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 189-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assessment of building crane on construction site
JGJ/T 189-200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46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189-2009,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11月24日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评估内容和方法;5.评估判别;6.评估结论与报告;7.评估标识等。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武夷路150号,邮编:200050)。
本规程主编单位: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抚顺永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施仁华 向海静 姜敏 罗玲丽 汤坤林 孙锦强 严训 李印 黄治郁 戴宝荣 贾国瑜 魏吉祥 张佳 杜科 程史扬 钱水江 吴恩宁 王凯辉 田若南 施雯钰 唐华珺 张嘉洁 庄幼敏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李明 耿洁明 孙宗辅 高秋利 葛雨泰 郭寒竹 任颂赞 艾山尼扎木丁 关赞东 宗有志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提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与质量,统一评估方法,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评估。
1.0.3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的基本要求。当本规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安全评估 safety assessment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情况进行了解,对使用保养情况记录进行检查,对钢结构的磨损、锈蚀、裂纹、变形等损伤情况进行检查与测量,并按规定对整机安全性能进行载荷试验,由此分析判别其安全度,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活动。2.0.2 使用年限 service life
建筑起重机械自合格出厂日起到规定使用周期止的年份数。2.0.3 重要结构件 principal structural member
建筑起重机械钢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因其失效可导致整机不安全的结构件。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
3.0.2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评估:
1 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2 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3.0.3 对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载荷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建筑起重机械,应作报废处理。
3.0.4 安全评估机构应具有机械、电气和无损检测技术等专业人员,并应有无损检测、厚度测量等满足评估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评估用检测仪器及其精度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要求。
3.0.5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评估应以重要结构件及主要零部件、电气系统、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等为主要内容。
3.0.6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重要结构件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塔式起重机:塔身、起重臂、平衡臂(转台)、塔帽或塔顶构造、拉杆、回转支承座、附着装置、顶升套架或内爬升架、行走底盘及底座等;
2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标准节)、吊笼、天轮架、底架及附着装置等。3.0.7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前,应将各重要结构件之间的连接处进行分解,检测部位应去除污垢、浮锈和油漆层等,显露出钢材和焊缝的本体。
3.0.8 安全评估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产权单位应提供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使用履历记录等,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附录C、附录D的要求;
2 在设备解体状态下,应对设备外观进行全面目测检查,对重要结构件及可疑部位应进行厚度测量、直线度测量及无损检测等;
3 设备组装调试完成后,应对设备进行载荷试验;
4 根据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情况、检查检测结果等,应依据本规程及有关标准要求,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判别,得出安全评估结论及有效期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和附录F的规定;
5 应对安全评估后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唯一性标识。3.0.9 评估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3.0.10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的最长有效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3年;
2 施工升降机:SC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SS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3.0.11 设备产权单位应持评估报告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4 评估内容和方法
5 评估判别
6 评估结论与报告
6 评估结论与报告
6.0.1 安全评估机构应根据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情况、检查检测结果等,依据本规程及有关标准要求,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判别,得出安全评估结论及有效期,并应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6.0.2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设备评估概述、主要技术参数、检查项目及结果、评估结论及情况说明等内容。主要检测部位照片、相关检测数据等资料应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6.0.3 安全评估报告中情况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评估结论为合格,但存在缺陷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注明整改要求及注意事项;
2 对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注明不合格的原因。
7 评估标识
7 评估标识
7.0.1 安全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后的建筑起重机进行“合格”、“不合格”的标识。
7.0.2 标识必须具有唯一性,并应置于重要结构件的明显部位。设备产权单位应注意对评估标识的保护。
7.0.3 经评估为合格或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标牌和司机室等部位挂牌明示。
附录A 评估用检测仪器及其精度要求
附录A 评估用检测仪器及其精度要求
表A 评估用检测仪器及其精度要求
附录B 评估设备的基本信息表
附录B 评估设备的基本信息表
表B 评估设备的基本信息表
附录C 评估的塔式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表
附录C 评估的塔式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表
表C 评估的塔式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表
附录D 评估的施工升降机主要技术参数表
附录D 评估的施工升降机主要技术参数表
表D 评估的施工升降机主要技术参数表
附录E 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报告
附录E 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报告
一、设备评估概述;
二、评估设备主要技术参数;
三、检查项目及结果:
1 资料审核项目
注:序号后有*的为保证项目,下同。2 整机外观检查项目
3 安全装置等检查项目
4 载荷试验项目
5 重要结构件壁厚测量项目
6 重要结构件变形测量项目
7 重要结构件无损检测项目
四、评估结论
附录F 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报告
附录F 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报告
一、设备评估概述;
二、评估设备主要技术参数;
三、检查项目及结果:
1.资料审核项目(同附录E)
2.整机外观检查项目(同附录E)
3.安全装置等检查项目
4 载荷试验项目(同附录E)
5 重要结构件壁厚测量项目6 重要结构件变形测量项目
7 重要结构件无损检测项目
四、评估结论
本规程用词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规程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
2 《起重机安全规程》GB 6067
3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13752
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
5 《塔式起重机》GB/T 5031
6 《施工升降机》GB/T 10054
7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
8 《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1 21
9 《无损检测 焊缝磁粉检测》JB/T 6061
10 《无损检测 焊缝渗透检测》JB/T 6062
11 《起重机械无损检测 钢焊缝超声检测》JB/T 10559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 189-2009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11月24日以第446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程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试验取得了安全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等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近几年来,老旧建筑起重机械存在的安全隐患越来越明显,甚至有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事故。各建筑起重机械企业对设备的折旧报废各有规定,有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科学管理的现象,国家和行业对此也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为了让建筑起重机械企业对设备科学合理地进行折旧报废,既满足安全生产需求,又能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建筑起重机械,需要制订《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1.0.2 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有型式试验、出厂检验、日常检验、定期检查、安装前后的检查、拆卸前的检查等,各种检验检测的侧重点各有特点。本规程依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以下简称为建设部第659号文件)和有关标准要求制订,主要适用于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安全评估检测。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根据建设部第659号文件,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应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0.2 建设部第659号文件规定了各类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年限。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普遍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磨损、变形等安全隐患。文件规定超过使用年限的应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此外,如建筑起重机械存在结构缺陷、工作环境繁重恶劣、发生结构损伤、主要结构件进行了更换或修复等情况时,产权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进行安全评估。3.0.3 依据《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和《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13752规定,起重机的设计工作级别、利用等级和载荷状态决定了该设备的设计允许使用寿命,超过设计允许使用寿命的设备继续使用会带来疲劳损坏等严重后果。
3.0.4 一个完整的可以正常开展对老旧设备安全评估的机构首先必须有必要的人力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其组织机构。针对老旧设备安全评估内容,其中钢结构的疲劳裂纹检测是重点之一,需要借助专业检测仪器实施,其操作人员需要有特殊的技能知识和具备上岗资质条件。此外,钢结构的锈蚀程度检测也需要配备特别的检测仪器和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的人员。所以,人员条件和仪器设备条件是安全评估开展的必需条件。安全评估机构首先应具备法定的资质条件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许可。
3.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4 评估内容和方法
5 评估判别
6 评估结论与报告
6 评估结论与报告
6.0.1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评估合格,仅是对设备质量的一个评估结论。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还应对设备的周围环境、供电条件、安装质量等经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0.2 评估报告应清晰完整,能准确客观反映设备的评估工作。评估结论、有效期、整改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应清晰明了,便于客户理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