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10-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GB 50210-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8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0-2018,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2月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抹灰工程;5.外墙防水工程;6.门窗工程;7.吊顶工程;8.轻质隔墙工程;9.饰面板工程;10.饰面砖工程;11.幕墙工程;12.涂饰工程;13.裱糊与软包工程;14.细部工程;15.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新增了外墙防水工程一章;新增了保温层薄抹灰工程一节;将原饰面板(砖)工程一章分成饰面板工程、饰面砖工程两章;将吊顶工程分成整体面层吊顶工程、板块面层吊顶工程和格栅吊顶工程;涂饰工程和裱糊与软包工程新增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删除了木门窗制作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相关条文;幕墙工程列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其验收内容、检验方法、检查数量由各幕墙技术标准规定。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希凯世纪建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熊伟 邸小坛 龚万森 孟小平 张元勃 张仁瑜 李爱新 袁欣平 剪爱森 吴俊书 辛建林 殷晓梅 赵振林 谢瑜昱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饶钢 吴兆军 朱希斌 张云龙 陶乐然 胡耀林 霍瑞琴 黄圻 刘宴山 秦珩 黄小坤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本标准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
1.0.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2.0.5 整体面层吊顶 integral layer ceiling
面层材料接缝不外露的吊顶。
2.0.6 板块面层吊顶 board surface ceiling
面层材料接缝外露的吊顶。
2.0.7 格栅吊顶 grille ceiling
由条状或点状等材料不连续安装的吊顶。
3 基本规定
4 抹灰工程
5 外墙防水工程
6 门窗工程
7 吊顶工程
8 轻质隔墙工程
9 饰面板工程
10 饰面砖工程
11 幕墙工程
12 涂饰工程
13 裱糊与软包工程
14 细部工程
1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15.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15.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格式记录。
15.0.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格式记录。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标准主控项目的规定;
2 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标准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15.0.5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格式记录,分项工程中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15.0.6 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格式记录。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本标准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2 应具备表15.0.6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检验项目的合格报告;
3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表15.0.6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项目表
15.0.7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格式记录。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按本标准第15.0.6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当建筑工程只有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时,该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15.0.8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合同约定加测相关技术指标。
15.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15.0.10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附录A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A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表A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B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表B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6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
7 《建筑用塑料门》GB/T 28886
8 《建筑用塑料窗》GB/T 28887
9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
10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
11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12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
1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
14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
15 《建筑室内用腻子》JG/T 298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10-2018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2月8日以第183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上海汇丽(集团)公司、深圳市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孟小平、侯茂盛、张元勃、熊伟、李爱新、龚万森、李子新、吴宏康、庄可章、张鸣。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与国内相关标准进行了协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发布以来,为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在科技和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要求和审美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标准是在2001版标准的基础上修编的,同时,考虑了近十几年来建筑装饰装修领域发展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法。
1.0.2 本条所述新建、扩建、改建及既有建筑包括住宅工程,但不包括古建筑和保护性建筑。既有建筑是指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筑。
1.0.4 建筑地面工程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执行。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过去还有几种习惯性叫法,如建筑装饰、建筑装修、建筑装潢等,比较混乱。“建筑装饰”和“建筑装潢”词意偏重于表面处理,“建筑装修”一词则不仅包含表面处理,还包含基层处理,龙骨设置等处理过程。本标准采用“建筑装饰装修”一词包含了“建筑装饰”、“建筑装修”和“建筑装潢”,而且在本标准作出定义后实际使用越来越广泛。
3 基本规定
4 抹灰工程
5 外墙防水工程
5 外墙防水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外墙渗漏水在南方多雨水地区比较严重,影响使用。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制定了外墙防水工程质量验收内容。
6 门窗工程
7 吊顶工程
7 吊顶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龙骨加面板的吊顶工程。原吊顶分类采用暗龙骨、明龙骨的分类方法,但吊顶面板与龙骨形式相比较对装饰效果的影响更大。为了便于指导工程质量验收,现按照面板形状及装饰效果的不同,采用新的分类方式,分为整体面层吊顶、板块面层吊顶、格栅吊顶。
7.1.4 为了既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又做到竣工验收时不破坏饰面,吊顶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非常重要,本条所列各款均应提供由监理工程师签名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1.8 由于发生火灾时,火焰和热空气迅速向上蔓延,防火问题对吊顶工程是至关重要的,顶棚使用木质材料装饰装修时应慎重。吊顶工程采用木质材料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相关规定,未经防火处理的木质材料的燃烧性能达不到该标准的要求。
7.1.11 吊顶反支撑,即吊顶系统中承受向上荷载的反向支撑装置。是为了解决因吊杆过长造成吊顶系统不稳定(向上变形及横向变形)而采取的构造措施。吊顶反支撑通常用刚性材料制作,或用斜向支撑加以固定。
7.1.12 龙骨主要是固定面板,小型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箅子等可以固定在面板上,但如果把3kg以上的灯具、投影仪等重型设备和电扇、音箱等有震动荷载的设备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可能会造成脱落伤人事故。为了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特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7.1.14 吊顶上部的网架或钢屋架不宜打孔装吊杆,以免影响结构安全,故设置钢结构转换层装吊杆;吊杆长度大于2500mm时吊杆会过长不稳定,需要设置钢结构转换层。吊杆与管道等设备相遇或吊顶造型复杂时,也可设置钢结构转换层。钢结构转换层应进行结构承载力计算。
7.1.15 大面积或狭长形的整体面层吊顶、密拼缝处理的板块面层吊顶,吊顶面层材料因温、湿度变化易引起起拱、裂缝或破损现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伸缩缝或分格缝;当设计未明确且吊顶面积大于100m2或长度方向大于15m时,宜根据吊顶造型及尺寸合理设置分缝位置。遇到建筑变形缝处时,吊顶宜根据建筑变形量设计变形缝尺寸及构造。
8 轻质隔墙工程
9 饰面板工程
9 饰面板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饰面板工程采用的石板有花岗石、大理石、板石和人造石材(实体面材);采用的瓷板有抛光板和磨边板两种,单块面积不大于1.2m2且不小于0.5m2;陶板主要包括陶板、异形陶板、陶土百叶;金属饰面板有钢板、铝板等品种;塑料板主要包括塑料贴面装饰板、覆塑装饰板、有机玻璃板材等。复合板包含在相应主导材料中。
10 饰面砖工程
11 幕墙工程
11 幕墙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由金属构件与各种板材组成的悬挂在主体结构上、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称为建筑幕墙。按建筑幕墙的面板可将其分为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及组合幕墙等。按建筑幕墙的安装形式又可将其分为散装建筑幕墙、半单元建筑幕墙、单元建筑幕墙、小单元建筑幕墙等。
11.1.6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4项标准协调会会议纪要的函”(建标标便[2005]8号)的要求:“各类幕墙验收时,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原则放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具体每个项目的验收内容、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数量等放入各专业幕墙技术规范”,修订了本条。
11.1.8 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所采用的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是保证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安全性的关键材料。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有单、双组分之分,单组分硅酮结构密封胶靠吸收空气中水分而固化,因此,单组分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固化时间较长,一般需要14d~21d,双组分固化时间较短,一般为7d~10d。硅酮结构密封胶在完全固化前,其粘结拉伸强度是很弱的,因此,玻璃幕墙构件在打注结构胶后,应在温度20℃、湿度50%以上的干净室内养护,待完全固化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幕墙工程使用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应选用具备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的产品,在使用前必须对幕墙工程选用的铝合金型材、玻璃、双面胶带、硅酮耐候密封胶、塑料泡沫棒等与硅酮结构密封胶接触的材料做相容性试验和粘结剥离性试验,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打胶。
11.1.12 为了保证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可靠,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的数量、位置和方法进行埋设,埋设位置应正确。施工过程中如将预埋件的防腐层损坏,应按设计要求重新对其进行防腐处理。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1.2 玻璃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2.1、11.2.2 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和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确定玻璃幕墙工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3 金属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3.1、11.3.2 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和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确定石材幕墙工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4 石材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4.1、11.4.2 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和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确定石材幕墙工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5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1.5.1、11.5.2 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和现行行业标准《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确定人造板材幕墙工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2 涂饰工程
13 裱糊与软包工程
14 细部工程
14 细部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橱柜、窗帘盒、窗台板、门窗套、护栏、扶手、花饰等制作与安装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本章不限定材料的种类,以利于创新和提高装饰装修水平。
14.1.2 验收时检查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有利于强化设计的重要性,为验收提供依据,避免口头协议造成扯皮。材料进场验收、复验、隐蔽工程验收、施工记录是施工过程控制的重要内容,是工程质量的保证。
14.1.3 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过高会污染室内环境,进行复验有利于核查是否符合要求。
14.1.6 护栏和扶手安全性十分重要,故每个检验批的护栏和扶手要全数检查。
14.2 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14.2.5 橱柜抽屉、柜门开闭频繁,应灵活、回位正确。
14.3 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工程
14.3.1 窗帘盒有木材、塑料、金属等多种材料做法,窗台板有天然石材、水磨石等多种材料做法。
14.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14.5.4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关系到人身安全,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安装,安装应牢固可靠。
1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0.2 本标准附录A列出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12个子分部工程及其44个分项工程的名称,本标准第4章到第14章分别对前11个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提出要求。每章第1节是对子分部工程的一般规定,第2节及以后各节是对各个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
本次修订对标准验收的范围和章节设置做了如下调整;
1 “门窗工程”删去了木门窗制作;
2 增加了“外墙防水工程”;
3 “细部工程”删去了“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
15.0.4 本标准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是否能够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标准,因此只有一个合格标准。在把握这个合格标准的严格程度时,编制组综合考虑了安全的需要、装饰效果的需要、技术的发展和目前施工的整体水平。本标准将涉及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节能、环保等起决定作用的项目列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大部分为外观质量要求,不涉及使用安全。考虑到目前我国装饰装修施工水平参差不齐,而某些外观质量问题返工成本高、效果不理想,故允许有20%以下的抽查样本存在既不影响使用功能也不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但是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15.0.7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分部工程验收和子分部工程验收均应按该标准附录的格式记录。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验收时,直接按照该标准附录的格式记录即可,但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该标准附录的格式稍加修改,“分项工程名称”应改为“子分部工程名称”,“检验批数”应改为“分项工程数”。
本条明确规定: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因此,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将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结论进行汇总,不必再对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但应对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和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及观感质量进行核查。
15.0.8 有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一般要求外,还会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如音乐厅、剧院、电影院、会堂等建筑对声学、光学有很高的要求;大型控制室、计算机房等建筑在屏蔽、绝缘方面需特别处理;一些实验室和车间有超净、防霉、防辐射等要求。为满足这些特殊要求,设计人员往往采用一些特殊的装饰装修材料和工艺。此类工程验收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设计对特殊要求进行检测和验收。
15.0.9 许多案例说明,如长期在空气污染严重,通风状况不良的室内居住或工作,会导致许多健康问题,轻者出现头痛、嗜睡、疲惫无力等症状;重者会导致支气管炎、癌症等疾病,此类病症被国际医学界统称为“建筑综合征”。而劣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散发出的有害气体是导致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对室内环境问题的管理,并正在将有关内容纳入技术法规。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规定要对氡、甲醛、氨、苯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控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均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