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5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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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 50656-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company safety manage criterion

    GB 50656-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2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56-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9、5.0.3、10.0.6、12.0.3(6)、15.0.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二至二〇〇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1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组织与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分包方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政编码:200032,电子信箱:an54614788@yahoo.com.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施工行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 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北京建工集团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清华大学(清华-金门)建筑安全研究中心 北京中建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姜敏 姜华 陶为农 唐伟 戴宝荣 叶伯铭 李印 戚耀奇 徐福康 白俊英 高原 黄剑箐 顾建生 陈晓峰 方东平 赵傲齐 张向洪 吴晓宇 周家辰 杜正义 吴辉 王静宇 常义 张双群
       主要审查人:秦春芳 魏吉祥 叶军献 任兆祥 乔登 彭锋 李庆伟 杨杰

  •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1.0.3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目标、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完善,并应有效运行。

    1.0.4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施工企业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2.0.2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principal of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对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正副职领导。

    2.0.3 各管理层 all tiers of management
       指施工企业组织管理体系中,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层面。

    2.0.4 工作环境 working condition
       施工作业场所出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

    2.0.5 危险源 hazard
       可能导致职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0.6 隐患 hidden peril
       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危险源。

    2.0.7 风险 risk
       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2.0.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divisional work & subdivisional work with higher risks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2.0.9 相关方 related parties
       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中介机构、分(包)方、供应商,以及其从业人员等。

  •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0.2 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0.3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中法定代表人应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企业其他人员应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3.0.4 施工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5 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从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0.6 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3.0.7 施工企业必须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法律法规、各类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3.0.8 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进行健康检查。

    3.0.9 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3.0.10 施工企业宜通过信息化技术,辅助安全生产管理。

    3.0.11 施工企业应按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实施改进。

  • 4 安全管理目标

    4 安全管理目标

    4.0.1 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制订企业年度及中长期安全管理目标。

    4.0.2 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4.0.3 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并应定期进行考核。

    4.0.4 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分解的安全管理目标,配置相应的资源,并应有效管理。

  • 5 安全生产组织与责任体系

    5 安全生产组织与责任体系

    5.0.1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管理、实施的机构或岗位。

    5.0.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相关岗位及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5.0.3 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健全与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应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0.4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企业中长期安全管理目标和制度,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2 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
       3 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应承担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互相配合,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下列主要职责:
          1) 技术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和改进;
          2) 施工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生产计划、布置、实施的安全管理;
          3) 材料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物资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4) 动力设备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施工临时用电及机具设备的安全管理;
          5)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安全管理的检查、处理;
          6) 其他管理部门(或岗位)分别负责人员配备、资金、教育培训、卫生防疫、消防等安全管理。

    5.0.5 施工企业应依据职责落实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0.6 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应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标准等。

  •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0.1 施工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安全管理目标、生产经营规模、管理体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0.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费用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分包(供)方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6.0.3 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规定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及标准。

    6.0.4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随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适时更新、修订完善。

    6.0.5 施工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必须依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

  • 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应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持证审核等工作内容。

    7.0.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

    7.0.3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各类上岗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三级教育(企业、项目、班组)、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

    7.0.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应包括企业各管理层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以及新上岗、待岗复工、转岗,换岗的作业人员。

    7.0.5 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上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 企业的各类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3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0.6 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安全操作规程;
       3 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
       5 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措施。

    7.0.7 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8 施工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2 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3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0.9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并应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

  • 8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8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8.0.1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包括资金的提取、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

    8.0.2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应急准备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所需费用。

    8.0.3 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并应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8.0.4 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8.0.5 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账,应定期统计,并报上一级管理层。

    8.0.6 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定期对下一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和考核。

    8.0.7 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应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的比例。

  • 9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9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9.0.1 施工企业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9.0.2 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管理目标,生产经营特点、规模、环境等,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9.0.3 生产经营活动内容可能包含机械设备的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进行设备管理。

    9.0.4 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管理档案,并应记录下列内容:
       1 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以及目前使用地点、使用状态、使用责任人、检测、日常维修保养等动态管理信息;
       2 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

    9.0.5 施工企业应定期分析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的安全状态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9.0.6 施工企业应自行设计或优先选用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的安全防护设施。

  • 10 安全技术管理

    10 安全技术管理

    10.0.1 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应包括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制订、实施、改进等管理。

    10.0.2 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技术负责人应对管理范围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10.0.3 施工企业应定期进行技术分析,改造、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应推行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并应完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

    10.0.4 施工企业应依据工程规模、类别、难易程度等明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的编制、审核和审批的内容、权限、程序及时限。

    10.0.5 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的审核、审批权限,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审核、审批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编制、审批应在施工前完成。

    10.0.6 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人员应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

    10.0.7 施工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制订企业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和图集。

  • 11 分包方安全生产管理

    11 分包方安全生产管理

    11.0.1 分包方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分包单位以及供应商的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

    11.0.2 施工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对分包(供)单位和人员的选择和清退标准、合同约定和履约控制等的管理要求。

    11.0.3 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合法的分包(供)单位;
       2 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
       3 对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4 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供)单位;
       5 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

    11.0.4 施工企业对分包(供)单位检查和考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及资格情况;
       2 分包(供)单位违约、违章情况;
       3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绩效。

    11.0.5 施工企业可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录,并应定期审核、更新。

  • 1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2.0.1 施工企业应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程项目部应接受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12.0.2 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落实整改。

    12.0.3 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制订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与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实施责任考核;
       2 配置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的费用、从业人员、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检测器具;
       3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急预案;
       4 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措施,组织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
       5 组织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
       6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7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
       8 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保存应有的资料。

    12.0.4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经理应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负责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考核奖惩,实现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2 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组成安全管理组织,并应协调、管理现场安全生产;项目经理应按规定到岗带班指挥生产;
       3 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
       4 工程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应承担本岗位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
       5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并应落实总承包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要求;
       6 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执行安全生产要求;
       7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伤害。

    12.0.5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到岗,并应履行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1 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应实施巡查,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并应作好记录;
       2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依据方案实施监督并作好记录;
       3 应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并应定期向企业报告项目安全生产情况。

    12.0.6 工程项目施工前,应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并应按规定进行审批、论证、交底、验收、检查。

    12.0.7 工程项目部应定期及时上报现场安全生产信息;施工企业应全面掌握企业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应作为隐患治理、考核奖惩的依据。

  • 13 应急救援管理

    13 应急救援管理

    13.0.1 施工企业的应急救援管理应包括建立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演练、评价、完善和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及记录等内容。

    13.0.2 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并应组织救援队伍,同时应定期进行演练调整等日常管理。

    13.0.3 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应明确应急设备和器材配备、储存的场所和数量,并应定期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13.0.4 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组织各管理层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及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3 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
       4 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政府、消防、抢险、医疗等相关单位与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
       5 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13.0.5 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交底;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及时启动预案。

    13.0.6 施工企业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专项应急演练;应针对演练、实战的结果,对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价,必要时应进行修改和完善。

  • 14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14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14.0.1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报告、调查、处理、记录、统计、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14.0.2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14.0.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相关单位名称;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14.0.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及时补报。

    14.0.5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14.0.6 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下列资料:
       1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素形成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汇总表;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3 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4 其他有关的资料。

  • 15 安全检查和改进

    15 安全检查和改进

    15.0.1 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和改进管理应包括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类型、标准、方法、频次、整改、复查,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评价与持续改进等工作内容。

    15.0.2 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
       2 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3 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 施工现场管理行为和实物状况;
       5 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15.0.3 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形式应包括各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安全检查的类型应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项目部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
       2 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
       3 施工企业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检查;
       4 施工企业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

    15.0.4 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应跟踪复查直至整改完毕。

    15.0.5 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宜按隐患类别分类记录,定期统计,并应分析确定多发和重大隐患类别,制订实施治理措施。

    15.0.6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应确定改进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发生下列情况时,企业应及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评估:
       1 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 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4 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

    15.0.7 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

  • 16 安全考核和奖惩

    16 安全考核和奖惩

    16.0.1 施工企业安全考核和奖惩管理应包括确定对象、制订内容及标准、实施奖惩等内容。

    16.0.2 安全考核的对象应包括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和工程项目的参建人员。

    16.0.3 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对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下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

    16.0.4 安全考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目标实现程度;
       2 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3 安全行为;
       4 安全业绩。

    16.0.5 施工企业应针对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状况,明确安全考核的周期,并应及时兑现奖惩。

  •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 50656-2011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7月26日以第1126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建设、施工、监理以及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本规范制定的目的是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本规范是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提出的基本要求;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规范;是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基本保证。
       本规范以强制和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创新。

    1.0.2 建筑施工企业应贯彻本规范,建立、运行和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企业在内的各方可依据本规范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动态管理。
       境外施工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时也应按本规范执行。

  •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3 对于其他负责人,除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管理职责外,还应负责其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安全业绩的持续改进,坚持做到职责分明,有岗有责,上岗守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由纵向与横向展开。

    3.0.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如下:
       1 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 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 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5 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0.6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 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2 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施工企业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3.0.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公布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名录,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必定存在缺陷和隐患,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严禁使用。企业更应建立完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材料的淘汰与改造、更新制度。

  • 4 安全管理目标

    4 安全管理目标

    4.0.1 安全管理目标应易于考核,制订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
       2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3 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及特点。
       4 企业的技术、工艺、设施和设备。

    4.0.2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应为事故负伤频率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应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及文明施工基础工作要求的组合。

  • 5 安全生产组织与责任体系

    5 安全生产组织与责任体系

    5.0.1 由于安全生产在施工企业处于特殊的重要地位,安全与生产矛盾处理难度大,各管理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为本管理层具有决策控制权的负责人,只有这样才能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得以有效运行。

    5.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企业各管理层与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确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才能符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合理分工,互相衔接”的原则,方可实现安全生产体系化管理。

    5.0.4 本条第3款除专职安全机构独立设置外,根据企业管理组织体系,一个职能部门(或岗位)可能承担单项或多项的职责,也可能一项职责由多个职能部门(或岗位)承担。职能部门(或岗位)的具体职责应与责任对应,例如:
       1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的安全生产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
          2) 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3) 组织制订安全工作目标、规划实施计划;
          4) 组织制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奖惩办法;
          5)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领导、组织考核工作;
          6)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7)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 组织和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订和落实,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2 企业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 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 组织实施安全工作规划及实施计划,实现安全目标;
          3) 领导、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 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5) 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6) 领导、组织对分包(供)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资格考核与审查;
          7) 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8)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3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措施)时,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并作出决定性意见;
          3) 领导开展安全技术攻关活动,并组织技术鉴定和验收;
          4)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用前,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5)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订整改防范措施。
       4 企业总会计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1) 组织落实本企业财务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 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保证经费到位和合理开支;
          3)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 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6 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协调配置安全生产所需的各项资源;
          2) 科学组织均衡生产,保证生产任务与安全管理协调一致。
       7 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2) 组织编制、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抽查实施情况;
          3)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使用前,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4) 分析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未遂事故中技术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8 机械动力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 负责本企业机械动力设备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2) 对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考核;
          3) 参与组织编制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参与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的会审;
          4) 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涉及设备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9 劳务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审查劳务分包人员资格;
          2) 从用工方面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10 物资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确保购置(租赁)的各类安全物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11 人力资源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开发、培养安全管理力量。
       12 财务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其他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 协助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款手续。
       13 保卫消防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 贯彻执行有关消防保卫的法规、规定;
          2) 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14 行政卫生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
       15 工会组织的安全生产职责;
          1)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 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交涉;
          3) 参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0.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施工企业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另外,依据企业的安全管理目标、生产经营规模和特征,企业可另行制订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来辅助管理,如:定期安全分析会制度,定期安全预警制度,安全信息公布制度等。

    6.0.3 本条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内容:
       1 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工作内容。
       2 本管理制度的主要责任人或部门以及配合的岗位或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3 策划、实施、记录、改进的具体工作过程及工作质量要求。

  • 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5 本条第3款从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和责任方面体现其特殊性。预防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脚手架和模板坍塌、触电、火灾、物体打击等类型多发性事故因素很重要。提倡培养和吸收职业学校或中专技校的相应专业、责任心强的毕业生加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行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技术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7.0.8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安全培训,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15学时,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 8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8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8.0.2 依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安全生产费用主要可用于: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 安全教育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也有相关规定。

    8.0.3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应经财务、安全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8.0.5~8.0.7 施工企业可指定各管理层的财务、审计、安全部门和工会组织等机构,定期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汇总分析。

  • 9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9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9.0.1 施工设施、设备是指用于施工现场生产所需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临时构(建)筑物、临时用电、消防器材等物料及施工机械、检测设备等,包括用于力矩、厚度、尺度、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噪声、性能等检测的工具和仪器;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手套、绝缘鞋、防护面罩、救生衣、反光背心等。

    9.0.5 对企业使用面广、频次高、问题多发或曾发生事故的设施、设备等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 10 安全技术管理

    10 安全技术管理

    10.0.4
       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包括:
          1)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干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横板支撑工程;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 拆除、爆破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 其他: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特殊工程。
       2 根据建质〔2009〕87号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
          1)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的基坑(槽)土方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量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土方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支撑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 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
          5) 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 其他: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工程。
       3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并符合以下规定:
          1) 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难度等要素,明确各管理层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的权限。
          2) 专业分包工程,应先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总包单位审核备案。
          3) 经过审批或论证的方案,不准随意变更修改。确因客观原因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核、审批的分工与程序办理。

    10.0.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分级安全技术交底的形式有:
       1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开工前,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前,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方案交底,安全管理机构参与。
       2 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方案编制人应会同安全员、项目施工员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方案实施安全交底。
       3 各个管理岗位人员应对新进场的工人应实施作业人员工种交底,安全员参与督促。
       4 作业班组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操作规程交底。

  • 11 分包方安全生产管理

    11 分包方安全生产管理

    11.0.1 通过分包来完成施工任务是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方式,分包过程是整个施工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还是机械设备的租赁或安装拆除分包,为了防止资质低劣的分包单位和从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对分包过程必须从源头抓起,进行全过程控制,即施工企业需要从分包单位的资格评价和选择、分包合同的条款约定和履约过程控制、结果再评价三个环节进行控制。

  • 1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2.0.3 本条第6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是减少事故损失,阻止事故势态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是安全生产的底线。因此其组织形式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有效性必须作为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12.0.4 本条第3款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规定,施工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为:
       1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
          1)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m2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m2~5万m2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m2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
          1)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配。
          2)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再适当增加。

  • 13 应急救援管理

    13 应急救援管理

    13.0.4 应急救援预案是实施应急措施和行动的方案,应具体说明:
       1 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2 应急期间的负责人和起特定作用人员(如消防员、急救人员等)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3 必要应急设备、物资、器材的配置和使用方法,如装置布置图、危险原材料、工作指示和联络电话等;
       4 应急期间应急设备、物资、器材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要求,以保持其持续的适用性;
       5 有关人员(包括处在应急场所外部人员)在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保护现场、组织抢救等措施的详细要求;
       6 人员疏散方案;
       7 企业与外部应急服务机构、社区和公众等沟通;
       8 至关重要的记录和相应设备的保护。

    13.0.5 管理能力、环境特征和风险程度(如气象的预警等级)不同,防范、应急的程度也不同,施工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程度分级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接到报告后,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这样更具操作性。

    13.0.6 施工企业内部各管理层,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按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人员和应急设备、物资、器材。

  • 14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14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14.0.2 根据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如实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按规定应在1h内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15 安全检查和改进

    15 安全检查和改进

    15.0.1 安全检查是指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和结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常规监测活动,施工企业通过安全检查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运行的动态,发现并纠正安全生产管理活动或结果的偏差,并为确定和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提供信息。

    15.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隐患的识别除了主观判断外,运用仪器能更客观、定量的识别隐患,为整改提供更直观的依据。整改有时涉及多个人,多个班组,所以应有组织地开展,及时整改,方可杜绝生产安全事故。

    15.0.5 治理措施指技术和管理手段,即对事故、未遂事故和安全检查结果的综合、分类、统计和分析,确定今后需防止或减少潜在事故或不合格的发生,并针对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目的是防止同类问题的再发生。

  • 16 安全考核和奖惩

    16 安全考核和奖惩

    16.0.1~16.0.5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配套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保证机制,安全考核和奖惩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安全考核和奖惩工作,特别是安全生产问责制,应贯穿到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安全奖励包括物质与精神两个方面,安全惩罚包括经济、行政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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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

高处作业分级 GB/T3608-2008

2020-12-15 12:19:36

建筑专业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附条文说明] CJJ/T275-2018

2020-12-15 12:30:43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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