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underground waterproof
GB 50208-2011
主编部门:山 西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1 2 年 1 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7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8-2011,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6、4.4.8、5.2.3、5.3.4、7.2.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4月2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规定,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和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的基础上进行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9章,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主体结构防水工程、细部构造防水工程、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排水工程、注浆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重视防水材料的进场验收;强化结构的耐久性和环境保护;增加防水卷材接缝粘结质量检验;完善细部构造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做到与国内相关标准的协调。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管理,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送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号,邮政编码:03000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 规 范主 编 单 位: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维护保障中心
浙江工业大学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分会
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台安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龙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郝玉柱 朱忠厚 李玉屏 黄荷山 邱伯荣 张玉玲 朱祖熹 薛绍祖 哈成德 冀文政 蔡庆华 冯晓军 赵 武 陆 明 朱 妍 许四法 曲 慧 杜 昕 樊细杨 程雪峰 王 伟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李承刚 吴松勤 姚源道 郭德友 吴 明 薛振东 彭尚银 高俊峰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防护工程、市政隧道、地下铁道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
1.0.3 地下防水工程采用的新技术,必须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新技术应用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审,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1.0.4 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与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1.0.5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地下防水工程 underground waterproof project
对房屋建筑、防护工程、市政隧道、地下铁道等地下工程进行防水设计、防水施工和维护管理等各项技术工作的工程实体。
2.0.2 明挖法 cut and cover method
敞口开挖基坑,再在基坑中修建地下工程,最后用土石等回填的施工方法。
2.0.3 暗挖法 subsurface excavation method
不挖开地面,采用从施工通道在地下开挖、支护、衬砌的方式修建隧道等地下工程的施工方法。
2.0.4 胶凝材料 cementitious material or binder
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磨细矿渣、硅粉等矿物掺合料的总称。
2.0.5 水胶比 water to binder ratio
混凝土配制时的用水量与胶凝材料总量之比。
2.0.6 锚喷支护 bolt-shotcrete support
锚杆和钢筋网喷射混凝土联合使用的一种围岩支护形式。
2.0.7 地下连续墙 underground diaphragm wall
采用机械施工方法成槽、浇灌钢筋混凝土,形成具有截水、防渗、挡土和承重作用的地下墙体。
2.0.8 盾构隧道 shield tunnelling method
采用盾构掘进机全断面开挖,钢筋混凝土管片作为衬砌支护进行暗挖法施工的隧道。
2.0.9 沉井 open caisson
由刃脚、井壁及隔墙等部分组成井筒,在筒内挖土使其下沉,达到设计标高后进行混凝土封底。
2.0.10 逆筑结构 inverted construction
以地下连续墙兼作墙体及混凝土灌注桩等兼作承重立柱,自上而下进行顶板、中楼板和底板施工的主体结构。
2.0.11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12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员的监督下,由施工单位取样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
3.0.2 明挖法和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应按表3.0.2-1和表3.0.2-2选用。
表3.0.2-1 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设防
表3.0.2-2 暗挖法地下工程防水设防
3.0.3 地下防水工程必须由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防水专业岗位证书。
3.0.4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掌握结构主体及细部构造的防水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
3.0.5 地下工程所使用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0.6 防水材料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0.7 防水材料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材料的外观、品种、规格、包装、尺寸和数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形成相应验收记录;
2 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 材料进场后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抽样检验,检验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出具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4 材料的物理性能检验项目全部指标达到标准规定时,即为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应在受检产品中重新取样进行该项指标复验,复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材料为合格。
3.0.8 地下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 1066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3.0.9 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工程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对上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0.10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必要时应采取降水措施。对采用明沟排水的基坑,应保持基坑干燥。
3.0.11 地下防水工程不得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防水材料施工环境气温条件宜符合表3.0.11 的规定。
表3.0.11 防水材料施工环境气温条件
3.0.12 地下防水工程是一个子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3.0.12的规定。
表3.0.12 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
3.0.13 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和抽样检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应按结构层、变形缝或后浇带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应按隧道区间、变形缝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3 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应各为一个检验批;
4 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其他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0.14 地下工程应按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进行验收。地下工程渗漏水调查与检测应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4 主体结构防水工程
5 细部构造防水工程
6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
7 排水工程
8 注浆工程
9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9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9.0.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9.0.2 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80%以上检测点合格,其余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对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 施工具有明确的操作依据和完整的质量检查记录。
9.0.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9.0.4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分部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地下工程渗漏水检测应符合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要求;
4 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要求。
9.0.5 地下防水工程竣工和记录资料应符合表9.0.5的规定。
表9.0.5 地下防水工程竣工和记录资料
9.0.6 地下防水工程应对下列部位作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 防水层的基层;
2 防水混凝土结构和防水层被掩盖的部位;
3 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等防水构造做法;
4 管道穿过防水层的封固部位;
5 渗排水层、盲沟和坑槽;
6 结构裂缝注浆处理部位;
7 衬砌前围岩渗漏水处理部位;
8 基坑的超挖和回填。
9.0.7 地下防水工程的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混凝土应密实,表面应平整,不得有露筋、蜂窝等缺陷;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
2 水泥砂浆防水层应密实、平整,粘结牢固,不得有空鼓、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
3 卷材防水层接缝应粘贴牢固,封闭严密,防水层不得有损伤、空鼓、折皱等缺陷;
4 涂料防水层应与基层粘结牢固,不得有脱皮、流淌、鼓泡、露胎、折皱等缺陷;
5 塑料防水板防水层应铺设牢固、平整,搭接焊缝严密,不得有下垂、绷紧破损现象;
6 金属板防水层焊缝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焊瘤、咬边、烧穿、弧坑、针状气孔等缺陷;
7 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预留通道接头、桩头、孔口、坑、池等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8 锚喷支护、地下连续墙、盾构隧道、沉井、逆筑结构等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9 排水系统不淤积、不堵塞,确保排水畅通;
10 结构裂缝的注浆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9.0.8 地下工程出现渗漏水时,应及时进行治理,符合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要求后方可验收。
9.0.9 地下防水工程验收后,应填写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随同工程验收资料分别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档。
附录A 地下工程用防水材料的质量指标
附录B 地下工程用防水材料标准及进场抽样检验
附录B 地下工程用防水材料标准及进场抽样检验
B.0.1 地下工程用防水材料标准应按表B.0.1的规定选用。
表B.0.1 地下工程用防水材料标准
B.0.2 地下工程用防水材料进场抽样检验应符合表B.0.2的规定。
表B.0.2 地下工程用防水材料进场抽样检验
附录C 地下工程渗漏水调查与检测
附录D 防水卷材接缝粘结质量检验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2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
3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
4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5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6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7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9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 50476
10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
11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12 《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 1066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2011
条 文 说 明
修订说明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4月2日以第971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随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工程的埋置深度愈来愈深,工程所处的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愈来愈复杂,地下工程渗漏水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地下工程的使用功能和结构耐久性。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地下工程建设的需要,促进防水材料和防水技术的发展,遵循“材料是基础,设计是前提,施工是关键”,确保地下防水工程质量,特编制本规范。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有关建筑防水设计的通用标准,而现行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中,含有一定的施工、设计内容,为了更好地与其配套使用,本规范仍保留原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名称。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隧道、防护工程、地下铁道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
地下工程是建造在地下或水底以下的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各种工业、交通、民用和军事等地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地下工程是指住宅建筑、公共建筑、文教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交通建筑和各类工业建筑等地下室结构和基础;市政隧道是指修建在城市地下用作敷设各种市政设施地下管线的隧道以及城市公路隧道、城市人行隧道等工程;防护工程是指为战时防护要求而修建的国防和人防工程,如人员掩蔽工事、作战指挥部、军用地下工厂和仓库等工程,有一些地下商业街、地下车库、地下影剧院也可用于战时的人民防空工事;地下铁道是指城市地铁车站和连接各车站的区间隧道。
1.0.3 根据原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部令第109号文件精神,发布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对采用性能、质量可靠的新型防水材料和相应的施工技术等科技成果,必须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同时,强调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经工程实践检验,符合有关安全及功能要求的才能得到推广应用。
1.0.4 安全与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已成为当前全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在防水工程中,不得采用现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中划分为Ⅲ级以上毒物的材料。当配制和使用有毒材料时,现场必须采取通风措施,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劳保用品;有毒材料和挥发性材料应密封储存,妥善保管。
目前,在原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659号公告中,已经明确以下禁用产品: S型聚氯乙烯防水卷材、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焦油型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 1066-2008和《沥青基防水卷材用基层处理剂》JC/T 1069-2008,对建设工程中预防和控制建筑材料产生的环境污染,保障公民健康和维护公共利益,提出了规范性规定。
1.0.5 本条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8]182号)的规定,采用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典型用语。
2 术 语
2 术 语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标[2008]182号通知精神,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当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按照这一规定,本次修订时将本规范中尚未在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术语单独列为本章。
在本规范中涉及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方面的术语有三种情况:
1 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无规定,是本规范首次提出的。
2 虽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出现过这一术语,但人们比较生疏的。
3 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虽有类似术语,但内容不完全相同。
以上三种类型的术语共12条,在本章中一一列入,并给予定义。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当前,提出一个符合我国地下工程实际情况的防水等级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本条是引用《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8第3.2.1条的内容。
表3.0.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的依据:
1 防水等级为一级的工程,按规定是不允许渗水的,但结构内表面并不是没有地下水渗透现象。由于渗水量极小,且随时被正常的人工通风所带走,当渗水量小于蒸发量时,结构表面往往不会留存湿渍,故对此不作量化指标的规定。
2 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工程,按规定是不允许有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关于地下工程渗漏水检测,在房屋建筑和其他地下工程中,对总湿渍面积占总防水面积的比例以及任意100m2 防水面积上的湿渍处和单个湿渍最大面积都作了量化指标的规定;考虑到国外的有关隧道等级标准,我国防水等级为二级的隧道工程已按国际惯例采用渗水量单位“L/(m2·d)”,并对平均渗水量和任意100m2 防水面积上的渗水量作出量化指标的规定。
3 防水等级为三级的工程,按规定允许有少量漏水点,但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在地下工程中,顶部或拱顶的渗漏水一般为滴水,而侧墙则多呈流挂湿渍的形式。为了便于工程验收,对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漏水或湿渍点数以及单个漏水点的最大漏水量、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都作了量化指标的规定。
4 防水等级为四级的工程,按规定允许有漏水点,但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根据德国STUVA防水等级中关100m区间的渗漏水量是10m区间的1/2及1m区间的1/4的规定,我国地下工程采用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漏水量为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的2倍。
3.0.2 本条是引用《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3.1条的内容。本条表3.0.1-1和表3.0.1-2虽保留了原规范的基本内容,但在主体或衬砌结构中增加了膨润土防水材料,在施工缝中增加了预埋注浆管和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防水设防。
本条规定了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主要包括主体或衬砌结构和细部构造两个部分。目前,工程采用防水混凝土结构的自防水效果尚好,而细部构造特别是在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等处的渗漏水现象最为普遍。明挖法或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主体或衬砌结构应首先选用防水混凝土,当工程防水等级为一级时,应再增设一至两道其他防水层;当工程为二级时,应再增设一道其他防水层;对于施工缝、后浇带、变形缝,应根据不同防水等级选用不同的防水措施,防水等级越高,拟采用的措施越多。我们从表3.0.2-1和表3.0.2-2得知,在防水混凝土结构或衬砌的迎水面全外包柔性防水层,形成一个整体全封闭的防水体系,理应使整个工程防水功能得到很大提高,但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在调研过程中,专家和施工单位反映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基层干燥,在冷粘法粘贴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或热熔法粘贴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不能良好粘结,一旦成品保护或施工不当,会在防水结构与柔性防水层之间出现窜水渗漏,导致工程失效;二是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混凝土收缩是水泥固有的缺点,裂缝是难以避免的,随着地下工程的不断加深和超长发展,设计多采用变形缝或后浇带,处理不当会增加日后工程渗漏水隐患。为此,近年来我国包括防水材料生产企业在内的防水工程界人士,研发了预铺式反粘卷材防水系统、聚乙烯丙纶卷材与聚合物水泥防水胶粘料复合防水技术、钠基膨润土防水毯应用技术等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充分发挥了工程结构的整体防水功能。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发布的2006年全国建筑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FS101、FS102刚性复合防水技术”,主要由FS101的防水砂浆和FS102防水混凝土复合而成的刚性防水系统,采用可提高水泥凝胶密实性的特种外加剂材料,具有减小收缩、控制开裂和良好的抗渗性能,从而减少变形缝或后浇带的设置,满足工程防水且与结构寿命相同。预埋注浆管也是近年来处理施工缝漏水的新增措施,解决了工程接缝部位薄弱环节的渗漏水问题,即在工程接缝部位的混凝土硬化完成后,通过预埋的注浆管向接缝内注入浆液加以封堵,形成一道防水设防,在强化接缝防水功能和接缝维修堵漏中得到广泛使用。
综上所述,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和施工,应符合“防、排、截、堵相结合,刚柔相济,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在选用地下工程防水设防时,不得按两表生搬硬套,应根据结构特点、使用年限、材料性能、施工方法、环境条件等因素合理地使用材料。
3.0.3 防水施工是保证地下防水工程质量的关键,是对防水材料的一次再加工。目前我国一些地区由于使用不懂防水技术的农村副业队或新工人进行防水作业,造成工程渗漏的严重后果。故强调必须建立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人员必须经过技术理论与实际操作的培训,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防水专业岗位证书。对非防水专业队伍或非从事防水施工的人员,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
3.0.4 根据建设部(1991)837号文《关于提高防水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的要求:防水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要求。这样,各有关单位既能对防水设计质量把关,又能掌握地下工程防水构造设计的要点,避免在施工中出现差错。同时,施工前还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并按程序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
3.0.5 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好坏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建筑材料的质量优劣。由于建筑防水材料品种繁多,性能各异,质量参差不齐,成为大多数业主、工程监督、监理、施工质量管理以及采购人员的一个难题。为此,本条提出了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对于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要求,凡是在地下工程防水设计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凡是在地下工程防水设计中未作具体规定的,应按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执行。
3.0.6 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是建筑材料是否适用于建设工程或正常在建设市场流通的合法通行证,也是工程质量预控制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的主要途径之一。对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的准确判别十分重要,万一误判会给建设工程质量埋下隐患或造成工程事故。为此,对本条作如下说明:
1 防水材料必须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 检查人员必须按防水材料标准中组批与抽样的规定随机取样。
3 检查项目应符合防水材料标准和工程设计的要求。
4 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防水材料标准的规定,检测结论明确。
5 检测报告应有主检、审核、批准人签章,盖有“检测单位公章”和“检测专用章”。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单位公章”和“检测专用章”无效。
6 防水材料企业提供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生产期间的质量控制,产品型式检验的有效期宜为一年。
3.0.7 材料进场验收是把好材料合格关的重要环节,本条给出了防水材料进场验收的具体规定。
1 第1、2款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19-2000第5.4.6条的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建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 第3款提到进场防水材料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材料进场检验报告。原规范提到的抽样复验,有概念上的错误。进场检验是指从材料生产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中对外观质量和主要物理性能检验,决不是对不合格产品的复验,故本次修订为抽样检验。
为了做到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材料进场检验应执行原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3 第4款是对进场材料抽样检验的合格判定。材料的主要物理性能检验项目全部指标达到标准时,即为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在受检产品中重新取样进行该项指标复验,复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材料合格。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检验中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二是检验中若有一项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时,允许在受检产品中重新取样进行该项指标复验。
3.0.8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本条提出地下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在《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2008中,对建筑防水用各类涂料和防水材料配套用的液体材料,按其性质分为水性、反应型和溶剂型建筑防水涂料,分别规定了有害物质限量。
3.0.9 施工过程中建立工序质量的自查、核查和交接检查制度,是实行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的根本保证。上道工序完成后,应经完成方和后续工序的承接方共同检查并确认,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避免了上道工序存在的问题未解决,而被下道工序所覆盖,给防水工程留下质量隐患。因此,本条规定工序或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操作人员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和专职质量人员的检查,检查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然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进行检查和确认。
3.0.10 进行防水结构或防水层施工时,现场应做到无水、无泥浆,这是保证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在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做好周围环境的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工作。
排除基坑周围的地面水和基坑内的积水,以便在不带水和泥浆的基坑内进行施工。排水时应注意避免基土的流失,防止因改变基底的土层构造而导致地面沉陷。
为了确保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本条规定地下水位应降低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的位置,并保持已降的地下水位至整个防水工程完成。对于采用明沟排水施工的基坑,可适当放宽规定,但应保持基坑干燥。
3.0.11 在地下工程的防水层施工时,气候条件对其影响是很大的。雨天施工会使基层含水率增大,导致防水层粘结不牢;气温过低时铺贴卷材,易出现开卷时卷材发硬、脆裂,严重影响防水层质量;低温涂刷涂料,涂层易受冻且不成膜;五级风以上进行防水层施工操作,难以确保防水层质量和人身安全。故本条根据不同的材料性能及施工工艺,分别规定了适于施工的环境气温。当防水层施工环境温度不符合规定而又必须施工时,需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满足防水层施工的条件。
3.0.12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的规定,确定地下防水工程为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中的一个子分部工程。由于地下防水工程包括了主体结构防水工程、细部构造防水工程、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等主要内容,本条表3.0.12分别对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给予具体划分,有助于及时纠正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的实际情况。
3.0.13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由于原规范未对检验批划分作出规定,给施工质量验收带来不便。为此,本条分别对主体结构防水工程、细部构造防水工程、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和每个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作了规定。
3.0.14 我国对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划分为四级,主要是根据国内工程调查资料和参考国外有关规定,结合地下工程不同的使用规定和我国实际情况,按允许渗漏水量来确定的。本条规定地下防水工程应按工程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进行验收,地下工程渗漏水检验与检测应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4 主体结构防水工程
5 细部构造防水工程
6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
7 排水工程
8 注浆工程
9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9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9.0.1 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6章内容的规定,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有以下两点说明:
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或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验收记录中相关栏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
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由于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要求严格,故有关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9.0.2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本条规定了检验批质量合格条件:一是对检验批的质量抽样检验。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检验结果具有否决权;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应有80%以上的一般项目子项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有允许偏差的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二是质量控制资料,反映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等质量控制资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9.0.3 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构成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比较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9.0.4 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本条给出了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所含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二是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完整;三是地下工程渗漏水检测;四是观感质量检查。
9.0.5 地下防水工程竣工和记录资料体现了施工全过程控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不得有涂改和伪造,各级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有效。
9.0.6 隐蔽工程是后续的工序或分项工程覆盖、包裹、遮挡的前一分项工程。如变形缝构造、渗排水层、衬砌前围岩渗漏水处理等,经过检查验收质量符合规定方可进行隐蔽,避免因质量问题造成渗漏或不易修复而直接影响防水效果。
9.0.7 关于观感质量检查,这类检查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并由各个人的主观印象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质量评价。对于“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补救。
本条规定的地下防水工程的观感质量检查规定,是根据本规范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内容。
9.0.8 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5.0.3条第3款的规定,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因此,本规范第3.0.14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按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进行验收,检查地下工程有无渗漏水现象,填写“地下工程渗漏水检测记录”。地下工程出现渗漏水时,应及时进行治理,并应由防水专业设计人员和有防水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5.0.6条第4款规定,对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必须满足分部工程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地下工程达到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后,可以进行验收。
9.0.9 地下防水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先行自检,并整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记录,确认合格后会同建设或监理单位,共同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抽样检验和使用功能满足程度的检查。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
地下防水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第9.0.5条的规定,将竣工和记录资料提供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检查无误后方可作为存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