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 CJJ/T 103-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geospatial framework data
CJJ/T 103-201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1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03-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基本规定;4.核心框架数据;5.扩展框架数据;6.专题框架数据;7.数据质量检验。
本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是:1.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从原来的基本框架数据和专用框架数据调整为核心框架数据、扩展框架数据和专题框架数据;2.新增了三维模型数据、地理格网数据和综合管线数据3种框架数据;3.扩充了数据的形式、内容、表达、技术质量要求等,对部分框架数据的名称及内容进行了修改;4.强化了元数据内容的针对性;5.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内容上做了进一步协调。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政编码:100007)。
本标准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
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
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
苏州市规划编制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丹 李成名 陈倬 王毅 苏莹 李军 李宗华 罗灵军 彭子风 高萍 贾光军 高苏新 黄坚 田飞 陈思 胡艳 唐岭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曾澜 郭建军 方裕 何建邦 蒋景瞳 王磐岩 孙建中 杨崇俊 林芃 杜明义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分类、内容及质量检查验收要求,指导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采集、加工、管理、更新与应用服务,提高城市公共数据资源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采集、加工、管理、更新以及数字城市和智慧城市应用服务。
1.0.3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采集、加工、管理、更新与应用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代号
3 基本规定
4 核心框架数据
5 扩展框架数据
6 专题框架数据
7 数据质量检验
附录A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高位分类代码
附录A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高位分类代码
表A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高位分类代码
附录B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核心元数据内容
附录B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核心元数据内容
表B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核心元数据内容
注: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中规定了“MD_专题类型”、“MD_大地坐标参照系”、“MD_高程参照系”、“MD_维护频率”、“MD_安全限制分级”。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2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4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 7408
5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GB/T 10114
6 《地理格网》GB/T 12409
7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GB/T 17796
8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
9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
10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
11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
1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13 《地理信息 空间模式》GB/T 23707
14 《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分类与代码》GB/T 28590
15 《城市测量规范》CJJ/T 8
16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17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
18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
19 《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
20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 151
21 《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
22 《城市地理编码技术规范》CJJ/T 186
23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6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
CJJ/T 103-2013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T 103-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1月8日以第21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T 103-2004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参编单位是建设部信息中心、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武汉市规划土地管理信息中心、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东城分局、北京市政府信息中心、上海城市发展信息研究中心、淄博市数字化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淄博市规划信息中心,主要起草人员是王丹、黄坚、李宗华、陈倬、薛舒、高萍、孙建中、王毅、刘若梅、王元京、杨继明、崔克辉、汪祖进、李海明。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从原来的基本框架数据和专用框架数据调整为核心框架数据、扩展框架数据和专题框架数据;2.新增了地理格网数据、三维模型数据和综合管线数据3种框架数据;3.扩充了数据的形式、内容、表达、技术质量要求等,对部分框架数据的名称及内容进行了修改;4.强化了元数据内容的针对性;5.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内容上做了进一步协调。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应用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本条阐明制定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的目的。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是城市的基本地理数据集,主要为其他空间和非空间信息提供统一的空间定位基准,以实现各种信息资源按照地理空间位置进行整合,从而促进信息共享。其作用包括:①作为研究和观察城市状况的最基本信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组成城市最基本的空间数据集,能完整地描述城市自然和社会形态的地物地貌、管理境界及其基本属性特征。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数据可以用来为人们研究和了解城市的基本状况提供信息支持。②成为各类城市应用系统所需的公用信息。各种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及数字城市、智慧城市应用系统都需要最基本的空间数据集作为基础,这些数据集可以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中获得。③作为定位参考基准,供各类用户添加其他与空间位置有关的专题信息。定性、定量和定位分析是城市各种专题应用的核心。许多专题信息本身并不具有定位特征,而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可以为这些应用提供空间定位基准,以满足定位和定量处理的要求。
本标准旨在通过规范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内容、分类、质量要求等,指导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和公共数据资源的建设、共享和更新,进而推动数字城市及智慧城市空间信息应用和信息资源建设,促进城市信息化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数据,尤其在数字城市和智慧城市的建设中将发挥重要作用。这些数据的获取、加工、管理、更新及应用服务等技术要求应满足本标准的规定。
1.0.3 本标准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建设与应用服务的通用标准,突出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特点。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与城市信息化建设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工作均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还应符合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
2 术语和代号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 语
本标准中定义或引用的术语,是为了清楚地阐述文中所涉及的一些重要概念。
为详细叙述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内涵与外延,在术语中对“城市地理空间数据”、“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等概念做了重点描述,目的在于界定本标准中“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定义范围。
“地名”引自《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3.1地名),是指赋给各个地理实体、空间范围、区域的名称。
“门牌”引自《地名标牌 城乡》(GB 17733.1-1999,3.1.5门牌),“楼牌”引自《地名标牌 城乡》(GB 17733.1-1999,3.1.4楼牌)。
术语中对“地名”、“地址”、“门牌”及相关概念等进行了引进与定义,并在条文说明的相应条款中作了说明,目的在于规定本标准中关于地名数据和地址数据的描述。本标准中地名数据和地址数据是重要的位置数据,其他社会经济数据可基于上述两种数据实现地理位置的匹配。
2.2 代 号
本标准使用的代号,主要是数据精度表示形式、一些专业名词代号以及属性表中代表必选、条件必选和可选等方面的字母。
3 基本规定
4 核心框架数据
5 扩展框架数据
6 专题框架数据
6 专题框架数据
6.1 地下空间设施数据
6.1.1~6.1.4 规定了地下空间设施数据的内容、空间特征、特殊属性信息和数据组织方式。地下空间设施是框架数据中的专题数据类,本标准中是指城市中地下综合管廊、人防工程、仓储等地下建(构)筑物,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需求和条件组织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应注意框架数据可协同创建,数据源及数据的维护与更新都应来自于相应的专业权威机构或管理部门。
6.2 综合管线数据
6.2.1~6.2.4 规定了综合管线数据的内容、空间特征、特殊属性信息和数据组织方式。综合管线数据是框架数据中的专题数据类,本标准中是指城市中架空、地上(表)、地下的综合管线及其附属物。其中,管线点的“所属线路”应和管线中心线数据进行关联。综合管线数据是城市中非常重要的数据,但由于采集难度限制,各城市可根据自身需求和条件组织建设。应注意框架数据可协同创建,数据源及数据的维护与更新都应来自于相应的专业权威机构或管理部门。
6.3 测量控制点数据
6.3.1~6.3.4 规定了测量控制点数据的内容、空间特征、特殊属性信息和数据组织方式。测量控制点数据是框架数据的专题数据类,可以根据城市的特点和专题数据的需要将测量控制点数据纳入框架数据。控制点的等级及相应的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 8的规定。
6.4 地籍数据
6.4.1~6.4.4 规定了地籍数据的内容、空间特征、特殊属性信息和数据组织方式。框架数据中纳入的地籍信息仅限于土地权属的内容,即宗地边界及权属,因为框架数据的重要特征是共享,地籍信息中的宗地边界及权属是最具有共享特征的信息。地籍信息系统等专用系统应依据相应的行业标准及规范建立。
6.5 规划用地与控制线数据
6.5.1~6.5.5 规定了规划用地与规划控制线数据的内容、空间特征、特殊属性信息和数据组织方式。规划用地是框架数据的专用数据类,应有框架数据规定其高位代码,同时应有“用地类型代码”,即要素的自身代码,应使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6.6 土地利用数据
6.6.1~6.6.5 规定了土地利用数据的内容、空间特征、特殊属性信息和数据组织方式。土地利用数据是框架数据的专用数据类,除了本标准规定其高位代码,同时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应有“要素类型代码”,即要素的自身代码,应使用现行国家标准。
6.7 园林绿地数据
6.7.1~6.7.4 规定了园林绿地数据的内容、空间特征、特殊属性信息和数据组织方式。园林绿地是各城市较关注的公共信息,通常在土地利用现状中对园林绿地的描述不够细致,不能满足应用对园林绿地数据的需求。为进一步描述城市的园林绿地状况,各城市可根据自身特点纳入园林绿地数据,其分类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的有关规定。园林绿地数据的创建应尽量与自然保护区及生态环境数据的创建相协调。
6.8 管理和服务区域数据
6.8.1~6.8.3 规定了管理和服务区域数据的内容、空间特征、特殊属性信息和数据组织方式。城市管理和服务区域可包括管理服务单元、保护区、控制区和其他管理区域数据(如城市科技园区、开发区等)。管理和服务区域是行政区划以外的管理区域,所含的边界信息在应用和共享中有很重要的意义,在框架数据中应包含足够的特殊管理区域信息以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其边界的确定可以依据相关文件及地形图或影像图来确定,其数据源信息、数据创建或更新的方法或工艺、数据质量评价等必须在元数据中体现,并应随数据提供相应元数据。保护区数据中,自然保护区域分类代码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林业资源与分类代码 自然保护区》GB/T 15778的有关规定;其他数据子类的分类代码宜符合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6.9 公共服务设施数据
6.9.1~6.9.4 规定了公共服务设施数据的内容、空间特征、特殊属性信息和数据组织方式。公共服务设施是框架数据中的专题信息,是城市中最广泛的公共应用资源之一,各城市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创建该数据,如便民设施数据中,可包括菜市场、粮店、社区服务站等多种数据。如果更关注公共服务设施的边界或轮廓的信息宜用公共服务设施数据类组织框架数据,如果仅关注公共服务设施的中心点位置信息可将此类信息组织到地名数据中。
6.10 环境与减灾数据
6.10.1~6.10.4 规定了环境与减灾数据的内容、空间特征、特殊属性信息和数据组织方式。环境是每个城市都关注的,尤其是城市环卫设施、重大危险源和防灾减灾设施数据。为了掌握城市的环境状态,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有必要在框架数据中纳入环境数据。环境数据涉及面广,各城市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数据类。应注意框架数据可协同创建,数据源及数据的维护与更新都应来自于相应的专业权威机构或管理部门。
7 数据质量检验
7 数据质量检验
7.1 一般规定
7.1.1~7.1.5 本节主要规定了框架数据质量检查验收的原则、方式和内容。目前除国家标准《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外,尚无其他合适的标准可用,因此本标准规定可以参照GB/T 18316规定的原则、方法来对框架数据进行质量检查验收。质量检验内容按提交数据成果内容分为成果文件检查、空间数据质量检查、属性数据质量检查和元数据质量检查。
7.2 成果文件质量检验
7.2.1~7.2.4 本节主要规定了成果文件的检查内容。主要是对文件本身的规范性、数据类完整性和数据类正确性进行检查。
7.3 空间数据质量检验
7.3.1、7.3.2 本节主要规定了框架数据空间数据质量的检查内容。包括完整性、一致性、数学基础、位置精度、拓扑关系和时间准确度的检验,其中最重要的是数据的位置精度检查。
7.3.3~7.3.6 分别规定了数据的平面位置精度和高程精度,及影像数据、DEM数据、三维模型数据的数据精度。关于城市框架数据的精度问题需要说明以下3点:
1 考虑到本标准的使用者多数为非测绘专业工作者,他们对测量专业“中误差”的理解经常产生歧义,而使用95%置信度水平的准确度值来衡量精度概念较为明确。比如,A95≤1.0m表示95%置信水平下的差值不会超过1.0m。顾及测绘专业惯例,本标准同时也给出了相应的中误差(RMSE)值。它们之间的关系为:
对于平面位置:A95=1.73×RMSE平面;
对于高程:A95=1.96×RMSE高程。
2 将除测量控制点数据以外的框架数据的精度划分为3个等级,主要是为了满足不同应用需求。对于表7.3.3-1规定的明显特征点平面位置中误差(RMSE),一级精度:一类地区相当于1:1000地形图精度,二类地区相当于1:5000地形图精度,三类地区相当于1:10000地形图精度;而二、三级精度,分别在上一级基础上放宽2倍和2.5倍。表7.3.3-2规定的高程中误差主要参考了国家标准《数字测绘产品质量要求 第1部分:数字线划地形图、数字高程模型质量要求》GB/T 17941.1-2000的分级原则。
3 本标准规定的各等级精度值是最低要求。实际数据的精度可以高于此要求,但不得低于此要求。精度等级可根据应用需要、数据源的质量情况等选择。二、三级精度主要用于某些对位置精度要求不十分严格的场合。
7.4 属性数据质量检验
7.4.1~7.4.4 属性数据也是框架数据重要的一方面,本节主要规定了框架数据属性数据质量的检查内容,包括属性结构正确性、属性内容完整性和字段内容正确性的检验。
7.5 元数据质量检验
7.5.1~7.5.5 本节主要规定了框架数据元数据质量的检查内容。本标准只规定了框架数据的核心元数据。元数据的扩展方法及扩展元数据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的规定。
附录A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高位分类代码
附录A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高位分类代码
本标准只规定了框架数据的高位分类代码,旨在将各种行业的要素分类要求统一到一个分类体系中,便于数据的交换及数据含义的理解。本条规定既体现了统一的分类体系,又保证了各行业要素独立分类的灵活性。体现了创建及维护所需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可操作性的特点。
本标准规定基本数据类和专用数据类及其数据子类,数据类用两位字母作为数据类的高位分类代码,数据子类用两位字母作为数据子类的高位分类代码,即四位字母代码即可标示该数据子类在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体系中的位置,可以避免众多数据在数据共享中的重复定义。同时本标准中特别强调国标分类代码和行标分类代码的使用,如土地利用的分类代码和园林绿地中的分类等,这样处理既能统一在一个代码体系中,同时又保持了各行业应用的特点,达到数据共享和交换的目的。
附录B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核心元数据内容
附录B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核心元数据内容
本标准的元数据内容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制定,依据框架数据的创建及应用的特点规定了核心元数据的内容,如矢量数据的结构和质量、影像数据质量元素等,使之更适合描述框架数据的内容及质量等特征。本标准的核心元数据内容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的规定。
本标准的核心元数据要素的类型中无“关联”类,相关的内容只在本标准中出现一次,以确保元数据内容简洁、清晰,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