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 GB 51048—2014
中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electrochemical energy storage station
GB 51048—2014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4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048-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3、11.1.3、11.2.4、11.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完成了报批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3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站址选择、站区规划和总布置、储能系统、电气一次、系统及电气二次、土建、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和排水、消防、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龙口东路32号,邮政编码:51063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
上海市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郭海峰 陈湘匀 陈满 郭金川 周钰 范绍有 李勇琦 李永兴 鲁丽娟 徐中亚 谭可立 肖国锋 陈涛 李继宝 曾广移 廖毅 冯晓东 贺艳芝 胡蓉 孔志达 惠东 李科文 胡娟 张军 张宇
主要审查人:郭家宝 许松林 汪毅 王伟 戴志伟 康慧 蔡德江 张树森 张玉军 沈洪流 鲍彬 陈萍 黄皖生 陈亮 朱敏 陆志刚 刘建政 凌志斌 李涛 胡道中 吴福保 田介花 翟刚锋 张凌俊 张子峰 谢秋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推进电化学储能技术的应用,规范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做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kW且容量为500k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不适用于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
1.0.3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电化学储能电站 electrochemical energy storage sta-tion
采用电化学电池作为储能元件,可进行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的电站。
2.0.2 储能单元 energy storage unit
电池组、电池管理系统及与其相连的功率变换系统组成的最小储能系统。
2.0.3 功率变换系统 power conversion system(PCS)
与储能电池组配套,连接于电池组与电网之间,把电网电能存入电池组或将电池组能量回馈到电网的系统,主要由变流器及其控制系统构成。
2.0.4 电池管理系统 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BMS)
监测电池的状态(温度、电压、电流、荷电状态等),为电池提供管理及通信接口的系统。
3 站址选择
3 站址选择
3.0.1 站址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应用对象、应用位置、城乡规划、征地拆迁的要求进行,并应满足防火和防爆要求,且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站址方案。
3.0.2 站址选择应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宜利用荒地、劣地、坡地、不占或少占农田,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和现有设施拆迁工程量。
3.0.3 站址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站外公路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站址宜靠近可靠的水源。
3.0.4 站址应满足近期所需的场地面积,并应根据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发展的余地。
3.0.5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站址:
1 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4 爆破危险范围内;
5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7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3.0.6 站址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3.0.7 站址选择的防洪及防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站址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2 中、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站址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2%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3 当站址场地设计标高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可靠的挡水设施或使主要设备底座和生产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高于上述高水位。
4 站区规划和总布置
4 站区规划和总布置
4.0.1 电站应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总体规划应与当地的城镇规划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交通、给排水及防洪等公用设施。站区内设备的布置应紧凑合理,方便操作,并应设置检修场地及放置备品备件、检修工具的场所,以及相应的消防及运输通道和起吊空间。
4.0.2 防洪、抗震设防地区的电站,应根据地质、地形等因素,将主要的生产建、构筑物布置在相对有利的地段。
4.0.3 电化学储能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
表4.0.3 电化学储能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
注:1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3 相邻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且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小于5m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之间不应小于4m。
4 其他建、构筑物及屋外配电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中变电站的有关规定。
5 本表中“—”表示不限制,该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需要确定。
4.0.4 站区竖向布置宜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因地制宜确定竖向布置形式。
4.0.5 竖向设计应与站外已有和规划的道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
4.0.6 户外敞开式电化学储能电站应设置栅栏、围墙等;设置于电源侧、变配电所内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其外墙可作为围护隔离墙。
4.0.7 站区围墙、大门和站内道路应满足运行、检修、消防和设备安装要求。
4.0.8 站区道路宜布置成环形,如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站内环形消防通道路面宽度宜为4m,站区运输道路宽度不宜小于3m;站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根据行车要求确定,但不应小于7m。
4.0.9 电站的管道、沟道应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
5 储能系统
6 电气一次
7 系统及电气二次
8 土 建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9.0.1 电站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9.0.2 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的电站,应设置供暖设施;其他地区可根据工艺与设备需要设置供暖设施。电池室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铅酸电池、液流电池等有氢气析出的电池室,采用电采暖时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9.0.3 电池室内设计温度参数应符合表9.0.3的规定。
表9.0.3 电池室内设计温度参数
9.0.4 电池室内通风量应按空气中的最大含氢量不超过0.7%计算,且不应小于3次/h。铅酸电池、液流电池等有氢气析出的电池室,通风空调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9.0.5 配电装置室夏季室内温度不宜高于40℃,通风系统进排风设计温差不应超过15℃。
9.0.6 电气设备房间内不应布置有压的热水管、蒸气管道或空调水管。
10 给水和排水
10 给水和排水
10.0.1 给水和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10.0.2 供水水源应根据供水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应优先选用已建供水管网供水。
10.0.3 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10.0.4 站区雨水、生活排水、生产废水宜采用分流制。
10.0.5 站内生活排水、生产废水应处理符合相关标准后排放或站内回用。
10.0.6 液流电池储液罐应布置在酸液流槽内。当设有酸液事故储存池时,酸液流槽容积宜按最大一组电池组正负极两罐酸液容量20%设计;当未设有酸液事故储存池时,酸液流槽容积宜按最大一组电池组正负极两罐酸液容量100%设计。酸液事故储存池容积宜按最大一组电池组正负极两罐酸液容量100%设计。
10.0.7 室内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除电缆房间外的电气设备房间,液流电池室排水管道应采用耐酸材料。
11 消 防
1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3 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
13 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
13.0.1 电站的设计应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并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3.0.2 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3.0.3 电站的生产场所和附属建筑、生活建筑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以及地下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火隔断、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和消防通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3.0.4 电站的安全疏散设施应有充足的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13.0.5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及设备室应有防爆保护措施。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的规定。
13.0.6 电站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防止电灼伤、雷击、误操作等。电池及其他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13.0.7 防机械伤害和防坠落伤害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等的规定。
13.0.8 液流电池室应采取措施防止酸性电解液对人身可能造成的伤害。电池室内可设置冲洗池、洗眼器等设施。
13.0.9 在建筑物内部配置防毒及防化学伤害的灭火器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13.0.10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电池设备及其支承构件应设置抗震加固设施。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 50582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 12325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232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 15543的规定
《低压电气装置 第1部分:基本原则、一般特性评估和定义》GB/T 16895.1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GB/T 16935.1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 19517
《低压电力线路和电子设备系统的雷电过电压绝缘配合》GB/T 21697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DL/T 54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 500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3部分:变电站》DL 5009.3
《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
《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202
《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2
《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
《变电站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程》DL/T 5457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
GB 51048-2014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201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2日以第64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2 对于功率为500kW以下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由于容量小,接入电压等级低(220/380V),一般不进行专项设计。所以考虑接入的电压等级及进行专项设计的可能性,本规范考虑适用于容量为500kW且能量为500kW·h及以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3 站址选择
3 站址选择
3.0.1 本条列出了电站站址选择的基本原则。
征地拆迁,既包括房屋建筑的拆迁,也包括通信电缆、电力电缆、各种管道等地下设施的迁移。站址选择时,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拆迁,以减少工程投资。
3.0.2 节约用地为国家的基本国策,本条强调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尽量减少拆迁、土(石)方工程量,避免或减少代征地,以降低工程费用、缩短建设工期。
3.0.3 可靠水源主要包括供水量和水质。供水量和水质不符合要求,会给电站建成后的正常生产和生活造成不便。因此,需在工程选址阶段作好充分地调查研究。
3.0.4 本条要求电站的总体规划应按照最终规模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其目的是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用地,根据实际需要和远期发展一次征用土地并统一考虑边坡、挡墙、排水沟等设计内容。
3.0.7 本条文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
实际工程设计中,当站址场地设计标高无法满足时,如设置挡水设施,建议挡水设施标高高于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0.5m;如通过提高主要设备底座和生产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则建议其标高高于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至少0.2m。
对于沿江、河、湖、海等受风浪影响的电站,本标准难以作出统一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实际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调查研究工作,建议其防洪设施考虑频率为2%的风浪高和0.5m的安全超高。
4 站区规划和总布置
4 站区规划和总布置
4.0.1 本条是电站总体规划的基本设计原则。电站的整体规划应与当地的城镇或工业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旅游规划区规划相协调,并避免与军事、航空和通信设施的相互干扰;站区布置应考虑安全生产、检修、扩建、消防等多方面因素。
4.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文规定的建、构筑物及设备互相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为最小间距要求。从防火角度和保障人员及设备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来看,在有条件时,应尽可能采用较大间距。
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综合考虑满足扑救火灾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构筑物及设备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
站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执行本规范第11.1.3条。本规范第11.1.3条并未列有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构筑物及设备,但本条文涵盖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情况,主要考虑到电池技术的发展,对于采用新类型电池或同类型电池,但电解液溶剂组成与目前通用的溶剂组成差别较大时,实际工程中可能存在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情况。
4.0.4 竖向布置应根据具体的地形、总平面格局、场地土壤性质妥善处理好总平面布置方位、土(石)方平衡及交通运输、场地排水等各种关系,以达到减小边坡用地、场地平整土(石)方量、护坡及挡墙等工程量的目的,并使场地排水路径短捷。
站区竖向设计一方面强调土(石)方综合平衡,另一方面也强调位于山区、丘陵地区的电站应尽量避免深挖厚填、形成高边坡或高挡墙、增加填方区地基处理难度和工程造价。结合场地周边环境,当有可靠的弃土场地时,并不一定单纯追求土方平衡。
4.0.5 如站外附近有市政排水系统,则优先考虑将站内雨水、废水排入市政排水管道;如站址位于郊区或乡村、附近无市政排水系统,则优先考虑将站内雨水、废水排入附近排水沟渠,或处理后就地散排。
4.0.8 站区道路是否应设环形道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位于城市的电站,可利用周边的市政道路作为其环形消防通道。
4.0.9 电站的管道、沟道应按最终规模考虑,各种类型的埋管也应考虑最终规模的需求,避免扩建时场地或道路大开挖。
5 储能系统
6 电气一次
7 系统及电气二次
7 系统及电气二次
7.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7.1.1、7.1.2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是保障电站安全、稳定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应与电力网络结构、电站建设规模、主接线和运行方式统筹考虑。
7.1.4 与电力系统联络线较短,继电保护整定困难的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及大、中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宜配置光纤差动保护,以便快速切除故障,保证电力系统及储能设备的安全。对于接入380V系统及保护整定容易的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可根据接入系统方式及控制要求配置继电保护设备。
7.2 调度自动化
7.2.2 电站功率变换系统存在电力电子器件,运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谐波、直流分量等,因此,必要时,可配置电能质量监测装置,对接入电力系统的并网点进行电能质量监测。
7.2.3~7.2.5 这三条对电能计量系统设计作出了规定。
7.3 通 信
7.3.5 电化学储能电站与调度部门之间的通信方式宜根据主站需求确定。通信宜采甩网络方式,条件不具备时也可采用专线方式。
7.5 二次设备布置
7.5.1 本条根据现有电站的二次设备布置实际经验,提出相关布置原则。各地应根据规范规定和运行经验进一步规范二次设备布置、统一布置形式。
7.6 站用直流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
7.6.2~7.6.4 这三条规定了直流系统事故停电时间、蓄电池组及其接线方式选取的基本原则。
7.6.5 本条提出了电站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建设原则。为减少运行维护工作量,交流不间断电源宜计入直流负荷,不设单独蓄电池。
7.7 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7.7.1 本条提出了电站视频安全监控系统的配置原则。对于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可根据实际需求相应简化视频安全监控系统设计,并采用物防、人防、技防相结合的方式。
7.7.3 当电站运行管理方在电站所属区域内布置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主站时,电站的视频安全监控系统宜具备与远方主站通信的功能,实现远方视频巡检及遥控。
8 土 建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9.0.2 采暖设计应根据我国气候区分布特点进行设计,我国严寒及寒冷地区冬季应设置采暖以满足电站运行的要求。其他地区如夏热冬冷地区可采用热泵型空调进行冬季供暖。为突出火种对蓄电池室的危险性,规定在蓄电池室不应明火取暖。
9.0.3 不同电池要求的运行环境温度不同,应根据不同电池特点进行设计。表中所列为目前已应用于实际工程的电池类型,对于新型电池种类宜根据电池研究成果进行设计。
9.0.4 电池室内空气中的最大含氢量的计算,取常温常态下氢气体积与电池室容积的比值。电池室内通风除排除余热要求外,另一主要目的是排除室内有害或有爆炸危险性气体(主要是氢气),故应根据电池运行所产生的氢气的量核算通风量。对于铅酸、液流电池,研究表明其运行中可能产生氢气,所以规定铅酸、液流电池室采用防爆通风空调设备,其他蓄电池室如存在爆炸危险性仍应考虑防爆。此外,排风口的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第5.3.14条的规定。
9.0.6 为防止水管爆裂或漏水损害电气设备,故电气设备房间内不应布置有压的热水管、蒸气管道或空调水管。
10 给水和排水
10 给水和排水
10.0.1 本条文为电化学储能电站给水和排水设计的总原则,必须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10.0.2、10.0.3 电化学储能电站用水量较小,因此优先选用站址附近城镇或企业已建生活给水管网供水。
10.0.4、10.0.5 根据相关环境法规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部分电站不允许新建排污口,因此不得向外排放任何污、废水。当环境法规及当地环保部门不允许电站新建排污口时,电站的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应站内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当环境法规及当地环保部门允许电站新建排污口时,电站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仍采用处理达标后排放。
10.0.6 液流电池每组电池的正负极均设有较大的酸液储存罐,当酸液储存罐遭受破坏酸液渗漏时,由于酸液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必须设置可储存事故酸液并转移安全处的设施,以防止事故酸液对其他设施造成破坏或对人员造成损伤。由于同一组电池正负极酸液之间仅设置一层隔膜,因此任何一个酸液罐破损渗漏时,正负极之间由于压力差,隔膜也会同时破损,因此事故储油设施容量应考虑同一组电池正负极储液罐同时渗漏。
10.0.7 给排水管道损坏渗漏时会对电气设备造成破坏,但对电缆并没有破坏作用,因此室内给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除电缆房间外的电气设备房间,同时防酸电池室排水管道应采用耐酸材料。
11 消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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