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写规则 第6部分:规程标准 GB/T 20001.6-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编写规则 第6部分:规程标准
Rules for drafting standards-Part 6:Code of practice standards
GB/T 20001.6-2017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18年04月01日
前 言
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与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GB/T 20003《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和GB/T 20004《团体标准化》共同构成支撑标准制定工作的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
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分为如下部分:
——第1部分:术语标准;
——第2部分:符号标准;
——第3部分:分类标准;
——第4部分:试验方法标准;
——第5部分:规范标准;
——第6部分:规程标准;
——第7部分:指南标准;
……
——第10部分:产品标准。
本部分为GB/T 20001的第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全国标准化原理与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6)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杜晓燕、白殿一、王益谊、逄征虎、刘慎斋、李佳、马德军、欧阳劲松、王文利、张宇春。
引 言
标准化活动主要包括制定标准和应用标准,其中制定标准的工作之一是起草高质量的标准文本。为了保证标准化活动的有效性,我国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支撑标准制定工作的基础性国家标准体系。在该标准体系中,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是确立普遍适用于起草各类标准通用规则的国家标准。实践中,每个标准都发挥着特定的功能,相同功能的标准的要素构成及其内容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按照功能可以将标准划分为术语、符号、分类、试验方法、规范、规程和指南等类型。在GB/T 1.1规定的总体规则基础上,GB/T 20001针对这些不同类型的标准分别确立起草规则,建立标准起草规则体系。本部分即是这一规则体系中针对规程标准的起草确立的特定规则。
规程标准的标准化对象为过程。对过程进行标准化,典型的做法之一就是在标准中对过程效能提出要求。然而,实践中,有时不能够清晰识别出过程的效能特性及特性值,或者技术上能够识别但由于其他原因致使不能制定过程规范标准。有时已经有现行的相关规范,但有必要为活动的开展规定明确的“程序”。针对这些情况,通常可以考虑规定一系列明确的履行程序的行为指示以及程序的阶段/步骤之间的转换条件/程序最终结束条件。如果有必要判断声称符合这些标准的各种活动是否履行了标准中规定的程序,就要在标准中描述对应的追溯/证实方法。这样形成的标准即是规程标准。规程标准的功能是通过明确具体、可操作、可履行的行为指示的方式对过程/程序进行“规定”其必备要素包括“程序确立”“程序指示”和“追溯/证实方法”,这三个要素是规程标准区别于其他类型标准的一个显著特征。它们的有机结合使得判定各种活动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成为可能。
目前,我国国家标准中约有400项规程标准,且随着人们对标准的功能的认识不断深入,对这类标准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加,因而急需对规程标准的起草确立规则。在国外标准组织发布的文件中,已经确立了一些与规程标准有关的起草规则。例如,在《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标准的构成及格式》和《英国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中,均将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规程标准是其中的一种,并且这两个文件都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规程标准的起草规则。
本部分在参考国外标准组织有关规程标准起草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已有研究和实践,通过从标准的结构、总体原则和要求、技术要素编写以及技术内容表述等方面确立规程标准的起草规则,使我国规程标准的要素及其技术内容的选择和编写有据可依,规定的行为指示可操作、可追溯,从而提高标准本身的起草质量和应用效率,有效发挥这类标准的功能。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体原则和要求
5 结构
6 要素的编写
附录A 规程标准编写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