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54-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design of underground and earth covered magazine of powders and explosives
GB 50154-200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 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54-2009,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3、3.0.4、4.2.1、4.2.2、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3.10、5.1.2、5.1.4、5.1.5、5.2.1、5.2.2、5.2.3、5.2.4、5.2.5、5.2.6、5.2.7、5.3.2、5.4.2、5.4.3、5.4.4、5.4.5、6.1.3(4)、6.1.4、6.1.6(2)、6.2.9、6.4.3、6.5.1、7.1.1、7.3.1、7.3.2(1、3、4)、7.3.9、7.5.1、7.5.2(3、4)、7.6.4、8.3.1(1)、8.5.1、8.5.2(1、3)、8.5.4(1)、8.5.5、9.0.1(1)、10.0.4(1)、10.0.8、11.1.1、11.1.3(1、2)、11.2.1、11.2.2、11.3.1、11.3.2(1)、11.3.3(1)、12.0.5、13.0.2、13.0.3、13.0.4、13.0.6(4)、13.0.7(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会同国家物资储备局物资储备研究所、国家物资储备局武汉设计院,对《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92进行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广泛调查总结了我国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建设、使用和安全改造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资料和我国“七七工程”试验数据;完成了必要的电气照明安全性试验、部分新型火药、炸药爆炸空气冲击波当量试验及陡坡地形岩石洞库覆盖层厚度课题研究,通过广泛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3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火药、炸药存放规定,总体布置,库区内部布置,建筑结构,电气,安全防范系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消防,运输和转运站,烧毁场,理化中心等。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增加了术语一章,调整了火药、炸药存放品种,补充了高压输电线路外部允许距离内容,调整了岩石洞库爆炸地震波外部允许距离,补充了洞库与覆土库分区和库间距离规定,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洞库覆盖层和门的要求,补充了电气危险场所分类和防雷类别、主洞室使用便携式照明灯具的防爆要求等规定,修改了陡坡地形岩石洞库覆盖层厚度规定,增加了安全防范系统、理化中心、转运站取样间内容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55号信箱,邮政编码:100053,传真:010-8311194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
参编单位:国家物资储备局物资储备研究所
国家物资储备局武汉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白春光 王泽溥 魏新熙 杨波 靖大伟 王爱凤 郑志良 尹君平 陶少萍 张幼平 董文学 张鹏 温学仁 张新建 石玉昆 郑宏凯 陈冰 李威 杨静岫
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用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火药、炸药储存安全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以及转运站、站台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储存火药、炸药的天然地下仓库、地面仓库及火药、炸药厂生产区内覆土工序转手库的工程设计。
1.0.3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的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术语
2.0.1 地下火药、炸药仓库 underground magazine of powders and explosives
由山体表面向山体内水平掘进的用于储存火药、炸药的洞室。主要由引洞、主洞室组成,部分包括排风竖井、进风地沟,简称洞库。
2.0.2 覆土火药、炸药仓库 earth covered magazine of powders and explosives
分两种形式,一种是仓库后侧长边紧贴山丘,顶部覆土,在前侧长边覆土至顶部,两侧山墙为仓库出入口及装卸站台;另一种是其顶部覆土至仓库两侧及背后,前墙设有仓库出入口及装卸站台,简称覆土库。
2.0.3 梯恩梯当量值 TNT equivalent
某种火药、炸药与梯恩梯在同比密度条件下,在相同径向距离上,产生相同爆炸空气冲击波效应时的药量之比。
2.0.4 装药等效直径 equivalent diameter
将实际装药截面积换算成相同截面积的半圆形装药的直径。
2.0.5 洞轴线 grotto axis
洞体纵向中心线,亦称O°线。
2.0.6 覆盖层厚度 covering thickness
洞库主洞室顶部到山体表面的最小距离。
2.0.7 缓坡地形岩石洞库 petrous magazine in sloping area
洞体爆炸后,洞体所在山体上部地表面产生掀顶抛掷现象和洞库覆盖层厚度小于等于30倍装药等效直径的洞库的统称。
2.0.8 陡坡地形岩石洞库 petrous magazine in steep area
洞体爆炸后,洞体所在山体上部地表面不产生掀顶和洞库覆盖层厚度大于30倍装药等效直径的洞库的统称。
2.0.9 防护密闭门 airtight safety door
既能阻挡外部爆炸空气冲击波、爆炸破片,又能防止库外空气中潮气侵入的门。
2.0.10 密闭门 airtight door
能阻挡库外空气中潮气侵入的门。
2.0.11 外部允许距离 allowable external distance
火药、炸药仓库,以及转运站台、站台库、理化实验室和样品库与外部各类目标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允许的最小距离。
2.0.12 库间允许距离 allowable distance between magazine
火药、炸药仓库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允许的最小距离。
2.0. 13 防护屏障 protecting barrier
覆土库出入口对面设置的天然或人工防护挡墙。
2.0.14 洞库平行布置 parallel layout of underground magazine
指两个独立洞库处在一个山体的同一侧面,两主洞室侧壁之间的距离基本相等。
2.0.15 洞库外八字布置 outward splayed layout of underground magazine
指两个独立洞库处在一个山体的同一侧面,两主洞室侧壁之间的距离由洞口到洞底逐渐减小。
2.0.16 洞库内八字布置 inward splayed layout of underground magazine
指两个独立洞库处在一个山体的同一侧面,两主洞室侧壁之间的距离由洞口到洞底逐渐增大。
2.0.17 洞库交错布置 stagger layout of underground magazine
指两个独立洞库处在一个山体的两个侧面,洞口分别朝向不同侧面,两主洞室中的一个主洞室后端与另一主洞室的侧壁相对。
2.0.18 洞库相背布置 back-to-back layout of underground magazine
指两个独立洞库处在一个山体的相反侧面,洞口方向相反,两主洞室后端相对。
2.0.19 洞库相对布置 face-to-face layout of underground magazine
指两独立洞库分别处在沟内两侧山体,洞口相对。
2.0.20 洞库上下布置 vertical layout in parallel of underground magazine
指两独立洞库处在山体同一个侧面,呈上下台阶布置。
2.0.21 库区 magazine area
由若干个洞库或覆土库组成的仓库区。
2.0.22 转运站 transit area
实现火药、炸药铁路运输与汽车运输相互转换的场所,一般由站台库、装卸站台、专用铁路和专用道路等组成。
2.0.23 安全防范系统 safeguard system
以保障火药、炸药储存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和其他科学技术,为建立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功能(或其组合)的系统而实施的工程。也称技防工程。
3 火药、炸药存放规定
3 火药、炸药存放规定
3.0.1 洞库及覆土库的单库存药量应按梯恩梯存药量确定,当存放其他火药、炸药时,应按表3.0.1进行换算。
表3.0.1 常用火药、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注:本表未包括的火药、炸药梯恩梯当量值应由试验确定。粉状乳化炸药、膨化硝铵炸药、铵油炸药和改性硝铵炸药可按同类产品确定。
3.0.2 火药、炸药均宜按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但条件受限制时,可按下列火药、炸药分组存放:
1 黑索今、奥克托金、太安、高能混合炸药。
2 梯恩梯、梯萘炸药、地恩梯。
3 单基火药、双基火药、中能复合推进剂。
4 高能复合推进剂。
5 胶质炸药。
6 黑火药。
7 乳化炸药、粉状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粉状乳化炸药、膨化硝铵炸药、改性硝铵炸药、铵油炸药。
3.0.3 洞库的存药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药与主洞室横截面积比应小于或等于0.26,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Ks——装药与主洞室横截面积比;
Sy——装药实测横截面积(m2);
Sd——主洞室实测横截面积(m2)。
2 装药长径比应小于或等于18,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KL——装药长径比;
L——装药长度(m);
D——装药等效直径(m)。
3 库内垛位的间隔不应小于0.1m,运输道宽度不应小于1.0m,沿墙内壁检查道宽不应小于0.8m。
4 火药、炸药的堆垛高度,不应大于表3.0.3的规定。
表3.0.3 火药、炸药堆垛高度
5 火药、炸药堆垛装药等效直径不应大于各洞库规定的装药等效直径。
3.0.4 覆土库内垛位间隔、运输道、检查道宽度及堆垛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
3.0.5 库房内的温度不宜高于30℃,且不宜低于-10℃。存放双基火药的仓库温度不宜低于-4℃。库房内的相对湿度宜保持为50%~80%。
4 总体布置
5 库区内部布置
6 建筑结构
7 电气
8 安全防范系统
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0.1 洞库、覆土库宜采用自然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机械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风系统应采用直流式,通风设备应设在单独的通风机室内,通风机室不应有门窗与主洞室相通。严禁采用机械排风系统。
2 通风管道宜采用圆形截面,通风管道及阀门应采用不燃烧体。
3 送风机为非防爆型时,进风系统的风机出口应装设止回阀。
4 风管涂漆颜色应易于与火药、炸药粉尘颜色分辨。
5 通风设备及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9.0.2 采用进风地沟的洞库应采取防止火药、炸药及其粉尘进入通风地沟内的措施。
10 消防
10 消防
10.0.1 洞口周围宜设不小于15m宽的隔火带,覆土库周围应设不小于15m宽的隔火带,隔火带范围内应清除杂草树木。
10.0.2 库区、转运站应设泡沫灭火机、风力灭火机、消防水桶等移动式消防器材,并应采取防冻措施。取样间在作业时应配备灭火器,库房门口宜配备灭火器,灭火器配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中严重危险级执行。
10.0.3 取样间内应设应急消防水池,水池的尺寸和水量应能将火药、炸药包装箱全部淹没,池顶不应高于工作台。
10.0.4 消防用水可采用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消防蓄水池或高位水池供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消防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平时不被动用的措施。
2 高位水池或消防蓄水池中储水使用后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96h。
3 覆土库区和转运站供消防车使用的消防蓄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10.0.5 消防给水可与生活给水合并使用。
10.0.6 消防给水系统的压力、室外消火栓布置、消防水泵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0.7 消防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应有备用泵,备用泵工作能力不应小于1台主泵的工作能力。
2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30s内开始工作。
3 消防水泵应有备用动力源。
10.0.8 覆土库区和转运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或消防蓄水池。
10.0.9 有取水条件的洞库区宜设消防水源或消防给水系统。
10.0.10 设有消防水源的库区应根据需要设机动消防泵或消防车。
11 运输和转运站
12 烧毁场
12 烧毁场
12.0.1 当需销毁少量火药、炸药时,应设置烧毁场并采用烧毁法销毁。烧毁场应布置在库区外山沟、丘陵、盆地、河滩等有利安全的单独场地。
12.0.2 烧毁场作业场地短边长度不宜小于25m,作业场地表面应为不带石块的土质地面。作业场地边缘周围30m范围内应为防火带,防火带内不应有树木杂草及其他易燃物。
12.0.3 烧毁场宜设围墙和掩体,围墙和掩体与作业场地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m。掩体应位于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出入口应背向作业场地。
12.0.4 火药、炸药应当天销毁,不应在烧毁场设火药、炸药暂存库。
12.0.5 火药、炸药的一次最大烧毁量和烧毁场外部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2.0.5的规定。
表12.0.5 火药、炸药一次最大烧毁量和烧毁场外部允许距离
13 理化中心
13 理化中心
13.0.1 理化中心应由理化实验室、样品库和销毁塔组成,并应设置单独的围墙。
13.0.2 理化实验室内炸药存药量折合梯恩梯当量不应大于3kg,火药存药量不应大于10kg。样品库内炸药存药量折合梯恩梯当量不应大于50kg,火药存药量不应大于100kg。
13.0.3 理化中心应布置在有利于安全的单独地段。样品库必须设置防护土堤,样品库与理化实验室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m,样品库与行政区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5m。理化实验室与行政区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13.0.4 销毁塔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3.0.4的规定。
表13.0.4 销毁塔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允许距离
注:表中的销毁塔为封闭式。
13.0.5 理化中心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理化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辅助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较为安全的一端,不应与危险性工作间混杂布置。辅助用室应用防火墙与危险性工作间隔开。
3) 危险性工作间建筑面积小于65m2,且实验人员不超过3人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1个;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65m2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危险性工作间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设置门槛,不应与其他工作间的门直对设置,危险性工作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m。
4) 危险性工作间内墙面和顶棚应平整、光滑,所有墙面的凹角应抹成圆弧角。经常清洗的危险性工作间墙面宜涂刷油漆。有可能撒落火药、炸药的危险性工作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实验过程有腐蚀性介质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物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5) 危险性工作间门、窗扇及五金件应采取导静电措施。
6) 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结构。
2 样品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为单层、矩形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建筑面积小于220m2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1个;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20m2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不应设置门槛,样品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3) 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不得附建其他辅助用室。
4) 可采用实心砌体墙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13.0.6 理化中心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理化实验室的散热器采暖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媒应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不大于0.05MPa的饱和蒸汽。
2) 有火药、炸药粉尘的工作间,应采用光面管散热器或其他易于擦洗的散热器,不应采用带肋片的散热器或柱型散热器。
2 蒸汽、热水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性工作间内。采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当在过门地沟内设置采暖管道时,应对地沟采取密闭措施。
3 排风系统应按每个危险性工作间分别设置,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房间。危险性工作间可共用1个进风系统,进风系统接至每个危险性工作间的支管上应装设止回阀。
4 散发有火药、炸药粉尘或燃烧爆炸危险气体的工作间,其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直流式。
5 散发有火药、炸药粉尘或燃烧爆炸危险气体的工作间,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室和空气调节机室应单独设置,不应有门、窗与危险工作间相通,当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送风系统的送风机和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的空调机可采用非防爆型。
2) 散发有火药、炸药粉尘或燃烧爆炸危险气体的排风系统,风机及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且风机和电机应直联。
3) 管道和设备上的阀门等活动件应采用摩擦和撞击时不发火的材料。
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3.0.7 消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理化实验室应设室内和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执行。
2 理化中心各建筑物灭火器的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危险性工作间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
13.0.8 电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理化中心的供电负荷宜为三级,实验时需连续供电的设备应设置应急电源,并应与安全防范系统应急电源兼容。
2 理化实验室应设置专用配电室,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室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不燃烧体的密实墙,且隔墙上不应设门、窗与危险场所相通,门应向室外开启或通向非危险场所。
2) 当理化实验室为多层建筑时,配电室应设在一层。
3) 与配电室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配电室。
3 样品库的试剂间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隔爆型(dIIB)。样品库的火药间、炸药间以及销毁塔炸药准备间的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第1款的规定。理化实验室各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含门灯及开关)的选型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第2款的规定。
4 理化中心各建筑物室内、外线路的设计及过电压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4~7.6节的规定。
5 样品库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理化实验室、销毁塔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
6 理化中心各建筑物的接地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6.3条和第7.6.4条的规定。
7 理化实验室及样品库的总配电箱不宜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理化实验室插座回路的电源应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
8 10kV及以下的高压架空线路与理化中心各建筑物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54-2009
条文说明
1 总则
1 总则
1.0.1 本条文主要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在规范条文中规定了各种措施和要求预防事故的发生,万一发生事故,也应尽量减少事故后的损失。
1.0.2 本条明确本规范的使用范围。本规范是在总结十几年规范使用反馈意见和经验,及进行部分电气照明安全性试验、部分新型火药、炸药当量试验和部分专题安全性研究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天然洞库库型不规则,地形地质条件复杂,洞库上覆盖层厚度变化多,存药量变动范围大,且存药条件复杂,没有试验数据可供参考,故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然洞库。地面仓库及火药、炸药厂生产区内覆土工序转手库等应按其他现行有关规范执行。
3 火药、炸药存放规定
3 火药、炸药存放规定
3.0.1 洞库的存药量以鳞片状梯恩梯(0.85g/cm3)为标准,其他火药、炸药均按梯恩梯当量值进行换算。黑索今、太安、梯恩梯、粉状铵梯炸药、中能复合推进剂和高能复合推进剂等的当量值是根据爆破效应试验资料确定的。单、双基火药由于未做梯恩梯当量试验,故参考有关资料确定。
3.0.2 参照其他现行有关规范中对危险品分组存放的规定而提出。
3.0.3、3.0.4 根据对国内储存火药、炸药洞库存药条件的综合调查及大规模系列洞库爆炸试验并考虑了操作和管理的需要而确定。
3.0.5 根据国内储存火药、炸药洞库管理经验确定。按本规范设计并配合相应的管理制度,一般可满足本条要求,在特殊环境下,可适当加强管理措施。
4 总体布置
5 库区内部布置
6 建筑结构
7 电气
8 安全防范系统
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0.1 火药、炸药仓库对空气的温度和相对湿度都有一定的要求,特别是对相对湿度要求更严,除提高仓库建筑结构的防水防潮能力外,良好的通风成为辅助除湿措施的首选,自然通风既简便易行,又相对经济,目前被广泛采用,故首先推荐自然通风方案。对无排风竖井的洞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方式。
1 当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时,由于仓库内储存大量火药、炸药,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的气体或粉尘,为避免事故,从仓库电气安全的要求出发,对通风机室的设置作出了规定。同时,仓库内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否则将会使空气中火药、炸药粉尘的浓度越来越大,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由于仓库储存量很大,而且粉状炸药又易散发炸药粉尘(如TNT炸药),一旦发生事故,影响巨大,故从安全角度考虑尽量减少不安全因素,规定火药、炸药仓库严禁采用机械排风。
2 库内空气中的粉尘会进入风管中,采用圆形进风管宜于清扫,可减少粉尘在进风风管内的沉积。通风管道、阀门采用不燃烧材料产品,是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3 送风系统吸进的是室外新鲜空气,当通风机及电动机均采用非防爆型时,在通风机出口处装设止回阀,是为了避免通风机停止工作后,室内含有火药、炸药粉尘的空气倒灌入通风机内,形成安全隐患。
4 进风管涂漆颜色应与火药、炸药粉尘易于识别,其目的是易于发现风管外表面所积存的火药、炸药粉尘,便于及时擦洗。
5 对机械通风系统提出了防静电接地要求,防静电的具体做法可见电气专业要求。
9.0.2 由于火药、炸药粉尘进入地沟中很难清扫,而且会越积越多,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当必须采用进风地沟时,应有避免火药、炸药粉尘进入地沟的措施。
10 消防
10 消防
10.0.1 洞库洞口和覆土库周围的杂草树木是传播火灾的媒介,库区山火很容易通过杂草到达洞口,火灾危险较大,因此,洞库洞口和覆土库周围应当清除杂草树木,阻断火灾蔓延。
10.0.2 本条为保留条文,并补充灭火器的配置要求。由于近年来各仓库门口均安装了安全防范等电气设施,电气线路绝缘老化、接触不良等原因易引起电气火灾,因此提出在仓库门口配备灭火器的要求,作为应急使用,以便及时扑灭初起火灾。
10.0.3 本条是为预防取样操作时发生火灾等意外情况所作的规定。
10.0.4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8.0.3条的局部保留和修改。主要对消防供水作出了规定。库区可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采用不同的消防供水形式。
10.0.5 消防给水与生活给水系统合并使用,既维护管理方便,又比较经济,各库区也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分开设置。
10.0.7 当消防供水系统依靠消防水泵满足消防所需的水量、水压时,规定了消防泵的设置要求。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有效地启动消防水泵,保证消防供水。
10.0.8 本条提出对覆土库区和转运站的消防要求应比洞库区严格,因为覆土库防护能力差,又无较长的引洞,实际与地面库同样危险。转运站存放大量火药、炸药,且无防护措施。因此,对覆土库区和转运站的消防要求应与火药、炸药生产厂的总仓库区要求相同,所以本条规定覆土库区、转运站应设消防给水管网和室外消火栓或设消防蓄水池。
10.0.9 关于洞库区设不设消防给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经过调查发现,库区林草确有起火事例,并有火灾隐患。因此,设置消防水源作为消防手段之一是必要的。但在北方部分干旱缺水地区,设置消防给水有困难,而这些地区草木也稀少,所以提出在确保其他各项消防措施的前提下,可不设给水系统。
10.0.10 在设有消防给水的库区,消防水源多为水池、水塘等无压水,因此消防时必须有加压设备,一般可设手抬机动消防泵或牵引机动消防泵,投资少,不用专职消防人员,发生火灾时由人工手抬或普通车辆牵引到现场使用。
关于消防车问题,经调查,大多数仓库区不愿设消防车及专职消防队,因为使用次数很少,平时负担太重,因此本条把消防车放在第二位考虑。
11 运输和转运站
12 烧毁场
12 烧毁场
12.0.1 火药、炸药的烧毁场一般均应布置在库区以外的单独地段,以免烧毁时偶尔发生事故影响库区安全。
12.0.2 烧毁场烧毁作业面积是根据目前烧毁火药、炸药的数量确定的。
烧毁场地的地表面应为不带有石块的土质地面是为了防止在烧毁火药、炸药时,一旦发生爆炸事故,不致因飞石伤人毁物。
12.0.3 烧毁场从安全角度出发,还是设置围墙为宜,围墙的材料可以不限,不设围墙无关人员可以随便进入,容易发生意外事故。烧毁场一般均应设掩体,并距作业场地边缘不宜小于50m等规定,是为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12.0.4 根据调查,烧毁场夜间无人值班,待烧毁的火药、炸药不应在烧毁场储存,因此规定烧毁场不应设待烧毁的火药、炸药暂存库。
12.0.5 一次最大烧毁量及其外部允许距离是根据有关厂、库实际调查资料和参考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确定的。
13 理化中心
13 理化中心
13.0.2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的规定,理化实验室炸药存药量折合梯恩梯当量不应大于3kg,火药存药量不应大于10kg,从使用及安全上是合理的。
13.0.3 根据理化实验室及样品库所规定的存药量计算,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时,爆炸空气冲击波将对周围建筑物造成次轻度破坏(二级破坏)。故制定本条规定。
13.0.4 本条所指销毁塔为封闭式的,不考虑爆炸空气冲击波及噪声影响,仅考虑爆炸地震波对邻近建筑物的振动安全距离。在理化中心附近不应设置敞开式销毁塔。
13.0.5
1 理化实验室:
1) 理化实验室的火灾危险程度略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本规范中理化实验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至于是一级或者二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表3.3.1来决定。
2) 本款目的是为了将危险性工作区和非危险性工作区分开。
3) 当危险性工作间较大或人员较多时,为保证发生事故时人员能够迅速疏散,规定危险性工作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从一个危险性工作间穿过另一个危险性工作间到达室外的出口不应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内。
4) 危险性工作间常用的地面做法有:用不发火花石子做成地面面层;有机材料环氧树脂为主要材料制成的涂料或砂浆用作多功能的地面层,可以同时满足地面层不发生火花、耐腐蚀、导静电、柔软性的要求。有防水要求的应另做防水层。各种特殊地面层,施工前应做试块测试,验收时应做检测,避免因地面层达不到所要求的性能而引发事故。理化分析中带有腐蚀性介质时,除可能具有短时或瞬时的燃烧爆炸危险,还有长时间的腐蚀性,因此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执行。
5) 从节约资源和经久耐用来看,金属门窗、塑钢门窗代替木门窗是大势所趋。火药、炸药等粉尘对静电敏感时,金属门窗和塑钢门窗及其五金件应当采取导静电措施。
6) 理化室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结构主要是考虑当建筑物局部发生爆炸时,不会引起其余部分的严重破坏或垮塌。
2 样品库:
样品库条文说明参见理化实验室部分条文说明。
13.0.6 本条主要对含有火药、炸药的危险性工作间提出了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的安全要求。
1 理化实验室在对火药、炸药做理化分析时,存在燃烧爆炸危险,故对理化实验室的采暖作出了规定。
1) 火药、炸药与高温物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事故。火药、炸药发生燃烧爆炸危险性的大小与接触物体表面温度的高低成正比。为确保安全,同时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政策,对设有采暖的理化实验室的采暖热媒及其温度作了必要的规定。
2) 规定采用光面管散热器或其他易于擦洗的散热器,是为了方便经常清扫和擦洗,以防止火药、炸药粉尘长期沉积于散热器表面引起事故。带肋片的散热器或柱型散热器,由于不便擦洗,不应采用。
2 蒸汽、热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所使用的热媒压力和温度都比较高,超过了采暖热媒及其参数的规定,为了避免发生事故,规定了蒸汽管道、热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及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性工作间内。
为了避免火药、炸药粉尘在地沟内的沉积,形成安全隐患,采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
3 主要是考虑减少事故的蔓延扩大,把危害程度降到最低限度。因为发生事故时,火焰及冲击波会沿风管蔓延,扩大事故损失。
4 含有火药、炸药粉尘或燃烧爆炸危险气体的空气若循环使用,会使粉尘或气体的浓度逐渐增高,遇到火花时就可能发生燃烧爆炸,因此规定采用直流式通风空调系统,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
5 对散发有火药、炸药粉尘或燃烧爆炸危险气体工作间的通风、空气调节设备的规定:
1) 送风空气一般采用室外空气,相对比较清洁,且通风和空调设备设在单独的机房内,室内环境较好,所以规定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通风和空调设备可采用非防爆型。
2) 通风机和电机应为直联,因为采用三角胶带传动会由于摩擦产生静电而可能产生静电火花。
3) 采用在摩擦和撞击时不发火的材料制作阀门等活动件,主要考虑其在调节转动时不会产生撞击火花,避免因火花引起火药、炸药粉尘或燃烧爆炸危险气体的燃烧爆炸。
6 对理化中心设置的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提出了防静电接地要求,具体要求见电气专业规定。
13.0.7 本条为理化中心的消防要求。
1 考虑到理化实验室设有为理化分析服务的给水系统,为了增加安全性,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提出的应设室内和室外消火栓的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也应按该规范执行。
13.0.8
2 配电室是安装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工作间,为了防止电气危险因素引起事故,因此,对有关专业提出一些要求是必要的。
3 样品库的试剂间存在易燃液体或爆炸性气体,因此,电气设备采用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防粉尘点燃型中DIP 22型防水防尘(IP54级)电气设备,适用于理化实验室危险场所采用。本规定与其他相关规范对理化实验室的电气安全要求相一致。
样品库的火药、炸药储存间电气设备推荐采用尘密结构型。
7 由于安全防范系统及部分火药的实验需要连续供电,因此,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不宜安装剩余电流保护器,可设置剩余电流报警装置,满足防止电气火灾的同时,又能保证部分设备连续供电的要求。
为防止人身电击,在理化实验室插座回路上要求安装剩余电流保护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