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 50863-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tailings facilities
GB 50863-2013
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3 年 1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63-2013,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1、4.1.4、4.3.5、6.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8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矿山尾矿设施建设的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3章和5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尾矿库、尾矿坝、尾矿干式堆存、尾矿库排洪、尾矿库闭库、尾矿回采、尾矿库回水、尾矿浓缩、尾矿输送、尾矿泵站、尾矿设施的环保措施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复兴路12号,邮政编码:10003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
参编单位: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
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
长春黄金设计院
中冶沈勘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田文旗 陈守仁 杨 燕 赵锡铭 戈 振 刘德忠 刘石桥 杨春福 徐洪达 沈楼燕 张礼学 张元瑞 王 树 郭振世 岑 建 赵东寅 刘 勇 林津强
主要审查人:王治平 王汉强 郭天勇 王立忠 滕志国 徐 政 李明阳 宗子就 李绪忠 周成湘 张岳安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尾矿设施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使其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达到安全、合理贮存尾矿和保护环境及节能节水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尾矿设施及氧化铝厂湿式堆存的赤泥堆场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核工业有放射性物质尾矿、采用特殊处置方式的尾矿及电厂灰渣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尾矿处理设施的设计。
1.0.3 选矿厂必须有尾矿设施,严禁任意排放尾矿。
1.0.4 尾矿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企业的总体规划,尾矿库的服务年限应与选矿厂的生产年限相适应;当采用多库分期建设方案合理时,应制订分期建库规划,后期库的竣工投产时间应比前期库的闭库时间提前0.5年~1年。每期尾矿库的服务年限,小型选矿厂不应少于5年;大中型选矿厂不应少于10年;当采用多厂一库合理时,应制订合建库的运行规划;
2 在满足生产要求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荒地和贫瘠土地,应不占、少占和缓占农田,并应提出闭库后复垦及生态恢复计划;
3 宜采用安全可靠、符合国情、经济合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
4 尾矿水应充分回收利用;外排水水质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5 供电的负荷等级应与选矿厂一致。
1.0.5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专供厂矿安全生产管理使用的要点说明及有关的图纸,并应作为尾矿设施生产运行的主要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尾矿库设计总坝高、总库容、等别;尾矿库总平面图、纵剖面图和库容曲线图;
2 尾矿放矿方式及要求、尾矿坝堆积方式及要求、堆积坡比控制、坝坡覆土植被及排水要求、浸润线控制标准、尾矿坝横剖面图;
3 尾矿库不同运行期防洪标准及最小调洪高度,最小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的控制参数;
4 尾矿库排水设施的运行及封堵要求;
5 尾矿量及颗粒组成、矿浆浓度及流量等尾矿工艺参数;
6 尾矿浓缩、输送、回水系统图,尾矿输送临界流速控制要求;
7 尾矿设施监测系统设置及运行要求;
8 其他应说明的内容及附图。
1.0.6 尾矿设施设计应具有下列部分或全部基础资料:
1 尾矿颗粒组成、尾矿浆重量浓度、排出口标高等选矿工艺资料;
2 尾矿量和尾矿的物理、化学性质资料;
3 尾矿浆的沉降及浓缩试验资料;
4 尾矿水水质分析及水处理试验资料;
5 尾矿水力输送试验或流变学试验资料;
6 尾矿土力学试验资料;
7 尾矿堆坝试验及渗流试验资料;
8 气象及水文资料;
9 尾矿库库区、坝址、排水构筑物沿线、筑坝材料场地和尾矿输送管槽线路等的地形图、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含地震有关参数)资料;
10 矿区及周边地区的区域地形图、区域地质图、矿权矿点分布图等;
11 尾矿库上、下游居民区、重要工业设施及工农业经济调查资料;
12 尾矿库占用土地、房屋和其他设施拆迁及管道穿越铁路、公路、通航河流等的协议文件;
13 尾矿及尾矿水的危害性属类等环保资料;
14 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1.0.7 尾矿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尾矿库 tailings pond
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
2.0.2 全库容 whole storage capacity
坝顶标高平面以下、库底面以上所围成的空间的容积(不含非尾矿构筑的坝体体积)。
2.0.3 有效库容 effective storage capacity
沉积滩面以下、库底以上用于贮存尾矿(含悬浮状尾矿浆体)的空间容积。
2.0.4 调洪库容 flood regulation storage capacity
正常水位以上、设计洪水位以下可蓄积洪水的容积。
2.0.5 总库容 total storage capacity
设计最终坝顶标高时的全库容。
2.O.6 尾矿坝 tailings dam
拦挡尾矿和水的尾矿库外围构筑物。通常指初期坝和尾矿堆积坝的总体。
2.0.7 初期坝 starter dam
用土、石材料等筑成,作为尾矿堆积坝的排渗或支撑体的坝。
2.0.8 尾矿堆积坝 embankment
生产过程中用尾矿堆积而成的坝。
2.0.9 上游式尾矿筑坝法 upstream embankment method
在初期坝上游方向堆积尾矿的筑坝方式,其特点是堆积坝坝顶轴线逐级向初期坝上游方向推移。
2.0.10 中线式尾矿筑坝法 centerline embankment method
在初期坝轴线处用旋流器分离粗尾砂筑坝方式,其特点是堆积坝坝顶轴线始终不变。
2.0.11 下游式尾矿筑坝法 downstream embankment method
在初期坝下游方向用旋流器分离粗尾砂筑坝方式,其特点是堆积坝坝顶轴线逐级向初期坝下游方向推移。
2.0.12 浸润线 phreatic line
坝体中渗流水的自由表面的位置,在横剖面上为一条曲线。
2.0.13 临界浸润线 criticaled position of the phreatic line
指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能满足本规范最低要求时的坝体浸润线。
2.0.14 控制浸润线 controled position of the phreatic line
既满足临界浸润线要求、又满足尾矿堆积坝下游坡最小埋深浸润线要求的坝体最高浸润线。
2.0.15 正常生产水位 nonmal production level
在用尾矿库内能满足生产回水和排放要求的水位。
2.0.16 沉积滩 deposited beach
水力冲积尾矿形成的沉积体表层,按库内集水区水面划分为水上和水下两部分。
2.0.17 滩顶 beach crest
沉积滩面与子坝外坡面的交线。
2.0.18 干滩长度 beach width
库内水边线至滩顶的水平距离。
2.0.19 安全超高 free height
在非地震运行条件下,尾矿堆积坝为滩顶标高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挡水坝和一次性筑坝尾矿坝为设计洪水位加最大波浪爬高和最大风壅水面高度之和与坝顶标高的高差。在地震运行条件下,尾矿堆积坝为滩顶标高与正常生产水位加地震沉降和地震壅浪高度之和的高差;挡水坝和一次性筑坝尾矿坝为正常生产水位加最大波浪爬高、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地震沉降和地震壅浪高度之和与坝顶标高的高差。
2.0.20 调洪高度 flood regulation height
指正常泄洪起始水位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
2.0.21 尾矿坝高 tailings dam height
上游式筑坝为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坝轴线处原地面的高差;中线式、下游式筑坝为坝顶与坝轴线处原地面的高差。
2.0.22 总坝高 total dam height
设计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坝高。
2.0.23 堆坝高度或堆积高度 embankment height or accumulation height
上游式尾矿坝为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坝顶的高差;中线式和下游式尾矿坝为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坝顶轴线处原地面的高差。
2.0.24 尾矿库挡水坝 water dam of tailings pond
长期或较长期挡水的坝体,常指不用尾矿堆坝的主坝及副坝。
2.0.25 库长 length of tailings pond
由滩顶(对初期坝为坝轴线)起,沿垂直坝轴线方向至尾矿库最远水边线的距离,对于多面堆坝的尾矿库则为各处堆坝坝顶至库内排水口的距离。
2.0.26 一次建坝 one-step constructed dam
指全部用除尾矿以外的筑坝材料一次或分期建造的尾矿坝。
3 尾 矿 库
4 尾 矿 坝
5 尾矿干式堆存
6 尾矿库排洪
7 尾矿库闭库
7 尾矿库闭库
7.0.1 对已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并不再继续加高扩容,或由于各种原因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而提前停止使用的尾矿库,应进行闭库设计。
7.0.2 闭库设计应在充分掌握停用尾矿库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要求的各种隐患和风险基础上进行。
7.0.3 闭库设计应对各种隐患作出可行的整治措施设计。设计重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坝体(包括初期坝、堆积坝和副坝)整治;
2 尾矿库排洪系统整治;
3 周边环境整治;
4 完善监测设施;
5 闭库后管理的要求。
7.0.4 尾矿坝整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坝体稳定性不足的,应采取加固坝体、降低浸润线等措施,使坝体稳定性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 整治坝体的塌陷、裂缝、冲沟;
3 完善坝面排水沟和土石覆盖或植被绿化、坝肩截水沟、监 测设施等。
7.0.5 排洪系统整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尾矿库闭库后的防洪能力应符合本规范防洪标准的要求。当防洪能力不足时,应采取增大调洪库容或增建排洪系统等措施;必要时,可增设永久溢洪道;
2 当原排洪设施结构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或受损严重时,应进行加固处理;必要时,可新建永久性排洪设施,同时应将原排洪设施进行封堵。
8 尾矿回采
8 尾矿回采
8.0.1 尾矿回采用于再选时,应进行资源地质勘察,并应在确认尾矿具有回采再选价值的基础上且具备回采再选后的尾矿贮存场 地后,再进行尾矿的回采再选。同一座尾矿库内不得同时进行尾矿的回采和排放。
8.0.2 尾矿回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方式应技术合理、安全可靠;
2 在回采全过程中应保证尾矿库安全、环保设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8.0.3 尾矿的回采宜采用均衡地由库内向库周、自上而下分层控制的开采方式。上游式湿排尾矿库不得采用由堆积坝向库内推进的回采方式。
8.0.4 回采过程中尾矿库的等别应按本规范第3.3.1条尾矿库的全库容和坝高确定。回采过程中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按本规范第6.1.1条确定,沉积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应按本规范第4.2节确定。
8.0.5 回采过程中尾矿堆积坝的稳定性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的要求,库内回采内坡的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可根据具体情况,并按本规范表4.4.1-2规定的数值采用。
8.0.6 尾矿回采全过程应有排洪设施,尾矿库的一次洪水排出时间不应超过72h。
距尾矿库内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等设施15m范围内的尾矿,不得采用挖掘机械回采,可进行人工干采、水枪回采或湿式回采,并应对原排洪系统采取保护、防止淤堵措施。
8.0.7 尾矿回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尾矿回采的规模、总量;
2 尾矿回采的规划及顺序,包括回采工艺、输送方式、设备配置、回采后排出尾矿的处置,以及原有设施的利用、保护等;
3 回采期间尾矿坝及库内回采边坡的稳定性分析及安全措施;
4 回采期间尾矿库防洪标准、调洪演算及防洪安全措施;
5 回采期间尾矿库的监测设施;
6 回采结束后尾矿库的治理与复垦规划等。
9 尾矿库回水
9 尾矿库回水
9.0.1 尾矿库回水率应结合选矿厂厂区回水综合确定,尾矿澄清水应回收利用。
9.0.2 尾矿库回水水量,应在尾矿库回水设计保证率条件下,根据入库水量、水面蒸发量和渗透损失水量等,经水量平衡计算确定。回水设计保证率应与新水水源设计保证率相同;采用雨水回用时,降雨量的设计保证率应与尾矿库回水设计保证率一致;水面蒸发量设计频率应与尾矿库回水设计保证率相对应。渗透损失水量可按表9.0.2所列损失水层厚度估算。对于特殊工程地质情况的尾矿库,应分别计算坝体、坝基、库底和沿岸的渗透损失水量。
表9.0.2 尾矿库渗透损失水层厚度(m)
9.0.3 尾矿库回水设计应充分利用库内水的位能。有条件时应采用静压回水方式。对于尾矿坝较高、回水率和回水均衡性要求较高,以及水面结冰期较短的尾矿库,宜采用库内缆车式或囤船式回水泵站回水。
9.0.4 回水泵站的设计宜留有富裕能力。
9.0.5 尾矿库内回水取水点距尾矿沉积滩水边线的距离,在尾矿库全部使用期间均应满足不小于尾矿澄清距离的要求。尾矿澄清距离可按类似尾矿库实测数据或通过计算确定。
9.0.6 尾矿库回水水池的容积,对于中、小型选矿厂不宜少于4h~6h回水供水量,大型选矿厂不宜少于1h~3h回水供水量。
10 尾矿浓缩
10 尾矿浓缩
10.0.1 经技术经济比较需实行厂区回水或提高尾矿输送浓度时,应对尾矿进行浓缩处理。对于干式排放尾矿,可对尾矿先进行浓缩处理后再脱水。
10.0.2 尾矿浓缩设计应满足溢流回水悬浮物含量要求(选矿工艺或采矿工艺水质要求)、尾矿输送浓度要求和浓密机允许固体负荷量要求,对于干式排放尾矿,还应满足过滤脱水工艺的要求。
10.0.3 浓密机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应根据选矿厂尾矿产量、性质、给矿浓度和排矿浓度及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可不设备用。当矿山规模有发展潜力时,可预留场地。
10.0.4 浓密机所需面积,应根据溢流水悬浮物含量、排矿浓度和浓密机允许固体负荷量要求,对有代表性矿样进行静态沉降试验或动态沉降试验,并应按类似尾矿浓缩的实际运行资料或经计算综合确定。计算可采取下列规定:
1 按单位面积处理量计算所需浓密机面积,可采用下列公式:
式中:A——浓密机面积(m2);
Gd——给入浓密机的固体量(t/d);
q——单位面积处理量[(t/d)/m2],可根据工业性试验、静态沉降试验或动态沉降试验选取;无试验数据时,可按类似选矿厂的实际生产指标选取;
D——浓密机直径(m)。
2 按溢流中最大颗粒的沉降速度计算所需浓密机面积,可采用下列公式:
式中:m1——浓缩前尾矿浆体中水重与固体重之比(水固比);
m2——浓缩后尾矿浆体水固比;
k1——矿量波动系数,k1=1.05~1.20;
k——浓密机有效面积系数,k=0.85~0.95;
u0——溢流中最大颗粒的自由沉降速度(mm/s),可由试验取得,无试验数据可按公式(10.0.4-4)计算;
ρs——水密度(t/m3);
ρg——尾矿密度(t/m3);
d——溢流中允许的最大尾矿颗粒直径(mm),尾矿d=0.01mm~0.005mm;
Q1——浓密机溢流量(m3/s);
u——浓密机上升水流流速(mm/s)。
10.0.5 浓密机的布置应结合选矿厂及尾矿设施总体确定,并应做到布置紧凑、管槽线路短、工程量小、管理方便。有厂区回水要求的尾矿浓缩系统应设在选矿厂区,对于尾矿干排的浓缩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型浓密机特别是地处寒冷地区浓密机宜采用半地下布置。
10.0.6 在有可能出现冰冻的地区,露天设置的周边传动浓密机应采用齿轮传动。严寒地区浓密机应采取防冻措施或加盖厂房,并应设采暖设施。
10.0.7 浓密机给矿管(槽)应安装在桁架上,并应留有人行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8m,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给矿口前应设置拦污格栅,栅条净距宜采用15mm~25mm。
10.0.8 浓密机周边溢流槽和排水口的断面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槽宽不应小于0.2m。
10.0.9 溢流堰形式可采用薄壁堰、三角堰、宽顶堰和淹没孔口,并应满足均匀出水要求。当浓密机直径较大或地基条件较差时,不宜采用宽顶堰,宜采用可调式薄壁堰或三角堰。当矿浆中含有泡沫或漂浮物时,在溢流堰前应设置挡板,必要时可采取喷水消泡或者药剂消泡措施。
10.0.10 浓密机底部排矿口不应少于2个,其上应设置双阀门。浓密机底部锥底应装设清堵水管,其水压不应小于300kPa。排矿管穿过机壁处应设置柔性防水穿墙套管。
10.0.11 底部通廊的净空高度不宜低于2.2m,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m。通廊内应设有排水边沟,地坪的纵、横方向应有不小于1%的坡度。通廊内应有安全照明和通风要求。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10.0.12 普通浓密机应装设过载报警、提升耙齿的限位开关及必要的保护装置。必要时还应装设计量、检测仪表。高效浓密机和深锥膏体浓密机应根据设备要求配置自身循环的剪切泵、扭矩传感器、位移传感器、自动提耙机构、絮凝层高度监测、底流浓度控制和底流泵的变频控制等自动监控设施。
10.0.13 浓密机操作、检修的部位应设有安全、照明设施。
10.0.14 高效浓密机和深锥膏体浓密机应设有絮凝剂制备和添加设施。絮凝剂的种类和添加量应根据尾矿浆pH值及物料性质通过试验确定。絮凝剂添加可两点或多点分散添加,也可一点集中添加,具体采用分散添加或集中添加应根据试验确定。
11 尾矿输送
12 尾矿泵站
13 尾矿设施的环保措施
附录A 原尾矿定名
附录A 原尾矿定名
表A 原尾矿定名
注:1 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2 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的液限计算确定。
附录B 尾矿沉积滩平均坡度确定方法
附录B 尾矿沉积滩平均坡度确定方法
B.0.1 任意滩长的平均坡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i1——计算滩长的平均坡度(%);
L——计算滩长(m);
i100——百米滩长的平均坡度(%),可由表B.0.1查得。
表B.0.1 百米滩长的平均坡度i100
附录C 坝体尾矿平均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附录C 坝体尾矿平均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表C 坝体尾矿平均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注:1 表中指标均系从坝体取样试验所得的平均值;
2 C、φ值为直剪(固结快剪)强度指标。
附录D 拦挡坝最大一次洪水冲刷泥沙量估算公式
附录D 拦挡坝最大一次洪水冲刷泥沙量估算公式
D.0.1 尾矿库拦挡坝最大一次洪水冲刷的泥沙量可按下式进行估算:
式中:WCH——最大一次冲沙量(m3);
HP——频率20年~50年一遇洪水最大24h的降雨量(mm);
a——尾矿细度系数,按表D.0.1-1取值;
F——终期尾矿堆积区面积km2;
P——尾矿库等别系数,按表D.0.1-2取值。
表D.0.1-1 尾矿细度系数a值
表D.0.1-2 尾矿库等别系数P值
附录E 尾矿浆体输送试验项目
附录E 尾矿浆体输送试验项目
表E 尾矿浆体输送试验项目
注:1 表中1、2、3项需矿样少,试验规模小,称试验室小型静态试验;
2 表中4、5、6项需矿样多,试验规模大,称半工业环管试验。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
《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 5073
《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 5077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 50863-2013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6月8日以第5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原行业标准《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 1-90的基础上制订,所增加和修改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尾矿坝简化毕肖普法稳定计算、尾矿坝动力稳定计算、动力液化分析及抗震设计、干式尾矿堆存、下游式筑坝及中线式筑坝、尾矿坝加固技术、尾矿坝降低浸润线技术、高浓度尾矿输送水力计算、尾矿回采设计、尾矿库安全监测设计、尾矿库闭库设计和尾矿库环境保护设计等。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矿山尾矿设施建设的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规。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部分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选矿厂排出的尾矿属工业废渣,若未经妥善处理,任意排放堆存,将严重危害环境,同时尾矿堆积体也是一个重大危险源,一旦垮塌必对下游居民与设施造成重大损失。新中国成立初期,有的矿山选厂受经济条件限制,曾将尾矿直接排入江河,对下游造成严重污染。20世纪60年代后期,国家严格限制尾矿排入江河,各矿山基本都建有较正规的尾矿库,矿山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2000年后,随着矿业发展,尤其是民营矿业得到快速发展,一些矿山因陋就简,不建或简化尾矿处理设施,尾矿浆任意排放,尾矿任意堆积,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而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甚至出现溃坝事故,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如2006年4月30日陕西镇安金矿尾矿坝溃坝事故,死亡17人,伤5人,含有氰化物的尾矿浆流失了15万m3,造成严重污染。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尾矿坝溃坝事故,死亡277人,失踪4人。因此,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安全生产法以及政府有关法规都对尾矿处置和尾矿库进行严格规定,选矿厂必须设有完善的尾矿处理设施,不得任意排放尾矿。
1.0.4 分期建设多座尾矿库,通常占地多、投资大、费时费力。因此,只有在分期建设合理或矿山资源储量大,选矿厂生产年限很长,单一库不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才宜采用分期建库。规定每期库的最少使用年限是因为尾矿库的建设包括勘察、设计、征地迁民和施工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征地迁民有时需要很长的时间。前期库使用年限太短不能保证后期库的接替使用,导致选矿厂不能持续生产的被动局面。
尾矿库建设应充分利用荒地和贫瘠土地,尽量不占、少占和缓占农田,对人口众多、耕地相对较少的我国来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方针。但是,对于湿式堆存的尾矿选用过小的尾矿库或将坝址尽量偏向山沟上游,正常生产与安全的要求常常不能兼顾。
1.0.5 尾矿库建成投产后的生产运行过程也是其建设过程的延续,因此,在施工图中应有专供厂矿生产管理使用的设计要点说明及有关的图纸,作为尾矿设施生产运行的主要依据。
2 术 语
2 术 语
本节共列了26个术语,其中大多数是在原规范中需进行单独解释的,如尾矿库、全库容、有效库容、总库容、初期坝、堆积坝等,基本上来自原规范。此外,又根据尾矿库技术发展和经验总结,增加了一些术语解释,如控制浸润线、一次建坝等。
3 尾 矿 库
4 尾 矿 坝
5 尾矿干式堆存
6 尾矿库排洪
7 尾矿库闭库
7 尾矿库闭库
7.0.1 长期停用的尾矿库在安全与环保方面仍会存在一定的隐患和风险,为消除这些隐患和风险,维持尾矿库长期安全稳定,应进行闭库设计和整治。
7.0.2 闭库设计应对停用尾矿库存在的隐患和风险进行调查、分析,作为闭库设计的依据。
8 尾矿回采
8 尾矿回采
8.0.1 尾矿回采如果用于再选,必然产生新的尾矿,因此要求回采设计必须考虑再选后尾矿的妥善处理,包括再选后的尾矿贮存场地。为避免尾矿回采和排放的相互干扰,保证尾矿库的安全运行,规定不应在同一个尾矿库内同时进行尾矿的回采和排放。
8.0.2 尾矿在回采过程中,尾矿库作为危险源和污染源始终存在风险,因此规定在回采全过程中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环保设施的可靠性。
8.0.3 尾矿库初期坝和副坝及堆积坝均为尾矿堆积体和尾矿水的周边支撑体,其稳定性直接影响尾矿库安全,故规定宜采用由库内向库周、自上而下的均衡开采方式,以保证整个回采期间尾矿坝稳定性和尾矿库防洪安全。
8.0.4 进行回采的尾矿库在整个回采期间,其等别、坝体稳定性及防洪标准均按本规范执行。
8.0.5 库内回采边坡属临时边坡,在不危及堆积坝下游坡的稳定性的条件下,其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可比堆积坝下游坡适当降低。
8.0.6 为避免库内排洪设施受到损毁,规定距排洪设施15m范围内禁止采用挖掘机械回采。
9 尾矿库回水
9 尾矿库回水
9.0.1 为节约水资源及减小尾矿澄清水对库周边环境的影响,尾矿库回水率应按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确定,在缺水企业应尽量提高回水率,加大回水量。
9.0.2 各设计频率保证率取值一致是为使尾矿库回水量得到保证。表9.0.2中渗透损失水层厚度为经验统计值,对有详细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的尾矿库,可根据工勘资料进行精确计算。
9.0.3 目前常用的回水方式为库外及库内两种方式,从节能的角度出发,尾矿库回水宜优先考虑库内回水,特别是高堆坝尾矿库,该回水方式充分利用了库中水的位能,节能效果明显。
9.0.4 考虑到雨季有部分雨水入库或选矿厂生产能力的波动因素,回水泵站应留有富裕能力以增加回水量,其目的也是为节约水资源,并使尾矿库澄清水得到充分回用。
9.0.5 主要是考虑回水水质的问题,尾矿浆体放矿时产生浆体波动,尾矿浆体中的水需有澄清时间及澄清距离的要求,因此回水取水点应在满足尾矿澄清距离要求的前提下尽量远离尾矿放矿口,这样取水口所取回水水质较好。
9.0.6 对回水池容积的规定主要是保障回水的可靠性及连续性,满足选矿厂一定时间内生产的需要。
10 尾矿浓缩
10 尾矿浓缩
10.0.2 当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厂区回水和高浓度输送尾矿合理时,尾矿浓缩设计应以溢流回水悬浮物含量满足选矿厂回水要求和浓缩后尾矿浓度满足输送要求、且满足浓密机允许固体负荷量要求为主要控制指标;当尾矿库采用干式堆存或膏体排放时,尾矿浓缩设计应以满足脱水工艺或膏体排放矿浆浓度的要求为主要控制指标。
10.0.12 深锥膏体浓密机是一种新型设备,多用于尾矿膏体排放;剪切泵用于深锥膏体浓密机自身内部循环的设备,用于切断絮凝剂高分子链和防止淤积。
11 尾矿输送
12 尾矿泵站
13 尾矿设施的环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