主连续交叉系杆上;结构子横隔板的最大长宽比,应为2.5~1。在横隔板和附属构件之间,应设置能抵抗规定地震作用的连接和锚固,连接应伸入横隔板足够距离,以便将力传递到横隔板中;
在木横隔板中,对横隔板望板应加连续的系杆;锚固不能采用斜钉或受拉钉,不能采用横隔板望板作为本项要求的系杆或支撑。
在金属板横隔板中,金属板不能用作本项要求的、垂直于板长方向的连续系杆。横隔板与墙的锚固采用埋置钢条时,钢条应系于钢筋上或绕钢筋弯钩,以便有效地将力传递给钢筋。
4)本通则第6.4节中规定的结构和构件的设计,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不小于0.20g时,应考虑地震动的竖向分量。
(4)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的结构,应符合第(3)款对C类的要求和下列规定:
1)结构应按地震作用产生的最不利荷载效应设计,可采用(3)款1)项的另一种方法;
2)任何楼层的承载力与地震作用效应之比,显著小于相邻上层的相应比值时,设计应考虑不利效应的可能性,并调整承载力以补偿这种效应;
对于具有表6.1.3-1中1a、1b、2、3或4类平面不规则,或表6.1.3-2中第4类竖向不规则的结构,由本通则第6.2.2条确定的地震作用,对横隔板与竖向构件的连接,应增加25%;
(5)抗震设计类别为E类的结构,应符合第(4)款对D类的要求,并不容许采用具有表6.1.3-1中第1b类平面不规则、或表6.1.3-2中第1b或5类竖向不规则的结构。
6.2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底部剪力法6.2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底部剪力法
6.2.1 本节规定对结构地震分析的底部剪力法的最低要求。分析时认为结构固定于基底。关于本方法使用上的限制,由本通则第6.1.4条规定。
6.2.2 在给定方向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 FEk——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C——结构影响系数,应按表6.1.2采用;
α1——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通则第4.2节采用;
ηh——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增大系数,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T1——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
ζ——增大系数的结构类型指数,应根据结构类型按表6.2.2-1采用;
Gef1——相应于结构基本振型的有效重力荷载;
Gi——集中于质点i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本通则表6.1.4采用;
X1i——结构基本振型质点i的水平相对位移;
hi——质点i的计算高度;
h——结构的总计算高度;
δ——结构基本振型指数,应按表6.2.2-2采用;
n——质点数。
表6.2.2-1 结构类型指数
表6.2.2-2 结构基本振型指数
6.2.3 建筑结构在计算方向的基本周期,应采用经实践检验的分析方法,根据抗震结构的结构性质和变形特性来确定;也可用经验公式确定,但应注意符合相应的适用条件。
6.2.4 结构基本振型和第二振型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 F1i、F2i——分别为结构基本振型和第二振型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FEk1、FEk2——分别为结构基本振型和第二振型的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
Gi、Gj——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j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X2i——结构第二振型质点i的水平相对位移;
h0——结构第二振型曲线的节点计算高度,可取结构总计算高度的80%;
n——结构总质点数。
6.2.5 任何楼层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包括层间剪力、倾覆力矩和层间位移以及各质点的位移,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 SE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
SEk1、SEk2——分别为结构基本振型和第二振型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
6.2.6 任何楼层的层间地震剪力,应按竖向抗侧力体系各构件和横隔板的相对侧向刚度,分配到计算楼层中抗震体系的各竖向构件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应包括由质量位置引起的扭矩。
(2)除扭矩外,设计还应包括偶然扭矩,它由假定质量从其实际位置沿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移动一个等于5%结构尺寸的距离所引起。
(3)对于抗震设计C、D和E类结构,当存在表6.1.3-1定义的1a和1b类扭转不规则时,扭转不规则效应应由各质点的扭矩与偶然扭矩之和,乘以由下式确定的扭转放大系数。
式中 Ai——扭转放大系数;
umax——质点i的最大位移;
um——质点i处结构两极端点位移的平均值。
扭转放大系数Ai不超过3.0。设计时应取每个构件的不利地震作用效应。
6.2.7 结构的设计应能抵抗本章第6.2.5条规定的地震作用引起的倾覆效应。任何楼层的倾覆力矩的增量,应以与水平剪力相同的分配比例分配到各竖向抗侧力构件上。结构的基础,除倒摆式结构外,应按基础-土界面处的基础倾覆力矩乘以折减系数0.85进行设计。
6.2.8 层间位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层间位移应由水平地震作用施加于实际结构的数学模型来确定。模型应包括对结构受力和变形分布有显著影响的所有构件的刚度和承载力,并代表结构的质量和刚度的空间分布。此外,模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混凝土的刚度性质,应考虑截面裂缝效应;
2)对钢框架体系,应考虑节点区变形对总的层间位移的贡献。
(2)层间位移应按计算楼层顶部和底部质量中心的位移之差计算。但是对于具有表6.1.3-1中第1a或1b类平面不规则的抗震设计C、D和E类建筑,层间位移应作为计算楼层顶部和底部沿结构任何边缘的最大位移差来计算。位移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点i的位移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 ui——质点i的位移(mm);
ζd——位移放大系数,应按表6.1.2采用;
uei——由弹性分析确定的位移(mm)。
抗震体系的弹性分析,应采用本章第6.2.4条规定的地震作用标准值。
2)必要时,层间位移应乘以本章第6.2.9条规定的考虑P-△效应的增大系数。
6.2.9 考虑P-△效应对层间剪力和力矩的影响而引起的构件内力,以及这些效应产生的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的稳定性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θ——稳定性系数;
θmax——稳定性系数最大值;
Gai——质点i及其以上的总竖向重力荷载,此时各竖向重力荷载组合系数取1.0;
△u——与Vi相应的层间位移;
Vi——作用在质点i和i—1之间的地震剪力,由式(6.2.5-1)确定;
hsi——质点i下面楼层的高度;
ζd——位移放大系数,应按表6.1.2采用;
λ——质点i和i—1之间的地震层间剪力与受剪承载力之比,可保守地取1.0。
(2)当稳定性系数不大于0.1时,可不考虑P-△效应。
(3)当稳定性系数大于0.1,但小于或等于θmax时,与P-△效应有关的分析可采用以下方法:
1)计算各层的P-△放大系数ad=θ/(1-θ)和各层的剪力放大系数(1+ad);
2)将各层剪力乘以该层的放大系数(1+ad),然后重新计算层间剪力、倾覆力矩及相应于这些增大的层间剪力的其他地震作用效应。
3)当θ>θmax时,结构可能是不稳定的,应重新设计。
6.3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振型分解法6.3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振型分解法
6.3.1 本节规定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二维)振型分解法的要求,关于本方法使用上的限制,由本通则第6.1.4条规定。
6.3.2 结构的数学模型应能代表整个结构的质量和刚度的空间分布。对于具有独立正交的抗震体系的规则结构,独立的二维模型可用来代表每个体系。对于不规则结构或不具有独立正交体系的结构,应采用在结构每个楼面包含两正交平面方向平移和绕竖轴扭转转动的三个自由度的三维模型。当横隔板与抗侧力体系的竖向构件相比不是刚性时,模型应模拟横隔板的柔度,包含考虑横隔板参与结构动力反应所要求的附加动力自由度。此外,模型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构件的刚度,应考虑截面的裂缝效应;
(2)对钢框架体系,应考虑节点域变形对总的层间位移的贡献。
6.3.3 应通过分析确定结构振动的固有振型,包括各振型的周期、振型向量、振型参与系数和振型质量。分析应包括足够数目的振型,使两个正交方向均获得至少90%实际质量的组合振型参与质量。
6.3.4 结构的周期、振型和振型参与系数,应按基底固定的条件,由抗震体系的质量和弹性刚度用确认的结构分析方法计算。
6.3.5 结构j振型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 FEkj——j振型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αj——相应于j振型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通则第4.2节确定;
Gefj——j振型的有效重力荷载;
Gi——集中于质点i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本通则表6.1.4采用;
xji——j振型质点i的水平相对位移;
C——结构影响系数,应按本通则表6.1.2采用;
n——结构总质点数。
6.3.6 各质点i的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 Fji——j振型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Cvji——j振型的竖向分布系数;
Gi、Gk——分别为质点i、k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Xji、Xjk——分别为j振型质点i、k处的相对水平位移。
6.3.7 各质点的振型位移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 uji——j振型质点i的位移;
ζd——位移放大系数,应由表6.1.2确定;
ueji——由弹性分析确定的j振型质点i的位移;
g——重力加速度(m/s2);
Tj——建筑的j振型自振周期;
Fji——j振型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i——质点i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振型层间位移应以计算楼层的顶部和底部的位移之差来计算。
6.3.8 本章第6.3.6条确定的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各楼层的层间剪力和倾覆力矩,以及结构体系的竖向构件中的剪力和弯矩,应按各振型用线性静力方法计算。
6.3.9 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各楼层层间剪力、倾覆力矩和层间位移,以及各质点的位移,应由本章第6.3.6条至第6.3.8条求得的振型值的组合来确定。一般情形,振型组合可取各振型值的平方和开方值,但两个振型有非常接近相等的固有周期时,例如非对称偏心结构,则应采用完全二次型组合法。振型组合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不应小于本章第6.2节底部剪力法计算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90%。
注:对特征周期1s和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大于0.2的Ⅲ、Ⅳ类场地的结构,当其周期不小于0.7s时,其底部剪力标准值应不小于按本章第6.2节底部剪力法确定的值。
6.3.10 水平剪力的分布,应符合本章第6.2.6条的要求,但动力分析模型中包含的扭转部分可不按第6.2.6条(3)款的规定放大。
6.3.11 基础-土界面处的基础倾覆力矩,可减小10%。
6.3.12 P-△效应应按照本章第6.2.9条确定。层间位移和层间剪力应分别按照第6.2.8条(2)款和第6.2.5条确定。
6.4 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6.4 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
6.4.1 本节规定需要考虑地震动竖向分量的结构和构件的竖向地震作用计算方法和要求。
6.4.2 抗震设计C、D和E类的高耸筒体结构和高层建筑,当设计地震加速度不小于0.20g时,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 FEvk——结构总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Fvi——质点i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αv,max——竖向地震加速度反应谱的最大值,可取本通则第4.2节规定的相应水平最大值的65%,对于阻尼比不等于0.05的钢结构及其他结构,应按本通则附录D进行调整;
Geq——结构等效重力荷载,可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75%。
楼层的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可按各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
6.4.3 抗震设计C、D和E类的平板型网架屋盖和跨度大于24m的屋架,当设计地震加速度不小于0.20g时,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和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按表6.4.3采用。
表6.4.3 竖向地震作用系数
6.4.4 长度1.5m以上的悬挑阳台和走廊等长水平悬臂结构、水平预应力构件和跨度大于18m的其他大跨度结构,当其设计地震加速度不小于0.20g和抗震设计类别为C、D和E类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取0.22倍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与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乘积。
此外,长水平悬臂构件还应按0.2倍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最小净向上力进行设计。
6.5 土-结构相互作用效应6.5 土-结构相互作用效应
6.5.1 本节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确定结构水平地震作用和相应位移时,考虑土-结构相互作用效应的要求。采用这些规定,将减小总水平地震作用、侧向地震作用和倾覆力矩值,但会增加与P-△效应相联系的侧向位移和二阶力的计算值。
供底部剪力法使用的要求列于第6.5.2条,供二维振型分解法使用的要求列于第6.5.3条。
注:位于软弱地基上的高层建筑遭受大震级、远震影响时,其土-结构相互作用效应应作专门研究。
6.5.2 采用本章第6.2节的底部剪力法时,考虑土-结构相互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考虑土-结构相互作用效应,由本章式(6.2.4-3)确定的基本振型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折减为:
式中 FreEk1——折减的基本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FEk1——基本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折减量;
α1、αre1——分别相应于固定基底结构的基本周期T1和弹性支承结构的有效周期Tef1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通则第4.2节确定;
εef——有效阻尼系数,应按式(6.5.2-6)确定。
其他符号意义与本章第6.2.2条相同。
折减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FreEk1,在任何情形应不小于0.7FEk1。
(2)建筑的有效周期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 Tef1——建筑有效周期;
T1——按本章第6.2.3条确定的建筑基本周期;
K——固定基底结构的刚度;
hef——结构有效高度;
X1i——按本章式(6.2.2-3)计算,但重力荷载等效地集中于单个质点的结构,hef应取为至该质点的高度;
Ky——基础的侧向刚度,定义为在基础重心产生单位位移所需的作用于该重心的静水平力,力和位移在结构分析的方向度量;
Kθ——基础的摇摆刚度,定义为使基础产生单位平均转角所需的静力矩,力矩和转角在结构分析的方向度量。
基础刚度应根据确认的基础力学原理,采用与设计地震加速度相联系的土应变水平时的土性参数来计算。计算中所需的基础底面下土在大应变时的平均剪变模量可按表6.5.2确定。
表6.5.2 G/G0和vs/vs0值
注:vs0、vs分别为基础底面下土在小应变(10-3%或以下)时和大应变时的平均剪切波速;G0、G分别为基础底面下土在小应变时和大应变时的平均剪变模量,G0=γv2s0/g,其中,γ为土的平均重力密度。
(3)结构-基础系统的有效阻尼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εef——有效阻尼系数;
ε0——图6.5.2中规定的基础阻尼系数。
注:式中系数0.05相应于固定基底结构的阻尼系数,当结构的阻尼系数不为0.05时,应取相应的值。
在图6.5.2中,相应于A=0.15g的ε0值,应由平均实线和虚线得到的结果来确定。
图6.5.2 基础阻尼系数
A-设计地震加速度(g)
图6.5.2 中的量r是基础特征半径,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 L0——分析方向基础边的总长度;
A0——承载基础的面积;
I0——承载基础的静惯性矩。
对于hef/L0的中间值,r值应由线性内插确定。
对于支承在支承桩上,地基土由适当均匀性质的软土层组成、下卧刚度突增的似岩石沉积层的所有其他情形中的结构,若4Ds/vsTef1<1(Ds是土层总深度),式(6.5.2-6)中的系数ε0应代之以
由式(6.5.2-6)计算的、使用或不使用式(6.5.2-9)调整的εef值,在任何情形下应不小于固定基底结构的阻尼系数。
(4)折减的基本振型和第二振型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沿结构高度的分布,应按本章第6.2.4条相同的方式确定,但式(6.2.4-1)中的FEK1应以式(6.5.2-1)中的FreEK1代替。
(5)修正的层间剪力、倾覆力矩和绕竖向轴的扭转效应,应当按修正的基本振型的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与第二振型的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用式(6.2.5-1)的组合求得,但式中的SEK1应当用修正的基本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SreEK1代替。
(6)修正的位移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 ure1i、u1i——分别为修正的和未修正的基本振型位移;
ure2i、u2i——分别为修正的和未修正的第二振型位移;
Mov1——未修正的基本振型基础倾覆力矩;
hi——基底以上至计算质点i的高度。
修正的层间位移和P-△效应,应分别按本章第6.2.8条和6.2.9条的规定,用修正的层间剪力和本款确定的位移计算。
6.5.3 采用本章第6.3节的振型分解法时,考虑土-结构相互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考虑土-结构相互作用的效应,相应于基本振型的底部剪力标准值可折减为:
式中 FreEK1——折减的基本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FEK1——基本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FEK1——基本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折减量;
α1,αre1——分别相应于固定基底结构的基本周期T1和弹性支承结构的有效周期Tef1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通则第4.2节的规定确定;
εef——有效阻尼系数,应按式(6.5.2-6)确定;
Gef1——基本振型的有效重力荷载,由式(6.3.5-2)取j=1求得;
C——结构影响系数。
周期Tef1应按式(6.5.2-6)确定,并按式(6.5.2-4)计算K和按式(6.5.2-5)计算hef。
由式(6.5.2-6)计算系数εef和由图6.5.2确定系数ε0时,也应采用上面规定的hef、T1和Tef1之值。高振型的水平地震作用分量应不作折减,折减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FreEK1在任何情形下应不小于0.7FEK1。
(2)修正的振型地震作用、层间剪力和倾覆力矩,应采用修正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FreEK1代替FEK1,像不考虑相互作用的结构那样来确定。修正的振型位移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 ureji——修正的振型j的位移;
Mov1——固定基底结构基本振型的底部倾覆力矩,用未修正的基本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FEK1,按本章第6.3.8条确定;
uji——固定基底结构质点的振型位移,用未修正的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按本章第6.3.7条确定。
修正的振型层间位移△rej,应以计算楼层的顶部和底部的位移之差来计算。
(3)修正的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各层的剪力、弯矩、位移和层间位移,应像在不考虑相互作用的结构那样,取各振型值的平方和开方来确定。在基础设计中,按此方式确定的基础-土界面处的倾覆力矩可像不考虑相互作用的结构中那样减小10%。
绕某一竖轴的扭转效应,应按照本章第6.2.6条的规定计算;P-△效应,应采用本条(2)款确定的层间剪力和层间位移,按本章第6.2.9条的规定计算。
6.6 建筑结构抗震验算6.6 建筑结构抗震验算
6.6.1 本节规定结构构件截面抗震验算和结构抗震变形验算的要求。
6.6.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他荷截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S——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代表值效应对构件承载力有利时,应不大于1.0;
γEh、γ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6.6.2-1采用;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4;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效应,重力荷载代表值按本通则第6.1.4条采用,当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效应;
SE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应按本通则第6.2节、第6.3节和第6.5节的规定采用;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应按本通则第6.4节的规定采用;
Swk——风荷载标准值效应;
ψw——风荷载组合系数,一般结构不予考虑,高耸结构和高层建筑采用0.2。
表6.6.2-1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2)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式中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应按各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
(3)当仅考虑竖向地震作用时,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6.6.3 结构在抗震设防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结构的设计层间位移,应按本章第6.2.8条或第6.3.7条确定,或按本章第6.5节的方法计算。对于具有显著扭转位移的结构,设计层间位移应包括扭转效应。
(2)结构的设计层间位移,对任何楼层应不超过表6.6.3规定的层间位移限值。
表6.6.3 层间位移限值
注:1 h是楼层层高;
2 内墙、隔墙、天棚和外墙系统能适应层间位移的单层结构,无层间位移限制。
(3)结构的所有部件的设计和构造,应能起整体抗震的作用,当需要设置防震缝时,防震缝应留有足够的距离,以避免在按本章第6.2.8条(2)款确定的总位移下产生破坏性的碰撞。
6.6.4 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弹塑性抗震变形验算的结构规定如下:
(1)下列结构应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变形验算:
1)抗震设计D和E类的高大钢筋混凝土单层工业厂房的横向排架;
2)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抗震设计C、D、和E类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3)甲类建筑和抗震设计E类的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4)高度大于150m的高层钢结构;
5)隔震建筑和采用被动耗能装置的建筑。
注:楼层屈服强度系数,指按构件实际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楼层抗剪承载力与按罕遇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弹性地震剪力的比值;对排架柱,指按实际配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向力计算的正截面抗弯承载力与按罕遇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的弹性地震弯矩之比值。
(2)下列结构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表6.6.4所列高度范围且符合表6.1.3-2所列第1、2、3、4和5类竖向不规则的高层建筑,不允许有1b和5类竖向不规则的抗震设计E类建筑除外;
2)抗震设计C和D类的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3)板柱-抗震墙结构和底部框架结构;
4)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钢结构。
表6.6.4 大震变形验算建筑高度范围
6.6.5 弹塑性变形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
(1)不超过12层且刚度无突变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可采用本章第6.6.6条规定的薄弱层(部位)变形的简化计算方法;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结构,可采用非线性时程分析法或静力非线性分析方法。
6.6.6 钢筋混凝土结构薄弱层(部位)层间弹塑性位移简化计算,宜符合下列要求:
(1)楼层薄弱层(部位)的位置,按下列规定采取:
1)楼层屈服强度系数沿高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可取底层;
2)楼层屈服强度系数沿高度分布不均匀的结构,可取系数最小的楼层(部位)和相对较小的楼层,一般可不超过2~3层处;
3)单层厂房,可取上柱。
(2)层间弹塑性位移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up——弹塑性层间位移;
△uy——层间屈服位移;
μ——楼层延性系数;
△ue——罕遇地震作用下按弹性分析求得的层间位移;
ηp——弹塑性位移增大系数,当薄弱层(部位)的屈服强度系数不小于相邻层(部位)该系数平均值的0.8时,可按表6.6.6采用;当不大于该平均值的0.5时,可按表内相应数值的1.5倍采用;其他情况可采用内插法取值;
ξy——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表6.6.6 弹塑性位移增大系数
6.6.7 时程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时程分析应采用可靠的经实践检验的方法进行,结构和材料的性质及其模拟应小心评价和确定。
(2)采用时程分析法的结构分析,应至少选用3条同类场地的实际加速度记录,或拟合场地设计谱的人工模拟加速度时程曲线。
(3)实际地震加速度记录和人工模拟加速度时程的反应谱,应符合本通则第4.2节的要求。
(4)输入地震记录,其强震段应不少于15s且不少于5倍结构基本周期。
6.6.8 结构任何楼层的弹塑性层间位移,对于Ⅱ、Ⅲ和Ⅳ类使用功能建筑,应不超过表6.6.8规定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限值。
表6.6.8 弹塑性层间位移限值
注:1 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限值,当轴压比小于0.4时,可提高10%。
2 h为楼层层高;对单层厂房,取上柱高度。
6.7 非建筑结构抗震验算6.7 非建筑结构抗震验算
6.7.1 非建筑结构包括由地基支承的、承受重力荷载和抵抗地震作用的所有自承重结构,但海洋平台、输电塔、桥和坝除外。非建筑结构的设计,应能抵抗本节规定的最小水平地震作用。设计应符合由本节对其他各节所修正的规定。
6.7.2 非建筑结构的设计,应提供符合下列规定的足够的承载力和延性:
(1)由本通则的其他章节或现行标准获得的承载力和其他设计规定。
(2)当采用的承载力和其他设计规定未包含在本通则或现行标准中时,这种规定应由经批准的国家标准获得。当经批准的国家标准是以容许应力,而不是以承载力定义可接受的准则时,应由本通则求得地震作用,并将它减小到原来的2/3。抗震措施或细部设计,应符合经批准的国家标准。
6.7.3 非建筑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包括本通则第6.1.4条(6)款对建筑结构确定的所有荷载,此外还应包括诸如水箱、容器、斗仓和管道等设备正常运行时内部物质的重力荷载。
6.7.4 非建筑结构的基本周期,应采用本通则第6.2.3条规定的合理方法确定。
6.7.5 本通则第6.6.3条(2)款的层间位移限制不适用于非建筑结构,但对其失效会引起生命安全危险性的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设定层间位移限制。层间位移超过本通则第6.6.3条(2)款规定值一半的结构,应考虑P-△效应。
6.7.6 对设计地震加速度不小于0.20g的场地,支承柔性非结构构件的非建筑结构的设计,当被支承构件的组合重力荷载超过结构重力荷载的25%时,应考虑结构和被支承构件间的相互作用效应。
6.7.7 对具有与建筑结构(本通则表6.1.2所列结构体系的建筑)相似的结构体系的非建筑结构,应按本通则第6.1.4条的要求选择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方法。对于支承危险内部物质的非建筑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增加50%。
6.7.8 基本周期小于0.06s的非建筑结构,包括它们的锚固,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FEk——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G——非建筑结构的总有效重力荷载;
Fi——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i、Gk——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k的重力荷载;
hi、hk——分别为质点i、k的计算高度。
6.7.9 建在地平面上或地平面下的平底水箱或带支承底的其他水箱的设计,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本通则第12.1.4条的规定计算。
6.7.10 本章第6.7.7条和第6.7.8条未包括的非建筑结构的设计,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不小于按本章第6.2.2条要求确定的值,并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影响系数应按表6.7.10采用。用于设计的结构影响系数与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乘积应不小于0.22倍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2)非建筑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沿竖向分布,可采用下列方法:
1)用本通则第6.2.4条的要求或
2)用本通则第6.3节的方法;
3)对设计地震加速度不小于0.20g的场地,不能模拟为单质点的不规则结构,应采用本通则第6.3节的方法。
(3)当已有的现行标准提供本节包含的特殊类型非建筑结构的抗震设计规定时,符合下列限制条件者可以采用:
1)设计地震加速度符合本通则第4.2节的要求。
2)用于设计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和基底倾覆力矩,不小于按本通则求得值的80%。
表6.7.10 非建筑结构的结构影响系数
7 钢结构
7.1 一般规定7 钢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普通钢结构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的抗震设计。
7.1.2 钢结构及其构件和连接,当按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质量控制时,尚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中与本通则不相抵触的其他要求:
(1)《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3)《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4)《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7.1.3 钢结构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侧力结构的钢材应采用等级为B级或优于B级的Q235碳素结构钢和Q345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951的规定。当有可靠根据时,可采用其他钢种和钢号的钢材,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材的抗拉强度与屈服强度的实测值之比不应小于1.2;
2)钢材的伸长率应大于20%,且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
3)钢材应具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4)偏心支撑框架中的耗能连梁不得采用屈服强度高于345N/mm2的钢材。
(2)采用焊接连接的节点,当板厚不小于40mm,且沿板厚方向承受拉力作用时,应对该部分钢材提出关于沿板厚方向受拉试件破坏后断面收缩率的附加要求,该值不得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规定的Z15级的限值。
(3)用于抗震设计类别为C类以上的抗侧力体系钢结构中的所有坡口全熔透焊缝的填充金属,其零下30℃的夏比冲击功应不小于27J。
7.1.4 当根据不同的抗震设计类别,按本通则第6.1.4条的规定对钢结构进行结构分析时,应按本通则第4.2.7条和附录D的方法,取钢结构的阻尼比等于0.02,对场地设计谱值进行调整。
7.1.5 抗震钢结构的体系及其限制如下:
(1)各种结构体系的最大适用高度宜符合表7.1.5-1的规定。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应根据专门的研究采取相应措施。
表7.1.5-1 钢结构体系的最大适用高度(m)
注:适用高度指规则结构室外地面至檐口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钢结构的总高度与其宽度的比值不宜大于表7.1.5-2的规定。
表7.1.5-2 钢结构高宽比限值
注:具有大底盘的塔楼,塔楼高度自大底盘顶部算起。
7.1.6 在进行框架-支撑结构的内力分析时,框架部分算得的地震剪力应乘以调整系数,使其任一层的地震剪力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层地震剪力最大值1.8倍二者中的较小者。
7.2 钢结构构件7.2 钢结构构件
7.2.1 钢构件和连接抗震验算时,凡本章未做规定者,应符合现行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但承载力设计值应按本通则第6.6.2条的有关规定取用。
7.2.2 钢框架结构的节点处,柱截面的承载力与梁截面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Wpc、Wpb——分别为计算平面内交汇于节点处的柱和等截面梁的截面塑性模量;当梁的截面在节点附近采取削弱处理时,Wpb应为梁削弱截面处的塑性模量;
fyc、fyb——分别为柱和梁的钢材屈服强度;
σac——考虑地震效应组合下的轴向压力引起的柱中平均正应力;
η——超强系数,对由钢板焊接成的组合截面,均取1.1;对轧制的型材截面,抗震设计类别为A、B时,取1.1;C时取1.2;D时取1.3;E时取1.4;
Mv——由计算平面内梁上塑性铰处的剪力绕柱轴线产生的附加弯矩。
7.2.3 中心支撑框架(包括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心支撑斜杆的轴线应交汇于框架梁柱的轴线上。支撑斜杆可按端部铰接杆件进行内力分析。当采用只能受拉的单斜杆 体系时,应同时设置不同倾斜方向的两组单斜杆,且每层中不同方向单斜杆的截面面积在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之差不得大于10%。
(2)在地震效应组合下,中心支撑斜杆的受压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 N——支撑杆件的设计内力;
A——支撑杆件的毛截面面积;
φ——按支撑长轴比λ确定的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确定;
f——支撑杆件钢材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3)V形和人字形支撑的框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支撑相交的横梁,在柱间应保持连续;
2)在确定支撑跨的横梁截面时,不考虑支撑在跨中的支承作用。此外,还应考虑跨中节点处两根支撑斜杆分别受拉、受压所引起的不平衡竖向分力的作用。
3)在支撑与横梁相交处,梁的上下翼缘应设计成能承受在数值上等于2%的相应翼缘承载力fybftf的侧向力的作用(fy、bf、tf分别为钢材的屈服强度、翼缘板的宽度和厚度)。
(4)当中心支撑构件为垫板连接的组合截面时,垫板的间距应均匀,每一构件中的垫板数不得少于2块。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如支撑屈曲后会在垫板的连接处产生剪力时,两垫板之间单肢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组合支撑杆件控制长细比的0.4倍。垫板连接处的总受剪承载力设计值至少应等于单肢杆件的受拉承载力设计值;
2)当支撑屈曲后不在垫板的连接处产生剪力时,两垫板之间单肢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组合支撑杆件控制长细比的0.75倍;
3)应保证支撑两端的节点板不发生出平面失稳。
7.2.4 偏心支撑框架(包括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偏心支撑框架的每根支撑应至少一端与梁连接,支撑轴线与梁轴线的交点应偏离梁柱轴线的交点,或偏离相对方向支撑轴线与梁轴线的交点,在支撑与柱之间或支撑与支撑间形成耗能连梁;或采用具有竖向耗能连梁的Y形支撑与梁相连。
(2)偏心支撑中的连梁净长度宜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式中 e——偏心支撑连梁净长度;
Mp、Vp——分别为连梁全塑性的受弯、受剪承载力;
Wp——截面塑性模量;
h0、tw——分别为工字形截面连梁的腹板高度和厚度。
(3)偏心支撑框架耗能连梁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条件:
式中 V、N——分别为耗能连梁的设计剪力和相应的轴力;
A、h0、tw、Wp、e——分别为耗能连梁的横截面积、腹板高度、腹板厚度、塑性截面模量和连梁长度;
f、fv——分别为耗能连梁钢材的抗拉压弯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
(4)偏心支撑斜杆及其连接中的轴力和弯矩等内力设计值,应不小于与其相连接的耗能连梁达到按本条(3)款所确定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时,其内力的1.25η倍。η按本章第7.2.2条取用(下同)。
(5)与耗能连梁位于同一跨内的框架梁和框架柱的内力设计值应由最不利内力组合确定,且不应小于1.1η倍的下列数值:
1)当耗能连梁达到按本条(3)款确定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时在框架梁内产生的内力;
2)当耗能连梁达到按公式(7.2.4-4)和(7.2.4-5)确定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时在框架柱中产生的内力。
7.2.5 在抗震设计类别D和E类建筑中,由冷弯薄壁型钢龙骨做骨架的轻型墙体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的所有边缘构件和沿顶、沿地龙骨,均应按能传递侧向力引起的轴力进行设计。
(2)与对角支撑杆件和边缘构件相连接的节点和沿顶龙骨的接头,其连接承载力设计值应不小于这些被连构件的受拉承载力设计值,尚应不小于设计地震作用引起的内力的2倍。不可用螺栓的抗拔强度来抵抗地震作用。
(3)在由支撑框架来抵抗侧向力的龙骨构架处,不可将竖向构件和对角支撑构件锚固到沿地龙骨上或其腹板上,不能用龙骨的弯曲或其腹板的弯曲来抵抗向上的拔力。龙骨的两侧翼缘必须同时支撑。在竖向受力蒙皮体系中,边缘竖向构件的锚固也应防止沿地龙骨受弯。
(4)采用柔性支撑时,要求支撑有预拉力或其他防止松弛的措施。
(5)轻型墙体两侧边与框架柱之间应预留足够的空隙,以适应地震作用时框架的较大层间侧移。
7.3 钢结构节点7.3 钢结构节点
7.3.1 钢结构节点的抗震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节点中连接的承载力应高于被连构件可能具有的最大承载力;
(2)节点设计应保证节点和结构有必要的变形能力;
(3)节点构造应传力简捷明确,便于制造、安装。
7.3.2 支撑与框架连接处和支撑拼接处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Nc——连接沿支撑轴线方向的承载力设计值;
An——支撑的净截面面积;
fy——支撑杆件钢材的屈服强度。
7.3.3 梁柱刚性节点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柱间连接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列条件:
式中 Mc——连接的抗弯承载力设计值,仅由翼缘的连接承担;
Vc——连接的抗剪承载力设计值,仅由腹板的连接承担;
Mp——梁构件的全塑性受弯承载力;
ln——梁的净跨;
Vb——仅由楼盖荷载设计值在梁端连接处产生的剪力。
当梁翼缘采用带引弧板的坡口全熔透焊缝与柱连接时,可不验算连接的抗弯承载力。
(2)由柱翼缘与横向加劲肋包围的梁柱节点板域处的抗剪强度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要求外,尚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 α——系数,当抗震设计类别为A、B、C时,取0.6;当抗震设计类别为D、E时,取0.7;
Mp1、Mp2——节点域两侧梁的全塑性受弯承载力;
fv——柱腹板抗剪强度设计值;
Vz——节点板域的体积,H形截面Vz=hbhctw,箱形截面Vg=1.8hbhctw;
hb、hc、tw——分别为梁腹板高度、柱腹板的高度和厚度。
(3)梁柱节点板域处的腹板厚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β——系数,当抗震设计类别为A、B、C时,取90;当抗震设计类别为D、E时,取70。
7.3.4 抗震设计类别为A、B、C的建筑中,也可采用部分约束的梁柱节点,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节点的抗弯承载力应不小于50%的梁和柱的全塑性弯矩的较小值;
(2)应由循环荷载下的节点试验证明该节点具有稳定的滞回性能和充分的转动能力;
(3)在结构分析和设计时,必须考虑部分约束的梁柱节点性能的影响,包括对结构抗震性能和整体稳定的影响。
7.4 钢结构的抗震构造7.4 钢结构的抗震构造
7.4.1 梁和柱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强震中可能出现塑性铰的框架梁处,不得突然改变翼缘的截面。当经过试验证明,在翼缘钻孔或适当调整其宽度能符合发展稳定的塑性铰的延性要求,又能符合强度承载力的要求时,也可采用这种构造形式。
(2)在强震中可能出现塑性铰的框架梁处,其上下翼缘均应设侧向支承。该支承点与其相邻支承点间梁的侧向长细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中有关塑性设计的要求。在耗能连梁端部的上、下翼缘处设置的侧向支撑应能承受6%的相应翼缘承载力ηfybftf的侧向力的作用。
(3)框架柱的长细比,当抗震设计类别为A、B时,不应大于120
;C类时不应大于100
,D、E类时不宜大于60
。
(4)抗侧力体系中的梁和柱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7.4.1的规定。
表7.4.1 板件宽厚比限值
注:1 表中,N为梁的轴向力,A为梁的截面面积,f为梁的钢材强度设计值;
2 表列值适用于Q235钢,当钢材为其他牌号时,应乘以
,fy为钢材的屈服强度。
7.4.2 支撑构件和耗能连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应超过160
;偏心支撑框架的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应超过120
。
(2)抗震设计类别为A、B的抗侧力体系中,支撑构件的板件宽厚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中有关塑性设计的规定采用;抗震设计类别为C、D、E的板件宽厚比,当板件为翼缘板悬伸部分时,不应大于8
;H型截面的腹板不应大于25
;箱形截面的腹板及两腹板间的翼缘板件不应大于18
;圆管截面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大于36(
)。
(3)耗能梁段腹板上不得加焊贴板提高承载力,也不得在腹板上开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翼缘板悬伸部分的宽厚比不应大于8
;
2)腹板的高厚比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N、A——分别为耗能连梁的轴向力设计值和截面面积;
3)耗能连梁腹板加劲肋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有关节点设计的规定。
7.4.3 连接和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侧力结构中的螺栓连接应全部采用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在同一个连接面内不容许混合采用螺栓和焊缝共同承受剪力。
(2)螺栓孔的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有关C级螺栓孔的要求。也可采用孔槽垂直于受力方向的长圆孔。
(3)抗侧力结构中的构件和连接在制作和安装过程中所造成的缺陷,如定位焊缝、引弧板、吊装辅件、电弧气刨和火燃切割等等,均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要求进行清理和修复。
(4)梁与柱的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与柱的连接宜采用柱贯通型,必要时也可采用梁贯通型;
2)当工字形柱翼缘与梁刚接时,梁翼缘与柱翼缘间应采用带引弧板的坡口全熔透焊缝,并在柱中与梁翼缘的对应位置设置横向加劲肋。梁腹板宜采用高强螺栓与柱连接板形成摩擦型连接;
3)在梁翼缘与柱之间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时,应在梁腹板的上下端做弧形切口。切口形式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采用;
4)框架节点腹板的厚度应根据强度验算和稳定性要求合理确定,不宜偏厚过多;
5)宜采取措施把梁端塑性铰截面从柱面外移;
6)梁端下翼缘焊接衬板底面与柱翼缘相接处的缝隙,应沿衬板全长用角焊缝补焊封闭。
7)用于刚性节点的柱中横向加劲肋或隔板,宜与梁翼缘等厚。工字形柱的加劲肋与柱翼缘焊接时,宜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与腹板的连接可采用角焊缝。当梁端垂直于工字形柱腹板平面焊接时,加劲肋与柱腹板的焊缝也宜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箱形柱隔板与柱的焊接,宜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对无法进行手工焊接的焊缝,应采用电渣焊。
(5)单层钢厂房的横向抗侧力体系中应有不少于一跨的屋架或横梁与柱刚接。刚接框架的屋架上弦与柱的连接板,在地震中不应出现塑性变形。
7.4.4 抗震剪力墙板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板抗震剪力墙宜采用屈服强度较低的钢板制成,钢板不宜过厚,应通过纵、横加劲肋保证稳定性。钢板宜通过拼接板用高强螺栓与周边框架连接,并避免承受竖向荷载的作用。
(2)内藏钢板支撑剪力墙板四周应与框架梁柱留有一定空隙,仅通过钢板支撑与框架梁相连。
(3)带竖缝的混凝土剪力墙板应与框架柱之间留有一定空隙,仅通过墙板上端的连接件用高强螺栓与框架梁相连,下端通过墙板的齿槽与框架梁上的焊接栓钉实现可靠的连接,墙板应避免承受竖向荷载的作用。
7.5 质量控制7.5 质量控制
7.5.1 钢结构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通则第3.7节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要求。
7.5.2 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必须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并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7.5.3 所用钢材均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设计要求全熔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 11345的规定。抗侧力体系中所有承受净拉力的坡口全熔透焊缝均应按一级焊缝进行检验。
8 钢筋混凝土结构
8.1 一般规定8 钢筋混凝土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抗震设计。
8.1.2 钢筋混凝土结构,当按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质量控制时,尚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中与本通则不相抵触的其他要求:
(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8.1.3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材料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普通钢筋宜优先选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性较好的钢筋;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RB334级、HRB400级和HPB235级热轧钢筋。
8.1.4 钢筋混凝土结构应根据设防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和使用功能分类,按本通则表3.1.4确定其抗震设计类别,并符合相应的抗震设计要求。
8.1.5 不同抗震设计类别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8.1.5的规定;相同抗震设计类别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应适当降低高度。超过表8.1.5规定高度的建筑,应根据专门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
表8.1.5 钢筋混凝土结构最大适用高度(m)
8.1.6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平面和立面宜设计成规则的结构。规则结构应根据本通则第6.1.4条判别。经判定属不规则结构者,应符合不规则结构的分析和构造要求。
8.1.7 当钢筋混凝土结构选用本通则第6.1.3条规定的规则和合理的建筑结构方案时,可不设防震缝。当必须设置防震缝时,其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不超过15m的框架结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05g的地区可取70mm,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不小于0.10g的地区可采用80mm;超过15m的框架结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05g、0.1~0.15g、0.20~0.30g和0.4g的地区每增高5m,相应的防震缝宽度应分别增加20mm、25mm、35mm和40mm。
(2)框架-抗震墙结构的防震缝宽度可取框架结构的70%,抗震墙结构可取框架结构的60%;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05g的地区不得小于70mm,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不小于0.10g的地区不得小于80mm。
(3)防震缝两侧的结构体系不同时,宜按防震缝宽的结构体系取用,并按较低的房屋计算缝宽。
8.1.8 在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建筑中,相邻楼层的楼层屈服剪力系数ξy相差不应大于20%。
8.1.9 钢筋混凝土建筑应根据设防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和使用功能要求,采用框架、框架抗震墙、抗震墙、框支和筒体结构作为抗震体系。
8.1.10 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或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梁与柱或柱与抗震墙的中线应重合,框架梁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不宜大于柱宽的1/4。
8.1.11 在框架等类的结构中,由于地震力产生扭转时,应避免采用单个构件构成易于受扭的结构,宜采用整体抗扭的结构。
8.1.12 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宜贯通房屋的全高,且抗震墙不宜设置在墙面需要开大洞口的位置处,需要开洞时洞口应上下对齐。
8.1.13 抗震墙结构中,底层为框支层时,其剪切刚度不应小于相邻上层剪切刚度的50%。
8.1.14 抗震设计类别为E类和D类的单独柱基的框架结构,沿两主轴方向宜设置基础系梁。
8.1.15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粘土层、液化土层、严重不均匀土层和各柱基承受的重力荷载相差较大的单独柱基的框架结构应在两主轴方向设置基础系梁。
8.2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设计类别8.2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设计类别
8.2.1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设计类别,应根据设防地震动水平和使用功能要求按本通则表3.1.4确定。
8.2.2 抗震设计类别为A类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在体形上无特别要求,不需要进行地震力分析,但必须符合本通则第8.6节的抗震构造要求和本通则表8.1.5的高度限制。
8.2.3 抗震设计类别为B类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位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50年超越概率10%)小于0.08g的地区时,不需要进行地震力分析;不小于0.08g的地区可按基底剪力方法计算地震作用,还必须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
8.2.4 抗震设计类别为C类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必须符合B类的全部要求和以后各节的有关规定,还必须有明确的抗侧力构件,根据所属使用功能的类别按本通则第4章规定的地震作用分析方法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8.2.5 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必须符合对C类建筑的全部要求和以后各节的有关规定,须有专门设计的抗侧力构件,如抗震墙、抗侧力支撑等,根据所属使用功能的类别,按本通则第4章规定的地震作用分析方法分析地震作用。
8.2.6 抗震设计类别为E类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除必须符合对D类建筑的全部要求外,其他规定必须经专门研究确定。
8.2.7 有地下室的结构,当上部结构嵌固在地下室顶部时,地下室与上部结构相连的一层的抗震设计类别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设计类别可适当降低等级。
8.2.8 裙房与主楼相连的建筑,裙房的抗震设计类别不应低于主楼;主楼在裙房顶层及相邻的上下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的建筑应按各自情况确定抗震类别。
8.3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载力8.3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载力
8.3.1 凡本节未作规定的,应符合现行有关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
8.3.2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梁柱构件时,应使其在弯曲破坏之前不发生剪切破坏与粘着力破坏;与抗弯强度相比梁柱构件应具有更充分的抗剪强度,而且轴压比不应超过本通则8.4.5条的规定。
(2)当相连的梁和柱达到弯曲极限状态时,梁与柱的节点应保持有足够的潜力。
(3)确定构件的截面时,不论地震作用在哪个方向,都应考虑屈服承载能力和极限承载能力。
(4)不宜采用易产生对角线状开裂的剪切破坏的剪跨比小的构件,特别是剪跨比小于1的构件。
(5)构成楼板的构件及其连接部位,针对地震时产生的楼板平面内的力,应具有足够的刚度与强度。当为装配式楼板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它们的整体性。
8.3.3 抗震设计类别为E、D、C和B类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框架结构的梁柱节点处,除顶层外柱端弯矩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式中 ∑Mc——节点上下柱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实际抗弯设计值之和;
∑Mb——节点左右梁端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的实际抗弯值之和;
ηc——强柱系数,按抗震设计类别的不同取1.25~1.70。
(2)抗震设计类别为D、C和B类的框架结构的底层柱下端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3和1.2;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的框支底层柱上下两端的弯矩设计值应各乘以增大系数1.25。
(3)框架梁和抗震墙中跨高比大于2.5的连梁,其端部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ηvb——梁的剪力增大系数,按抗震设计类别的不同取1.20~1.50;
ln——梁的净跨;
VGb——按简支梁分析梁的重力荷载在梁端截面的剪力设计值;
M1b、Mrb——分别为梁左右端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截面组合弯矩的设计值。
(4)框架柱和框支柱端部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式中 ηvc——柱的剪力增大系数,按抗震设计类别的不同取1.25~1.60;
Hn——柱净高;
Muc、M1c——分别为柱上下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截面组合弯矩设计值。
(5)角柱调整后的弯矩和剪力设计值应再乘以增大系数1.10~1.30,并按双向偏心受压设计。
(6)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组合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式中 V——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设计截面组合剪力设计值;
Vw——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组合剪力计算值;
ηvw——抗震墙的剪力增大系数,按抗震设计类别的不同取1.25~1.7。
8.3.4 框架梁、柱、抗震墙和连梁,截面的组合最大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跨高比大于2.5的梁和连梁及剪跨比大于2的柱和抗震墙:
(2)跨高比不大于2.5的梁和连梁,剪跨比不大2的柱、抗震墙和框支柱:
式中 V——截面组合的考虑了增大系数的剪力设计值;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b——梁、柱截面宽度或抗震墙墙板截面厚度;
h0——截面的有效高度,抗震墙为墙肢长度。
(3)剪跨比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Mc——柱端或墙端截面组合弯矩计算值;
Vc——截面组合剪力计算值;
h0——截面有效高度。
8.3.5 梁伸入角柱的锚固主筋不应因交叉而相互干扰,宜合理进行细部处理。当梁或柱的主筋穿过节点时,应注意到节点内主筋的轴向应变和滑动对节点的承载能力、延性,特别是对恢复力特性的影响。
8.3.6 框架-抗震墙结构,框架的任一层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基底总剪力的20%;如为变断面结构,在具有相同数量框架柱的层段内,其框架楼层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该段最下层总地震剪力的20%。
8.3.7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当框支柱多于10根时,柱承担的地震剪力之和不应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20%。
8.4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构造8.4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构造
8.4.1 梁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
(2)梁截面的高宽比不宜大于4。
(3)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8.4.2 梁的纵向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大于2.5%,且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对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的结构不应大于0.25,对C、B类的结构不应大于0.35。
(2)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对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的结构不应小于0.5,对C、B类的结构不应小于0.3。
(3)梁顶面和底面的配筋,对抗震设计类别为D、C类的结构不应少于2
14,且不应小于梁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对B、A类的结构不应少于2
12。
(4)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的直径,对抗震设计类别为D、C类的结构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宽度的1/20。
8.4.3 梁端加密区的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8.4.3采用。
(2)对抗震设计类别为D、C类的框架梁,当净跨长度与截面高度之比小于4时,宜全跨加密。
(3)加密区箍筋肢距,对抗震设计类别为D、C类的结构不宜大于200mm,对B类的结构不宜大于250mm。
表8.4.3 梁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mm)
注:d为纵向钢筋直径,hb为梁高。
8.4.4 柱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的截面宽度与高度均不宜小于300mm。
(2)柱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8.4.5 柱的轴压比,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50时,对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的结构不宜大于0.65;对C类的结构不宜大于0.75;对B类的结构不宜大于0.85;同一设计类别的建筑全地下室内的柱的轴压比可增加0.05。剪跨比小于1.5的柱不属上述范围,应采取特殊的构造措施。
8.4.6 柱的纵向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对称配置。
(2)截面尺寸大于400mm的柱,其纵向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3)柱的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表8.4.6的规定;单侧配筋率不应小于0.2%;对Ⅳ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表中的数值应适当加大。
表8.4.6 柱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
(4)截面边长大于1500mm的柱,宜在截面核心区内设置间距为200mm的纵向钢筋骨架。
8.4.7 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两端应取截面高度、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者。
(2)柱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应取全高。
(3)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的角柱,应取全高;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应取全高。
(4)需要提高变形能力的柱,应取全高。
(5)抗震设计类别为D、C类的柱,在可能产生剪切破坏的部位、侧向变形受约束的部位,应取该部位上下柱截面高度范围;柱中间区可能发生弯曲破坏的截面,应取该截面上下柱截面高度范围。
(6)底层柱的柱根,不应小于柱净高的1/3。
8.4.8 在柱的箍筋加密区,箍筋最小直径和最大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框支柱和按净高计算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2)在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8.4.8的规定采用。
表8.4.8 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mm)
8.4.9 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肢距,对抗震设计类别为D、C类的结构不宜大于250mm,对B、A类的结构不宜大于300mm。
8.4.10 柱非加密区箍筋间距,对抗震设计类别为D、C类的结构不应大于10倍纵向钢筋直径,对B、A类的结构不应大于15倍纵向钢筋直径。
8.4.11 框架节点核心区内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加密区的规定采用。
8.4.12 抗震墙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设计类别为D、C类的抗震墙,各墙肢应设置翼墙、端柱或暗柱等边缘构件;暗柱的截面范围为1.5~2倍的抗震墙厚度,翼墙的截面范围为暗柱及其两侧各不超过2倍翼墙厚度。
(2)两端有翼柱或端柱的抗震墙的厚度,对抗震设计类别为D、C类的结构不应小于160mm和层高的1/20;对B类的结构不应小于140mm和层高的1/25;对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和C类的抗震墙底部加强区,墙厚不宜小于层高的1/16和200mm。
(3)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板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对抗震设计类别为D、C类结构的所有部位应采用双排或双排以上布置。对墙厚小于200mm的B、A类结构可采用单排配筋,但加强部位宜采用双排布置。
(4)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板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对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C 类、B类和A类的结构分别不宜小于0.25%、0.20%、0.15%和0.15%,钢筋不应小于
8;加强部位的配筋率,对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C类、B类和A类的结构分别不应小于0.25%、0.25%、0.20%和0.20%。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
8.4.13 钢筋接头和锚固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箍筋末端应做135°弯钩,弯钩的平直部分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2)框架梁、柱和抗震墙边缘构件中的纵向钢筋接头,对D类和C类结构的各部位及B类结构的底层柱和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宜采用焊接,其他情况可采用绑扎接头。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3)框架梁、柱和抗震墙连梁中的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对抗震设计类别为D、C类的结构应比非抗震设计的最小锚固长度相应增加5倍纵向钢筋直径。
(4)抗震墙的分布钢筋接头,对抗震设计类别为D、C类结构的底部加强部位的竖筋,当直径大于
22时宜采用焊接,其他情况可采用绑扎接头,但在加强部位应每隔一根错开搭接位置。
(5)焊接或绑扎接头均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且宜避开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对抗震设计类别为D、C类的结构应比非抗震设计结构的最小搭接长度相应增加5倍搭接钢筋直径。
(6)当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超过3%时,箍筋应采用焊接。
8.4.14 对抗震设计类别为E类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除应符合D类结构的构造要求外,还应专门研究,作出补充规定。
8.5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8.5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8.5.1 装配式框架结构接头区力与变形的关系,必须经过实际试验,验证符合设计要求。
8.5.2 装配式框架结构应采用接头区和节点区力与变形的关系并结合这些区域所连接的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变形关系,对建筑物的地震反应进行分析,并符合设计要求。
8.5.3 装配式结构的基本体系、抗震体系、抗震设计类别和建筑物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本通则表3.1.4条、第6.1.2条和第8.1.5条的规定。
8.5.4 装配式框架结构所有构件承受的地震作用,必须有传向基础的连续的传递路径。
8.5.5 当装配式框架结构的变形为弹性变形的ζd倍时,整个结构应保持完整的作用传递路径。
8.5.6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应采用强接头,以使非线性反应区远离接头位置。
(2)当不能符合本条(1)款的规定时,应使接头形成的节点区能为结构提供等同于或超过与之可比较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性能。
(3)在采用强接头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框架中,抗地震作用的构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选择的非线性反应区位置应在地震作用下能形成强柱弱梁的变形机制。对于梁-连续柱接头,与柱子的距离应不小于3/4倍的梁高;对梁-梁接头,可以在框架受弯构件的任意部位,但离接头的距离应不小于3/4倍梁;对柱-连续梁和柱-柱接头,可以在节点外侧梁长度内的任意部位;对柱-基础接头,非线性区的位置离基础的距离应不小于3/4的柱子宽度。
2)接头截面的设计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Rc——接头截面上的承载力设计值(弯矩或剪力);
SF——考虑非线性作用后的内力设计值(弯矩或剪力)。
8.5.7 采用本通则第8.5.6条(2)款设计的装配式混凝土框架和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在规定的侧向荷载作用下的变形形状,应相似于相应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变形形状。
(2)框架构件的主要纵向钢筋和墙体的边缘钢筋应连续通过接头,并在受拉和受压时至少可发挥1.25fy的强度。
8.5.8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除符合上述各条规定外,还应符合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其他规定。
8.6 质量控制8.6 质量控制
8.6.1 混凝土结构的材料和施工质量,除应符合本通则第3.7节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钢筋、混凝土的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并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施工部门应按设计要求和现行混凝土结构施工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应提出实施细则,并应具有各阶段的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
9 钢-钢筋混凝土组合结构
9.1 一般规定9 钢-钢筋混凝土组合结构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型钢混凝土结构和钢管(圆形、矩形)混凝土结构以及它们与其他结构的组合结构的抗震设计。
注:当试验和分析能提供充分的依据,说明结构对预定的用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抗震能力,可不受本章规定的限制。
9.1.2 当组合结构按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质量控制时,尚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中与本通则不相抵触的其他要求:
(1)《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3)《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 138;
(4)《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
(5)《矩形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 159;
(6)《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9.1.3 钢-钢筋混凝土组合结构的材料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材的材料性能应符合本通则第7.1.3条的要求。
(2)型钢混凝土和钢管混凝土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强度等级和性能指标,应符合本通则第9.1.2条所列有关标准的要求。
9.1.4 型钢混凝土和钢管混凝土结构应根据设防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和使用功能分类,按本通则表3.1.4确定其抗震设计类别,并符合相应的抗震设计要求。
9.1.5 不同抗震设计类别的型钢混凝土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9.1.5的规定,不同抗震设计类别的钢管混凝土结构和组合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本通则表8.1.5的规定。超过表9.1.5规定高度的建筑,应通过专门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
表9.1.5 型钢混凝土结构最大适用高度(m)
9.1.6 钢钢筋混凝土组合结构的平面和立面宜设计成规则结构。规则结构应根据本通则第6.1.3条判别;经判别属不规则结构的,应符合不规则结构的分析和构造要求。
9.1.7 当型钢混凝土和钢管混凝土结构选用本通则第6.1.3条规定的规则和合理的结构方案时,可不设防震缝;当必须设置防震缝时,其最小宽度应符合本通则第8.1.7条的规定。
9.1.8 结构构件的竖向布置和相邻楼层承载力的相对关系以及抗震体系的选择应符合本通则第8.1.8~8.1.11条的规定。
9.1.9 不同抗震设计类别的结构设计应符合本通则第8.2节的规定。
9.2 型钢混凝土结构构件9.2 型钢混凝土结构构件
9.2.1 型钢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设计应符合本通则第8.3.1~8.3.5条的规定。
9.2.2 型钢混凝土结构中的型钢设计除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本通则第7章的有关规定。但嵌入混凝土的型钢板件宽厚比,可不受本通则表7.4.1的限制。
9.2.3 型钢混凝土梁和型钢混凝土组合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的混凝土截面最大受压纤维至塑性中性轴的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h——混凝土截面最大受压纤维至塑性中性轴的距离;
a——从钢梁顶部至混凝土顶部的距离;
d——钢梁高度;
fy——钢梁的屈服强度;
Es——钢梁的弹性模量。
(2)在地震作用下预计出现塑性铰的区域中,有50mm以上的钢筋混凝土覆盖层完全浇筑的受压构件,其箍筋配置应符合本通则第8章的有关规定。
9.2.4 型钢混凝土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型钢截面面积不小于组合柱截面面积的4%时,应符合本通则第7章关于钢结构和本节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钢混凝土柱,应符合本通则第8章对钢筋混凝土柱的规定。
(2)柱子的设计受剪承载力应按型钢的受剪承载力加上外包钢筋混凝土的受剪承载力确定。
(3)考虑型钢和混凝土共同承受外荷载的组合柱,应在型钢外翼设置剪切栓钉,其最大间距不应大于800mm。
(4)箍筋宜采用封闭箍,其最大间距应取下列三个数值中的最小者:构件最小边长的1/2;纵向钢筋直径的16倍;箍筋直径的48倍。在每一楼层柱的上下端和底脚的顶部,箍筋的间距应加密。
(5)所有纵向受力钢筋均应符合本通则第8章有关配置和连接的规定。矩形截面柱的每个角部必须设置受力钢筋,其他纵向受力钢筋和约束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组合构件最小边长的1/2。
(6)抗震设计类别为C、D类的型钢混凝土柱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柱顶部和底部箍筋的最大间距不宜大于下列四个数值中的最小者:构件最小边长的1/2;纵向钢筋直径的8倍;箍筋直径的24倍;300mm。
2)在可能出现弯曲屈服截面的两侧和柱的上下端,设置箍筋的范围不应小于下列三个数值中的最大者:柱子竖向净高的1/6;横截面最大尺寸;450mm。在柱子的其他部位箍筋间距不应超过上述间距的2倍。
9.3 钢管混凝土结构构件9.3 钢管混凝土结构构件
9.3.1 钢管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设计应符合本通则第8.3.1~8.3.5条的规定。
9.3.2 钢管混凝土柱的钢管应符合现行协会标准《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和《矩形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 159的要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5。
9.3.3 钢管壁的横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组合柱横截面面积的4%;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钢管混凝土结构与施工规程》CECS 28以及本通则第7章的有关规定。同时钢管的壁厚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对矩形截面,宽度为b的各边应为b
;对外径为D的圆形截面应为D
。fy为钢的屈服强度;Es为钢的弹性模量。
9.3.4 柱子的抗剪强度应按单独的钢管截面计算。
9.4 组合接头9.4 组合接头
9.4.1 型钢混凝土结构和钢管混凝土结构体系中相同材料和不同材料构件的接头,应符合本节要求;其他接头应按本通则第7章或第8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9.4.2 这两类结构的所有接头都应有足够的变形能力,以抗御设计层间位移和本通则第6章规定的设计荷载。此外,对地震作用下为保持侧向稳定性所需的接头,也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9.4.3 计算接头的承载力应以合理的模型为依据,使其能满足内力平衡条件,设计时宜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1)钢构件与钢筋混凝土构件之间力的传递,应由直接支承和由钢筋、剪切杆来计算传递力。钢与混凝土之间的结合力不能作为接头传力的机构。
(2)在接头的钢筋混凝土部分,应设置钢筋承担拉力,并设置箍筋约束混凝土。所有受拉或受压钢筋均应延伸到承受作用力所需要的截面以外。
(3)当以楼板传递水平面内的内力时,接头区的楼板钢筋应在所有关键截面上具有平面内的计算抗力。
9.4.4 钢管混凝土柱的分段接头,宜设在反弯点处;在接头处的下段柱端宜设置一块环形封顶板。
9.5 组合结构9.5 组合结构
9.5.1 组合框架的钢柱和钢梁的设计应符合本通则第7章的有关规定。钢筋混凝土柱应符合本通则第8章的有关规定。型钢混凝土构件和钢管混凝土柱应按本章9.2节和9.3节的规定进行设计。
9.5.2 组合中心支撑框架的柱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或组合柱,梁和支撑可采用钢或型钢混凝土构件,但必须是由中心连接构件组成的支撑体系。该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柱应符合本通则第8章相应抗震设计类别的要求。
(2)钢梁的钢支撑应符合本通则第7章中心支撑钢框架的全部要求。
(3)组合梁应符合本章9.2节的规定。
(4)当组合支撑的钢截面面积占组合支撑截面面积的4%以上时,应符合本通则第7章钢结构支撑的有关规定;当钢截面面积小于4%时,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支撑的有关规定。
(5)支撑接头应符合本通则第7章中对钢中心支撑框架的要求和本章第9.4节的要求。
9.5.3 组合偏心支撑框架中,每根支撑应至少有一端与梁的交点,同柱与梁的中心线交点之间有一规定的偏心距。钢-钢筋混凝土组合偏心支撑框架应设计成在地震作用下产生剪切屈服型,且塑性铰出现在连杆中。柱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或组合柱;支撑应采用钢结构;连梁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该体系除符合本通则第7章对偏心支撑框架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框架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时,应符合本通则第8章相应抗震设计类别的要求;当采用组合柱时,应符合本章第9.2节或第9.3节中有关柱的规定;当采用钢柱时,应符合本通则第7章的有关规定。
(2)框架的连梁区段不应浇筑混凝土,应符合本通则第7章有关耗能连梁的规定。连梁区段以外的部分如采用钢结构,应符合本通则第7章的规定;如采用型钢混凝土构件,则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3)钢支撑应符合本通则第7章有关支撑的规定。
(4)体系中的接头除符合本通则第7章对偏心支撑框架的接头要求外,尚应符合本章第9.4节的规定。
9.5.4 钢管混凝土结构或构件之间的连接,以及施工安装阶段(混凝土浇筑前和混凝土硬结前)的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应符合钢结构的规定。
9.6 E类结构抗震设计9.6 E类结构抗震设计
9.6.1 对抗震设计类别为E类的组合结构,除符合D类结构的构造要求外,还应专门研究,作出补充规定。
9.7 质量控制9.7 质量控制
9.7.1 组合结构的材料和施工质量,除应符合本通则第3.7节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钢材、钢筋和混凝土的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并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对型钢混凝土和钢管混凝土结构体系的主要受力构件,施工部门应按设计要求和现行施工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应提出实施细则,并应具有各阶段的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
10 砌体结构
10.1 一般规定10 砌体结构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粘土砖、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为小砌块)砌筑的砌体结构的抗震设计。
10.1.2 砌体结构和构件,当按本章规定进行设计和质量控制时,尚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中与本通则规定不相抵触的其他要求:
(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
(3)《砖砌圆筒仓技术规范》CECS 08;
(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10.1.3 砌体结构的材料性能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1)《烧结普通砖>>GB/T 5101;
(2)《烧结多孔砖》GB 13544;
(3)《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
(4)《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15229;
(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
(6)《建筑用砂》GB/T 14684。
10.1.4 砌体结构应根据设防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和使用功能分类,按本通则表3.1.4确定其抗震设计类别,并符合相应的抗震设计要求。
10.1.5 不同抗震设计类别的砌体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10.1.5的规定;砌体结构的层高不应大于4m。
表10.1.5 砌体结构最大适用高度(m)
10.1.6 砌体结构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比值不宜大于表10.1.6的规定。
表10.1.6 砌体结构高宽比的限值
10.1.7 砌体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结构的平面和立面宜规则;
(2)砌体结构的刚度中心和质量中心应尽可能地靠近;
(3)砌体结构侧向刚度沿高度不应有突变;
(4)楼梯间不宜设在砌体结构的端部和角部;
(5)砌体结构中不宜采用局部地下室。
10.1.8 砌体结构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10.1.9 砌体房屋的防震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房屋有错层,且楼(屋)面高差较大;
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2)防震缝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震缝应沿房屋的全高设置,缝的两侧均应布置墙或柱,缝内不应填充任何材料;
2)防震缝宽度可取50~100mm;
3)防震缝下的基础可不断开。
10.1.10 砌体结构的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砖墙配置水平钢筋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未配置水平钢筋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小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小砌块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3)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和圈梁(简称为构造柱、芯柱和圈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构造柱、芯柱和圈梁中的钢筋宜采用HPB235级钢筋。构造柱混凝土骨料的粒径不宜大于20mm。
10.2 构造柱和芯柱10.2 构造柱和芯柱
10.2.1 构造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设计类别为A类的砖砌体结构,应在外墙四角、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大房间四角和墙内(间距不应大于4m)设置构造柱;
(2)抗震设计类别为B类的砖砌体结构,除应符合对A类结构的要求外,还应在楼梯间四角设置构造柱;
(3)抗震设计类别为C类的砖砌体结构,除应符合对B类结构的要求外,还应在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设置构造柱;
(4)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的砖砌体结构,除应符合对B类结构的要求外,还应在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门洞两侧设置构造柱;
(5)抗震设计类别为E类的砖砌体结构,除应符合对D类结构的要求外,还应在横墙(轴线)与内纵墙交接处设置构造柱。
10.2.2 构造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造柱的截面不应小于240mm×180mm。构造柱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抗震设计类别为A至C类的结构,构造柱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根,其直径不宜小于12mm,构造柱箍筋的间距不宜大于250mm;
2)抗震设计类别为D和E类的结构,构造柱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根,其直径不宜小于14mm,构造柱箍筋的间距不宜大于200mm。
(2)房屋四角处的构造柱,可适当加大其截面和配筋。
(3)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2
6的拉结钢筋,拉结钢筋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宜小于1m。同时砖墙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高不宜超过300mm。
(4)构造柱必须与圈梁相连接;当隔层设置圈梁时,应在无圈梁的楼层设置配筋砖带,以拉结构造柱。在构造柱与圈梁相交的节点处,应加密构造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在圈梁上下均不应小于450mm和层高的1/6,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
(5)当构造柱位于无横墙处的纵墙中且楼(屋)面板为预制楼(屋)面板时,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以拉结构造柱。板带的宽度不宜小于构造柱的宽度;板带中的钢筋不应少于4根,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当板带的宽度大于300mm时,其配筋应按计算确定。
(6)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到室外地面以下500mm处或与浅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接。
10.2.3 芯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设计类别为A类至D类的多孔砖(以KP1型多孔砖为主,但在芯柱处使用KJ1、KJ2和KJ3型砖)和小砌块砌体结构,应分别按抗震设计类别为B类至E类砖砌体结构的设置要求[即本章第10.2.1条(2)~(5)款]设置芯柱;
(2)抗震设计类别为E类多孔砖(以KP1型多孔砖为主,但在芯柱处使用KJ1、KJ2和KJ3型砖)和小砌块砌体结构,应按抗震设计类别为E类砖砌体结构的设置要求[即本章第10.2.1条(5)款]设置芯柱。
10.2.4 芯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芯柱的截面不应小于120mm×120mm。芯柱的插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抗震设计类别为A类的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结构必须插筋,其直径不宜小于12mm;
2)抗震设计类别为B或C类的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结构必须插筋,其直径不宜小于14mm;
3)抗震设计类别为D或E类的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结构必须插筋,其直径不宜小于16mm。
(2)在芯柱与墙体连接处,对于小砌块房屋应沿墙高每隔600mm设置由
4钢筋点焊而成的拉结钢筋网片(简称为
4钢筋网片)。
(3)芯柱应与圈梁相连接;芯柱应伸入到室外地面以下500mm处或与浅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接。
10.2.5 芯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抗震设计类别为A类至C类的小砌块砌体结构,外墙四角处应灌实3个孔,内外墙交接处应灌实4个孔;
(2)对于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和E类的小砌块砌体结构,外墙四角处应灌实5个孔,内外墙交接处应灌实4个孔,内墙交接处应灌实4或5个孔,洞口两侧各灌实1个孔;芯柱间距不宜大于2m。
10.3 圈 梁10.3 圈 梁
10.3.1 砖砌体结构圈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抗震设计类别为A类和B类的砖砌体结构,应沿外墙、内纵墙和与构造柱对应的横墙在每层楼盖和屋盖处设置圈梁;
(2)抗震设计类别为C类的砖砌体结构,除应符合对A类和B类砖砌体结构的要求外,尚应沿内横墙在楼盖和屋盖处设置圈梁,其间距在楼盖处不应大于12m,在屋盖处不应大于6m;
(3)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的砖砌体结构,除应符合对A类和B类砖砌体结构的要求外,还应沿内横墙在楼盖和屋盖处设置圈梁,其间距不应大于6m;
(4)抗震设计类别为E类的砖砌体结构,除应符合对A类和B类砖砌体结构的要求外,尚应沿所有内横墙在楼盖和屋盖处设置圈梁。
10.3.2 砖砌体结构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塔接。圈梁高度不应小于120mm,圈梁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根,此外圈梁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抗震设计类别为A类的砖砌体结构,圈梁纵向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圈梁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250mm;
(2)抗震设计类别为B和C类的砖砌体结构,圈梁纵向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圈梁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200mm;
(3)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和E类的砖砌体结构,圈梁纵向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圈梁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150mm。
10.3.3 小砌块砌体结构圈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设计类别为A类至D类的小砌块砌体结构,应分别按抗震设计类别为B类至E类砖砌体结构的设置要求[即本章第10.3.1条(2)~(4)款]设置圈梁;
(2)抗震设计类别为E类的小砌块砌体结构,应按抗震设计类别为E类砖砌体结构的设置要求[即本章第10.3.1条(4)款]设置圈梁。
10.3.4 小砌块砌体结构的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塔接。圈梁宽度不应小于190mm,圈梁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根,此外圈梁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设计类别为A至C类的小砌块砌体结构,圈梁纵向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圈梁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200mm;
(2)抗震设计类别为D和E类的小砌块砌体结构,圈梁纵向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圈梁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150mm。
10.4 墙 体10.4 墙 体
10.4.1 砌体结构纵横墙宜均匀对称布置,沿水平向宜对齐,沿竖向应连续。
10.4.2 砌体结构抗震横墙间距不应大于表10.4.2规定的限值。
表10.4.2 砌体结构抗震横墙间距的限值(m)
10.4.3 普通粘土砖抗震墙体的厚度不应小于240mm;多孔砖和小砌块墙体的厚度不应小于190mm。
10.4.4 在房屋的内外墙交接处,当未设置构造柱或芯柱时,对于砖房屋应沿墙高约每500mm配置2
6的拉结钢筋,对于小砌块房屋应沿墙高每隔600mm设置
4钢筋网片;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宜小于1m。
10.4.5 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约每500mm用2
6的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钢筋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500mm;对于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和E类的砌体结构,长度大于5.1m的后砌非承重隔墙的墙顶应与楼(屋)面板或梁拉结。
10.4.6 水平配筋砖抗震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墙中水平钢筋的直径不宜大于6mm。水平钢筋宜沿墙体的竖向均匀分布;墙体的配筋率宜在0.07%~0.2%之间。
(2)当砖墙两端设置构造柱时,水平钢筋应锚入构造柱中;当墙体两端未设置构造柱时,水平钢筋应伸入与其相交的墙内,钢筋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40倍的钢筋直径。
(3)当灰缝中水平钢筋为2根或2根以上时,应设置与其垂直的横向钢筋。横向钢筋应与水平钢筋相连接,其直径不宜大于4mm,间距宜为300mm。对于240mm厚的砖墙,一层灰缝中的配筋不应多于3根;对于370mm厚的砖墙,一层灰缝中的配筋不应多于4根。
10.4.7 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和E类的砌体结构,在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中宜沿墙高约每隔500mm设置2
6的通长钢筋;在其他各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的休息平台处或楼层半高处宜设置60mm厚的配筋细石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配筋砖带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钢筋不应少于2根,其直径不宜小于10mm。
10.4.8 承重窗间墙的宽度不应小于表10.4.8规定的限值;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宜均匀布置。无锚固的女儿墙高度不应超过表10.4.8规定的限值;出入口上面的女儿墙应予锚固。
表10.4.8 承重窗间墙宽度和无锚固女儿墙高度的限值(m)
10.5 梁、柱和楼(屋)盖10.5 梁、柱和楼(屋)盖
10.5.1 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设计类别为A类至C类的砌体结构,不应采用无筋砖过梁;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和E类的砌体结构,不应采用无筋和配筋砖过梁。
(2)抗震设计类别为A类的砌体结构,配筋砖过梁的跨度不应大于1.5m;抗震设计类别为B类和C类的砌体结构,配筋砖过梁的跨度不应大于1.2m。
(3)抗震设计类别为A类的砌体结构,配筋砖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抗震设计类别为B类和C类的砌体结构,配筋砖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360mm。
10.5.2 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和E类的砌体结构,不应采用砖柱,应采用组合砖柱或钢筋混凝土柱。
(2)独立砖柱的截面不宜小于370mm×370mm。组合砖柱的纵向钢筋应按计算确定,但柱截面每边的钢筋不应少于2根,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
10.5.3 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面板伸进纵墙或横墙的长度均不宜小于120mm。
(2)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面板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的长度不应小于80mm。
(3)钢筋混凝土预制楼(屋)面板板端之间、板端与梁、梁与墙体应相互拉结。
(4)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5)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牢固地连接,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面,各层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上均有可靠的拉结。
(6)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牢固地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山墙和屋架牢固地连接;房屋出入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牢固地连接。
(7)预制阳台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牢固地连接。
10.6 墙体抗震验算10.6 墙体抗震验算
10.6.1 抗震设计类别为A类的砌体结构,可不进行墙体的截面抗震抗剪承载力验算,但应符合本章的构造要求;抗震设计类别为B类至E类的砌体结构,应按本节要求进行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验算。
10.6.2 横向楼层地震剪力应全部由横向墙体承担;纵向楼层地震剪力应全部由纵向墙体承担。楼层地震剪力在各墙体之间的分配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Vim——第i层第m片墙承担的地震剪力;
α——楼(屋)盖刚度对地震剪力分配的影响系数,对于刚性楼(屋)盖,α=1;对于柔性楼(屋)盖,α=0;对于中等刚度楼(屋)盖,α=0.5;
Kim——第i层第m片墙的层间侧向刚度;
Gim——第i层第m片墙承担的重力;
Vi——第i层的地震剪力;
n——第i层墙体的数目。
10.6.3 在进行地震剪力分配时,墙体的层间侧向刚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K——墙体的层间侧向刚度;
β——弯曲变形和孔洞对层间侧向刚度的影响系数;
b——墙体的宽度;
t——墙体的厚度;
h——墙体的高度;
Em——砌体的弹性模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采用;
hh——墙体上孔洞的高度,当墙体无孔洞时,取hh=0;
bh——墙体上孔洞的宽度,当墙体无孔洞时,取bh=0。
10.6.4 在进行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验算时,可只选择承载面积较大、竖向应力较小的墙体进行验算。
10.6.5 砖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式中 Vd——考虑结构影响系数的墙体截面地震剪力设计值;
λ——砌体结构的使用功能调整系数,可按表10.6.5采用;
ξ——砖墙体的压应力对抗剪强度的影响系数;
A——墙体的截面面积;
fv——砌体的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采用;
ξ——墙体的截面剪应力不均匀系数,对于矩形截面,ξ=1.2;
η——重力荷载的分配系数,对于砖墙体,η=0.6;
μ——摩擦系数,对于砖墙体,μ=0.4;
σ0——根据重力荷载代表值计算的墙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表10.6.5 砌体结构的使用功能调整系数(λ)
10.6.6 当隔开间或每开间设有构造柱,砖墙体中有2根或2根以上构造柱,且砖墙体上部和下部均设有钢筋混凝土圈梁时,砖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式验算:
式中 ζ——砖墙体的压应力对抗剪强度的影响系数,应按式(10.6.5-2)计算;
At——砌体的净截面面积与构造柱的折算面积之和;
Am——砌体的净截面面积;
ψc——构造柱参与墙体工作系数,当h/b<0.5时,ψc=0.2;当h/b≥0.5时,ψc=0.22;
Gc——构造柱的剪变模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采用;
Gm——砌体的剪变模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03的规定采用;
Ac——构造柱的截面面积之和。
10.6.7 水平配筋粘土砖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 ζ——砖墙体的压应力对受剪承载力的影响系数,应按式(10.6.5-2)计算;
A——如果墙体符合第10.6.6条中的条件,A可换成At;
ψs——钢筋效应系数,可按表10.6.7采用;
As——层间墙体竖向截面中钢筋的截面面积之和;
fy——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采用。
表10.6.7 钢筋效应系数(ψs)
10.6.8 小砌块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 ζ——小砌块墙体压应力对抗剪强度的影响系数;
ψc——芯柱影响系数,可按表10.6.8采用;
Ac——芯柱的截面面积之和;
fc——芯柱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采用;
As——芯柱中钢筋的截面面积之和。
表10.6.8 芯柱影响系数(ψc)
注:填孔率指芯柱根数与空洞总数之比。
10.7 质量控制10.7 质量控制
10.7.1 抗震设计类别为C、D和E类的砌体结构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通则第3.7节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节的要求。
10.7.2 砖的种类应符合设计要求。砖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组(5块)同等级砖的抗压强度平均值不应小于该级砖的抗压强度。
(2)当抗压强度变异系数(标准差与平均值之比值)不小于0.2时,该组砖的最小抗压强度不应小于该级砖抗压强度的75%;当抗压强度变异系数大于0.2时,该组砖的最小抗压强度不应小于该级砖抗压强度的85%。
10.7.3 小砌块的种类应符合设计要求。砌块的抗压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组(5块)同等级砌块的平均抗压强度不应小于该级砌块的抗压强度;
(2)同组砌块的最小抗压强度不应小于该级砌块抗压强度的80%。
10.7.4 砂浆的种类应符合设计要求。砂浆的抗压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组(5块)同等级砂浆试块的平均抗压强度不应小于该级砂浆的抗压强度;
(2)同组砂浆试块的最小抗压强度不应小于该级砂浆抗压强度的75%。
10.7.5 砂浆应随拌随用,严禁使用过夜砂浆。砂浆的使用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施工期间的最高气温不低于30℃时,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2h和3h内使用完毕;
(2)当施工期间的最高气温低于30℃时,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
10.7.6 构造柱的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构造柱的位置和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截面尺寸的误差不应大于10mm;构造柱中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纵向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设计要求;构造柱混凝土等级不应低于设计要求,构造柱混凝土应灌捣密实。
(2)构造柱与圈梁的拉结应符合设计要求;构造柱与墙体的拉结应符合设计要求,墙体与构造柱连接处的马牙槎应符合设计要求。
10.7.7 芯柱的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芯柱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数量不应少于设计要求;芯柱中插筋的直径不应小于设计要求,搭接长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芯柱混凝土等级不应低于设计要求,芯柱混凝土应灌捣密实。
(2)芯柱与圈梁的拉结应符合设计要求;芯柱与墙体的拉结应符合设计要求。
10.7.8 圈梁的位置和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截面尺寸的误差不应大于10mm;圈梁中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纵向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设计要求;圈梁混凝土等级不应低于设计要求,圈梁混凝土应灌捣密实。
10.7.9 砌体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中的砂浆应饱满,砖和小砌块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分别不应小于80%和90%,小砌块砌体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应小于80%。砖砌体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厚度宜为10mm,其误差不应大于2mm。
10.7.10 砌体内外墙交接处拉结钢筋的直径或拉结钢筋网片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结钢筋或拉结钢筋网片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拉结钢筋或拉结钢筋网片的间距不应大于设计要求。
10.7.11 钢筋混凝土预制楼(屋)面板板端之间的拉结、板端与梁的拉结、梁与墙体的拉结应符合设计要求。
11 隔震房屋
11.1 一般规定11 隔震房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9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A=0.05~0.40g)地区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以及钢和混凝土组合结构房屋的隔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A大于0.40g)的地区也可建造隔震房屋,但应做专门研究。
11.1.2 当隔震房屋按本章规定进行设计时,尚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中与本通则规定不相抵触的其他要求:
《叠层橡胶支座隔震技术规程》CECS 126。
11.1.3 按本章规定设计的隔震房屋,在本地区抗震设防地震作用下,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保持使用功能;在本地区罕遇地震作用下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隔震房屋的设计应综合考虑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11.1.4 隔震房屋的隔震层宜置于房屋首层底部、地下室底部或地下室顶部。当隔震层置于房屋其他部位时,应做专门分析,本章规定的计算方法不再适用。
11.1.5 隔震房屋的上部结构、隔震层、下部结构和基础应按下列规定分别采用不同的抗震设计类别:
(1)隔震房屋上部结构和隔震层的抗震设计类别应由等效设计地震加速度和房屋的建筑使用功能分类按本通则表3.1.4确定。等效设计地震加速度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 AL——等效设计地震加速度,当AL小于0.05g时,取0.05g。
A——隔震房屋所在场址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Td——隔震房屋在抗震设防地震(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的基本周期,按本章第11.2.2条计算;
ζd——隔震房屋的隔震层在抗震设防地震(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的有效阻尼比;
β(Td,ζd)——与隔震房屋在设防地震(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的基本周期Td与有效阻尼比ζd相应的场地设计地震反应谱幅值。
(2)隔震房屋下部结构和基础的抗震设计类别仍应由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房屋的建筑使用功能分类按本通则表3.1.4确定。
11.1.6 隔震房屋的高度、层数和高宽比限值,根据上部结构的结构类型和抗震设计类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1)砌体隔震房屋的总高度和高宽比限值分别按本通则表10.1.5和表10.1.6采用;
(2)钢筋混凝土板柱-抗震墙结构隔震房屋的总高度不宜超过35m,其他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隔震房屋的高宽比均不宜超过2.5。
11.1.7 隔震房屋应进行下列两个水准的抗震验算:
(1)抗震设防地震(或设计基本地震动)作用下的抗震验算,包括本通则规定进行的构件承载力验算以及本章规定的隔震层水平恢复力特性验算和支座的竖向静承载力验算;
(2)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验算,包括上部结构的层间位移验算、抗倾覆验算以及隔震支座的水平变形和稳定性验算。
11.1.8 隔震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试验验证:
(1)隔震层(含隔震支座、阻尼、抗风装置等)的力学特性应由试验确定。隔震支座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试验要求应符合本章11.4节的规定。
(2)建筑使用功能分类为Ⅳ类和Ⅲ类的隔震房屋、结构复杂或具有平立面不规则性的隔震房屋以及超出本章规定适用范围的隔震房屋,宜进行结构模型的地震模拟振动台试验;隔震房屋宜设置强震观测台阵。
11.2 计算要点11.2 计算要点
11.2.1 隔震房屋的水平方向地震反应计算以等效侧力法作为基本方法,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采用时程分析法作补充计算:
(1)房屋的建筑场地类别为Ⅳ类。
(2)房屋的高度、层数或高宽比超过本章第11.1.6条规定的限值。
(3)房屋具有平面或立面不规则性。
(4)隔震层设置位置不符合本章第11.1.4条的要求。
(5)与设计位移(ud)相应的隔震层有效刚度(Kd)小于与20%设计位移(0.2ud)相应的隔震层有效刚度(Kd,0.2)的1/3。即:
注:抗震设防地震(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隔震层位移ud按本章11.2.2条计算。
(6)隔震房屋在抗震设防地震(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的基本周期Td小于相应非隔震房屋基本周期的3倍。
11.2.2 采用等效侧力法计算隔震房屋水平方向地震反应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地震反应计算可沿结构平面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
(2)隔震房屋的基本周期、隔震层水平位移、隔震层水平剪力和相应有效阻尼比按下列公式用迭代方法计算确定:
式中 TL——隔震房屋的基本周期(设防烈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的基本周期记为Td,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基本周期记为Tm);
G——隔震房屋上部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KL——隔震层的有效刚度,为隔震层中隔震支座、阻尼器和抗风装置的水平有效刚度之和(设防烈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的有效刚度记为Kd,罕遇地震动作用下的有效刚度记为Km);
g——重力加速度;
β(TL,ζL)——阻尼比为ζL、周期为TL的相应场地设计地震反应谱幅值;
ζL——隔震层的有效阻尼比(设防烈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的有效临界阻尼比记为ζd,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有效阻尼比记为ζm);
uL——隔震层水平位移(设防烈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的水平位移记为ud,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水平位移记为um);
FL——隔震层水平剪力(设防烈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的水平剪力记为Fd,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水平剪力记为Fm)。
(3)隔震支座最大位移等于隔震层位移乘以该支座的扭转放大系数。扭转放大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ηt——扭转放大系数;
e——偏心矩,为静偏心距与偶然偏心距之和;静偏心距为隔震房屋上部结构质心与隔震层刚心之间距离在计算主轴法线方向的投影,偶然偏心距取计算主轴法线方向结构平面边长的2%;
y——隔震支座与隔震层刚心之间最大距离在计算主轴法线方向的投影;
B、L——分别为结构平面两正交方向的边长。
注:计算中,e、y、B、L诸长度量应使用相同的单位。
(4)隔震房屋上部结构的底部剪力标准值(VL)可取隔震层水平剪力值(FL),即按下列公式计算:
(5)隔震房屋上部结构各楼层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Fi——作用于楼层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i、Hi——分别为楼层i的集中质量重力荷载代表值及计算高度。
(6)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房屋上部结构的层间位移可按弹性方法计算。
11.2.3 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隔震房屋水平方向地震反应,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隔震房屋的计算模型至少应考虑各层楼面具有三个自由度,即两个正交主轴方向的水平位移和绕竖轴的转角;应建立隔震层的非线性本构关系;在设防烈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上部结构可作弹性分析,在罕遇地震作用下上部结构宜作弹塑性分析;计算模型宜考虑各隔震支座变形和受力的差异。
(2)时程分析应至少采用三组水平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每组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含两个正交方向的水平分量);不论使用实际加速度记录或人工模拟加速度时程曲线,其反应谱均应与场地设计反应谱相近,即在隔震房屋基本周期TL±1s的周期范围内,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的反应谱幅值(临界阻尼比为5%)宜在设计反应谱幅值的1.1~1.3倍范围内。
(3)若仅取三组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进行时程分析,计算结果宜取三组分析的最大值;若取七组以上的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进行时程分析,则计算结果可取各组分析的均值。
(4)时程分析计算结果和等效侧力方法计算结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比较,确定隔震房屋地震反应标准值:
1)在设防烈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由时程分析得出的隔震层最大位移小于等效侧力法计算结果的0.9倍时,取0.9倍的等效侧力法计算结果;否则,取时程分析计算结果。
2)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由时程分析得出的隔震层最大位移小于等效侧力法计算结果的0.8倍时,取0.8倍的等效侧力法计算结果;否则,取时程分析计算结果。
3)由时程分析法得出的隔震层剪力小于等效侧力法计算结果的0.9倍时,取0.9倍等效侧力法计算结果;否则,取时程分析计算结果。
4)对上部结构规则的隔震房屋,当时程分析法得出的楼层剪力小于等效侧力法计算结果的0.6倍时,取0.6倍等效侧力法计算结果;否则,取时程分析计算结果。
5)对上部结构不规则的隔震房屋,当时程分析法得出的楼层剪力小于等效侧力法计算结果的0.8倍时,取0.8倍等效侧力法计算结果;否则,取时程分析计算结果。
11.2.4 隔震房屋的竖向地震作用,在设防烈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可只进行本条规定的部分构件的竖向地震作用计算;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应进行上部结构整体的竖向地震作用计算。计算中,凡涉及结构抗震设计类别时,均应按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确定。计算可按下列方法进行:
(1)在设防烈度地震(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平板型网架屋盖和跨度大于24m的屋架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按本通则第6.4.3条的规定计算。
(2)在设防烈度地震(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长水平悬臂构件、水平预应力构件及其他大跨度构件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按本通则第6.4.4条规定计算。
(3)在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体系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本通则式(6.4.2)计算;各支座承受的竖向地震作用,可按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进行分配。
11.2.5 隔震层(含隔震支座、阻尼和抗风装置等)的水平恢复力特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设防地震(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的隔震层剪力应大于隔震层屈服剪力的1.5倍;
(2)在设防地震(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的隔震层剪力应大于设计风荷作用下的隔震层剪力;
(3)抗风装置的屈服剪力应大于设计风荷作用下的隔震层剪力;
(4)在设防烈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与隔震支座最大位移相应的隔震层恢复力应比50%最大位移相应的恢复力大0.025G(G为上部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11.2.6 在设防地震(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的隔震层竖向承载力验算仅考虑重力荷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支座竖向压应力不应大于支座破坏压应力的1/6;
(2)隔震层总竖向压力设计值不应小于上部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3)隔震层边、角处隔震支座竖向压力设计值应大于该支座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2倍。
11.2.7 设防地震(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隔震房屋的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按本通则式(6.6.2)进行。
11.2.8 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房屋上部结构的层间位移不应超过本通则表6.6.3规定的限值。
11.2.9 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房屋上部结构抗倾覆安全系数应大于1.2。抗倾覆安全系数等于抗倾覆力矩与倾覆力矩之比。抗倾覆力矩由上部结构竖向荷载提供,在竖向荷载计算中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的不利影响;倾覆力矩的计算应考虑水平地震作用与风荷载的组合。橡胶隔震支座不宜出现受拉状态,滑移支座不应提离。
11.2.10 罕遇地震作用下橡胶隔震支座的压应力计算应考虑重力、倾覆力矩和竖向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作用按对支座稳定不利的方向计算。倾覆力矩在各隔震支座上产生的竖向力由各支座横截面积、位置及其对隔震层平面形心的惯性矩确定。各支座的组合压应力不应超过失稳临界压应力,即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式中 σv——单个支座的组合压应力(竖向荷载/支座横截面积);
σcr——失稳临界压应力;
Gr——支座橡胶的剪变模量,Gr=(E/3)[1十1.5S21]-1,E为橡胶弹性模量;
S1——橡胶支座的第一形状系数,S1=D/(4tr),D为支座直径,tr为单片橡胶厚度;
S2——橡胶支座的第二形状系数,S2=D/(ntr),n为支座中橡胶片层数;
Φ——支座的有效承压面积比,即在支座发生水平变位后,其上下端面水平投影的重叠面积与支座横截面积之比;圆形支座按式(11.2.10-3)计算;
Bs——支座变形后上下端面重叠部分弧长对应的圆心角,Bs=sin-1[(0.5(D—ub)/D)0.5],单位(°);
ub——罕遇地震作用下支座的最大水平相对变位。
由式(11.2.10-2)计算得出的对应不同参数的叠层橡胶支座失稳临界应力列于本通则附录F。
11.3 构造措施和施工要点11.3 构造措施和施工要点
11.3.1 隔震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除符合本节规定者外,尚应符合本通则按抗震设计类别规定的相关结构类型的构造要求。隔震房屋的抗震设计类别应按本章第11.1.5条确定。
11.3.2 隔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震层应由隔震支座、阻尼和抗风装置组成,阻尼、抗风装置可与隔震支座组合为一体,亦可单独设置;
(2)隔震层刚度中心宜与上部结构质量中心相接近;
(3)隔震支座应按上部结构重力荷载分布设置;
(4)阻尼装置和抗风装置单独设置时,应均匀、对称分布于建筑平面的周边;
(5)隔震层可设置限位装置,限位装置应有缓冲能力,不对隔震房屋造成有害影响;限位装置的初始作动距离应大于设防地震(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隔震支座最大位移的0.75倍。
11.3.3 全部隔震层元件应可置换和便于检查维护。
11.3.4 隔震房屋的防震缝和伸缩缝不应穿越隔震层;当隔震房屋必须设置沉降缝时,沉降缝两侧房屋应分别设计为独立的隔震建筑。
11.3.5 隔震房屋上部结构及隔震层元件应与周边的地面固定物相隔离。水平方向的隔离宽度不宜小于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支座的最大位移,并不应小于200mm;竖直方向的隔离高度不宜小于15mm。
11.3.6 隔震支座安装施工宜符合下列规定:
(1)隔震支座标高和水平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大于5mm;
(2)安装后柔性支座顶面的倾斜度不大于1/200,滑移支座顶面的倾斜度不大于1/400。
11.3.7 穿越隔震层的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雷线在隔震层中应以柔性导线相连接,并预留足够长度以适应隔震层变形;
(2)小直径柔性管线穿越隔震层部分应预留冗余长度,或适当设置变形补偿系统以适应隔震层变形;
(3)直径较大的重要管道应具有柔性大变形能力,防止因隔震层位移引起管道破损。
11.3.8 隔震层顶部应设梁板体系并符合下列规定:
(1)梁板体系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
(2)梁板体系的刚度宜大于上部结构楼面体系的刚度。
11.3.9 与隔震支座连接的梁、柱、墩应考虑冲切和局部承压,加密箍筋并根据需要设置钢筋网片。
11.3.10 隔震支座、阻尼、抗风装置的锚固螺栓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锚固长度。
11.4 隔震元件的质量控制11.4 隔震元件的质量控制
11.4.1 各类隔震元件(含隔震支座、阻尼元件、抗风装置)均应符合有关材料、结构、尺寸和外观的检测要求。
11.4.2 各类隔震元件所用材料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每批材料均需进行性能抽检试验;抽检试验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1.4.3 各类隔震元件均应符合耐久性、耐火性、抗老化性、耐腐蚀性、徐变、疲劳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保证具有不少于50年的使用寿命。
11.4.4 各类隔震元件的力学性能应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通过试验确定。力学性能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竖向力学性能,应包括竖向刚度、竖向变形、竖向弹性极限和破坏压应力;
(2)水平力学性能,应包括水平弹性刚度、屈服后刚度、水平极限变形、不同变形下的等效粘滞阻尼比或摩擦系数;
(3)相关力学性能,应包括与竖向应力、大变形、加载频率、温度相关的水平刚度、等效粘滞阻尼比或摩擦系数。
11.4.5 隔震元件产品的型式检测试验和出厂检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型式检测试验应包括本节第11.4.1~11.4.3条所列全部检验内容。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2)原料、结构、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对产品性能发生较大影响时;
3)正常生产达规定时限时;
4)停产超过规定时限再恢复生产时;
5)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型式检验时。
(2)每批产品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出厂检测要求。
12 非结构构件
12.1 一般规定12 非结构构件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建筑构件、机电设备系统及其部件,包括其支承结构和连接(以下通称为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
12.1.2 非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最低的设计要求:
(1)除另有规定外,非结构构件应具有与其所在或所连接的结构相同的抗震设计类别。
(2)非结构构件应根据其地震破坏的后果及其对主体结构的影响按本章第12.1.6条确定重要性系数。
(3)结构中的所有建筑构件、机械和电气部件应设计成能承担本章规定的地震作用和位移。支承结构、建筑构件和设备的设计应考虑其柔性和承载力。
(4)下列非结构构件可不受本章要求的约束:
1)抗震设计类别为A类的所有构件;
2)抗震设计类别为B类且重要性系数为1.0的建筑构件;
3)抗震设计类别为B类的机械和电气部件;
4)抗震设计类别为C类且重要性系数为1.0的机械和电气部件;
5)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和E类,支承点距楼面高度不大于1.2m和重力不超过1800N且重要性系数为1.0的机械和电气部件;
6)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和E类,重力不超过95N或单位长度重力不超过7N/m的机械和电气部件。
12.1.3 非结构构件的安装应使构件承受的外力能传递到建筑结构上。构件的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焊接或其他牢固的连接方式。设计文件中应包括关于证明连接符合本章要求的详细资料。
12.1.4 非结构构件可仅考虑水平地震作用。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Fp——作用于非结构构件重心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λp——构件反应修正系数;
αp——构件放大系数;
Ip——构件重要性系数,按本章第12.1.6条的有关规定取值;
k——地震系数,按本通则第4.2.1条取值;
Gp——非结构构件的重力,包括运行时有关的液体和物品的重力;
z——非结构构件最高点在结构中的高度(当构件位于或低于底面时,z取为0);
h——结构顶部相对于地面的平均高度。
12.1.5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相对位移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1)对同一建筑物或结构系统上的两个连接点,其相对位移可采用下列两式中的较小者:
(2)对在分离的两个建筑或结构系统上的两个连接点,其相对位移可采用下列两式中的较小者:
式中 uE——地震相对位移;
uxA——A建筑物标高x处的位移,按本通则第6.2.8条规定的弹性分析方法确定并乘以位移放大系数ζd;
uyB——B建筑物标高y处的位移,按本通则第6.2.8条规定的弹性分析方法确定并乘以位移放大系数ζd;
X——从地面算起的标高x处的上部支承连接的高度;
Y——从地面算起的标高y处的下部支承连接的高度;
△aA——A建筑物的层间位移限值,按本通则表6.6.3确定;
△aB——B建筑物的层间位移限值,按本通则表6.6.3确定;
h——楼层层高。
12.1.6 非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Ip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震后仍能运行的与生命安全有关的构件、含有危险性物质的构件以及直接对普通公众开放场所(如批发零售商店)的储货架,Ip=1.5。
(2)所有其他构件,Ip=1.0。
此外,对Ⅲ、Ⅳ类使用功能的结构,所有连续运行设施所需要的构件或其破坏可能危及设施连续运行的构件,Ip=1.5。
12.1.7 非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锚固要求:
(1)连接构件的地震作用应根据本章第12.1.4条规定的非结构构件地震作用确定。当采用膨胀螺栓或浅埋(低变形能力)锚固件来锚固构件时,应取λp=1.5。
(2)埋入混凝土或砌体中的锚固件应承受下列作用力中的最小值:
1)连接构件的设计承载力;
2)由规定地震作用产生的连接构件的地震作用的2倍;
3)由结构系统传递到连接构件的最大地震作用。
(3)确定锚固件的地震作用时,应考虑预计的安装条件,包括偏心和杠杆效应。
(4)确定在一个位置的多个锚固件中地震作用的分布时,应考虑连接系统的刚度及其将荷载重新分配给未超过屈服荷载的锚固组件中其他锚固件的能力。
12.2 建筑构件12.2 建筑构件
12.2.1 本节适用于非承重外墙和内墙、顶棚、附属构件和大型储物架等建筑构件及其连接的抗震设计。
12.2.2 建筑构件的地震作用和相对位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地震作用应按本章第12.1.4条计算,其构件放大系数和反应修正系数应按表12.2.2采用。用链索或其他悬吊方式支承在结构上的构件如果在遭受地震时不会破坏或不会造成其他任何破坏,且具有延性或采用铰接方式与结构相连,则不必符合本条要求。但这些构件的设计重力荷载应取工作荷载的3倍。
(2)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建筑构件的设计应符合本章第12.1.5条对地震相对位移的要求。建筑构件与悬臂构件相连时,尚应考虑悬臂构件转动引起的竖向变形。
表12.2.2 建筑构件的放大系数和反应修正系数
12.2.3 非承重外墙的设计应符合本章第12.1.4条对地震作用和第12.1.5条对相对位移的要求。非承重外墙可直接由结构支承或用机械连接件和固定件来支承。支承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连接和墙板接头应容许楼层之间的相对运动,其值不小于计算的层间位移up或13mm中的较大者。
(2)当产生层间位移时,容许在墙板平面内移动的连接应采用滑动连接、容许钢弯曲变形的连接或其他能提供等效滑动或延性能力的连接。
(3)连接构件应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和转动能力,以避免混凝土开裂或焊接点及其附近的脆性破坏。
(4)连接系统的所有固定件,如螺栓、插销和焊接等,以及连接件本身的设计均应按本章第12.1.4条规定施加于墙板质量中心的地震作用设计,系数λp和αp应按表12.2.2取值。
(5)采用埋入混凝土或砌体的平板锚固时应与周围的配筋相连接,以便有效地将力传递到配筋上。
12.2.4 非承重内墙的设计应符合本章第12.1.4条对地震作用的要求。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隔墙的设计还应符合本章第12.1.5条对相对位移的要求。
(1)高度超过1.8m的隔墙,侧向应直接支承在建筑结构上,支承的间距大小应能使隔墙顶部的位移与顶棚位移相适应。
(2)刚性隔墙应与结构的水平隔板、楼板等连成整体。
12.2.5 顶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吊顶棚应符合本章第12.1.4条对地震作用的要求。顶棚的重力应包括顶棚格条和板的重力、依附和嵌接在上面的或由格条侧向支承的轻质附属物的重力以及由顶棚侧向支持的其他部件的重力。地震作用应通过顶棚连接件传递到建筑结构构件或顶棚与结构的边界上。
(2)采暖空调管道、防火喷淋设施和电线等应与悬吊顶棚分开支承。所有与顶棚格网相交接的管道均应采用柔性连接。
(3)其他各类顶棚均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
12.2.6 女儿墙、雨篷、广告牌等附属构件及其连接应符合本章第12.1.4条对地震作用的要求。
12.2.7 钢货架应符合本章第12.1.4条对地震作用的要求,其工作荷载应取货架重力与货架各层上额定荷载的67%之和。
12.2.8 活动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地板应符合本章第12.1.4条对地震作用的要求。活动地板的重力应包括地板系统的重力、所有固定在地板上的设备的全部重力以及所有由地板支承但未固定在地板上的设备重力的25%。地震力Fp应从活动地板的顶面传递到支承结构上。
(2)活动地板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架应与楼板锚固,支柱之间应设斜撑;
2)活动地板上应有防止重要设备移位的销定装置;
3)连接导线、电缆、光缆的接头处应留有足够的活动余量。
12.3 机械和电气部件12.3 机械和电气部件
12.3.1 本节适用于机械和电气设备部件的连接和支承的抗震设计。
12.3.2 机械和电气部件的地震作用和相对位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和电气部件应符合本章第12.1.4条对地震作用和第12.1.5条对地震相对位移的要求。机械和电气设备部件的放大系数和反应修正系数可按表12.3.2采用。
(2)悬吊的机械和电气部件如果在遭受地震时不会破坏或不会对任何其他部件造成很大破坏,且它们与建筑物的连接采用柔性连接或铰接,则无需符合地震作用要求。但其设计重力荷载应为工作荷载的3倍。
表12.3.2 机械和电气设备部件的放大系数和反应修正系数
12.3.3 机械和电气部件连接件的刚度应能适应所施加的荷载。
12.3.4 机械和电气部件的支承及其与建筑物的连接方式应按本章第12.1.4条规定的地震作用设计,部件支承应能适应本章第12.1.5条规定的支承点之间的地震相对位移。
12.3.5 相邻结构的接口处或同一建筑物中可以独立运动的两部分的接口处,公用设施线路应具有适当的柔性,以适应地面与结构之间预期的运动差异。
12.3.6 采暖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空调系统的连接和支承,以及重要性系数大于1.0的采暖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章第12.1.4条对地震作用和第12.1.5条对位移的要求以及本条的附加规定。当采暖空调系统管道通过彼此可能产生相对位移的结构或穿过隔震结构的隔震界面时,应能适应本章第12.1.5条规定的地震相对位移。
(2)与采暖空调系统相连的设备(风扇、热交换器和加温器)重力超过340N时,应采用独立的支承,并应符合本章第12.1.4条对地震作用的要求。
12.3.7 管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系统的连接和支承,以及重要性系数大于1.0的管道系统本身的设计,应符合本章第12.1.4条对地震作用和第12.1.5条对位移的要求和本条的附加规定。当管道系统与彼此可能产生相对位移的结构相连,以及当管道系统穿过隔震结构的隔震界面时,应能适应本章第12.1.5条规定的地震相对位移。
(2)重要性系数为1.0以上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设计荷载下,管道不容许与其他部件碰撞。
2)管道应适应管道在结构、地面或其他机电设备上的支承点之间可能出现相对位移的影响。
(3)管道的连接应符合本章第12.1.7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可不要求管道采用抗震支承:
1)吊杆支承的管道,如果从管道顶端到支承结构所有吊杆的长度均不大于300mm,且管道可以适应预期的变形。
2)重要性系数大于1.0的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或E类的可允许较大变形的管道,其管径不大于25mm,且已采取了措施使其免受其他大型管道和机械设备等的碰撞。
3)重要性系数为1.0的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或E类的可允许较大变形的管道,其管径不大于70mm。
12.3.8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连接和支承以及重要性系数为1.5的锅炉和压力容器本身的设计,应符合本章第12.1.4条对地震作用和第12.1.5条对位移的要求以及本条的附加规定。
(2)在设计锅炉和压力容器时,应考虑锅炉和压力容器及其内含物与支承的动力反应、所含液体的晃动、来自相连部件的荷载以及锅炉和压力容器与其支承之间的相互作用。
(3)重要性系数为1.5的锅炉和压力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地震作用与其他使用荷载组合下的设计强度,对以延性材料制造的锅炉和压力容器,为材料最小屈服强度的90%;对以延性材料制造的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支承中的螺栓连接件,取材料最小屈服强度的70%;对以非延性材料制造的锅炉和压力容器,取材料最小抗拉强度的25%;对以非延性材料制造的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支承中的螺栓连接件,取材料最小抗拉强度的20%。
2)应采取措施减轻地震引起的对非延性材料制造的或其延性已降低的(如低温条件下使用时)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碰撞。
3)应确保锅炉和压力容器与其他结构相互作用影响在可接受的程度以内。
(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连接和支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递地震作用的连接和支承应采用合适的材料建造。
2)埋入混凝土的连接件应能承受循环荷载。
12.3.9 本章第12.3.7条、第12.3.8条中未包括的机械设备的连接和支承,以及重要性系数大于1.0的机械设备本身的设计,应符合本章第12.1.4条对地震作用和第12.1.5条对位移的要求和本条的附加规定。
(1)重要性系数大于1.0的机械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措施消除地震引起的对易受碰撞损坏的设备部件、用非延性材料建造或延性已降低情况下(如在低温条件下使用时)设备部件的碰撞。
2)应估计到相连的公用设施线路因支承点的运动差别而导致对设备施加荷载的可能性。
3)在地震作用与其他使用荷载组合情况下的设计强度,对以延性材料制造的机械设备,取设备材料最小屈服强度的90%;对以延性材料制造的设备中的螺栓连接,取材料最小屈服强度的70%;对以非延性材料制造的机械设备,取设备材料最小抗拉强度的25%。
(2)机械设备的连接和支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摩擦钳不应用于锚固连接;
2)膨胀螺栓不应用于额定功率在7.45kW以上的未隔震机械设备;
3)如地震作用方向是冷轧钢材的受弯弱轴,应对支承作专门计算;
4)安装在隔震系统上的部件应在每个水平方向设置防撞约束或缓冲器,必要时可加设防止倾覆的竖向约束。隔震套和约束应采用延性材料制造。在缓冲器和设备之间应加设适当厚度的粘弹性衬垫或类似材料,以限制冲击荷载。
5)抗震支承的构造应使支承的啮合性得到保持。
12.3.10 电气部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器部件的连接和支承,以及重要性系数大于1.0的电气部件本身,应符合本章第12.1.4条对地震作用和第12.1.5条对位移的要求及本条的附加规定。
(2)在设计其他电气部件时应考虑地震影响,还应考虑部件与支承结构间的相互作用。当电缆管线固定在可能彼此产生相对位移的结构上时,或者电缆管线穿过隔震结构的隔震界面时,应能适应本章第12.1.5条规定的地震相对位移。
(3)重要性系数大于1.0的电气部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措施消除地震引起的电气部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碰撞。
2)要估算同时与部件和别的结构相连的公用设施线路对部件施加的荷载。
3)放在架上的蓄电瓶四周应有约束,保证其不会落架,在约束与电瓶之间应加隔离物以防止瓶壳破坏,应似算架子是否具有足够的承受侧向荷载的能力。
4)干式变压器的内部线圈应牢固固定在变压器外壳内的支承结构上。
5)电气控制板中可滑出部件应有锁定装置。
6)对重力超过445N的附属物的连接,如厂家未提供计算结果,应作专门计算。
(4)电气部件的连接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锚固连接不应采用摩擦钳;
2)如地震作用方向是轻型钢材的弯曲弱轴,应对支承作专门计算;
3)在下列情况下,线型电器设备的支承应符合本章第12.1.4条对地震作用和第12.1.5条对位移的要求;
——支承是从楼板上悬伸出来的;
——支承包括限制变位的斜杆;
——支承由刚性焊接构架组成;
——采用非膨胀插入物、射钉或铸铁埋入件与混凝土连接。
4)安装在隔震系统上的部件应在每个水平方向设置防撞约束或缓冲器,当需要防止倾覆时还需设置竖向约束。隔震套和约束不能采用铸铁或其他有限延性的材料制造。缓冲器和设备之间应加设适当厚度的粘弹性衬垫或类似材料,以限制冲击荷载。
12.3.11 电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包括其机械和控制器的连接和支承应符合本章第12.1.4条对地震作用和第12.1.5条对位移的要求。
(2)电梯应在其运行的最高楼层设置地震安全开关,其触发水平应设定为0.3g。
(3)电梯机箱和平衡重块的顶部和底部应有制动板。
12.4 玻璃幕墙12.4 玻璃幕墙
12.4.1 玻璃幕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幕墙应悬挂在主体结构上,斜玻璃幕墙可悬挂或支承在主体结构上,但幕墙体系不应分担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2)玻璃幕墙在多遇地震作用下不能破碎,应保持完好;在抗震设防地震作用下,幕墙不应有严重破损,一般只容许部分玻璃破碎,经修理后仍然可以使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容许玻璃破碎,但骨架不能脱落、倒塌。
12.4.2 玻璃幕墙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幕墙体系的地震作用,可以采用等效侧力法进行计算,也可以采用楼面谱法进行计算。
(2)当采用等效侧力法计算玻璃幕墙体系的地震作用时,可按本章第12.1.4条对地震作用的规定计算。其构件放大系数和反应修正系数,对于玻璃幕墙可分别取为1.0和0.5;对于其连接系统可分别取为1.25和1.0。
(3)当采用楼面谱法计算玻璃幕墙体系的地震作用时,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 βs——玻璃幕墙体系所在楼层的楼面谱值。
(4)玻璃幕墙及其连接构件进行截面抗震验算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可取为1。
12.4.3 玻璃幕墙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幕墙横梁与立柱的连接、立柱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按照《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2)玻璃幕墙的立柱应尽可能直接与主体结构连接。当某些立柱与主体结构有较大距离而难以直接连接时,应在立柱与主体结构之间设置连接桁架。
(3)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应采用弹性活动连接,避免主体结构侧移过大对玻璃幕墙的影响。
(4)玻璃幕墙连接件与主体结构构件的锚固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与连接件直接相连的主体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与主体结构构件的锚固力。
12.4.4 对于其他非玻璃的幕墙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12.5 质量控制12.5 质量控制
12.5.1 建筑构件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和E类建筑的外部围护、内外非承重墙和饰面,在安装固定期间,应进行定期专门检查。但对高度9m以下的建筑和重力2400N/m2以下的围护和饰面可不作专门检查。
(2)抗震设计类别为D类和E类建筑中的活动地板、悬吊顶棚和高度2.4m以上的货架,在安装固定期间,应定期进行专门检查。
12.5.2 机械和电器部件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设计类别为C类、D类和E类的应急或备用动力系统的电器设备在锚固安装期间,应进行定期专门检查。
(2)抗震设计类别为E类的所有其他电器在锚固安装期间,应进行定期专门检查。
(3)抗震设计类别为C类、D类和E类中易燃或有剧毒的管道系统及其有关机械装置在安装期间,应进行定期专门检查。
(4)抗震设计类别为C类、D类和E类中含有危险材料的空调通风系统工程在安装期间,应进行定期专门检查。
12.5.3 机械和电气部件的设计者应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要求制造厂商对生产的部件及其固定系统进行试验分析,并提交合格证书供审查验收。合格证书应以下列结果之一为依据:振动台试验、动力分析、利用经验资料或能提供等效安全度的精确分析。
附录A 我国主要城市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特征周期分区和地震危险性特征分区
附录A 我国主要城市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特征周期分区和地震危险性特征分区
附录B 场地分类和场地特征周期Tg(单位:s)
附录B 场地分类和场地特征周期Tg(单位:s)
附录C 土层剪切波速的确定
附录C 土层剪切波速的确定
C.0.1 重要的和大型的工程,应采用实测的土层剪切波速值。
C.0.2 一般的工程,宜采用实测的土层剪切波速值或由土层标准贯入实测值及土层上覆压力等资料按下列经验公式近似估计土层剪切波速值:
式中 vsi——第i土层的剪切波速(m/s);
N——标准贯入击数;
σv——土层上覆压力(t/m2);
a、m、k——为计算参数,可按表C.0.2采用。
表C.0.2 计算系数
C.0.3 次要的工程,当缺少当地土层剪切波速的经验公式时,可由岩土性状按下式估计土层剪切波速值:
式中 vsi——第i土层的剪切波速(m/s);
hsi——第i土层中点处的深度(m);
a、b——土层剪切波速计算系数和计算指数,可按表C.0.3采用。
表C.0.3 计算系数
附录D 场地反应谱的阻尼修正
附录D 场地反应谱的阻尼修正
D.0.1 当建筑结构的阻尼比不等于5%时,设计谱的形状参数可按下列方法之一调整:
(1)将场地设计谱值乘以下列修正系数:
式中 η——阻尼修正系数;
ξ——结构阻尼比;
T——结构自振周期(s)。
当T=0.02~0.10s时,阻尼修正系数可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2)将设计谱的最大值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3)设计谱的下降段的指数θ按下式确定:
附录E 推荐用于Ⅰ、Ⅱ、Ⅲ、Ⅳ类场地的设计地震动
附录E 推荐用于Ⅰ、Ⅱ、Ⅲ、Ⅳ类场地的设计地震动
注:组号中符号F代表国外的记录,N代表国内的记录。
附录F 叠层橡胶隔震支座的等效失稳临界应力σcr(MPa)
附录F 叠层橡胶隔震支座的等效失稳临界应力σcr(MPa)
注:表中D为叠层橡胶支座的直径。
本导则用词说明
本导则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对表示容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条文说明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性态设计通则
CECS 160:2004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抗震设计旨在使所设计的结构在承受地震作用时保持稳定。考虑到地震输入的不确定性,结构设计应具有适当的安全储备。结构物的抗震能力最终取决于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质量控制。
本通则本条陈述了本通则的目的和指导思想,提出了抗震设防的基本要求,即:当遭受本地区多遇地震、抗震设防地震或罕遇地震(分别相当于由建筑重要性类别规定年限TMJ内给定的超越概率为63%、10%、5%)的地震时,能按设计要求,保证安全,基本上实现其预定的功能目标。如以一般建筑结构(重要性为丙类,使用功能为Ⅱ类的)来说,当遭遇多遇地震时,建筑应保持完好无损。当遭遇抗震设防地震时,结构的非主要受力构件可能出现轻微非线性破坏,主要受力构件控制在轻微破坏,即只需经一般修理即可恢复其使用功能的范围。当遭遇罕遇地震时,结构主要受力构件已进入塑性工作阶段,结构的变形较大,但还在规定的控制范围之内,尚未失去承载能力,不至于出现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或倒塌。
为实现这个基本要求,本通剜采用二级设计。第一级设计是按建筑场地所在地点由建筑重要性类别规定年限TMJ内给定的超越概率为10%的抗震设防地震动进行设计,对大多数建筑结构,可通过抗震计算基本要求和抗震构造措施进行设计,达到预定的目标。第二级设计则是对抗震设计类别较高的建筑,除符合第一级设计要求外,还要按罕遇地震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以满足相应的设防要求。
根据我国地震危险性特征的研究成果,考虑到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罕遇地震的超越概率取值偏低(2%~3%),从而使大震抗震设防烈度的取值偏高。因此,在本通则中,罕遇地震的超越概率,取由建筑重要性类别规定年限TMJ内给定的5%。
1.0.2 本通则适用于相当我国抗震设防烈度6、7、8、9度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A10不小于0.05g、不大于0.40g地区的建筑工程。对于地震危险水平较低,对人的生命财产危险性很小的三种情况的建筑,可以作为例外,无须遵守或只需部分遵守本通则的有关规定。
本通则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基于预定功能(性态要求)的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将作为今后编制、修订抗震规范、规程的一个源文件。本通则中关于抗震性态设计的基本原理、原则和方法,建筑工程与其他各类土木工程是相通的,因此通则中一些章、节的内容也可供编制其他土木工程抗震性态设计标准和工程设计人员进行抗震性态设计时参考应用。
当采用本通则时,原则上必须配套地采用通则中的全部条文,不得与其他非基于性态的抗震设计标准混用。
1.0.3 本条规定了对新建、改扩建和用途改变后建筑结构应用本通则的要求。
(1)款规定了对新建建筑结构系统、材料及建筑、电气和机械系统等进行抗震设计和质量控制的要求。
(2)、(3)款规定,在结构上与现有建筑独立的改、扩建部分应视为新建筑,要求按照本通则进行设计;当改、扩建部分在结构上不独立于现有建筑时,除非符合本款规定所列的三个条件,否则,其设计与施工应像新建筑一样,要保证整个建筑符合抗地震作用的要求。
(4)款强调了当用途改变导致建筑使用功能提高时,必须按提高后的使用功能类别考虑抗震设计的要求。
1.0.4 本条阐述了本通则与现行标准的关系。在本通则中,“应”一词不同于正式标准带有强制性的意义,而仅是指为保证满足本通则的规定而在技术上应采取的最低标准。
由于抗震设计的复杂性及包含的众多不确定因素(例如,结构的动力特性、地震动的变化、震源特性以及场地条件等),本通则仅提出了最低标准。这些标准不仅反映以往的特别是近20年来的城市地震震害经验,以及抗震设计实践中曾遇到的各种问题,而且还考虑尽量与国际抗震设计标准接轨。
本通则既可供编制和修订各类抗震设计标准,包括行业和地区的抗震设计标准参照,也可直接供设计人员进行抗震设计时参考。使用者可以根据需要改变某些规定的内容,但是应充分考虑到这种改变对本通则的其他有关内容的影响以及可能会产生的后果。
3 抗震设计基本要求
3.1 抗震设防3 抗震设计基本要求
3.1 抗震设防
3.1.1 本节给出了建筑结构抗震设防的基本依据和方法,并引入了抗震建筑使用功能分类、抗震设计类别和抗震建筑重要性的概念,它们是本通则建筑抗震设计要求的基础。
3.1.2 本条规定,设计地震动参数可以同时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抗震设防烈度确定的值取值。建筑物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点的地震动参数分区给出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或相应的抗震设防烈度,按照建筑重要性分类、场地设计谱和特征周期Tg分区确定。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采用经批准的抗震设防区划或地震安全性评价提供的设计地震动参数。新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以50年超越概率为10%的设防水准,以地震动峰值加速
度A10和反应谱特征周期(Tg)为地震动参数,考虑震级、震中距和场地条件影响编制的全国范围的分区图。
3.1.3 本条是有关建筑使用功能类别划分的规定。这是总结近20年来现代大城市震害经验得来的。不少建筑遭遇的震害并不严重,但由于其功能遭到破坏,致使生产中断,导致不可接受的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在建筑抗震设计中,不仅要控制破坏,还应考虑地震时保持建筑功能正常。本条规定所有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个类别,Ⅳ类的使用功能类别为最高类别。本条又规定了四个功能类别的建筑在不同设防地震水准下应达到的最低抗震性态要求。从本条的表3.1.3中不难看出,经抗震设计使用功能为Ⅱ类的建筑的性态要求,就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大震不倒、中震可修和小震不坏。性态水平是对所设计的建筑在可能遭遇的特定设计地震作用下所规定的最低性态要求或容许的最大破环。这里的建筑物包括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室内物件和设施以及对建筑使用功能有影响的场地设施等。在表3.1.3中,为了便于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都能理解和应用,对建筑性态水平的描述既采用了通俗语言的描述,如:充分运行、运行、基本运行、确保生命安全,又采用了与专业术语有关的描述,如:结构构件与非结构构件,建筑结构,主体结构等。
3.1.4 本条给出了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类别和预期的地震动水平确定抗震设计类别的方法。抗震设计类别分为A、B、C、D、E五种,E为最高类别,要求提供最高的抗震设计标准。一旦建筑的抗震设计类别确定之后,对建筑的抗震设计及各个方面,如细部构造、质量控制、限制、特殊要求及用途的改变等都将被确定。
3.1.5 本条是关于建筑重要性类别划分的规定。
建筑重要性类别主要是从抗震角度,按建筑的重要性进行分类。建筑的重要性是指在地震时或地震后建筑的损坏对各方面造成的影响而言。影响从性质看有社会影响(包括政治影响、环境影响、人员伤亡等)、经济影响和文化影响;从范围看,可以是国际的、全国的、地区的、行业的;此外还考虑了对抗震救灾的影响,次生灾害的影响,震后恢复重建的影响;这些都要对具体的对象作实际的分析研究,如综合考虑城市的大小、地位(直辖市、省会或地县级城市)、行业的特点(如能源交通、通讯信息、原材料、加工业等)、工矿企业的规模、在地震破坏后功能失效对全局影响的大小,并在实际划分中判定。本通则将建筑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类别。具体分类系参照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或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虽然本通则的建筑重要性类别与GB 50223中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名称(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和划分原则是一样的,但它们在抗震设计中的具体规定不同,在GB 50223中,按照建筑抗震重要性确定的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的规定如下:
甲类建筑 应按设防烈度提高1度设计(包括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
乙类建筑 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抗震措施,当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提高1度设计,当为9度时,应加强抗震措施。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可采用抗震性能好、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并按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乙类建筑的地基基础可不提高抗震措施。
丙类建筑 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采用。
丁类建筑 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可不降低;当设防烈度为7~9度时,抗震措施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1度采用,当为6度时可不降低。
可以看出,在GB 50223中由建筑重要性确定的抗震设防类别决定了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作用大小和应采用的抗震措施的等级,并且地震作用随抗震设防类别的不同可在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成倍增大(如甲类)。在本通则中,对于重要性类别不同的建筑,发生某一概率水准的地震是采用不同的年限确定相应的设计地震加速度值,再根据条文中的表3.1.4确定抗震设计类别。这样既确定了设计地震作用又确定了由抗震设计类别规定的应采用的设计方法和抗震措施。也就是说,列为具有较高重要性等级的建筑物考虑发生同一概率水准地震的年限应该取得更长一些,因此相应的设计地震加速度值也要高一些,用这种方法来体现对建筑不同重要性等级要求的做法,显然比简单地增减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加速度值)或采取不同抗震措施更为合理。
抗震建筑的重要性分类和抗震建筑的使用功能分类是属性不同的两种分类,使用功能分类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要求,对建筑物规定的最低性态要求(或最高破坏限制),但并不要求提高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水平。而重要性分类,主要是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影响来调整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现以电视台为例加以说明。从使用功能上来说,无论县市级电视台,省(直辖市)级电视台或中央电视台都应属于一类,但是从重要性来说,很明显,无论从影响的性质和范围来讲中央电视台都重要得多,必须对它们加以区分。功能分类只是按功能要求的高低采取相应的设计方法保证功能的实现,而建筑重要性的高低是从提高设防力度上保证重要建筑的抗震能力。
3.2 场地影响和地基基础3.2 场地影响和地基基础
3.2.1、3.2.2 本条按场地对建筑抗震的影响,将场地分为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等三种地段。建筑的震害除地震作用引起的结构破坏外,还有场地条件的原因,例如砂土液化、软土震陷、滑坡、地裂和发震断裂等。因此选择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和不在危险的地段建设除丁类以外的建筑,是经济合理的抗震设计的前提。对于发震断裂的影响,下列规定可供参考:
(1)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不考虑发震断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
1)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
2)非全新世活动断裂;
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前第四纪基岩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60m和90m。
(2)对不符合上款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E3.2.2的规定值。
表E3.2.2 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m)
3.2.3 地基对于上部结构除了起承载作用外,还起到传递和消散地震能量的作用(将地震动上传和接受结构的反馈作用)。在抗震设计时,要考虑地基土的地震反应特征对上部结构的影响,而不仅仅着眼于承载作用。液化士在液化之前,有一个局部软化到全层软化的过程,以喷冒为标志的液化现象通常发生于地震动停止以后,所以,除了要重点考虑液化造成的地基失效外,还要注意土层软化对结构的影响,并采取适当的对策。
在山区或丘陵等地带,建筑或结构有可能位于两种不同的地基上,静力设计要求很容易满足。但在地震动作用下,位于两种不同地基上的同一建筑结构的两个部分的振动形态会有很大差异,可能导致结构严重破坏。所以,本条规定要设置防震缝分开。对于不能设防震缝的建筑结构,就需要在结构设计时考虑地震反应差异对结构的不利影响。
3.3 抗震结构体系3.3 抗震结构体系
3.3.1 本条的内容是根据国内外大量震害经验和抗震研究成果,对抗震结构体系提出的共性要求。在选取建筑抗震结构体系时,要结合建筑的具体条件,综合考虑有关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3.2 保持建筑的规则、对称是有利于抗震的。为此,条文对建筑结构布置的平、立面外形及刚度、质量、强度分布提出具体要求,其目的在于避免过大的偏心距引起过大的地震扭矩和避免抗侧力结构或构件出现薄弱层(薄弱部位)或塑性变形集中。
3.3.3 保证水平地震作用的合理传递路线可以起到三种作用:①使地震作用下结构的实际受力状态与计算简图相符;②避免传力路线中断;③使结构的地震反应通过简捷的传力路线向地基反馈,充分发挥地基逸散地震能量对上部结构的减振效果,这有利于增强建筑整体的抗震功能。
当采用几个结构分体系特别是延性好的体系组联成整体结构体系时,可增加整体结构的超静定次数,而当一个分体系的地震破坏不影响整体结构时就形成了多道防震体系,增加抗震安全度。
3.3.4 本条对各种不同材料的结构构件提出了改善变形能力的原则和途径。
3.3.5 为了保证地震时结构单元呈整体振动,须保证结构体系的空间整体性。本条对各构件间相互连接的可靠性、各层的空间整体性提出了要求。
3.3.7 体型复杂的建筑,在工艺容许且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可用防震缝分割成几个独立的规则单元;当工艺上不允许或受建筑场地限制以及当不设防震缝对抗震安全更为经济合理时,也可以不设防震缝。当不设防震缝时,最好对整体结构采用较精细的抗震分析方法,如时程分析法、空间计算模型等,以估计复杂体型产生的不利作用,判明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
当防震缝宽度不足时,因碰撞可能导致整体结构严重破坏,但是过宽的防震缝会给结构、设备布置以及立面处理带来困难。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选取适当的宽度,才能达到安全、经济的目的。
3.4 非结构构件3.4 非结构构件
3.4.1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破坏经常造成附加灾害,因此,本条强调非结构构件不仅本身要有足够的强度,而且要有可靠的连接。
3.4.2 设置不合理的围护墙会给建筑带来严重震害后果。在设计时要明确受力关系,考虑它的影响,连接上要与设计一致。
3.5 材料与施工3.5 材料与施工
3.5.3 由于按照本通则进行抗震设计所选定的材料和施工方法是目前工程界所认可的最佳选择,因此在选定替代材料和施工方法时,应对其强度、持久性和抗震性能进行专门检验和评价,并经原设计单位认定,以保证材料和施工方法的改变不会降低抗震设计的预期标准。
3.6 隔震建筑3.6 隔震建筑
3.6.1 采用隔震建筑,应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隔震效果、长期工作性能以及经济性等问题。这与建筑的抗震设计类别、地震动参数、场地条件及建筑和结构的方案等有关,要通过安全与经济的综合对比分析,经论证认为合理后采用。
3.6.2 本条对采用隔震措施后的上部结构设防提出了要求。按本通则设计的隔震建筑,还不能达到在设防地震动作用下,上部结构不受损坏或主体结构处于弹性工作阶段的要求,但与非隔震建筑相比,要求应有所提高。按本通则设计的隔震建筑,其上部结构当遭受设防地震动的影响时,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将不发生危及生命安全和丧失使用功能的破坏。
3.6.3 建筑采取隔震措施后,在地震时将发生较大的位移,为避免外部进入建筑的各种管线设施在建筑发生大位移时破坏,特别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3.6.4 按现有的实验室试验结果,隔震器在长期环境条件影响下不致失效。但这只是实验室条件下的结果,还需要经过实际环境影响下的检验,因此必要时应进行替换以保安全。但考虑到隔震器的检查和替换一般很难操作,因此本条只建议考虑这个问题。
3.7 质量控制3.7 质量控制
3.7.1 多次震害调查都表明,建筑的破坏往往都归因于工程质量不好,好的工程质量可以大大减轻地震破坏的程度。为了使建筑具有好的抗震性能,应有好的抗震设计,但是单有好的抗震设计,没有好的施工质量也无法使建筑达到抗震目的。因此.将工程质量控制纳入到标准中,通过规定的程序实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于保证建筑抗震功能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通则专门纳入了质量控制这一节,并在各章中针对具体的建筑结构规定了具体的要求。
在工程质量控制中,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通过质量控制计划提出质量控制要求,然后由施工单位具体实施控制,而业主则通过监理单位或专职人员来监督整个施工过程,保证实施质量控制计划,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本节提出的质量控制要求主要是针对抗震设计类别较高的建筑,且主要是管理要求。设计单位可以对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提出全面的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此外,达到质量控制要求的关键,还在于指定合格的专职质量检查员,他们将在建筑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根据质量控制计划,承担监督、检验的职责。质量检查员的人数取决于建筑工程的大小、复杂性和功能。
3.7.2 质量控制计划必须由设计单位制定。抗震系统包括建筑的、结构的、电器的和机械的系统等等。质量控制计划可以采用表格的形式,列出每个系统中应按规定接受专门检查和(或)试验的部件、检验的时间以及具体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次数等。
质量控制计划必须经业主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而且还必须有施工单位实施该计划的书面说明。其中主要是表明施工单位已了解该计划的要求,并说明在施工中实现计划中的措施。
3.7.3 监理人员或专职检查员可以是下列人员:
(1)取得建筑工程监理资格的人员;
(2)负责本通则第3.7.1条规定的抗震系统设计的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所聘用和指定的人员;
(3)经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聘用的人员;
(4)已被批准生产抗震安全标准部件、设备的企业的技术人员。
结构材料的专门试验应根据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试验方法和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括工程抗震系统的验收标准。
3.7.4 检查员对质量控制计划的实施起检查和监督作用。质量控制计划的实施效果取决于质量检查员工作的严密性和完整性。掌握每日工程情况的施工人员最有资格说明是否所有的施工都是按质量控制计划和规定的措施完成的。因此,施工单位还应在自己的施工机构里建立一个自检系统,以便有效地实施质量控制。专门试验均应由检测机构来执行。
3.7.5 应当强调,监理单位(或检查员)和施工单位都必须向业主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详细的有关建筑抗震系统已经完成的竣工说明。
3.8 强震观测系统3.8 强震观测系统
3.8.1 本节提出了在建筑物设置强震观测系统的要求,其目的在于一方面能有利于震后判定建筑的安全性和为修复提供重要技术资料,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强震观测事业的发展和加速我国强震记录第一手资斟的积累,以利于我国抗震设计和地震工程学科的发展。
4 场地类别评定和地震影响系数
4.1 场地分类4 场地类别评定和地震影响系数
4.1 场地分类
4.1.1 世界各国对于工程场地类别的评定,无论是方法、参数乃至评定的结果都很不统一,差异也较大。在对国内外抗震设计规范中有关方法作了分析研究后,本通则推荐了一个场地评定方法,提出了综合考虑土层软硬(以等效剪切波速为代表)和覆盖层厚度双因素的场地划分定量指标。其主要特点是:
(1)提出用梯形分类法代替我国传统的矩形分类法,将原来传统的场地分类竖直边界线改为斜线,使得场地分类的边界划分更趋合理。
(2)考虑到在同一类场地中,由于覆盖层厚度和剪切波速度变化范围仍然较大,因此改变了传统上对应同一类场地只给定一个固定特征周期的做法,本通则对同一类场地,根据场地的覆盖层厚度和剪切波速度的实际资料,给出了相应的特征周期值。这样既保留场地宏观分类的优点,便于设计人员根据场地分类采取构造措施,同时也能反映同一类场地中存在特征周期多样性的特征,避免了同一类场地采取一个不变的特征周期,特别是在场地分类边界线两侧特征周期跳跃变化的不合理现象。
(3)直接给出依据场地指标( vse、dov)查表确定设计谱T g值的方法,便于工程设计人员的应用。
(4)增加了考虑软弱夹层影响的建议条款。
4.1.2 本条给出了场地的等效剪切波速的计算公式。用剪切波通过土层的时间相同的概念求得的等效剪切波速值,使土层平均波速的物理意义更为明确和合理。场地分类的计算深度20m,是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勘察的现状和经济条件确定的。
附录C规定,土层剪切波速的确定,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规模,采用不同的方法。需要注意,土质岩性相同时,不同地点、不同地质年代、不同覆盖层厚度的场地,其剪切波速沿土层深度变化的规律有所不同。因此,采用附录C经验公式时要严格注意其适用范围;当两个地点的土层剖面接近时,其剪切波速值可以参考使用。
4.1.3 本条规定了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方法。
4.1.4 场地分类采用了梯形分类法,梯形分类法如表4.1.4和图4.1.4所示。图和表给出的方法是完全一致的,等效的。表中列出的简单公式是图中分界线的解析表示式;它和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场地分类方法基本相当,只是将原来的场地分类竖直边界线改成斜线。这种改变总体上保持了原来场地分类的特点和结果,但消除了原来方法对同一类场地中,场地参数差别很大时,仍采用同一个特征周期,以及场地参数十分接近的位于场地分类边界两侧的场地类别和特征周期会急剧变化的弊病。
4.2 建筑场地地震影响系数4.2 建筑场地地震影响系数
4.2.1 本节给出了基于地震动参数确定建筑场地地震影响系数的方法。本条给出根据地震动参数确定建筑场地地震影响系数的表达式。
4.2.2 目前,我国抗震设防一般情况下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供的地震动参数和相应的设防烈度;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采用抗震设防区划或地震安全性评价提供的设防烈度和地震动参数。我国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给出的是相当于50年超越概率为10%的以Ⅱ类场地为标准场地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A10分区图和按地震环境的反应谱特征周期Tg分区图。由于在抗震设计中,需要相应于不同超越概率水准下的地震动参数。我国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没有给出其它概率水准的地震动参数。为了满足抗震设计的需要,我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简单地规定了多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为63%)与设防地震(50年超越概率为10%,相当于基本烈度)的烈度差为1.55度,罕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为2%~3%)与设防地震的烈度差约为1.0度。这种规定过于粗糙,在很大程度上抹杀了各地区本身具有的地震危险性特征,与实际资料的统计结果也不甚符合。本通则根据谢礼立院士等近期对中国地震设防标准和全国6000多个地点地震危险性特征的研究成果,给出了基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A10(相应于50年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考虑地区地震危险性特征和建筑物的重要性,确定不同超越概率设防水准的A(g)值的方法。
附录A给出了我国主要城市地震危险性特征分区的结果,它基本反映了我国地震危险性特征的地区特点。
4.2.3 强震观测记录的统计分析表明,影响反应谱曲线形状的因素很多,相互关系复杂,随机性和离散性十分明显。在一定意义上,设计用加速度反应谱只是对未来可能遭遇的地震动的一种估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程经验和经济发展水平。例如,加速度峰值大于0.1g的294个水平分量的反应谱,在阻尼比为0.05时,其动力系数的统计值与本通则规定的场地设计谱之间存在着某些差异(参见下表)。本通则的取值主要根据工程经验并保持规范的延续性。
表E4.2.3 反应谱形状参数与本通则取值的若干比较
4.2.4 本条给出了场地设计谱特征周期Tg的确定方法。在我国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里,针对Ⅱ类场地给出了反应谱特征周期Tg按地震环境影响的的分区图,分别取一区为0.35s,二区为0.40s,三区为0.45s。所谓地震环境,是指建筑所在地区及周围可能发生地震的震源机制、震级大小、地震发生的年超越概率、建筑所在地区与震源距离的远近和传播介质以及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场地条件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在这种分区的基础上略做调整后称为设计地震分组,本通则把这种对特征周期Tg的分区称为特征周期分区。其分区结果基本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设计地震分组一致。我国主要地区特征周期的分组情况见附录A。
4.2.5 对收集到的有钻孔波速和场地描述资料且水平分量峰值加速度大于0.1g的强震记录共228个水平分量和114个竖向分量作了统计分析,其中,有详细波速资料的水平分量共91个,竖向分量共46个。统计发现,竖向反应谱的特征周期比水平反应谱的特征周期稍短,其差别随场地的不同而异。但为了简化和偏于安全起见,一般竖向反应谱仍保持场地水平反应谱的形状参数不变,仅当特征周期大于0.5s时取0.5s。
4.2.6 本条给出了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对应关系。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是根据建设部1992年7月3日颁发的建标[1992]419号《关于统一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给出的。通知中有如下规定:
术语名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定义: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取值:7度0.10g,8度0.20g,9度0.40g。
表4.2.6所列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与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即来源于上述文件。这个取值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规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但后者在0.10g和0.20g之间有一个0.15g的区域,0.20g和0.40g之间有一个0.30g的区域,在这二个区域内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除另有具体规定外分别同7度和8度地区相当,表4.2.6还引入了与6度相当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
4.2.7 影响加速度设计谱的因素很多,因此容许对场地设计谱的某些参数作适当的调整。包括:
(1)多次地震灾害的经验和地震震动观测的结果表明,软弱夹层的存在,对造成震害的场地地震震动特性有着明显的影响。由于软弱土层的影响很复杂,它不仅与软弱土层本身的特性有关,而且与场地土层的构成、地震本身的特性以及地震波传播途径、介质等因素有关。因此,目前在各国规范中对软弱夹层影响的考虑尚无具体的规定。软弱夹层的存在不仅可以改变地震震动(加速度、速度、位移)幅值的大小,而且对反应谱的形状及峰值、周期等地面运动参数有明显的影响。其中对地震动幅值的影响尤为复杂,目前尚难掌握其规律。但是反应谱峰点周期向长周期移动的趋势则比较明显,可以通过土层模型的地震反应分析初步掌握其规律。例如,根据大量土层模型的地震反应分析结果,当覆盖层厚度不超过30m且软夹层的剪切波速小于140m/s时,可将第4.2.4条规定的特征周期乘以周期影响系数φ:
式中 φ——周期影响系数;
λ——波速比,一般考虑λ≥1.5;
H——场地土层影响厚度,取地面下30m,但不应超过场地覆盖层的厚度(m);
vse——场地土层影响厚度范围内的等效剪切波速(m/s);
v′s——软弱夹层土的剪切波速(m/s);
ds——软弱夹层土的厚度(m);
hs——软弱夹层顶面距地表面的距离(m)。
(2)本通则第4.2.3条给出了阻尼比为0.05的工程结构的水平向场地设计谱。众所周知,阻尼比减小,场地设计谱值增加;阻尼比增大,场地设计谱值减小。资料分析表明,增加或减小的幅度随周期不同而不同,而且与特征周期有关。根据大量不同阻尼的加速度反应谱统计分析,附录D给出了阻尼比为0.02~0.10范围内的修正方法。
4.3 地震加速度时程4.3 地震加速度时程
本节给出了选择设计地震加速度时程的方法。我国现行抗震设计规范,一般规定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应按建筑场地和设计地震分组选用不少于两组的实际强震记录和一组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目前国内普遍的做法是,无论在设计或研究中均把1940年的E1 Centro(NS)记录、1952年的Taft记录、我国的迁安记录或天津骨科医院的记录作为首选记录。但是研究表明,选择这些地震记录的根据是不足的,这些记录并不一定就是抗震验算所需要的最不利地震动。
对于工程结构,特别是大型复杂结构的抗震研究和设计来说,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科学合理地选择设计地震动。为了在现行规范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这样的设计地震动,谢礼立院士等在总结了国内外大量强震记录资料和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首先提出了最不利设计地震动的概念。所谓最不利设计地震动是指在给定的烈度和场地条件下,能使结构的反应在这样的地震动作用下处于最不利的状况,即处在最高的危险状态下的真实地震动。已经建立了选择最不利设计地震动的数据库,包括:①国外强震记录库共56条记录,是从1933~1994年的5000多条记录中选出的,具有明确的场地资料;②国内强震记录库36条,是从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强震数据库中得到的峰值加速度大于80gal且有明确场地资料的中国强震记录中选出的。
根据估计地震动潜在破坏势的综合评定法,可确定最不利设计地震动,即:
(1)按目前被认为可能反映地震动潜在破坏势的各种参数(峰值加速度、峰值速度、峰值位移、有效峰值加速度、有效峰值速度、强震持续时间、最大速度增量和最大位移增量以及各种谱烈度值),对所有收集到的强震记录进行排队,将所有排名在最前面的记录汇集在一起,组成了最不利的地震动的备选数据库。
(2)将收集到的备选强震记录进一步做第二次排队比较。着重考虑和比较这些强震记录的位移延性和带回耗能,将备选强震记录中的位移延性和带回耗能最高的记录挑选出来,进一步考虑场地条件、结构周期及规范有关规定等因素的影响,最后得到给定场地条件及结构周期下的最不利设计地震动。根据这种考虑,将结构按其自振周期分为三个频段:短周期段(0~0.5s)、中周期段(0.5~1.5s)和长周期段(1.5~5.5s),并将地震动按四类场地划分,然后对应不同周期频段、不同场地类型,分别计算在不同地震动作用下结构地震抗力系数及带回耗能的数值,再按其大小进行排队,将排在国外备选记录库最前面的二组和排在国内备选记录
库最前面的一组记录作为对应周期频段和场地类型的最不利设计地震动,最后得到15组(国外11组,国内4组)最不利设计地震动记录。作为推荐的设计地震动加速度时程。
本通则在附录F中列出了其结果。需要说明的是,表中所列的国内最不利设计地震动只是对国内现有的记录而言,与国外强震记录相比还远不是最不利的。
5 地基基础
5.1 一般规定5 地基基础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规定了有关地基基础抗震设计必须考虑的最低要求。分别考虑静荷载作用下地基基础设计的要求和抗震设计要求是困难的。为此强调,为承受竖向荷载和地震作用以外的侧向荷载所必需的全部基本要求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本章仅考虑与抗震有关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对填土、边坡稳定、土压力、特殊结构基础、排水、沉降控制和桩基础的要求,以及为确定承载力所需的勘察范围的要求。
5.1.2 本条所列举的规范是国内现行的与地基基础的勘察与设计(主要在静荷载作用下)有关的专业规范,地基基础勘察、设计与施工应当符合这些规范的要求。
5.1.3 强调了地基土层类别及分布对地基基础震害的重要影响;指出了工程经验在地基基础抗震设计中的重要性以及为避免或减轻震害采取工程措施的必要性。
5.1.4 要求建筑地基在地震力作用下足以承受建筑物重力荷载。当考虑地震效应时,由于荷载的短期性和土在动荷载作用下的速率效应,土的承载力可以有所提高。如果天然地基的承载力不足以支持荷载,则应加固地基或采用人工地基(或深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上部结构(采用更高抗震设计类别)将收效甚微。
5.1.5 单独承受地震力或承受与其他规定荷载组合的地震力时,基础部件的承载力及其细部构造要求必须按本通则第7~10章的规定确定。
5.1.6 根据已往的震害经验,总结了对地震作用敏感的土类。这些土层的存在常常是引起地基基础震害的原因;对这些土层的分布、物理状态必须查清,对其危害应作出评估,并决定是否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
5.1.7 强调了不均匀地基是一种容易产生震害的地基,指出了不均匀地基的主要类型、震害特点以及必须进行的工作。
5.1.8 对提高地基土体抗震能力的工程措施提出了原则性的意见,并要求地基基础抗震设计所采取的工程措施应与其静力设计的工程措施统一考虑。
5.1.9 根据桩基震害的宏观经验及其传力机制,指出了桩基是一种宜于采用的基础类型,强调了所采用的桩基必须经过合理设计和严格施工。
5.2 A类和B类基础抗震设计5.2 A类和B类基础抗震设计
5.2.1 指明抗震设计A类和B类建筑的基础设计只需符合一般规定,无附加的规定。
5.3 C类基础抗震设计5.3 C类基础抗震设计
5.3.1 指明抗震设计C类的地基基础设计应格外小心。
5.3.2 本条规定了勘察等级要求,强调了场地地面破坏的潜在危险性,对断裂、液化、地面变形和边坡失稳等必须进行勘察。
关于断裂的勘察
断裂的调查、危险评估以及避免或减轻危害的方法如下:
(1)震害表明,地震时断层破裂造成的大的地面位移可能使工程结构发生破坏。通常,破裂沿着已有的活断层发生,引起从几分之一英寸至几十英尺的位移。位移包括水平走向的滑移、竖向倾斜滑移以及这些滑移分量的多种组合。
(2)给定场地的断层危险性评估是基于新近概念和断裂沿已有断层重现的概念之上的。断层破裂的大小、性质和频度对于不同断层,甚至同一断层的不同段是不同的。尽管如此,一般仍可预期未来的断裂将沿已有的断层重新发生。断层的新生或长的非活动断层的重新活动是相对少见的,一般无需考虑。就大多数而言,CD-MG(加州矿产地质局)特别出版物42给出的活断层的充分定义是:“一条活断层在全新世时期(过去的11000年)内曾经有过位移”。
断层勘察应对断层进行定位,并对新近的活动性、断层长度和过去位移大小及特征作出评估。这些研究应与区域断层模式的评估、场地内及附近(几百码至1英里之内)的断层特性的详细研究相结合。详细研究应包括槽探,以便精确地测定断层特征和年代。
(3)为评估地表断裂危险性可进行下列工作,但不一定在每一项勘察中都采用。其中某些勘察方法要求在勘察场地以外的范围进行:
审查已发表的和未发表的区域性地质文献,以及关于地质单元、断层、地下水层等记载;
进行航空照片和其他遥感图象的立体研究,以发现与断层有关的地形、植被与土的对比和可能源于断层的其他地貌。航空照片对探查断层特性有重要作用;
通常要求做现场测绘,内容包括观测和绘制地质和土单元、构造地貌特点、地裂缝和由断层蠕变引起的变形图。这种研究应在场地范围内详细进行,并在场地一英里(1.6km)范围内的地区进行较粗略的踏勘;
进行勘探以评估断层特性。这类勘探包括槽探、坑探或钻探,以便详细和直接观测地质单元和断层特征;
进行地球物理勘探以进一步确定断层构造的几何尺寸,其中包括地震波反射、地震波折射、重力、磁场强度、电阻率、探地雷达等。对地球物理勘探成果应作出可信的解释,但决不能仅用地球物理方法证明是否存在断层和识别近期活动性;
当存在特殊地质条件或危险构造时,要求对场地进行深入的勘察。下列较精细和花费大的研究可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反复大地测量、应变测量、或微地震监测和辐射度分析(14C,K-Ar)、地层(化石、矿物学)土剖面研究、古地磁学、或其他断裂或未断裂单元(或表面)年代测定技术。
(4)为提供断裂危险性的位置和大小,应建立下列支持文件:
表示场地内或附近是否存在危险断层及位置的图件;
关于已有地表破裂系列的位移类型、数量和性质的文件,如可能应包括位移的方向和大小;
从这些文件(特别从该场地已有地表破裂的测量)和基于过去的地震活动性将在未来重演的假定,对破裂危险性的位置及大小作出评估;从破裂位移与破裂长度(或震级)之间的经验关系对未来破裂位移的预期最大值或平均值作出评估。
(5)规定的从活动断层迹线或活动断层区安全避让距离必须满足,它是安全修建建筑物的最小距离。例如,美国加州规定,对明确的活动断层的一般避让距离要求最小为50ft(约16m),避让距离定义为结构物离断层的最小距离(加州管理规范Title 14,见3603A)。
一般而言,安全避让距离可由地质研究和上述分析确定。场地的避让距离应由场地负责的岩土工程师与主管建筑和规划的专业人员协商确定。当有足够的地质资料可以精确地确定存在活断层迹线的地区,且该地区并不复杂时,避让距离可规定为50ft(约16m);在复杂的断层带宜要求较大的避让距离。倾滑的断层,无论是正断层还是逆断层,通常会在较宽且不规则的断层带内产生多处破裂。这种断层通常在上盘边界区受到的影响大,而下盘边界区受到的扰动很小。因此,这种断层的避让距离在下盘边界区可稍小,上盘边界区则应较大。某些断层带可包含如挤压脊和凹陷之类的巨大变形,而不是清晰的断层陡坡或剪切带。在这种情况下,应由有资格的工程师和地质师进行研究,如能保证建筑基础能抗御这类地区的可能地面变形,则可在这种地区内修建不重要的结构。
(6)没有一种技术可防止断裂发生。因此,具有不可接受的断裂危险性的场地必须回避,或者结构设计应能抵抗住地面变形或地表破裂破坏。在实践中要设计一个可以抗御几英寸以上断层位移的结构,在经济上是不实际的。然而,某些具有坚固基础的建筑物曾成功地抵抗住或转移了数英寸的地表破裂位移而结构物未发生破坏(Youd,1989)。优质配筋的筏式基础和内部拉接坚固的基础效果最好。一般情况下,压缩或剪切位移较竖向或拉伸位移造成的破坏轻。
关于液化的勘察
液化的危险性评估及避免或减轻危害的方法如下:
(1)饱和粒状土的液化是过去地震中建筑物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承载力丧失、差异沉降和侧向扩展形成的水平差异位移均直接引起玻坏。防止液化破坏的设计由三部分组成:液化危验性评估;可能的地表位移评估;通过设计抵抗地表位移、或减小液化势、或选择另一个危险性较小的场地。
(2)一个场地的液化危险性通常用安全系数表示,其定义为有效抗液化强度与设计地震引起的循环应力之比。下列计算抗液化安全系数的方法可在不同范围内应用:
分析方法——采用各种等效线性和非线性的计算方法,并与试验资料一起用来估算液化的可能性。抗液化强度由试验室试验确定。因为用于试验的液化土层的不扰动土样很难得到,因此分析方法只限用于重要的项目或研究课题。
物理模拟——一般是用离心机或振动台在明确边界条件下来模拟地震作用。模型中的土是重新配制的。以代表不同的密度和几何条件。因为精确地模拟液化场地的条件很困难,物理模拟很少用于指定场地的设计研究。然而,为了分析和了解在明确的边界条件下本构关系模拟土性能的有效性,物理模拟是有价值的。
经验方法——由于分析或物理模拟液化场地的土质条件很困难,在工程实践中经验方法便成了确定液化敏感性的标准方法。
(3)地震引起的平均循环剪应力可用一个简单公式或动力反应分析程序来估算。根据预测的场地水平峰值加速度,可采用下列简单公式来估算地震引起的循环剪应力:
式中 Amax——地表水平加速度峰值(g);
σ0——检验点的竖向总应力;
σ′0——检验点的竖向有效应力;
rd——与变形有关的应力折减因数,图E5.3.2-1中的曲线可用来估计rd值;为简单,Liao和Whitman用下式计算rd值:
图E5.3.2-1 rd与地面下土深度关系(Seed,1971)
(4)砂性土抗液化强度可利用引起液化所需的循环应力比与归一化的标准贯入击数(N1)60之间的经验关系来确定。
Seed等收集了广泛的现场液化资料,对过去地震中液化场地的(N1)60与未液化场地的(N1)60进行了对比,给出了液化所需的循环应力比与归一化的标准贯入击数(N1)60的经验关系。当震级M=7.5时,该经验关系如图E5.3.2-2所示。在该图中,实心点代表液化场地,空心点代表未发现液化迹象的场地,对于不同细粒(指粒径小于0.075mm的土颗粒)含量的粉土曲线也绘于该图。为方便计算,Rauch提出用下式计算不含细粒砂在7.5级地震作用下的液化应力比:
为计算方便,Idriss提出用下式计算含细粒砂的等价修正标准贯入击数(N1)60cs:
(5)在确定式(E5.3.2-1)中的地表水平加速度峰值时,不考虑场地液化对地表水平加速度的影响,即忽略了可能产生的超孔隙水压力的影响。地表加速度峰值应按本通则第4.2.2条的规定取值。
(6)图E5.3.2-3为Seed和Idriss给出的确定震级影响因数的图,当震级M不同于7.5时,应将由图E5.3.2-2求得抗液化循环应力比乘以震级影响因数。随震级增大,震级影响因数减小。Idriss的进一步研究发现,图E5.3.2-3显著地低估了震级M小于7.5时的震级影响因数,提出用下式计算震级影响因数:
在评估液化时所用的震级应与选取的设计地震或预期地震的大小相适应。如果采用上述确定Amax的值,则震级的定义是不明确的,必须进行补充研究与考虑。要注意,场地液化的可能性是由Amax和Mw联合确定的。因为强地面震动的持续时间较长,大的远震可引起某场地液化,而小的近震可能不诱发液化,即使近震的Amax大于远震的Amax。
(7)估算土的抗液化强度所需的修正锤击数(N1)60应由标准贯入试验测量的Nm求得。由Nm确定(N1)60按下式计算:
式中 Cn——将Nm修正到有效覆盖压力为1t/ft2时的系数;
ERm——考虑测量Nm时所用的锤型和落锤机制杆的传播能量比。
图E5.3.2-4中的曲线可用来确定Cn值。Hynes和Olsen最近研究给出按下式计算:
式中 f 是一个与砂相对密度Dr有关的参数,
当Dr≤40%,f=0.8;Dr≤60%,f=0.7;Dr≤80%,f=0.6。
表E5.3.2的资料可用来估计ERm值。当浅土层中钻杆长度不大于10ft(3.05m)时,还要对(N1)60进行附加修正,乘以0.75的折减系数以考虑短杆传递能量的不足。
表E5.3.2 日本SPT试验钻轩能量比资料汇总(Seed等,1985)
*当采用绳索和滑轮方法时假定能量比为67%,而机械脱钩方法的能量比为1:13倍的等效钻杆能量比。
图E5.3.2-4 Cn的曲线(Seed,1985)
(8)现行的标准贯入试验中采用的设备和方法可能是不同的,而测得的锤击数Nm对采用的设备和方法是很敏感的。Seed及其合作者认识到这点,为了减少测量Nm的变异性,对SPT方法和规定作了如下建议:
落锤应采用绳索并在滚筒上绕两周,如果采用ERm已经测定或能可靠估计是更可取的;
采用泥浆护壁旋转钻进,钻孔直径应接近4in(101mm),用三维钻或带挡板的括钻使钻孔中流体向上流,以防钻头切割边缘以下土的剥落;
孔深小于50ft(约16m)时应采用A或AW钻杆,较深的孔则应采用N或NW钻杆;
拼合式取土器应装有衬套,或者具有1(3/8)in(35mm)的内径管;
落锤的速率为30~40次/min(某些工程师建议用较慢的速率20~30次/min,因为这样容易控制且给出可比的结果),锤击数是打入孔底下6~18in(150~450mm)深度间隔内测定的(即不计打入0~150mm的击数)。
砂、粉土和含砾量低于70%的砂砾石是最容易液化的土,上述确定引起液化所需的循环应力比方法对于主要是砂组成的土是有效的,用于含有大量砾石的土应加小心。对于砾石含量的修正尚未研究出可靠的方法,这种情况时应向评估液化危险性有经验的岩土工程师咨询。对于细粒含量大于35%的土,倘若满足Seed(1983)发展的准则,即小于0.005mm的土颗粒重量小于试样干重15%,土的液限小于35%,现场含水量大于液限的0.9倍,则应采用图E5.3.2-2中细粒含量等于35%的曲线。
(9)液化安全系数:
如果FL>1,则液化不会发生;如果在该土层剖面任何深度有FL>1,则有液化危险。式中,CSRL为抗液化循环应力比,CSRE为地震引起的循环应力比。
(10)抗液化应力比还可根据静力触探试验CPT的结果确定。根据Robertson和Wride给出的资料,在震级M=7.5时,清洁砂的抗液化应力比与修正静力触探试验测得的端部抵抗之间的关系为:
式中 qCIN——修正端部抵抗。
式中,Pa为大气压力;qc为测得的端部抵抗:n等于0.5~1.0,取决于土的颗粒特性,粘性土n值取1.0,清洁砂n值取0.5,粉土取中间的值。
如果砂含有细粒,则应将修正的端部抵抗转换成等效清洁砂的端部抵抗。等效清洁砂端部抵抗可由下式确定:
式中 fs——静力触探侧壁抵抗。
如果被试验的砂层是夹于软土层之中,则试验结果偏低,必须乘以校正系数KH。KH可由下式确定:
式中 H——被试验砂层厚度(mm);
dc——圆锥头的直径(mm)。
(11)抗液化应力比还可根据剪切波速试验结果确定。An-drus和Stokoe给出了当震级等于7.5时,抗液化应力比与修正剪切波速vSI的关系。修正剪切波速按下式计算:
式中 vS——测得的剪切波速;
σ′0——测点处有效上覆压力。
抗液化应力比可按下式计算:
C值随细粒含量等于35%时的200m/s线性变化到细粒含量不大于5%时的215m/s。这样,采用与细粒含量相应的C值时就可算出与细粒含量相应的抗液化应力比。
(12)在国内也建立了一个用标准贯入击数判别土层液化的经验公式,其最新形式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这个判别液化的经验公式的最初形式首先纳入《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 11-74。在吸收海城地震(1975)和唐山地震(1976)液化资料后,将最初形式修改纳入《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此外,这个经验公式还被其他一些专业抗震设计规范所采纳。美国Seed教授也很重视这个经验公式,并与他给出的图E5.3.2-2的准则做了比较,结果表明,两者很一致。
(13)在我国许多城市做了防灾规划,对重大工程场地要求做地震危险性分析。在这些工作成果中,场地的地震动水平是以一定概率水平下的地面水平加速度峰值给出的。2001年又颁布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考虑到以加速度峰值表示地震动水平便于抗震设计;也考虑到以抗液化应力比判别液化的方法已被国外广泛采用;更注意到粉土中的细粒含量对标准贯入击数N有两种作用相反的影响,即润滑作用使N值减小,而粘粒的连结作用又使抗液化能力提高,而这两种影响的综合作用是室内试验和计算分析难以定量确定的,故以式(E5.3.2-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为基础,按下列步骤作出与图E5.3.2-2相似的曲线:
按照我国现有规定,地震烈度7、8和9度时的地面水平峰值加速度分别取值0.1g、0.2g和0.4g;
指定粘粒含量分别为0%、5%、10%和15%四种情况;
对指定的粘粒含量取不同的地震烈度、地下水位和砂层埋深,按式(E5.3.2-1)计算出地震产生的循环应力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液化判别式计算出液化临界标准贯入击数Ncr,再按式(E5.3.2-9)将其换算成归一化的标准贯入击数N1;
对指定的粘粒含量绘出τd/σ′0~N1散点图,如图(E5.3.2-5)所示。由此,确定出当ρc=0%、5%、10%和15%时的τd/σ′0~N1关系曲线。
(14)上述表明,液化判别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工程师应根据所获得的砂层的现场测试指标的类型、获得的测试指标的可靠性、判别方法的资料基础、判别方法的适用性、判别方法的使用经验及与国际接轨等具体情况选择适当方法。液化判别应尽量应用现场直接测试的指标,而不宜用转换的指标。
当用两种方法得到相反的判别结果时,例如一个方法的结果为液化而另一个方法结果为不液化,则应对判为液化的情况进一步评估其危害性。
(15)液化本身可能有或没有工程重要性。只有当液化伴随地面支撑丧失和地面变形时,液化现象才对结构设计有重大意义。承载力丧失、流滑破坏、侧向扩展、地面振荡及沉陷等地面失效是过去地震引起结构破坏的一种重要机制。这些失效类型的地面位移的大小是液化层的厚度和范围,液化土层之上不液化介质的厚度,地面坡度和接近自由面的程度等几个参数的函数。
(16)在液化层(特别是薄层)埋藏深且其上有稳定的非液化土层情况下,在其上修筑浅基础轻结构物时不大可能丧失承载力。
图E5.3.2-5 τd/σ′0~N1关系曲线
关于液化层必须埋多深和多薄的一般指南尚未研究出来,应向有评价液化危险经验的岩土工程师咨询。虽然深埋的液化层没有引起丧失承载力的危险,但液化引起的地面沉陷或侧向扩展位移仍可产生,应进行评估。
(17)Tokimatsu和Seed(1987)发表了估计由于地震引起的孔隙水压力消散产生的地面沉陷的经验方法。对于松散状的饱和或干粒状土,他们的分析表明地面沉陷量接近松散土层厚度的3%~4%。
(18)至今只建立了简单的分析方法和经验方法来估计地面位移,且没有一个方法被广泛接受或被工程设计所证实。分析技术通常采用Newmark的刚体在无限的或沿圆弧面上的滑动分析,其极限抗剪强度采用土的残余强度。另外,非线性有限元法已被用于预测变形。经验的方法是采用过去的地面位移与发生这种位移的场地条件之间的相互关系。Youd和Perkins(1987)给出了地面位移与震级和震源距的关系,该关系给出了大多数天然土位移的保守上界,如图E5.3.2-6所示,图中注明了计算用的各次地震。资料均来自美国西部,故该关系也只对该地区有效。因为分析中采用了液化场地的最大位移,故其预测的位移是保守的。然而,对于未夯实的填土或极松的天然土,位移可能更大。
关于液化引起的地面失效有关的地面条件和位移范围,下列资料可作为一般性指南:流滑破坏通常发生在大于3度(5%)斜坡的松散饱和砂或粉土中,大的土体位移可达数十米。标准的极限平衡土坡稳定分析可用来评定流滑破坏的可能性,但在分析中采用残余强度作为强度参数。残余强度可用根据Seed和Harder(1989)发表的经验关系确定;
侧向扩展通常发生在0.3~3度(0.5%~5%)的缓坡上,并可引起达数英尺的侧向位移。水平位移的数量随着接近自由面,例如地下河道、灌溉或排水渠道或其他开口挖坑的程度而增加;
地面振荡发生在接近平坦的表面,其坡度太缓不致引起永久
图E5.3.2-6 地面位移与场地液化严重性指数关系
水平位移;然而,地震时地面振动激发瞬间的振荡或地面波,其竖向或水平位移可达几英尺。例如,1989年Loma Prieta地震时,旧金山Marina地区地面振荡引起颇混乱的地面位移,它使路面错断、将人行道推出道牙等。
(19)减轻液化危险可考虑采取如下三种措施:将结构设计成能抗御危险;加强场地稳定性减小危险;选择另一个场地。减轻危险性的结构措施包括深基础、筏式基础或用系梁相互连接的基础。在水平的液化场地深基础性能良好,在这种场地液化影响限于地面沉降和不大于几英寸侧向位移的地面振荡。但应注意,深基础(例如桩)在液化土层部位受到土的支承可能很小,并可遭受瞬间的侧向位移。优良的配筋筏式基础在地面位移小于1ft(约0.3m)的场地也表现良好,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要对结构重新找平(Youd,1989)。在地面差异位移小于几英尺的场地,还应增加设置在基础之间强系梁的抗破坏强度。
当场地的预测位移大到不可接受时,则可能要求改善场地以减小液化或地面破坏的危险性,或者要求另选场地。加固地面防止土液化的技术包括:换土;在现场用振动、重锤、挤实桩或灌浆使土密实;扶壁加固;化学加固;设置排水。
关于边坡勘察
对边坡地震稳定性说明如下:
(1)由密实的不液化或非饱和的砂性土,或不灵敏的粘性土组成的斜坡的稳定性可用标准方法确定。
作为初步评估可采用拟静力分析,但下面表述的变形分析是更可取的。在拟静力分析中,地震惯性力以作用于斜坡上的等效静水平力表示。这种分析中的地震系数应取峰值加速度Amax。对于给定的地震系数可用传统的土坡稳定计算方法估算安全系数。安全系数大于1表示在给定的侧力水平下斜坡是稳定的,无需做进一步分析。安全系数小于1则表示斜坡将屈服和变形,并应按下面讨论的方法进行变形分析。
(2)估算斜坡位移的变形分析已被实践所接受。最普通的分析采用沿斜平面或圆弧面摩擦块滑动的概念。在这种分析中,利用作为输入运动的水平加速度时间历程计算地震惯性力。将驱动力(重力加惯性力)超过抵抗力的时段内发生的位移增量累加起来即为滑体的累积位移。当地面地震加速度超过斜坡开始移动所需加速度或屈服加速度时,将发生位移或屈服。屈服加速度主要取决于土的强度和斜坡的坡度、高度和其他几何参数。分析所用的力和方程式见图E5.3.2-7,土块沿斜坡方向的水平位移的计算示意说明见图E5.3.2-8。
累积的永久位移取决于屈服加速度和地面震动的强度和持续时间。通常,震级为6.5级的一般地震,屈服加速度与最大加速
图E5.3.2-7 用滑块分析法计算地震永久侧向位移
(NRC,1985引自Idriss,1985)
度之比为0.5时土坡位移的数量级为数英寸,而对于8级地震位移可达数英尺。
(3)为了减轻斜坡失稳可以考虑如下三种措施:将结构设计成能抗御危险;加固场地减小危险性;或另选择一场地。斜坡失稳激发的地面位移在破坏特征上与产生压缩、剪切、拉伸或竖向运动的断层位移所造成的破坏特征相似。因此,减轻断层位移对结构破坏的一般意见可以同样地用于斜坡位移情况。加固场地的技术包括减小坡度、加强坡面排水以减小滑动力和借助地下排水、支撑、地面锚固或化学处理增加抵抗力。
图E5.3.2-8 计算土体向陡坡方向的位移
(NRC,1985,引自Idriss,1985)
5.3.3 保证基础整体性是地震时建筑物表现令人满意的先决条件之一。地震时它应做整体移动,而不容许一个柱或一面墙相对另一个柱或另一面墙产生明显的运动。为此目的,采用的常见方法是在基础或桩帽之间设置系梁。在表土很软而要求采用桩或沉箱的场地,特别需要设置系梁。因此,桩帽或沉箱均要用系梁连接起来,并比较系梁两端的桩帽或柱荷载的拉力或压力,找出较大者乘以k/4倍(k为本通则第4.2.1条的地震系数),作为系梁应承受的荷载。
将基础采用其他方法连接在一起也是允许的(例如,采用既能承受拉力又能承受压力的配筋楼板),但不推荐采用作用于桩帽的侧向土压力约束位移。因为地震运动是从土传给结构的,而且多是在软土情况下才需要打桩,这样在运动条件下靠软土的被动土压力约束相对位移是靠不住的。
如果桩是在空中或经过水支承结构物的(例如,码头或桥墩),则可能要求斜桩提供稳定,或要求桩具有抗弯承载力以维持侧向稳定。确定土的液性和粘性,以及提供桩的侧向屈曲点(亦即土围绕桩的位移可以忽略不计的点)是基础工程师的职责。
5.3.4 本条给出对混凝土桩或混凝土与钢复合桩的专门要求。桩必须用螺栓与桩帽连接。
虽然无筋混凝土桩有时被采用,但是这种桩是脆性的,不能适应地面变形,在抗震设计中不可应用。使桩适应一定的地面变形应规定额定的纵向配筋。钢筋应延伸至基础以内,使各部件连接成一体并协助将桩顶荷载传到桩帽。经验表明,混凝土桩在紧靠桩帽下部位趋向形成铰或破裂;所以,在此区间内箍筋的间距应减小以更好地包裹混凝土。
地震动从土层传至结构引起的桩的弯曲应力无需考虑,除非基础工程师认为是必需的。现在的分析假设:地震力来源于建筑物并传递至土层受到土层的抵抗。实际上,力和运动都来自土层而不是结构物。这种假定使基础相互连接的必要性更加重要,但所要求的是稳定性而不是引入力。如果桩能支承荷载又能适应地面运动是最好的,因此需要桩具有延性。
5.4 D类和E类基础抗震设计5.4 D类和E类基础抗震设计
5.4.1 这类设计的基础应满足前面对A类、B类、C类的所有规定,但抗震的细部设计要更严格。为了使桩有足够延性,应作附加的配筋,至少保证桩的上部分有足够的延性。
5.4.2 在正常或静力条件下地下室墙和挡土墙上的正常压力认为是可预测的,但地震时作用于墙上的荷载资料则比较缺乏。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软土中有证据表明可产生高的压力。因此,基础工程师应在考虑设计项目的规模、重要性和特别的土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动力条件下的设计侧压力。
5.4.3 关于基础系梁的补充要求是,在软土剖面上的扩展基础应当用系梁相互连接。
5.4.4 在C类抗震设计要求之上,在规定的部位补充桩的钢筋。
地震时承受显著弯曲的混凝土桩的设计要求做专门的考虑。当基础桩部分可能支承于对大变形和(或)强度衰退很敏感的土,如松散颗粒土和(或)软土类土中时,弯曲对桩的设计是至关重要的。强地面震动时不同土质条件的组合可能引起严重的桩弯曲问题。例如:
桩-桩帽界面处由于地震前软土固结或地震时的压实产生的土体沉降,导致邻近桩帽部位形成自由站立的短桩;
松散颗粒土液化产生的大变形和(或)强度降低,可能引起弯曲和形成自由站立的桩;
软土的大变形会使桩产生不同程度的弯曲,其弯曲程度取决于软土层厚度和强度和(或)柔/刚土层界面上的性质。
这些条件在桩中所产生的剪切和弯曲会超过常规设计中抗弯承载力相应的剪切和弯曲,并导致严重破坏。
鉴于基础破坏修复的困难,应使桩在地震时和地震后均保持其功能,使桩基系统既能适应建筑物惯性荷载引起的弯曲,又能适应土本身运动引起的弯曲。为保证被侧限的桩体在地震时和地震后具有足够的延性和维持功能,混凝土桩的设计可采用下列措施:
采用粗螺纹钢筋;
采用外部钢套限制大曲率和剪应力部位的混凝土。
6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6.1 一般规定6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6.1 一般规定
6.1.1 可接受的抗震结构设计包括:
①选择适合于预期地震动强度的抗竖向荷载和侧向地震作用的体系;
②布置这些体系,以保证结构在地震反应中作为整体起作用和提供连续、规则和赘余的水平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③确定各种构件和连接的尺寸,使之有足够的侧向和竖向承载力和刚度,以限制其在设计地震动中的破坏处于可接受的水平。
在抗震设防地震作用下,结构的内力和变形实质上将超过结构构件开始屈服和屈曲之点,并表现为非弹性性状。但是过去的地震经验表明,只要选择合适的结构体系,并按适当的延性、规则性和连续性对结构进行细部设计,则有可能按折减的地震作用对结构完成弹性设计,仍能获得可接受的性态。因此本通则采取这样的方法确定结构尺寸,使结构在用结构影响系数折减的设计地震加速度可能产生的水平地震作用下,不会变形到超过显著屈服的点,然后,由位移放大系数放大由折减的地震作用计算的弹性变形,来估计设计地震加速度下的预期变形(位移放大规定见第6.2.8条)。考虑预定的结构性态和可接受的变形水平后,第6.6.3条对预期的(亦即放大的)变形规定了层间位移限值。
术语“显著屈服”不是指任何构件中首次出现屈服的点,而是定义为至少引起结构最危险区域完全进入塑性的水平(例如,结构中第一个塑性铰的形成)。密实构件组成的钢框架,当在结构的最高应力构件中形成塑性铰时,即认为达到此点。混凝土框架当其最高应力构件中至少一个截面达到第8章所述承载力时,认为达到此显著屈服。图E6.1.1是一典型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位移曲线。显著屈服是结构中受力最大构件出现塑性铰时的水平,随着地震作用的增加而引起附加塑性铰的形成,承载力逐渐增加直达一最大值。由这种连续的非弹性作用所得到的超承载力,提供了结构抵抗设计地震加速度可能产生的真实地震作用所需的承载力储备。
图E6.1.1 非弹性地震作用-变形曲线
应当指出,上述的结构超承载力是由合理设计的赘余结构产生一系列的塑性铰而得到的。还有一些因素增加结构的超承载力,如材料的超强度,构件的设计承载力计入了抗力因子,设计者在选择截面和配筋时高于要求的值,规范规定的最小要求,如最小配筋率,许多柔性结构,例如框架的设计常常是由位移而不是承载力控制的。因此,结构通常具有远高于规范规定的最小侧向抗力,其真实首次显著屈服可远高于规定的地震作用标准值,若提供适当的延性、赘余度和规则性,则结构的完全屈服更可显著高于规定的地震作用标准值。
图E6.1.1说明了导则中的结构影响系数C和位移放大系数ζd,以及导则未考虑的结构超承载力系数C0的意义。应当说明,表6.1.2中规定的C和ζd值,以及包含P-△效应的层间位移的准则,是考虑了合理设计的典型结构的特点而确定的。若结构的设计过分“优化”,且侧向抗力仅由少数构件提供,则图E6.1.1所示连续屈服铰性状将不可能形成,而导则中的设计参数C和ζd值,将不足以提供预期的抗震性态。
结构影响系数C代表设计地震加速度下规定的地震作用标准值与弹性地震作用之比(图E6.1.1),即C=FEK/FE,它恒小于1。用结构影响系数对弹性地震作用进行折减,其理由是当结构开始屈服和非弹性变形时,结构的有效周期趋于增长,对许多结构这导致地震作用减小;而且非弹性作用,亦即滞变阻尼导致大量耗能。它们的组合效应称为延性折减,体系的延性折减系数定义为Cd=Fy/FE。由图E6.1.1显见,C=CdC0。目前虽已认识到结构超承载力和非弹性性状均对结构影响系数有重要贡献,但还没有足够的有效研究支持在规范中分开考虑它们。另外,不同结构的超承载力和非弹性性状的相对贡献有显著差异,难以精确定量。因此,本通则没有将它们分开考虑。
单凭承载力不足以获得较高的抗震性态。因此,对较重要的使用功能类别的建筑所要求的较高性态,还需通过对各抗震设计类别的结构,应用本通则第6.1.5条的设计和细部要求以及表6.6.3中的严格层间位移限值来获得。
在罕遇地震作用下,为防止结构倒塌,对某些延性结构需要计算结构的弹塑性变形,第6.6.4条至6.6.8条规定了需要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的结构、弹塑性变形的计算方法和容许的弹塑性层间位移。对脆性结构,则主要通过设置构造柱、芯柱、圈梁和水平钢筋来提高结构的变形能力,以防止倒塌。
第6.1.1条实质上要求抗震设计是完善的和遵循结构力学原理。地震作用必须从它的起点合理地传递到抗力的最后点。这应是显然的,但常常被没有地震工程经验者所忽视。
6.1.2 为便于抗震分析和制定设计规定,将建筑结构体系划分为不同类别的基本抗震体系和抗震体系。
(1)在选择结构体系时,要慎重考虑结构体系的连续性、韧性(包括减至最小的脆性性态)和赘余度的相互关系。
结构影响系数C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要基于对各种结构体系在过去地震中的抗震性态的工程判断。例如,对小赘余度结构和脆性材料的小阻尼结构,C应取较大数值,而对于多赘余度结构和大延性、大滞变阻尼的结构,则应取较小的C值。本通则按抗震设防地震进行截面抗震设计,但采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截面抗震验算表达式,该表达式是基于多遇地震烈度建立的,而多遇地震烈度相对于抗震设防地震烈度的地震作用的折减平均为0.35,它相当于78抗震规范的平均结构影响系数(建设部抗震办公室,1990)。因此本通则以78规范的结构影响系数为基础,根据各抗震体系在过去地震中的反应性态,来确定它们的结构影响系数,如表6.1.2所示。
钢-混凝土组合体系的结构影响系数值,是与可比较的钢和钢筋混凝土体系的值相当的。钢管混凝土体系的结构影响系数值,则是与可比较的钢筋混凝土体系的值相当的。列于表6.1.2中的这些值,仅当遵照本通则第9章组合结构的设计和细部规定时,才是容许的。
承重墙体系由墙和(或)隔墙提供重力荷载的支承和侧向地震作用的抗力。一般说,这种体系通常缺乏支承重力荷载和水平地震作用的赘余度,因而有比其它体系较大的结构影响系数。
框架体系由框架提供重力荷载的支承,侧向地震作用的抗力则主要通过框架构件的弯曲作用来提供。框架应满足本通则第7和8章所有的设计和细部要求。
支撑框架(抗震板)体系由框架柱支承重力荷载,侧向抗力则由支撑框架提供。
倒摆式结构由于它们的独特性质而专门列出来作特殊考虑。这些结构具有小的赘余度和超承载力,且非弹性性状集中于它们的底部。因此,它们比其它体系有显著较低的耗能能力。在1996年美国北岭地震中,包含这种体系的许多建筑遭受非常严重的破坏,在某些情形甚至倒塌。因此,这种结构的结构影响系数取值较大。
框架-抗震墙或支撑结构体系主要由框架支承重力荷载,侧向抗力主要由抗震墙或支撑结构提供,框架则提供赘余的侧向抗力。框架-抗震墙或支撑结构体系应按框架与抗震墙或支撑结构协同工作原理进行分析。
关于位移放大系数ζd,在30年前Newmark就曾指出,结构的最大弹塑性位移可合理地用相同地震加速度下的弹性结构的位移来估计(Miranda和Bertro,1996),亦即弹塑性位移u可表为u=1.0ue/C,式中ue是按折减的地震作用由弹性分析计算的位移。美国SEAOC 1996规范附录C建议在上式中以0.7代替1.0,以作为弹塑性位移一个较合理的、覆盖面较广的近似。本通则在SEAOC建议的基础上,考虑各结构体系的变形特性,规定了它们的位移放大系数,如表6.1.2所示。
(2)对于不同结构体系组合使用的情形,必须经判断选择合适的结构影响系数。第1)项意在禁止用一个导致较低水平地震作用的体系支承另一个体系。整个体系应按导则确定的较高地震剪力设计。但是屋顶小屋可以除外,因为屋顶小屋的质量不是房屋总质量的重要部分,不会显著影响总体地震反应。
第2)项是关于细部的设计,并借以保证按较低结构影响系数体系设计的较高延性的细部用于各处,使两体系共有的细部的设计在整个反应过程中保持功能,以维持抗震体系的整体性。
(3)各抗震设计类别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第7~10章的规定。相应的设计和细部要求列于本通则第6.1.5条和第7章至10章中。
(4)本款讲述D和E类结构。抗震墙或支撑框架的布置应位于不同的平面,使单个墙或框架的过早失效,不会导致过度的非弹性扭转。虽然具有集中于内芯的侧向抗力的结构体系(图E6.1.2-1)在本通则中是可接受的,但强烈建议避免使用这种体系,特别是对较高的建筑,最好是用沿整个建筑分布的抗侧力体系(图E6.1.2-2)来代替它。鉴于由耦联抗震墙或细高支撑框架形成的核心筒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其抗震性状尚缺乏可靠资料,相信采用后面的体系是较合适的。
图E6.1.2-1 抗震墙和支撑框架的布置(非建议的)
图E6.1.2-2 抗震墙和支撑框架的布置(建议的)
1)本项叙述抗震体系的构件与非本体系部分的构件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的一个典型例子,是在框架抗震体系中采用砌体墙作为建筑构件的填充墙的性状。尽管砌体墙不用来抵抗地震,但在低变形水平时它们显著刚于框架,并将参与抵抗水平地震作用。这种墙的常见效应是它们在所填充的框架柱中,由于将这些柱的有效弯曲高度减小到墙中开洞的高度而造成不利的剪切条件。如果这些墙在结构中不是均匀分布的,或不是有效地不参与抵抗水平地震作用,它们也可在规则体形的结构中造成扭转不规则和软弱层不规则。又如在停车结构中,楼层间的坡道可起有效支撑构件的作用和抵抗大部分地震作用。它们可在与横隔板的连接处产生大的推力,在相邻的柱和梁上产生大的竖向力。此外,如果在结构中不是对称布置的,它们可产生扭转不规则。本项要求考虑这些潜在的效应。
2)本项的目的是要求对抗震体系提供足够的变形控制,以保护不是抗震体系部分的结构构件。在高地震活动性地区,较通常的是对拟抗震的构件应用延性细部要求,而对非结构构件或仅拟抵抗重力荷载的构件,却忽略这种做法。许多未拟抵抗地震作用和未按这种抗力细部设计的结构构件,在地震中实际上也参与了抗震,结果遭到严重破坏。
变形相容性的要求,过去大都被设计界所忽略。因此本通则明确要求,对非抗侧力体系部分的构件的设计,应考虑相邻接的刚性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对刚度的影响,并采用合理的构件值和约束刚度。这将防止设计者忽略这种构件对结构刚度的潜在有害影响。本项还对非抗侧力体系部分的结构构件可能产生的剪力提出了要求,因为在过去的地震中突然的剪力失效是灾难性的。
6.1.3 在本通则预期的设计地震加速度的强震中,结构的体形可显著影响其性态。体形可划分为两种情况,即平面体形和竖向体形。本通则基本上是对具有规则体形的建筑制定的。过去的地震多次表明,具有不规则体形的建筑比具有规则体形的建筑遭受较大的破坏。有若干原因说明不规则结构的不良性状。在规则结构中,由强地震产生的非弹性地震作用是趋于沿结构很好分布的,从而导致能量耗损和破坏的散布。但是在不规则结构中,非弹性性状可集中在不规则区,导致这些区域中结构构件的急剧失效。另外,某些不规则类型在结构中引进非预料的应力,设计者在结构体系的细部设计中常忽视它们。最后,结构设计一般采用的弹性分析方法,常不能很好预测不规则结构中地震作用的分布,导致不规则区域的不恰当设计。由于这些原因,规定这些要求是为了鼓励将建筑设计成规则的体形,禁止在高地震烈度区的软弱场地上,建造显著不规则的建筑。
(2)本款说明(参考表6.1.3-1)什么情形的建筑应规定为平面不规则的。建筑可以有对称的几何形状且无凹角或翼,但由于质量或竖向抗震构件的分布不均匀而仍应归类为平面不规则的。地震中的扭转效应,即使当静力质量中心和抗力中心重合也可发生,例如相对于建筑轴线偏斜作用的地震动可引起扭转,非对称形式的裂缝和屈服也可引起扭转,这些效应可放大由静力质量中心和抗力中心间的偏心距产生的扭转。由于这个原因,静力质量中心和抗力中心间的偏心距超过垂直于地震方向建筑尺寸10%的建筑,应归类为不规则的。竖向抗力构件可以布置得使静力质量中心和抗力中心间的偏心距处在上面给出的限制范围内,但仍属非对称的布置,而导致规定的扭转力不均匀地分配于各构件。扭转不规则再划分为两类,其中一类称为极端扭转不规则,对位于高地震强度区的软弱场地上的结构,不容许有此类不规则,当有可能时,应对所有结构避免这类不规则。
还有一种竖向抗力构件的分布,虽然不能归类为不规则的,但在强地震中的性态不好,这就是抗震体系的竖向构件集中在建筑中心附近的核心筒建筑。由于该问题导致扭转不稳定性,故在本通则第6.2.6条(3)款中引进了扭转放大系数。
规则外形建筑可以是方形、矩形或圆形的。具有小凹角的方形或矩形建筑,仍可认为是规则的,但形成十字形的大凹角要归类为不规则外形。这种建筑的翼的反应一般不同于建筑整体的反应,它将产生比按导则规定对整体建筑所确定的较高的地震作用。因而必须引入增大系数。其它诸如H形的几何对称平面外形,其翼的反应也要归类为不规则的。
同一水平的横隔板各部分间的刚度若有显著差异,应归类为不规则的,因为它们可引起地震作用在竖向构件上分布的不均匀,并产生规则建筑所未考虑的扭转作用。平面不规则的例子示于图E6.1.3-1。
图E6.1.3-1 建筑平面不规则
在侧向地震作用的传递途径中有不连续的情形,结构不能再认为是规则的。需要考虑的最危险的不连续情形,是抗震体系竖向构件的出平面错位,这种错位强加重力荷载和侧向地震作用效应于水平构件上,它们是难以恰当规定的。
在侧向抗力体系的竖向构件不平行或不对称于正交主轴的情形,本通则的底部剪力法不能像所给出的那样应用,因而结构必须认为是不规则的。
(3)本款说明(参考表6.1.3-2)什么情况的结构必须认为是竖向不规则的。竖向不规则影响不同质点的反应,并在这些质点产生显著不同于本通则第6.2节底部剪力法所给出的地震作用分布。
如果某楼层的层高远高于相邻楼层,且所导致的刚度减小没有或不能补偿,则框架结构应归类为竖向不规则的。竖向不规则的例子示于图E6.1.3-2。
只要相邻层的质量和刚度之比显著不同,建筑就要归类为不规则的。当一个大的质量,例如游泳池,置于某一楼面时就可出现这种情况。注意本通则中的注,提供了将结构从规定的竖向不规则类型中排除出来的层间的刚度比。
有一种形式的竖向不规则,由相对于建筑竖向轴线的不对称几何形状构成。建筑有对称于竖轴的几何形状,但由于在一个或一个以上楼层处抗侧力体系的竖向构件的显著阶缩,仍要归类为不规则的。如果较大尺寸与较小尺寸之比大于130%,则阶缩应认为是显著的。如果较小尺寸位于较大尺寸的下面,形成倒锥效应,则建筑也要认为是不规则的。
规定薄弱层不规则是由于楼层承载力的突然变化,将引起某楼层抗侧力构件能量耗损的集中,这一问题已见于过去的地震调查中。注意在本通则第6.1.5条(2)款第3)项的注中给出了一个例外,此时“薄弱”层有相当大的超承载力。
柔软层不规则再划分为两类,其中一类为极端柔软层,像薄弱层一样,柔软层可导致失稳和倒塌,高地震强度区的软弱场地上,禁止采用极端柔软层建筑。
图E6.1.3-2 建筑立面不规则性
6.1.4 结构的地震作用和变形的分析,有许多标准方法,包括本通则中规定的两个方法。现按其严密性和预期精度的增加次序排列如下:
①底部剪力法(本通则第6.2节);
②振型分解法(本通则第6.3节);
③非弹性静力分析法,包含逐步增加的侧力图形和结构模型的调整,以考虑荷载作用下的逐步屈服(推覆分析);
④逐步积分耦联运动方程的非弹性反应时程分析。
如果考虑土-结构相互作用效应,如采用本通则第6.5节给出的方法,或更完善的相互作用分析,每种方法将变得更加严密。如果组合利用试验研究的结果,则每种方法可进一步改进其严密性。
本通则第6.2节的底部剪力法,与《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规定的相同,但增加了有关扭转、层间位移和P-△效应的规定。该方法延长了一般底部剪力法的适用周期范围,改进了底部剪力沿结构高度的分布。
振型叠加法是结构动力反应线性分析的一般方法。振型分析已以各种形式广泛应用于超高层建筑、海洋结构平台、坝和核电厂等特殊结构的抗震设计,而且对普通结构,目前它的应用也较普遍。本通则给出了二维振型分析的一般方法,并在第6.3.2条的分析模型中规定,对不规则结构,或不具正交的抗震体系的规则结构,应采用在结构的每个楼面,包含两个正交平面方向的平移和绕竖轴的扭转三个自由度的三维模型。当横隔板不是刚性时,模型应包含横隔板柔度的模拟和其附加动力自由度。
振型分析可进一步推广到模拟土-结构相互作用效应。最一般形式的模型是由广义刚度单元连接的大量质点系,每个质点有六个自由度(三个平移和三个转动)。
第6.2节的底部剪力法和6.3节的振型分解法都是基于这样的近似,即屈服效应可通过抗震体系对设计谱的线性分析来适当地考虑,这个设计谱就是用结构影响系数折减的弹性加速度反应谱。垂直于计算方向的水平地震动分量和结构的扭转运动的效应,在两个方法中均以相同的简化方法考虑,竖向地震动分量的效应则分开考虑。两个方法的主要差别在于水平向地震作用沿建筑高度的分布。在振型分解法中,分布是基于固有振型的性质,它们由实际的质量和刚度沿高度的分布决定。在底部剪力法中,分布是基于假定的近似基本振型和(代表高振型的)第二振型的性质,它适合于规则建筑。在其它方面,两个方法受到相同的限制。
如果两正交方向的侧向运动和扭转运动是强烈耦联的,底部剪力法的简化所导致的近似很可能是不合适的。如果建筑的平面外形是不规则的(见本通则第6.1.3条(2)款),或者如果它有规则的平面,但它的较低振型频率接近相等和质量、抗力中心接近重合,就会是这种情形。此时,应采用三维的振型分解法。
如果楼层承载力沿高度的分布是不规则的,底部剪力法和振型分解法,都很可能系统地产生位于不安全一边的误差。这个特性很可能导致塑性变形在建筑少数楼层中的集中。非弹性静力分析(或所谓的推覆)法,是较精确地考虑不规则承载力分布的一个方法,但它也有限制,即不特别适用于高层结构或具有相对较长基本周期的结构。
结构各种构件的真实承载力性质,仅能通过直接积分耦联运动方程的非线性动力反应分析来明显地考虑。如果两个侧向运动和扭转运动可预期实质是无耦联的,则各楼面包含一个自由度,即沿结构分析方向的运动,将是足够的;否则各楼面至少需包含三个自由度,即两个平移和一个扭转运动。可靠的分析结果,只能由计算若干地震加速度时程(记录的加速度时程和/或人工模拟的时程)的反应,并检验反应的统计量来获得。
目前采用有效的计算机程序来完成不太复杂的结构的二维和某些情形的三维非弹性分析是有效的。非弹性时程分析主要用于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计算,估计结构在抗震设防地震作用下构件进入非弹性的次序,给出需要调整承载力的构件,使之保持在要求的延性界限内。应当强调,从非弹性分析的学术现状来看,目前还没有一种方法可应用于所有类型的结构,而且分析结果的可靠性对下列因素是敏感的:
①输入地震动记录的数目和合适性;
②包括非弹性构件的相互作用效应的数学模型的实际限制;
③非线性算法;
④假定的构件滞变性状。
本通则第6.6.7条的非弹性时程分析法,对上述因素作了适当的规定。由于这些敏感性和限制,在设计地震加速度作用下,结构非弹性分析给出的最大底部剪力,应不小于第6.3节要求的值。
可用来确定结构的地震作用和变形的最不严密的分析方法,取决于抗震设计类别和结构特性(特别是规则性)。关于规则性的讨论见第6.1.3条。
抗震设计A类的规则或不规则建筑,不要求作整体抗震分析,但某些最小要求见第6.1.5条(1)款。对于较高的抗震设计类别,底部剪力法是最低水平的分析方法,除了如第6.1.4条(4)款所示,对某些D和E类结构要求较严密的方法外。振型分解法适用于处理本通则所规定的刚度、质量或几何形状的竖向不规则类型。对其它不规则类型必须小心考虑。
底部剪力法的基础及其限制已在上面讨论。它适用于大多数规则建筑,但设计者可能希望采用较严密的方法。底部剪力法在下列情形很可能是不适合的:
①具有不规则的质量和刚度性质的结构,在此情形下,近似的底部剪力的竖向分布(第6.2.4条)可能导致误差较大的结果;
②两正交方向的侧向运动和扭转运动强烈耦联的结构(规则的或不规则的);
③具有可能导致塑性变形在少数楼层中集中的不规则楼层承载力分布的结构。
在这些情形下,应采用考虑结构动力性状较严密的方法。
第6.3节中的设计要求,包含考虑质量和刚度沿建筑高度不规则分布的简化形式振型分析。一般地说,对于在相邻楼面和相邻楼层中,楼面质量和结构构件的横截面积和惯性矩相差不大于30%的结构,采用底部剪力法是合适的。
第6.1.4条(4)款3)项要求“特别考虑动力特性”的是:
①建筑指定为抗震设计D或E类和
②建筑有列于表6.1.3-1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平面不规则类型和/或
③建筑有表6.1.3-2所列第4和/或第5类竖向不规则类型。
当要求特别的动力分析和存在平面不规则类型时,一般采用三维振型分析。
由于本通则未给出三维振型分析的具体准则,设计者必须外推第6.3节的要求。现将三维振型分析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供设计者参考。
①结构数学模型的建立——模型应包括所有可能的结构变形,当合适时可计入基础柔性和土-结构相互作用效应。结构变形应包括所有结构构件的轴向、弯曲和剪切变形,以及发生在框架结构梁柱节点中的弯曲和剪切变形,节点的柔性可用“中心线”尺寸来模拟。一般地说,楼、屋盖横隔板的平面内柔性是不重要的,所以横隔板在其自身平面内可模拟为无限刚性的,这通常可显著减小计算工作量。当横隔板为柔性时,建筑可用任何数目有限元的通用程序来模拟,某些专用建筑分析程序也考虑横隔板的柔性。
②P-△效应——许多计算机程序自动包括P-△效应,这可加到三维分析中,用于P-△效应分析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参见第6.1.4条(6)款]。分析者应进行考虑和不考虑P-△效应的动力分析,如果考虑P-△效应的位移值大于1.33倍不考虑P-△效应的位移值,则结构过柔,应增加刚度。
③动力反应所需足够振型数的评定——必须用足够数目的振型形状,在两个主反应方向的每一个中,获得最小90%的结构地震反应质量。第一个主反应方向可用第一振型反应的X向和Y向振型底部剪力之比的正切来确定,第二个主方向也位于水平面内并与另一个主反应方向正交。注意,一个很好设计的结构,在与结构的最低频率相联系的振型中,应有最小的扭转量(Wilsonetal.1989)。
④振型反应最大值的组合——三维结构的振型反应最大值,应采用完全二次型组合法进行组合。时程分析表明,完全二次型组合比常规方法,如平方和开方法更可靠,特别是当振型密集时。完全二次型组合应沿建筑每个主轴,分别作用标准反应谱对建筑完成,这样可满足本通则的正交加载要求。
在分析中可能还要求计入本通则的下列要求;
①正交加载效应——第6.1.5条(4)款第1)项要求D和E类建筑按正交加载条件设计。这可由在一个方向施加100%设计地震加速度,而在正交方向施加30%设计地震加速度来满足。这可用下列两种方法之一来进行:
一是同时在两正交方向施加标准反应谱,一个取谱值的100%,而另一个取谱值的30%,再按绕竖轴旋转90度的相同加载重复进行,每个分析的振型组合应采用完全二次型组合。
二是非同时地在一个方向施加100%反应谱值,而在正交方向施加30%谱值,然后,将各分别分析的结果用绝对值之和组合起来,再按绕竖轴旋转90度的相同加载重复进行。
②偶然扭转——第6.2.6条(2)款要求将地震偶然扭矩加到等效静力水平地震作用上。偶然扭矩由各楼板的质量中心沿垂直于运动的方向移动建筑长度的5%形成。而且对扭转不规则的C、D和E类建筑,这些效应应乘以扭转放大系数。分析中可用下列两种方法来考虑扭转效应:
一是在物理上移动质量,从而直接将此效应计入随后的动力分析中。
二是计算静扭矩,并将它作为附加的荷载施加于结构,这个加载的结果,应与质量位于原来位置的动力分析结果相组合。
两个方法中的第二个应是优先的,因为它在计算上更有效,且扭转偏心的效应更易监察。
平面不规则结构的三维振型分析,可根据情况采用下述不同计算模型:
①刚性楼盖单向或双向偏心的结构,可采用“串联刚片系”模型。
②半刚性楼盖单向偏心结构,需采用“串并联质点系”模型。
③半刚性楼盖双向偏心结构,当考虑地震动双向水平分量同时作用时,应采用“双向串并联质点系”模型。
④考虑楼盖的水平面内变形的简单体形结构或复杂体形结构,一般应采用“串并联质点系”模型或“双向串并联质点系”模型。
上述各种偏心结构的计算模型及其相应的三维振型分析的计算步骤和相关公式的详细叙述,见参考文献[50]。
应当指出,如果说偏心结构的弹性扭转反应分析已比较成熟,并已广泛应用于各种结构的地震反应分析和设计,那么偏心结构的非弹性扭转反应分析的学术现状,总体来说还处在研究发展阶段。最近十年,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非对称单层建筑的非弹性反应上,其研究目的,有些是研究非对称结构对建筑地震反应的影响,另一些是评定不同设计规范关于非对称结构地震反应的规定。尽管已有了这些研究,但仍仅对颇为特殊的和简化的结构外形的非弹性侧移-扭转耦联性质有所了解,而对许多实际问题,仍难以回答。例如,考虑一个现有非对称建筑的不合适地震抗力平面问题,工程师可用什么样的总体概念来改进设计,使建筑获得预期目标的地震性态?什么样的抗力平面应当加刚或加强?建筑最终将会是如何倒塌?正交地震动分量对按第一地震动分量方向设计的结构构件的影响是什么(Juan C,de la Llera&A.K Chopa,1995)。关于偏心建筑的三维非弹性扭转反应分析,直至今日,其分析模型还是极其复杂的,很少有软件包可用于构造和分折这种模型(Juan C,de la Liera,Jorge Vasquez,A,K.Chopra and.J.L.Almazan,2000)。
鉴于上述偏心结构的三维非弹性扭转反应分析的学术现状,而本通则关于结构的地震作用的计算,实质上是对已进入非弹性阶段的结构,按弹性计算其地震作用再乘以结构影响系数进行折减。因此,在采用上述偏心结构的三维振型分析法计算结构的地震作用时,应注意这一学术现状。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原则规定,将地震发生时的恒荷载与其它重力可能的遇合结果,总称为“抗震设计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即永久荷载标准值与有关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本通则采用了GB 50011定义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及各可变荷载的组合系数。
6.1.5 抗震体系构件的设计和细部要求列于本条。本条的要求叙述较为详细,这是因为详细规定设计地震动和结构分析的要求,它们本身并不能使建筑抗震,必须附加设计要求,以便使整个建筑具备同等的抗震承载力。预期的地震动愈严重,这些附加的要求应愈严格。结构的抗震设计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包括:
①建筑场地预期的未来地震动的真实动力特性;
②土结构-基础相互作用;
③建筑当其基础遭受地震动时的真实反应;
④不同结构材料的力学特性,特别是当它们遭受可导致强非弹性的反复循环应变时。
应当注意,结构的整体非弹性反应对其临界区域的非弹性性状是非常敏感的,而这种性状本身又受这些区域的细部设计的影响。
虽然可以利用增加地震作用的水平来消除这些不确定性的后果,但是给建筑系统提供与非结构构件和设备的容许最大变形相一致的最大耗能,是更为可行的。这种耗能能力,通常简单地称为“延性”,对细部设计是极为敏感的。因此,为了获得这样大的耗能能力,对结构及非结构的构件和它们的连接或隔离件的细部设计,采用严格的设计要求是必需的。而且还必须有好的材料质量控制和适宜的检查。
细部设计要求,应当与预期的地震动强度和建筑功能的重要性和/或居住者的密度和类型联系起来。预期的地震动强度越大,建筑的功能越重要或建筑中的居住者数量越多,设计和细部要求应越严格。在确定这些要求时,本通则使用了抗震设计类别的概念(表3.1.4),它与设计地震加速度值和建筑使用功能分类相关。
(1)由于A类建筑的使用功能要求较低,所处场地的地震活动性也较低,故对A类建筑仅要求有完整的抗侧力体系、质量好的建筑材料和足够的联系和锚固。这里仅对连接和墙的锚固提出要求。
1)抗震建筑最重要的特性,是它的各部分是联系在一起的,如同一个实体那样起作用,但这点并没有作为要求在前面的规定中说明。这个特性不仅在抗震设计中是重要的,而且在抗强风、洪水、爆炸,甚至像基础沉陷这样的普通危害性中,也是不可缺少的。本项要求建筑的所有部分(或单元,如果有分离接头)的连接件满足下列条件:使结构的任何部分与其余部分相联系,以抵抗0.133倍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最小5%)乘以较小部分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地震作用。另外,梁必须与它们的支承或柱联系。柱必须与柱基础联系,以承受最小5%重力荷载的反力。
2)地震时,建筑的主要破坏之一是砌体或混凝土墙自楼面或屋面裂开。本项要求不论是在高强度地震区还是在低强度地震区,锚固应能抵抗由墙产生的5.8倍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水平地震作用(以墙每延米千牛计)。仅仅这个要求可能未提供完善的抗震设计,但地震破坏调查说明,它可显著增加建筑的地震抗力,在地震可能发生但极少破坏的地区,减小危害性。所有砌体结构,必须按第10章的要求,增加圈梁和构造柱或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
(2)B类建筑的抗震要求明显地超过A类的要求。B类的要求特别考虑到设计横隔板和加强孔洞周边的必要性。这些要求似乎是基本的和明显的,但由于它们没有明确地包含在许多规范中,常被某些工程师所忽视。
1)本项规定地震作用施加的方向,应是建筑产生最不利荷载效应的方向。在过去的规范中,仅需独立考虑建筑主轴上的地震作用。对梁来说,这给出最大的地震作用效应。但当地震在不同于主轴的方向作用于建筑时,角柱将承受较高的地震应力,这可部分解释在过去地震中这种柱为什么容易受到损坏。
4)设计应当考虑缺乏赘余度的潜在不利效应。由于地震作用的大小和特性、抗震的建造材料和体系,以及分析方法都有许多未知数和不确定性,地震工程实践已在建筑的抗震体系中提供了尽可能多的赘余度。
赘余度对决定建筑抗震能力起着重要作用。没有赘余构件的结构体系中,为保持建筑结构的整体性,每个构件必须一直工作。相反,高度赘余的体系中,一个或多个赘余构件可以失效,但结构体系仍能保持其整体性和继续抵抗地震作用,尽管其效力减小。
赘余度经常是将承受竖向荷载的框架的所有节点做成抗力矩,并将它们组合到抗地震力体系中来完成。这些复合抗力点可防止由于一个构件或节点的损坏或失效引起的突然倒塌。
当在一个方向仅用一个或两个单跨刚性框架抵抗地震作用时,设计者应特别注意恰当选择结构影响系数C。单个或一对单跨框架具备很小的赘余度,因此设计者也许要用一修正的(较大的)C值来计及赘余度的缺乏。但是当较多的单跨框架加于体系时,整个体系的赘余度便增加了。赘余度的增加是框架位置和总数的函数。
赘余度特性也可由在建筑中提供若干不同类型的抗震体系来获得。如果主体系发生破坏,辅助体系可防止突然的失效。
总之,好的抗震体系是在其中加入赘余度,而不是某个构件的损坏可引起逐步或突然倒塌的任何体系。
5)许多建筑围绕横隔板非均匀布置抗震墙或其它支撑构件,这种情况要求设置集合构件或拉曳构件。一个简单的实例示于图E6.1.5(a)。考虑如图所示建筑,在其平面的角上布置有四个短抗震墙。对于南北向的地震作用,如果假定弦筋作用在BC和AD线上,AB线上的横隔板剪力是均匀分布在A和B之间的,但是墙A很短,因此需要用钢筋来集合这些剪力,并将它们传递给墙。如果墙A是AB长度的1/4,钢筋必需至少承担AB线上总剪力的3/4。相同原理适用于其它墙,在图E6.1.5(b)中,要求用钢筋来集合剪力,或将地震作用从横隔板拉曳到抗震墙上。在大多数抗震墙和某些框架中,需要类似的集合构件。
图E6.1.5 用于从横隔板到抗震墙的集合构件
(a)传递剪力(b)传递曳力
6)横隔板是将水平地震作用从其发源处分布到抗力构件上的深梁或桁架。因此它们承受剪力、弯矩、正应力(桁架构件、集合构件)和变形。在某些情形必须使变形减至最小,因为它们可能使与它们相连接的墙产生过大的应力。横隔板的容许挠度必须与墙(垂直于分析的方向)的挠曲而不失效的能力相适应。
许多工程师通常忽视的一个细节是,将横隔板连系在一起,使它们像一个整体那样起作用的要求。墙的锚固往往会撕裂横隔板边缘,因此连系必须伸入横隔板中,使之能形成足够的锚固。San Fernando地震中,在若干工业建筑中,墙的地震作用使屋盖横隔板边缘拉裂,长达6m或6m以上。
当抗震墙、横隔板等有孔洞时,对孔洞仅设置温度平衡筋是不够的,还必须设置弦向筋,并将弦埋置锚固,使之能产生弦向应力。埋置必须足以承担反力,而不使任一方面的材料应力过大。因基础的设计依赖于弹性分析,故内力系统应与静力和弹性变形相容。
7)倒摆式结构的大部分质量集中在顶部附近,因此实质上有一个水平平移自由度。但结构常为T形,由单个柱在柱顶支承梁或板。对于这种结构,侧向运动伴随着由于柱顶的转动而引起的T形水平构件的转动,导致作用于结构悬伸部分的相反方向的竖向加速度。动力反应放大此转动;因此在柱顶将产生弯矩,尽管本通则第6.2.2条和6.2.5条的方法没有这样说明。为补偿这点,在本项中作了一个简单规定。首先按第6.2.2条和6.2.5条的规定计算由水平地震作用引起的柱底弯矩M,然后将计算的底部弯矩的一半作用于顶部,沿柱的弯矩则从底部的1.5M变化到顶部的0.5M。附加底部的计算弯矩的一半是基于广泛的实际倒摆的分析。
8)非结构系统的所有部分或构件,如果本通则第12章有规定,应按其相应要求锚固。
(3)第7~10章对C类建筑的材料要求,比对A和B类的较为严格。另外,在桩帽和沉箱间要求额定的相互连接。
(4)对D类建筑,所有的混凝土框架或钢框架必须满足延性需求;必须研究结构和非结构构件间的相互作用;增加基础相互作用的要求。
对D类建筑,本款第1)项要求作用于一个方向的地震作用效应与另一个方向的效应组合。这对柱可能影响更大。所涉及的二阶效应,在第6.2.9条中有较充分的说明。
地震同时作用在建筑的两主方向,但两主方向的地震效应不大可能同时达到它们的最大值。本项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和合适的方法来组合它们。它要求结构构件按100%的一个主方向的地震作用效应,组合30%的正交方向的地震作用效应来设计。
正交效应对其性状实质上是单方向的梁、板和其它水平构件来说是小的,但在建筑两主方向参与抗震的柱和其它竖向构件中,它们或许是重要的。对于双向板,板柱连接处的正交效应可以忽略,只要在小方向传递的弯矩,不超过正交方向传递的弯矩的30%,且在柱每边1(1/2)板厚范围内,有足够的钢筋传递所有小方向的弯矩。
6.2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底部剪力法6.2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底部剪力法
6.2.1 本节讨论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底部剪力法。
6.2.2 底部剪力法的核心是式(6.2.2-1),它给出以结构影响系数C、水平地震影响系数α及其增大系数ηh和建筑有效总重力荷载四个因子表示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FEk。本通则采用了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底部剪力法。该方法的依据见该规范的条文说明和参考文献(Cruz和Chopra,1985).
总水平地震作用公式包含的因子如以下所述求得:
地震影响系数,亦即设计反应谱,本通则第4章第4.2节的说明中已详细讨论了谱的动力放大和考虑场地反应效应的谱形状。
本底部剪力法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是以基本振型的贡献表示的,它仅适用于谱加速度控制区,对于谱速度和谱位移控制区,其谱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增大系数以式(6.2.2-4)的形式给出,不同类型结构的增大系数的指数(见表6.2.2-1),是由拟合不同类型结构的振型分析法的结果求得。
关于剪切型、剪弯型和弯曲型结构的划分标准,可参考下列准则:
①根据基本振型曲线判断,倒三角形曲线为剪切型,接近二次曲线的为弯曲型,处于两者之间且偏于倒三角形的为剪弯型。
②对于框架结构,可根据框架标准层的弯剪刚度比ζ来判断。ζ=0为纯弯型;ζ=∞为纯剪型;ζ=0.125附近,为剪弯型。
式中,EIb和EIc分别为梁和柱的刚度;Lb和Lc分别为梁长和柱高[12]。
③对于抗震墙结构,可根据墙的弯剪刚度比R来判断。当R=0,为纯弯型;R=∞,为纯剪型;当R<0.25,弯曲为主;R>0.25剪切为主。
式中,EI为墙的弯曲刚度;l为墙高;GA为墙的剪切刚度;k为墙的剪切系数,对矩形截面k=6/5,对圆形截面k=10/9,对工字形截面k=A/An=全截面面积/腹板部分截面积,对薄壁环形截面k=2.0[52]。
有效重力荷载取基本振型的有效重力荷载。基本振型的振型曲线取近似曲线式(6.2.2-3),其中的指数,对剪切型、弯剪型和弯曲型结构,分别近似取1.0、1.5和1.75。
结构影响系数列于表6.1.2中,其值的确定基础见第6.1.1条的说明。
6.2.3 建筑结构的基本周期应按完全确认的分析方法计算,一个典型的方法是基于瑞利方法的下列公式[10]:
式中 Fi——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
Gi——集中于质点i的重力荷载;
ui——按线弹性计算的、由地震作用Fi在质点i产生的静水平位移;
g——重力加速度。
计算周期随结构柔度的增加而增加。如果在计算位移时忽略了非结构构件对结构刚度的贡献,则位移将被夸大,而计算周期加长,将导致地震影响系数和地震作用的减小。计算周期时,忽略非结构构件的影响所产生的误差,是处于非保守的一边,故应对计算结果予以适当折减。若计算周期的经验公式是基于脉动或小振幅振动试验结果,鉴于小振幅时结构的非结构构件和建筑构件的刚度影响,而建筑结构遭受设计地震加速度时为大振幅振动,故对小振幅实测周期应予以适当增长。
6.2.4 水平地震作用沿建筑高度的分布通常是十分复杂的,因为这些作用是许多固有振型反应叠加的结果。这些振型地震作用对总水平地震作用的相对贡献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地震反应谱形状、建筑固有振动周期和振型形状,而后者又取决于质量和刚度沿高度的分布。目前规范关于总水平地震作用沿建筑高度分布的常用方法有两种:一是将部分底部剪力集中作用于结构顶部,而其余部分则按倒三角形分布。二是将总水平地震作用按结构基本振型形状分布,在短周期的规则建筑中,基本振型与直线相近,在较长周期的规则建筑中,基本振型近似位于直线和顶点位于基底的抛物线之间。令振型曲线以(hi/h)k表示,则对于短周期(T≤0.5s)建筑,取k=1;对于长周期(T≥2.5s)建筑,取k=2;对于周期处于0.5s和2.5s之间的建筑,k由1和2间线性插值确定。第一种方法以简单方式考虑高振型的影响,但不适用于计算楼层弯矩;第二种方法考虑了长短周期的不同基本振型曲线特性,但未考虑高振型的影响。本通则采用了GB 50191所用的方法。该方法利用振型组合法的概念,将总水平地震作用看成是由基本振型和第二振型(代表高振型影响)的水平地震作用的组合,分别求出它们的相应水平地震作用及其沿高度的分布,并分别计算两振型水平地震作用产生的层间剪力和弯矩等地震作用效应,然后按平方和开方法组合求总的地震作用效应。
6.2.5 任何楼层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包括层间剪力、倾覆力矩和层间位移等,应按结构基本振型和第二振型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的平方和开方组合求得。
6.2.6 关于水平剪力的分布,混凝土和砌体构件的刚度若取值合理,可用于分析层间剪力对由水平横隔板连接的这种构件的分配。类似地,框架或支撑框架的刚度,将确定层间剪力对该层竖向抵抗构件的分布。
在楼层构件的设计中要考虑的扭矩由两部分组成:
①Tm,由该层的质量中心和抗力中心间的偏心距引起的扭矩,按层间剪力乘以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偏心距来计算。
②Tma,通常称为“偶然扭矩”,按层间剪力乘以“偶然偏心距”来计算。“偶然偏心距”等于计算楼层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结构尺寸的5%。按这种方式计算Tta,等效于第6.2.6条中的方法,该方法意味着结构的尺寸是要计算扭矩的楼层的尺寸和该层以上的所有质量假定是在同一时刻在相同方向移动(例如首先它们都向左,然后都向名)。
取线性性状的动力分析说明,由质量中心和抗力中心间的偏心距引起的扭矩可显著超过Tm(Newmark和Rosenblueth,1971)。但这种动力放大未包含在本通则中,部分原因是对变形超过线性性状范围的结构来说,它的重要性尚未很好了解。
按本规定计算的扭矩Tm,在质量中心和抗力中心重合的那些楼层中将为零。但是在结构振动时,由于其它楼层的质量中心和抗力中心的偏心距,将在这些楼层中引起扭矩,为考虑这种效应,建议任何楼层的扭矩不小于下面两值(Newmark和Rosenblueth,1971):
①层间剪力乘以计算楼层以下所有楼层的计算偏心距的最大值的一半。
②所有以上楼层计算扭矩最大值的一半。
偶然扭矩企图包括本通则未明显考虑的若干因素的效应,包括地面运动绕竖轴的转动分量,刚度、屈服强度和恒荷载质量的计算值和真实值间不可预见的差异,以及恒荷载和活荷载质量的不可预见的不利分布。
有迹象表明,5%偶然偏心距在某些建筑中可能是太小的,因为它们可能产生扭转动力不稳定性。具有小偏心距或无名义偏心距的高层建筑的上部楼层,各种构件的相对刚度的计算特别不确定的那些建筑(例如侧向抗力大部分取决于砌体墙的那些结构或取决于不同材料组成的竖向构件的那些结构)和单独利用核心构件作为地震抗力,或实质上具有弹性性状的非线性系统(例如某些预应力混凝土框架)的形式上对称的结构,就是这种例子。扭转不规则结构的放大系数Ai[式(6.2.6)],企图以可控制和合理的方式来考虑这些问题。
将层间剪力和扭矩效应分配到抗震体系的竖向构件的方式,取决于横隔板相对于体系的竖向构件的刚度。
横隔板的平面内刚度相对于体系竖向构件的刚度来说足够高时,可假定横隔板为无限刚性。于是按照相容和平衡的要求,任何层的剪力将以竖向构件对楼层侧向刚度的贡献的比例在它们之间分配,而层间扭矩在这些构件中产生的附加剪力,则与它们对绕楼层抗力中心的楼层扭转刚度的贡献成正比例。任何构件的这一贡献是其侧向刚度与其至楼层抗力中心的距离的平方之乘积。另一种方法,是层间剪力和扭矩可基于与线性性状假定相一致的结构三维分析来分配。
当横隔板在其自身平面内相对于竖向构件来说非常柔时,各竖向构件几乎是独立地起作用。此时应将各竖向构件看成刚性支座,按刚性支座上的水平连续梁或桁架来分析横隔板,从而得出剪力对竖向构件的分配。由于梁或桁架的性质不可能精确地计算,竖向构件的剪力应取不小于基于“从属面积”的剪力。偶然扭矩可由调整水平力相对于竖向支承构件的位置来考虑。
某些常见的情形,为了分配楼层剪力和考虑扭矩,横隔板在其自身平面内可明显假定为刚性或非常柔的。例如,平面为方形或接近方形的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看作刚性的。术楼、屋盖和具有宽间距的和长矮砌体墙的大型层压木板横隔板可看作非常柔的,对于中间情形,剪力分配应基于明显考虑横隔板变形和满足平衡与相容要求的分析。另一种方法是将剪力分配取为假定横隔板为刚性或非常柔性时所得两组力的包线。
在横隔板不连续的情形,层间剪力可基于竖向构件的从属面积分配到竖向构件上。
6.2.7 本条要求结构的设计应能抵抗与层间静力剪力一致的倾覆力矩。在基础的设计中,倾覆力矩可取基础-土界面处的值乘以折减系数0.85。这样做是因为在振动过程中基础一个边缘的轻微翘离将导致倾覆力矩的减小,且这种性状通常不会引起结构的破坏。
6.2.8 本条定义层间位移为计算楼层顶部和底部位移之差。位移由弹性分析确定的位移乘以位移放大系数求得。弹性分析将结构看成固定于基底,用规定的地震作用对抗震体系计算得到。不应包括抗震体系以外的构件刚度,因为它们在较高的非弹性应变水平时,可能是不可靠的。
位移由组合构件的节点转动效应、楼盖间的剪切变形、全体侧向抗力构件的轴向变形和抗震墙和支撑框架的剪切和弯曲变形来确定。位移最初是基于第6.2.4条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分布确定的。对于框架结构,由弯曲效应引起的轴向变形,对整个结构的变形虽有贡献,但可能影响或不影响层间位移;但将考虑它们。框架构件间的中心线尺寸,常用于分析,但也可采用考虑节点区变形的净跨尺寸。
为确定是否符合本通则第6.6.3条的容许层间位移,位移可如上所述对抗震体系进行计算,并分别求出基本振型和第二振型的层间位移,然后由式(6.2.5)进行组合。如果第6.2.9条确定的P-△效应显著,层间位移必须用增量因子来增加。
6.2.9 给定层的P-△效应,是由该层以上重力荷载的偏心距引起的。如果由第6.2.4条规定的侧向地震作用产生的层间位移为△,该层的弯矩要放大一个等于△乘以该层以上重力荷载的量。P-△弯矩与侧力楼层弯矩之比,在式(6.2.9-1)中称为稳定性系数θ。如果θ对各楼层均小于0.10,P-△对楼层剪力、弯矩和构件力的影响可以忽略;但是如果对任何楼层,θ超过0.10,P-△对整个结构的楼层层间位移、剪力、构件力等的影响必须用合理的分析来确定。
基于弹性稳定理论的一个可接受的分析方法如下:
①对每层计算P-△放大因子ad=θ/(1—θ)。ad考虑由于初始的层间位移导致另一层间位移增量,而它又导致另一增量等引起的倍增效应。于是楼层的有效剪力和计算偏心距将由因子1+θ+θ2+θ3+……增大,此因子即1/(1—θ)或(1+ad)。
②将每层的层间剪力Vi乘以该层的因子,并重新计算层间剪力、倾覆力矩和相应于增大了的层间剪力的其它地震作用效应。
这个方法适用于平面结构,作某些引伸也适用于三维结构。已有将二维和三维P-△效应加到未包含这种效应的计算机分析中的方法(Rutenburg,1985)。许多程序明显包括P-△效应。若干通用程序所采用的方法的数学描述已由Wilson和Habibullah(1987)给出。
本通则对计算的稳定性系数θ,加上了不超过0.25或0.5/λζd的要求,这里λζd是调整计算地震延性,它考虑地震作用效应可能稍小于规定的承载力这个事实。调整计算地震延性不是企图引入超过本通则第7~10章方法计算的承载力的承载力。
这个要求的目的,是防止结构因地震后的残余变形而激发稳定性失效的可能性。这种失效的危险是确实存在的,不能用表面上可利用的超承载力来消除。对较低地震活动性区域设计的结构,这是很实际的。
θmax的计算,它又基于λζd,要求计算楼层承载力和楼层地震作用效应。楼层承载力可作为与整个结构达到首次显著屈服时同时出现的楼层剪力来计算。为了计算首次显著屈服,结构应当用计算楼层地震作用效应时所用的相似地震作用图形来加载。一个简单而保守的方法,是计算特殊楼层中抗震体系的每个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与承载力之比,然后用其最大比值作为λ。对于在其它方面与本通则相符的结构,取λ=1.0明显是保守的。
包含λ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可较合理地分析具备较大额外承载力的那些结构。这种额外承载力,可能是由于要求控制风荷载下的层间位移所附加的刚度造成的,也可能是简单地由于设计的其它方面的特点所造成的。λ=层间地震剪力/层间受剪承载力,对于满足本通则的其余部分的任何设计,λ保守地取为1.0。某些结构本来就具有比要求较高的承载力,对这种结构,不稳定性一般不是所关心的问题。对许多柔性结构,结构构件的尺寸是由层间位移要求而不是承载力要求控制的,其λ小于1.0,因为提供的构件尺寸大于承载力所要求的。此时,有减小总地震层间位移的非弹性分量的效应,因此将λ作为一个因子置于ζd前。
精确地计算λ,要求考虑所有相关的荷载组合,以求每个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与相应承载力的最大比值。一个保守的简化方法是将包含地震的总作用效应除总承载力;这包括地震作用效应加重力荷载效应的所有荷载组合。如果某一构件是由重力荷载与地震相反作用的荷载组合控制,为了正确地计算比值λ,必须仅基于地震作用效应;注意在这种情形中,在P-△计算中的竖向荷载P将较小。相反作用的荷载组合的重要性确实需要考虑,但它很少控制不稳定性。
6.3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振型分解法6.3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振型分解法
6.3.1、6.3.2 振型分解法(Newmark和Rosenblueth,1971;Clough和Penzien,1975)通常适用于计算复杂的多自由度结构的线性反应。结构的线性反应是各固有振动振型反应的叠加,可用一系列单自由度振子的反应来模拟。对于某些类型的阻尼,这在数学上是精确的;而对于建筑结构,结构地震反应的无数足尺试验和分析已表明,采用振型分解,并以粘滞阻尼单自由度振子描述结构振型的反应,对于线性反应分析是一个很好的近似。振型分解的数学模型,有二维模型和三维模型,三维模型还可包括模拟横隔板柔度的附加自由度。
振型分解法在设计中是方便有效的。底部剪力法式(6.2.2-1)中的地震影响系数,实质上是加速度设计谱,可以用来确定一个完整结构的每个振型的最大反应。本通则采用了单个振型的振型水平地震作用及其沿结构高度分布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突出了它们与底部剪力法的相似性。一旦确定了每个主要振型的水平地震作用和其它反应变量,并组合给出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及其效应,则它们以基本上与第6.2节给出的总水平地震作用相同的方式使用。
第6.3节的振型分解法的表达式,是在每个楼面仅有一个自由度的二维振型分析的表达式。垂直于所考虑方向的地面运动水平分量和建筑的扭转运动效应,都以与底部剪力法相同的简单方式来考虑,地面运动竖向分量则是专门另行考虑;对于三维振型分析,必须外推本节的规定和要求。三维抗震分析的详细说明见第6.1.4条说明。
6.3.3 本条规定用于分析的振型数目。对于许多结构,包括低层建筑和中等高度的结构,每个方向有三个振型,几乎总是足以确定建筑的地震反应量。但是对于高耸结构,为恰当地确定地震作用,可能要求三个以上的振型。本条提供了一个简单的规则,即在两个水平正交方向的每个方向中,分析中包含的所有振型的组合参与质量,应不小于有效总质量的90%。
6.3.4 计算每个振型的振型地震作用,都需要固有振动周期。因为在这些要求中设想的振型周期,是与中等量级的但实际上仍是线性的结构反应相联系的周期,周期的计算,应仅包含在这种振幅时是有效的那些构件。由于结构的非结构构件和建筑构件在小振幅时的刚度影响,这种周期大于由建筑小振幅试验时求得的或由小地震动反应求得的周期。强地震动中测量的建筑反应表明,其周期加长,这说明由那些构件贡献的刚度已经丧失。
有多种多样的计算周期及其相联系的振型形状的方法,但本通则规定,重要的是所用方法必须是基于广泛接受的力学原理。
6.3.5 振型分析的主要特点,是将地震反应看作是结构以其每个主要振型振动时的独立反应的组合。当结构按某特殊振型以其相联系的周期来回振动时,它便经历底部剪力、层间位移、楼面位移、底部(倾覆)力矩等的最大值。在本条中j振型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规定为振型地震影响系数αj、结构影响系数C、振型有效重力荷载Gefj的乘积。每个振型的系数αj,由相联系的振型周期Tj确定。系数C已于第6.1.2条中讨论。
6.3.6、6.3.7 规定与每个主要反应振型相联系的水平地震作用和位移。各质点的振型水平地震作用由式(6.3.6-1)和式(6.3.6-2)给出,并以楼面的重力荷载代表值、振型形状和振型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表示。式(6.3.6-1)的形式稍不同于通常的表达形式,它清楚地表示出振型水平地震作用与振型总水平地震作用之间的关系,并突出了与底部剪力法公式(6.2.4-1)的相似性。
各质点的振型位移由式(6.3.7-1)确定。这是由当作静力的振型水平地震作用Fji产生的位移,并代表结构影响系数概念中所预计的实质上是弹性运动的振型反应最大振幅,如果所考虑的振型控制着地震反应,在设计地震加速度下的振型位移可由乘以位移放大系数ζd来估计。
6.3.8 本条规定应采用式(6.3.6-1)来确定计算方向的各振型的剪力和力矩。实质上,式(6.3.6-1)给出的水平地震作用,是作用在每个质点上,并用线性静力方法计算层间剪力和倾覆力矩。计算得到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应采用式(6.3.5-1)来校核。
6.3.9 本条规定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层间剪力、力矩和层间位移量以及各质点的位移进行组合的方式。采用振型量的平方和开方的方法是因为它简单而又广泛熟悉。它通常给出满意的结果,但并不总是地震反应的保守预测,因为可出现比这个组合方法所给出的更为不利的振型组合。最通常的非保守例子,出现在两个振型有非常接近相同的固有周期的场合,例如非对称偏心结构。在此情形反应是高度相关的,振型的组合应当采用较保守的组合,如完全二次型组合方法。
与底部剪力法的结果相比较,本条还限制了振型分析法可获得的总水平地震作用的减小程度。由于振型反应谱法给出较精确的地震反应,出现某些减小应是正确的。但对由计算的较长周期产生的任何这种可能的减小加以限制,也是必要的。因为由于非抗震体系部分的构件和非结构的和建筑构件的刚度影响,即使是在中等量级振幅运动时,真实的振动周期可能不会这么长。限制借助于与底部剪力法结果的比较给出。
6.3.10 本条要求将第6.3.9条计算的层间剪力和第6.2.6条中规定的扭矩,如第6.2.6条中规定的和本说明相应条款中详细描述的那样,分配到抗震体系的竖向构件上。
6.3.11 在基础的设计中,由于本通则第6.2.7条说明提到的理由,在基础-土界面处计算的倾覆力矩可折减10%。
6.3.12 关于P-△效应,本通则第6.2.9条的说明适用于本条。此外,当用本节振型分解法求层间位移时,应在各楼层独立地确定各振型的层间位移(见第6.3.7条),而不应由组合的结构侧向位移之差值来确定,因为后面的方法将趋于掩盖较长周期结构的高振型效应。
6.4 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6.4 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
6.4.1 本节考虑竖向地面运动效应对结构是很重要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设计地震加速度不小于0.20g时的抗震设计C、D和E类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筒体结构、大跨度结构、长水平悬臂构件和水平预应力构件。这些结构和构件的选择及其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方法,基本上沿用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但关于烈度的条件在本规范中已转换成相应的设计地震加速度和抗震设计类别。有关依据参见该规范的条文说明。应当说明,与GB 50011规范不同,本通则是按抗震设防地震进行抗震设计,其竖向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通则第4.2.5条规定取值。
6.4.2 上述高层建筑和高耸筒体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取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与结构等效重力荷载的乘积,即按式(6.4.2-1)计算,等效重力荷载可取为结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75%;总竖向地震作用沿结构高度的分布,可按第一振型曲线,即倒三角形分布,亦即按式(6.4.2-2)计算。
6.4.3 上述平板型网架和跨度大于24m的屋架,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与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竖向地震作用系数表示为αmax的小数倍,如表6.4.3所示。
6.4.4 在竖向地震作用下最易受损的结构构件是预应力的和悬臂的梁和板。我国大陆和台湾地震的经验表明,9度和9度以上时,跨度大于18m的屋架、1.5m以上的悬挑阳台和走廊等震害严重甚至倒塌;8度时,跨度大于26m的屋架、2m以上的悬挑阳台和走廊等震害严重。因此规定对1.5m以上的悬挑阳台和走廊等长水平悬臂构件和水平预应力构件及跨度大于18m的其它大跨度结构,当设计地震加速度不小于0.20g和抗震设计类别为C、D和E类时,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取0.22倍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与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乘积。此外,长水平悬臂构件还应按0.2倍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最小净向上力进行设计。
6.5 土-结构相互作用效应6.5 土-结构相互作用效应
6.5.1 本通则第6.2和6.3节的设计规定,是假定地震时结构基底经历的运动与自由场地面运动相同,亦即基础水平处无结构时的运动相同。这个假定仅当结构支承在刚性地基上时才是正确的。对于支承在软土上的结构,其基础运动一般不同于自由场运动,除侧向或平移分量外,它可包含重要的摇摆分量。摇摆分量对于高耸结构是特别重要的。柔性支承结构的振动能量的大部分,可由波的辐射和土中的滞变作用而耗散于周围介质中,而刚性支承结构则没有这种耗能效应。土的滞变作用的重要性随地震动强度的增加而增大。
本节所考虑的土-结构相互作用效应,代表假定基础运动与自由场地面运动相同时与真实基础运动时计算的结构反应之差。它取决于自由场地面运动的特性以及结构和周围介质的性质。
有两个不同的途径可用来评定土-结构相互作用效应,其一是修正规定的自由场设计地面运动和计算给定结构对修正基础运动的反应;其二是修正结构的动力特性和计算修正结构对规定的自由场地面运动的反应(Veletsos,1997)。但后一方法比较便于设计应用,并提供了本节规定的基础。
在所取的后一方法中,相互作用效应由加长结构的基本周期和改变其有效阻尼(通常是加大)来反映。周期的加长来自地基土的柔性,而阻尼的改变主要来自辐射和材料阻尼在土中产生的耗能效应。
有两个方法用于考虑土结构相互作用效应,即列于第6.2节的底部剪力法的引伸和列于第6.3节的振型分解法的引伸。
其它较复杂的方法也可使用,但是采用较复杂的方法,仅对极端重要的稀有结构且仅当规定的较简单方法的结果说明相互作用效应在设计中确有重要意义时才是必要的。
6.5.2 本通则引用的《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底部剪力法,考虑了结构基本振型的反应,并通过提高反应谱和按基本振型和第二振型的振型曲线来确定水平地震作用的竖向分布,以计入较高振型的贡献。土-结构相互作用效应,基于它们仅影响基本振型的贡献的假定来考虑,对于建筑结构,这个假设是合适的(Bielak,1976;Jennings和Bielak,1973;Veletsos,1977)。
(1)忽略土-结构相互作用效应时,基本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式(6.2.4-3)可表示为:
由于土-结构相互作用可认为仅影响基本振型的贡献,而这个效应又可由改变系统的基本周期和相联系的阻尼来表示,故相互作用系统的基本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FreEk1可用类似于式(E6.5.2-1)的形式表示:
由式(E6.5.2-1)减去式(E6.5.2-2),并考虑到对结构反应有影响的固有周期和阻尼范围内,相应于两个不同阻尼值但相同固有周期的α1之值有如下近似关系:
便得基本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折减量的表达式:
式中两个α1的值,现在都是对刚性支承系统的阻尼系数而言的,可由本通则第4.2节确定。如果相应于T1和Tef1之项分别表为α1和α′1,且ε取为0.05,则式(E6.5.2-4)简化为式(6.5.2-2)。
由于α1是固有周期的非增函数和Tef1大于或等于T1,而且εef的最小值取为εeh=ε=0.05,故基本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折减量△FEk1是非负的量。由此可得,弹性支承结构的基本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不能大于相应的刚性基底结构的基本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由土-结构相互作用效应引起的总水平地震作用的最大容许折减量,取为刚性基底条件计算值的30%,但预料在大多数情形,计算的折减量是较小的。
(2)弹性支承结构的有效固有周期Tef1的计算式(6.5.2-3),由假定上部结构以其固定基底基本振型反应,而且基础重量与上部结构重量相比较可以忽略的分析确定(Jennings和Bielak,1973;Veletsos和Meek,1976)。根号下的第一项代表固定基底结构的周期,第二项代表基础平移柔度对Tef1的贡献,最后部分代表相应的摇摆柔度的贡献。量K和hef分别代表结构的有效刚度和有效高度,Ky和kθ分别代表基础的平移和摇摆刚度。
结构的有效刚度K的计算式(6.5.2-4),由固定基底系统的固有周期表达式:
求得。有效高度hef由式(6.5.2-5)确定,当结构重力荷载有效地集中在单一质点时,hef自然应取为自基底到重量集中质点的高度。
基础刚度取决于基础-土接触面的几何形状、基础下面土的性质和基础运动的特性。关于此问题的大部分可利用的资料,得自谐和扰动刚性圆形基础反应的解析研究。
对于支承于均匀半空间表面的圆板基础,刚度Ky和Kθ由下式给出:
式中,r是基础的半径;G是半空间的剪变模量;v是泊松比;αy和αθ是取决于扰动周期、基础尺寸和支承介质的无量纲系数(Luco,1976;Veletsos和Verbic,1976;Veletsos和Wei,1971)。
剪变模量由下式与剪切波速度相联系:
式中,γ是材料的重力密度;G、vs和γ之值,应取为受到作用于基础上的力影响的土区域中值的平均值,并应与地震时发生的条件相应。对于受静荷载的基础,刚度系数αy和αθ为1.0,而式(E6.5.2-6)和式(E6.5.2-7)简化为:
土-结构系统相互作用的研究表明,在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有意义参数范围内,结果对αy和αθ的周期依赖性是不敏感的,就实际应用而言,采用由式(E6.5.2-9)和式(E6.5.2-10)确定的静刚度是足够精确的。
基础埋置有增加刚度的效应。对于与边墙和周围土之间有可靠接触的埋置基础,Ky和Kθ可由下面近似公式确定:
式中,d是埋置深度。这些公式是基于有限单元的解。
基础埋置效应对回填条件很敏感(Erden,1976),使用上面公式必须作出判断。例如,如果结构埋入土中时,在土和基础侧壁之间没有可靠的接触,或现有的接触在规定的设计地震加速度下不能期望保持有效时,刚度Ky和Kθ应由支承在地表的公式确定。更通常地,对于设计地震加速度时经常发生的条件,式(E6.5.2-11)和式(E6.5.2-12)中的d应解释为基础埋置的有效深度。
以上给出的Ky和Kθ公式,严格说来仅对支承在合理均匀土层上的基础是正确的。当基础设置在软土层上、下卧有刚度突然增加的很刚的类似岩石的地层时,Ky和Kθ可由下列两个广义公式确定:
式中,G是软土的剪变模量;Ds是土层的总深度。这些公式是基于支承在刚性基底的土层分析(Elsabee等,1997;Kausel和Roesset,1975)。
上面给出的圆形基础资料,只要作如下变换,便可应用于任意形状的筏板基础:
①式(E6.5.2-9)中Ky表达式中的半径r用
代替,这个量代表与真实基础具有相同面积A0的圆盘半径。
②式(E6.5.2-10)中Kθ表达式中的半径r用
代替,它代表与真实基础具有相同惯性矩I0的圆盘半径。
对于底脚基础,刚度Ky和Kθ由叠加各底脚的贡献求得。如果假定基础的性态像刚体一样且各底脚的间距很宽,因而它们的作用像独立的单元一样,则可求得如下公式:
式中,kyi代表第i个底脚的水平刚度;kxi和kθi分别代表相应的竖向和摇摆刚度;yi代表第i个底脚的形心到基础摇摆轴的法向距离。求和遍及所有底脚。单个底脚的摇摆刚度kθi对Kθ的贡献一般很小,可以忽略。
刚度kyi、kxi和kθi由下面公式确定:
式中,di是第i个底脚的有效埋置深度;Gi是第i个底脚下面土的剪变模量;
是与第i个底脚具有相同面积A0i的圆形底脚的半径,
是其绕水平形心轴的惯性矩等于第i个底脚在反应计算方向的惯性矩I0i的圆形底脚半径。
对支承于地表的底脚和其侧墙与土的接触,在规定的设计地震加速度下不能认为是有效埋置的底脚,这些公式中的di应取为零。而Gi值应与底脚下预期的应力水平相适应,其计算应适当考虑有关重力荷载的效应。
对于密集的底脚,考虑底脚间的耦联效应将减小总体基础刚度的计算值,这种减小又增加系统的基本固有周期Tef1和减小由土-结构相互作用引起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折减量△FEk1值。因此,在此情形使用式(E6.5.2-17)和式(E6.5.2-18),将产生保守的误差。但其误差程度将部分地被地下室底板所补偿,地下室底板即使未与结构框架连结,也将增加基础的总体刚度。
桩基础的Ky和Kθ值,可按上述类似方式由计算各桩的水平、竖向和摇摆刚度kyi、kxi和kθi按式(E6.5.2-17)和式(E6.5.2-18)组合这些刚度来计算。各桩的刚度可由野外试验或按弹性地基梁解析确定。文献[Nair et al,1969]中有许多公式可利用,虽然它们在形式上不同,但实际上给出相近的结果。这些刚度一般表示为等效独立悬臂梁的刚度,悬臂梁的物理性质和截面尺寸与真实的桩相同,但其长度应经适当调整。有效长度对水平和摇摆或弯曲运动稍有不同,但常假定相等;竖向运动中的有效长度一般要大得多。
所关心的土性是剪变模量G或相联系的剪切波速vs、容重γ和泊松比v,这些量多半是随建筑场地各点而变化的,必须采用基础荷载影响范围内土的平均值。有效影响的深度,是基础底面的尺寸和有关运动的方向的函数。有效深度对于水平和竖向运动可认为延伸到基础底下约4ra,对于摇摆运动延伸到约1.5rm。对于筏板基础,有效深度与底板的总平面尺寸有关,而对于支承在大间距扩展底脚上的房屋,则与各个底脚的尺寸有关。对于密集的底脚,有效深度可由叠加作用于各底脚上的力引起的“压力泡”来确定。
因为土的应力-应变关系是非线性的,故G和vs。之值也是有关应变水平的函数。在上面的公式中,G应为相应于地基土受影响区的大应变时的割线剪变模量。这个模量与相应于小幅值应变(百分之10-3或较小量级)时的模量G0的近似关系,列于表6.5.2中。此关系和相应的vs/vso关系的背景如下:
低振幅剪变模量G0和vso取决于许多因素(Hardin和Black,1968;Hardin和Drnevich,1975;Richait等),最重要的因素是孔隙比e和平均围压σm0。在某个建筑基础下给定深度处的平均围压值可表示为两项之和:
式中,σm0s代表土的重力荷载的贡献;σm0b代表附加的建筑和基础的重力荷载的贡献。第一项由下式确定:
式中,x是地表下土的深度;γ′是至计算深度的土的平均有效重力密度;K0值为0.5~0.6,而对于软粘土K0=1.0。由建筑重力荷载产生的压力σm0b可由弹性理论估计。与随深度线性增加的σm0s相反,压力σm0b随深度减小。如已指出的,vs0值与作用于基础上的力影响范围内的土中σm0s平均值相对应,对于e<0.8的洁净砂和砾石,低振幅剪切波速可近似由下式计算:
式中,Su是由无围压压缩试验得出的土的剪切强度;系数1000代表不同土试验时的典型值,它从250变化到约2500(Hara等,1976:Hardin和Drnevich,1975)。
这些经验关系可作为初步的数量级估值。较精确的评定需进行现场或实验室试验。整个建筑场地vs0的变化的现场评定,可用标准地震折射法或跨孔法。跨孔法(Ballard和Mchean,1975;Stokoe和Woods,1972)提供具体建筑基础建议位置下面原状土的资料,可评定成层土的vs0,且不受土中含水的影响。低振幅法相对较便宜和易于应用,其缺点是,vs0是对试验时的应力条件(通常是σm0s)确定的。由建筑引起的应力条件的变化的效应,必须用式(E6.5.2-23)和式(E6.5.2-26)至(E6.5.2-25)来考虑,以便将vs0的现场测量结果调整到相应于原型的情况。大振幅剪应变的影响,可由实验室试验来评定,或通过使用表6.5.2来近似考虑。这个问题将在下面进一步讨论。
实验室评定vs0,通常用共振柱(Richart等)进行。这种试验可用来评定围压、剪应变幅值、应力史、温度和其它变量的变化的效应,因而易于模拟原型荷载条件的变化。在确定围压变化的效应时,它特别有用。事实上式(E6.5.2-26)和式(E6.5.2-25)就是由这种试验的结果建立的。
随着剪应变幅值的增加,割线剪变模量G和相应的vs值将减小。大量的试验室试验(例如见Anderson和Richart,1976;Har-din和Drnevich,1972;Kuribayashi等,1976)已对砂和粘土建立了vs随剪应变幅值的增加而减小的数量。
列于表6.5.2的资料,是建立在这种试验结果的基础上,应指出,表中的值是第一阶近似。较精确的评定需对取自场地的未扰动样本做实验室试验和对场地作波的传播研究,以确定所引起的土应变的大小。
可满意地假定土的泊松比为:对于洁净的砂和砾石v=0.33,对于硬粘土和粘性土v=0.40和对于软粘土v=0.45。对于实际目的,用平均值v=0.40也将是合适的。
对于支承在筏板基础上的建筑,当筏板基础位于地表或接近地表,或是以这样的方式埋置,即边墙与土的接触在设计地震加速度下不能认为是保持有效的,此时的建筑有效周期,可由式(6.5.2-3)利用式(E6.5.2-9)和式(E6.5.2-10)并取泊松比v=0.40和两式中的r分别取为ra和rm求得:
式中,α是结构和土的相对重力密度,定义为:
相对重力密度参数α值,对于典型的建筑多半是在0.15附近。
(3)弹性支承结构的总体阻尼系数εef[式(6.5.2-6)],是由支承在均匀弹性半空间表面的刚性圆板基础上的简单系统在共振时的谐和反应分析确定的,它有以下的表达形式(Bielak,1975;Ve-letsos和Nair,1975):
式中,ε0代表基础阻尼的贡献,第二项代表结构阻尼的贡献,并假定是粘滞型的。式(E6.5.2-30)与建立刚性支承系统的反应谱所用的ε=0.05之值相应。
基础阻尼因子ε0计入土中能量耗损的效应,这种效应源于波从基础向远处的辐射(通称辐射或几何阻尼)和土的滞变或非弹性作用(通称土介质阻尼)。这个因子取决于基础-土接触面的几何性质和结构的下卧土层的性质。
对于支承在合理均匀的土层表面的圆形平面筏板基础,影响ε0值的三个最重要的参数是:弹性支承与固定基底结构的基本固有周期之比Tef1/T1,结构有效高度与基础半径之比hef/r和土的阻尼能力。阻尼能力由无量纲比△Ws/Ws度量,其中△Ws是经受谐和剪变形的土试件的应力-应变图滞回环的面积,Ws是承受相同最大应力和应变的线弹性材料中贮存的应变能。这个比值是施加的峰值应变量的函数,随扰动强度或应变水平的增加而增加。
在两个扰动水平下,ε0随Tef1/T1和hef/r的变化列于图6.5.2。虚线推荐用于设计地震加速度A不大于0.10g,相当于△Ws/Ws≈0.3;而实线则推荐用于A不小于0.20g,相当于△Ws/Ws≈1。这些数值是基于广泛的参数研究的结果(Veletsos,1977;Veletsos和Meek,1976;Veletsos和Nair,1975),并代表平均值。但对实际中有意义的参数范围,结果的离散是小的。
对于任意形状的筏板基础,式(6.5.2-7)和式(6.5.2-8)中的量r,应理解为与结构分析方向的基础长度L0有关的特征半径。对于hef/L0≤0.05的短粗结构,结构-基础系统的总体阻尼以平移作用为主,r可合理地理解为ra,即具有与真实基础相同面积的圆盘的半径。对于hef/L0≥1的结构,相互作用效应以基础的摇摆运动为主,r可合理地定义为圆盘的半径rm,该圆盘绕水平形心轴的静惯性矩与垂直于结构分析方向的真实基础的惯性矩相同。
在下述条件下,图6.5.2的曲线也可用于埋置的筏板基础和包含扩展的底脚或桩的基础。在后一情形中,特征半径r的表达式中的量A0和I0应理解为承载基础的面积和惯性矩。
在评定结构-基础系统的总体阻尼时,对支承于地表的基础和埋置基础未加区别。因为埋置效应是增加基础的阻尼能力(Bielak,1975;Novak和Beredugo,1972),而这种增加又与结构中产生的力的减小相联系,所以对埋置基础结构采用建议的规定,将导致处于保守的误差。
对于埋置基础的结构采用地表的规定还有一附加保守理由,即假定基础高程处的自由场地面运动与基础埋置深度无关。实际上已有证据表明,自由场扰动的强度随深度而减小,这种减小在第6.5节和第6.2节的刚性支承结构的规定中均被忽略了。
式(6.5.2-6)和式(E6.5.2-30)与图6.5.2中的资料相组合,可导致小于结构阻尼系数ε的结构-土系统的阻尼系数εef。但是,由于用于建立刚性支承结构设计规定的代表值ε=0.05,是基于真实建筑的试验结果,它反映整个土-结构系统的阻尼,而不仅仅是由上部结构贡献的分量。因此,由式(6.5.2-6)确定的εef值应不小于ε0,因而加上了εef=ε0=0.05的下限。采用εef>ε0值,是鉴于试验值是与极小振幅运动相应的,并不反映与设计地震加速度相联系的土的大应变时的较高阻尼能力。土的较高阻尼能力的效应已适当地反映在图6.5.2的ε0值中。
但有某些例外,如对于性质相当均匀的软土层而下卧有刚度突增的硬似岩石介质的地基,当地层的剪切振动固有周期
小于柔性支承结构的固有周期Tef1时,辐射阻尼效应实际上可以忽略。式中的Ds表示地层的深度。由此得到,图6.5.2中的ε0的值仅当
基础阻尼因子的有效值ε′0小于ε0,并可用式(6.5.2-9)定义的二次抛物线近似表示。
当Ts/Tef1=1,式(6.5.2-9)导致ε′0=ε0;而当Ts/Tef1=0时,导致ε′0=0,即明显不提供土的材料阻尼效应值。因此可以预期,对应于小的Ts/Tef1值的ε′0计算值,将是保守的。但所包含的保守程度部分地由εef不小于εef=ε0=0.05的要求所补偿。
(4)、(5)柔性和刚性支承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的竖向分布一般是不同的,但其差异对于实际应用是不重要的。故建议在两情形中采用相同的分布,仅改变地震作用的数值以相应于合适的水平地震作用。
确定了修正的基本振型和第二振型的水平地震作用的竖向分布后,倾覆力矩和绕竖轴的扭转效应以及P-△效应则如对刚性支承结构那样进行计算。
6.5.3 对弹性支承多自由度系统动力反应的研究(Bielak,1976;Chopra和Gutierreg,1976;Veletsos,1977)揭示,在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影响参数范围内,土-结构相互作用仅主要影响上部结构基本振型贡献的反应分量。在本条中,相互作用效应仅在评定结构基本振型的贡献中加以考虑,较高振型的贡献,与固定基底结构的计算相同。反应量的最大值,如同刚性支承结构,取最大振型贡献的平方和开方组合值。
与结构基本振型反应相联系的相互作用效应,用类似于底部剪力法分析中所用方法来确定。基本振型的有效重力荷载由式(6.3.5-2)取j=1求得。公式中的X=1i代表结构以其固定基底基本振型振动时的质点i的位移幅值。结构刚度由式(6.5.2-4)计算。相互作用系统的基本周期Tef1由式(6.5.2-3)计算,并按式(6.5.2-5)计算hef。基本振型的阻尼比εef1,由式(6.5.2-6)和图6.5.2给出的资料组合确定。
确定了Tef1和εef1值后,第一振型水平地震作用的折减量△FEk1由式(6.5.3-2)计算。关于水平地震作用、剪力、倾覆力矩和位移的各条款直接根据本条和前条所述得出,无需评述。仅需指出,式(6.5.3-2)右边括号内第一项,代表基础转动的贡献。
修正后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各层的剪力、力矩、挠度和层间位移,以及绕竖轴的扭转效应、P-△效应,应当像对无相互作用的结构那样计算。
6.6 建筑结构抗震验算6.6 建筑结构抗震验算
6.6.1 对结构的抗震验算,本通则考虑了结构构件的截面承载力验算和结构的层间变形验算。各类结构应进行抗震设防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验算和变形验算,对第6.6.4条中所列结构,尚应进行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变形验算。
6.6.2 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结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中的各种分项系数,应根据有关基本变量的概率分布类型和统计参数,以及规定的目标可靠指标,通过计算分析,并考虑工程经验,经优化后确定。由于目标可靠度的确定,各类结构的地震可靠度的分析,以及在此基础上为确定各项分项系数进行的优化过程,是一个工作量极大的复杂工作,特别是当需要考虑多个极限状态的多水平可靠度设计时,问题更为复杂。本通则的制定,尚没有时间来进行这项工作,因此在进行截面抗震验算时,沿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式和设计表达式。关于设计表达式中的地震分项系数,作用组合值系数和抗力分项系数的确定,详见该规范的条文说明。
在第6.1.2条的说明中已提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截面抗震验算设计表达式是基于多遇地震建立的,其目标可靠度是用较准法对78规范设计的结构的可靠度进行校准而确定的。随着抗震设计规范从78规范到GBJ 11-89规范,又到GB 50011规范和本通则的不断改进,规范的可靠度也不断有所提高,但目前规范的可靠度水平可认为大体上还是相当于78规范的水平。同时,本通则的结构影响系数是以78规范为基础,并考虑各抗震体系在过去地震中的反应性态确定的。因此通则参照78规范各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时的安全系数,取不考虑地震作用时数值的80%,而将GB 50011中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统一取为0.80,其倒数为1.25。
6.6.3 本通则要求考虑两个水准地震,即抗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作用下结构的变形验算。鉴于在此两水准地震作用下结构均已进入非弹性阶段,结构的非弹性变形计算和变形限值的确定都很复杂,因此本通则的变形验算未采用基于可靠度的方法,而仅根据地震作用下的变形,采用层间位移限值的方法进行验算。
关于结构在抗震设防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结构的设计层间位移可按第6.2.8条或第6.3.7条确定,或按第6.5节方法计算,故本条仅提供层间位移限值。
控制抗震设防地震作用下的层间位移需考虑的因素有:
①控制构件非弹性变形,虽然利用层间位移限值控制应变,是一个不精确且高度可变的方法,但它与人们对应变限值的认识现状是相当的。
②稳定性的考虑要求控制柔度。在地震引起的弹性和非弹性变形下,构件的稳定性是构件轴向荷载和弯曲的函数,稳定性问题要求限制竖向承载构件的层间位移和由此轴向荷载和层间位移引起的二次矩,即P-△效应,在小侧向变形时,二次应力通常处于容许的限值内,但支承大重力荷载的竖向构件,在大变形时可导致显著的二次矩,层间位移限值间接为这种效应限制了上界。
③承受地震作用的建筑结构需要控制层间位移,以限制隔墙、电梯和楼梯封闭墙、玻璃和其它易损的非结构构件的破坏,更重要的是使地震安全构件的差异运动减至最小。从生命可能受到过度威胁这个意义上来说,非结构构件的破坏和地震安全构件的非结构破坏,是限制层间位移的依据。
从上述控制因素来看,砌体抗震墙(无筋和配筋砌体)是脆性结构,对很好的细部设计和构造的脆性构件,控制第1个因素即可满足第2和第3个因素。低层结构的层间位移限值,倘若其内墙、隔墙、顶棚和外墙系统的设计可适应于层间位移,为达到上述控制目的,其层间位移限值是可适当放松的。其它结构的层间位移,显然不是由结构本身的破坏,而是由其非结构构件的破坏和地震安全构件的非结构破坏控制的。根据上述控制目的,导则最后只划分3类结构,它们的层间位移限值列于表6.6.3中。所有其它结构的层间位移限值的取值依据如下:
Vision 2000(OES 1995)给出了不同性态水平和结构破坏及层间位移角限值关系,如表E6.6.6.3-1所示:
表E6.6.3-1 不同性态水平的结构破坏和位移角
FEMA 273地震修复导则表2-6给出了不同性态水平和结构破坏及不同结构体系的层间位移角限值的关系,如表E6.6.3-2所示:
表E6.6.3-2 不同性态水平的结构位移角
参考上述结构破坏程度与层间位移角限值的关系资料,对抗震设防地震作用下其它结构的Ⅲ类建筑的层间位移角限值,不分抗震结构体系,一律取轻微至中等破坏之间且接近轻微破坏值0.6%。
为对不同使用功能类别的建筑提供不同程度的性态标准,除砌体抗震墙建筑外,Ⅱ类和Ⅳ类建筑的层间位移限值,分别由Ⅲ类建筑的层间位移限值作适当增减求得。
相邻建筑或同一建筑的各部分之间,应设分隔缝或防震缝(带或不带填塞物),使相邻建筑或建筑的各部分在地震作用下能独立地反应。除非结构的所有部分的设计和构造能使结构作为一个整体起作用,它们必须用防震缝分隔开。对于不能期望作为整体可靠起作用的不规则结构,应当用防震缝将结构分隔成若干能在地震作用下独立反应的单元。
防震缝应有足够的宽度,以避免产生破坏性碰撞或相互干扰。建议宽度取为两个单元相向位移时的总侧向位移,注意间距应是随高度而增加的。各类结构的防震缝的设置原则和构造要求见第7~10章。
6.6.4 本通则采用的抗震设防三个水准的要求,符合最新提出的抗震性态设计的基本思想。本条给出的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是为了防止结构在预估的罕遇地震中倒塌,预估的罕遇地震的含义指50年内超越概率约为5%,或1000年一遇的地震。本条规定了需要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变形验算的结构,并沿用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鉴于罕遇地震作用下抗震变形验算的计算工作量较大,仅要求对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较易倒塌的延性结构和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进行变形验算。详细的叙述参见GB 50011的条文说明。该规范中关于烈度和场地类别的条件,在本通则中已转换成相应的设计地震加速度和抗震设计类别。
6.6.5~6.6.7 从结构非弹性分析的学术现状来看,目前还没有一种方法可应用于所有类型的结构。因此,本通则将对不同类型的结构采取不同的分析方法。
(1)对于不超过12层且刚度无突变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可采用GB 50011规定的仅计算薄弱层(部位)变形的简化方法。该方法的基础参见GB 50011的条文说明。
(2)对于其他结构,应采用非线性时程分析法或其它简化的非线性分析法。
非线性时程分析可利用有效的计算机程序来完成。但如第6.1.4条说明中所指出的,这种分析的结果的可靠性对下列因素是敏感的:输入时程的数目和合适性,包括非弹性单元的相互作用效应的数学模型,非线性算法和假定的滞变性状。因此本通则要求:输入时程应至少选用3条同类场地的实际加速度记录或拟合场地设计谱的人工模拟加速度曲线,时程分析应采用可靠的经实践检验的方法进行,结构和材料的性质及其模拟应小心评价和确定,输入时程应至少包含15s强震段,或其强震段至少5倍于结构基本周期两者中的较大者。简化的非线性分析方法可采用静力非线性分析法(Pushover Analysis),或其它方法(张令心等,1998)。
6.6.8 根据第1章中的抗震设防原则,在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控制结构的变形是为了防止结构倒塌。相应于防止结构倒塌的层间弹塑性位移限值的取值,目前尚难以准确确定。本通则参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并根据上述Vision 2000和FEMA 273给出的结构破坏程度和层间位移限值的关系,对Ⅲ类建筑偏于安全地取中等至严重破坏之间接近中等破坏的层间位移限值。为考虑不同使用功能类别建筑的不同程度性态标准,Ⅵ类和Ⅱ类建筑的层间位移限值,根据Ⅲ类建筑的层间位移限值作适当调整而得,最后确定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限值如表6.6.8所示。
6.7 非建筑结构抗震验算6.7 非建筑结构抗震验算
本节对非建筑结构的抗震设计提供了指南。过去的抗震规范主要是对建筑结构制定的,但这些建筑结构的抗震设计规定,常被应用于非建筑结构。为避免错误地将建筑结构的规定应用于非建筑结构,本通则特制定了本节的新指南。
非建筑结构的基本定义,约定为承受重力荷载并抵抗地震作用的自支承结构,而且涉及的范围限于那些是或可能是与建筑结构有关的结构类型。某些非建筑结构,例如海洋平台、输电塔、坝和桥,不包括在本节中。
第6.7.7条涉及具有结构体系,因而与建筑结构相似的那些非建筑结构。第6.7.8条涉及刚性非建筑结构。第6.7.9条涉及支承在地面上或地平面下的水箱。第6.7.10条包括所有其它非建筑结构。
对非建筑结构指定的C值,一般大于对建筑结构指定的值,因为建筑结构往往会有多个跨度和多榀框架,因而有较多结构赘余度。表6.7.10中的C值所折减的水平地震作用,不应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结构工程师必须评定特定非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特征,以便确定是否要采用较保守的C值,才更适合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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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钢 结 构
7.1 抗震设防7 钢 结 构
7.1 抗震设防
7.1.1 本章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各种承受地震作用的钢结构及其构件和连接的设计。但是对于非房屋钢结构,尚应符合未列入本章的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7.1.2 在本章的编写过程中,除了考虑我国的研究成果和设计经验以外,还参考了以下国外标准:
①Load and Resistance Factor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Struc-tural Steel Buildings(LRFD),American Institute of Steel Con-struction(AISC),1993
⑦Seismie Provisions for Structural Steel Buildings,American Institute of Steel Construction,1997,Part 1.
③NEHRP Recommended Provision for Seismic Regulations for New Building and Other Structures,Building Seismic Safety Council,1997,Chapter 8.
标准②和③是在吸收了1994年美国Northridge地震和1995年日本的阪神大地震震害经验以及最新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编撰成的,与该标准的上一版本比较,有较大的变动。编写本章时,适当反映了这些内容。
7.1.3 本条对钢结构材料的选用做了规定:
(1)根据国家标准GB 50017第3.3.4条的条文说明,对于重要的受拉和受弯的焊接结构的钢材,应具有常温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地震区的抗侧力结构应属于重要的结构,故宜采用B级以上的Q235和Q345钢材。强度等级更高的Q390和Q420钢材延性较低,暂不推荐在承受地震作用的钢结构中采用。当采用其他钢材时,其性能必须同时符合强度、延性、韧性和焊接性的要求。
(2)因厚钢板的热轧变形量较小,很难焊合夹杂在钢中的硫化物经轧扁后形成的层状分离间隙,此时,当沿厚度方向受拉时很容易出现层状撕裂破坏。钢板的抗层状撕裂性能,采用沿厚度方向的标准试件在拉力试验破坏后的断面收缩率来评定。Z15级厚度方向性能钢材是指含硫量不大于0.01%,沿厚度方向拉断时的断面收缩率不小于15%的钢材。本款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厚板施焊时因局部构造原因产生沿厚度方向的高约束焊接残余拉应力,或结构受力时在该处产生拉应力而发生层状撕裂破坏。
(3)本款引自美国标准②。通过工厂的质量鉴定试验,来控制坡口全熔透焊缝的质量,尽量避免非延性断裂。美国规定不区分抗震设计类别,似过于保守。本款只对C类以上提出要求。
7.1.4 一般场地设计谱值系根据阻尼比0.05给出,用于阻尼比较低的钢结构时,必须进行调整。
7.1.5 本条给出的结构体系是我国钢结构设计中常用的,对不同抗震设计类别的最大适用高度和高宽比限值,是参照行业标准JGJ 99对不同抗震设防烈度的规定值经适当调整给出的。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现行标准中,均将框架-支撑结构限定为双重体系,这一做法与国外相应规范并不协调。本通则在编写本条时,参照了美国NEHRP建议,将支撑框架结构和框架-支撑结构分列。前者是由支撑和框架组成的结构体系,侧向荷载主要由支撑框架承受;后者是由支撑框架和经调整加强了的抗弯框架共同承受侧向荷载的结构体系,该体系是双重结构体系,具有双层抗震防线。这样处理,既丰富了结构体系的种类,又能与国际接轨。
7.2 钢结构构件7.2 钢结构构件
7.2.1 本条主要考虑构件和连接节点的抗震可靠度水平应与78抗震规范的水平基本相当。由于本通则采用抗震设防烈度作为设计基础,故参照78抗震规范,将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统一取为0.8。
7.2.2 公式(7.2.2)是根据美国标准②考虑钢框架强柱弱梁的条件经适当修改后给出的。在1994年的Northridge地震中,许多钢框架的梁柱抗弯节点的脆断,是由于钢梁的实际屈服强度一般都高于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造成的。
公式(7.2.2)中的η是型钢的期望屈服强度与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的比值。本通则定义为超强系数。经美国结构型材委员会(SSPC)的测算得出:相当于我国Q235的钢材ASTM A36轧制成的型材,η=1.5;相当于我国Q295的钢材ASTM A572,42级轧制成的型材,η=1.3;由上述两种钢材轧制成的钢板焊接成的型材,η=1.1。考虑到我国没有型材相关测算值,按美国的规定取值可能过于保守,决定暂按抗震设计类别采用不同的η值。
为了确保强柱弱梁机制的出现,可采用在节点附近局部削弱梁截面(RBS-Reduced Beam Section)的措施。在公式(7.2.2)右侧的Wpb中考虑了这种情况,同时还考虑了梁上塑性铰处的剪力对节点域中心产生的附加弯矩的影响。
7.2.3 本条给出了中心支撑框架和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抗震设计规定。
(1)用于抗震的中心支撑框架的支撑布置形式如图E7.2.3-1所示。在罕遇地震作用时,要靠支撑屈曲后的循环塑性耗能。当采用以受拉屈服形式耗能的单斜支撑体系时,应同时设不同倾斜方向的两组斜杆,如图E7.2.3-1(b)所示,以防因一侧单斜支撑受压失稳使结构向一侧倾倒。
图E7.2.3-1 中心支撑布置形式
(a)十字交叉支撑,(b)单斜支撑,(c)人字形支撑,(d)V形支撑。
(2)震害和最新的研究均证明,对框架-中心支撑结构体系,只通过增大系数去提高支撑杆件的设计内力,通过强度降低系数去增大支撑杆件的截面,而不采取措施去提高支撑杆件及其连接的延性,即使在承受中等强度的地震作用时,也会过早地出现支撑杆件或其连接的断裂破坏,引起较大的层间侧移和对结构更大的延性要求。
钢支撑杆件屈曲后的滞回性能是十分复杂的,与杆件的长细比、板件的宽厚比、截面形状、端部支承条件、杆件的初始缺陷等因素有关。支撑杆件的延性大小主要与组成截面的板件宽厚比有关,只有当宽厚比比塑性设计时对紧凑截面的限值还要小时,才能保证支撑在经受足够多的循环塑性变形后不出现永久性的破坏。支撑屈曲后受压承载力的退化率主要与轴向位移的大小和循环次数有密切关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随支撑长细比λ的增大而增大,但影响并不十分明显。试验研究表明,在经受较大的往复塑性变形之后,长细比为40~170范围内的支撑杆件的剩余受压承载力,均只有其初始受压承载力的30%左右。
本通则引入了美国新提出来的“特殊中心支撑框架(SCBF)”的设计方法,即通过严格限制支撑板件的宽厚比来提高其延性,并加强支撑连接节点的承载能力;放宽支撑杆件的长细比限制,不采用增大系数提高支撑杆件的设计内力;不采用强度降低系数增大支撑杆件截面;允许支撑在强烈地震作用下发生整体屈曲,并通过循环塑性变形耗能。当采用人字形或V形支撑时,支撑跨的梁必须按本条(3)款的规定进行设计。
我国现行抗震规范有关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设计方法,既严格限制了支撑板件的宽厚比,又采用了支撑杆件的设计内力增大系数和强度降低系数,可能使支撑过强而引来较大的地震作用,不利于经济设计。
美国目前并存两种类型的中心支撑框架结构的设计方法,一种是特殊的,一种是普通的。前者是被优先推荐的,一般比较经济,抗震性能又好;后者是沿用先前的规定,但支撑板件的宽厚比限制更加严格。我国抗震规范的方法属于美国目前还保留的所谓“普通中心支撑框架(OCBF)”的设计方法。本通则试图推荐“特殊中心支撑框架”,以便推动其在国内的研究与应用。
(3)在罕遇地震作用下,V形或人字形支撑中的受压斜杆会发生反复的整体屈曲使承载力降低到初始承载力的30%左右,而此时受拉的斜杆则可承受直至屈服强度的拉力,在横梁跨中产生不平衡的竖向力的作用,因此不能考虑支撑在梁跨中的支承作用,且横梁必须保持连续。本款的最后一项是为了防止横梁在与支撑相交处发生侧向失稳,当梁上为组合楼盖时,梁的上翼缘可不必验算。
(4)本款规定是为了防止组合压杆的单肢失稳和垫板焊缝的失效。条文中的“组合支撑杆件控制长细比”是指组合支撑杆件在框架平面内和平面外的最大长细比。试验表明当支撑杆件发生出平面失稳时,将带动两端节点板的出平面弯曲。为了不在单壁节点板内发生节点板的出平面失稳,又能使节点板产生非约束的出平面塑性转动,可在支撑端部与假定的节点板约束线之间留有2倍节点板厚的间隙,如图E7.2.3-2所示。
E7.2.3-2 组合支撑杆件端部与单壁节点板的连接
7.2.4 本条给出了偏心支撑框架和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抗震设计规定。
(1)用于抗震的偏心支撑框架的支撑布置形式如图E7.2.4所示。
图E7.2.4 偏心支撑布置形式
(a)单斜偏心支撑,(b)人字形偏心支撑,(c)V形偏心支撑,(d)、(e)Y形偏心支撑。
(2)试验研究证明,符合该款要求的耗能连梁为剪切屈服型连梁。剪切屈服型连梁的耗能能力和滞回性能均优于弯曲屈服型。
(3)试验和理论研究证明,耗能连梁的轴压比不大于0.13时,轴力对其全塑性抗弯(进而对抗剪)承载力的影响可以略去。当轴压比大于0.13时,应考虑其不利影响。公式(7.2.4-6)是由米赛斯屈服条件,假设弯矩完全由连梁的翼缘承受推导出来的,用其考虑耗能连梁中轴力对腹板抗剪承载力的影响。公式(7.2.4-7)是考虑连梁两端均出现全塑性弯矩时,轴力对抗剪承载力的影响。
(4)偏心支撑框架耗能机制实现的先决条件是确保支撑不失去整体稳定。本款规定的偏心支撑斜杆的内力增大系数与现行抗震规范接近,另外还考虑了弯矩的影响。偏心支撑应根据增大的内力设计值,按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中的压弯构件进行设计。
(5)本款规定也是确保耗能机制只发生在耗能连梁处。
7.2.5 本条的规定适用于抗震设计类别为D和E类的由冷弯薄壁型钢龙骨和冷弯薄壁型钢梁构成的建筑。侧向抗力一般由对角支撑(支撑框架)或墙体板材提供。对连接强度提出的要求旨在保证在连接破坏之前,被连构件能进入弹塑性工作状态。因为螺栓的拔出属于突然的脆性破坏类型,故设计中不允许利用螺栓的抗拔来抵抗地震作用。在采用对角支撑抵抗侧向力的地方,必须将竖向受拉分力传给基础或其他框架构件,而不能靠沿地龙骨腹板的抗弯来传递此力。该要求通常依靠将端部龙骨与基础、框架或其他锚固装置的直接连接来实现。对于抗震设计类别为C类及以下的类似建筑,可仅按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要求进行结构设计。本条引自国外标准③的有关规定。
7.3 钢结构节点7.3 钢结构节点
7.3.1 节点和连接是结构中受力最复杂也是最关键的部位。为了保证结构能经受罕遇地震作用而不倒塌,其节点部位的承载力必须高于被连构件的承载力,并应具有较好的韧性和延性。
7.3.3 本条给出了梁柱刚性节点的设计规定。
(1)式(7.3.3-1)和(7.3.3-2)是本着在强震作用下,即使构件发生充分的塑性变形,节点也不致破坏的原则建立的。由于在框架结构设计中多采用强柱弱梁概念,所以采用梁的全塑性弯矩作为计算依据。Mc、Vc根据连接的种类和构造,按国家标准GB 50017确定。
(2)试验表明,节点板域的实际抗剪屈服强度因边缘板件的存在而有较大提高,同时板域屈服后的应变硬化效应也很明显。因此根据日本的研究结果,将板域的抗剪强度提高到4/3。国家标准GB 50017也列有相应的设计规定。本款中的5/3是将4/3除以抗震调整系数0.8后得到的。
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若节点板域厚度太大,将无法进入剪切屈服而耗散地震能量。公式(7.3.3-3)中的α就是针对不同抗震设计类别,采取适当降低梁的全塑性屈服弯矩的办法,使节点板域在罕遇地震作用时能进入剪切屈服。
(3)为了防止节点板域的受剪局部屈曲,经试验和理论分析提出公式(7.3.3-4)的限制条件。国外标准②提出公式中的系数β取90。我国的研究表明,节点板域还承受轴向压力作用,会促使板域屈曲,β取70才能保证板域的局部稳定。为了防止在抗震设计类别较低的建筑中节点板域过厚造成浪费,本通则采用了不同的β系数值。
7.3.4 国外在地震区容许采用部分约束节点(半刚性节点)的框架结构作为抗侧力结构,见国外标准②。近年来,我国也已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本条有条件地容许在抗震设计类别C类及以下的建筑中采用这种节点,为今后进一步的研究和利用准备条件。
7.4 钢结构的抗震构造7.4 钢结构的抗震构造
7.4.1 本条给出了梁和柱的构造要求。
(1)梁翼缘的突然改变,会引起应力集中,在强震作用下很难充分发展塑性和延性。但最近国外的试验研究证明,当圆滑地改变梁翼缘的宽度(所谓骨形翼缘)时,能保证在削弱截面处充分发展塑性和延性,有利于抗震耗能。
(2)保证强震中的框架梁不发生侧向失稳。
(3)本条引自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只是将设防烈度大体换算为抗震设计类别。
(4)限制板件的宽厚比,可保证构件在达到所要求的受力状态下,不失去局部稳定。抗震结构的梁柱均希望能在弹塑性状态下工作,并有较大的延性,因此对其板件的宽厚比较非抗震结构有更加严格的限制。表中数值是根据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确定的。
7.4.2 本条给出了支撑构件和耗能连梁的构造要求。
(1)支撑杆件的长细比过大,会严重恶化其滞回性能。长细比过小,又可能引来过大的地震作用。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限值引自国外标准②有关特殊中心支撑框架的规定。
(2)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支撑杆件要经受较大的弹塑性拉压变形,为了防止过早地在塑性状态下发生板件的局部屈曲,引起低周疲劳破坏,参照国内外的有关研究,制定了本款。
(3)本款也是为了保证耗能连梁在板件不发生局部失稳的条件下能充分实现剪切屈服耗能机制。
7.4.3 本条给出了连接和节点的构造要求。
(1)~(3)引自国外标准②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4)震害表明,梁柱刚性节点构造不当,常在强烈地震中发生破损,降低结构的抗震能力。为保证框架有足够的延性,应尽量做到:①尽量减少在坡口全熔透焊缝处的应力集中和变形约束条件;②利用框架节点板域的适度剪切变形,提高框架的变形能力;③防止梁端与柱翼缘连接焊缝发生脆性断裂;④避免地震时框架梁端下翼缘焊缝断裂的常见震害。
(5)多跨厂房的横向刚度较大,不必要求屋架或横梁均与柱刚接,为了保证刚接跨能符合设计要求,屋架上弦与柱的连接板在地震中不应进入塑性状态。
7.4.4 本条给出了各种抗震剪力墙板的构造要求。由低屈服强度钢板制成的钢板抗震剪力墙,有利于形成剪切屈服耗能机制。有条件时可采用LYP 100钢板,其机械性能为fy≤100N/mm2,强屈比>3,伸长率δ5≥50%。
7.5 质量控制7.5 质量控制
7.5.3 承受拉力的坡口全熔透焊缝中如有缺陷,很容易引起脆性断裂。本条的规定是防止脆断的措施。
8 钢筋混凝土结构
8.1 一般规定8 钢筋混凝土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只适用于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框架结构的抗震设计;装配式大板结构未列入本章,可参阅专门的规程。
8.1.2 混凝土和钢材的质量要求除本章的规定以外,还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8.1.3 本条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材料的强度等级和性能提出了最低要求。
8.1.4、8.1.5 抗震设计类别是根据所在地区的地震危险性和地震时对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在设计时采取的防御措施标准的类别,它必须使设计的建筑物在遇到预期大小的地震时能符合设计时对使用功能的要求。结构高度的限制是与抗震设计类别有关的,不同设计类别和不同结构体系的抗震性能不同,它们的最大适用高度也不同。本章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是根据抗震措施、地震危险性、经济效果和地震宏观的经验提出的。如有可靠的论据可以超出此限制。
8.1.6、8.1.7 震害经验表明,形状不规则的建筑地震时容易引起结构破坏,这主要是形状复杂的结构容易引起应力集中,而且进行地震反应的分析时这些细部在分析模型中往往难以反映,而规则的建筑受力简单明确,容易分析;建筑物的平立面是否规则,在本通则表6.1.3中对平面和竖向的不规则性给出了它们的定义和相应的处理办法。设置防震缝是减轻不规则建筑局部破坏的主要措施,最小宽度限制是防止地震时相互碰撞。
8.1.8 多层建筑相邻楼层沿高度的受剪承载力如相差较大会产生弹塑性变形集中现象,使这些楼层产生严重破坏,理论分析已经证明,日本1995年阪神地震中也有很多这种震害例子。本条对相邻楼层的屈服剪力系数相差值的限制是根据数千个算例给出的。
8.1.9 抗震结构体系应综合考虑地区的地震危险性、场地特性和使用功能要求,采用经济合理的结构类型。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框架、框架-抗震墙、抗震墙和筒体结构适用于不同抗震设计类别,必须从技术和经济上综合考虑应采用的类型。
8.1.10、8.1.11 地震的作用方向在事前是无法估计的,所以框架与抗震墙必须在两个主轴方向设置,而且构件中心线应重合,最大偏心距不应大于柱宽的1/4,这是为了避免柱受到扭矩。在框架结构中应避免单个构件受扭,因为钢筋混凝土构件抗扭的能力较差,应设计成整体结构受扭。
8.1.12、8.1.13 如第8.1.8条说明的那样,结构相邻楼层的强度或刚度如果相差较大就会出现变形集中现象。抗震墙全高必须贯通房屋全高,否则会造成楼层之间刚度的显著差异。大的开洞也会影响抗震墙的刚度,在设计时这些情况都必须避免。
8.1.14、8.1.15 对软弱粘性土层、液化土层和严重不均匀的土层以及重力荷载相差较大具有单独基础的框架柱基,在两个主轴方向设置基础连系梁可以控制柱的下沉量,避免引起结构破坏。E和D类抗震设计类别具有单独基础的框架建筑,在一般地基情况下,也要设置基础联系梁,因为这两类建筑的设防标准高,要求严于其它设计类别的建筑。
8.2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设计类别8.2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设计类别
8.2.1~8.2.6 抗震设计类别是根据所在地区的地震危险性和地震时对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要求在设计时采取的防御措施标准的类别。A类是最低要求,E类是最高要求。A类建筑大部分适用于设防烈度为6度的地区和使用功能要求很低的Ⅰ类建筑,所以在设计上对A类建筑无特殊要求,只需满足高度和钢筋混凝土规范要求即可。B类建筑如果建在基本地震加速度(50年超越概率为10%)不小于0.08g的地区需要进行抗震分析,因为在这样大的地面加速度下,地震力对结构构件的设计要起作用了。E类建筑是最高设防标准的建筑,一般应做专门研究,除符合本节要求外,应专门进行分析和设计。
8.3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载力8.3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载力
8.3.2 本条的规定主要是为增强构件的延性。增强构件延性应限制和避免下列几种破坏:一是对角线剪切破坏,这种破坏一般发生在剪跨比小于1的构件中,所以对剪跨比规定了一个下限;剪压破坏、剪拉破坏和粘着力破坏都会降低构件的延性。轴向应力(σ0)大时,如发生弯曲破坏,由于延伸率小而容易产生剪压破坏。根据试验,σ0/fc在0.4左右延性最好。节点是保持结构整体性和梁柱连接的重要部位,即使梁柱已屈服,节点还必须保持一定的潜力,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8.3.3 试验研究表明,梁的延性通常大于柱子,梁的屈服可使整个框架有较大的内力重分布和能量耗损,同时能减轻柱子的破坏,提高整体结构的安全,此即强柱弱梁的设计概念,符合公式(8.3.3-1)的设计,即能提高强柱弱梁的程度。强柱系数,是参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的规定的经验数值,具体数值可参照表E8.3.3-1采用。
表E8.3.3-1 强柱系数
(3)~(6)款是防止构件弯曲破坏先于剪切破坏的措施,是为了提高构件的延性。其中(3)款防止梁端在弯曲破坏前发生剪切破坏,这一措施意味着梁受剪承载力大于梁屈服时实际达到的剪力,这样就可以符合弯曲破坏先于剪切破坏的要求,可以提高构件的延性;(4)款是对柱采取的同(3)款对梁的措施一样的办法。梁、柱的剪力增大系数可参照表E8.3.3-2采用。由于对使用功能的要求和所在地区的地震危险性不同,因此对不同抗震设计类别的建筑,剪力调整系数略有差别。
表E8.3.3-2 梁柱剪力增大系数
(5)角柱是地震中最易受到破坏而且是结构受到扭矩最大的柱子,所以它们的剪力增大系数应适当加大一些。
(6)抗震墙底部是受到剪力最大的部位,所以必须防止抗震墙底部的剪切破坏早于弯曲破坏而降低结构的延性,应对它的设计剪力适当提高,剪力增大系数可按表E8.3.3-3采用。
表E8.3.3-3 抗震墙剪力增大系数
8.3.5 节点是维持结构整体性的重要部位,在设计中的主要问题是主筋在梁柱节点的锚固问题和梁柱节点的承载能力设计。节点的抗剪能力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核芯区的混凝土抗剪强度,另一部分是抗剪切箍筋,设计时这两部分的强度应有一定的潜力。
8.3.6、8.3.7 如果按刚度分配,框架部分可能分担的地震力很小,为防止抗震墙破坏后把部分地震荷载转嫁到框架上,造成框架的破坏,有必要预先多分配给框架-部分地震作用。
8.4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构造8.4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构造
8.4.1、8.4.2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造措施是钢筋混凝土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第8.4.1条规定了梁的截面最小尺寸。第8.4.2条规定了受拉钢筋配筋率的上限和受压区高度与有效高度比的限制。根据试验资料,梁的延性与受压区的高度有关,而受压区高度与受拉钢筋的配筋率有关,受拉钢筋的配筋率越大,越容易发生剪切破坏和粘着破坏。所以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发挥梁的延性。梁端底面和顶面的纵向钢筋的比值适当,可充分利用它们的塑性发挥梁的变形能力。
8.4.3 根据试验资料,当纵向配筋率、轴向压力和剪跨比等值都比较适当时,增加箍筋配筋率可改善构件的延性。为防止主筋过早失稳,箍筋间距控制在8倍主筋的直径以下是有效的。另外,梁端破坏主要集中在1.5~2.0倍梁高的长度范围内,所以在这个范围内加密箍筋是适宜的。
8.4.4~8.4.6 柱的轴压比是指柱的组合轴向压力设计值与柱的全截面面积与混凝土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的比值。此值越大,柱的延性越差。对此值的限制是为了保证柱具有一定的延性。柱的配筋率对柱的延性及承载力起重要作用,必须予以限制。
8.4.7 长柱与短柱破坏机制不同,而短柱易发生剪切破坏,因此它们的加密箍筋的范围也不同。不同抗震设计类别的建筑在不同设防水平要求的使用功能不同,在箍筋设置上应有不同。
8.4.8~8.4.11 箍筋的间距和直径限制是考虑了箍筋的约束作用,同时也考虑便于施工和国内的经济条件,参照了我国抗震规范的规定。考虑柱子在其层高内剪力不变及可能的扭转影响,为避免非加密区抗剪能力突然降低很多而造成柱子中段破坏,对非加密区的最大箍筋间距也作了规定。
8.4.12 为保证在地震作用下墙体出平面的稳定性,对墙的最小厚度作了规定。另外,根据试验资料,有边缘构件的抗震墙与矩形截面的抗震墙相比,极限强度和极限层间位移角都有显著的提高,所以规定抗震设计类别为D、C类的结构应设边缘构件。考虑到温度的影响和对剪切引起的裂缝宽度的控制,对墙板最小配筋率作了规定。
8.4.13 构件内的主筋接头位置及接头方式对构件的强度有影响,本条对此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惯用的和经验的。
8.4.14 抗震设计类别E类的建筑是设防标准最高的建筑,要求在遇到975年一遇的地震时仍能正常使用,所以它的设计除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对有关措施作专门研究。
8.5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8.5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8.5.1~8.5.5 装配式框架结构主要是对接头的设计要求,接头必须在框架整体工作过程中保持地震力传递过程的连续性。这些条款是对装配式框架保证整体性的一般要求。
8.5.6 接头设计是装配式框架是否能达到整体结构设计要求的关键部位,(1)~(3)款是对接头设计的具体要求。接头最好设计成强接头,即这种接头在结构受力过程中是不屈服的,发生屈服的位置应选择在能使框架结构在地震作用下形成强柱弱梁的机制。本条给出了不同接头位置、非线性区应选择的位置和接头应符合的强度要求。
8.5.7 当接头的设计不能符合强接头的要求时,应使节点区能达到或超过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性能。这时必须符合(1)、(2)款的要求。
8.5.8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除了接头部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所有规定,使其达到对整体结构抗震能力的要求。
8.6 质量控制8.6 质量控制
8.6.1 钢筋混凝土结构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而且会造成工程的隐患,所以设计时必须提出对材料性能和施工细节的要求,并要求施工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9 钢-钢筋混凝土组合结构
9.1 一般规定9 钢-钢筋混凝土组合结构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只适用于型钢混凝土和钢管(圆形、矩形)混凝土结构以及它们与其它结构组合结构体系的抗震设计。
由于目前对这类结构的设计经验还不多,尚无专门的抗震设计规定,本章在一些问题上的规定偏于保守。如果有试验和分析的充分依据,说明所设计的结构对预定的用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抗御地震的能力,则可不受本章的限制。
9.1.3 本条对组合结构使用的材料强度等级和性能提出了最低要求。
9.1.4 组合结构体系设计时必须根据所在地的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和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应采用的抗震设计类别。
9.1.5 采取的抗震设计类别必须能使所设计的建筑物在遇到预期大小的地震时能满足设计时对使用功能的要求。结构高度的限制与抗震设计类别有关,不同设计类别与不同结构体系的抗震性能不同,对它们的高度限制也不同。本条规定的适用高度是根据抗震措施、地震危险性、经济效果和地震宏观经验提出的,不是绝对的;在有充分论据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高度的限制。
9.1.6~9.1.8 震害经验表明,形状不规则的建筑地震时容易引起结构破坏,这主要是形状复杂的结构容易引起应力集中;合理的平立面布置对结构的抗震是有利的。建筑物平立面是否规则,在本通则表6.1.3-1和表6.1.3-2中给出了规定,对不规则的建筑应在措施和分析上按不规则建筑处理。
9.2 型钢混凝土结构构件9.2 型钢混凝土结构构件
9.2.1、9.2.2 型钢混凝土结构是型钢与混凝土的组合结构,在很多地方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的抗震规定。
9.2.3 应保证在组合抗弯框架梁中,混凝土应变达到0.003而压碎前,钢的最外层纤维的应变至少为拉伸屈服应变的5倍。这一延性限值是为了在梁或楼板具有极端比例的情况下能控制梁的几何形状。同时在塑性铰区有50mm以上厚度的混凝土时,其箍筋应符合对混凝土梁的有关要求。
9.2.4 本条规定了型钢混凝土柱的设计要求。
(1)本款规定了型钢在组合柱中应占的面积比,并按面积比确定相应符合的设计要求。
(2)外包混凝土的组合柱,其剪切破坏比钢筋混凝土柱的性状要好得多,当钢和混凝土之间的粘结遭到破坏时,柱中的钢构件与钢筋混凝土构件各自抵抗剪力。其抗剪强度是两者的叠加。
式中 Vs0——钢构件的屈服抗剪强度;
Vrc0——钢筋混凝土极限抗剪强度。
计算Vs0时,取钢构件腹板的屈服抗剪强度和按钢构件两端均达到屈服弯矩的假定计算出来的剪力两者中较小者。这是一种保守的规定,不考虑型钢与混凝土之间粘结力的影响。在计算Vrc0时,除了普通的剪切破坏之外,还必须把平行于构件纵轴层的撕裂破坏考虑进去,这是钢构件翼缘外表面与混凝土之间粘结破坏的结果。
(3)型钢混凝土组合柱设置抗剪切栓钉是保证它们之间能相互传递剪力,根据国外经验是加强组合柱抗力的一种有效措施。
(4)组合柱的箍筋与钢筋混凝土柱的箍筋有相同的作用,不过最大间距比钢筋混凝土柱的要求略大一点。
(5)、(6)款是对柱的纵向及柱端箍筋加密区的要求,与钢混凝土结构类似。
9.3 钢管混凝土结构构件9.3 钢管混凝土结构构件
9.3.1~9.3.4 钢管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经验目前还是空白,因此有些规定偏于保守。填充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太低,钢管壁的横断面积不应小于组合柱断面积的4%;只有符合了这些条件才能保证已掌握的钢管混凝土的力学性质。由于尚无试验证据能说明混凝土能参与承受剪力,目前只能保守地限于由钢管单独承受剪力,这样处理与Furlong(1988)的建议和最新的欧洲规范是一致的。
9.4 组合接头9.4 组合接头
9.4.1~9.4.4 由于组合结构本身比较复杂,目前还没有组合结构的接头构造细节标准。从抗震角度考虑,与钢结构相比组合接头构造较少用加劲件和焊接;与钢筋混凝土相比,梁中主要钢筋锚固和延伸方面遇到的困难较少。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标准,在大多数组合结构中,接头都是利用基本的力学原理、平衡条件、钢和混凝土结构的现行标准和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设计的。本条的目的是为建立满足节点区内力平衡条件的抗震设计模型提供基本性能的假设。
当根据被连接构件的强度计算接头所需要的强度时,应考虑到可使构件能力增大到设计标准强度以上的构件的所有组成部分。例如,在梁中由混凝土楼板有效宽度内钢筋所提供的附加能力就是这种例子:在钢梁正弯矩受弯承载力的计算中可以忽略上述钢筋,但在计算像接头区那样关键截面的负弯矩受弯承载力时不能忽略。又如,填充了混凝土的管支撑,当在管支撑中确定所需要的接头承载力时,应考虑因混凝土部分而增加的支撑的抗拉和抗压强度。
关于结构钢与混凝土之间力的传递,一般说来,结构钢与混凝土之间的力是由结合力、摩擦力和直接支承组合传递的,在进行承载力计算时,结合力的传递作用不能考虑,这是因为:①在非弹性反复荷载条件下,这种机制在传递荷载方面不是很有效的;②它们的传力效率随钢的表面状态和混凝土的收缩与固化强烈变化。
节点区内和节点区周围的钢筋,起着承受内部计算拉力和对混凝土提供约束的双重作用。内部拉力可以采用已建立的满足平衡条件的工程模型(如梁、柱理论,桁架模拟法等)来计算。对用于约束的箍筋的要求,通常是根据试验资料和经验确定的。
接头区中的楼板钢筋,在某些类型的接头中需要精心构造混凝土板与钢柱之间的传力途径。
9.5 组合结构9.5 组合结构
9.5.1 组合框架是由钢柱、钢筋混凝土柱或组合柱与钢梁或组合梁组成的框架,其中钢柱和钢梁应符合钢结构的有关规定;钢筋混凝土柱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有关规定;组合柱和组合梁应符合组合构件的有关要求。
9.5.2 对组合中心支撑框架这类组合体系,其设计规定是要得到可与同类钢结构相比较的性能。对采用组合支撑的情况,混凝土具有加强型钢刚度和防止支撑屈曲的潜力,同时增大了耗能能力。对外包混凝土的钢支撑,混凝土必须用钢筋充分加强和约束,以防止型钢发生屈曲。除非试验数据证实组合支撑有较高的强度,否则受拉状态下的组合支撑应按只有型钢的情况进行设计。
9.5.3 全钢的偏心支撑框架在美国已广泛应用,且被确认为对地震作用能提供出色的抗力和吸能效果。目前组合偏心支撑框架的应用经验还很少,关键的是钢耗能连梁的性能应与组合偏心支撑框架基本相同;组合柱或钢筋混凝土柱的非弹性变形与其它类型的结构相比应该是最小。因此,对组合偏心支撑框架规定的结构系数与钢结构的偏心支撑框架应该相同,精心设计和构造支撑-柱和连梁-柱,对整个结构的设计是很重要的。
对组合偏心支撑框架的基本要求应与钢结构偏心支撑框架相同。由于柱子的非弹性变形较小,对钢筋混凝土柱和外包组合柱基本构造的要求一般是基于B、C类抗震设计类别。对这类结构未取得更多经验之前,作为保守的措施,抗震设计D和E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柱和组合柱,必需严格符合钢筋混凝土同类设计类别有关箍筋的规定,对剪切连梁必须符合这些要求,这是因为在连梁附近的柱子经受着较大的反复弯矩。
组合偏心支撑框架设计的好坏,取决于支撑和柱子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力,使得在耗能连梁非弹性变形所产生的力作用下基本上保持弹性,这需要对连梁受剪承载力作精确的计算。不要将耗能连梁浇筑在混凝土中,这是很重要的。因为连梁区段外侧较大的强度不会降低体系的有效性,所以耗能连梁区段以外的梁可以浇筑在混凝土中。
9.6 E类结构抗震设计9.6 E类结构抗震设计
抗震设计类别为E类的建筑是最高抗震设计标准的建筑,一般要求在地震中保持弹性工作。设计这类结构经验还少,除符合抗震设计类别D类建筑的要求外,还应做一些专门研究。
9.7 质量控制9.7 质量控制
9.7.1 组合结构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而且会造成工程隐患,所以设计时必须规定对材料性能和施工细节的要求,并要求施工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这一点至关重要。
10 砌体结构
10.1 一般规定10 砌体结构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包括烧结普通粘土砖、多孔砖和混凝土小砌块砌体构件和结构的抗震设计要求。石砌体结构的抗震研究和使用均比较少,本章未包括这种砌体结构。
10.1.2 本条列出了与本章有关的国家现行设计和施工标准。抗震设防区的砌体结构除应符合本章的抗震要求外,还应符合这些标准的要求。
10.1.3 本条列出了有关砌体原材料的现行标准,抗震设计时,材料性能应符合这些标准的要求。
10.1.5 震害调查发现,砌体结构的层数越多,结构破坏越严重,因此应规定砌体结构总高度的限值。前苏联等国家对砌体结构总高度的限值作过一些规定,这些限值列于表E10.1.5。根据震害经验,考虑到目前砌体材料强度不高,参考表E10.1.5规定了我国砌体结构总高度的限值。这些限值是在当前条件下作出的,随着砌体材料强度的提高,突破这些限值不是不可能的。如果突破这些限值,应加强砌体结构的构造措施。
表E10.1.5 前苏联等国家对砌体结构总高度的限值(m)
注:前苏联规定建在8和9度区的无筋砖结构的医院和学校建筑不应超过3层;括号内的数值为层数。
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除与墙体的间距、砖(或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结构的整体性、材料和施工的质量等因素有关外,还与结构的总高度有关。因而,砌体结构总高度的限值随着抗震设计类别的提高而降低。
砌块砌体结构,特别是小砌块砌体结构,近年来发展较快。砌块砌体结构的震害经验比砖砌体结构的少,这种结构的抗震研究也比较少。一般地说,这种结构在抗震性能方面不如砖砌体结构。因而,对砌块砌体结构总高度的限制比砖砌体结构严一些。
对于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其总高度的限值应降低3m。当横墙间距大于4.2m的房间面积超过总面积的25%时,应认为横墙较少。
本条还规定了砌体结构层高的限值。层高越大,墙体出平面的稳定性越差。为了保证墙体出平面的稳定,将层高限定为4m。对于一般的住宅楼、办公楼等,均能符合这个要求。
10.1.6 本条规定了砌体结构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比值。如果砌体结构符合这个要求,可以不进行整体抗弯验算;否则,应进行整体抗弯验算。当计算结构高宽比时,对于矩形平面,应取短边作为宽度,对于复杂平面(如L形或工字形平面),应取独立抗震单元中的最短边作为宽度。
10.1.7 本条列出了砌体结构布置的5个基本原则。
(1)款的“规则”不等于“简单”。平面规则是指,平面局部突出部分的长度不大于其宽度,也不大于该方向总长的25%;立面规则是指,立面局部收进部分的尺寸不大于该方向总尺寸的20%,屋面局部突出部分的高度不大于其宽度。
(2)结构的刚度中心和质量中心的偏差越大,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扭转效应就越大。为了尽可能地减小扭转效应,砌体结构的刚度中心和质量中心应尽可能地靠近。
(3)砌体结构侧向刚度沿高度可以有变化,但不应有突变。这里的刚度突变是指,相邻层较小刚度与较大刚度之比小于70%。
(4)楼梯间墙体缺少各层楼板的侧向支承,因此楼梯间的抗震性能较差。结构在地震作用下或多或少地要有扭转效应,因此其端部和角部的地震作用较大。因而,楼梯间不宜设在砌体结构的端部和角部。
10.1.8 纵墙承重的砌体结构中横墙较少,因此在地震作用下纵墙较易遭受出平面的破坏,从而导致结构倒塌。震害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而,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承重体系。
10.1.9 震害经验表明,平面、立面、刚度或质量有突变的结构在突变处的破坏比较严重。为了避免这种破坏,可在突变处设置防震缝。防震缝的设置将导致结构造价的增高,因此对防震缝的设置应慎重。
砌体结构的高度越大,或砌体结构的抗震设计类别越高,防震缝的宽度应越大。
10.1.10 砌体结构墙体的强度较低,因此构造柱(或芯柱)和圈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无需过高,一般采用不低于C20即可。
在地震作用下构造柱(或芯柱)和圈梁对墙体主要起约束作用,以提高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因此构造柱(或芯柱)和圈梁中钢筋的应力并不很高。因而,构造柱(或芯柱)和圈梁中的钢筋宜采用Ⅰ级钢筋。
由于构造柱的截面尺寸较小,为保证混凝土的浇灌质量,应限制混凝土骨料的粒径。根据实践经验,粒径不宜大于20mm。
10.2 构造柱和芯柱10.2 构造柱和芯柱
10.2.1 震害经验表明,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可以防止砖砌体结构倒塌。在我国唐山地震之前,设有构造柱的砖砌体结构的震害经验还很少。但是唐山地震以来,有了不少这种砖砌体结构的震害经验。
1976年7月28日唐山发生了7.8级地震,造成大量建筑破坏或倒塌,其中砖砌体结构85%以上倒塌。震害调查发现,在一些裂而未倒的砖砌体结构中设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正是由于这些构造柱使砖砌体结构没有倒塌。
1981年1月24日四川省道孚县附近发生了6.9级地震,震中为8度强,县城为8度。县城中各类建筑都有不同程度的破坏,但设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砖砌体结构均较完好。此后,新疆乌恰地震、云南耿马-澜沧地震等震害经验进一步证实,设有构造柱的砖砌体结构均无倒塌,与无构造柱的同类建筑相比,前者震害较轻。
试验结果表明,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能提高砌体结构的延性,使砌体结构有较好的耗能能力,除此之外,构造柱或芯柱还能提高砌体结构的受剪承载力。因此,砌体结构应设置构造柱或芯柱。
构造柱设置的数量应随着砌体结构抗震设计类别的提高而增多。对于A类砌体结构,构造柱设置的数量最少;对于E类砌体结构,构造柱设置的数量最多。
10.2.2 构造柱的构造要求是从下列几方面考虑的:
(1)构造柱的主要作用是提高砌体结构的延性,使砌体结构有较好的耗能能力。因而,构造柱的截面不必过大,构造柱中的钢筋也不必过粗。构造柱中钢筋最少4根,显然是为了适应矩形或正方形柱的形状和配箍的要求。
(2)砌体结构房屋在地震作用下或多或少地会产生扭转效应,房屋四角处的地震作用较大。因而,适当加大房屋四角处构造柱的截面和配筋对砌体结构是有益的。
(3)构造柱必须与墙体、圈梁和基础相连接。只有这样,构造柱才能较好地发挥其抗震作用。构造柱与墙体连接的做法一般有下列三种:①无马牙槎(直槎);②大马牙槎(马牙槎高300mm);③小马牙槎(马牙槎高60mm)。
试验研究表明:第一种做法的整体性最差;第二种做法的整体性较好;第三种做法的整体性最好。因而,本款不允许采用第一种做法,要求采用第三种做法或第二种做法。对于抗震设计类别较低的砌体结构,可使用第二种做法;对于抗震设计类别较高的砌体结构,最好使用第三种做法。马牙槎从每层柱脚开始,先退后进。
(4)构造柱必须在每一楼层处都有拉结。当隔层设置圈梁时,应在无圈梁的楼层设置配筋砖带,以保证构造柱在每一楼层处都有拉结。
(5)构造柱必须在每一楼层处都有拉结。当无横墙时,无法设置圈梁或配筋砖带。因而对于预制板楼(屋)盖,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以保证构造柱在每一楼层处都有拉结。
(6)构造柱与框架柱不同。框架柱是一独立的竖向构件,它可以承受弯矩、剪力和轴力,因此需为其设置基础;构造柱是组成墙体的一部分,它与墙体共同承担荷载,因此不必为其单独设置基础。
震害经验表明,砖砌体结构的基础部分或室外地面以下的墙体很少发生破坏。因而,构造柱伸入到室外地面以下500mm处或与圈梁相连接就足够了。当未设基础圈梁或基础圈梁距室外地面的深度大于500mm时,可在室外地面以下500mm处的基础中打一混凝土座,将构造柱中的钢筋锚入此座;当基础圈梁距室外地面的深度不大于500mm时,构造柱中的钢筋可锚入该圈梁中。
10.2.3 多孔砖或空心砌块砌体结构的震害经验比砖砌体结构少,这些结构的抗震研究也比较少。一般地说,这些结构在抗震性能方面不如砖砌体结构。因而,这些结构芯柱的设置原则比砖砌体结构构造柱要严一些。
10.2.4 从下列几方面考虑了芯柱的构造要求:
(1)构造柱中的纵向钢筋至少为4根。芯柱与构造柱不同,芯柱的截面面积较小,因而芯柱中的插筋至少为1根。
(2)芯柱的主要作用是约束墙体,以提高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本款的目的是将芯柱和墙体紧密结合成一体。只有这样,芯柱才能充分发挥其抗震作用。
(3)芯柱与圈梁相连接可加强砌体结构的整体性。芯柱与构造柱一样,不是独立的构件,因此不必单独设置基础。当未设基础圈梁或基础圈梁距室外地面的深度大于500mm时,可在室外地面以下500mm处的基础中打一混凝土座,将芯柱中的钢筋锚入此座;当基础圈梁距室外地面的深度不大于500mm时,芯柱中的钢筋可锚入该圈梁中。
10.2.5 芯柱一般对称布置。墙体的转角处一般布置3个或5个;墙体的T字交接处一般布置4个;墙体的十字交接处一般布置5个。
10.3 圈 梁10.3 圈 梁
10.3.1 震害经验表明,圈梁能增强砌体结构的整体性,从而提高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因而,在砌体结构中设置圈梁是十分必要的。
圈梁设置的数量随着砌体结构抗震设计类别的提高而增多。对于A类砌体结构,圈梁设置的数量最少;对于E类砌体结构,圈梁设置的数量最多。
10.3.2 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时应从洞口的上方或下方绕过。对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不必另设圈梁,但应在现浇板边沿墙长方向另加板边钢筋,以代替圈梁配筋,其数量可少于单独圈梁的钢筋数量。
10.3.3 砌块砌体结构的震害经验比砖砌体结构少,这种结构的抗震研究也比较少。一般地说,这种结构在抗震性能方面不如砖砌体结构。因而,这种结构圈梁的设置原则比砖砌体结构圈梁严一些。
10.3.4 本条与第10.3.2条对砖砌体结构圈梁的构造要求基本类似。第10.3.2条将5个抗震设计类别分为3个档次;本条将5个抗震设计类别分为两个档次。
10.4 墙 体10.4 墙 体
10.4.1 均匀布置墙体是为了避免地震力分配不均和地震扭矩造成某些墙体破坏。当部分横墙不能对齐时,视楼(屋)盖刚度的大小,可相互错开300~500mm;当部分纵墙不能对齐时,应尽量减小错开的尺寸。墙体沿竖向不得间断。
10.4.2 砌体结构的横向地震力主要由横墙来承担,因此横墙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同时横墙间的楼盖也应具有足够的水平刚度。因而,横墙除了应符合承载力要求外,还应符合横墙间距的要求。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的刚度比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的差。因而对于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横墙间距的要求要严一些。刚度最差的木屋盖使用较少,因此对于这种屋盖的横墙间距未作规定。对于砖砌体结构,当采用本屋盖时,横墙间距的要求应比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的还要严一些;对于砌块砌体结构,不宜采用木屋盖。对于纵墙承重的房屋,横墙间距同样应符合本条要求。
10.4.3 抗震墙体应符合厚度的要求,否则墙体在地震作用下将发生出平面的破坏。
10.4.4 震害调查发现,砌体结构房屋的外纵墙有时发生外闪破坏。这种破坏的主要原因在于内外墙交接处的结合较差。本条的规定主要是为防止这种破坏,同对也是为加强砌体结构的整体性。
10.4.5 如果后砌的非承重隔墙与承重墙或柱、楼(屋)面板或梁的结合不好,地震时隔墙可能倾倒。为了避免隔墙的倾倒,本条作了有关规定。
10.4.6 水平钢筋的直径一般不宜超过砖墙的灰缝厚度。水平钢筋沿墙体的竖向均匀分布,是为施工方便。墙体的配筋率应根据墙体的截面抗震抗剪承载力来确定,但宜在0.07%~0.2%之间。
为保证砖墙中水平钢筋充分发挥其作用,在这些钢筋两端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当这些钢筋锚固在构造柱中时,其锚固长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要求。
为了增加砖墙中水平钢筋与砂浆共同工作的性能,除了砂浆等级不应低于M5外,还应将2根或2根以上的水平钢筋用横向钢筋连接,以形成钢筋网片。有条件时,水平钢筋与横向钢筋的连接点最好采用焊接。
10.4.7 楼梯间缺少楼板支承,在地震作用下破坏比较严重。震害调查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为了减轻楼梯间的破坏,应采取本条规定的措施。
10.4.8 窗间墙的地震破坏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剪切破坏,这种破坏是由窗间墙平面内的地震作用造成的;第二种是外闪破坏,这种破坏是由窗间墙平面外的地震作用造成的;第三种是以上两种的组合。
震害调查表明:较窄承重窗间墙的破坏往往容易造成上部构件塌落,从而危及整个房屋;较宽承重窗间墙虽然在强烈地震作用下也遭破坏,有时裂缝宽度甚至可达数厘米,但裂后仍有一定的承载能力。因而,本条对承重窗间墙的宽度作了规定,以避免其破坏造成上部构件塌落。
女儿墙在地震作用下容易遭受破坏,特别是无锚固的较高女儿墙更是如此。因而,对无锚固女儿墙的高度作了限制。为了防止出入口上面的女儿墙在地震时落下,造成人员伤亡,出入口上面的女儿墙应予锚固。
10.5 梁、柱和楼(屋)盖10.5 梁、柱和楼(屋)盖
10.5.1 无筋砖过梁的抗震性能较差,因此无论哪类砌体结构均不应采用这种砖过梁。配筋砖过梁的抗震性能比无筋砖过梁好,因此对于抗震设计类别较低的砌体结构可以采用这种砖过梁。
10.5.2 砖柱的抗震性能较差,因而对于抗震设计类别较高的砌体结构,不应采用砖柱。
10.5.3 本条对砌体结构楼(屋)盖的抗震构造作了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是提高砌体结构的整体性。
10.6 墙体抗震验算10.6 墙体抗震验算
10.6.1 本条是根据本通则第6.1.4条的要求作出的。本节的抗震验算基本上可以保证砌体结构在多遇和设防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建筑使用功能达到本通则第3.1.3条的规定。本章的构造措施基本上可以保证砌体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建筑使用功能达到本通则第3.1.3条的规定。
10.6.2 地震作用来自任何方向,但是在砌体结构设计时,一般分别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上进行抗震验算。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墙体的出平面刚度较小,因此可以忽略不计。一般不考虑纵横墙的共同作用。
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其水平刚度较大,因此可视为刚性楼(屋)盖;木楼(屋)盖,其水平刚度较小,因此可视为柔性楼(屋)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由于其水平刚度介于刚性和柔性楼(屋)盖之间,可视为中等刚度楼(屋)盖。
10.6.3 为了将楼层地震剪力分配到各墙体上,需先计算各墙体的层间侧向刚度。在计算墙体的层间侧向刚度时,可将墙体视为两端无转动的剪切构件,但应考虑弯曲变形和孔洞对层间侧向刚度的影响。
根据工程力学理论,墙体层间侧向柔度(即墙体层间侧向刚度的倒数)可表示为:
式中 δs——剪切变形引起的位移;
δb——弯曲变形引起的位移;
δh——孔洞引起的位移;
ξ——墙体的截面剪应力不均匀系数,对于矩形截面,ξ=1.2;
h——墙体的高度;
Gm——砌体的剪变模量;按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可取为弹性模量的40%,即Gm=0.4Em;
A——墙体的截面面积;
Em——砌体的弹性模量;
I——墙体的截面惯性矩;
hh——孔洞的高度,当墙体无孔洞时,取hh=0;
bh——孔洞的宽度,当墙体无孔洞时,取bh=0;
b——墙体的宽度。
墙体层间侧向刚度的计算公式,即式(10.6.3),是根据式(E10.6.3)求得的。
试验结果表明,构造柱对墙体侧向刚度的提高是很有限的,因而在计算墙体的侧向刚度时,可以不考虑构造柱使墙体侧向刚度提高这一因素。但是,在计算墙体的截面面积时,应包括构造柱的截面面积。
10.6.4 根据地震剪力的分配公式和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验算公式可以证明:如果是刚性楼盖,不利墙体为竖向应力较小的墙体;如果是柔性楼盖或中等刚度楼盖,不利墙体为承载面积较大、竖向应力较小的墙体。
10.6.5 国内外许多学者对砖墙体的抗震抗剪承载力进行了大量的试验研究,并提出了两种抗震抗剪承载力公式,一种为主拉型,另一种为剪摩型。它们可分别表示为:
式中 V——墙体的抗震受剪承载力;
μ——摩擦系数;
σ0——砌体的平均压应力;
fvm——砌体的抗剪强度平均值。
主拉型抗震受剪承载力公式是根据主拉强度理论(即第一强度理论)建立的;而剪摩型抗震受剪承载力公式是根据剪摩强度理论建立的。当压应力与抗剪强度之比较小时,使用这两种公式计算出的承载力相差不大;但当压应力与抗剪强度之比较大时,使用这两种公式计算出的承载力相差悬殊。
编制本通则时,进行了墙体抗震受剪强度理论和公式的研究。将主拉强度理论与剪摩强度理论相结合,形成了一种新的强度理论,即拉摩强度理论。根据该理论,导出了墙体抗震受剪承载力公式,即:
式中 η——墙体中压力的分配系数。
根据现有的一些以试验数据为基础的砖墙体抗剪强度公式确定的分配系数和摩擦系数分别为η=0.6和μ=0.4。将式(E10.6.5-2)与式(E10.6.5-1)中的第一式和第二式进行了比较,结果表明:式(E10.6.5-1)中第一式的值偏小;式(E10.6.5-1)中第二式的值偏大;式(E10.6.5-2)的值介于两者中间,因而本通则采用了式(E10.6.5-2)。
式(10.6.5)中的抗震性态调整系数λ是根据本通则第3.1.3条列出的抗震建筑使用功能要求估定的。Ⅳ类结构的抗震性态要求最高,因此该类砌体结构的抗震性态调整系数最小。式(10.6.5)中fv前面的系数2.24是fvm值与fv值之比。
10.6.6 众所周知,构造柱原先只是作为砖砌体结构的一种抗震构造措施而提出的。试验表明,构造柱不仅可以提高砖砌体结构的变形能力,而且可以提高砖墙体的抗震抗剪承载力。为了研究带构造柱砖墙体的抗震性能,进行了大量的试验研究,并提出了许多抗震抗剪承载力的计算公式,下面将这些公式分别列出。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建议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V——带构造柱砖墙体的抗震受剪承载力;
g——构造柱与砌体共同工作系数;
Am——砌体的截面面积;
fτ——墙体的抗震抗剪强度。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议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V——带构造柱砖墙体的抗震抗剪承载力;
ψc——构造柱与砌体共同工作系数,在0.7和0.85之间取值;
At——砌体的截面面积与构造柱的折算面积之和;
fτ——墙体的抗震抗剪强度;
Gc——构造柱的剪变模量;
Gm——砌体的剪变模量;
Ac——构造柱的截面面积。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所建议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V——带构造柱砖墙体的抗震受剪承载力;
s——构造柱的折算面积系数;
fτ——墙体的抗震抗剪强度;
ψc——构造柱与墙体共同工作系数,取以ψc=0.26。
从以上这三个计算公式[式(E10.6.6-1)~式(E10.6.6-3)]可以看出,带构造柱砖墙体的抗震受剪承载力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砖砌体本身贡献的承载力,第二部分是构造柱贡献的承载力。在这三个计算公式中,砖砌体本身的承载力基本相同,构造柱贡献的承载力有些不同。
式(E10.6.6-1)的提出者认为,构造柱贡献的承载力只与墙体的高宽比有关;而式(E10.6.6-2)和式(E10.6.6-3)的提出者认为,这种承载力只与构造柱的截面面积有关。实际上,这种承载力既与墙体的高宽比有关,又与构造柱的截面面积有关。因而,在本通则中采用式(E10.6.5-3)的形式,但没有将构造柱与墙体共同工作系数取为常数,即ψc=0.26,而是将其视为墙体高宽比的函数。
10.6.7 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西安冶金建筑学院等单位对配筋砖墙体进行了大量的试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在砖墙体水平灰缝中配置钢筋可以提高墙体的受剪承载力;如果墙体两端有构造柱,并将钢筋两端锚固在构造柱中,效果更加显著。
根据试验提出的配筋砖墙体的抗震受剪承载力公式有两种,它们可分别表示为:
式中 V——配筋砖墙体的抗震受剪承载力;
ζ——砖墙体的压应力对抗剪强度的影响系数;
A——当隔开间或每开间设有构造柱,砖墙体中有2根或2根以上构造柱,且砖墙体上部和下部均设有钢筋混凝土圈梁时,A应换成At;
fv——砌体的抗剪强度设计值;
As——层间墙体竖向截面中钢筋的截面面积之和;
fy——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ψs——钢筋效应系数。
从上面这两式可以看出,配筋砖墙体的抗震受剪承载力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砖砌体本身贡献的承载力,第二部分是钢筋贡献的承载力。这两式中的第一项,即墙体本身贡献的承载力,是相同的;第二项,即水平钢筋贡献的承载力,略有差别。第一式的提出者认为,水平钢筋贡献的承载力与墙体的高宽比无关;而第二式的提出者认为,这种承载力与高宽比有关。
实际上,钢筋效应系数并不是一常数,而是墙体高宽比的函数,它随着高宽比的增加而增加。因而,本通则采用了第二式。表10.6.7给出了与不同高宽比对应的钢筋效应系数值。这些值来自于试验。
10.6.8 小砌块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来自砌体本身;第二部分来自芯柱的混凝土;第三部分来自芯柱中的纵向钢筋。
小砌块墙体的影响系数的变化形式与砖墙体的不同,砖墙体的影响系数是按非线性变化,而小砌块墙体的是按折线变化。
10.7 质量控制10.7 质量控制
10.7.1 本节的要求是根据本通则第3.7节的要求提出的,请参看本通则第3.7节说明。
10.7.2 砖的强度包括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它们是评定砖质量的重要依据。对于这两种强度,均控制其平均值和最小值。控制强度最小值的目的是控制强度离散的程度。砖抗折强度的离散程度略高于抗压强度,因此抗折强度最小值的控制点(70%)低于抗压强度最小值(75%)。
10.7.3 砌块的抗压强度是评定砌块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控制强度的平均值和最小值。砌块抗压强度的离散程度低于砖抗压强度,因此砌块抗压强度最小值的控制点(80%)高于砖抗压强度最小值(70%)。
10.7.4 砂浆的抗压强度是评定砂浆质量的重要依据。本条也是控制强度的平均值和最小值。每一楼层或250m3的砌体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基础可看作一个楼层。
10.7.5 砂浆应随拌随用,否则其强度将严重下降。曾在北京地区做过过夜砂浆强度试验:将强度等级为M5的过夜砂浆捣碎加水拌和做成试块,经过28d养护后对试块进行试验,其强度等级只能达到M2.5;对于强度等级为M2.5的砂浆,其强度等级只能达到M1。因而,严禁使用过夜砂浆。
10.7.6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检查数量:每一个构造柱。为了便于检查构造柱混凝土的浇灌质量,应沿构造柱的竖向留有一定的混凝土外露面。当柱身外露有困难时,可利用马牙搓作为混凝土外露面。
10.7.7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检查数量:每一个芯柱。楼板在芯柱的部位应留缺口,以保证芯柱的贯通。砌完一个楼层高度后,应连续浇灌芯柱混凝土。在浇灌之前,先注入适量水泥浆。每浇灌400~500mm高度应振捣一次,严禁灌满一个楼层高度后再振捣。宜采用机械振捣,混凝土坍落度不应小于50mm。
10.7.8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检查数量:所有圈梁。圈梁与构造柱交接处的混凝土必须一次浇灌。
10.7.9 检查方法: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处掀3块砖,取其平均值;检查数量:每步架抽查不少于3处。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砖或砌块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0.7.10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检查数量:所有内外墙交接处。
10.7.11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检查数量:所有拉结处。
11 隔震房屋
11.1 一般规定11 隔震房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有关隔震房屋的设计规定主要参考了美国建筑抗震安全委员会(Building Seismic Safety Council)编撰的NEHRP Recommended Provis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eismic Regu-lations for New Buildings 1997的内容,NEHRP l997的规定与1997 Uniform Building Code的相关内容是一致的。另外,作为中国的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导则的一部分,也考虑了我国隔震房屋的研究成果和设计经验,以及我国抗震设计的传统与习惯。
本章作为导则的一部分,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技术文件,其内容仅涉及隔震房屋设计的特殊规定以及引用本通则其它章节内容的规定。除应遵守这些规定之外,隔震建筑作为抗震建筑的特殊一类,其设计亦应符合抗震建筑一般规定及其它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在抗震设防烈度低于6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A小于0.05g)的地区,因地震作用微弱,经验表明一般无需进行房屋的隔震设计。当然,考虑到地震动的不确定性,考虑到这些地区亦存在发生小概率、较强烈地震作用的可能性,亦可建造隔震房屋;但是,针对发生概率极其微小的地震设计隔震房屋,在一般情况下可能是不经济的。
研究和经验表明,当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A大于0.40g)时,隔震建筑仍具有显著的减少水平地震作用的效能。但是,这种极强烈的地震动一般将发生在地震震中附近;目前,对震中附近近场地震动的幅频特性规律尚无一致的、圆满的认识。另外,震中地区可能发生幅值超过水平分量的强烈竖向地震动,目前的隔震技术尚不能有效地降低竖向地震反应。因此,在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A大于0.40g)的地区建造隔震房屋应作特殊研究。
本章的设计规定原则上适用于采用各类隔震装置的房屋,如叠层橡胶支座隔震房屋、橡胶支座与其他支座混合使用的隔震房屋等。但是,那些不具有恢复力的单纯滑移或滚动隔震装置显然不能符合本章有关隔震层恢复力特征要求的条款。
11.1.3 采用隔震技术可以有效降低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提高房屋抗震安全性;按本章规定设计的隔震房屋,其设防水准比一般抗震建筑有较大提高。提高设防水准的两个最重要的技术措施是: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上部结构的设计采用弹性方法,不引用结构系数;在罕遇地震作用下上部结构层间变形角采用非隔震结构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的限值。利用经济投入的少量增加换来抗震安全性的明显改善,这是建造隔震房屋的意义所在。采用成熟的隔震技术、精心隔震设计完全可以实现这一目标。
11.1.4 当隔震层置于房屋首层底部、地下室底部或顶部时,隔震体系受力较为简单明确,设计计算方法亦较为成熟。在有特殊要求时,隔震层亦可置于房屋的其它部位;但此时隔震体系的动力特性、隔震层及下部结构受力状态将变得复杂,本章规定的等效侧力分析方法等不再适用,故应作专门设计分析。
11.1.5 本章隔震房屋系指采用基底隔震技术建造的房屋,此类房屋包括隔震层、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地基基础。隔震层系指隔震房屋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或基础)之间以隔震支座为主体的全部装置,含隔震支座、阻尼装置、抗风装置、限位装置等。上部结构系指隔震层以上的结构部分。下部结构系指隔震层以下的结构部分(如隔震层下的地下室),但不包括基础;有些隔震房屋可能不含下部结构。隔震支座是为实现隔震目的而设置的特定支承装置。阻尼装置是隔震层的耗能装置,可作为隔震支座的组成部分,亦可独立设置。抗风装置旨在防止隔震层在设计风荷载作用下产生较大的水平位移,可作为隔震支座的组成部分,亦可独立设置。限位装置是防止隔震层在强烈地震作用下发生过大位移而设置的特殊装置,并不是隔震层的必需部分。
在相同的水平地震动作用下,隔震房屋上部结构的地震反应与固定基底房屋相比将有大幅度的减低,故隔震房屋上部结构的抗震性态分类应与固定基底房屋有所区别。将隔震房屋视作支承在隔震层上的单自由度体系。其上部结构的地震作用可由反应谱作简单的估计。式(11.1.5)即为基于上述概念的算式,算式右边的系数1.1,用于粗略考虑实际多质点体系与单自由度体系的差异。
举例说明如下:某隔震房屋的建筑功能分类为Ⅱ类,建筑场地类别为Ⅱ类(Tg=0.3s),基本周期Td为2.0s,有效阻尼比ζd为0.15。
①建筑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区,设计基本地震加速A为0.2g,则:
β=(Tg/T)0.9×βmax×η=0.272(η为阻尼修正系数)
考虑到本通则规定β的最小值(βmin)不宜小于最大值的20%(即0.45),按式(11.1.5)可得:
AL=1.1×0.2×β=1.1×0.2×0.45=0.099
查本通则表3.1.4,可得上部结构和隔震层的抗震设计类别为B类(下部结构和基础的抗震设计类别则为C类)。
②建筑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区,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A为0.3g时,则:
AL=1.1×0.3×β=1.1×0.3×0.45=0.149
查本通则表3.1.4,可得上部结构和隔震层的抗震设计类别为C类(下部结构和基础的抗震设计类别亦为C类)。
③建筑位于抗震设防烈度7度区,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A为0.15g时,则:
AL=1.1×0.15×β=1.1×0.15×0.45=0.074
查表3.1.4,可得上部结构和隔震层的抗震设计类别为B类(下部结构和基础的抗震设计类别则为C类)。
11.1.6 我国建筑抗震规范对房屋高度、层数和高宽比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这些限制是根据已有的震害经验做出的判断。对于隔震房屋的上部结构,基本沿用这些限制,有利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采用简化计算方法。随着更多震害经验的积累和技术发展,这些限制可能被修正;目前,只有经过可靠的计算分析及试验验证,在对隔震效能、安全性、经济性做出综合估计的基础上,方可突破本章有关隔震房屋高度、层数的限制。
11.1.7 按本章规定进行两个水准的抗震验算,可使隔震房屋达到比相应固定基底房屋更高的设防标准,这是建造隔震房屋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在设防烈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动)作用下隔震房屋的验算,不使用结构系数,旨在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验算中,层间位移角采取了较严格的限制,进行隔震层的抗倾覆验算和隔震支座的稳定性验算,旨在保障隔震体系可稳定承载,即使上部结构发生轻微损坏,仍可继续使用。
与固定基底房屋不同,隔震房屋即使在低于设防烈度地震(或设计基本地震动)的作用下,其隔震层也可能进入非线性变形阶段;隔震体系的周期、阻尼和地震作用效应与隔震层性态密切相关。算例表明,符合本章设计要求、符合设防烈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动)作用下承载力验算要求的,在低于设防烈度地震(或设计基本地震动)的作用下,上部主体结构将处于弹性变形阶段。
11.1.8 隔震层设计是保证隔震房屋达到预期设防标准的关键,隔震层元件的力学性能必须由试验确定。型式检测试验是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对隔震装置产品质量和性能进行的系统检验,是保证隔震元件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但是,由型式检测试验得出的某类型产品性能指标不能直接用作隔震层的设计依据;隔震层设计必须使用由隔震元件出厂检测试验所确认的力学性能指标。
尽管目前国内外建造的隔震房屋已超过1000座,但其中仅有极少数经受了强烈地震的考验,从总体上看,隔震房屋设计仍缺乏足够的经验。因此,隔震房屋,尤其是重要、复杂的隔震房屋和超出本章规定的隔震房屋,宜进行地震模拟振动台试验以检验其抗震性态。在隔震房屋上设置强震观测台阵,可对隔震房屋动力特性及地震反应进行实时监测,有助于保障其安全运行并为改进分析设计方法积累科学数据。
11.2 计算要点11.2 计算要点
11.2.1 本节规定将等效侧力法和时程分析法作为隔震房屋水平地震反应计算方法。确切地说,每座隔震房屋的设计都要以等效侧力法进行分析,对具有第11.2.1条所述情况者,还应以时程分析法作补充计算。
等效侧力法是实施隔震房屋水平地震反应分析的简化方法,该法考虑了隔震层的非线性,适用于以第一振型反应为主的隔震房屋。等效侧力法简单易行,便于设计人员掌握使用,故用作隔震房屋地震反应分析的基本方法。对于大量层数不多、结构规则的隔震房屋,该法可以给出适当可靠的计算结果。对于高度或层数超限、结构不规则、隔震层具有较强非线性特征的复杂隔震房屋,等效侧力法计算结果误差较大,需作时程分析。
本通则未将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作为本章的规定算法,主要是因为隔震层具有明显的非线性性状且隔震房屋多属非比例阻尼体系。受这些因素影响,隔震体系频率、振型及振型阻尼比的计算较为复杂、难以精确;算例表明,使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并不能保证得出比等效侧力法更为满意的结果。
因隔震体系的非线性主要集中于隔震层,且隔震层的非线性性质是由试验确定的;这就为进行较为精确的隔震房屋水平地震响应的非线性时程分析提供了可能性。
软弱场地的动力特性与较硬场地相比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其特征周期可能与隔震房屋基本周期较为接近,导致隔震层位移反应加大。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输入多条地震动时间历程得出的计算结果较为可靠。
隔震房屋上部结构高度超限、结构不规则以及隔震层设于非规定位置,这些因素难以在等效侧力法分析中具体考虑,故应进行时程分析。
具有式(11.2.1)特征的隔震房屋,属强非线性体系,使用等效侧力法进行设防烈度下隔震房屋的验算,不能保证在小震作用下结构处于弹性阶段(因小震时隔震体系刚度较大)。时程分析可估计刚度有剧烈变化时的结构反应。
当隔震房屋的基本周期不是足够长、而与相应非隔震房屋基本周期较为接近时,其地震反应的高振型影响增加,第一振型失去作为主振型控制体系地震反应的决定作用,等效侧力方法不再适用。应当指出的是,隔震房屋的基本周期与相应非隔震房屋基本周期较为接近,可能表明隔震设计不适当,从根本上讲,这时需要通过重新选择隔震层元件来解决;仅依靠采用较精确的分析方法并不能保证达到最合理的设计。
11.2.2 因隔震层具有明显的非线性性状,其刚度、阻尼和等效周期随变形不同而变化,若就某个先验规定的变形一次完成刚度和周期等的计算,可能带来较大误差,故应采用迭代计算方法。算例表明,不实行迭代计算、一次得出的在设防烈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的周期,其误差平均可达25%。迭代计算一般只需进行数次即可得到满意结果,若以位移作为迭代控制量,控制误差可取0.01cm。
隔震层有效刚度KL和屈服剪力Fy如图E11.2.2所示:图中,有效刚度KL=(F —F-)/(U —U-);有效阻尼比是与隔震层耗能能力相应的粘滞阻尼比,取:ζL=(2/π)[E/(KL(|U |+|U-|)2),E为循环耗能。
等效侧力方法不能确切考虑隔震房屋的偏心扭转效应,处于
图E11.2.2 隔震层的有效刚度和屈服剪力
结构平面边缘处的单个支座因扭转而产生的位移放大只能根据本通则式(11.2.2-4)作一般估计。
偶然偏心距的取值在多数文献中规定为相应结构平面边长的5%。算例表明,在结构平面边长为数十米时,按5%偶然偏心距计算得出的扭转放大系数过大,故本章规定偶然偏心距取为相应结构平面边长的2%。
在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房屋上部结构可能进入非线性变形阶段,等效侧力方法难以对上部结构的弹塑性层间位移做出准确估计。但算例分析表明,即使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设计良好的隔震房屋上部结构也不会发生强非线性变形。故本章规定,在应用等效侧力法时,罕遇地震作用下的隔震房屋上部结构层间位移仍以弹性方法计算,即根据上部结构的弹性本构关系计算楼层剪力和位移,不再对弹性力作折减,也不使用弹塑性位移放大系数。
11.2.3 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隔震房屋的水平地震反应,应建立串联偏心多质点的平-扭耦联非线性计算模型或更精细的有限元模型。随着结构建模和计算技术的发展,进行结构地震反应的空间分析已无重大困难;扭转自由度的考虑,可使不规则偏心结构的分析更符合实际。
时程分析中适当选择输入地震动时间历程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在地震动时程的选择中应考虑地震动的场地、地震相关特性。为使不同地震输入下和使用不同计算方法所得结果具有可比性,各输入地震动时间历程的谱特性应力求接近,并与相应设计反应谱相协调。
在进行隔震房屋地震反应时程分析之后,尚应对比等效侧力法计算结果。最终确定体系的地震响应,以期得出更经济、更安全可靠的设计。
11.2.4 由于目前的基底隔震技术尚不能降低上部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故在竖向地震作用计算中,还应由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A确定抗震设计类别。
隔震房屋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其一是在设防地震作用下,针对大跨悬臂构件及水平预应力构件等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旨在保障这些构件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在设防地震下,并不要求进行隔震体系整体的竖向地震响应分析。其二是在罕遇地震作用下,估计隔震体系的竖向地震反应,以便进行隔震房屋的抗倾覆和支座稳定件验算。
11.2.5 包括隔震支座、阻尼器、防风装置或其组合体(如铅芯橡胶隔震支座)的隔震层,通常具有非线性特性,在最简单情况下,可拟合为双折线骨架的本构模型(见第11.2.2条)。在该模型中,初始刚度相对较高,在隔震层屈服后,刚度降低。对隔震层水平恢复力特性的验算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在设防烈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作用下,隔震层应处于屈服状态,达到降低刚度、延长自振周期、减小水平地震响应的目的;其次,在风荷和微小地震动作用下,隔震层不应屈服,防止产生较大位移影响隔震房屋的适用性;再者,隔震层屈服后,仍应具有足够大的恢复力以避免产生显著的残余变形,有能力承受余震和未来再次发生的地震作用。
11.2.6 水平隔震效能只有在隔震层不丧失竖向承载能力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与其它承受竖向荷载的结构构件相同,隔震房屋中的隔震支座应有足够大的竖向承载安全裕度。受摇摆、扭转等地震作用效应影响,隔震层边角处的支座处于相对不利的受力状态,故对其承载力应有更为严格的规定。本条规定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隔震支座竖向承载力验算仅考虑重力荷载,以便于进行初步设计中的支座选型。
11.2.10 为防止在罕遇地震时隔震支座因水平变位及竖向荷载联合作用发生失稳,故需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支座的稳定性验算。隔震支座的动力失稳与竖向压应力、水平变位以及支座物理力学特性(橡胶弹性模量、支座直径、形状系数等)等复杂因素有关。本条规定的验算指标是根据静力状态下支座稳定性分析与动力实验结果确定的,是适当保守的。以往相关规范中对支座变位的简单限定不能考虑复杂因素,在有些情况下十分保守,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又显安全储备不足。
支座失稳临界应力计算公式(11.2.10)稍显复杂,为方便设计者使用,在本通则附录F中列出了不同参数下失稳临界应力的计算结果。当实际使用的支座参数与表中参数不同时,可做插值估计,并取较为保守的临界值。
11.3 构造措施和施工要点11.3 构造措施和施工要点
11.3.1 本章有关抗震构造措施的规定只限于隔震层及相关结构,其它涉及上部结构、下部结构以及基础的构造措施应按各自的抗震设计类别(抗震设计类别按本章第11.1.5条方法确定),按本通则其它有关章节的规定采用。
11.3.2 利用限位装置防止隔震层发生过大位移,可能产生对隔震结构不利的冲击作用。因此,限位装置的采用应有充分的计算或试验依据,应使限位装置在隔震层发生较大位移时才起作用,限位装置与隔震结构的接触应是柔性、具有缓冲过程的。
11.3.3 隔震层元件的使用寿命不应低于隔震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故在房屋使用中,隔震支座等一般无需更换。但隔震层及隔震元件的日常维护检查,及在特殊情况下进行更换的可能性应在设计时予以考虑。
11.3.4 隔震房屋上部结构的防震缝和伸缩缝的设置,宜符合一般抗震建筑的要求。隔震房屋不应建造在可能发生不均匀沉降的软弱地基上。必须在不均匀地基上建造隔震房屋时,应将整体房屋分割为建造于相对均匀地基上的多个独立隔震房屋。
11.3.5 隔震房屋上部结构及隔震层元件与周边地面固定物的接触碰撞将影响隔震效能并可能引起相关构件的损坏,故在设计施工中应符合本条有关隔离距离的要求。在房屋施工和使用中应进行检查,防止隔离缝被堵塞。
11.4 隔震元件的质量控制11.4 隔震元件的质量控制
11.4.1~11.4.5 本节规定了隔震元件有别于本通则第3.7节的质量控制要求,包括外观、材料、耐久性、力学性能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等各项要求。
12 非结构构件
12.1 一般规定12 非结构构件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为建筑、机械和电气等非结构系统和构件及其支承与连接建立最低设计标准。
12.1.2 本条列出了一些不必符合本章要求的例外情况,其原因是在这些情况下输入地震动较小;或构件重要性系数较小,不包含危险物质,无需具备保证生命安全的功能;或者因其安装高度较小,一旦掉落时不会造成生命安全危险等。
设计支承结构和建筑构件的连接时,应考虑柔性。承受地震相对位移的构件应设计成具有一定的柔性。在设计和计算设备支承结构和连接时,柔性将使所支承的设备的基本频率降低,而增大其相对运动幅值。设备构件频率常常会降低到建筑物的基本频率范围内或输入运动能量较高的频率范围内。
设计时还应考虑构件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一个构件的破坏可能会导致另一个与其相关的构件的破坏,甚至使整个系统失效。悬吊顶棚的大面积塌落可能堵塞重要的出入楼道。
12.1.3 在设计文件中应对与建筑结构相连的构件及所有需要的连接作详细说明。构件安装连接的方式不适当常常是引起地震破坏的最重要原因。
由重力效应产生的摩擦力不能计入抗震承载力中,因为遭受地震影响时设备和附属物常常会产生“走步”现象。因此不能依靠摩擦阻力,必须对每个部件提供牢固的约束。
12.1.4 设计地震作用取决于系统或构件的重力、构件放大系数、构件重要性系数、构件反应修正系数和构件与结构连接点处的加速度。公式(12.1.4)与美国NEHRP规范的规定基本上相同,但表达形式上有些不同。NEHRP规范中的地震力公式为
式中,SDS为短周期时的反应谱加速度,0.4SDS表示地面加速度,即设计加速度;Rp为式(12.1.4)中λp的倒数。
构件放大系数αp代表构件在结构基本周期T时的动力放大倍数。因为在设计和选择构件时,一般不一定有确切的结构基本周期值可用,而且构件基本周期Tp也常常要由试验来确定。所以根据对构件以刚性或柔性方式工作的预计,在表12.2.2中给出了αp值。如果有精确合理的结构基本周期值和构件基本周期值可用,则可按本条文说明的图E12.1.4所示确定αp。该图由美国国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NCEER)提供。
图E12.1.4 构件放大系数αp与构件和结构的基本周期比值Tp/T的关系
构件反应修正系数λp表示考虑到构件及其连接的能量吸收能力而对地震作用力所作的修正。对变形能力小的构件,λp=1.0;变形能力有限的构件,λp=0.5;变形能力大的构件,λp=0.3。
公式(12.1.4)表示结构各楼层的加速度呈梯形分布,从地面加速度k增加到楼顶的3k。
12.1.5 许多与结构物在多个不同高度相连接的构件的设计需要考虑相对位移。公式(12.1.5-1)和式(12.1.5-3)取自NEHRP规范的规定,表示两种不同连接情况下由弹性分析确定的位移。因为设计和选择构件时弹性位移可能尚末确定,此时可利用式(12.1.5-2)和式(12.1.5-4)来估计位移。由这两个公式估计的值可能较为保守。
12.1.6 构件重要性系数Ip表示构件对生命安全和结构正常运行的重要性。对可能威胁生命安全的构件以及可能危及结构震后正常运行的构件,要提高设计地震力。
地震时可能从结构上脱落的构件是很危险的,例如一些水平向或竖向的悬臂构件,以及屋顶的水箱或冷却塔等。有些构件如果塌落会堵塞出入口通道,同样危及生命安全。
12.1.7 一般不建议依靠锚钉来耗能。锚钉将荷载从变形能力相对较好的材料(如钢)传递到变形能力较低的材料(混凝土、砖石),很难获得能保证变形能力和吸能性能的条件。但可考虑在构件至锚钉的荷载传递途径中加一个可变形的连杆之类来耗散能量。这样可以使连接中具有必要的延性和强度,又可防止锚钉过载。
12.2 建筑构件12.2 建筑构件
12.2.1 本节主要规定建筑构件的固定、连接和支承的设计要求。目的是保证稳定性和整体性,以减轻建筑构件对生命安全的危害。
12.2.2 表12.2.2中的构件放大系数和反应修正系数值是参考NEHRP规范的规定确定的。
12.2.3 非承重外墙应进行抗震验算,非承重外墙板与结构的连接应设计成能适应层间位移。幕墙的破坏常常是墙板连接件的破坏引起的,因此对连接系统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12.2.4 对高度只到悬吊顶棚处的隔墙,由于顶棚所能提供的侧向支承是有限的,因此规定这类隔墙应有独立的侧向支承。
12.2.5 悬吊顶棚四周的封闭角钢应有合适的宽度,以便适应顶棚的运动。同时,穿过顶棚的柱子、管道之类要有适当的净空。
12.2.6 女儿墙、雨篷、广告牌等附属构件在地震时均易构成对生命安全的威胁,因此应保证其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
12.2.7 根据美国北岭地震的震害经验,确定钢货架的地震作用时应将额定货架荷载的67%计算在内。
12.2.8 地震时活动地板条可能会与支承脱开,在出口通道处应将地板用机械方式固定在支承底架或桁条上。对有桁条的地板计算地震力时可以计算一个间隔空间内整个活动地板系统的地震力,然后再分配到各个支承或底架上。
12.3 机械和电气部件12.3 机械和电气部件
12.3.1 本节主要提出对机械和电气部件的连接与支承的设计要求,目的在于减轻由于部件结构稳定性或整体性的丧失而造成的对生命安全的危害。
本规定并不要求所有的机械和电气部件都按地震力设计。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是要看这个设备或部件的破坏是否会对生命安全构成危险。例如,一台普通的高度小于1.2m的空气处理设备用螺栓锚固在机房楼板上,只要锚固恰当,可以防止产生明显的运动,对生命安全就没有危险,因此对这台空气处理器本身不必进行抗震设计。但如果在靠近建筑物出口处屋面上有一个高3m,用1.8m长角钢做支架固定的储罐,则地震时就可能对生命安全构成危险,因此对该储罐的支架、屋面与支架的连接、支架与罐的连接,甚至包括储罐本身,都应进行抗震设计。
12.3.2 固定在结构物多个位置上的机械和电气部件应设计成能适应地震相对位移,例如电缆管、电梯导轨和管道系统等。
表12.3.2的放大系数αp和反应修正系数λp是参考NEHRP规范的规定确定的。当结构基本周期T和机械、电气部件的基本周期Tp已知时,也可按条文说明的图E12.1.4确定放大系数αp。
当机械和电气部件及其与建筑物的连接可以采用单自由度弹簧质量系统表示时,其基本周期Tp可由下式确定:
式中 Wp——部件工作重力;
Kp——系统的刚度;
g——重力加速度。
也可以用试验方法或理论分析方法确定部件的基本周期Tp。
采用解析方法确定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基本周期时,最重要的是确定设备基座和连接件等部件的柔性,以确定刚度Kp。一般情况下基座的柔性决定了设备部件的柔性,因而也决定了基本周期。
采用试验方法确定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基本周期时,必须保证能激发和获取主要振型。
许多机械设备的基本周期小于0.06s,如水平泵、发电机、电动机和空气压缩机等。其它一些机械设备刚性也较大,但基本周期可能长达0.125s,如深井泵、加热炉、空气处理器、冷冻机、锅炉和热交换过滤器等。
电气设备箱的基本周期约在0.06~0.3s之间。有支撑的电池架、台式配电盘、安装在墙上的配电盘等基本周期在0.06~0.1s左右。中低压开关装置、变压器、充电机、仪表箱等的基本周期一般为0.1~0.2s。
12.3.3 对管道类部件,支承点之间的相对地震位移一般比惯性力更重要。由延性材料制造的部件可以较好地适应相对位移,而由延性较小的材料制造的部件只能靠柔性连接来适应相对位移。
要特别注意对生命安全有重大危害并安装在两个分开的建筑结构上的分布系统。在建筑物分离处有弯头的延性部件,或将承受由相对位移引起的弯曲应力而非直接受拉伸倚载的部件是不易遭受破坏,也不太会破裂和脱落的。只要其支承能适应所受荷载,这种部件就比较可靠。
12.3.4 不管机械和电气部件本身是否进行抗震设计,机械和电气部件的支承均应进行抗震设计,目的是防止地震时部件滑动、倒落、倾覆或产生会危及生命安全的运动。
12.3.5 本条要求相邻的独立结构的交界处的公用设施应有适当的柔性,以适应不同结构地震位移的差异。
12.3.6 采暖空调系统一般都有较好的抗震性能。震害主要限于管道裂缝和接头开裂。对含有危险材料或震时和震后必须保持正常运行的通风管道系统,其重要性系数应规定为大于1.0,设计时应进行详细分析。所有与管道相连且重力超过330N的设备(如风扇、热交换器等)应加独立支承。
12.3.7 管道系统一般都有较好的抗震性能。
12.3.8 锅炉和压力容器一般都有较好的抗震性能。
12.3.9 震害经验表明,只要与结构的连接比较牢固,大多数机械设备在地震时表现良好。因此,本条主要针对机械设备的连接和锚固提出设计要求。但含有可燃材料或危险材料的机械设备本身,仍应进行抗震设计。另外,在设计时设备内部组件应牢固连接,以提高设备震后运行的可靠性。
12.3.10 震害经验表明,只要与结构的连接恰当,大多数电气部件在地震时表现良好。因此,本条主要对电气部件的安装和连接提出设计要求。如果设计时考虑了以下几点,就可提高电气部件震后运行的可靠性。
(1)内部组件连接牢固,相互之间不会碰撞。
(2)对陶瓷部件和其它非延性部件进行抗震验算。
(3)相邻电气柜用螺栓连接防止其与邻近的结构部件相撞。
12.3.11 电梯的地震安全开关应设置在结构物内结构反应最大的高程处,其触发水平设定为预计结构运动会损害电梯运行的水平。对地震安全开关已触发的电梯,在未对其作全面检查前不能投入使用。
12.4 玻璃幕墙12.4 玻璃幕墙
12.4.1 本条给出了玻璃幕墙的设计原则。
(1)玻璃幕墙是建筑物的外围护构件,幕墙体系主要承受自重、直接作用于其上的风荷载和地震作用以及温度作用。因而,它不能分担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2)本款是根据“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计原则制定的,它是这一设计原则的具体体现。
12.4.2 本条给出了玻璃幕墙的计算方法。
(1)等效侧力法比较简单,而楼面谱法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采用等效侧力法。当玻璃幕墙体系的质量与楼层质量相比较大(如超过所在楼层质量的1%),且玻璃幕墙体系的自振周期较大(如超过0.1s)时,采用楼面谱法。
(2)连接系统的构件放大系数和反应修正系数均大于玻璃幕墙的,可以保证连接系统的破坏晚于玻璃幕墙的破坏。
(3)计算楼面谱的基本方法是随机振动法和时程分析法,采用这两种方法计算楼面谱需有专门的计算软件。
12.4.3 本条给出了玻璃幕墙的连接要求。
(1)玻璃幕墙横梁与立柱的连接,立柱与锚固件或主体结构钢梁、钢材的连接,通常通过螺栓、焊缝或铆钉实现。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对上述连接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可按照这些规定进行连接设计。
(2)通常玻璃幕墙的立柱直接与主体结构连接,以保证地震时幕墙的侧向稳定性。有时由于主体结构平面的复杂性,某些立柱与主体结构有较大的距离,难以直接进行连接,这时要在玻璃幕墙立柱和主体结构之间设置连接桁架。
(3)玻璃幕墙由玻璃和铝合金框等组成,其变形能力很小。建筑结构在地震作用下将会产生较大变形,玻璃幕墙不能承受这样大的变形,因此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必须采用弹性活动连接。
(4)本款规定的目的在于:让玻璃幕墙连接件与主体结构构件的锚固的破坏晚于连接件的破坏;让主体结构构件的破坏晚于连接件与主体结构构件的锚固的破坏。
12.5 质量控制12.5 质量控制
12.5.1~12.5.3 非结构构件的质量控制,应符合本通则第3.7节的基本要求。需要注意,不仅建筑构件、机械和电器部件的安装质量应严格控制,机械和电器部件的制造厂商也应提出满足抗震要求的合格证书,供审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