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技术规范 GB 50955-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limestone mine engineering
GB 50955-2013
主编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6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55-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由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和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际有关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及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采矿场工程、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废石场工程、其他工程、成果报告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日常管理,由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地址:西安市北大街446号,邮政编码:71000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
苏州开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东建材勘察测绘研究院
江苏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吉林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合肥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
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
建材太原地质工程勘察院
沈阳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中材上饶地质工程勘察院
建材昆明地质工程勘察院
建材广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浙江中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
陕西尧柏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长安大学
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主要起草人:王星辉 王永光 孙晓风 田震远 胡文寿 徐鹏 马元海 马立春 王丹 王建礼 司加放 刘宗山 李向阳 李江 李国栋 李稳哲 肖天阳 吴超源 吴景龙 张玉守 张永闯 张志旭 张明中 张学领 张建设 周春平 赵景勋 赵新发 胡泽华 秦洪贵 徐永祥 高树学 席红伟 黄治平 董庆林 蔡建昆 刘梅霞 鲁承桂 王立群
主要审查人:张炜 陈正国 施敬林 黄东方 张骏 徐斌 张宗清 吴东业 李强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在石灰石矿山的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源的节约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产水泥用露天石灰石矿山工程的勘察,也可用于其他石灰石矿山工程的勘察。
1.0.3 石灰石矿山工程在规划、设计、施工(生产)和闭坑恢复前,必须进行工程勘察。
1.0.4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4 采矿场工程
5 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
6 废石场工程
7 其他工程
7 其他工程
7.0.1 辅助生产设施工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各类工业站、库、管线工程;
2 爆破器材设施工程;
3 供水、供变电、机电维修设施等生产保障工程;
4 办公楼、宿舍、锅炉房等工程;
5 防洪排水、道路、围墙、废弃物处理设施等工程。
7.0.2 闭坑恢复工程应包括本规范附录C所列内容。
7.0.3 辅助生产设施工程和闭坑恢复工程的勘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8 成果报告
附录A 采矿场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程度等级划分
附录A 采矿场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程度等级划分
表A 采矿场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程度等级划分
注:等级确定采取上一级别优先原则,只要有一项要素符合某一等级,就确定为该等级。
附录B 边坡岩土体结构分类
附录B 边坡岩土体结构分类
B.0.1 结构面分级应按表B.0.1进行。
表B.0.1 结构面分级
B.0.2 岩体结构面类型与结合程度划分应符合表B.0.2的规定。
表B.0.2 岩体结构面类型与结合程度划分
B.0.3 岩体结构类型应按表B.0.3划分。
表B.0.3 岩体结构类型划分
B.0.4 边坡坡体结构类型划分应符合表B.0.4的规定。
表B.0.4 边坡坡体结构类型划分
B.0.5 岩质边坡的岩体类型划分应符合表B.0.5的规定。
表B.0.5 岩质边坡的岩体类型划分
注:1 边坡岩体分类中未含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和倾倒崩塌型破坏的边坡;
2 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当Ⅰ类岩体为软岩、较软岩时,应降为Ⅱ类岩体;
3 当地下水发育时Ⅱ、Ⅲ类岩体可根据具体情况降低一档;
4 强风化岩和极软岩可划为Ⅳ类;
5 表中外倾结构面是指倾向与坡向的夹角小于30°的结构面;
6 岩体完整程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划分为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破碎和极破碎五级,其中较完整、较破碎相当于本表的“较完整”,破碎和极破碎相当于本表的“不完整”。
附录C 石灰石矿山闭坑恢复工程项目分类
附录C 石灰石矿山闭坑恢复工程项目分类
表C 石灰石矿山闭坑恢复工程项目分类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技术规范
GB 50955-2013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技术规范》GB 50955-2013,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19日以第26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在制定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技术的现状以及今后发展的趋势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技术的实践经验,得到了矿山采矿场工程、废石场工程、闭坑工程、开拓运输工程以及专项试验与测试等方面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勘察、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在执行过程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规范的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本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石灰石矿山开发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矿山工程建设必须做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源的节约利用。为落实这一方针,设计、施工、生产等各环节需要充分掌握矿山工程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除充分利用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料外,需要对石灰石矿山工程场地、地基进行系统的工程勘察。为使勘察工作规范、有效,提供有针对性、完整准确的资料,有效配合设计、施工、生产等环节落实上述方针,特制定本规范。
1.0.2 生产水泥用石灰石矿山年开采规模较大,且目前仍以露天开采(山坡露天开采、凹陷露天开采)为主,本规范把生产水泥用露天开采石灰石矿山工程的勘察作为主要适用范围。其他用途(如用于冶金、化工等行业)的石灰石矿山工程均与生产水泥用石灰石矿山工程相同或类似,勘察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以往石灰石矿山除部分工程进行工程勘察外,有些主要工程的设计、施工(生产)大多数依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进行。矿山工程实践表明,石灰石矿山建设工程不进行系统的工程勘察,就难以全面、准确地把握各工程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缺乏结合工程特点的必要技术论证和分析评价,难以有效地预测和解决石灰石矿山工程建设中有关岩土工程问题,往往容易给工程施工和矿山生产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因此,石灰石矿山工程必须遵循“先勘察,再设计、施工”的原则。
2 术语和符号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5 岩石坚固性用于矿山工程位置选择,以及采矿场最终边坡角、工作台段坡面角、掘沟宽度等参数的确定,采矿场穿孔钻机台班效率的核定。岩石坚固性一般以普氏分级法(依据坚固性系数f)划分,按极坚固至流塑共分为10级(Ⅰ级~Ⅹ级)。
2.1.6 岩石可钻性用于采矿场开采中穿孔、凿岩的工艺、设备的确定,以及台班效率的核算,按最易钻至最难钻共划分为12级(Ⅰ级~Ⅻ级)。
2.1.7 影响岩石爆破破碎效果的主要因素包括岩石的物理性质(比重、密度、风化程度及颗粒大小等)和力学性质(抗压强度、抗拉强度、韧性等),以及岩体结构面(层理、节理、片理等)发育程度,综合反映为岩石可爆性,用于采矿场开采中爆破方式、爆破参数的确定。岩石可爆性按极易爆至极难爆共划分为5级(Ⅰ级~Ⅴ级)。
3 基本规定
4 采矿场工程
5 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
6 废石场工程
7 其他工程
7 其他工程
7.0.1 除本条所列工程内容外,矿山工业场地建设涉及的河流改道、大型水库等工程,按现行相关标准进行勘察,不再列入辅助生产设施工程。此外,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中的破碎站、转运站、筛分设施、碎石库等工程,勘察工作与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相同,纳入本条“各类工业站、库”的勘察范围。
7.0.2 闭坑恢复工程指在矿山开采终结或因故停止开采时进行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恢复治理,是矿山开发的重要环节。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闭坑后,要求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确定的具体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
7.0.3 矿山辅助生产设施工程所包含的内容,基本上属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主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进行勘察。矿山工业场地的场区道路、河流改道、防洪排水及大型水库等工程,工程勘察工作可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如《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等。
爆破器材设施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要考虑它与其他设施工程的间距,并要求应处于常年主导风向相对其他设施的下风向位置。
闭坑恢复工程,应满足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经济技术政策的要求。
8 成果报告
附录A 采矿场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程度等级划分
附录A 采矿场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程度等级划分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附录B“固体矿产开采技术条件勘查类型划分及工作要求表”,按照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环境地质条件及其复合条件,将矿床的开采技术条件分为3类9型。本规范根据《总则》的分类原则,归纳为以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4个条件,将采矿场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程度等级划分为3级。
附录B 边坡岩土体结构分类
附录B 边坡岩土体结构分类
B.0.1 表B.0.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 12719-1991附录D的结构面分级表整理而成。不同等级的结构面对于采矿场边坡工程有不同的影响,因而有不同的勘察重点。
Ⅰ级结构面:对区域稳定起控制作用,勘察时应着重研究断裂力学机制,构造应力场方向及断裂带的活动性;
Ⅱ级结构面:对山体稳定起控制作用,勘察时应着重研究结构面的产状、形态、物理力学性质;
Ⅲ级结构面:主要影响采矿场岩体的稳定,勘察时应着重研究可能出现的滑动面及滑动面的力学性质;
Ⅳ级结构面:主要对岩体完整性起破坏作用,影响岩体的力学性质及局部稳定性,勘察时研究其节理、裂隙发育组数、密度;
Ⅴ级结构面:只影响岩体的力学性质,降低岩石强度。
B.0.2 表B.0.2摘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表4.5.2。
B.0.3 表B.0.3摘自《边坡与滑坡工程治理》(郑颖人等,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第二章第三节。
B.0.4 表B.0.4引自《边坡与滑坡工程治理》(郑颖人等,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第二章第二节。
B.0.5 表B.0.5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表A-1。
附录C 石灰石矿山闭坑恢复工程项目分类
附录C 石灰石矿山闭坑恢复工程项目分类
表C主要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第9.2节的规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