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Y 5067-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Radio And TV buiding
GY 5067-2003发布日期:2003年0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05月01日关于发布《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广发计字[2003]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单位:
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负责修订的《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公安部会审批准,予以发布,编号为GY 5067-2003,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原《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 33-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中心负责管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3年3月24日关于批准《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2003)强制性条文的函
建标函[2003]154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你局“关于《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标准送审的函”[(2003)广发计字615号]收悉。经我部研究,现批准《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2003)第4.1.2、4.1.3、4.1.4、4.2.1、4.3.1、4.3.2、4.3.3、4.3.4、4.3.6、4.3.7、4.3.8、4.3.9(2)(3)、5.0.2、5.0.4(1)(2)(3)、6.2.3、6.3.1、6.3.2、6.4.1、6.5.1、7.0.2、7.0.3、7.0.4、7.0.5、8.1.4、8.1.5、8.2.1、8.3.1、8.3.3、8.3.6、8.4.1、8.4.2、9.0.1、9.0.3、9.0.4、9.0.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该强制性条文将纳入《工程建设标 准强制性条文》(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部分)中,有关《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 33-88)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7月11日前 言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根据1998年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广发计字[1998]87号文下达的标准修订任务,由原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在原《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规范的修订,是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结合十多年来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状况和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 33-88的实践经验,考虑了近年来防火技术的进步和要求,对近年兴建和当前正在兴建及改建的大、中型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进行了重点调研,在此基础上按照建设部建标[1996]626号文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进行重新编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予以修改后形成了送审稿。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于2000年7月召开了有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计划财务司、保卫司、法规司、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公安消防机构的代表以及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单位和部分省、市广播电视局等22个单位30位专家和代表参加的送审稿审定会,经代表的认真审查后同意通过。会后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公安部又专门组织了协调会进行研讨,提出了补充和修改意见,协调会还确定将原标准名称更改为《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按照审定会及协调会的要求,完成修改工作后形成了报批稿。
本规范是结合广播电视建筑的特点和音像工艺的特殊要求,在“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方针指导下,加强火灾监控和灭火设备的同时立足于自防自救,并加强防烟、防火的具体条文规定。本规范与国家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有着互为补充的密切关系。因此,在执行中本规范没有规定的内容,均应按上述国家规范的规定执行。
条文中用黑体字表示的为强制性条文。
经授权负责本规范具体解释的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3号
邮政编码:100045 Email:bzde@dsarft.com
电话:(010)68020046
传真:(010)68043786
标准编制和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计院)
参加标准修订的主要起草人:黄景酞 郑耀辉
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了保护人身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对广播电视建筑的危害,保障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广播电视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广播电视建筑的特殊功能和技术要求以及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于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防烟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新建、扩建和改建(包括室内装修)的广播电视建筑。
1.0.4 广播电视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2 术语
2.0.1 广播电视中心 Radio and TV broadcasting center
指能自制节目、播出节目,并具有录播、直播、微波及卫星传送和接收等功能或部分功能的广播和电视的中心台。只具有声音制作和播出功能的称为广播电台或广播中心,只具有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功能的称为电视台或电视中心。2.0.2 传输网络中心 Transmission network center
用于安装向传输网络发送、处理图像、声音等信息设备的建筑物。2.0.3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 MW and SW transmitting station
用无线电发送设备将声音节目播送出去的场所,其中装有一部或若干部发射机及附属设备和天线。中波广播发射台工作于中波波段,短波广播发射台工作于短波波段。2.0.4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 TV and FM transmitting station
用无线电发送设备将声音和图像节目播送出去的场所,其中装有一部或若干部发射机及附属设备和天线。调频广播发射台工作于米波波段,电视发射台工作于米波和(或)分米波波段。2.0.5 中波、短波收音台 MW and SW receiving station
接收中波、短波无线电广播节目信号的专用场所。2.0.6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 Radio and TV satellite earth station
利用卫星转发声音和(或)图像信号的无线电广播、电视的场所。2.0.7 广播电视发射塔 Radio and TV transmitting tower
用作电视和(或)调频广播信号发射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建(构)筑物。一般由桅杆、塔楼、塔体和塔下建筑等组成,常利用塔高兼作游览等使用。2.0.8 桅杆 Mast
塔体上部用于安装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线的支承结构,可由混凝土或钢结构构成。2.0.9 塔楼 Tower head
建于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塔体中、上部,天线桅杆下部的单层或多层建筑,部分或大部分挑出塔体外部。2.0.10 塔体 Tower Shaft
塔下基础顶面以上至最高位置的塔楼底面(不包括塔楼)的竖向受力结构部分。2.0.11 塔下建筑 Tower skirt building
建于广播电视发射塔下部围绕塔体或与塔体相连的建筑。2.0.12 微波站 Microwave relay station
设有微波定向接收和(或)发送的枢纽站、中继站和端站。2.0.13 标称面积 Nominal area
播音室 、录音室、电视演播室、多功能演播厅因工艺要求而按特定的长、宽比例构成的面积,在数值上一般为建筑面积的±5%。2.0.14 多功能演播厅 Multi-purpose studio (hall)
指广播电视中心内设置的多用途的演播厅,用于电视综艺类节目制作、演出等多种用途的场所。
3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3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3.0.1 广播电视建筑应按其建筑规模、服务范围、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分为一、二两类 , 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广播电视建筑分类
3.0.2 广播电视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3.0.3 一类广播电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二类广播电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建筑、构造
5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0.1 广播电视建筑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其它未作规定的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5.0.2 广播电视中心的语言播音室、语言录音室、文艺录音室、电视演播室和多功能演播厅等技术房间的门,其数量和总净宽应符合表5.0.2的规定。
表5.0.2 技术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和净宽
5.0.3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的电梯和疏散楼梯与塔下建筑各层不应连通(专用通道除外),首层应设直接通室外的出口,或应设有扩大前室直通室外。
5.0.4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楼设有游览业务时且每小时设计游览人数在200人及以下的广播电视发射塔,无游览业务仅有电视、调频广播或(和)微波发射设备值班人员的发射塔,应设一座消防电梯、一座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9m,疏散楼梯的入口处应设防烟楼梯间;
2 每小时设计游览人数在201人至300人的广播电视发射塔,所有电梯应按消防电梯设计,设一座硫散楼梯时楼梯梯段的净宽不应小于1.4m;设两座疏散楼梯时,每座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9m,每一座疏散楼梯的入口处应设防烟楼梯间;
3 每小时设计游览人数在301人至400人的广播电视发射塔,所有电梯应按消防电梯设计,并应设有两座疏散楼梯,每座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m ,每一座疏散楼梯的入口处应设防烟楼梯间。
4 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38°,栏杆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m。5.0.5 塔楼建筑顶部高度在100m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应设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利用电视塔的露天平台和设备层。在塔楼每层疏散楼梯的进出口处应设有明显的“通往避难层”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封闭式避难层室内宜进行白色粉刷。
5.0.6 钢结构广播电视发射塔露天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楼梯梯段宽度应不小于1.2m,楼梯应为连续扶手,扶手高度和倾斜角度应符合5.0.4条第4款规定,踏步宽不应小于0.25m并应采取防滑措施,楼梯的休息平台长度应不小于楼梯的宽度。
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0.1 广播电视建筑内的通风、空气调节和防排烟系统,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其它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执行。
7.0.2 一类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的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大于250m2的电视演播室、文艺录音室等,应设机械排烟设施;面积超过100m2至250m2的电视演播室、文艺录音室,因音像工艺限制不能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时,应按表5.0.2中门的总数再增加一樘净宽不小于0.9m的推闩式隔声疏散外开门,且这些房间宜设在建筑的较低部位。当排气系统与排烟共用一个系统时,排气系统应按排烟系统的要求设计。
7.0.3 广播电视发射塔下列部位应设有排烟设施:
1 塔楼的餐厅、了望厅、电视发射机房、调频广播发射机房和微波设备机房。
2 塔下建筑的中庭、展览厅、餐厅、侯梯厅、休息厅等公共场所和经常有人员停留或可燃物品较多的地下室等。7.0.4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塔体和塔楼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通向室外的专用疏散通道以及封闭的避难层(间)应设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7.0.5 广播电视发射塔内严禁使用明火采暖。当采用电热设备时,其电源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8 电 气
9 建筑内部装修
9 建筑内部装修
9.0.1 电视演播室、多功能演播厅和技术用房的顶棚声学构造等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地面及其它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9.0.2 供语言、文艺、音乐录制、播出、审听和评价且音质要求高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声学构造、地面及其它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9.0.3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机房、电视发射台发射机房的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及其他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均应采用A级。
9.0.4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建筑内部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及其它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采用A级。
9.0.5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与塔体为一个整体或贴邻时,其建筑内部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采用A级,地面、固定家具及其它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可采用B1级。
9.0.6 广播电视地球站、微波站和收音台,室内装修除顶棚、墙面采用不燃烧材料外,其余材料燃烧性能可采用B1。
9.0.7 无人值班机房室内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及其它装饰材料燃烧性能均应采用燃烧性能A级。
9.0.8 其它装修材料应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附录A 表A广播电视中心播音、录音室和电视演播室、多功能演播厅的标称面积和工作人数
附录A 表A广播电视中心播音、录音室和电视演播室、多功能演播厅的标称面积和工作人数
附录B 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
附录B 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
B.0.1 广播中心的技术用房
1 节目制作用房:文艺录音室、文艺录音控制室、语言录音室、语言录音控制室、复制室、审听室、磁带库、光盘库、仪器存放室、维修室、配电室、布景存放室、服装库等。
2 节目播出用房:直播播音室、播出机房、仪器存放室、维修室、总控制室、公共设备室、计算机房、电缆终端室、电信室、收录室、转播车库等。B.0.2 电视中心的技术用房
1 演播录制用房:演播室、多功能演播厅、插播室、摄像机存放室、导演室、调光调像室、调光器室、灯光检修室、中心机房、录像机房、教学实验准备室、布景存放库、道具库、服装库、转播车库等。
2 后期制作用房:电视剧配音室、电视剧配音控制室、选乐室、电子编辑室、转录复制室、审看室、放映室、广告摄影室、字幕美工室、外出录像工作室、维修室、录像带库、光盘库、混响器室、效果室等。
3 节目播出用房:新闻演播室、导演室、灯光控制与维修室、录像编辑室、中心机房、播出设备室、电视电影机房、转录编辑室、总控及播出控制室、布景存放室、卫星收转及微波机房、电视前端机房、控制室、配电室、仪器检修室、节目传送室等。
4 其他用房:资料室、档案室、阅览室、电子计算机中心、楼宇控制机房、集中空调机房、电话总机室、地下室库房、自备发电机房、变压器室等。
附录C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录C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参照执行”。
条文说明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Radio And TV buiding
条文说明
1 总则
1 总则
1.0.1 我国幅员辽阔,为广播电视设施服务的各类人员众多,为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对广播电视建筑的危害,保障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1.0.2 广播电视建筑的防火设计方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根据广播电视建筑的特点和广播电视工艺的要求,在总结原《广播电视工程建筑防火标准》GYJ 33贯彻执行10多年来经验的基础上确定的。
1.0.4 本规范是广播电视行业标准,是针对广播电视建筑的特殊条件和防火要求而制订的,因此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已有规定的条文一般不列入本规范中,但由于广播电视行业的特殊性,在有专业技术和工艺要求的特殊部位,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无明确规定的内容,应按上述有关的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3 建筑分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3 建筑分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3.0.1 广播电视建筑的分类主要以建筑规模、服务范围、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不同等因素为主进行分类。
对一些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不太大,但服务范围、政治和社会影响大的的广播电视工程建筑如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也列为一类。
广播电视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差别较大,所以本规范对不同的建筑,采取的安全防火措施是不同的,对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采取火灾监控和灭火设备的措施就多些。对于影响范围较大的中央级的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和总发射功率在100kW及以上的广播发射台,本规范都定为一类建筑;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的建筑面积虽然小,但直接影响到全国覆盖网的节目源,所以也定为一类建筑。3.0.2 与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3.0.2条表3.0.2基本相同。由于广播电视行业建筑的特殊性,在本规范的表3.0.2内,建筑构件包含的内容增加了“电缆井墙、管道井墙和钢结构电梯井壁板”;承重墙单独列出;增加“金属承重构件、梁、柱” 的规定。因为广播电视建筑内有一些大面积、大跨度的房间和钢结构建筑,如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广播电视中心内大面积的电视演播室、多功能演播厅等都可能采用金属承重构件、梁、柱结构,这些建筑结构的良好燃烧性能,是保证广播电视建筑安全的重要措施。
4 建筑、结构
5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0.2 本条表5.0.2中列出广播电视中心的主要技术房间名称,表中的标称面积是广播电视工艺设计时技术房间采用的面积系列。由于广播电视节目录制时对声音要求较高,特别是语言播音室、语言播录音室和文艺录音室,室内人数控制比较严格。这些房间一般只有播音员、演员在工作。电视演播室、多功能演播厅等,室内一般有节目主持人、演员和观众,室内人数的控制较宽松一些。这些房间的标称面积和室内人数的规定见附录A表A。本条是考虑了上述因素确定的门的净宽和门的数量。
表5.0.2中规定了各类房间门的总数和门的总净宽,由表中可以看出有些房间如75m2文艺录音室和75m2电视演播室规定设1樘门,规定人数在15人以内但其面积却大于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 50045第6章第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的规定。这是因为文艺录音室在录制节目时要求室内有一定的混响时间,使得录制的节目声音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所以这些文艺录音室的房间面积虽比规定的50m2大25m2,但规定的人数仍在15人以内而设一樘门,门的要求净宽≥1.4m,是考虑可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且便于搬运乐器、道具。
疏散门按如下要求设置:
1 疏散门只能用作该房间紧急疏散时使用,正常情况下不允许打开并不得采用推拉门。
2 疏散门只能单向由该房间向外打开,不能由室外向里逆向开启,门的内部应安装安全推闩(安全推闩是:门在关闭时只要推动安全推闩的横杆,就能使上、下、和侧向的门栓缩进,门即可向外开启。在室内向内拉动推闩的横杆就能将门栓住。)
3 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不可避免时门槛高度不得高于40mm,其内侧应做成斜坡形。
4 疏散门内侧应按本规范8.3.6条规定设置电光源或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门外部应与走廊、疏散通道、疏散楼梯连通并应设有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与走廊、疏散通道直接连通时,允许与有走廊相通的侯播厅、休息厅等基本无疏散障碍的部位连通。5.0.3 本条规定是考虑到“烟囱效应”对建筑的威胁,电视塔下建筑各层开门多,在火灾情况下构成进风口,因此规定不能与各层连通,但考虑到电视塔垂直交通的特殊性,即承运大型设备的需要,允许设置专用通道和电梯与塔下相关层连通。
5.0.4 由于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楼每层平面面积有限,带来的垂直交通问题不可能按照一般民用建筑的条件来考虑,只能根据广播电视发射塔的具体情况,尽可能使其较为合理和使用安全。
对于超过400人的特大塔的疏散问题,建议由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定。5.0.5 广播电视塔面积很有限,应利用塔楼露天平台和设备层设避难层(间),低于100m及二类建筑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塔,有条件的也应设避难层(间)。
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0.2 增加的疏散门的设置要求参照本文5.0.2执行。
7.0.4 采用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使这些部位保持在正压状态,有毒的烟气不能进入疏散通道和封闭的避难层内。
7.0.5 应采用电热采暖设备,其电源线应采用绝缘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线和漏电保护开关。
8 电气
9 建筑内部装修
9 建筑内部装修
9.0.1 电视演播室、多功能演播厅的室内照明功率大灯具多、场内布景道具多、演员和观众和易燃物品多,带来火灾危险性较大。除了加强灭火设备外,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
9.0.2 供语言、文艺、音乐录制、播出、审听、评价和音质要求高的房间,全部采用不燃性材料技术上还有困难,故规定应采用难燃性材料。
9.0.6 广播电视地球站、微波站和收音台,可燃物少,顶棚和墙面采用不燃性材料其余采用难燃性材料应是安全的。
注:条文中的A级、B1级是《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 140中规定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如下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