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J/T 304-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housing interior decoration
JGJ/T 304-201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304-2013,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9日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层工程检验;5.防水工程;6.门窗工程;7.吊顶工程;8.轻质隔墙工程;9.墙饰面工程;10.楼地面饰面工程;11.涂饰工程;12.细部工程;13.厨房工程;14.卫浴工程;15.电气工程;16.智能化工程;17.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18.通风与空调工程;19.室内环境污染控制;20.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合肥经济开发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仁恒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业之峰诺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轻舟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郎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建邺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叶明 黄华 文林峰 陈祖新 武洁青 王本明 尹德潜 周红锤 李正茂 陈雪涌 张文龄 董占波 赵飞 李少强 李少军 王志军 王巧生 黄大鹏 孙培都 刘磊 郁尚章 任春斗 陆庭海 陈扬 顾新洪 施贤 杨泽华 黄新 王亮 郭跃骅 杨卫涵 吴凯波 王国志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徐正忠 孙玉明 饶良修 张中一 张静 张仁 陆兴 刘德良 高祥生 付建华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保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housing interior decoration
根据住宅室内各功能区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并结合视觉艺术,达到安全卫生、功能合理、舒适美观、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空间效果的过程。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2.0.4 基层净距 clear distance of base course
住宅室内墙体基层完成面之间的距离。2.0.5 基层净高 clear height of base course
从楼、地面基层完成面至楼盖、顶棚基层完成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6 分户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acceptance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前,对已完成土建施工的工程分户(套)进行质量检验和交接工作。2.0.7 分户工程验收 household acceptance
在单位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对住宅各功能空间的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内容所进行的分户(套)验收。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规定,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
3.0.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验收合格,并应具备相应验收记录;
2 材料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类型的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4 检测的样品应进行见证取样;承担材料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3.0.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施工前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的样板房作为依据。
3.0.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存在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墙体、损坏受力钢筋、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的现象。
3.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施工前的交接检验记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
3.0.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户(套)为单位进行分户工程验收。
3.0.7 分户工程验收应在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进行。
3.0.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应全数检查,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 分项检查的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 分项检查点的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检查点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且允许偏差项目中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4 住宅室内分户工程质量验收的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合格,并应有完整的质量验收记录。3.0.9 分户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 基层工程检验
5 防水工程
6 门窗工程
7 吊顶工程
8 轻质隔墙工程
9 墙饰面工程
10 楼地面饰面工程
11 涂饰工程
12 细部工程
13 厨房工程
14 卫浴工程
15 电气工程
16 智能化工程
17 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
18 通风与空调工程
19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20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20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20.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新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进行。
20.0.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相关规定。
20.0.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确定分户验收的划分范围,制定验收方案,确定参加人员;
2 按户检查各分项工程质量,并按本规范附录D填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3 根据每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本规范附录E和附录F填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20.0.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将所有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交建设单位存档。
20.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验收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0.0.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验收前,应制定工程质量验收方案。
20.0.7 分户工程质量验收应包含本规范分项工程内容,并应做好相应记录。
20.0.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工程资料:
1 装修原材料及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复验报告;
2 装修工序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4 分户工程验收的相关文件及表格。20.0.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检测资料:
1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2 绝缘电阻检测报告;
3 水压试验报告;
4 通水、通气试验报告;
5 防雷测试报告;
6 外窗气密性、水密性检测报告。
附录A 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
附录A 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
表A 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
注:1 每个房间净高共抽测五点,开间、进深尺寸各抽测两处,测点位置详见附图。偏差不应大于20mm。房间方正度测对角两点,偏差不应大于4mm。
2 偏差为实测值与标准值之间的绝对差;极差为实测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极差不应大于垂直长度的0.5%,不合格点数在表内用红笔圈出。
3 室内每户为一个检验单元,每个检验单元填写本表一张。
附录B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前分户交接检验记录
附录B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前分户交接检验记录
表B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前分户交接检验记录
注:交接检验中增加或不包含的验收项目应在验收记录中增加或删除。
附录C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C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表C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D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D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D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注:备注中说明存在问题的部位。
附录E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附录E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表E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附录F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附录F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表F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3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4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9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
10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11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
12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1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
14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J/T 304-2013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 304-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6月9日以第4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GJ 32/J 99-2010、安徽省《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DB 34/T 1264-2010等地方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管理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特编制本规范条文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本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随着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推进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加快住宅产业化的进程,制定本规范以保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
1.0.2 新建住宅指新建全装修住宅。
由于既有住宅在改造过程中,原有结构需要处理,基层的质量要求难以控制,导致分户交接验收难以实施,同时,由于既有住宅的主体不一致,实行的标准要求也不一样,分户验收难以实施。另外,既有住宅的家装工程个性化程度高、施工队伍不规范,导致验收的组织难以健全,政府对家装监管没有纳入正常管理范畴。因此,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需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能擅自变更设计,特别是涉及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也不能擅自拆改原安装的配套设施。如在施工中确需改动时,需经原设计确认。涉及电、燃气、通信及水、暖等配套设施的,还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会造成结构安全隐患或影响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3.0.5 住宅建筑工程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往往是由两个及以上的不同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基层工程和设备系统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质量,为了明确各方质量责任,所以要进行交接检验。
3.0.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是新建住宅单位工程的一部分,包含了若干个分部分项工程,按照现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规定,难以满足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同时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是以户(套)为单位进行组织施工、验收。
4 基层工程检验
4 基层工程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2 基层工程是交接检验的主要环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需检查基层工程交接检验记录。
4.3 地面基层工程检验
4.3.2 地面基层与结构层和分层施工的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无空鼓。但由于施工各环节的影响,加上手工操作,难免在局部部位出现小面积空鼓现象。实践证明,当空鼓面积小于0.04m2,对面层施工和装修质量不会造成很大影响。因此,本条对允许空鼓面积作了如此规定,并规定每一自然间不超过2处。
4.4 顶棚基层工程检验
4.4.2 对于顶棚抹灰基层的各抹灰层如存在空鼓现象,粘结欠缺的话,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地心引力的作用,使空鼓面积逐渐扩大,最终造成顶棚抹灰基层脱落。因此,本条规定各抹灰层之间需粘结牢固,不允许有空鼓现象。
4.5 基层净距、基层净高检验
4.5.1 住宅室内的空间距离和高度对住户来说是比较注重的,如基层施工空间小了,装饰装修就无法扩大空间,因此本规范特设一节对室内空间作了规定,并在检验时对不同的部位也规定了不同的检验方法。
6 门窗工程
6 门窗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室内门窗工程的质量验收,不包含外门窗和外封闭阳台门窗。
6.2 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工程
6.2.1 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质量和检验方法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中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避免重复,因此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配套使用。
6.3 木门窗工程
6.3.1 木门窗安装工程质量和检验方法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中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避免重复,因此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配套使用。
7 吊顶工程
7 吊顶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6 对于超过3kg的灯具、电扇及其他设备安装在有吊顶部位时,由于吊杆、龙骨是按照吊顶重量配置的,即使稍重的灯具龙骨能承受,但这是一个永久性的载荷,吊杆和龙骨疲劳极限的问题,会造成吊顶下绕。电扇和有的设备在使用时,会产生振动影响吊顶,因此本条规定重型灯具、电扇和其他较重设备不能安装在吊顶的龙骨上,以免造成坠落。
8 轻质隔墙工程
8 轻质隔墙工程
8.2 板材隔墙、骨架隔墙、玻璃隔墙工程
8.2.1 轻质隔墙工程质量和检验方法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 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中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避免重复,因此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配套使用。
9 墙饰面工程
9 墙饰面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3 木质材料属可燃材料,其燃烧性不能满足防火要求。因此对于木质材料应进行防火处理,当采用防火涂料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满刷不少于两遍,并不露底。
9.1.6 伸缩缝、防震缝和沉降缝也统称变形缝。在室内装饰施工时,一般对变形缝都用装饰材料进行覆盖处理,以达到美观效果。但经常会出现装饰材料将缝的两侧固定连在一起,有的将伸缩缝改小,影响了变形缝的功能。因此,在装饰施工中应注意对变形缝部位的装饰处理,不得影响变形缝的功能,也不能因变形而损坏装饰面。
9.3 饰面板工程
9.3.7 龙骨的间距设计应标明,当没有标明时,应按照面板的规格进行确定,但不宜太大,一般横向龙骨的间距宜为0.3m,竖向龙骨的间距为0.4m。
9.3.12 为了使用功能的需要,在墙面装饰饰面板背面增设其他材料时,如隔热保温材料、吸声材料等,在安装固定这些材料 时,应根据设计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施工,以避免影响装饰立面外观效果。
9.4 裱糊饰面工程
9.4.2 壁纸、墙布的种类很多,性能也不同,不同的壁纸、墙布施工工艺也不同。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壁纸、墙布按设计要求和产品特性进行施工,并达到现行标准的规定。
9.4.3 在开灯或自然光线下,距离检查面1.5m处正视检查。
10 楼地面饰面工程
10 楼地面饰面工程
10.3 块材地板工程
10.3.11 对于天然石材板块由于其空隙不均匀,当吸水后会形成不均匀色差。因此,在铺设前需要对板材六面进行憎水处理,使石材表面形成一层保护膜阻止石材吸水。该憎水处理也称防泛碱处理。
11 涂饰工程
11 涂饰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3 涂饰工程所用材料如不符合有关环保要求,将严重影响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质量,故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使用绿色环保产品。
11.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11.2.1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质量和检验方法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中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避免重复,因此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配套使用。
11.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11.3.1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质量和检验方法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中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避免重复,因此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配套使用。
12 细部工程
12 细部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储柜、窗帘盒、窗台板、散热器罩、门窗套、护栏、扶手、装饰线、花饰、隔断等的制作与安装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现行国家标准的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新材料、新工艺及工厂化的发展要求,故本章不限定材料的种类,以利于创新和提高装饰装修水平。
12.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12.5.2 护栏和扶手的设置是为了防止人员坠落起防护作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安装应牢固。
13 厨房工程
13 厨房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5 家用电器购置时都附有相关印刷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等。这些资料不仅在验收时查阅,并在住宅交付使用时一并移交给住户。
13.1.7 为了确保燃气使用安全,及时发现燃气泄漏隐患,便于检修,故燃气管道应采用明敷。
13.3 厨房设备安装工程
13.3.4 燃气管道与燃具如采用硬管直接连接时,由于燃具,特别是灶具因使用产生的振动,使硬管连接部位容易产生渗漏。所以本条规定需采用软管连接,这样既防接口渗漏,又便于安装施工,但软管易老化,且太长影响使用也没必要,所以规定软管长度不宜超过2m。连接口需严密、牢固,不渗漏。
14 卫浴工程
14 卫浴工程
14.2 卫生洁具安装工程
14.2.2 对于卫生洁具如面盆、浴缸、洗菜盆等如不做满水实验,其溢流口、溢流管是否畅通无从检查,所以需要做满水或灌水实验,以检验其效果。
14.2.4 坐便器、净身盆使用过程中遇有堵塞或排水不畅需要拆卸时,如用水泥砂浆等干硬性材料填充或密封会将坐便器、净身盆拆坏。所以规定不得使用水泥砂浆等干硬性材料填充固定密封。
14.2.6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卫生器具表面光洁度、色差、划痕、污损点等表观质量受到用户较高的关注度,规定此条主要是保证其表观质量。
14.5 卫浴配件安装工程
14.5.2 卫生间属于相对潮湿环境,因此应采用不易生锈的产品。
15 电气工程
16 智能化工程
16 智能化工程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条规定本章适用于新建装修住宅智能化工程室内部分施工质量验收。
16.2 有线电视安装工程
16.2.3 本条是为了防止视频信号受到干扰。随着现代数字传输技术的发展,有线电视信号抗干扰能力不断增强,具体工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16.3 电话、信息网络安装工程
16.3.2 电话、信息网络系统信号传输线路敷设完成后,容易在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遭到破坏,并且住宅交付使用前,电话、信息网络信号没有开通,问题往往难以发现而容易受到忽略。为了不影响住宅交付后,电话、信息网络系统的正常使用,本条规定,住宅交付使用前,对电话、信息网络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做全面检查。
16.4 访客对讲安装工程
16.4.3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住宅智能化访客对讲系统也在不断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为了不限制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本规范不对产品具体功能作规定,只是要求按照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功能检查验收。
16.5 紧急求助、入侵报警系统安装工程
16.5.2 要求防盗报警控制器能显示报警的时间、部位是为了便于对非法侵入事件后续追踪,也可以给公安机关查案提供线索。要求防盗报警控制器能将信号及时传到控制中心是为了保证非法侵入事件能够被物业安保人员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居民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16.5.3 入侵探测器、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探测器安装位置和功能如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可能无法实现应有的防护功能,从而给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17 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
17 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
17.2 给水排水工程
17.2.1 给水管道施工完成后需进行通水加压试验,试验压力通常为工作压力的1.5倍,并不小于0.6MPa。经调研,多数地区给水管连接方式为热熔或卡压连接,施工过程中极易熔过头,压过头,试压时很难发现,所以各用水点做通水实验,检查各配水点出水是否稳定、出水流量是否达到额定流量。
17.2.3 高层建筑如发生火灾时,首先是浓烟往上窜。而排水塑料管穿越楼板时,一般都采用套管,这之间存在的空隙往往是浓烟上窜的通道。为了减缓火灾蔓延的速度为逃生争取时间,因此规定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17.2.9 存水弯的作用是隔绝排水管道空腔时管内的臭气外溢,因此采用存水弯以隔绝臭气。但不能设置2个及以上的存水弯以避免排水管道不畅造成堵塞。
17.3 采暖工程
17.3.4 在地面遮挡覆盖情况下,一旦发生故障时不便于检修,影响供暖系统的运行效果。对于发热电缆系统,发热电缆持续加热,会产生安全隐患。因此要尽量避免在固定设备、家具下面布置发热电缆、低温加热水管。
17.4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
17.4.1 应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投入实际运行后的安全性,防止冻坏管路、部件。
18 通风与空调工程
18 通风与空调工程
18.2 空调、新风(换气)系统工程
18.2.3 排气口如出现倒坡会增加空气流动阻力,并且可能影响相邻住户。
18.2.5 空调冷凝水排放、室外机组融霜水无组织排放,随意流淌,既影响建筑外立面美观,又易引发邻里矛盾和纠纷。因此要求做有组织排放。
18.2.9 空调室外机的位置要有利于空调器夏天散发热量、冬天吸收热量,同时从安全角度考虑,要便于安装和维修。
19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9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9.1 一般规定
19.1.2 在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时,尽管材料的含氡、甲醛、苯、氨和TVOC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但经装饰装修几种材料组合在一起后,所含浓度可能会增高,但经一段时间散发后,就会降低。因此,规定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完工7d以后进行比较恰当。
19.2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9.2.2 本表规定的有害物质限值是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上限值,在检测时,如有一项超限值,则不符合规定,应找出原因,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会危害住户的身体健康。
20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20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20.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是分户工程质量验收,是新建住宅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因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在住宅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前进行。
20.0.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资料,是该工程中各户有关装饰装修各分项工程的质量资料,也是整个建筑工程质保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可从这些资料中了解当时每户室内装饰装修的质量状况,更具有保存价值,应移交给建设单位。
20.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涉及若干个分部分项工程,应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批的验收,因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验收要在检验批合格的基础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