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parking garage building
JGJ 100-201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8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00-2015 ,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7 、4.2.8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3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机动车库;5.机械式机动车库;6.非机动车库;7. 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增加非机动车内容,扩大了规范适用范围; 2. 补充、修改与完善了术语; 3. 修改了部分章节名称,调整和完善了部分章节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建筑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建筑大学(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邮编: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建筑大学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郭晋生 马英 刘晓钟 王哲 刘玉龙 姚红梅 钱平 张日 董文平 申刚 王玉玲 周军 陈玲玲 李文涛 翟凯鸿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何玉如 杨欣刚 黄秋平 李建广 段晓丹 贾苇 钟延冠 权新 姜勇 焦安亮
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镇建设发展需要,使车库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节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的建筑设计。
1.0.3 车库建筑按所停车辆类型分为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按建设方式可划分为独立式和附建式。
1.0.4 机动车车库建筑规模应按停车当量数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非机动车库应按停车当量数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车库建筑规模及停车当量数应符合表1. 0. 4 的规定。
表1. 0. 4 车库建筑规模及停车当量数
1.0.5 车库建筑设计应使用方便、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应满足所在城市及地区交通管理的要求。
1.0.6 车库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术语
2.0.1 车库parking garage
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建筑物。
2.0.2 机动车motor vehicle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0.3 非机动车non-motor vehicle
以人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2.0.4 机动车库motor vehicle garage
停放机动车的建筑物。
2.0.5 非机动车库non-motor vehicle garage
停放非机动车的建筑物。
2.0.6 地下车库under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高度超过该层净高1/2的车库。
2.0.7 独立式车库detached garage
单独建造的,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结构与设备系统的车库。
2.0.8 附建式车库garage attached to building
与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结合建造,并共用或部分共用建筑主体结构与设备系统的车库。
2.0.9 复式机动车库compound mechanical motor vehicle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驾驶员进出的机械式机动车库。
2.0.10 敞开式机动车库open motor vehicle 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 ,且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机动车库。
2.0.11 机械式机动车库mechanical motor vehicle garage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机动车的车库。
2.0.12 全自动机动车库fully automatic mechanical motorvehicle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驾驶员进出的机械式机动车库。
2.0.13 停车当量equivalent parking unit
用于协调各种不同车型,便于统计与计算停车数量、停车位大小等数据而设定的标准参考车型单元。
2.0.14 停车位parking stall
车库中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式停车设备中停放车辆的独立单元,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所需的距离组成。
2.0.15 停车区域parking area
车库中车辆行驶与停放的空间,主要由停车位与通车道组成。
2.0.16 坡道式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ramp
机动车库中通过坡道进行室内外车辆交通联系的部位。
2.0.17 升降梯式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elevator
机动车库中通过升降梯进行室内外车辆交通联系的部位。
2.0.18 平入式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straight-in
机动车库中由室外场地直接出入停车区域的部位。
2.0.19 车道lane
在车行道路上供单一纵列车辆行驶的部分。
2.0.20 缓坡段transition slope
当坡道坡度较大时,为避免机动车的底部在坡道两端碰擦地面而设置的缓和坡段。
2.0.21 弯道超高super elevation at curve
为平衡机动车在弯道上行驶所产生的离心力所设置的弯道横向坡度而形成的高差。
2.0.22 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vehicular minimum turning radius
机动车回转时,当转向盘转到极限位置,机动车以最低稳定车速转向行驶时,外侧转向轮的中心平面在支承平面上滚过的轨迹圆半径,表示机动车能够通过狭窄弯曲地带或绕过不可越过的障碍物的能力。
2.0.23 机动车环形外半径circular outer radius of vehicle
以回转圆心为参考点,机动车回转时其外侧最远端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2.0.24 机动车环形内半径circular inner radius of vehicle
以回转圆心为参考点,机动车回转时其内侧最近端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2.0.25 环形车道外半径outer radius of the circular lane
以回转圆心为参考点,机动车回转时其外侧最远端循圆曲线行走的轨迹半径加上机动车最远端至环形车道外边的安全距离。
2.0.26 环形车道内半径inner radius of the circular lane
以回转圆心为参考点,机动车回转时其内侧最近端循圆曲线行走的轨迹半径减去机动车最近端至环形车道外边的安全距离。
2.0.27 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turning radius of the vehicle lane
能够保持机动车辆正常行驶与转弯状态下的弯道内侧道路边缘处半径。
2.0.28 机械式停车设备mechanical parking devices
采用机械方法存取、停放机动车的机械装置或设备系统。简称停车设备。
2.0.29 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lift-slid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利用存车板或其他载车装置升降和横向平移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0.30 垂直循环类停车设备vertical lift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使用垂直循环机构使车位产生垂直循环运动到达出入口层而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0.31 水平循环类停车设备horizontal circulat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使用水平循环机构使车位产生水平循环运动到达升降机或出入口而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0.32 多层循环类停车设备multi-tier circulat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用循环运动的车位系统存取停放多层车辆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0.33 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horizontal shift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在同一水平层上用搬运器平面移动汽车或载车板,实现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还需使用升降机来实现不同层间的升降。
2.0.34 巷道堆垛类停车设备stack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使用巷道堆垛机,将汽车水平且垂直移动到停车位旁,并用存取交接机构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0.35 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vertical lift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使用升降机将汽车升降到指定层,并用存取交接机构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0.36 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parking lift
使用升降或俯仰机构使汽车存入或取出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0.37 机动车专用升降机lift for vehicle
用于停车库出入口至不同停车楼层间升降搬运汽车的机械装置。
2.0.38 自行车停车架bicycle stand/rack
停放自行车以便于管理、存取的构架。
2.0.39 复式自行车停车架multi-tier bicycle stand/rack
在同一楼层内停放两层或两层以上自行车的构架。
3 基地和总平面
4 机动车库
5 机械式机动车库
6 非机动车库
7 建筑设备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要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5《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7《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9《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10《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 326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2015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30日以第788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现北京建筑大学),参加单位是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苏州城建环保学院、北京恩菲停车设备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首汽集团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沈运柱、许家珍、史奉羔、姜勇、李运保、张安益。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由《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更名为《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增加非机动车部分以扩大规范适用范围;2.对规范中的术语、名词等进行了补充、修改与完善;3.对原规范中相应章节名称进行修订,将“库址和总平面”章节修订为“基地与总平面”,将坡道式汽车库修订为机动车库;将“机械式汽车库”修订为“机械式机动车库”,新增“非机动车库”章节;4.对规范中相应章节的体例与内容进行修订与完善,将机动车库、机械式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分别从一般规定、出入口及坡道、停车区域、构造措施四个方面进行修订,其中机动车库按照出入口类型分为坡道式、升降梯式、平入式三种类型;5.对建筑设备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与完善。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 总则
1.0.1 本规范是对《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的修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机动车无论是数量还是类型与十几年前相比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在大、中城市,机动车已经进入普通家庭,越来越多的人拥有自己的家庭轿车及私有车位。停车问题越来越显示其社会性与公共性,停车功能也已经成为很多建筑物必配的基本功能,停车设计也是建筑设计中大量涉及的基本设计问题,车库建筑规模、使用要求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新技术与新设备的不断发展与更新,使得停车方式也有了巨大的改变,如停车设施的不断完善与提升、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推陈出新等,因此对原有规范的不足之处进行修订尤为重要,同时更名为《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在机械式机动车库方面,更新充实了相应的内容,以符合当今新的社会现实需求。
制定并实施车库建筑的绿色环保与节能减排,不仅有利于改善车库建筑的热环境,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还有利于车库建筑在全生命周期中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贯彻有关政策和法规做出贡献。
1.0.2 在我国当今社会条件下,非机动车作为人们传统出行方式仍然占据着重要地位,并且由于当今节能、低碳理念的倡导,非机动车的使用应该得到大力提倡,但以往规范中没有对非机动车车库的设计做出专门规定。因此本次规范的修订中,扩大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将非机动车车库作为单独章节纳入进来,形成较为完整的设计规范体系。
本规范中车库停放的车辆为轿车、客车和货车为代表的机动车和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小型三轮车为代表的非机动车,侧重于城镇中大量性的公共车库建筑。修车库、特种车型机动车库、低层住宅、工厂及仓库等专用车库由于类型特殊,不具有广泛代表性,所以本规范没有将其纳入。
1.0.3 由于将非机动车纳入规范增补内容,且两种车型差异大,一般在实际中往往分开设置,因此将车库建筑分为机动车库与非机动车库两种类型。根据建设方式的不同,将车库分为独立式与附建式两种类型,主要考虑附建式车库在总平面等方面要结合其附属主体建筑物的情况,较为复杂,而与独立式车库有所不同。
1.0.4 车库建筑规模一般按车辆类型、容量来划分,车型与容量的多少决定了车库面积的大小。对于机动车库来讲,考虑到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不分车型,仅以小型车车容量作为车库防火分类的划分依据,同时小型车车库使用面广,故本表中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作为划分依据,其他车型可考虑车辆的当量换算系数进行折算。对于非机动车库来讲,主要考虑以自行车作为主要停驶车辆,因此以自行车为标准当量作为划分依据,其他类型非机动车辆如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等停放在库中时应按相应当量换算系数进行折算。
由于我国机动车的飞速发展,机动车库的规模不断增大,超过1000辆的机动车库比比皆是。原规范中对于特大型车库中数量的规定已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出现实状况,因此将特大型、大型机动车库划分的数量依据进行相应调整,以停车当量数1000辆作为区分特大型与大型车库的数量依据较为合理,同时其他规模类型的车库划分与原规范及防火规中300辆和50辆两个界限保持一致。
非机动车库的停车当量数的划分主要考虑以地下室的防火分区为依据并进行数量折算而得。对于中型和小型的划分依据则考虑为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不设喷淋时为500m2的情况,其一个标准当量自行车停车位与通道等所占综合面积约为2m2,因此停车当量数定为250辆较为合理。
1.0.5 车库建筑除了适用、经济以外,在安全、技术先进等方面都有独特的要求,不仅进出车运行要安全,对油、汽的防火还有较高安全要求,同时还要防止尾气污染环境。一般来讲,机动车库在发生火灾时,以人员及时疏散为主,不宜考虑将机动车辆进行疏散,因此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既可节省运行成本,使车辆运行迅速、合理,又可保证建筑物的安全。
1.0.6 本条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引用的典型用语。与本规范有较大联系的现行规范有: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7《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9《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
10《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 326
2 术语
2 术语
2.0.29 本停车设备的每个车位均有载车板,所需存取车辆的载车板通过升、降、横移运动到达地面层,驾驶员进入车库,存取车辆,完成存取过程,图1为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图1 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2.0.30 本停车设备通过链条牵引,每隔一定距离安装一个存车托架,当电机启动时,存车托架随链条一起作循环运动,达到存取车的目的,图2为垂直循环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图2 垂直循环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2.0.31 本停车设备存取车辆的载车板移动到出入口处,驾驶员再将汽车存入或取出,按载车板运动的形式可分为圆形循环式和方形循环式两种,图3为水平循环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图3 水平循环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2.0.32 多层循环类停车设备目前的运动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载车板在上下层交换时,按圆形轨迹运动;另一种是载车板在上下层交换时,沿直线上下升降,图4为多层循环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图4 多层循环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2.0.33 本停车设备升降机从出入口处搬运车辆作垂直升降动作至不同层,搬运车辆的搬运器沿巷道在轨道上高速运行到不同的停车位或升降机附近,由搬运器将车辆送进停车位,实现存取车,图5为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图5 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2.0.34 本停车设备中驾驶员将车辆驶入出入口后,升降机将车辆降到地下,堆垛机上的搬运器将入库车辆移至堆垛机中,然后堆垛机水平和升降同时运行至就近存车位,由搬运器将车辆送进停车位,实现存取车,图6为巷道堆垛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图6 巷道堆垛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2.0.35 本停车设备用提升机构将车辆或载车板升降到指定层,然后用安装在提升机构上的横移机构将车辆或载车板送入存车位,图7为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参考图。
图7 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2.0.36 简易升降类按具体构造或配置关系可分为:垂直升降地上两层、垂直升降半地下两层、垂直升降半地下三层、俯仰升降地上两层等,图8为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图8 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示意图
3 基地和总平面
4 机动车库
5 机械式机动车库
6 非机动车库
6 非机动车库
6.1 一般规定
6.1.1 苏州市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机动轮椅车分为电动轮椅车和轻便机动轮椅车。电动轮椅车是指以电动机驱动、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18km/h、车辆外廓尺寸长×宽×高不应大于1.6m×0.75m×1.15m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轻便机动轮椅车是指以汽油机驱动、汽油机名义排量小于等于50mL、车辆外廓尺寸长×宽×高不应大于2m×1m×1.2m、专门供下肢残疾人使用的代步车辆。
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mL,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车长不超过2m,车宽不超过0.8m ,车高不超过1m(不包括车篷)。
6.1.2 二轮摩托车不属于非机动车,其长、宽、高尺寸为2.00m、1.00m、1.20m,与非机动车规格尺寸相近,目前也普遍存在二轮摩托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库的情况,所以本规范中规定二轮摩托车可停放在非机动车库里,但应采取相应的通风及安全措施。
6.1.3 非机动车在坡道上推行困难,需要限制推行长度和高度,所以规定不宜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同时规定当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时,应设电梯等机械提升设施。
6.1.4 机动轮椅车、三轮车在坡道上推行和骑行均很困难,建议停放在地面层;当条件限制需停放在其他楼层时,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规定,机动轮椅车坡道最大纵坡为8%,三轮车坡道最大纵坡为3%;或设电梯等机械提升设施。
6.2 出入口及坡道
6.2.1 根据目前自行车停放的现状,一般分为露天停放、半露天停放(棚架或建筑架空层)和全封闭式停放(建筑内停放)三大类型,其中地下室停放为最不利情况。本规范根据建筑防火规范要求:地下室500m2为一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到1000m2。扣除建筑出入口,以及结构等所占面积外,可利用面积一般为80%左右。参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第8.1.7条规定: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m2~1.8m2,则1000m2可停放500辆左右,考虑到室内停车有墙、柱等不利因素,故本规范采用500辆为计算基数,与一般建筑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规定相吻合。
车辆出入口数量按车库的非机动车总数量选取。如为多层车库,其每层车库的车辆出入口数量按其所承受的非机动车数量累计计算。
6.2.2 考虑到各地的不同发展情况,中小型非机动车库有时与机动车库合用坡道,本规范规定,合用坡道应有实体墙或隔离栏杆等设施分隔以免发生危险,且出地面后应在1.5个车长(7.5m)范围内有分隔措施。
6.2.4 踏步式出入口是指中间为人行楼梯两侧为自行车推行坡道或中间为自行车推行坡道两侧为人行楼梯的出入口;坡道式出入口是指只设坡道人车混行的出入口。
目前非机动车仍以自行车为主,自行车的重量较轻,一般在12kg~16kg之间,基本使用踏步式出入口。而其他非机动车重量一般超过30kg,推行困难,应该使用坡道式出入口。
6.2.5 参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2009版第8.4.2条规定,供推行自行车坡道,一般每个梯级为0.4m(宽)×0.1m(高),这较符合中国人步幅宽:b(宽)十2h(高)大于或等于0.6m ,每个斜跑段18梯级,水平长度为6.8m。
6.2.6 参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7.2条规定每股人流0.55m (0~0.15m),推车斜坡的宽度不应小于0.35m,因双手推行自行车时,人的肩部是稍偏向一侧的,每股人流按0.55m计,则净宽应为(0.55m 0.35m)×2=1.8m。
6.3 停车区域
6.3.2 不超过250辆的小型非机动车停车库,如办公楼和居住小区等,停车人相对固定,对车库很熟悉,可以不用设管理用房。而超过250辆后,容易产生停车混乱的情况,宜设专人进行管理。尤其是车站、码头等客流量大的站点,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设管理用房,并宜设置打气设施。
6.3.4 为贯彻节能环保中的节地政策精神,鼓励使用自行车停车架。据了解目前双层自行车停车架已运用于车库,主要是对净高有一定要求。因各厂家的数据不尽相同,本规范不作统一规定;采用复式停车架的车库,应根据厂家和现行国家标准提供的数据进行设计。
6.4 构造措施
6.4.2 有的坡道为开敞式的,有的坡道与地面反坡较小,这些都会造成雨水灌入地下室,故作此规定。
6.4.6 严寒地区有采暖设施的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处可采用设双道门或热风幕等措施。
7 建筑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