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标志标准 CJJ/T 153-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
Standard for city gas signs
CJJ/T 153-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791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53-2010,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0月21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标志的分类;4.安全标志;5.专用标志;6.制作;7.使用、维护和管理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南小街22号,邮编:100035)。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城市煤气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
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
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
3M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车立新 李美竹 刘 永 刘 坚 徐 静 安跃红 于燕平 陈冰峰 张 雷 李长缨 姜彦正 张慰峰 朱鸿利 杨志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金石坚 杨 健 朱立建 应援农 杨俊杰 李永威 刘新领 王晓杰 孙永康 张 放 林雅蓉 杨 森 徐伟亮
1 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图形标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发挥标志的安全警示、提示作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燃气生产、输配系统及各类燃气相关场所图形标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
1.0.3 城镇燃气标志应由安全色、图形符号及文字构成,且应具有简单、易懂、易识别的特性,应能传达明确而特定的警示信息。
1.0.4 城镇燃气图形标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术 语
2.0.1 禁止标志 prohibition sign
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2.0.2 警告标志 warning sign
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2.0.3 指令标志 direction sign
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2.0.4 提示标志 information sign
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2.0.5 地面标志 on-ground sign
设置在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的图形标志。
2.0.6 地上标志 above-ground sign
设置在地上且高出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属性的图形标志。
2.0.7 地下标志 under-ground sign
埋设于地下,用于地下燃气管道定位、示踪的图形标志。
3 标志的分类
3 标志的分类
3.0.1 城镇燃气标志可分为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两类。
3.0.2 安全标志应能明确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可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和文字构成。安全标志可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4种类型。
3.0.3 专用标志应能明确表达燃气设施特有的信息,可包含图形符号、文字和管道定位装置等。专用标志可分为燃气输配管线标志、燃气设施名称标志和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标志3种类型。
4 安全标志
5 专用标志
6 制作
6 制 作
6.0.1 标志的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的有关规定。
6.0.2 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与文字辅助标志必须同时、对应使用。
6.0.3 当采用本标准规定的标志时,不得更改图形符号与文字辅助标志,可根据需要转换成镜相图形符号。
6.0.4 标志的基本尺寸除按本标准要求执行外,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当需要新增标志时,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6.0.5 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不得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6.0.6 室外露天设置的燃气标志表面应具有逆反光或自发光功能。
6.0.7 地上标志的基础应能确保标志安装稳固。
6.0.8 地下标志应采用耐腐蚀、具有一定强度的材料制作。
7 使用、维护和管理
附录A 地面标志常用图形
附录A 地面标志常用图形
A.0.1 地面粘贴标志可按图A.0.1设置。
A.0.2 地面地砖标志可按图A.0.2设置。
A.0.3 地面铸铁标志可按图A.0.3设置。
附录B 地上标志常用图形
附录B 地上标志常用图形
B.0.1 地上标志桩可按图B.0.1设置。
B.0.2 警示牌可按图B.0.2设置。
附录C 工艺管道标志涂刷
附录C 工艺管道标志涂刷
C.0.1 天然气工艺管道可按图C.0.1涂刷。
C.0.2 液化天然气工艺管道可按图C.0.2涂刷。
附录D 电子标识器(球形)安装
附录D 电子标识器(球形)安装
D.0.1 电子标识器应安装在管道上方位置,深度埋设应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D.0.2 电子标识器与管顶表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m。
D.0.3 球形电子标识器可按图D.0.3设置。
D.0.4 电子标识器应采取适当措施固定于管道上,可按图D.0.4进行固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安全色》GB 2893
2 《漆膜颜色标准》GB/T 3181-2008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
CJJ/T 153-2010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0月21日以第79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城镇燃气行业使用标志的现状和经验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为便于从事燃气专业及相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标志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 总 则
1.0.1 近年来随着我国天然气用量快速增长,城市燃气基础设施大规模建设发展迅速,不同压力级别、不同气质、不同用途的燃气厂站、燃气管道的投运量与日俱增。由此给燃气安全供应、安全使用及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镇燃气标志在安全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正确使用城镇燃气标志可提醒人们注意某种危险因素的存在,从而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中的有关使用标志的规定,为规范燃气标志的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规定的标志只涉及城镇燃气的场所或区域,不对具体设备标志作出规定。燃气生产场所主要是指:制气厂(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液化厂)、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减压站、混气站、液化石油气灌装厂等;输配系统主要指:门站、调压站、及燃气管网等;燃气相关场所主要指施工抢修作业现场、爆炸警戒区域等。
1.0.4 本条规定了与其他国家现行标准的关系,在燃气厂站内需要使用消防安全标志和道路交通标志时,还要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
2 术语
2 术 语
本标准所列术语,其定义仅适用于本标准。
2.0.5 地面标志是指设置在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的标志,一般有粘贴式、地砖式等多种形式。除此之外,本标准规定还可以把燃气管道地面上的阀门井盖、凝水缸防护罩及阴极保护测试桩的保护盖等视为地面标志,以便能够提示地下燃气管道位置,有助于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管道的运行和管理,也可达到预防第三方破坏的目的。
2.0.6 地上标志是指设置在地上且高出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属性的标志。包括有:里程桩、转角桩、交叉桩和警示牌(警示桩)。
2.0.7 地下标志是指直接埋设于地下,可实现地下燃气管道定位、示踪、警示的标志。一般包括:警示带、示踪线(带)、电子标识器等。
当燃气管道采用聚乙烯材料时,由于管材本身具有绝缘性能,必须解决管道的示踪问题。目前常用的示踪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随管道敷设示踪线(带),另一种是采用电子标识器(钢管也可以用)。电子标识器是一种具有信息储存和处理,用于给埋地管道定位的装置。
3 标志的分类
3 标志的分类
3.0.1 本条将城镇燃气标志分为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两大类。主要是考虑到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特性,且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标志的标准中许多标志非常适用于燃气供应的相关场所,这一部分采取了修改采用的方式。对于表示燃气专业特殊需求的标志,编制组在大量调研、总结目前国内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自行设计、首次提出,还需在实践中验证适用效果。为了使标准叙述的思路清晰以及使用方便,把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标志标准中选用的和修改采用的标志统称安全标志,把那些表达燃气行业专业需求的标志称为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对燃气生产、输配各环节专有设施具有提示作用,是用以公示某些信息的标志。
3.0.2 安全标志的类型划分、标志应表达的信息、安全色、几何形状等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有关内容编写的。
3.0.3 专用标志是本标准新提出的,其图形形状及几何尺寸是参照安全标志中的提示标志制定的。专用标志分为燃气输配管线标志、燃气设施名称标志和工艺管道标志3种类型,基本可以涵盖各类燃气相关场所使用的标志。
燃气输配管线标志是针对埋地管线设置的地面、地上、地下标志等;燃气设施名称标志是针对燃气设施场所设置的标志;工艺管道标志是针对各类燃气工艺管道上设置的标志。
4 安全标志
4 安全标志
本章规定了安全标志中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的基本形状、颜色、尺寸与观察距离的关系及设置等要求。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号是依据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有关内容编写的,在修改采纳和新制定标志图形符号时,还参照了《矿山安全标志》GB 14161、 《石油天然气生产专用安全标志》SY 6355等有关标准。
其中安全标志的基本形状、颜色等要求是依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提出的。安全标志基本尺寸的表格是依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中的计算公式和参照《矿山安全标志》GB 14161的表达方式提出的。
在表4.1.4、表4.2.4、表4.3.4、表4.4.4中标志的设置范围和地点仅作为推荐举例及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决定在哪些位置设置哪些标志,满足安全需要即可。
5 专用标志
6 制作
6 制 作
6.0.2 在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中图形符号标志与文字辅助标志是分开使用的,制定本标准时考虑在实际使用标志时,文字辅助标志有助于准确理解标志的含义,避免发生歧义,因此本标准要求图形符号标志与文字辅助标志连在一起使用。
6.0.3 本标准中某些指示方向类的标志可按实际情况改变指示方向。
6.0.4 标志可根据现场实际需要按比例地改变尺寸,即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6.0.5 由于城镇燃气标志大部分设置在室外露天及比较危险的场所,为此本条对制作标志牌使用的材料提出了一些防水、绝缘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7 使用、维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