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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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JGJ/T 388-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informationsystemofhousingprovidentfund

    JGJ/T388-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8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388-2016,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公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22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业务处理;5资金结算;6会计核算;7安全管理;8系统建设、验收与运维。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877号,邮政编码:215006)。

        本规范主编单位: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规范参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崔国盛  吴旭彦  管利平  金培荣朱向东  胡继新  刘洪伟  郭蔚李海臣  夏骏峰  王新坤  王志军徐高升  武勇  孙伟  林亨贵董贵安  司春晓  徐志强  徐臻吴小帅  宋懿璇  付毅  孙桂林祝晓航  张步新  陈彩林  陈燕孙旭东  须继红  汪思敏  孙智峰陈潇竹  舒唯家  金明辉  寇娟王志聪  王皓  胡伟民  孙平彭向阳  马硕秋  丁锋  李宝军卢立广  罗俊  齐大永  史一兵薛莉芳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谢东晓  杨凌宇  胡颖华  刘景坡陆平  张耿麒  戚维田  李洪鹏芮继东  陈小鹏

  • 1 总 则

    1      

    1.0.1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以资金管理为基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化体系,增强住房公积金精细化管理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加强风险管控,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建设、验收、运维和安全管理。

    1.0.3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建设、验收、运维和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术 语

    2      

    2.0.1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informationsystemofhousingprovidentfund

        以管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等核心业务为主要功能的信息系统。

    2.0.2  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接口  interfaceforfinancialpay-mentofhousingprovidentfund

        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支付结算信息交互接口。

    2.0.3  外联安全区  demilitarizedzone(DMZ)

        住房公积余信息系统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的网络缓冲区。

    2.0.4  多维辅助核算  multi-dimensionalauxiliaryaccounting

        在会计核算信息化的条件下,按不同维度对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核心功能应包括业务处理、资金结算、会计核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处理应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等功能,宜包括项目贷款功能;

        2  资金结算应通过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接口,实现与受委托银行资金支付结算信息交互功能;

        3  会计核算应在业务处理和资金结算数据的基础上自动生成凭证,实现账务处理功能。

    3.0.2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核心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应符合业务处理驱动资金结算,并据此进行会计核算。

    3.0.3  数据一致性检查应实现业务流水、银行结算流水和记账凭证的一致性校核功能。

    3.0.4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数据创建、检索、存储、传输、共享和集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  320的规定。

  • 4 业务处理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4.1 一般规定”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4  业务处理

    4.1  一般规定

    4.1.1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应建立和维护缴存单位信息、个人信息和政策信息等基础信息,满足业务处理功能需求。

    4.1.2  归集业务、提取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和项目贷款业务处理功能应满足实时结算的需求。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4.2 归集业务”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4.2  归集业务

    4.2.1  归集业务应包括单位账户开户、个人账户开户、汇缴、补缴、基数调整、封存或启封、冻结或解冻、内部转移、外部转入、外部转出、结息和异地转移接续等功能。

    4.2.2  单位账户开户时应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对单位信息进行审核记录;应根据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业务的账号生成规则,创建单位账号;应根据审核通过的单位信息,生成单位账户信息。

    4.2.3  个人账户开户时应根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信息,对开户信息进行审核记录;应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业务的账号生成规则,创建个人账号;应根据审核通过的个人信息,生成个人账户信息。

    4.2.4  汇缴应包括业务受理、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受理环节,应根据单位当前汇缴人数、金额计算收款金额,生成汇缴凭证和凭证编号,同时应检查汇缴金额,不得超标缴存;

        2  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收款金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3  账务处理环节,收款金额必须与结算金额一致,并登记对应的单位账户和单位业务明细、个人账户和个人业务明细信息;

        4  生成凭证环节,应依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5  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应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与实际收款金额一致。

    4.2.5  补缴应包括业务受理、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受理环节,应根据单位提供的补缴人数、补缴月份和金额计算收款金额,同时检查补缴金额,不得超标补缴;

        2  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收款金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3  账务处理环节,收款金额应与结算金额一致,并登记对应的单位账户和单位业务明细、个人账户和个人业务明细信息;

        4  生成凭证环节,应依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5  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实际收款金额一致。

    4.2.6  基数调整应根据审核通过的个人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

    4.2.7  封存或启封应包括业务受理、账户封存、账户启封和生成业务凭证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受理环节,单位应提供个人账号封存或启封的相关信息,启封时单位应提供个人月缴存额;

        2  账户封存环节,应检查待封存账户的账户信息,并应修改账户状态为封存;

        3  账户启封环节,应修改账户状态为正常;

        4  生成业务凭证环节,应根据业务受理结果信息生成业务凭证。

    4.2.8  冻结或解冻应包括业务受理、账户冻结、账户解冻和生成业务凭证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受理环节,应根据提供的冻结或解冻通知书及个人账户信息,检查账户后,方可进行冻结或解冻;

        2  账户冻结环节,应根据业务受理信息,对个人账户余额进行冻结,并应将账户状态设置为冻结;

        3  账户解冻环节,应根据业务受理信息,对个人账户余额进行解冻,并应取消账户冻结状态;

        4  生成业务凭证环节,应根据受理结果信息生成业务凭证。

    4.2.9  内部转移应根据转出方单位账号、转入方单位账号、个人账号等相关信息,对个人账户的所属单位账号进行变更,并生成内部转移凭证。相关账户应为正常状态。

    4.2.10  外部转出应包括业务受理、账务处理、资金结算、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受理环节,转出方应核实转入方信息,包括转入方公积金中心账户名称和账号、转入单位名称等信息;

        2  账务处理环节,转出金额应等于个人账户余额,转出金额与结算金额一致,并登记对应的单位账户和单位业务明细、个人账户和个人业务明细信息;转出方应向转入方提供公积金中心账户名称和账号、个人账户信息和最近连续缴存起止年月等;

        3  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付款金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4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5  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实际付款金额一致。

    4.2.11  外部转入应包括业务受理、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受理环节,转入方应根据转出方提供的公积金中心账户名称和账号、个人账户信息和最近连续缴存起止年月等,确定转入方单位账户信息、个人账户信息和最近连续缴存起止年月等;

        2  资金结算环节,应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3  账务处理环节,转入金额应与结算金额一致,并应登记对应的单位账户和单位业务明细、个人账户和个人业务明细信息;

        4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5  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实际收款金额一致。

    4.2.12  结息应包括账务处理、资金结算、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账务处理环节,应根据结息相关参数筛选待结息数据,按利息计算规则计算利息,并应更新个人账户余额;

        2  资金结算环节,住房公积金本金、利息账户分设的,应根据利息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3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4  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结息金额一致。

    4.2.13  异地转移接续功能应通过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接口、外部转出和外部转入功能实现。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4.3 提取业务”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4.3  提取业务

    4.3.1  提取业务应包括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功能。

    4.3.2  提取业务应包括业务受理、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受理环节,提取原因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要求,且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账户余额。

        2  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付款金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3  账务处理环节,账户应为正常状态,提取金额应与结算金额一致,并登记对应的单位账户和单位业务明细、个人账户和个人业务明细信息。销户后应保留个人账户信息。

        4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5  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实际付款金额一致。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4.4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4.4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4.4.1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包括利率调整、受理、审批、担保、签约、贷款发放、还款、贷款转列、合同变更、贷款风险等级分类、贷款催收、结清、贷款计息和异地贷款等功能。

    4.4.2  利率调整应根据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执行利率,重新计算分期还款额。

    4.4.3  受理、审批应根据政策规定,确定贷款资格、额度、期限、利率、共同借款人信息等。

    4.4.4  担保应先建立抵押物信息、质押物信息和保证信息,再根据不同的担保类型将贷款分别关联抵押物信息、质押物信息和保证信息。

    4.4.5  签约应根据审批和担保结果,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信息和担保合同信息。

    4.4.6  贷款发放应包括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贷款金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2  账务处理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建立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信息,登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

        3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

        4  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实际发放金额一致。

    4.4.7  还款应包括归还贷款本息、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归还贷款本息环节,应根据当前实际发生额进行罚息、利息、本金按期拆分,还款总金额等于实际发生额;

        2  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3  账务处理环节,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贷款业务明细类型,登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

        4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5  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实际发生额一致。

    4.4.8  贷款转列应包括贷款转逾期、计算罚息、账务处理、生成凭证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贷款转逾期环节,应根据还款情况、合同约定记录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登记信息,信息系统中应设计可配置化的节假日管理模块,支持逾期计算按节假日顺延与不顺延两种模式;

        2  计算罚息环节,系统应分别计算本金和利息的罚息。信息系统中应设计宽限期配置管理模块,结合节假日管理模块,灵活支持各种计息规则;

        3  账务处理环节,当正常贷款转为逾期贷款时,应登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

        4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转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4.4.9  结清业务应包括归还贷款本息、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归还权证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归还贷款本息环节,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罚息、利息、本金拆分,利息应根据本期起息日与贷款结清日期的实际天数计算;

        2  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3  账务处理环节,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贷款业务明细类型,登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并应将账户状态置为结清;

        4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5  归还权证环节,结清贷款后应归还抵押物或质押物权证。

    4.4.10  异地贷款应根据政策规定,通过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相关功能实现。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4.5 项目贷款业务”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4.5  项目贷款业务

    4.5.1  项目贷款业务应包括建设项目信息登记、项目贷款借款合同信息登记、项目贷款抵押合同信息登记、项目贷款发放、还款、贷款转列、封闭资金管理等功能。

    4.5.2  项目贷款发放应包括审核、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审核环节,应根据政策规定,审核项目贷款借款合同;

        2  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贷款金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3  账务处理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建立项目贷款账户信息,登记项目贷款业务明细信息;

        4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5  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实际发放金额一致。

    4.5.3  还款应包括归还贷款本息、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归还贷款本息环节,应根据当前实际发生额进行罚息、利息、本金按期拆分,同时还款总金额必须等于实际发生额;

        2  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3  账务处理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和贷款业务明细类型,登记项目贷款业务明细信息;

        4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4.5.4  贷款转列应包括贷款转逾期、计算罚息、账务处理、生成凭证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贷款转逾期环节,应根据还款情况、合同约定记录项目贷款逾期登记信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逾期处理;

        2  计算罚息环节,系统应分别计算本金和利息的罚息;

        3  账务处理环节,当正常贷款转为逾期贷款时,应登记项目贷款业务明细信息;

        4  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转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

    4.5.5  封闭资金管理应及时监控和记录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变更情况。

    [/su_spoiler][/su_accordion]

  • 5 资金结算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5.1 一般规定”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5  资金结算

    5.1  一般规定

    5.1.1  资金结算接口信息宜包括控制信息项、交易功能项和明细信息。

    5.1.2  每笔结算交易信息应有控制信息项。

    5.1.3  控制信息项、交易功能项应为XML报文格式,明细信息应采用“@|$”符号分隔的文件格式。

    5.1.4  结算信息项数据约束条件应符合表5.1.4的要求。

    表5.1.4  结算信息项数据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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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5  资金结算输入控制信息项应符合表5.1.5的要求。

    表5.1.5  资金结算输入控制信息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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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1.6  资金结算输出控制信息项应符合表5.1.6的要求。

    表5.1.6  资金结算输出控制信息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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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7  资金结算交易代码表应符合表5.1.7的要求。

    表5.1.7  资金结算交易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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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5.2 单笔结算交易”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5.2  单笔结算交易

    5.2.1  单笔付款输入项应符合表5.2.1的要求。

    表5.2.1  单笔付款输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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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  单笔付款输出项应符合表5.2.2的要求。

    表5.2.2  单笔付款输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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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3  单笔收款输入项应符合表5.2.3的要求。

    表5.2.3  单笔收款输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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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2.4  单笔收款输出项应符合表5.2.4的要求。

    表5.2.4  单笔收款输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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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5  单笔转账输入项应符合表5.2.5的要求。

    表5.2.5  单笔转账输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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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2.6  单笔转账输出项应符合表5.2.6的要求。

    表5.2.6  单笔转账输出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2.7  通知存款支取输入项应符合表5.2.7的要求。

    表5.2.7  通知存款支取输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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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2.8  通知存款支取输出项应符合表5.2.8的要求。

    表5.2.8  通知存款支取输出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2.9  活期转定期输入项应符合表5.2.9的要求。

    表5.2.9  活期转定期输入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2.10  活期转定期输出项应符合表5.2.10的要求。

    表5.2.10  活期转定期输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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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2.11  定期支取输入项应符合表5.2.11的要求。

    表5.2.11  定期支取输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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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2.12  定期支取输出项应符合表5.2.12的要求。

    表5.2.12  定期支取输出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2.13  活期转通知存款输入项应符合表5.2.13的要求。

    表5.2.13  活期转通知存款输入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2.14  活期转通知存款输出项应符合表5.2.14的要求。

    表5.2.14  活期转通知存款输出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2.15  贷款本息分解总体输入项应符合表5.2.15的要求。

    表5.2.15  贷款本息分解总体输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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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6  贷款本息分解明细输入项应符合表5.2.16的要求。

    表5.2.16  贷款本息分解明细输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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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2.17  贷款本息分解输出项应符合表5.2.17的要求。

    表5.2.17  贷款本息分解输出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5.3 批量结算交易”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5.3  批量结算交易

    5.3.1  批量付款总体输入项应符合表5.3.1的要求。

    表5.3.1  批量付款总体输入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3.2  批量付款明细输入项应符合表5.3.2的要求。

    表5.3.2  批量付款明细输入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3.3  批量付款输出项应符合表5.3.3的要求。

    表5.3.3  批量付款输出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3.4  批量收款总体输入项应符合表5.3.4的要求。

    表5.3.4  批量收款总体输入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3.5  批量收款明细输入项应符合表5.3.5的要求。

    表5.3.5  批量收款明细输入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3.6  批量收款输出项应符合表5.3.6的要求。

    表5.3.6  批量收款输出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3.7  批量扣款总体输入项应符合表5.3.7的要求。

    表5.3.7  批量扣款总体输入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3.8  批量扣款明细输入项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表5.3.8  批量扣款明细输入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3.9  批量扣款输出项应符合表5.3.9的要求。

    表5.3.9  批量扣款输出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3.10  批量业务结果查询输入项应符合表5.3.10的要求。

    表5.3.10  批量业务结果查询输入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3.11  批量业务结果查询输出项应符合表5.3.11的要求。

    表5.3.11  批量业务结果查询输出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3.12  批量业务结果下载输入项应符合表5.3.12的要求。

    表5.3.12  批量业务结果下载输入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3.13  批量业务结果下载输出项应符合表5.3.13的要求。

    表5.3.13  批量业务结果下载输出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3.14  批量业务结果下载文件明细输出项应符合表5.3.14的要求。

    表5.3.14  批量业务结果下载文件明细输出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5.4 辅助交易”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5.4  辅助交易

    5.4.1  交易结果查询输入项应符合表5.4.1的要求。

    表5.4.1  交易结果查询输入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4.2  交易结果查询输出项应符合表5.4.2的要求。

    表5.4.2  交易结果查询输出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4.3  联行号查询输入项应符合表5.4.3的要求。

    表5.4.3  联行号查询输入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4.4  联行号查询输出项应符合表5.4.4的要求。

    表5.4.4  联行号查询输出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4.5  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输入项应符合表5.4.5的要求。

    表5.4.5  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输入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4.6  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总体输出项应符合表5.4.6的要求。

    表5.4.6  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总体输出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4.7  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文件明细输出项应符合表5.4.7的要求。

    表5.4.7  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文件明细输出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4.8  定期转存方式设定输入项应符合表5.4.8的要求。

    表5.4.8  定期转存方式设定输入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4.9  定期账户余额查询输入项应符合表5.4.9的要求。

    表5.4.9  定期账户余额查询输入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4.10  定期账户余额查询输出项应符合表5.4.10的要求。

    表5.4.10  定期账户余额查询输出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4.11  通知存款支取设定输入项应符合表5.4.11的要求。

    表5.4.11  通知存款支取设定输入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4.12  通知存款支取通知取消输入项应符合表5.4.12的要求。

    表5.4.12  通知存款支取通知取消输入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4.13  通知存款支取通知查询输入项应符合表5.4.13的要求。

    表5.4.13  通知存款支取通知查询输入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4.14  通知存款支取通知查询输出项应符合表5.4.14的要求。

    表5.4.14  通知存款支取通知查询输出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4.15  账户变动通知总体信息项应符合表5.4.15的要求。

    表5.4.15  账户变动通知总体信息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5.4.16  账户变动通知明细信息项应符合表5.4.16的要求。

    表5.4.16  账户变动通知明细信息项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su_spoiler][/su_accordion]

  • 6 会计核算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6.1 一般规定”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6  会计核算

    6.1  一般规定

    6.1.1  会计核算基础数据处理应以业务核算信息、资金结算信息为基础,按照科目核算维度生成会计科目核算信息、按照管理维度生成多维辅助核算信息。

    6.1.2  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应分别管理。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6.2 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多维辅助核算”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6.2  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多维辅助核算

    6.2.1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根据银行结算流水信息进行记录。

    6.2.2  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委托贷款科目、逾期贷款科目、住房公积金科目的下级科目宜通过辅助核算类进行核算。

    6.2.3  辅助核算类类别代码编码应符合表6.2.3的要求。

    表6.2.3  辅助核算类类别代码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注:代码010号(不含)之后为自用代码,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定义和维护。

    6.2.4  存款期限代码应符合表6.2.4的要求。

    表6.2.4  存款期限代码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6.2.5  一个会计科目可对应多个辅助核算类。

    6.2.6  辅助核算类应与会计科目建立对应关系。

    6.2.7  辅助核算类与科目关联信息应符合表6.2.7的要求。

    表6.2.7  辅助核算类与科目关联信息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6.3 凭证登记及明细登记”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6.3  凭证登记及明细登记

    6.3.1  归集业务凭证登记或提取业务凭证登记应生成记账凭证信息。

    6.3.2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凭证登记或项目贷款业务凭证登记应生成记账凭证信息。

    6.3.3  明细账应根据相应的记账凭证信息生成明细账记录。

    6.3.4  总账登记应根据明细账记录中的科目编号,更新对应科目编号的总账信息以及上级科目的总账信息。

    6.3.5  定期存款明细信息登记或国债明细信息登记应根据相关的记账凭证信息生成明细记录。

    [/su_spoiler][/su_accordion]

  • 7 安全管理

    7  安全管理

    7.0.1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三级系统的防护要求。

    7.0.2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所在环境的安全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9361、《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物理安全技术要求》GB/T21052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7.0.3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应采用访问密码、指纹、数字证书或安全令牌等方式进行双因素身份认证及报文加密,严禁非授权用户操作信息系统。

    7.0.4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与外部单位系统应通过外联安全区进行信息交互,应建立报文加密机制,并应记录与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通信日志。

    7.0.5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对外服务,应采用数字证书或动态验证手段验证用户身份信息。

    7.0.6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应采取防火墙、网闸等安全隔离技术手段保证数据安全,严禁通过互联网直接访问数据库。

    7.0.7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应建立用户操作行为记录,记录操作员编号、姓名、操作内容等相关日志信息。

    7.0.8  应对日志进行审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审计记录宜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相关操作人员、事件类型、事件成功标志及其他与审计相关的主要信息;

        2  根据审计记录进行安全分析,并生成审计报表;

        3  对审计记录进行保护,避免被未授权删除、修改或者覆盖。

    7.0.9  系统上线前应提供安全测评报告。

  • 8 系统建设、验收与运维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8.1 系统建设”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8  系统建设、验收与运维

    8.1  系统建设

    8.1.1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应包括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开发测试、试运行;可包括咨询、立项、可行性研究。

    8.1.2  文档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8567的相关规定。

    8.1.3  项目建设过程中可引入专业的监理单位。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8.2 系统验收”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8.2  系统验收

    8.2.1  应进行系统验收,系统验收应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8.2.2  系统应在通过测试后开始试运行;初步验收可在试运行满3个月后进行;竣工验收可在系统稳定运行3个月~6个月进行。

    8.2.3  竣工验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系统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2  系统建设项目文档完整;

        3  数据移植完整、准确;

        4  系统运行所在环境的消防、安全等设施齐全。

    8.2.4  系统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进行标准的符合性审查,综合各项验收结果,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8.3 系统运维”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8.3  系统运维

    8.3.1  系统运维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8.3.2  系统运维宜建立运行监控体系。

    8.3.3  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应有明确的数据备份策略、完善的数据库备份系统。

    8.3.4  系统应具备容灾备份功能,保证系统能及时恢复正常运行。

    8.3.5  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su_spoiler][/su_accordion]

  •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2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

        3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8567

        4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9361

        5  《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基本库)数据格式》GB/T16987

        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物理安全技术要求》GB/T21052

        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

        8  《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

  •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JGJ/T388-2016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JGJ/T388-2016,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4月22日以第108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研,总结分析了我国住房公积金行业信息系统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编制了本规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 1 总 则

    1      

    1.0.1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本规范是在对住房公积金业务、资金结算、财务核算信息化现状进行分析,并结合金融领域信息化发展趋势和技术手段进行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反复征求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领域专家意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现行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形成的。

        本规范旨在通过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归集、提取、贷款和会计核算等核心业务系统功能,制定和应用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接口标准,加快建立以资金管理为基础的,业务、资金和财务三者一体化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化体系,为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提供规范性指导,促进住房公积金精细化管理、防范风险、提升便民服务能力。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本规范对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核心业务功能的实现做了一般性规定。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运维和安全管理涉及领域广泛,所以本条明确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 2 术 语

    2      

    2.0.1  本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定义。

    2.0.2  本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接口的定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在受委托银行开立银行专户并办理结算业务。为提升结算业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之间通过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网关的信息接口实时交互收款、付款、转账和资金账户变动信息,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资金实时结算和结算流水对账功能。

    2.0.3  本条明确了外联安全区的定义。

        为了防止非法用户、病毒、木马恶意侵入、窃取、篡改、破坏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和数据,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内外网络信息交互必须采取安全隔离技术措施,以确保系统安全。

    2.0.4  本条明确了多维辅助核算的定义。

        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按一、二级科目设置并进行账务处理。在会计核算信息化的条件下,为简化二级以下科目层级的设置,采用多维核算,能够满足各地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按银行、机构、存款期限、单位属性、房屋性质等维度进行会计核算的需求,适应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和决策的需要。

  •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核心内容。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围绕资金的缴存和使用展开,通过业务处理驱动账户资金结算,产生资金变动,会计核算反映具体业务和资金运行结果。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是对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信息化的具体实现,业务处理、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三个方面是信息系统建设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

    3.0.2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业务处理功能、与资金结算、会计核算之间逻辑关系,如图1所示。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图1  住房公积金业务处理功能逻辑

    3.0.3  本条规定了业务处理、资金结算、会计核算信息三者相互关联的数据一致性要求。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流水、银行结算流水、会计核算信息三者之间的稽核关联关系。业务与银行结算的发生额完全一致的情况下,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从而保证业务处理、资金结算、会计核算关联数据一致。

    3.0.4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数据的基本要求。

  • 4 业务处理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4.1 一般规定”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4  业务处理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公共基础数据的管理要求。

        缴存单位信息、个人信息、政策信息的建立和维护,为住房公积金业务活动开展提供最基础的数据支持和政策参数支持,并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遵循政策参数的约束。

    4.1.2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业务处理满足资金实时结算的要求。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4.2 归集业务”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4.2  归集业务

    4.2.1  本条规定了归集业务应包含的基本功能。

    4.2.2  本条规定了单位账户开户时的重要业务数据关联关系,参见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2单位账户信息的规定。

    4.2.3  本条规定了个人账户开户时的重要业务数据关联关系,参见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4个人账户信息的规定。

    4.2.4  本条规定了汇缴的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从功能层面,汇缴时审核汇缴业务材料,审核完成后生成汇缴业务流水和汇缴业务凭证,保证个人账户信息和单位账户信息平衡。从数据层面,汇缴时应按照汇缴清册记录个人账户信息和个人业务明细信息,个人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4的数据要求,个人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5的数据要求。按照汇缴清册汇总记录单位账户信息和单位业务明细信息,单位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2的数据要求,单位业务明细信息遵循《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3的数据要求。

    4.2.5  本条规定了补缴的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从功能层面,补缴时审核补缴业务材料,审核完成后生成补缴业务流水和补缴业务凭证,保证个人账户信息和单位账户信息平衡。从数据层面,补缴时应按照补缴清册记录个人账户信息和个人业务明细信息,个人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4的数据要求,个人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5的数据要求。按照补缴清册汇总记录单位账户信息和单位业务明细信息,单位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2的数据要求,单位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3的数据要求。

    4.2.6  本条规定了基数调整的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从功能层面,审核基数调整业务材料,审核完成后生成基数调整业务流水和业务凭证。从数据层面,基数调整时应按照基数调整业务材料登记个人账户信息和个人业务明细信息,个人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4的数据要求,个人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5的数据要求。

    4.2.7  本条规定了封存、启封的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从功能层面,审核封存、启封业务材料,审核完成后生成封存、启封业务流水和业务凭证。从数据层面,封存、启封时应按照封存、启封业务材料登记个人账户、个人业务明细信息、单位账户信息和单位业务明细信息,个人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4的数据要求,个人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5的数据要求,单位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2的数据要求,单位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3的数据要求。

    4.2.8  本条规定了冻结、解冻的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从功能层面,审核冻结、解冻业务材料,审核完成后生成冻结、解冻业务流水和业务凭证。从数据层面,冻结、解冻时应按照冻结、解冻业务材料登记个人账户、个人业务明细信息,个人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4的数据要求,个人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5的数据要求。

    4.2.9  本条规定了内部转移的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从功能层面,审核内部转移业务材料,审核完成后生成内部转移业务流水和业务凭证。从数据层面,内部转移时应按照内部转移业务材料登记个人账户、个人业务明细信息、单位账户信息和单位业务明细信息,个人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4的数据要求,个人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5的数据要求,单位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2的数据要求,单位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3的数据要求。

    4.2.10  本条规定了外部转出的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从功能层面,审核外部转出业务材料,审核完成后生成外部转出业务流水和业务凭证。从数据层面,外部转出时应按照外部转出业务材料登记个人账户、个人业务明细信息、单位账户信息和单位业务明细信息,个人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4的数据要求,个人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820-2014表5.0.5的数据要求,单位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2的数据要求,单位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3的数据要求。

    4.2.11  本条规定了外部转入的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从功能层面,审核外部转入业务材料,审核完成后生成外部转入业务流水和业务凭证。从数据层面,外部转入时应按照外部转入业务材料登记个人账户、个人业务明细信息、单位账户信息和单位业务明细信息,个人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4的数据要求,个人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5的数据要求,单位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2的数据要求,单位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3的数据要求。

    4.2.12  本条规定了结息的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适用于个人账户的销户提取结息和年度结息。从功能层面,按照计结息规则生成结息业务流水和业务凭证。从数据层面,结息时应登记个人账户、个人业务明细信息、单位账户信息和单位业务明细信息,个人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4的数据要求,个人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5的数据要求,单位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2的数据要求,单位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3的数据要求。

    4.2.13  本条规定了异地转移接续的功能要求。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4.3 提取业务”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4.3  提取业务

    4.3.1  本条规定了提取业务应包含的基本功能。

    4.3.2  本条规定了提取的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从功能层面,提取时审核提取业务材料,审核完成后生成提取业务流水和提取业务凭证,保证个人账户信息和单位账户信息平衡。从数据层面,提取时应按照提取业务材料记录个人账户信息、个人业务明细信息、单位账户信息、单位业务明细信息,个人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4的数据要求,个人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5的数据要求,单位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2的数据要求,单位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5.0.3的数据要求。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4.4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4.4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4.4.1  本条规定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基本功能。还款应支持且不限按月、季、年等方式提取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4.4.2  本条规定了利率调整的数据要求。登记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信息应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6.0.5的数据要求。

    4.4.3  本条规定了贷款受理、审批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从功能层面,审核受理业务材料,审核完成后生成受理业务流水和业务凭证。从数据层面,应登记个人信息和共同借款人信息,个人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4.0.3的数据要求,共同借款人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6.0.4的数据要求。

    4.4.4  本条规定了贷款担保的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从功能层面,审核担保业务材料,签订担保合同。从数据层面,应登记担保合同信息,担保合同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6.0.3的数据要求。

    4.4.5  本条规定了签约的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从功能层面,审核受理、审批和担保材料,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从数据层面,应登记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信息,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6.0.2的数据要求。

    4.4.6  本条规定了贷款发放的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从功能层面,审核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签约信息,确定担保落实后进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从数据层面,应登记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信息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6.0.5的数据要求,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6.0.6的数据要求。

    4.4.7  本条规定了还款的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从功能层面,根据分期还款额或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按期或按约定扣划还款资金。从数据层面,应登记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信息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6.0.5的数据要求,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6.0.6的数据要求。

    4.4.8  本条规定了贷款转列的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从功能层面,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进行贷款转逾期操作,并计算罚息。从数据层面,应登记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信息、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和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登记信息,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6.0.5的数据要求,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6.0.6的数据要求,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登记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6.0.7的数据要求。

    4.4.9  本条规定了贷款结清的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从功能层面,借款人全额归还贷款本息后,进行贷款结清处理。从数据层面,应登记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信息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6.0.5的数据要求,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6.0.6的数据要求。

    4.4.10  本条规定了异地贷款的功能要求。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4.5 项目贷款业务”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4.5  项目贷款业务

    4.5.1  本条规定了项目贷款业务的基本功能。项目贷款借款合同信息登记包括项目贷款借款合同变更信息登记。

    4.5.2  本条规定了项目贷款发放的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从功能层面,审核项目贷款借款合同签约信息,进行项目贷款发放。从数据层面,登记建设项目信息、项目贷款借款合同信息、项目贷款抵押合同信息、项目贷款账户信息和项目贷款业务明细信息,建设项目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7.0.2的数据要求,项目贷款借款合同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7.0.3的数据要求,项目贷款抵押合同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7.0.4的数据要求,项目贷款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7.0.5的数据要求,项目贷款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7.0.6的数据要求。

    4.5.3  本条规定了还款的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从功能层面,根据合同约定或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扣划还款资金。从数据层面,登记项目贷款账户信息和项目贷款业务明细信息,项目贷款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7.0.5的数据要求,项目贷款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7.0.6的数据要求。

    4.5.4  本条规定了贷款转列的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从功能层面,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进行贷款转逾期操作,并计算罚息。从数据层面,应登记项目贷款账户信息、项目贷款业务明细信息和项目贷款逾期登记信息,项目贷款账户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7.0.5的数据要求,项目贷款业务明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7.0.6的数据要求,项目贷款逾期登记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7.0.7的数据要求。

    4.5.5  本条规定了封闭资金管理的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从功能层面,记录资金封闭管理账户收支明细。从数据层面,登记资金封闭管理信息,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7.0.8的数据要求。

    [/su_spoiler][/su_accordion]

  • 5 资金结算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5.1 一般规定”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5  资金结算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了资金结算接口信息的基本构成要求。

    5.1.2  本条规定了控制信息项强制性要求。

    5.1.3  本条规定了资金结算接口信息的格式要求。

    5.1.4  本条规定了结算信息项约束条件。

        “C/***”在本章中取值有“C/交易状态、C/跨行、C/账号类型、C/支取方式、C/罚息、C/违约金、C/转存方式、C/他行、C/交易类型、C/定期账户、C/项目编号、C/销户提取”。

    5.1.5  本条规定了资金结算接口的输入控制信息项。节点属性“SendScqNo”的“全局唯一”是指各地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内的发送方流水号唯一标识。

    5.1.6  本条规定了资金结算接口的输出控制信息项。

    5.1.7  本条规定了资金结算交易代码取值的要求。交易代码取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展。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5.2 单笔结算交易”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5.2  单笔结算交易

    5.2.1、5.2.2  规定了单笔付款的接口数据标准。

        单笔付款接口分为实时与非实日寸两种,实时交易时,结算模式(SettleType)字段设置值为1(同行)或2(他行实时);非实时交易时,结算模式(SettleType)字段设置值为3(他行非实时)。非实时单笔付款通过调用“交易查询”接口获得本次交易结果。

        结算模式和收方账户行别节点属性的取值保持一致。当结算模式取值为1(同行),则收方账户行别取值为0(本行);当结算模式取值为2(他行实时)和3(他行非实时),则收方账户行别取值为1(他行)。

        “业务明细流水号1”是指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本金的业务明细流水号。

        “业务明细流水号2”是指销户提取时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利息的业务明细流水号。

        “银行主机处理状态”是指结算模式为”他行非实时”时反馈的银行主机处理的状态标识。

    5.2.3、5.2.4  规定了单笔收款的接口数据标准。

        单笔收款接口分为实时与非实时两种,实时交易时,结算模式(SettleType)字段设置值为1(同行)或2(他行实时);非实时交易时,结算模式(SettleType)字段设置值为3(他行非实时)。非实时单笔收款通过调用“交易查询”接口获得本次交易结果。

    5.2.5、5.2.6  规定了单笔转账的接口数据标准。

        单笔转账接口分为实时与非实时两种,实时交易时,结算模式(SettleType)字段设置值为1(同行)或2(他行实时);非实时交易时,结算模式(SettleType)字段设置值为3(他行非实时)。非实时单笔转账通过调用“交易查询”接口获得本次交易结果。

    5.2.7、5.2.8  规定了通知存款支取的接口数据标准。

    5.2.9、5.2.10  规定了活期转定期的接口数据标准。

    5.2.11、5.2.12  规定了定期支取的接口数据标准。

    5.2.13、5.2.14  规定了活期转通知存款的接口数据标准。

    5.2.15~5.2.17  规定了贷款本息分解的接口数据标准。

        贷款本息分解分为实时与非实时两种,发起交易后,若返回结果字段“CapHostSeqNo”、“IntHostSeqNo”、“PenHostSeq-No”、“FineHostSeqNo”不为空,则为实时交易,交易结束;发起交易后,若返回结果字段“CapHostSeqNo”、“IntHostSeq-No”、“PenHostSeqNo”、“FineHostSeqNo”全为空,则为非实时交易,需调用“批量业务结果查询”或“批量业务结果下载”获取交易状态和结果。“RefAmt”与“RefCapAmt”是用于贷款本息分解没有实际还款金额时使用。

        “空转”用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过程中,资金不通过结算方式直接发生的业务。非扣款交易还贷金额、非扣款交易贷款本金发生额、非扣款交易贷款利息发生额、非扣款交易贷款罚息发生额和非扣款交易贷款违约金发生额在空转业务时输入。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5.3 批量结算交易”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5.3  批量结算交易

    5.3.1~5.3.3  规定了批量付款的接口数据标准。

        批量付款交易为非实时交易,交易发起后,返回本次批量交易的批量编号BatchNo,根据输入项类型TxCodeSub和批量编号BatchNo,调用“批量业务结果查询”或“批量业务结果下载”交易接口,获得本次批量付款交易的结果。

    5.3.4~5.3.6  规定了批量收款的接口数据标准。

        批量收款交易为非实时交易,交易发起后,返回本次批量交易的批量编号BatchNo,根据输入项类型TxCodeSub和批量编号BatchNo,调用“批量业务结果查询”或“批量业务结果下载”交易接口,获得本次批量收款交易的结果。

    5.3.7~5.3.9  规定了批量扣款的接口数据标准。

        批量扣款交易为非实时交易,交易发起后,返回本次批量交易的批量编号BatchNo,根据输入项类型TxCodeSub和批量编号BatchNo,调用“批量业务结果查询”或“批量业务结果下载”交易接口,获得本次批量扣款交易的结果。其中“BankAc-ctNo”是先要签约再配置后才能使用。

    5.3.10、5.3.11  规定了批量业务结果查询的接口数据标准。

        批量业务结果查询为批量付款、批量收款、批量扣款提供结果查询支持。

    5.3.12~5.3.14  规定了批量业务结果下载的接口数据标准。

        批量业务结果下载为批量付款、批量收款、批量扣款提供结果下载支持。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5.4 辅助交易”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5.4  辅助交易

    5.4.1、5.4.2  规定了交易结果查询的接口数据标准。此接口用于结算模式为他行非实时的情况下查询银行交易处理状态。

    5.4.3、5.4.4  规定了联行号查询的接口数据标准。

    5.4.5~5.4.7  规定了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的接口数据标准。此接口将返回查询方所有账户的明细,由接收方自行按账号分解。

    5.4.8  本条规定了定期转存方式设定的接口数据标准。

    5.4.9、5.4.10  规定了定期账户余额查询的接口数据标准。

    5.4.11  本条规定了通知存款支取设定的接口数据标准。

    5.4.12  本条规定了通知存款支取通知取消的接口数据标准。

    5.4.13、5.4.14  规定了通知存款支取通知查询的接口数据标准。

    5.4.15、5.4.16  规定了账户变动通知查询的接口数据标准。

        账户变动通知由银行发起,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收到账户变动通知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记录银行结算流水。

    [/su_spoiler][/su_accordion]

  • 6 会计核算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6.1 一般规定”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6  会计核算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规定了会计核算基础数据流程。业务核算信息和资金结算信息稽核匹配后生成会计科目核算信息和多维辅助核算信息。多维辅助核算信息按照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存款期限、单位属性、房屋性质和组织机构等不同管理维度生成对应的辅助核算信息,如图2所示。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JGJ/T388-2016

    图2  会计核算基础数据流程图

    6.1.2  本条规定了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管理的要求。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6.2 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多维辅助核算”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6.2  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多维辅助核算

    6.2.1  本条规定了银行存款日记账数据处理要求。在功能层面,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照方便对账的方式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在数据层面,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应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8.0.6的数据要求。

    6.2.2  本条规定了多维辅助核算功能要求。辅助核算要支持从业务到财务,或财务到业务双方向的多个维度分类查询。将二级以下科目应按照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存款期限、单位属性、房屋性质、组织机构类型不同维度生成相应的辅助核算信息,替代二级以下科目,形成辅助核算维度。

    6.2.3  本条规定了辅助核算类类别代码表中的代码设置,代码010号(含)之前为标准代码,010号(不含)之后为自用代码,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定义和维护。

    6.2.4  本条规定了存款期限代码表中的代码设置参照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附录A表A.2利率类型编码表制定,便于存款期限与利率对应。

    6.2.5~6.2.7  规定了辅助核算类与会计科目的关系。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6.3 凭证登记及明细登记”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6.3  凭证登记及明细登记

    6.3.1  本条规定了归集和提取业务凭证登记的数据处理要求。在功能层面,凭证登记根据不同的业务明细类型,形成记账凭证分录信息。在数据层面,记账凭证记录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8.0.5的数据要求。

    6.3.2  本条规定了个人住房贷款和项目贷款业务凭证登记的数据处理要求。在功能层面,凭证登记根据不同的业务明细类型,形成记账凭证分录信息。在数据层面,记账凭证记录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8.0.5的数据要求。

    6.3.3  本条规定了明细账数据处理要求。在功能层面,明细账登记根据记账凭证记录,平衡记载相关科目的明细账。在数据层面,明细账登记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8.0.4的数据要求。

    6.3.4  本条规定了总账登记数据处理要求。在功能层面,总账登记根据明细账记录,平衡记载相关科目的总账。在数据层面,总账登记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8.0.3的数据要求。

    6.3.5  本条规定了定期存款明细信息登记和国债明细信息登记数据处理要求。在功能层面,定期存款信息根据银行结算流水信息记录,国债明细信息根据国债购买凭证记录。在数据层面,定期存款明细信息登记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8.0.7的数据要求,国债明细信息登记遵循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表8.0.8的数据要求。

    [/su_spoiler][/su_accordion]

  • 7 安全管理

    7  安全管理

    7.0.1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等级的要求。

    7.0.2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环境安全要求。

    7.0.3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用户身份登录的安全要求。

    7.0.4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必须建立外联安全区,外部网络通过外联安全区访问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禁止直接访问,保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安全性。

    7.0.5、7.0.6  规定了通过互联网服务访问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安全要求,禁止直接访问数据库,保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安全性。

    7.0.7、7.0.8  规定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应增加用户操作行为记录,并对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访问日志进行审计,将审计日志生成报表并加以维护,便于系统操作的行为责任管理。

    7.0.9  本条规定了公积金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的要求。

  • 8 系统建设、验收与运维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8.1 系统建设”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8  系统建设、验收与运维

    8.1  系统建设

    8.1.1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流程的要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优化系统建设环节。

    8.1.2  本条规定了文档编制的要求。

    8.1.3  本条规定了项目监理的要求。监理单位遵循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第五部分:软件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5的规定,履行职责。

    [/su_spoiler][/su_accordion]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8.2 系统验收”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8.2  系统验收

    8.2.1  本条规定了系统验收的步骤。

    8.2.2  本条规定了系统验收的要求。

    8.2.3  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的具体条件。在系统竣工验收的过程中,系统建设单位向验收单位提交项目审批手续,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报告及批复文件等;提交项目文档,一般包括:业务功能需求说明书、技术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单元测试报告、集成测试报告、业务测试报告、非功能性测试报告等。

    8.2.4  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系统建设单位重点根据本规范和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的要求,进行标准和规范的符合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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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_accordion][su_spoiler title=”8.3 系统运维” open=”no” style=”default” icon=”plus” anchor=”” anchor_in_url=”no” class=””]

    8.3  系统运维

    8.3.1  本条规定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的要求。在管理制度中明确系统管理人员职责,包括:定期对系统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分析应用系统日志、数据库日志和业务操作日志等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发现系统异常情况。明确数据库管理员职责,包括:负责数据库的监控、优化、备份、灾难恢复等维护工作。

    8.3.2  本条规定了系统运行与监控方面的要求。系统运行与监控方式包括:利用系统监控工具,进行日志跟踪记录、数据记录;聘请专业人员定期巡检审计;建立可视化的运行监控子系统,监控网络连接、硬件运行状态、信息系统运行情况、日常业务情况等。

    8.3.3  本条规定了数据库运行维护的要求。

    8.3.4  本条规定了系统容灾备份的功能要求。容灾备份功能实现遵循现行行业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20988的要求。

    8.3.5  本条规定了系统应急预案演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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