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规划标准 GB 5018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镇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town
GB 50188-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7年 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5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镇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88-2007,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2、3.1.3、4.1.3、4.2.2、5.1.1、5.1.3、5.2.1、5.2.2、5.2.3、5.4.4、5.4.5、6.0.4、7.0.4、7.0.5、8.0.1(3)(4)、8.0.2(3)(4)、9.2.3、9.2.5 (1) (2)、9.3.3、10.2.5 (4)、10.3.6、10.4.6、11.2.2、11.2.6、1l.3.4、11.3.6、11.3.7、11.4.4、11.4.5、11.5.4、12.4.3、13.0.1、13.0.4、13.0.5、13.0.6、13.0.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六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件的通知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4.用地分类和计算;5.规划建设用地标准;6.居住用地规划;7.公共设施用地规划;8.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9.道路交通规划;10.公用工程设施规划;11.防灾减灾规划;12.环境规划;13.历史文化保护规划;14.规划制图。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在原标准9章的基础上增设了术语、防灾减灾规划、环境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和规划制图等5章;重点调整了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共设施项目配置;公用工程设施规划中增加了燃气工程、供热工程、工程管线综合等3节;并对原有其他各章也作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直门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参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东华城镇规划建筑设计公司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宁夏自治区小城镇协会 北京市市政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所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世英 赵柏年 寿民 赵保中 孙蕴山 杨斌辉 邓竞成 郑向阳 傅芳生 刘学功 崔招女 胡桃 乔兵 沈纹 徐詠九 刘志刚 陈定外 潘顺昌 赵中枢 何建清 王宁 赵辉 冯新刚 卢比志 宗羽飞 吴俊勤 汪勰 樊晟 屈扬 张燕霞 邵爱云 杨金田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O.1 镇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 镇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 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O.4 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 县域城镇体系 county seat,town and township system of county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
2.O.6 镇域镇村体系 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
2.O.7 中心镇 key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 一般镇 common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外的镇。
2.O.9 中心村 key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2.0.10 基层村 basic-level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4 用地分类和计算
5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6 居住用地规划
6 居住用地规划
6.0.1 居住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6.0.2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2 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3 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6.0.3 居住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镇区用地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
2 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宅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
6.0.4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镇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和容积率指标,以及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2 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Ⅱ、Ⅲ、Ⅳ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符合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的要求。
6.0.5 居住组群的规划应遵循方便居民使用、住宅类型多样、优化居住环境、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应综合考虑空间组织、组群绿地、服务设施、道路系统、停车场地、管线敷设等的要求,区别不同的建设条件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居住组群的规划,镇区住宅宜以多层为主,并应具有配套的服务设施;
2 旧区居住街巷的改建规划,应因地制宜体现传统特色和控制住户总量,并应改善道路交通、完善公用工程和服务设施,搞好环境绿化。
7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7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7.0.1 公共设施按其使用性质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类,其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7.0.2 公共设施的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7.0.3 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独立选址,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7.0.4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和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7.0.5 医院、卫生院、防疫站的选址,应方便使用和避开人流和车流量大的地段,并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
7.0.6 集贸市场用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贸市场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不应布置在文体、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人口附近和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影响镇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集镇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
2 集贸市场用地的面积应按平集规模确定,并应安排好大集时临时占用的场地,休集时应考虑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
8 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
8 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
8.0.1 工业生产用地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选址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工业用地可布置在居住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附近;
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 l8055的有关规定;
3 新建工业项目应集中建设在规划的工业用地中;
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项目必须迁建或调整转产。
8.0.2 镇区工业用地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类型的工业用地应集中分类布置,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分隔;
2 应紧凑布置建筑,宜建设多层厂房;
3 应有可靠的能源、供水和排水条件,以及便利的交通和通信设施;
4 公用工程设施和科技信息等项目宜共建共享;
5 应设置防护绿带和绿化厂区;
6 应为后续发展留有余地。
8.0.3 农业生产及其服务设施用地的选址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机站、农产品加工厂等的选址应方便作业、运输和管理;
2 养殖类的生产厂(场)等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布置在镇区和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和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的有关规定;
3 兽医站应布置在镇区的边缘。
8.0.4 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和主要服务对象进行选址;
2 宜设在镇区边缘交通方便的地段;
3 性质相同的仓库宜合并布置,共建服务设施;
4 粮、棉、油类、木材、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严禁布置在镇区人口密集区,与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环保和安全的要求。
9 道路交通规划
10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11 防灾减灾规划
12 环境规划
13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3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3.0.1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必须体现历史的真实性、生活的延续性、风貌的完整性,贯彻科学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3.0.2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依据县域规划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进行编制。
13.0.3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纳入镇、村规划。镇区的用地布局、发展用地选择、各项设施的选址、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应有利于镇、村历史文化的保护。
13.0.4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结合经济、社会和历史背景,全面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和现状,依据其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确定保护的目标、具体保护的内容和重点,并应划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风貌控制区、协调发展区三个层次,制订不同范围的保护管制措施。
13.0.5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历史空间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
2 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山体、水系、地形、地物、古树名木等要素;
3 反映历史风貌的其他不可移动的历史文物,体现民俗精华、传统庆典活动的场地和固定设施等。
13.0.6 划定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界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应包括:
1)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
2)构成历史风貌与保护对象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边界。
2 保存完好的镇区和村庄应整体划定为保护范围。
13.0.7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应严格保护该地区历史风 貌,维护其整体格局及空间尺度,并应制定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方案,以及重要节点的整治方案。
13.0.8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外围应划定风貌控制区的边界线,并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根据需要并划定协调发展区的界线。
13.0.9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增建设施的外观和绿化布局必须严格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
13.0.10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应限定居住人口数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并应建立可靠的防灾和安全体系。
14 规划制图
14 规划制图
14.0. 1 规划图纸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图纸应标注图题、图界、指北针和风象玫瑰、比例和比例尺、规划期限、图例、署名、编制日期和图标等内容。
2 规划图例宜按本标准附录B“规划图例”的规定绘制。
附录A 用地计算表
附录A 用地计算表
附录B 规划图例
附录B 规划图例
附录C 用地名称和规划图例中英文词汇对照表
附录C 用地名称和规划图例中英文词汇对照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镇规划标准
GB 50188-2007
条文说明
前言
《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经建设部2007年1月16日以第55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第一版《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参编单位是: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村镇建设研究会、陕西省村镇建设研究会。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镇规划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标准条文和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直门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系统制订和不断完善有关镇规划的标准,是加强镇规划建设工作,使之科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次修订是在总结《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颁布十多年来我国村镇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变化的基础上,特别是镇的数量迅速增加和建设质量不断提高,镇的发展变化对于改变农村面貌和推进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加速我国城镇化的进程,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而进行修编的。
规划是建设的先导,提高镇的规划水平,目的是为广大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为此,这次修订,除完善了已有的规划标准外,同时增补了有关内容,从而为规划编制和组织管理工作提供更为全面和更加严格的技术标准,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1. 0.2 为适应镇的建设发展形势,本标准的名称改为镇规划标准,其适用范围为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的规划,乡的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由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与其他镇虽同为镇建制,但两者从其管辖的地域规模、性质职能、机构设置和发展前景来看却截然不同,两者并不处在同一层次,因此,本标准不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
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是由于我国的镇与乡同为我国基层政权机构,且都实行以镇(乡)管村的行政体制,随着我国乡村城镇化的进展、体制的改革,使编制的规划得以延续,避免因行政建制的变更而重新进行规划。
1. 0.3 本标准是一项综合性的通用标准,内容涉及多种专业,这些专业都颁布了相应的专业标准和规范。因此,编制镇规划时,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4 用地分类和计算
5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6 居住用地规划
6 居住用地规划
6.0.1 为适应我国各地镇区居住建筑差别的特点,居民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应在符合本标准5.3建设用地比例的规定范围内。
6.0.2~ 6.0.4 关于居住用地的选址和规划布置中要遵守的规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辖区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住户制定的用地面积、容积率指标、朝向、间距等标准结合本镇区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6.0.5 本次修订提出了“居住组群”规划的要求,是针对镇区居住用地规模与城市居住区相比要小得多,一次性建设开发的规模相对也小。“居住组群”是为了适应镇区发展建设要求,按不同居住人口规模而建设的居住建筑群体,其规模及组织形式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在居住用地规划中,根据方便居民使用、优化居住环境、集约利用资源、住宅类型多样、体现地方特色等原则,结合不同的地区、周围环境和建设条件,组织住宅空间,配置服务设施,以及布置绿地、道路交通和管线等,以提高居住用地的规划水平。
7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7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7.0.1 镇区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主要依据镇的层次和类型,并充分发挥其地位职能的作用而定。本标准按照分级配置的原则,在综合各地规划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参照近年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镇公建项目配置的有关规定,调整制定了表7.0.1的项目内容。表中按镇的层次,提出了配置的项目,按其
使用性质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市场六类,共39个项目。考虑到镇区的地位、层次的不同,规定了应设置和可设置的项目,供各地在规划时选定。
7.0.2 镇区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在符合本标准5.3建设用地比例的规定范围内,考虑到各地建设情况的差异,在保证配置基本设施的前提下,逐步加以完善。
7.0.3~ 7.0.6 对各类公共设施用地的选址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其中7.0.6有关集贸市场的场地布置、市场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 87的有关规定。
8 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
8 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
8.0.1 对工业生产用地的选址和布置的要求。按照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对无污染、轻度污染和严重
污染三类情况,规定了选址要求。
根据工业应逐步向镇区工业用地集中的原则,对现有工业布局应进行必要的调整,规定了新建和扩建的二、三类工业应按规划的要求向工业用地集中。对已造成污染的工厂规定了必须迁建或调整转产等的要求。
8.0.2 对镇区工业用地的规划布局和技术要求。包括:集约布置、节约和合理用地,一些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环境绿化,以及预留发展用地等。
8.0.3 对一些农业生产和服务设施用地的选择和布置的要求。
1 规定农机站、农产品加工厂等的选址要求。
2 规定畜禽、水产等养殖类的生产厂(场)的选址,必须达到卫生防疫要求,并严格防止对生活环境的污染和干扰。
3 规定兽医站要布置在镇区的边缘,并应满足卫生和防疫的要求等。
8.0.4 对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和布置的技术要求。对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的仓库选址,应符合防火、环保、卫生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9 道路交通规划
10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11 防灾减灾规划
12 环境规划
13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3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3.0.1 本条确定保护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13.0.2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依据县域规划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进行编制。
13.0.3 本条说明了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是镇、村规划不可分割的部分,在镇、村规划中的每个环节都与历史文化保护是密不可分。对于确认为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应严格按本章进行规划。
13.0.4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结合经济、社会和历史背景,全面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和现状,依据其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护历史环境,科学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确定保护目标、保护内容、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以利于从整体上保护风貌特色和文化特征。
13.0.5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历史空间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
2 与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形成有联系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景观要素,如山体、水系、地形、地物、古树名木等;
3 反映传统风貌的不可移动的历史文物,体现民俗精华、传统庆典活动的场地和固定设施等。
13.0.6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具体边界应因地制宜进行划定:一是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现状的用地边界,在保护对象的主要视线景观通道的主要观景点向外眺望时,其视线可及处的建筑应被划人保护范围,包括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用地边界和外观边界;二是与保护对象的整体风貌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如山体、树木、林地、水体、河道和农田等,也应划入保护范围。
对保存完好的镇区和村庄的整体风貌,应当将其整体划为保护范围。
13.0.7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它的整体风貌、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保护规划应对保护对象制订相应的保护原则和保护要求。对与其风貌有冲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提出在外观、材料、色彩、高度和体量等方面的整治要求。对其重要节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空间提出保护与整治规划。
13.0.8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外围划出一定范围的风貌控制区的具体边界,是为了确保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风貌的完整。在风貌控制区内,为了避免在保护范围边界两侧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形象,有必要对保护区周围的建设活动进行严格的控制管理。
13.0.9 在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增建的设施,应该从尺度、形式、色彩、材料、风格等方面同历史文化协调一致,绿化的布局应符合当地的历史传统。
13.0.10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多数是居民日常生活的场所,普遍存在居住人口密集和基础设施不完善的状况。为了确保在保护范围内环境的协调,需要限定居住人口的数量,并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要。同时,为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应建立可靠的防灾和安全体系。
14 规划制图
14 规划制图
14.0.1 为使镇的规划图纸达到完整、准确、清晰、美观,提高制图质量与效率,利于计算机制图软件研制,满足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等要求,规定了规划图纸绘制应标注的内容,以及规划使用的图例。其各项规定是在总结各地镇域和镇区规划图纸绘制的基础上,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和有关专业的制图标准,结合镇规划的特点而编制的。
附录B“规划图例”内容包括:
1 用地图例——主要用于镇区用地布局规划;
2 建筑图例——主要用于建筑质量调查和近期建设的详细规划;
3 道路交通及工程设施图例——主要用于各项工程设施规划;
4 地域图例——主要用于区位分析、镇村体系规划、用地分析等。
根据不同图纸的绘制要求,图例分为单色和彩色两种,并按计算机制图的要求,在图例的右下角标注了采用“Auto CAD”,中256种颜色的色标数字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