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2016(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JGJ 39-2016
(2019年版)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第23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e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7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20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
本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徐勤 荆涛 蒋春辉 廉学军 陈永江 李桂文 吴健梅 沈克文 林莉 郑犁 陈飙 徐达明 王晓亮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顾均 王陕生 翁皓 张南宁 吴雪岭 王珏 陈向明 叶德强 郭晓岩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和相同功能的建筑设计。
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婴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婴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托儿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 幼儿园 kindergarten
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2.0.3 全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4 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5 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 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7 活动室 play chamber;activity 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2.0.8 寝室 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此条删除。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2 此条删除。
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0.14 保健观察室 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
2.0.15 服务管理用房 service room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婴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
2.0.16 供应用房 supply room
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
3 基地和总平面
4 建筑设计
5 室内环境
6 建筑设备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5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8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10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11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
12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13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2016
(2019年版)
条文说明
局部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的要求,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补充托儿所规模和班数;2.调整托儿所、幼儿园独立设置及合建的班数,增加了合建建筑类型;3.调整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标准;4.明确托儿所、幼儿园日照标准房间的范围;5.调整托儿所生活用房设置的楼层;6.调整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置防护栏杆的高度和杆件净距离;7.完善托儿所生活用房功能分区的内容和使用面积标准;8.完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通信、网络系统。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78个条文的修改,分别为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9条、第2.0.10条、第2.0.11条、第2.0.12条、第2.0.13条、第2.0.15条、第3.1.3条、第3.2.2条、第3.2.3条、第3.2.8条、第3.2.8A条、第4.1.1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1.3A条、第4.1.3B条、第4.1.5条、第4.1.7条、第4.1.8条、第4.1.9条、第4.1.10条、第4.1.11条、第4.1.12条、第4.1.17条、第4.1.17A条、第4.1.17B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3A条、第4.2.3B条、第4.2.3C条、第4.2.3D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2.5A条、第4.2.5B条、第4.2.6条、第4.2.6A条、第4.3.1条、第4.3.3条、第4.3.5条、第4.3.13条、第4.3.17条、第4.4.1条、第4.4.2条、第4.5.1条、第4.5.2条、第4.5.2A条、第4.5.3条、第5.1.1条、第5.2.1条、第5.2.2条、第6.1.2条、第6.1.3条、第6.1.5条、第6.1.12A条、第6.1.12B条、第6.2.2条、第6.2.7条、第6.2.9条、第6.2.11条、第6.2.12条、第6.2.13条、第6.2.14条、第6.2.16条、第6.3.1条、第6.3.2条、第6.3.4条、第6.3.5条、第6.3.6条、第6.3.7条和第6.3.8条。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木易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泓儿儿童环境设计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徐勤 陈飙 郑犁 郭奕辉 沈克文 李秋斌 荆涛 岳冰凌 李桂文 董琪 廉学军 刘晶 王洪涛 刘远孝 张滨 杨沛 刘瑾媛 朱玉珍 冯小松 张蔚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刘燕辉 郭景 刘恩芳 王超进 张大玉 叶吉林 徐秋芳 胡建丽 陈泽毅
修订说明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4月20日以第107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是孙传礼、贾世超、葛庆华、郭盛元、马洪骥。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确定了各项技术要求。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国家有相应建设标准和严格的准入制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合理选择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地址和建设标准,为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活动场所。据此在对2016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局部修订工作中,对原规范一些条文进行了修改,增添了一些技术内容,作为今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依据。
1.0.2 原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不包括农村托儿所、幼儿园,本次修订将规范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城市,还应包括广大农村。这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托儿所、幼儿园建设有所增加。为保证农村托儿所、幼儿园的建设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将农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也应纳入国家标准,以保证农村幼儿与城市幼儿同样拥有安全、健康的生活场所。
1.0.3 本条增加了托儿所的规模和各班婴幼儿的年龄、人数,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建议而确定的。
1.0.4 本条文强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其中保证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建筑设计中还应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土地和能源、保护环境等条件。目前我国托儿所、幼儿园数量短缺,幼儿入园难的情况较普遍,各地建设托儿所、幼儿园数量比较大,因此在托儿所、幼儿园建设中遵守这些原则,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安全性、适用性有重要的意义。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涉及多方面、多专业,对于各专业已有标准规定内容,除必要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在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主要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等。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托儿所是用于专门照顾和培养3周岁以下婴幼儿生活能力的场所。托儿所可以单独建设,但大多数为与幼儿园合并建设,但两部分需要分开。目前我国3周岁以下幼儿基本上是由家庭看护,很少送到托儿所去看护。因此托儿所这部分内容在本规范中已经弱化,是否建托儿所,各地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
2.0.2 幼儿园是供3周岁~6周岁的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是对幼儿进行体、智、德全面发展的学前教育机构。
2.0.5 生活用房包括婴幼儿班活动单元、多功能活动室和为婴幼儿特殊活动的其他空间。
2.0.6 生活单元是婴幼儿生活用房中供一个班级婴幼儿生活的空间。托儿所包括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生活单元。幼儿园生活单元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
2.0.9 原规范中称音体室,现改为多功能活动室,原来称音体室,名称、含义不够全面、准确。该房间是全园集中活动的大空间,它不仅仅有文艺、体育活动的内容,而且包括全园集会、演出,召开家长会等多种内容。
2.0.15 原规范中称为服务用房,考虑其内容包括管理方面的内容,因此本次修编改为服务管理用房,其名称更为确切。服务管理用房包括警卫室、收发室、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财务室、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储藏室等。
2.0.16 供应用房包括厨房、淋浴室、开水间、消毒间、洗衣房、配电室、锅炉房等,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3 基地和总平面
4 建筑设计
5 室内环境
5 室内环境
5.1 采 光
5.1.1 本条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婴幼儿用房及其他相关用房的天然采光质量作了具体的规定。采光系数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采光系数需要进行计算。本条中关于采光系数标准值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教育建筑采光标准值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婴幼儿的身体及视觉健康,本条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不同用途房间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为方便建筑设计进行估算窗口面积,同时给出了窗地面积比。
5.2 隔声、噪声控制
5.2.2 本条主要是对房间隔声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便建筑设计时合理地择定建筑的围护结构、隔墙和楼板等部位的材料及构造,满足隔声标准的要求。
5.3 空气质量
5.3.1 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幼儿的生长发育需要充足的日照、新鲜的空气。由于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会产生有害物质,如甲醛、氨、氡、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细菌、可吸入颗粒物等,会导致儿童患上各种疾病,因此必须保证幼儿生活用房空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3.2 建筑通风设计确定合理可行的通风方法十分重要。除了利用房门与外窗进行空气对流外,尚需注意北方冬季外门窗封闭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达到通风换气的要求,如设固定换气小窗、采用通风换气装置等。
5.3.3 当前,儿童患有白血病等恶性疾病较多,这与儿童受室内环境污染有关。因此在建筑设计、施工中选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
6 建筑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