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条文说明] GB/T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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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GB/T X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规范

    Code of safety for small hydropower station construction

    GB/T XXX-XXXX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二〇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XX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规范》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XX-20XX),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其中,3.1.8、3.2.5、3.2.6、3.2.10、3.5.1、3.5.2条第1款、3.5.2条第4款、3.5.2条第8款、3.5.3、3.6.6、4.1.3、4.1.13、4.3.4、4.6.1条第9款、4.6.13、4.7.6条第3款、4.7.8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XXXX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XX年XX月XX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 5号)的要求,由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现场施工安全、防汛度汛安全、安全应急预案。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122号,邮政编码31001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刘仲民 樊新中 姜和平 周伟彬 李志武 夏伟才 陈昌杰 葛国平 陈惠忠 李凤军 关键 李婷婷
        主要审查人:××× ×××

  •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小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要求,有效防范各类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单站装机容量50MW至0.5MW水电站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

    1.0.3 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遵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规程的要求,总结各地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小型水电站施工特点编制本规程。

    1.0.4 小型水电站项目法人(或业主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组织建立包括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0.5 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处理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警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1.0.6 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危险源辨识 hazard identification
        危险源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2.0.2 高处作业 high altitude operation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GB 3608规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坠落高度在2~5m为一级,5~15m为二级,15~30m为三级,30m以上为特级。

    2.0.3 无损探伤 non-destructive
        在不损坏被检零部件的基础上用各种特定的专业方法探测零部件内部或表面所存在的缺陷的过程。

    2.0.4 启闭机 headstock gears
        用于水工闸门静水或动水状态下启闭操作的专用机械设备。

    2.0.5 管涌 piping
        在渗流作用下,无黏性土体中的细小微粒通过大颗粒骨架的孔隙发生移动或被带出,致使土层中形成孔道而产生集中涌水的现象。

    2.0.6 高边坡 high slope
        本标准所指高边坡是指开挖边坡高度不小于50m的边坡。

    2.0.7 安全生产 safety in production
        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2.0.8 隐患 hidden trouble
        可能导致 发生的物品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2.0.9 特种作业 special operation
        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2.0.10 防护措施 protective measures
        为避免员工在施工生产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接触有害物质和能量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设施或手段。

    2.0.11 职业卫生 occupational health
        以员工的健康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2.0.12 作业场所(施工生产现场) operational field
        员工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的地点、场地和空间。

    2.0.13 施工生产安全 construction safety in production
        以防止员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2.0.14 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2.0.15 应急预案 emergency plan
        是指为了有效预案控制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者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能够采取有效应对处理措施,防止事态和不良影响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预先制定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工作方案。

  • 3 基本规定

    3.1 现场布置

    3 基本规定

    3.1 现场布置

    3.1.1 工程施工生产区域的各进出口处应设有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和安全文明规定、禁令,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设施不应进入封闭区。

    3.1.2 对爆破、高边坡与隧洞开挖等特殊工程施工区域应实行安全隔离管理。与该项施工无关的人员、设施不应进入安全隔离区域以内。

    3.1.3 施工生产现场应设有专(兼)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纠正违章行为。

    3.1.4 施工现场的施工设施、临时建筑、管道线路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防汛、防火、防砸、防风以及职业卫生等安全要求。

    3.1.5 施工现场存放的设备、材料等物质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稳固整齐。

    3.1.6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施工用电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线路、变电、配电等电力装置防火、防雷、绝缘及架设安全距离的要求。

    3.1.7 施工现场的生活、办公区与生产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应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1.8 危险作业场所、机动车道交叉路口、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存放场所、库房、变配电场所以及禁止烟火场所等应设置相应的禁止、指示、警示标志。

    3.1.9 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应平整、畅通,应满足施工车辆、消防车辆、行人等通行安全的要求,同时应做好道路日常清扫及养护工作。

    3.1.10 用于施工车辆通行的道路应按规定在存有安全隐患的特殊路段设置警示标志、信号指示灯或安全防护设施。

    3.2 作业人员

    3.2 作业人员

    3.2.1 施工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和规定。

    3.2.2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上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在考核合格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2 施工单位应组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3 施工作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
        4 施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5 施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6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 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培训内容应涵盖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3.2.3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2.4 未经相关技术和安全责任人许可,任何作业人员不应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

    3.2.5 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不应安装、维修和动用特种设备。非电气人员不应进行电气安装、调试和检修等作业。

    3.2.6 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正在运行的挖掘机、起重机或吊索等设备工作范围内。不应在吊物下通过和停留。不应在陡坡、高处及临水边缘、滚石坍塌地段、设备运行通道等危险地带停留和休息。

    3.2.7 在施工区域内应按规定的道路行走,注意各种危险警示标志和信号,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防止跳车、爬车、强行搭车等危险行为。

    3.2.8 变、配电室、氧气站、煤气站、乙炔站、空压机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3.2.9 机械、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遵照设备操作规定,禁止在设备运行期间擅离职守,操作者离开岗位时,应确保机械、电气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并停机、停电。

    3.2.10 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3.2.11 在进行高空作业之前,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其他不宜进行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应进行高空作业。

    3.3 施工用电

    3.3 施工用电

    3.3.1 现场所有供用电线路,都必须使用电缆,严禁使用胶质线和花线,高压电缆接头数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电缆质量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3.3.2 所有用电器末端开关处,必须使用满足安全要求的漏电保护装置。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线应分开,并应按规定进行标识,脚手架上,钢管内照明不应使用碘钨灯,必须使用低压照明。

    3.3.3 电源线路不应破损、裸露线芯,接触潮湿地面,以及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3.3.4 严格实行用电搭火安装许可制度。一个单位要在另一个单位线路上搭火,必须经线路所在单位电工班或电工负责人同意并办理手续,在指定点搭火,应严格按电工作业安全规定进行搭火、接线等作业。

    3.4 施工设备安装和操作

    3.4 施工设备安装和操作

    3.4.1 施工设备应备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设计图纸、安装及维修使用说明书、适用的安全技术规范等资料,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4.2 设备安装应按设计图纸、说明书施工,未经有关设计制造部门同意,不应任意修改。

    3.4.3 施工设备的装配、焊接、起重、配管、隔热,防腐和电气装置及配线等应分别遵守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4.4 设备操作人员,应了解所操作设备的基本构造、原理,熟悉其性能、规格、保养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4.5 各种机械监测仪表(如电压、电流、压力、温度等)和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各种限位器、安全阀、闭锁装置、负荷指示器等)应齐全、配套、灵敏可靠。

    3.4.6 施工设备不应超铭牌规定的技术要求运行,不应“带病工作”。停机时应及时做好检查维修保养工作。

    3.4.7 施工设备转动、传动的裸露部分,应安设防护装置。

    3.4.8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4.9 大型运输、施工机械车辆进出施工现场时应预先设定安全运输路线,同时应安排专人进行交通指挥。

    3.4.10 大型施工设备的安装基础必须稳固。放置移动式设备时,场地应平整结实,防止移动和倾倒。

    3.4.11 大型施工机械和特种设备的安装、操作和管理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的规定。

    3.4.12 电气设备安装和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元件和线路(包括照明和手持电动工具)均应绝缘良好,同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2 连接电动机械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
        3 移动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4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满足防爆要求。
        5 在大量蒸汽及粉尘的场所,应满足密封,防尘和防潮要求。
        6 电热器、碘钨灯、长弧氙灯等散发大量热量的电气设备,不应靠近易燃物安装,必要时应采取隔离、隔热措施。

    3.4.13 机电设备安装完工,在交付使用前应按规定作试运转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3.5 安全防护

    3.5 安全防护

    3.5.1 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高处、多层交叉施工、大件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及拆除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5.2 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排架、脚手板、通道、马道、梯子等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作业。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平台,应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边缘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
        2 高边坡作业前应处理边坡危石和不稳定体,并在作业面上方设置防护设施。
        3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
        4 高处临边、临空作业应设置安全网,安全网距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3.0m,水平投影宽度应不小于2.0m。安全网应挂设牢固,随工作面升高而升高。
        5 高处施工通道的临空边缘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安全防护栏杆的下部应设置挡脚板。
        6 高处作业、多层作业、隧洞(道)出口、运行设备等可能受到落物影响的部位,应设置防护棚,所用材料和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7 高处作业人员上下使用的电梯、吊篮、升降机等设备的安全装置应配备齐全,灵敏可靠。
        8 高处作业时,应对下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并应配备消防器材和专人监护。

    3.5.3 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3.5.4 施工脚手架技术安全,可参照《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的规定执行。

    3.5.5 悬崖陡坡处的机动车道路、平台作业面等临空边缘应设置安全墩(墙)。

    3.5.6 隧洞作业,不良地质部位应根据地质情况,采用钢、木、混凝土预制件支撑或喷锚支护等措施进行支护。

    3.5.7 施工生产区域内使用的各种安全标志的图形、颜色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5.8 电气设备应有防水、防潮、防漏电的保护设施,必要时应配有继电保护装置。高压及特殊环境应设有安全隔离设施。

    3.5.9 安全防护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施工生产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具有厂家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合格证书。
        2 安全防护用具应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不应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具。
        3 安全防护用具,不应作其它工具使用,并注意保管。安全带、安全帽应放在空气流通、干燥处,以免受潮。
        4 在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应配置必要的防毒护具,定期检查维修更换。
        5 电气操作人员应根据工作条件选用适当的安全电工用具和防护用品,电工用具应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检查,凡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绝缘安全用具、携带式电压和电流指示器、以及检修中的临时接地线等,均不得使用。

    3.5.10 在隧洞、竖井、斜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应保证通风及排水系统运行正常,并应定期进行维护,不应堵塞和破坏通风及排水设施。

    3.6 消防

    3.6 消防

    3.6.1 工程参建单位应明确消防责任,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巡视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6.2 施工区应按消防的有关规定,设置相应消防器材和设备。消防器材和设备附近不应堆放其它杂物。

    3.6.3 消防器材设备应妥善管理,定期检验,及时更换过期器材。

    3.6.4 根据施工生产防火安全的需要,合理布置消防通道和各种防火标志,同时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3.6.5 施工生产中使用明火和使用易燃物品时应做好相应防火措施。

    3.6.6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明火和吸烟。

    3.6.7 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回收应有相应的防火消防措施和管理制度。

    3.7 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

    3.7 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

    3.7.1 应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治理污染的设施和职业危害治理设施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7.2 施工作业人员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符合卫生标准。

    3.7.3 产生粉尘、噪声、毒物等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进行严格管理。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同时应对环境保持监测,对超标的作业环境及时治理。

    3.7.4 施工和生活垃圾、废弃材料应按照规定的区域进行堆放,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对施工和生活垃圾、废弃材料的处置应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3.7.5 不应随意移动、拆除、损坏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装置、设施和警示标志。

    3.8 文明施工

    3.8 文明施工

    3.8.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应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有效实施和落实。

    3.8.2 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工程参建单位应在各自的生活和施工区域内负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8.3 建设单位应依据工程规模和地理环境,建立施工现场控制区,配置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和警示标志,以及专职保卫人员。应坚决禁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攀(钻)越损毁施工防护栏杆。
        2 故意损坏、挪动测量勘标。
        3 无通行标志强行进入施工现场控制区。
        4 故意堵塞施工通道,影响施工进行。
        5 强行或擅自连接、拆除施工现场输水、输电管线路。
        6 扰乱施工现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3.8.4 施工现场重点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止灾害事故等治安保卫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方案。
        2 建立健全要害部位值班制度、出入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
        3 配备能够有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专职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3.8.5 建设及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同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依法及时制止、查处干扰施工正常进行的治安事件。

  • 4 现场施工安全

    4.1 土石方工程

    4 现场施工安全

    4.1 土石方工程

    4.1.1 进行土石方开挖施工前,应掌握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等基础资料,制定施工方案。

    4.1.2 开挖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地质条件的变化,对不良地质现象和存在事故隐患的部位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设置必要的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

    4.1.3 施工过程当中应密切关注作业部位和周边边坡、山体的稳定情况,一旦发现裂痕、滑动、流土、有害气体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现象,应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并视情况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4.1.4 边坡开挖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则,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4.1.5 土石方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采购、运输、贮存、加工和销毁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相关规定执行。

    4.1.6 土石方挖运设备的安装与操作应符合本规程3.4节的规定。

    4.1.7 土石方挖运的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操作人员应符合本规程3.2节的规定。

    4.1.8 土石方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确定开挖边坡坡比,及时制定边坡支护方案。开挖时,边开挖、边支护,确保边坡稳定。挖土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的施工方法。
        2 高陡边坡处进行土石方挖运作业应按照本规程3.5节高处作业的要求设置防护设施和配置防护用具。
        3 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措施,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影响开挖作业。已开挖的部分不应有顺土方坡面的流水。暗挖的洞室及洞口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4 滑坡地段的开挖,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进行,弃土不应堆在滑动区域。有边坡的开挖时,应及时清除松动的土体和浮石。
        5 石方撬挖时,不应在石块滑落的方向进行撬挖,撬挖作业下方不应有人员或车辆通行,不应在垂直上下层同时进行撬挖作业。
        6 洞石开挖时,洞口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断面尺寸做好支护。洞口以上边坡和两侧应采用锚喷支护或混凝土永久支护措施。
        7 作业中设置的风、水、电等管线路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并做好设施设备的保护措施。
        8 人工配合机械挖运土石方时,机械设备作业范围内不宜有人。如有人需要进入时,现场应有有施工经验的人员对机械操作和作业人员统一指挥。

    4.1.9 采用大型机械和车辆进行挖运时,应对机械和车辆的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进行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大型机械和车辆通过和停放的道路、桥梁和工作地点的地面基础应有足够的承载力。

    4.1.10 土石方挖运的作业环境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土石方挖运作业时,作业现场环境应符合本规程3.7节的规定。
        2 洞室内作业,不应使用汽油机为动力的挖运设备。采用内燃机的挖运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
        3 进洞深度大于洞径5倍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4.1.11 土石方暗挖作业中采用斜、竖井方法开挖的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 399)的规定执行。

    4.1.12 土石方填筑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土石方填筑作业时,不应危机或影响周围的建筑、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2 作业时,现场应有足够照明,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3 土方回填时,边坡或坑(槽)壁应确保稳定。用于基坑(槽)的支撑,应根据已回填的高度,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依次拆除,不应提前拆除。回填应分层对称,避免压力不平衡,破坏基础或结构
        4 用于填筑的碾压、打夯设备,应按照正确方法进行操作和保养。进行碾压、打夯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
        5 雨天不应进行填土作业。已完成的填土宜做成一定坡度,以利于排水。

    4.1.13 施工安全监测时,当监测中发现测量值总量或增长速率达到或超过设计警戒值时,则认为不安全,应报警。

    4.2 地基处理工程

    4.2 地基处理工程

    4.2.1 地基处理工程中钻场、机房不应单人开机操作,应定期检查机械及防护设施,确保安全运行。

    4.2.2 化学灌浆施工人员,应穿防护工作服,根据灌浆材料的不同,酌情配戴橡胶手套、眼镜、防毒口罩。对参加化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4.2.3 应防止施工对地下水的污染,施工中的废浆、废料及清洗设备、管路的废液应集中妥善处理,不应随意排放。

    4.2.4 边坡多层施工作业时,应在施工面适当位置加设防护网。施工平台应平整坚实,平台上施工设备应固定可靠,工具等零散件使用后应集中放在工具箱内。施工平台、制浆站和泵房、空压机房等工作区域的临空面应设置防护栏杆。

    4.2.5 对于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或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特别复杂的基坑,应进行支护,并加强安全监测。

    4.2.6 风、水、电应设置专用管路和线路;输电线路不应与水管或风管等缠绕在一起。专用管路接头应连接可靠牢固、密封良好,且耐压能力满足要求。

    4.2.7 混凝土防渗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机的安装与拆除均应在机长的指导下进行。钻机安装应稳定、牢固、可靠,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各仪表设备应工作正常,供水、供浆管路工作正常。
        2 钻进、扫空时应安排专人负责监视仪表、管线等安全设施,如遇阻力过大,不应强行开机。一旦发现钻机运转或泥浆循环等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钻进,起出钻具,分析原因并处理后再行钻进。钻孔时发生卡钻、掉钻、烧钻等事故,应针对实际事故情况,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进行处理,不应随意行事。

    4.2.8 基础灌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管路是否通畅,有无渗漏,防护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各表计指示是否准确等。
        2 机械设备不应在超过规定的压力下运转,运转时不应修理和调整设备。
        3 灌浆时浆管不应对准工作人员,同时应有专人控制高压阀门并监视压力指针摆动,避免压力突升或突降。

    4.2.9 振冲法、沉井法、深层搅拌法、高喷灌浆、预应力锚固等施工安全应符合SL 399的规定。

    4.3 砂石料生产工程

    4.3 砂石料生产工程

    4.3.1 在河道内从事天然砂石料开采,应按照国家和所属水域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采砂许可证。

    4.3.2 施工单位自行设计或自行加工的砂石料生产机械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4.3.3 生产施工应保持施工现场整洁、道路畅通,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定期维护保养施工机械设备,定期维护各种临时设施。

    4.3.4 当砂石料料堆起拱堵塞时,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料堆上进行处理。应根据料物粒径、堆料体积、堵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4.3.5 陆上砂石料开采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按照批准的范围、期限、限量及技术规范和环保要求组织开采;
        2 不应向河道内倾倒或弃置垃圾、废料、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 不应破坏防洪堤等设施;
        4 危险地段、区域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
        5 采砂作业结束后,应按照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执行,及时清理作业现场。

    4.3.6 水下砂石料开采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从事水下开采及水上运输作业,应按照作业人员数配备相应的防护、救生设备。作业人员应熟知水上作业救护知识,具备自救互救技能;
        2 不应使用污染环境、落后和已淘汰的船舶、设备和技术;
        3 开采作业不应影响堤防、护岸、桥梁等建筑安全和行洪、航运的畅通;
        4 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航运管理规定,服从当地航运及港监部门的管理。

    4.3.7 人工砂石料开采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料场布置应符合建设、设计单位确定的范围和方案;
        2 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人员交底。
        3 开采过程中,应定期对揭露的地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与原勘探资料不符而且危及施工人员、设备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4 开挖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支护和安全监测措施。

    4.3.8 用于砂石料的破碎、筛分、连续运输及洗砂的机械设备安装与操作应符合本规程3.3节和SL 399的有关规定。

    4.3.9 设备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启动柜或设备配电室悬挂“有人检修,不许合闸”的警示标志。

    4.3.10 在破碎机腔内检查时,应有人在机外监护,并且保证设备的安全锁机构处于锁定位置。

    4.4 混凝土工程

    4.4 混凝土工程

    4.4.1 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安全生产规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对原材料的运输和堆放、混凝土搅拌、混凝土输送、混凝土浇筑与振捣、混凝土养护以及施工缝处理、模板的制作、安装和拆卸等制订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业主、监理审批后,在施工前向施工人员交底。

    4.4.2 应合理组织施工程序,尽量避免多层次、多单位交叉作业。

    4.4.3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绝缘良好,并配备触电保护装置。

    4.4.4 混凝土拌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机械的地基应平整夯实,用支架或支脚架稳,不得以轮胎代替支撑。机械安装应平稳、牢固。对外露的齿轮、链轮、皮带轮等转动部位应设防护装置。
        2 开机前,应检查电气设备的的绝缘和接地是否良好,检查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倾倒机构是否完好。
        3 启动后应注意搅拌筒转向与搅拌筒上标示的箭头方向一致。待机械运转正常后再加料搅拌。若遇中途停机、停电时,应立即将料卸出,不得中途停机后重载启动。
        4 搅拌机的加料斗升起时,任何人不应在料斗下通过或停留。工作完毕后应将料斗锁好,并检查所有保护装置。
        5 搅拌机运行中,不应使用工具伸入滚筒内掏挖或清理。需要清理时应停机。如需人员进入搅拌鼓内工作时,鼓外应有人监护。
        6 未经允许,不应拉闸、合闸和进行不合规定的电气维修。现场检修时,应固定好料斗,并切断电源。进入搅拌筒内工作时,筒外应有人监护。
        7 拌和站的机房、平台、梯道、栏杆必须牢固可靠。站内应配备有效的吸尘装置。
        8 操纵皮带机时,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防止人员在皮带机上行走和跨越皮带。机械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车检修,不应带病运行。
        9 用手推车运料时,不应超过其容量的3/4,推车时不应用力过猛和撒把。

    4.4.5 运输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推车运输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道路应平坦,斜道坡道坡度不应超过3%。
            2)推车时应注意平衡,掌握重心,不应猛跑和溜放。
            3)向料斗倒料,应有挡车设施,倒料时不应撒把。
            4)推车途中,前后车距在平地不应少于2m,下坡不应少于10m。
            5)用井架垂直提升时,车把不应伸出笼外,车轮前后应挡牢。
            6)行车道应经常清扫,冬季施工应有防滑措施。
        2 自卸汽车运输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混凝土应有统一的联系和指挥信号。
            2)自卸汽车向坑洼地点卸混凝土时,必须使后轮与坑边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塌方翻车。
            3)卸完混凝土后,自卸装置应立即复原,不应边走边落。
        3 吊罐吊送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吊罐前,应对钢丝绳、平衡梁、吊锤(立罐)、吊耳(卧罐)、吊环等起重部件进行检查,如有破损则不得使用。
            2)吊罐的起吊、提升、转向、下降和就位,必须听从指挥。指挥信号必须明确、准确。
            3)起吊前,指挥人员应得到两侧挂罐人员的明确信号,才能指挥起吊;起吊时应慢速,并应吊离地面30~50cm时进行检查,确认稳妥可靠后,方可继续提升或转向。
            4)吊罐吊至仓面,下落到一定高度时,应减慢下降、转向及吊机行车速度,并避免紧急刹车,以免晃荡撞击人体。应慎防吊罐撞击模板、支撑、拉条和预埋件等。
            5)吊罐卸完混凝土后应将斗门关好,并将吊罐外部附着的骨料、砂浆等清除后,方可吊离。放回平板车时,应缓慢下降,对准并放置平稳后方可摘钩。
            6)吊罐正下方严禁站人。吊罐在空间摇晃时,不应扶拉。吊罐在仓面就位时,不应硬拉。
            7)当混凝土在吊罐内初凝,不得用于浇筑,采用翻罐处理废料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有带班人在场监护,以防发生意外。
            8)吊罐装运混凝土时,混凝土不应超出罐顶,避免坍落伤人。
            9)应经常检查维修吊罐。立罐门的托辊轴承、卧罐的齿轮,应经常检查紧固,防止松脱坠落伤人。
        4 混凝土泵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泵送设备的放置,距离基坑不应小于一定距离,悬臂动作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和输电线路。
            2)管道敷设线路应接近直线,少弯曲,管道的支撑与固定,必须紧固可靠;管道的接头应密封,“Y”形管道应装接锥形管。
            3)垂直管道不应直接接在泵的输出口上,应在架设之前安装不小于10m的水平管,在水平管近泵处应装逆止阀,敷设向下倾斜的管道,下端应接一段水平管,否则,应用采用弯管等,如倾斜大于7℃时,应在坡度上端装置排气活塞。
            4)风力大于6级时,不应使用混凝土输送悬臂。
            5)混凝土泵送设备的停车制动和锁紧制动应同时使用,水箱应储满水,料斗内不应有杂物,各润滑点应润滑正常。
            6)操作时,操纵开关、调整手柄、手轮、控制杆、旋塞等均应放在正确位置,液压系统应无泄漏。
            7)作业前,应按要求配制水泥砂浆润滑管道,无关人员应离开管道。
            8)支腿未支牢前,不应启动悬臂;悬臂伸出时,应按顺序进行,不应用悬臂起吊和拖拉物件。
            9)悬臂在全伸出状态时,严禁移动车身。作业中需要移动时,应将上段悬臂折叠固定,前段的软管应用安全绳系牢。
            10)泵送系统工作时,不应打开任何输送管道的液压管道,液压系统的安全阀不应任意调整。
            11)用压缩空气冲洗管道时,管道出口10m内不应站人,并应用金属网栏截冲出物,不得用压缩空气冲洗悬臂配管。

    4.4.6 钢筋运输、堆放、制作、绑扎与安装应参照《水电水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SL 401)执行。

    4.4.7 混凝土平仓振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筑混凝土前应全面检查仓内排架、支撑、模板及平台、漏斗、溜筒等是否安全可靠。
        2 仓内脚手脚、支撑、钢筋、拉条、预埋件等不应随意拆除、撬动。如须拆除、撬动时,应征得施工负责人的同意。
        3 平台上所预留的下料孔,不用时应封盖。平台除出入口外,四周均应设置栏杆和挡板。
        4 仓内人员上下设置靠梯,严禁从模板或钢筋网上攀登。
        5 吊罐卸料时,仓内人员应注意躲开,不应在吊罐正下方停留或操作。
        6 平仓振捣过程中,应经常观察模板、支撑、拉筋等是否变形。如发现变形有倒塌危险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报告。操作时,不应碰撞、触及模板、拉条、钢筋和预埋件。不应将运转中的振捣器,放在模板或脚手架上。仓内人员应集中思想,互相关照。浇筑高仓位时,应防止工具和混凝土骨料掉落仓外,更不得将大石块抛向仓外,以免伤人。
        7 使用电动式振捣器时,应有触电保安器或接地装置,搬移振捣器或中断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湿手不应接触振捣器的电源开关。振捣器的电缆不应破皮漏电。
        8 下料溜筒被混凝土堵塞时,应停止下料,立即处理。处理时不应直接在溜筒上攀登。
        9 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或在运转过程中的事故处理,均应由电工进行。

    4.4.8 混凝土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养护用水不应喷射到电线和各种带电设备上。养护人员不应用湿手移动电线。养护水管要随用随关,不应使交通道转梯、仓面出入口、脚手架平台等处有长流水。
        2 在养护仓面上遇有沟、坑、洞时,应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必要时,可铺安全网或设置安全栏杆。
        3 不得在不易站稳的高处向低处混凝土面上直接洒水养护。

    4.4.9 施工缝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冲毛、凿毛前应检查所有工具是否可靠。
        2 多人同在一个工作面内操作时,应避免面对面近距离操作,以防飞石、工具伤人。严禁在同一工作面上下层同时操作。
        3 在高处操作时应用绳子将风钻、风镐栓住,并挂在牢固的地方。
        4 检查风砂枪枪嘴时,应先将风阀关闭,并不应面对枪嘴,也不应将枪嘴指向他人。当砂罐与风砂枪距离较远时,中间应有专人联系。
        5 用高压水冲毛,应在混凝土终凝后进行。风、水管须装设控制阀,接头应用铅丝扎牢。使用冲毛机操作时,还应穿戴好防护面罩、绝缘手套和长筒胶靴。冲毛时要防止泥水冲到电气设备或电力线路上。工作面的电线灯应悬挂在不妨碍冲毛的安全高度。
        6 仓面冲洗时应选择安全部位排渣,以免冲洗时石渣落下伤人。

    4.4.10 模板的制作、安装和拆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模所用的钢管,扣件,木模和支架应经检查,成品完整无损坏时方可安装。
        2 支模中,架杆、架板和工作台要绑扎牢固,封好板头,扎好防护栏杆。工人应戴好安全帽,危险处应拴好安全带。
        3 吊装模板时,吊具应安全可靠,作业员应有充分活动余地。
        4 模板拆除时应检查脚手架的牢固情况,较大和较重的模板要两人以上在顶部拴好,小心放绳,应严防在高空乱丢乱扔模板,以免伤人。
        5 承重模板及支撑的安装和拆除应进行安全复核。

    4.4.11 边坡喷混凝土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当坡面需要挂钢筋网喷混凝土支护时,在挂网之前,应清楚边坡松动岩块、浮渣、岩粉以及其他疏松状堆积物,用水或风将受喷面冲洗(吹)干净。
        2 脚手架及操作平台的搭设应遵守JGJ 130和JGJ 128的有关规定。
        3 喷射操作手,应佩戴好防护用具,作业前应检查供风、供水、输料管及阀门的完好性,对存在的缺陷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4.5 砌体工程

    4.5 砌体工程

    4.5.1 施工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脚手架的设计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2 施工脚手架架设应符合JGJ 130和JGJ 128的规定。
        3 施工脚手架未经检查验收不得使用,验收后不应随意拆改或自搭飞跳,如必须拆改时,应制定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实施。
        4 脚手架上堆放的材料不应超过设计荷载,应做到随砌随运。

    4.5.2 进行高空作业时,作业层(面)的周围应进行安全防护,应设置防护栏杆及张挂安全网。

    4.5.3 吊运砌块前应检查专用吊具的安全可靠程度,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吊运时应注意重心位置,不得用起重扒杆托运砌块。不得起吊有破裂、脱落、危险的砌块。起重扒杆不得从砌筑施工人员的上空回转,若必须从砌筑区或施工人员的上空回转时,应暂停砌筑施工,施工人员应暂时离开起重扒杆回转的危险区域。

    4.5.4 当现场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或因刮风使砌块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不能安全就位时,机械设备应停止吊装作业,施工人员应停止施工并撤离现场。

    4.5.5 砌筑过程中的落地灰及碎砌块应及时清理,装车或装袋进行运输,不应采用抛掷的方法进行清理。堆放材料应离开坑、槽、沟边沿1m以上,堆放高度不应大于1.5m;往坑、槽、沟内运送石料及其他材料时,应采用溜槽或吊运的方法,其卸料点周围不应站人。

    4.5.6 作业人员不应乘运输材料的吊运机械进出工作面,不应向正在施工的作业人员或作业区域投掷物体。

    4.5.7 砌筑基础时,应检查基坑的土质变化情况,查明有无崩裂、渗水现象。发现基坑土壁裂缝、化冻、水浸或变形并有坍塌危险时,应及时撤离。对基坑边可能坠落的危险物应进行清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4.5.8 砌石施工应进行封边处理,防止砌体发生局部变形或砌体坍塌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

    4.5.9 坝体及坝体上下游挡土墙砌筑应安装脚手架。脚手架应根据用途、施工荷载、工程安全度汛、施工人员进出场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脚手架和坝体之间应加挂安全网,安全网应随坝体的升高而相应升高,安全网与坝体施工面的高差不应大于1.2m,同时应在外脚手架上加设防护栏杆和踢脚板。

    4.5.10 砌石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干砌石、浆砌石以及混凝土预制块应自下而上分层进行施工。坝、堤顶堆载预制块或石块高度宜控制在1.5m以内,且距坡面边缘1.0m,防止石料滚落伤人,对软土堤顶应减少堆载。

    4.6 金属结构工程

    4.6 金属结构工程

    4.6.1 闸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闸门与埋件预组装前,应编制组装技术方案,包括起重运输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组装程序、吊装方案以及临时加固支撑方案等,并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参与闸门起重、运输、安装等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符合本规程3.2节的规定。
        3 闸门拼装时,各拼装平台基础应牢固,支承结构应稳定可靠。
        4 指挥起重机械工作时,吊钩应在重物的重心上,不应在倾斜状态下拖曳重物,防止起吊时撞击设备与人员。不应使用起重机对就位的闸门进行强行纠偏处理。
        5 闸门起吊前,应将闸门区格内、边梁筋板等处的杂物清扫干净。
        6 闸门吊装过程中,门叶上不应站人。闸门入槽下落时,不应有作业人员站在门槽底槛范围内或在闸门下方穿行。
        7 多台千斤顶同时工作时,其轴心载荷作用线方向必须一致,以防重物倾倒。
        8 高处作业应按照本规程3.5节的要求设置防护设施和配置防护用具。用于闸门安装的施工脚手架的设计、搭拆应符合JGJ 130和JGJ 128的规定。
        9 底水封(或防撞装置)安装时,门体应处于全关(或全开)状态,启闭机应挂停机牌,并应派专人值守,严禁擅自启动。
        10 平面闸门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闸门拼装的支承梁应牢固可靠。临时加固件或缆风绳应固定在专门埋设件上。
            2)闸门起吊前,应在确认起重机吊钩与闸门可靠连接并初步受力后,方可拆除临时支撑和缆风绳。
            3)水封现场粘接作业应严格按照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使用模具对接头处固定和加热时,应采取防止烫伤和灼伤的保护措施。水封接头清洗或粘接用的化学易燃物品,应注意妥善保存,不得随地泼洒,应远离火源。
        11 弧形闸门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对安装临时悬空作业用的悬挑式钢平台、起吊钢梁以及滑车组及钢丝绳等应进行刚度、强度校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门叶现场安装时,宜遵循从下至上,逐节吊装、组装的顺序。
            3)侧、顶水封作业使用的工具(扳手、千斤顶等)应系安全保险绳。
            4)底水封作业时,应安排专人监护启闭机,并随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机房内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任何人不得启动。作业人员不应在门叶底部穿行。

    4.6.2 压力钢管组装与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节、管段组装应设有专用组装平台和焊接平台,施工人员操作平台的搭设以及人员的着装应符合高空作业要求。作业区四周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施工作业区内。
        2 大直径压力钢管安装施工脚手架的设计、搭放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还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3 钢管拼装时,立置的瓦片应临时固定牢固。瓦片组装时,工作人员的手、头、脚不应伸入组合缝内。
        4 工作中使用的千斤顶及压力架等,必须拴牢或采用其它防倾倒和坠落措施。
        5 焊接过程中的预热、后热以及焊缝的爆炸效应等应有隔离设施,并应明确安全标识。

    4.6.3 启闭机械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闭机安装前,施工人员应详细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并根据现场实际存在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制定有效防范措施,以免发生意外。
        2 高处进行调整紧固作业所使用的千斤顶、大锤、扳手等工具应可靠拴挂,调整用具及加固材料应放于稳固的地方,防止落物伤人。
        3 启闭机上运行部位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通向启闭机及启闭机上的通道应保证人员安全、方便地到达,栏杆和走台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的有关规定。
        4 启闭机的各转动部分的防护罩不应随意拆除。
        5 电气设备的金属非载流部分应有良好的保护接地,电气设备应绝缘良好。
        6 液压式启闭机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泵房内禁止吸烟,应按消防安全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2)压力继电器、溢流阀、调速阀、仪表、电气自动化组件等安全保护装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所有常开常闭手动阀及电源开关应挂非操作人员禁止进行启闭的警示标志。
            3)管路或系统试压时,不应近距离察看或用手触摸检查高压油管渗漏情况。当打开排气阀时,人应站在侧面。
            4)联门调试运行中应有专人监视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启闭闸门的压力变化应在设计范围内。
        7 卷扬式启闭机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应牢固可靠,其基础承压接触面的标高、水平应符合设计要求。
            2)钢丝绳穿绕中的临时栓挂、引绳与钢丝绳的连接均应牢固可靠,钢丝绳的尾端固结应符合设计要求。
            3)行程开关、过载限制器、仪表、电气自动化组件等设施应正常可靠。电子秤的灵敏度及制动器的调整应符合设计要求。
            4)空负荷调试及联门启闭时,应有专人监视各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卷筒排绳等工作,启闭力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8 移动(门)式启闭机安装部位的轨道混凝土应有足够的强度。吊装和调整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门腿和大梁吊装时应根据起吊设备许用起重能力、作业位置、结构特点等情况制定吊装计划,遵守抬吊作业的相关规定,防止摆动情况的发生。
        9 启闭机负荷试验前,应编制试验大纲和相关的作业指导书,报监理审批后实施。 负荷试验时应设专人指挥,且应指挥清楚、信号明确。试验现场应设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同时应有专人监视各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卷筒排绳制动器等工作应正常。

    4.6.4 射线探伤作业应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相关射线探伤作业的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单位应向放射防护监督部门申请和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性作业。

    4.6.5 金属防腐涂装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第11章的有关规定。

    4.6.6 作业区内的所有照明设施,应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电压应符合《特低电压(ELV)限值》(GB/T 3805)的规定,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 50034)的规定。

    4.6.7 用于金属结构运输和安装的车辆和起重机械等应符合设备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对于大件、超长、超宽件在转运装车时应进行绑扎固定,摆放应稳定可靠,必要时还应制定专门的运输和安装安全技术方案。

    4.6.8 焊接作业的用电安全应符合本规程3.3节的规定。

    4.6.9 闸门的无水试验中,应对其实施全行程监护,清除影响闸门启闭的所有障碍物,保证设备安全。检测人员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工作,其它人员不应靠近闸门运行范围。闸门处于全关状态、启闭机停机并有专人监护时,试验人员方可进入闸门,进行水密性检查。

    4.6.10 闸门的动水试验应在无水调试合格方可实施。动水试验应由业主、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联合进行。电站进水口快速事故门动水试验时,应加强与机组试验的协调,由机组试运行部门统筹安排。

    4.6.11 压力钢管水压试验前应编制水压试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指导书,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水压试验应成立专门的小组,由专人统一指挥,各工种的施工人员应按照程序听从指挥进行操作。

    4.6.12 水压试验前,应检查各固定支撑部件和监测仪表是否是否安全可靠。进行水压试验时,现场应清理干净,照明应充足,道路应畅通。参与试验的各部门应配有电话或对讲机保持联系。

    4.6.13 检查机组内部应3人以上,并应配带手电筒,特别是进入钢管、蜗壳和发电机风洞内部时,应留1人在进入口处守候。

    4.6.14 金属结构设备清扫与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设备连接部位锈蚀处理和保护漆清扫作业的人员应配戴防护眼镜和防尘口罩。金属清洗液、剂和其它具有腐蚀性液体等,应及时回收。
        2 机械设备零部件(齿轮、连轴器等)清扫和添加润滑油作业时,施工人员动作应协调一致,以防挤压伤手指。用过的棉纱、油液等易燃物应放入专用的回收容器内集中处理,不应随手抛弃。

    4.7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4.7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4.7.1 水轮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尾水管安装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安装部位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工作平台及爬梯,并应配置护栏、扶手、安全网等设施。设施基础应固定牢靠,并应满足承载要求。
            2)尾水管施工部位地面较为潮湿,使用电焊机、角磨机等电气设备时应进行可靠的防漏电保护。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照明和配电盘,配电盘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潮湿部位应使用安全电压等级的照明设备和灯具。
            3)安装过程中,各部件支撑架固定应牢靠,用于设备调整固定的楔子板、千斤顶、拉伸器等应进行可靠固定。安装在肘管、锥管上的补气管、测压管等管口应采取可靠封堵保护措施。
            4)施工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等安全措施。
        2 座环与蜗壳安装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部位应搭设牢固的工作平台和脚手架,平台和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在平台和脚手架上工作应遵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2)座环组装支墩应稳固,座环就位调平各瓣依次进行,同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
            3)座环吊装就位时,应将座环平稳地落于基础支承上,确认支承平稳后,才能松去吊钩。安装蜗壳时,焊在蜗壳环节上的吊环应有足够的强度,位置应合适,使蜗壳能平稳吊起。蜗壳各环节就位后,应用临时拉紧工具拉牢靠,下部用千斤顶支牢,然后才能松去吊钩。
        3 转轮吊装与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轮机转轮吊装前,应对机坑杂物进行全面清理。
            2)大件起吊应遵循起重作业有关操作要求。
            3)轴流式转轮吊入机坑后,如需用悬吊工具悬挂转轮,悬挂方式应牢固,并经检查验收后,方可继续施工。
            4)混流式转轮调整合格并固定后,应对下止漏环缝隙进行遮盖,以防止杂物掉入。
            5)转轮各部件装配时,吊点应选择合适,吊装应平衡,速度应缓慢均匀。工作人员应服从统一指挥。
            6)转浆式转轮现场装配叶片转动机构时,每装一件都应临时固定牢固,防止自由转动或倒下。
            7)使用电热器紧固螺栓时,应事先检查加热器与加热装置绝缘是否良好。工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8)混流式转轮分瓣转轮组装时,应预先将支墩调平固定。分瓣转轮吊装就位后应调整其错牙及水平,再用组合螺栓均匀紧合成整体。对于卡栓连接结构,卡栓烘烤时应派专人对烘箱温度进行监测,卡栓安装时应佩带防护手套。
            9)转轮与主轴连接前,转轮应固定并处于水平位置。在安装间连接时,转轮应可靠支撑。
        4 导轴承与密封装置、接力器安装及进水阀安装的安全操作规定可参照SL 400的有关规定执行。
        5 蜗壳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压试验前,主要监测部位应配备充足的照明。
            2)水压试验前应对所有管口进行封堵,并进行渗漏检查。
            3)试压闷头吊装就位后,应对闷头进行可靠支承。防止调整过程中翻转或倾倒。
            4)水压试验期间,应设专人对各试压停留点的水压、水温、变形及位移进行监测和记录。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试压。
            5)试压过程中,因固定导叶被拉伸,可能会导致试压环与连接板的间隙增大而发生渗漏,一旦发生渗漏,应立即停止试验。
            6)水压试验的监测压力表计及超压泄水安全阀等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校对正确,且灵敏可靠。

    4.7.2 发电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发电机机坑内工作,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技术规定。下部风洞盖板、下机架及风闸基础埋设时,应架设脚手架、工作平台或安全防护栏杆,与水轮机室应有隔离防护措施。严禁将工具、混凝土渣等杂物掉入水轮机室。
        2 定子、机架、转子及主要部件的吊装应遵循起重作业有关操作要求。
        3 定子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定子起吊前应检查起吊工具是否可靠,钢丝绳是否完好,定子吊运应有专人负责和指挥。
            2)在机坑内定子组装及调整时,机坑内工作平台应牢固,孔洞应封堵,并设置安全网和警示标志,机坑外围应设置安全栏杆,栏杆高度应满足要求。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
            3)定子组合时,上下定子应设置梯子,严禁踩踏线圈,紧固组合螺旋时应有可靠的工作平台和栏杆。工作人员的手不应伸入组合面之间。
            4)在定子的任何部位施焊或气割时,应遵守焊接安全操作规程。
            5)定子铁心叠装时,应搭设牢固的工作平台,平台内侧应有栏杆。压紧铁心如使用扳手,扳手手把上应系安全绳。
        4 转子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转子吊进定子时,应缓慢下降。定子上方应派人手持木板条插入定、转子空气间隙中,并不停上下抽动,预防定、转子碰撞挤伤。站在定子上方的人员应选择合适的站立位置,不应踩踏定子绕组。
            2)当转子靠近法兰止口时,应派专人进行检查,防止相碰。检查人员不应将手伸入组合面之间。
        5 机架各部件安装应整齐、有序,各部支撑基础应稳固可靠。对机架组合缝进行焊接时,应遵循焊接有关规定。安装时应做好防止杂物掉入定子、转子空气间隙的保护措施。
        6 推力轴承及导轴承等部件安装的安全操作规定参照SL 400的有关规定执行。

    4.7.3 变压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大型运输机械运输变压器时应符合本规程3.4.9的有关规定。
        2 变压器的起吊应遵循起重作业有关操作要求。
        3 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4.7.4 开关、保护、监测、自动化等其它辅助设备安装的安全操作规定可参照SL 400的有关规定执行。

    4.7.5 在高空安装硬母线,工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设置安全警戒线及警示标志。

    4.7.6 进行电气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与电气设备交接试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电气设备修(试)资质。
        2 电气试验作业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试验现场。作业时应确保有2人或2人以上的实验人员。作业时应做好绝缘、可靠接地等安全保障措施。
        3 耐电压试验时,应有专人指挥,升压操作应有监护人监护。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鞋。现场应设临时围栏,挂警示标志,并应派专人警戒。
        4 主变压器、电抗器进行检查和试验宜在晴天进行,环境相对湿度及器身暴露的时间应满足相应规范的要求。

    4.7.7 机组充水试验应明确相关人员安全职责。试验过程应统一指挥,各部运行和检修人员应坚守岗位,严密观测,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试验指挥。

    4.7.8 导叶进行动作试验时,应事先通告相关人员,应在水轮机室、蜗壳进人门处悬挂警示标志,严禁进入导叶附近,应有可靠的信号联系,并应有专人监护。

    4.7.9 空载和负载运行时,工作人员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与机组转动部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重要部位应挂有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工作区域。

  • 5 防洪度汛安全

    5 防洪度汛安全

    5.0.1 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的联系,服从防汛指挥。

    5.0.2 进入汛期前,应成立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工程防汛指挥领导组织,制订相应工作计划、职责和制度,负责工程防洪度汛工作。

    5.0.3 设计单位应根据已批复的设计文件,合理选择防洪度汛标准,制定工程防洪度汛方案,并提出防汛抢险的安全措施。

    5.0.4 防洪度汛防护结构设计应与永久建筑物结合考虑, 减少后期拆除工程量,以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建设工期。

    5.0.5 防洪度汛的防护形式及其保护措施应满足设计要求。

    5.0.6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情况和防洪度汛要求编制应急预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备案;应成立防洪度汛抢险队伍,配置足够的防洪度汛物资,抢险机械设备必须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状态。

    5.0.7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将可能对工程造成影响的水、雨情及时通知项目参建单位,做好预防工作。

    5.0.8 应组织专人巡视检查围堰、子堤等防汛设施和在建工程;发现险情,应及时进行抢险加固或撤退可能遭险情威胁的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

    5.0.9 超设防标准洪水来临前,应及时组织撤离淹没危险区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到安全地点。

    5.0.10 水库泄洪应提前通知下游地方防汛部门。

    5.0.11 在抢险时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视,确保人员安全。

    5.0.12 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应保持畅通。

    5.0.13 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必须布置在防洪水位以上;不应布置在冲沟下游,高边坡、不稳定边坡下方,滑坡体上等地质灾害易发区。

    5.0.14 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周边及场地内应按设计要求做好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5.0.15 施工道路的设计、施工应保证路基稳定及排水设施畅通。

    5.0.16 挡水围堰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并经检查验收后投入使用。

    5.0.17 永久工程的防洪度汛应满足设计要求。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制订相应的防洪度汛计划和方案。宜优先完成永久泄洪系统的施工,保证泄洪系统能提前运行。

    5.0.18 未完工的挡水建筑物作为度汛设施时,应提前做好保护。

    5.0.19 围堰内施工区排水系统应有足够的排水能力和备用能力,应设立独立的动力电源,必要时应有备用电源,并保证电源线路绝缘良好,供电安全可靠。

    5.0.20 排水系统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5.0.21 应提前完成永久建筑物周边的排水设施,保证雨水能及时排出,施工不受降水影响。

    5.0.22 地下厂房、隧洞等地下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和山体渗水,应及时排出。

  • 6 安全应急预案

    6.1 一般规定

    6 安全应急预案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6.1.2 小型水电站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等工程施工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综合考虑各种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基础上,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2 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部门职责。
        3 应充分考虑事故特点,规定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和要求。
        4 应明确安全应急物资准备要求。
        5 应规定安全应急演练计划要求。
        6 应评估特定场所和区域的安全事故紧急情况。

    6.1.3 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应保持正常,同时应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6.1.4 应急预案应确保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与保障方案。

    6.1.5 应急指挥机构应确保施工现场应急物资和装备准备充足。应急物资和装备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物资和装备使用正常有效。

    6.1.6 应急预案应确保应急专项经费来源和数量,建立使用和监督管理措施,保障应急状态时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6.1.7 应定期针对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6.1.8 应急预案应根据施工进度和季节变化等因素进行维护和更新,定期进行评审。

    6.2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6.2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6.2.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电站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等工程施工的特点、规模、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同时制定施工现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2.2 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事故安全应急救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发现土石方或结构物出现裂痕、滑动、流土、异响或地下涌水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现场,同时通知相关安全负责人。
        2 坍塌事故发生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应采取人工和机械相结合的方法,对坍塌现场进行处理。在接近边坡处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全部改用人工扒物,防止误伤被埋人员。
        3 现场抢救中,应安排专人对边坡、架料进行监护和清理,防止事故扩大。事故现场周围应设警戒线,应确保警戒距离外为安全区域,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4 应立刻疏散周边人员,禁止无关人员及群众围观,防止连续坍塌事故发生。
        5 抢救中如遇到坍塌巨物,人工搬运有困难时,可调集大型的吊车进行调运。

    6.2.3 特种设备和施工机械事故应急救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机械基础下沉或倾斜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移动式启闭机或门式启闭机应锁住大车和小车,限制其滑动;塔吊应将回转机构锁住,限制其转动。同时应根据情况设置支撑或地锚,控制机械的倾斜。
        2 塔吊平衡臂或起重臂折臂时,塔吊不得做任何动作。根据情况采用焊接等手段,将塔吊结构加固,或用连接方法将塔吊结构与其它物体联接,防止塔吊倾翻和在拆除过程中发生意外。
        3 大型施工机械发生事故应立刻划出事故特定区域,非救援人员、未经允许不应进入特定区域。迅速核实机械作业人员及周边被波及人员,如有人员被机械卡住和压盖,应立即采取可靠措施加固四周,然后拆除或切割压住伤者的部件,将伤员移出。
        4 发生各种机械造成的人员伤害时,应立即切断机械动力源。

    6.2.4 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运输和施工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对施工现场进行隔离,组织专业队伍和机械进行救援。
        2 危险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通知消防部门,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对人员进行疏散,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同时应做好灭火救援和环境监测的工作。
        3 确认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救助行动中采取紧急措施和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协助交警、交管部门拍摄并写出书面记录,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6.2.5 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施工人员不仅可以沉稳自救,还可以冷静地配合外界消防员做好灭火工作,把火灾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
        2 事故一旦发生,应立即报告地方消防部门,请求救援。工程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救援。
        3 火灾发生后应立即隔离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应切断电源、可燃气体(液体)的输送,防止事态扩大。
        4 应疏通事发现场道路,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疏散人群至安全地带。
        5 在急救过程中,遇有威胁人身安全权情况时,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迅速组织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后,再采取急救措施。

    6.2.6 脚手架事故应急救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地基沉降引起的脚手架局部变形,应在双排架横向截面上架设八字戗或剪刀撑,隔一排立杆架设一组,直到变形区外排。八字戗或剪刀撑下脚必须设在坚实、可靠的地基上。
        2 脚手架赖以生根的悬挑钢梁挠度变形超过规定值,应对悬挑钢梁后锚固点进行加固,钢梁上面用钢支撑加U形托旋紧后顶住屋顶。预埋钢筋环与钢梁之间有空隙,应用马楔备紧。吊挂钢梁外端的钢丝绳应逐根检查,全部紧固,保证均匀受力。
        3 脚手架卸荷、拉接体系局部产生破坏,应立即按原方案制定的卸荷拉接方法将其恢复,并对已经产生变形的部位及杆件进行纠正。
        4 应迅速确定事故发生的准确位置、可能波及的范围、脚手架损坏的程度、人员伤亡情况等,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5 应划出事故特定区域,非救援人员未经允许不应进入特定区域。应迅速核实脚手架上作业人数,如有人员被坍塌的脚手架压在下面,应立即采取可靠措施加固四周,然后拆除或切割压住伤者的杆件,将伤员移出。如脚手架太重可用吊车将架体缓缓抬起,以便救人。如无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脚手架加固或拆除等处理措施。

  •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特低电压(ELV)限值》(GB/T 3805)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 50034)
        4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
        6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 399)
        7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
        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术规程》(SL 401)
        9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
        1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规范

    GB/T XXX-XXX


    条文说明

  •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本条明确了小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制定本规程的目的。针对小型水电站工程施工的特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小水电施工现阶段实际情况,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使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0.4 小型水电站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勘察(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机构的安全职责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说明,各参加单位应根据《条例》规定严格执行。

  • 3 基本规定

    3.1 现场布置

    3 基本规定

    3.1 现场布置

    3.1.1 封闭管理是指水电工程建设施工时,利用山体、峡谷、河流、平台、沟渠、洞室等自然地貌和采用筑围墙、设围栏等工程设施警戒设卡,使施工、生产区域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并设置人员、车辆出入口处,值班保卫,不准非施工人员、设施、器材、车辆进入。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立可参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执行。

    3.1.2 特殊工程包括爆破工程、拆除工程、大型设备起吊运输、混凝土浇筑、桩基、电气试验等。此类工程施工时对作业安全要求较高,施工时应在工程施工生产区域内增加安全隔离,以保证其他施工项目和人员不受影响。

    3.1.8 根据小型水电站施工现场的管理需要,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及危险部位和危险场所必需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规范化的安全警示标志,能够在安全施工中起到重要作用,极大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施工现场应根据季节变化和周围环境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本条所明确的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场所应确保警示标志设置规范。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于显著位置,便与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看到。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后,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并定期对其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残缺或者毁坏的标志牌应及时更换。

    3.1.10 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及叉路、涵洞口应设有相应警示标志,悬崖陡坡、路边临空边缘除应设有警示标志外还应设有安全墩、挡墙等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桥梁和隧道应根据设计用途、承重载荷、限高、限宽等技术指标设置警示标志。

    3.2 作业人员

    3.2 作业人员

    3.2.2
        1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3号)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4号)的要求,小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同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相关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2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施工单位,可以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5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小型水电站工程施工相关作业人员管理应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同时应加强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爆破、登高架设、潜水作业、高压电气设备安装试验等作业人员,施工现场从事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

    3.2.5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及《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的规定,涉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特种设备,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从业许可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不应安装、维修和动用特种设备。
        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关类别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2.6 小型水电站施工作业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能够避开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同时,施工现场应设有安全通道和区域,供作业人员通过或休息。

    3.2.10 安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是人员安全作业的重要保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3.4 施工设备安装和操作

    3.4 施工设备安装和操作

    3.4.11 小型水电站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拌合系统、大型起重机、缆机、塔(顶)带机与供料系统等大型施工设备的安装、操作和管理,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的规定。特种设备的管理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3.4.12
        3 移动电动机械等用电设备属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范畴。按照临时用电的要求,该类用电设备应使用独立开关和漏洞保护装置,以降低故障发生率,提高使用安全系数。同一个开关装置不应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的用电设备。

    3.5 安全防护

    3.5 安全防护

    3.5.1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本条中所列的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环境和施工项目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应充分考虑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防护用具。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应落实到位。现场施工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5.2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涉及高处作业的施工项目很多,同时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是工程建设安全保障的重要环节。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工程建设中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作业、悬空作业、交叉作业以及操作平台等都应进行加强安全防护。为高处作业安装搭建的排架、脚手板、通道、马道、梯子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 80)的要求。《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 516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3)、《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2)、《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1)、《移动式木直梯安全标准》(GB 7059.1)、对施工走道、栈桥、梯子、栏杆、盖板等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了相应规定,小型水电站施工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水利水电工程作业环境较为复杂,高处作业更易受到强风、雨雪、温度、照明等恶劣施工条件影响,坠落事故更易发生,因此安全网的安装要求更加严格。安全网应随建筑物升高而提高,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3m。安全网搭设外侧应比内侧高0.5m。同时安全网的质量应符合《安全网》GB 5725的规定。
        在高处进行焊接等需要使用明火的操作时,应对作业面下方的油料、油漆、木材等易燃易爆品进行清理,远离火源,或采取防火措施,避免发生火灾事故。对下方安装的安全网等材料应通过防火检测,同时清理干净其缝隙间的可燃污染物。

    3.5.3 本条规定的危险部位指现场人员可能坠落或跌摔造成伤亡的部位。设置警告标志应符合国家安全色、图形、符号的标准,目的是提醒人员注意,防止事故发生。

    3.5.9 《安全帽》(GB 2811)、《安全帽试验方法》(GB 2812)、《安全带》(GB 6095)、《安全带检验方法》(GB 6095)、《安全网》(GB 5725),对安全帽、安全带及安全网的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3.6 消防

    3.6 消防

    3.6.6 消防安全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重点。小型水电站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炸药、木材、油料、油漆和其它可燃材料应做好防火措施。对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火源进行严格的控制,同时杜绝施工现场的吸烟行为。

    3.7 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

    3.7 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

    3.7.1 为了保证施工作业场所及周围环境不被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物质侵扰,同时保证大气、土壤、水资源不被污染,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

    3.7.3 控制粉尘对环境造成危害,可参照《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作为执行标准。控制噪声对环境造成危害,可参照《工业噪声卫生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作为执行标准。

    3.8 文明施工

    3.8 文明施工

    3.8.3 参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规定了水电施工现场保卫的方针和基本原则,其重点是突出保护现场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及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和财产不受损失。

  • 4 现场施工安全

    4.1 土石方工程

    4 现场施工安全

    4.1 土石方工程

    4.1.1 将施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最大化的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是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掌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等资料是土石方开挖方案制定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为制定科学的施工方法,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安排合理的资源配置提供了技术支持和管理依据,是控制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

    4.1.3 (4.1.2、4.1.3)在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节理发育、破碎、断层,地下水丰富、夹泥渗水等不良地质条件是引发生产事故的重要因素。由地质原因导致的事故往往都很严重,关注施工期间的地质条件、气象条件变化,及时修订施工方案,改进施工方法十分重要。
        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整体裂缝或滑动迹象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人员、设备尽快撤离工作面,视开裂或滑动程度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在遇到不良地质构造或易发生塌方地段、有害气体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停工,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4.1.4 自上而下的开挖方式是土石方开发的总体原则。开挖过程中不应掏根挖土和反坡挖土,从而破坏土体基础结构,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在地下洞室洞口削坡也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则,分层进行。

    4.1.11 SL 399中第3.5.2、3.5.3、3.5.4对土石方暗挖作业中采用斜、竖井开挖作业的进行了规定。小型水电站施工中涉及斜、竖井开挖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4.1.13 施工安全监测是通过仪器设备对工程施工特别是土石方作业和爆破施工过程中土体、岩体、地基基础、支护、边坡和周围环境等所作的测量。施工安全监测是保障水电站施工安全的重要条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的安全施工监测方案应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设计文件,结合工程实际来确定。施工安全监测应注重地质情况复杂、不良地质条件或受邻区开挖影响较大的区段。根据具体情况对应力、变形、沉降、震动、裂缝、有害气体和粉尘等进行监测。监测设备埋设和实施监测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监测设备和线路进行保护。施工作业时,应实时掌握相关监测数据,当超过设计警戒值时,应根据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行动。

    4.3 砂石料生产工程

    4.3 砂石料生产工程

    4.3.1 我国各大江河流域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都制定了所属江河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定在河道采砂必须申办采砂许可证。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不得进行河道砂石料开采作业。

    4.3.4 砂石料仓因潮湿而起拱的现象经常发生,作业人员直接站在料堆上处理,破拱后人员随料堆塌陷,易发生淹溺窒息事故,本条对此提出规定。处理方法可采用取挖除料堆、高压水冲、小型爆破及机械破拱等。

    4.6 金属结构工程

    4.6 金属结构工程

    4.6.1
        9 人字门底水封和防撞装置安装时,门体已与启闭机连接,需要操作门体配合,由于操作控制室离现场较远,视线完全被遮挡,操作不慎容易发生挤压伤害事故。因此在门体底部进行施工时,要求在挂牌停机状态下进行,机旁应有专人值守监护。

    4.6.13 压力钢管以及隧洞内衬钢管内部属于相对封闭空间,在内部进行作业、检测、巡查等工作时应做好安全措施。为保证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处置,应保持内部与外部通讯畅通,出入通道口有专人值守,内部工作人员至少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

    4.7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4.7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4.7.4 其它辅助设备安装包括高压开关安装、母线安装、开关站设备安装、升压站构架、铁塔安装、油气水系统安装、自动控制和监控系统安装等。

    4.7.6
        3 电气试验安全作业的规定应参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DL 560)的规定执行。根据电站电压等级,承接电气试验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参与电气试验的人员应具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高压和特种两个类别)。

    4.7.8 同大中型水电站一样,部分小型水电站也安装了较大容量的水轮发电机组。机组的组装、安装、调试均在工程现场完成。大型水轮发电机组的内部结构复杂,安装困难,启动调试时也相对于一些小机组程序繁琐,测试内容多。水轮发电机组内部属于相对封闭空间,在内部作业存在一定的危险,因此应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和安全措施。类似于压力钢管充水试验,导叶在进行动作试验时,应确保无人员进入水轮发电机组内部,动作机构间无杂物,有专人对试验现场进行监控,防止意外发生。

  • 5 防洪度汛安全

    5 防洪度汛安全

    5.0.4 本条要求在防洪度汛防护设施设计和施工时,应与永久工程结合考虑,能利用永久工程的部分尽可能利用,既可缩短工程施工工期,也可降低工程成本。

    5.0.5 本条规定了防洪度汛防护设施的设计和施工,除应满足《防洪标准》(GB 50201)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的要求外,应满足设计要求。

    5.0.6 本条规定了施工单位的防洪度汛工作。所制订的防洪度汛应急预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目的是为了保证施工单位的防洪度汛工作能顺利、有效地实施,并受第三方监督检查。

    5.0.7 水文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是防汛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的前提条件。因此,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可及时进行防洪度汛工作的安排,减小因天气变化对工程建设的破坏。

    5.0.9 当出现非常情况下的处理措施,如出现超标准洪水时,应提前做好人员、设备等撤离工作,做好永久工程临时保护措施等,以降低因非常情况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 6 安全应急预案

    6.1 一般规定

    6 安全应急预案

    6.1 一般规定

    6.1.1 应急预案体系涵盖了应急预案的分类、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应急救援的内容、应急物资管理等各个方面。制定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工程的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事故的危害程度,排查事故隐患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并在隐患治理的基础上,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其危害程度。同时充分考虑施工地址、施工人数、施工原材料、施工环境等内容,详细考察周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目标、场所和周边布局情况。针对事故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制定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技术保障、医疗保障、后勤保障等相关保障措施。
        应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分为不同的等级,同时明确应急响应级别。事故等级划分、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来制定。应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发展态势,明确应急指挥、应急行动、资源调配、应急避险、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6.2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6.2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6.2.1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施工爆破安全事故;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应预先就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应急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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