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80-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of working at height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JGJ 80-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0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80-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4.2.1、5.2.3、6.4.1、8.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9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临边与洞口作业;5.攀登与悬空作业;6.操作平台;7.交叉作业;8.建筑施工安全网。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和符号章节;2.将临边和洞口作业中对护栏的要求归纳、整理,统一对其构造进行规定;3.在攀登与悬空作业章节中,增加屋面和外墙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4.将操作平台和交叉作业章节分开为操作平台和交叉作业两个章节,分别对其提出了要求;5.对移动操作平台、落地式操作平台与悬挑式操作平台分别作出了规定;6.增加了建筑施工安全网章节,并对安全网设置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吴中路51号1号楼,邮编2002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广东裕华兴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甘肃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
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谦成建设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栗新 何晔 史立平 刘宗仁 李永奎 秦春芳 赵敖齐 钱进 陈建兰 马军 高明敏 张嘉洁 许月根 蒲宇锋 景绍宗 戚耀奇 龚耀华 袁福安 李玮 马宏良 沈俊伦 严训 傅虹 茹国和 杨开生 王德国 王振兴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陈火炎 耿洁明 戴宝荣 葛兴杰 刘新玉 孙宗辅 廖永 阎琪 陈春雷 蔡雷 杜伟国 彭雪燕 兰阳春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及其管理,做到防护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高处作业中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等项作业。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部位的施工。
1.0.3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施工中凡涉及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的,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3.0.2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按类别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应做验收记录。验收可分层或分阶段进行。
3.0.3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记录。应对初次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3.0.4 应根据要求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警示。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检查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设备,确认其完好后,方可进行施工。
3.0.5 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3.0.6 对施工作业现场可能坠落的物料,应及时拆除或采取固定措施。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理干净;拆卸下的物料及余料和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放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料时不得抛掷。
3.0.7 高处作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的规定,采取防火措施。
3.0.8 在雨、霜、雾、雪等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防冻和防雷措施,并应及时清除作业面上的水、冰、雪、霜。
当遇有6级及以上强风、浓雾、沙尘暴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雨雪天气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当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时,应立即修理完善,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3.0.9 对需临时拆除或变动的安全防护设施,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3.0.10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防护栏杆的设置与搭设;
2 攀登与悬空作业的用具与设施搭设;
3 操作平台及平台防护设施的搭设;
4 防护棚的搭设;
5 安全网的设置;
6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所用的材料、配件的规格;
7 设施的节点构造,材料配件的规格、材质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连接状况。
3.0.11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
2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材料和设备产品合格证明;
3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4 预埋件隐蔽验收记录;
5 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
3.0.12 应有专人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3.0.13 安全防护设施宜采用定型化、工具化设施,防护栏应为黑黄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应为黄或红色标示。
4 临边与洞口作业
5 攀登与悬空作业
6 操作平台
7 交叉作业
8 建筑施工安全网
附录A 防护栏杆的设计计算
附录A 防护栏杆的设计计算
A.0.1 防护栏杆荷载设计值的取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A.0.2 防护栏杆上横杆的计算,应采用外力为垂直荷载,集中作用于立杆间距最大处的上横杆的中点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弯矩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k——上横杆的最大弯矩标准值(N·mm);
Fbk——上横杆承受的集中荷载标准值(N);
L0——上横杆计算长度(mm);
qk——上横杆承受的均布荷载标准值(N/mm)。
2 抗弯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σ1——杆件的受弯应力(N/mm2);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M——上横杆的最大弯矩设计值(N·mm);
Wn——上横杆的净截面抵抗矩(mm3);
f1——杆件的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
Mki——第i个可变荷载标准值计算的上横杆弯矩效应值(N·mm);
γQi——按基本组合计算弯矩设计值,第i个可变荷载分项系数。
3 挠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受弯构件挠度计算值(mm);
[v]——受弯构件挠度容许值(mm);
E——杆件的弹性模量(N/mm2);
I——杆件截面惯性矩(mm4)。
A.0.3 防护栏杆立杆的计算,应采用外力为水平荷载,作用于杆件顶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弯矩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zk——立杆承受的最大弯矩标准值(N·mm);
Fzk——立杆承受的集中荷载标准值(N);
h——立杆高度(mm)。
2 抗弯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z——立杆承受的最大弯矩设计值,即弯矩基本组合值(N·mm);
Wzn——立杆的净截面抵抗矩(mm3);
Mzki——按第i个可变荷载标准值计算的立杆弯矩效应值(N·mm)。
3 挠度应按下式计算:
附录B 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设计计算
附录B 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设计计算
B.0.1 移动式操作平台(图B.0.1)的次梁的恒荷载(永久荷载)中的自重,钢管应以0.04kN/m计,铺板应以0.22kN/m2计;施工荷载(可变荷载)应以1kN/m2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B.0.1 移动式操作平台示意(单位:mm)
1-木楔;2-竹笆或木板;3-梯子;4-带锁脚轮;5-活动防护绳;6-挡脚板
1 次梁承受的可变荷载为均布荷载时,应按下式计算最大弯矩设计值:
式中:Mc——次梁最大弯矩设计值(N·mm);
qch——次梁上等效均布恒荷载标准值(N/mm);
qck——次梁上等效均布可变荷载标准值(N/mm);
γG——恒荷载分项系数;
γQ——可变荷载分项系数;
L0c——次梁的计算跨度(mm)。
2 次梁承受的可变荷载为集中荷载时,应按下式计算最大弯矩设计值:
式中:Fck——次梁上的集中可变荷载标准值(N),可按1kN计。
3 取以上两项弯矩设计值中的较大值按本规范附录A公式(A.0.2-2)计算次梁抗弯强度。
B.0.2 移动式操作平台主梁的最大弯矩应以立杆为支撑点按等效均布荷载来计算,等效均布荷载包括次梁传递的恒荷载和施工可变荷载、主梁自重恒荷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立杆为3根时,可按下式计算位于中间立杆上部的主梁最大负弯矩设计值:
式中:My——主梁最大弯矩设计值(N·mm);
q——主梁上的等效均布荷载设计值(N/mm);
L0y——主梁计算跨度(mm)。
2 以上项弯矩设计值按本规范附录A公式(A.0.2-2)计算主梁抗弯强度。
B.0.3 立杆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间立杆应按轴心受压构件计算抗压强度,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σ2——立杆的受压应力(N/mm2);
Nz——立杆的轴心压力设计值(N);
An——立杆净截面面积(mm2);
f2——立杆的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2 立杆尚应按下式计算其稳定性:
式中: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A——立杆毛截面面积(mm2)。
附录C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计计算
附录C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计计算
C.0.1 悬挑式操作平台(图C.0.1-1、图C.0.1-2)应采用型钢作主梁与次梁,满铺厚度不应小于50mm的木板或同等强度的其他材料,并应采用螺栓与型钢梁固定。
图C.0.1-1 斜拉方式的悬挑式操作平台示意图
1-木楔侧向楔紧;2-两根1.5m长直径18mm的HRB400钢筋
C.0.2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平台板下次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恒荷载(永久荷载)中的自重,当采用槽钢[10时应以0.1kN/m计,铺板应以0.4kN/m2计;施工可变荷载应采用15kN集中荷载或2.0kN/m2均布荷载,并应按依本规范附录B
图C.0.1-2 下支承方式的悬挑式操作平台示意图(单位:mm)
1-梁面预埋件;2-栏杆与[16焊接;3-斜撑杆
公式(B.0.1-1)、(B.0.1-2)计算弯矩。当次梁带悬臂且为均布荷载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弯矩设计值:
式中:Mc——次梁最大弯矩设计值(N·mm);
γG——恒荷载分项系数;
qch——次梁上等效均布恒荷载标准值(N/mm);
L0c——次梁的计算跨度(mm);
γQ——可变荷载分项系数;
qck——次梁上等效均布可变荷载标准值(N/mm);
a——悬臂长度(m);
η——悬臂长度比值。
2 次梁抗弯强度应按附录A公式(A.0.2-2)计算。
C.0.3 次梁下主梁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侧主梁和钢丝绳吊点应作承载计算,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公式(B.0.2)计算外侧主梁弯矩值。当主梁采用[20槽钢时,自重应以0.26kN/m计。当次梁带悬臂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次梁传递于主梁的荷载:
式中:R——次梁搁置于外侧主梁上的支座反力设计值,即传递于主梁的荷载(N);
q——次梁上的等效均布荷载设计值(N/mm)。
2 主梁弯矩计算荷载应包括次梁所传递集中荷载和主梁自重荷载;主梁抗弯强度应按附录A公式(A.0.2-2)计算。
C.0.4 钢丝绳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绳应按下式计算所受拉力标准值:
式中:T——钢丝绳所受拉力标准值(N);
Q——主梁上的均布荷载标准值(N/mm);
L0y——主梁计算跨度(mm);
α——钢丝绳与平台面的夹角。
2 钢丝绳的拉力应按下式验算钢丝绳的安全系数K:
式中:Ss——钢丝绳的破断拉力,取钢丝绳的破断拉力总和乘以换算系数(N);
[K]——吊索用钢丝绳的规范规定安全系数,取值为10。
C.0.5 下支承斜撑计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N——斜撑的轴心压力设计值(N);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Ac——斜撑毛截面面积(mm2);
f3——斜撑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2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4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
5 《安全网》GB 5725
6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 7059
7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
8 《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 设计计算、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GB 25849
9 《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 安全规则、检查、维护和操作》GB/T 27548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80-2016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7月9日以第120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现名为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是上海市建工管理局、上海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潘鼐、张锡荣、林木发、邱光培、夏爱国、刘长富、李雅生、赵敖齐、董松根、朱凌兴、张国琮、邬鹤庆、何晔、秦燕燕。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5条强制性条文;2.增加了“术语和符号”章节;3.将“临边和洞口作业”中对护栏的要求归纳、整理,统一对其构造进行规定;4.在“攀登与悬空作业”章节中,增加屋面和外墙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5.将原“操作平台和交叉作业”章节拆分为“操作平台”和“交叉作业”两个章节,其中操作平台分为移动操作平台、落地式操作平台与悬挑式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分为安全防护棚和安全防护网,并分别作出具体规定;6.取消了原“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章节,部分相关条款加入“基本规定”章节;7.增加了“建筑施工安全网”章节,并对安全网搭设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原《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存在的问题,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标准,通过调研、征求意见,对增加和修订的内容进行反复讨论、分析、论证等工作,为本次规范修订提供了依据。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本条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在于防止高处作业中发生高处坠落及产生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种事故。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在整体结构范围以内的特定的高处作业,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与建筑施工安全网搭设等7个范畴。其他机械装置和施工设备诸如各种塔式起重机、各类脚手架以及室外电气设施等的安全技术均在各专业技术规范内分别制定。因室外的施工作业,亦有各种洞、坑、沟、槽等工程,可形成高处作业,故也将其包括在内。鉴于市政设施范围较广,适用范围以建筑施工现场为限。
1.0.3 涉及高处作业的工种相当多,有关施工安全的范畴亦相当广,关于人身安全的各种安全措施,各类工具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等,业已有不少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陆续明令公布,均应遵照执行,本规范不予重复。
2 术语和符号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术语的条文仅列出本规范内常见的,且容易混淆、误解和日常施工中概念模糊的基本术语。在原规范基础上,根据当前高处作业现状及有关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对原规范的术语解释给以进一步明确,同时增加了“落地式操作平台”的术语解释。术语中所给出的英文译名是国外某些标准拟定的。
2.2 符 号
本次修订在原规范基础上,对符号进行了适当调整补充。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12.0.5条的规定,明确要求高处作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施工组织设计,同时明确了所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对于专业性较强、结构复杂、危险性较大的项目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高处作业,强调要求编制专项方案,以及专项方案必须经过相关管理人员审批。
3.0.2 为加强检查、保障安全,要求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3.0.3 系参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2013第1.0.7条的规定而定。
3.0.4、3.0.5 处于通道附近的洞口、坑槽在夜间仅靠防护栏杆、盖板等防护设施,可能不足以起到防护作用,故规定用红灯示警,以加强防护作用。为加强检查、保障安全,要求对安全防护标志等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系参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2013第1.0.9条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而定。
3.0.6 高处作业中,除安全技术设施和人身防护用品外,操作时涉及的物料、废料、工具等,都存在高处坠落的可能而引起伤亡事故,故对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作出规定。
3.0.7 高处作业的防火措施,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的规定执行。
3.0.8 本条在原条文给出的恶劣气候现象的基础上,增加了近年频发的沙尘暴气候,但因我国幅员辽阔,气候条件复杂,仍难全部囊括;6级以上强风指风速超过10.8m/s~13.8m/s的风;在高处作业施工过程中除遇到本条罗列的气候条件外,遇到其他可能导致高处作业安全隐患增加的气候条件亦应按相关要求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3.0.9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变动和拆除。因施工作业要求必须临时拆除的,为施工安全考虑,规定必须采取相应的替换措施,并予以及时恢复。
3.0.10、3.0.11 这几条明列了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检查的各项资料、项目及验收的要求。
3.0.12 安全防护设施本身的安全与否,更关系施工的安全,故规定要专人检查并建立保养制度。
3.0.13 高处作业防护设施的正确使用,对确保高处作业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4 临边与洞口作业
5 攀登与悬空作业
6 操作平台
7 交叉作业
8 建筑施工安全网
附录A 防护栏杆的设计计算
附录A 防护栏杆的设计计算
A.0.2 防护栏杆横杆上杆的计算中,采用的有关符号系参照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规定而定,如:集中荷载标准值采用Fbk,钢材的强度设计值采用f。
该规范第九章塑性设计第9.1.1条规定:“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固端梁、连续梁以及由实腹构件组成的单层和两层框架结构”。第9.1.2条又规定:“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采用荷载的标准值,并按弹性理论进行计算”。本规范公式(A.0.2-2)系参照上述规范公式(9.2.1)而定。关于容许挠度值,由各地有关主管部门视不同材料和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第3.1.2条规定:“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防护栏杆上承受的力为活荷载即可变荷载。
A.0.3 原规范中,仅对防护栏杆的横杆计算作了规定,修订时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增加了栏杆柱的计算规定。
栏杆柱的采用的有关符号及公式(A.0.3-1)、(A.0.3-2)、(A.0.3-3)亦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而定。
附录B 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设计计算
附录B 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设计计算
B.0.1~B.0.3 移动式操作平台采用的有关符号及公式(B.0.1-1)、(B.0.1-2)、(B.0.2)、(B.0.3-1)、(B.0.3-2)均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附录C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计计算
附录C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计计算
C.0.1 钢平台应由工字钢、槽钢等型钢材料焊接、螺栓连接制成的刚性结构,在选用50mm木板的同等强度材料时,应有试验数据作依据。
C.0.2~C.0.5 采用的有关符号及公式(C.0.2-1)、 (C.0.2-2)、(C.0.3)、(C.0.4-1)、(C.0.4-2)、(C.0.5)均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虽然钢平台载人载物,但其相对为一个静止载体,故经多次讨论论证,将钢丝绳安全系数取为8,既能满足安全性能要求,又能降低工程施工成本。
钢丝绳夹的布置:
钢丝绳夹应按图2所示把夹座扣在钢丝绳的工作段上,U型螺栓扣在钢丝绳的尾段上。钢丝绳夹不得在钢绳上交替布置。
图2 钢丝绳夹的正确布置方法
钢丝绳夹的数量:
对于符合标准规定的适用场合,每一连接处所需钢丝绳夹的最少数量,见表1:
表1 钢丝绳夹的最少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