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roof
GB 50207-2012
主编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2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39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7-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3.0.12、5.1.7、7.2.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5月28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和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进行修订后完成的。
本规范共分9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层与保护工程、保温与隔热工程、防水与密封工程、瓦面与板面工程、细部构造工程、屋面工程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号,邮政编码:030002,邮箱:4085462@sohu.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苏州防水研究院
苏州市新型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公司
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台安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郝玉柱 霍瑞琴 姜向红 张振礼 王寿华 叶林标 项桦太 马芸芳 王 天 哈成德 高延继 张文华 杨 胜 姜静波 杜红秀 林炎飞 瞿建民 杜 昕 程雪峰 樊细杨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杨嗣信 李承刚 牛光全 方展和 李引擎 叶琳昌 陶驷骥 曹征富 陈梓明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屋面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其功能和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屋面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屋面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
1.0.4 屋面工程的施工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建筑节能和防火安全等有关规定。
1.0.5 屋面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隔汽层 vapor barrier
阻止室内水蒸气渗透到保温层内的构造层。
2.0.2 保温层 thermal insulation layer
减少屋面热交换作用的构造层。
2.0.3 防水层 waterproof layer
能够隔绝水而不使水向建筑物内部渗透的构造层。
2.0.4 隔离层 isolation layer
消除相邻两种材料之间粘结力、机械咬合力、化学反应等不利影响的构造层。
2.0.5 保护层 protection layer
对防水层或保温层起防护作用的构造层。
2.0.6 隔热层 insulation layer
减少太阳辐射热向室内传递的构造层。
2.0.7 复合防水层 compound waterproof layer
由彼此相容的卷材和涂料组合而成的防水层。
2.0.8 附加层 additional layer
在易渗漏及易破损部位设置的卷材或涂膜加强层。
2.0.9 瓦面 bushing surface
在屋顶最外面铺盖块瓦或沥青瓦,具有防水和装饰功能的构造层。
2.0.10 板面 running surface
在屋顶最外面铺盖金属板或玻璃板,具有防水和装饰功能的构造层。
2.0.11 防水垫层 waterproof leveling layer
设置在瓦材或金属板材下面,起防水、防潮作用的构造层。
2.0.12 持钉层 nail-supporting layer
能握裹固定钉的瓦屋面构造层。
2.0.13 纤维材料 fiber material
将熔融岩石、矿渣、玻璃等原料经高温熔化,采用离心法或气体喷射法制成的板状或毡状纤维制品。
2.0.14 喷涂硬泡聚氨酯 spraying polyurethane foam
以异氰酸酯、多元醇为主要原料加入发泡剂等添加剂,现场使用专用喷涂设备在基层上连续多遍喷涂发泡聚氨酯后,形成无接缝的硬泡体。
2.0.15 现浇泡沫混凝土 cast foam concrete
用物理方法将发泡剂水溶液制备成泡沫,再将泡沫加入到由水泥、集料、掺合料、外加剂和水等制成的料浆中,经混合搅拌、现场浇筑、自然养护而成的轻质多孔混凝土。
2.0.16 玻璃采光顶 glass lighting roof
由玻璃透光面板与支承体系组成的屋顶。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按不同屋面防水等级进行设防。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
3.0.2 施工单位应取得建筑防水和保温工程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0.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3.0.4 屋面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施工单位应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屋面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
3.0.5 对屋面工程采用的新技术,应按有关规定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施工单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新技术进行工艺评价,并应制定相应技术质量标准。
3.0.6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0.7 防水、保温材料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要求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2 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验收记录;
3 防水、保温材料进场检验项目及材料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材料进场检验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应提出进场检验报告;
4 进场检验报告的全部项目指标均达到技术标准规定应为合格;不合格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0.8 屋面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3.0.9 屋面工程各构造层的组成材料,应分别与相邻层次的材料相容。
3.0.10 屋面工程施工时,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应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并应在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0.11 当进行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应对屋面已完成的部分采取保护措施。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屋面保温层和防水层完工后,不得进行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等有损屋面的作业。
3.0.12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3.0.13 屋面工程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3.0.13的要求。
3.0.14 屋面工程各分项工程宜按屋面面积每500m2~10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应按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应按本规范第4~8章的规定执行。
4 基层与保护工程
5 保温与隔热工程
6 防水与密封工程
7 瓦面与板面工程
8 细部构造工程
9 屋面工程验收
9 屋面工程验收
9.0.1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9.0.2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查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查检验合格;有允许偏差值的项目,其抽查点应有80%及其以上在允许偏差范围内,且最大偏差值不得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9.0.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9.0.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安全与功能抽样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4 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9.0.7条的规定。
9.0.5 屋面工程验收资料和记录应符合表9.0.5的规定。
9.0.6 屋面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1 卷材、涂膜防水层的基层;
2 保温层的隔汽和排汽措施;
3 保温层的铺设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及热桥部位的保温措施;
4 接缝的密封处理;
5 瓦材与基层的固定措施;
6 檐沟、天沟、泛水、水落口和变形缝等细部做法;
7 在屋面易开裂和渗水部位的附加层;
8 保护层与卷材、涂膜防水层之间的隔离层;
9 金属板材与基层的固定和板缝间的密封处理;
10 坡度较大时,防止卷材和保温层下滑的措施。
9.0.7 屋面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卷材铺贴方向应正确,搭接缝应粘结或焊接牢固,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扭曲、皱折和翘边等缺陷;
2 涂膜防水层粘结应牢固,表面应平整,涂刷应均匀,不得有流淌、起泡和露胎体等缺陷;
3 嵌填的密封材料应与接缝两侧粘结牢固,表面应平滑,缝边应顺直,不得有气泡、开裂和剥离等缺陷;
4 檐口、檐沟、天沟、女儿墙、山墙、水落口、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5 烧结瓦、混凝土瓦铺装应平整、牢固,应行列整齐,搭接应紧密,檐口应顺直;脊瓦应搭盖正确,间距应均匀,封固应严密;正脊和斜脊应顺直,应无起伏现象;泛水应顺直整齐,结合应严密;
6 沥青瓦铺装应搭接正确,瓦片外露部分不得超过切口长度,钉帽不得外露;沥青瓦应与基层钉粘牢固,瓦面应平整,檐口应顺直;泛水应顺直整齐,结合应严密;
7 金属板铺装应平整、顺滑;连接应正确,接缝应严密;屋脊、檐口、泛水直线段应顺直,曲线段应顺畅;
8 玻璃采光顶铺装应平整、顺直,外露金属框或压条应横平竖直,压条应安装牢固;玻璃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应均匀,应光滑顺直;
9 上人屋面或其他使用功能屋面,其保护及铺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9.0.8 检查屋面有无渗漏、积水和排水系统是否通畅,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2h后进行,并应填写淋水试验记录。具备蓄水条件的檐沟、天沟应进行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并应填写蓄水试验记录。
9.0.9 对安全与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进行专项检验(检测)和专项验收。
9.0.10 屋面工程验收后,应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应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档。
附录A 屋面防水材料进场检验项目及材料标准
附录A 屋面防水材料进场检验项目及材料标准
A.0.1 屋面防水材料进场检验项目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A.0.2 现行屋面防水材料标准应按表A.0.2选用
附录B 屋面保温材料进场检验项目及材料标准
附录B 屋面保温材料进场检验项目及材料标准
B.0.1 屋面保温材料进场检验项目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B.0.2 现行屋面保温材料标准应按表B.0.2的规定选用。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3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4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6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7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8 《建筑玻璃采光顶》JG/T 231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2012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在《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参编单位有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公司苏州研究设计所、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哈成德、王寿华、朱忠厚、叶林标、项桦太、张文华、马芸芳、高延继、姜静波、瞿建民、徐金鹤。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屋面工程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是按屋面的使用功能和构造层次进行划分的;2.执行新修订《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有关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的规定;3.取消了细石凝土防水层,把细石混凝土作为卷材、涂膜防水层上面的保护层;4.增加了纤维材料保温层和现浇泡沫混凝土保温层;5.明确了在块瓦或沥青瓦下面应铺设防水层或防水垫层;6.增加了金属板屋面铺装和玻璃采光顶铺装。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本规范条文内容,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虽然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建议使用者认真阅读,作为正确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建筑工程质量应包括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工程施工是形成工程实体质量的决定性环节。屋面工程应遵循“材料是基础、设计是前提、施工是关键、管理是保证”的综合治理原则,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确保屋面防水及保温、隔热等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有关建筑防水设计的通用标准,而在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中,确实含有一定的屋面设计内容,故将本规范名称定为《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同时,为了统一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范按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要求,对屋面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进行验收作出规定。这就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既有建筑改造屋面工程的质量验收。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层与保护工程、保温与隔热工程、防水与密封工程、瓦面与板面工程、细部构造工程和屋面工程验收等内容分章进行叙述。
1.0.3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适用于建筑屋面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适用于建筑屋面工程的质量验收,是配套使用的两本规范,故屋面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规定。
1.0.4 环境保护和建筑节能,已经成为当前全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条规定屋面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建筑节能和防火安全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本规范的术语是从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本章将本规范中尚未在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术语单独列出16条,将人们已经熟知的一些术语这次从规范中删去,如满粘法、空铺法、点粘法、条粘法、冷粘法、热熔法、自粘法等。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修订后的《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对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的内容作了较大变动,将屋面防水等级划分为Ⅰ、Ⅱ两级,设防要求分别为两道防水设防和一道防水设防。
3.0.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本条对承包屋面防水和保温工程的施工企业提出相应的资质要求。目前,防水专业队伍是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水施工企业的规模、技术条件、业绩等综合考核后颁发资质证书。防水工程施工,实际上是对防水材料的一次再加工,必须由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才能确保防水工程的质量。作业人员应经过防水专业培训,达到符合要求的操作技术水平,由有关主管部门发给上岗证。对非防水专业队伍或非防水工施工的情况,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
3.0.3 本条对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提出了要求,施工单位应推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要求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3.0.4 根据建设部(1991)837号文《关于提高防水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要求:防水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要求。这样做一方面是对设计图纸进行把关,另一方面可使施工单位切实掌握屋面防水设计的要求,避免施工中的差错。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水工程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应按程序审批,经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
3.0.5 随着人们对屋面使用功能要求的提高,屋面工程设计提出多样化、立体化等新的建筑设计理念,从而对建筑造型、屋面防水、保温隔热、建筑节能和生态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条是根据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设部建科[2002]222号的精神,注重在屋面工程中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对采用性能、质量可靠的新型防水材料和相应的施工技术等科技成果,必须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程。同时,强调新技术需经屋面工程实践检验,符合有关安全及功能要求的才能得到推广应用。
3.0.6 防水、保温材料除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外,还应有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指定的检测单位对该产品本年度抽样检验认证的试验报告,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0.7 材料的进场验收是把好材料合格关的重要环节,本条给出了屋面工程所用防水、保温材料进场验收的具体规定。
1 首先根据设计要求对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由于材料的规格、品种和性能繁多,首先要看进场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是否与设计要求的相符,故进场验收必须对材料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通常也称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材料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这些质量证明文件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2 其次是对进场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可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核准。进场验收应形成相应的记录。材料的可视质量,可以通过目视和简单尺量、称量、敲击等方法进行检查。
3 对于进场的防水和保温材料应实施抽样检验,以验证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为了方便查找和使用,本规范在附录A和附录B中列出了防水、保温材料的进场检验项目。
4 对于材料进场检验报告中的全部项目指标,均应达到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合格的防水、保温材料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严禁在屋面工程中使用,以确保工程质量。
3.0.8 保护环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时也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增加环保要求的精神,故本条提出屋面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 1066-2008适用建筑防水用各类涂料和防水材料配套用的液体材料,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酚、蒽、萘、游离甲醛、游离(TDI)、氨、可溶性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含量的限值均作了规定。
3.0.9 相容性是指相邻两种材料之间互不产生有害物理和化学作用的性能。本条规定屋面工程各构造层的组成材料应分别与相邻层次的材料相容,包括防水卷材、涂料、密封材料、保温材料等。
3.0.10 屋面工程施工时,各道工序之间常常因上道工序存在的质量问题未解决,而被下道工序所覆盖,给屋面防水留下质量隐患。因此,必须强调按工序、层次进行检查验收,即在操作人员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序的交接检和专职质量人员的检查,检查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然后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0.11 成品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很多是在屋面工程完工后,又上人去进行安装天线、安装广告支架、堆放脚手架工具等作业,造成保温层和防水层的局部破坏而出现渗漏。本条强调在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前,应将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安设完毕。如在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再上人去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都会破坏屋面的整体性,从而易于导致屋面渗漏。
3.0.12 屋面渗漏是当前房屋建筑中最为突出的质量问题之一,群众对此反映极为强烈。为使房屋建筑工程,特别是量大面广的住宅工程的屋面渗漏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屋面工程必须做到无渗漏,才能保证功能要求。无论是屋面防水层的本身还是细部构造,通过外观质量检验只能看到表面的特征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肉眼很难判断是否会渗漏。只有经过雨后或持续淋水2h,使屋面处于工作状态下经受实际考验,才能观察出屋面是否有渗漏。有可能蓄水试验的屋面,还规定其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
3.0.1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按建筑部位确定屋面工程为一个分部工程。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又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专业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本规范按屋面构造层次把基层与保护、保温与隔热、防水与密封、瓦面与板面、细部构造均列为子分部工程。由于产生屋面渗漏的主要原因在细部构造,故本规范将细部构造单独列为一个子分部工程,目的为引起足够重视。
本规范对分项工程划分,有助于及时纠正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符合施工实际的需要。
3.0.14 本条规定了屋面工程中各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宜按屋面面积每500m2~10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在本规范其他各章中作出规定。
4 基层与保护工程
5 保温与隔热工程
6 防水与密封工程
7 瓦面与板面工程
8 细部构造工程
9 屋面工程验收
9 屋面工程验收
9.0.1 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规定,屋面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有以下两点说明:
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或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在验收记录中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
2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9.0.2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本条规定了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条件:一是对检验批的质量抽样检验。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检验结果具有否决权;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有允许偏差的项目,应有80%以上在允许偏差范围内,且最大偏差值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二是质量控制资料。反映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等质量控制资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9.0.3 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构成分项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比较简单,只要所含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9.0.4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本条给出了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一是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二是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应完整;三是安全与功能的抽样检验应符合有关规定;四是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9.0.5 屋面工程验收资料和记录体现了施工全过程控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不得有涂改和伪造,各级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有效。
9.0.6 隐蔽工程为后续的工序或分项工程覆盖、包裹、遮挡的前一分项工程。例如防水层的基层,密封防水处理部位,檐沟、天沟、泛水和变形缝等细部构造,应经过检查符合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隐蔽,避免因质量问题造成渗漏或不易修复而直接影响防水效果。
9.0.7 关于观感质量检查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并由各个人的主观印象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质量评价。对于“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补救。
本条对屋面防水工程观感质量检查的要求,是根据本规范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内容规定的。
9.0.8 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验。因此,屋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屋面有无渗漏、积水和排水系统是否畅通,可在雨后或持续淋水2h后进行。有可能作蓄水检验的屋面,其蓄水时间不应小于24h。检验后应填写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记录,作为屋面工程验收资料和记录之一。
9.0.9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既有建筑改造屋面工程的质量验收。有的屋面工程除一般要求外,还会对屋面安全与功能提出特殊要求,涉及建筑、结构以及抗震、抗风揭、防雷和防火等诸多方面;为满足这些特殊要求,设计人员往往采用较为特殊的材料和工艺。为此,本条规定对安全与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进行专项检验(检测)和专项验收。
9.0.10 屋面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先行自检,并整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记录,确认合格后会同建设或监理单位,共同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抽样检验和使用功能满足程度的检查。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
屋面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第9.0.5条的规定,将验收资料和记录提供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检查无误后方可作为存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