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ground
GB 50209-2010
主编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0 年 1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0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9-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3.0.5、3.0.18、4.9.3、4.10.11、4.10.13、5.7.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地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经验,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作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层铺设,整体面层铺设,板块面层铺设,木、竹面层铺设,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管理,由-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80号星汉大厦15~17层,邮政编码:210029,电子邮箱:gcb@jpcec.com,电话:025—8679932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华 高宝俭 程杰 王立群 王吉骞 蒋礼兵 王先华 邬建华 张卫东 李建华 李健 张三旗 张卫国 佟贵森 邓学才
主要审查人:郭正兴 周桂云 田洪斌 王福川 王力健 刘新玉 金孝权 陈贵 王玉章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统一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地面工程(含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超净、屏蔽、绝缘、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
1.0.5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建筑地面 building ground
建筑物底层地面和楼(层地)面的总称。
2.0.2 面层 surface course
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建筑地面表面层。
2.0.3 结合层 combined course
面层与下一构造层相联结的中间层。
2.0.4 基层 base course
面层下的构造层,包括填充层、隔离层、绝热层、找平层、垫层和基土等。
2.0.5 填充层 filler course
建筑地面中具有隔声、找坡等作用和暗敷管线的构造层。
2.0.6 隔离层 isolating course
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渗透地面等作用的构造层;当仅防止地下潮气透过地面时,可称作防潮层。
2.0.7 绝热层 insulating course
用于地面阻挡热量传递的构造层。
2.0.8 找平层 leveling course
在垫层、楼板上或填充层(轻质、松散材料)上起整平、找坡或加强作用的构造层。
2.0.9 垫层 under layer
承受并传递地面荷载于基土上的构造层。
2.0.10 基土 foundation earth layer
底层地面的地基土层。
2.0.11 缩缝 shrinkage 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降低时产生不规则裂缝而设置的收缩缝。
2.0.12 伸缝 stretching 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升高时在缩缝边缘产生挤碎或拱起而设置的伸胀缝。
2.0.13 不发火(防爆)面层 mishiring(explosion-proof)layer
面层采用的材料和硬化后的试件,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进行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试验时,不会产生火花(或火星),不具有致使易燃物起火或爆炸的建筑地面。
2.0.14 不发火性 misfiring
当所有材料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发生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作用时,不产生火花(或火星),不会致使易燃物引起发火或爆炸的危险,称为具有不发火性。
2.0.15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floor radiant heating system
在建筑地面中铺设的绝热层、隔离层、供热做法、填充层等的总称,以达到地面辐射供暖的效果。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表3.0.1的规定执行。
3.0.2 从事建筑地面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有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标准。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3.0.4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料石等天然石材以及砖、预制板块、地毯、人造板材、胶粘剂、涂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材料或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放射性、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材料进场时应具有检测报告。
3.0.5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3.0.6 有种植要求的建筑地面,其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有关规定。设计无要求时,种植地面应低于相邻建筑地面50mm以上或作槛台处理。
3.0.7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的有关规定。
3.0.8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面层铺设。面层分格缝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0.9 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保温、隔热、隔声等工程完工后,应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
3.0.10 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下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层。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3.0.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材料或产品的技术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于5℃;
2 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10℃;
3 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0℃;
4 采用自流平、涂料铺设时,不应低于5℃,也不应高于30℃。
3.0.12 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空地面)应采用在结构楼层板上变更填充层(或找平层)铺设的厚度或以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
3.0.13 建筑物室内接触基土的首层地面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冻胀性土上铺设地面时,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防冻胀土处理后方可施工,并不得在冻胀土层上进行填土施工;
2 在永冻土上铺设地面时,应按建筑节能要求进行隔热、保温处理后方可施工。
3.0.14 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其面层和基层(各构造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按本规范基层铺设中基土和相应垫层以及面层的规定执行。
3.0.15 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应设置伸、缩缝,其延长米间距不得大于10m,对日晒强烈且昼夜温差超过15℃的地区,其延长米间距宜为4m~6m。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及房屋转角处应设缝处理。上述缝的宽度应为15mm~20mm,缝内应填嵌柔性密封材料。
3.0.16 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缝、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
2 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
3.0.17 当建筑地面采用镶边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水泥类整体面层与其他类型的面层邻接处,应设置金属镶边构件;
2 具有较大振动或变形的设备基础与周围建筑地面的邻接处,应沿设备基础周边设置贯通建筑地面各构造层的沉降缝(防震缝),缝的处理应执行本规范第3.0.16条的规定;
3 采用水磨石整体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并用分格条进行分格;
4 条石面层和砖面层与其他面层邻接处,应用顶铺的同类材料镶边;
5 采用木、竹面层和塑料板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
6 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等邻接处,均应设置镶边;
7 管沟、变形缝等处的建筑地面面层的镶边构件,应在面层铺设前装设;
8 建筑地面的镶边宜与柱、墙面或踢脚线的变化协调一致。
3.0.18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9 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少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取样1组;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的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坡道的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150延长米不少于1组。
3.0.20 各类面层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木、竹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地毯面层的铺设,应待抹灰工程、管道试压等完工后进行。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
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处理。
3.0.23 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建筑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检验。
3.0.24 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1m直尺、2m直尺、3m直尺、2m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游标卡尺和水准仪;
2 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
3 检查防水隔离层应采用蓄水方法,蓄水深度最浅处不得小于10mm,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检查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的面层应采用泼水方法。
4 检查各类面层(含不需铺设部分或局部面层)表面的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应采用观感的方法。
3.0.25 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应对面层采取保护措施。
4 基层铺设
5 整体面层铺设
6 板块面层铺设
7 木、竹面层铺设
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8.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中各类面层子分部工程的面层铺设与其相应的基层铺设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全部合格。
8.0.2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工程质量文件和记录:
1 建筑地面工程设计图纸和变更文件等;
2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重要材料或产品的进场抽样复验报告;
3 各层的强度等级、密实度等的试验报告和测定记录;
4 各类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文件;
5 各构造层的隐蔽验收及其他有关验收文件。
8.0.3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安全和功能项目:
1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蓄水检验记录,并抽查复验;
2 建筑地面板块面层铺设子分部工程和木、竹面层铺设子分部工程采用的砖、天然石材、预制板块、地毯、人造板材以及胶粘剂、胶结料、涂料等材料证明及环保资料。
8.0.4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变形缝、面层分格缝的位置和宽度以及填缝质量应符合规定;
2 室内建筑地面工程按各子分部工程经抽查分别作出评价;
3 楼梯、踏步等工程项目经抽查分别作出评价。
附录A 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附录A 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A.0.1 试验前的准备:准备直径为150mm的砂轮,在暗室内检查其分离火花的能力。如发生清晰的火花,则该砂轮可用于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
A.0.2 粗骨料的试验:从不少于50个,每个重50g~250g(准确度达到1g)的试件中选出10个,在暗室内进行不发火性试验。只有每个试件上磨掉不少于20g,且试验过程中未发现任何瞬时的火花,方可判定为不发火性试验合格。
A.0.3 粉状骨料的试验:粉状骨料除应试验其制造的原料外,还应将骨料用水泥或沥青胶结料制成块状材料后进行试验。原料、胶结块状材料的试验方法同本规范第A.0.2条。
A.0.4 不发火水泥砂浆、水磨石和水泥混凝土的试验。试验方法同本规范第A.0.2条、A.0.3条。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 15193.1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2010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5月31日以第607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参编单位:天津市建工(集团)总公司、苏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公司、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熊杰民、王华、佟贵森、戚森伟、朱学农、王玉章、张三旗、郭辉琴。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规定,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结合该规范2002版颁布实施以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发
展,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成熟经验,对2002版规范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
本规范经此次修订后,实现了与近年来颁布实施的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等标准的衔接;增加了辐射供暖、硬化耐磨、自流平、塑胶、金属板面层等新型地面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明确了重要材料的现场复验、环保检测等要求;对原规范条文中的不完善之处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为了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本条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系列验收规范体系中,提出修订《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原则而编制的,以达到确保工程质量之目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主要为新建建筑地面工程,对于改、扩建工程也可适用,但为确保原有建筑的安全,应由原设计部门对建筑荷载的承受能力进行校核。对于本规范中未列入的其他建筑地面工程(含基层铺设和各类面层铺设),应按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1.0.3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检验、验收的质量标准和原则,考虑到目前的情况,提出检验、验收还应符合建筑地面工程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中、附加条文中有关建筑地面工程的质量指标,但这些质量指标均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条提出了本规范编制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地面工程系建筑工程中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因此在执行本规范时,强调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
1.0.5 由于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涉及面较广,与相关专业交叉,为了避免重复,本条提出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与本规范相关的其他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本章共有15条术语,均系本规范有关章节中所引用的。所列术语是从本规范的角度赋予其含义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第2章第1节的术语基本上是符合的。含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主要是说明本术语所指的工程内容的含义。本章术语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术语配套使用。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主要针对“建筑地面”构成各层的组成,结合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确定其各子分部工程和相应的各分项工程名称的划分,以利于施工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3.0.2 本条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加强质量管理而提出的要求,以保证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
3.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是控制进场材料的质量,提出建筑地面工程的所有材料或产品均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防假冒产品,并强调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和做好检验记录,严把材料进场的质量关。为配合推动建筑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规定暂时没有国家现行标准的建筑地面材料或产品也可进场使用,但必须持有建筑地面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
文中所提“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是指:随同进场材料或产品一同提供的、有效的中文质量状况证明文件。通常包括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进口产品还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
3.0.4 本条规定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各种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进口石材放射性检验规程》SN/T 2057及其他现行有关放射性和有害物质限量方面的规定。
3.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以满足浴厕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使用功能要求,防止使用时对人体造成伤害。当设计要求进行抗滑检测时,可参照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人行路面砖抗滑性检测方法》的规定执行。
3.0.6 本条对有种植要求的建筑地面构造做法作出规定。
3.0.7、3.0.8 这两条规定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包括建筑地面中铺设的绝热层、隔离层、供热做法、填充层等)应由专业公司设计、施工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给地面施工单位进行地面面层的施工。
3.0.9、3.0.10 这两条强调施工顺序,以避免上层与下层因施工质量缺陷而造成的返工,从而保证建筑地面(含构造层)工程整体施工质量水平的提高。建筑地面各构造层施工时,不仅是本工程上、下层的施工顺序,有时还涉及与其他各分部工程之间交叉进行。为保证相关土建和安装之间的施工质量,避免完工后发生质量问题的纠纷,强调中间交接质量检验是极其重要的。
3.0.11 本条对建筑地面工程各层的施工规定了铺设该层的环境温度。这不仅是使各层具有正常凝结和硬化的条件,更主要的是保证了工程质量。当不能满足环境温度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3.0.12 提出本条是为了保证建筑地面工程起坡的正确性。
3.0.13 本条针对寒冷地区规定了建筑物室内接触基土的首层地面施工的具体要求。
3.0.14 本条明确了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坡道等附属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3.0.15 本条提出了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设置伸、缩缝的方法。
3.0.16 本条提出了地面变形缝的设置范围,强调缝的构造作用和缝的处理要求。
3.0.17 本条提出了建筑地面工程设置镶边的规定。提出“建筑地面的镶边宜与柱、墙面或踢脚线的变化协调一致”是基于地面的颜色、对缝一致等美观角度考虑的。
3.0.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强调了相邻面层的标高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防止有排水的建筑地面面层水倒泄入相邻面层,影响正常使用。
3.0.19 本条提出检验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试块的取样方法。
3.0.20 本条强调施工工序,以保证建筑地面的施工质量。
3.0.21 本条提出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不是按抽查总数的5%计,而是采用随机抽查自然间或标准间和最低量,其中考虑了高层建筑中建筑地面工程量较大、较繁,改为除裙楼外按高层标准间以每三层划作为检验批较为合适。对于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虽已做蓄水检验,但为保证不渗漏,随机抽查数略有提高,以保证可靠。
3.0.22 本条提出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规定。对于分项工程的子分项目和允许偏差,考虑了目前的施工状况,提出80%(含80%)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质量要求即判为合格;对于不合格的处理亦作出了明确规定。
3.0.23 本条明确了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完工后如何组织和验收工作,进一步强化验收,以确保建筑地面工程的质量。
3.0.24 本条提出常规检查方法的规定,但不排除新的工具和检验办法。
3.0.25 提出本条是为了保证面层完工后的表面免遭破损,强调面层施工完成后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4 基层铺设
5 整体面层铺设
6 板块面层铺设
7 木、竹面层铺设
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8.0.1 本条为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合格的评定基础。
8.0.2 本条提出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时,工程质量检查控制资料均应符合保证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
8.0.3 本条对建筑地面工程安全和功能项目检验作出了具体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要求。
8.0.4 本条对建筑地面工程观感质量检验提出了具体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要求。
附录A 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附录A 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A.0.1 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的鉴定,可采用砂轮来进行。为确认用于试验的砂轮是合格的,应事先选择完全黑暗的房间(以便易于看见火花),在房间内对砂轮进行摩擦检查。检查时,砂轮的转速应控制在600r/min~1000r/min,用工具钢、石英岩或含有石英岩的混凝土等能发生火花的试件在旋转的砂轮上进行摩擦,摩擦时应施加10N~20N的压力,如果发生清晰的火花,则该砂轮即认为是合格的,可用于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
A.0.2 不发火(防爆)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件应不少于50个,并从中选出不同表面、不同颜色、不同结晶体、不同硬度的10个试件用于不发火性试验。试验应在完全黑暗的房间内进行。试验时,砂轮的转速应控制在600r/min~1000r/min,将试件的任意部分接触旋转的砂轮并施加10N~20N的压力后,仔细观察试件与砂轮摩擦的地方有无火花发生。试验需要持续到每个试件被磨掉不小于20g后才能停止。如在试验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瞬时的火花,可以判定该材料为不发火材料。
A.0.3 本条规定既可减少制品不符合不发火要求的可能性,也便于以后发现制品不符合不发火要求时,能检查原因(因留有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