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196-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installation operation and dismantlement of tower crane in construction
JGJ 196-2010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79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现批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96-2010,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3、2.0.9、2.0.14、2.0.16、3.4.12、3.4.13、4.0.2、4.0.3、5.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月8日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塔式起重机的安装;4.塔式起重机的使用;5.塔式起重机的拆卸;6.吊索具的使用以及相关附录。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武夷路150号;邮政编码:200050)
本规程主编单位: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
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南京建工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所
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
抚顺永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汤坤林 邱锡宏 秦春芳 姜敏 孙锦强 金振士 包世洪 崔一舟 张铭 施雯钰 贾国瑜 潘仁昌 张健 曹文根 黄轶 顾靖 陆德海 田若南 姚培庆 张嘉洁 施仁华 程史扬 王宪 张云超 严训 滕鑫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李明 魏吉祥 耿洁明 葛雨泰 徐玉顺 黄治郁 卓新 郭寒竹 施卫东 王乔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塔式起重机在安装、使用、拆卸时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所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
1.0.3 本规程规定了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业务的资质。
2.0.2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应具备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2.0.3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2.0.4 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已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0.5 塔式起重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及《塔式起重机》GB/T 5031的相关规定。
2.0.6 塔机启用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塔式起重机的备案登记证明等文件;
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3 专项施工方案;
4 辅助起重机械的合格证及操作人员资格证书。2.0.7 对塔式起重机应建立技术档案,其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2.0.8 塔式起重机的选型和布置应满足工程施工要求,便于安装和拆卸,并不得损害周边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
2.0.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2.0.10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拆卸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本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2.0.11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
3 所选用的塔式起重机型号及性能技术参数;
4 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
5 爬升工况及附着节点详图;
6 安装顺序和安全质量要求;
7 主要安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8 安装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
9 电源的设置;
10 施工人员配置;
11 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12 安装工艺程序;
13 安全装置的调试;
14 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5 应急预案等。2.0.12 塔式起重机拆卸专项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塔式起重机位置的平面和立面图;
3 拆卸顺序;
4 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5 拆卸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
6 电源的设置;
7 施工人员配置;
8 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9 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0 应急预案等。2.0.13 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的规定。
2.0.14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 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2.0.15 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在安装、拆卸作业期间,应设警戒区。
2.0.16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2.0.17 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物件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
2.0.18 严禁用塔式起重机载运人员。
3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4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
4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
4.0.1 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4.0.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0.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0.4 塔式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示意警示。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楚时,不得起吊。
4.0.5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当吊物与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处理措施时,不得起吊。
4.0.6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装置失灵时,不得起吊。
4.0.7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按本规程第6章的要求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当吊具与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用于起吊作业。
4.0.8 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4.0.9 遇有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讲行作业。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照明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要求。
4.0.10 塔式起重机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载荷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
4.0.11 在吊物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mm~500mm后,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4.0.12 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4.0.13 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
4.0.14 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应置于零位,并应切断总电源。
4.0.15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
4.0.16 当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30m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时应配备风速仪。
4.0.17 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
4.0.18 每班作业应作好例行保养,并应作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液位、油位、油压、电源、电压等。
4.0.19 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4.0.20 塔式起重机应实施各级保养。转场时,应作转场保养,并应有记录。
4.0.21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4.0.22 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按本规程附录C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0.23 当使用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作业。
5 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5 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5.0.1 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宜连续进行;当遇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继续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塔式起重机处于安全状态。
5.0.2 当用于拆卸作业的辅助起重设备设置在建筑物上时,应明确设置位置、锚固方法,并应对辅助起重设备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载能力等进行验算。
5.0.3 拆卸前应检查主要结构件、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顶升机构等项目。发现隐患应采取措施,解决后方可进行拆卸作业。
5.0.4 拆卸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3.4.2~3.4.12条的规定。
5.0.5 附着式塔式起重机应明确附着装置的拆卸顺序和方法。
5.0.6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应检查顶升系统和附着装置的连接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5.0.7 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5.0.8 拆卸完毕后,为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而设置的所有设施应拆除,清理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
6 吊索具的使用
附录A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
附录A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
表A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
注:1 表中序号打*的为保证项目,其他为一般项目;
2 表中打“—”的表示该处不必填写,而只需在相应“备注”中说明即可;
3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在备注栏具体说明,对于要求量化的参数应按规定量化在备注栏内;
4 表中d表示钢丝绳公称直径;
5 钢丝绳磨损量=[(公称直径—实测直径)/公称直径]×100%。
附录B 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
附录B 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
表B 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
附录C 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表
附录C 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表
表C 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表
本规程用词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在本规程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施工升降机》GB/T 10054
2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
3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13752
4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5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6 《塔式起重机》GB/T 5031
7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
8 《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 5972
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10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 48
11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196-2010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月8日以第47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程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工程案例与数据资料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内塔式起重机施工的实践经验。
为便于广大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本规程中,塔式起重机指的是臂架安置在垂直的塔身顶部的可回转臂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的机型构造形式较多,按其主体结构与外形特征,基本上可按架设形式、变幅形式、回转形式及塔身加节形式区分,见表1。
表1 塔式起重机分类表
2 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1000kN·m及以下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120t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800kN·m及以下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60t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顶升、加节、降节等工作均属于安装、拆卸范畴。2.0.2 专业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转场保养、安装拆卸前维修、保修制度,员工的培训制度,周期检查制度,安装、拆卸中的检验监督制度等。
2.0.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04]213号),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颁发。
2.0.4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 7001-2006的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出厂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的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国外制造的塔式起重机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商检证明等。
2.0.9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七条的规定,当塔式起重机出现本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严禁投入使用,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2.0.11、2.0.12 在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绘制塔式起重机平面布置图和立面图,需标明塔式起重机与工作对象、周围建(构)筑物、架空输电线、相邻塔式起重机和其他障碍物的相对位置,应确保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在非工作状态下能自由旋转。
2 选择和布置安装、拆卸辅助设备时,应列入所选用的辅助设备型号、起重性能,每次吊装构件时辅助设备的停机位置、结构件起吊点和就位点的位置,以及装拆辅助设备的相应作业半径、吊装高度等。装拆辅助设备停机位置的结构承载能力应事先得到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认可。
3 本条中施工人员配置指的是安装、拆卸作业人员配置及分工。2.0.13 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系指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距离,见表2。
表2 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输电线间的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m) 1.0 1.5 2.0 4.0 6.0 2.0.14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两台相邻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距离如果控制不当,很可能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所以要严格控制。当相邻工地发生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情况时,应在协调相互作业关系的基础上,编制各自的专项使用方案。
2.0.16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根据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塔式起重机事故的调查统计,这五类原因造成的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占有较大比例,所以要严格控制。
3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5 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5 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5.0.3 本条所列各项目的检查检测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GB/T 5031的相关规定进行。
5.0.7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塔式起重机降节时,必须遵循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的规定,以确保塔式起重机在降节过程中的稳定性。
6 吊索具的使用
6 吊索具的使用
6.1 一般规定
6.1.2 起重吊具与索具的安全性能,均是设备与吊装中的安全环节之一,使用时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与操作,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6.2 钢丝绳
6.2.5 当吊索出现接头时,其接头部分的强度较低,往往只能达到吊索本身设计强度的75%~80%,所以为了安全起见,不允许吊索出现接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