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 50494-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city gas
GB 50494-200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1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94-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3月31日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性能规定、燃气质量、燃气厂站、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燃气汽车运输、燃具和用气设备等。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燃气集团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
港华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市煤气设计院
吉林省中吉大地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颜强 雷丽英 陈云玉 李铮 金石坚 李建勋 王启 李美竹 王伟 宇永香 陈秋雄 陈敏 应援农 蒋克武 郑克敏 刘建辉 高鹏 韩露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
1.0.3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1.0.4 本规范规定了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城镇燃气 city gas
由气源点,通过城镇或居住区的燃气输配和供应系统,供给城镇或居住区内,用于生产、生活等用途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2.0.2 城镇燃气设施 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各种设施(含其附属安全装置)和用户设施。2.0.3 燃气类别 sort of gases
根据燃气的来源或燃气燃烧特性指标,将燃气分成的不同种类。2.0.4 燃气互换性 interchangeability of gases
以a燃气(基准气)设计的燃具,改烧s燃气(置换气),如果燃烧器不作任何调整而能保证燃具正常工作,称s燃气对a燃气具有互换性。2.0.5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管道、结构或构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2.0.6 调压箱 regulator box
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2.0.7 调压站 regulator station
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筑物。2.0.8 调压装置 regulator devic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的设备单元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2.0.9 燃气燃烧器具 gas burning appliance
以燃气作燃料的燃烧用具,简称燃具。包括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等。2.0.10 用气设备 gas burning equipment
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的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等较大型设备。2.0.11 附属安全装置 accessory safety device
当燃气供气系统发生异常或发生燃气泄漏时,具有切断燃气气源、泄放或发出报警信号等功能的紧急切断阀、安全放散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装置的总称。2.0.12 非居住房间 non-habitable room
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他房间。2.0.13 用户管道 user piping
从用户室内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3 基本性能规定
4 燃气质量
4 燃气质量
4.1 质量要求
4.1.1 城镇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热值和组分的变化应满足城镇燃气互换性的要求。
4.1.2 当使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气源时,混合气中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在工作压力下管道内混合气体的露点应始终低于管道温度。
4.1.3 当使用其他燃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气源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混合气中可燃气体的体积分数达到爆炸极限的措施。
4.2 其他要求
4.2.1 城镇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
4.2.2 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害,并不应腐蚀或损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5 燃气厂站
6 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
7 燃气汽车运输
7 燃气汽车运输
7.0.1 城镇燃气汽车运输应采用专用车辆运输,专用车辆上储存燃气的容器及附件应满足燃气特性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要求。
7.0.2 燃气运输车辆应根据燃气种类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
7.0.3 运送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液体燃气的运输车辆的气、液相管道应设有紧急切断装置。
7.0.4 燃气运输车辆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每具灭火器均应设置在方便取用的位置;灭火器应保持良好的性能。
7.0.5 燃气运输车辆车厢或罐体两侧和尾部的显著位置应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标志,在驾驶室的两侧门上应标注遇有紧急情况时的联络电话。
7.0.6 燃气车辆运输,储气容器严禁过量充装。
7.0.7 燃气运输车辆的使用和装卸应有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8 燃具和用气设备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 50494-2009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条文以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为目标,规定了直接涉及安全、人身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等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技术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其过程含规划、设计、施工等。
1.0.3 本条规定了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也是本规范的核心,本规范的基本性能规定均以本原则为主而编制。
1.0.4 本条阐述了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
1.0.5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现行标准之间的关系。本规范主要是在现行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重新编写而成的。本规范的重点是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性能目标要求,具体技术要求还应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3 基本性能规定
4 燃气质量
5 燃气厂站
6 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
7 燃气汽车运输
7 燃气汽车运输
7.0.1 本条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
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具有爆炸、易燃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所以要用专用汽车运输。7.0.2 燃气运输车辆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主要根据燃气的特性制定。例如:液态LPG体积膨胀受温度影响很大,运输过程中液化石油气与罐壁摩擦产生静电等。
7.0.3 本条根据《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2004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制定。
7.0.4 灭火器是扑救运输车辆小型火灾和初起火灾的主要设备。小型火灾和初起火灾范围小,火势弱,是火灾扑灭的最佳时期。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数量足、质量好的灭火器是防火和灭火的重要措施,灭火器维护保养不到位,技术状况不良等现象,会影响防火和灭火工作的落实。
7.0.5 根据《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中第39条规定槽车的涂色与标志为:
1 槽车罐体外表面应涂银灰色。沿罐体水平中心线四周涂刷一道宽度不小于150mm的红色色带。
2 罐体两侧中央部位(此处色带留空不涂色)应用红色喷写“严禁烟火”字样,字高不小于200mm。
3 槽车的其余裸露部分涂色规定如下:
安全阀——红色;气相管——红色;液相管——银灰色;阀门——银灰色;其他——不限。
4 在罐体一侧后端部色带下方的适当部位,喷写“罐体下次检验日期:×年×月”字样,字高100mm左右。
在驾驶室的两侧门上应标注遇有紧急情况时的联络电话主要是方便救援。7.0.6 本条规定燃气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充装系数充装。
7.0.7 本条规定了燃气运输车辆的使用和装卸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遵守的制度执行。
8 燃具和用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