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小课堂:几分钟看懂VIE模式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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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创板小课堂:几分钟看懂VIE模式的前世今生】《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指出,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其中一条便是: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导语】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指出,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其中一条便是: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而上交所发布的《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和配套指引》,又进一步明确了红筹企业的上市标准。

  其中表示: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如果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1月20日中信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秦培景团队发布的研报称:“近期市场关注的红筹和VIE架构在互联网初创企业中较为普遍,预计征求意见稿不会锁死其上市的可能性,但很难作为首批登陆科创板试点。”

  但是不管怎么说,作为投资者,先行对VIE模式做一个通透的了解,是非常必要的。财爷本期视频就把VIE模式的前世今生,给您讲了一遍。

  一、VIE模式的定义

  VIE模式算是红筹模式的一个变种,所谓VIE,英语全称为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即“可变利益实体”。中国境内称之为“协议控制”。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不通过股权形式,而是通过一系列协议来完全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经营活动和利润。

  对于红筹模式,2006年8月,包括证监会和商务部在内的6个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文”,算是一大杀器,到现在仍适用。文中第十一条是这么规定的:“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意思就是自2006年9月8日起,关联并购应报商务部审批,且不得以各种方式规避审批。但是截至目前,似乎商务部未批过一家。

  所以,如果还想要红筹上市成功,就要规避“10号文”各部委的监管和审批。策略是这样的:

  (1) 打时间差

  “10号文”是从2006年9月8日开始实施,因此于“10号文”生效之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不在监管范围内,或者收购一个2006年9月8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再投资境内企业也能规避监管。

  (2) 避免“关联”二字

  先由非关联境外投资人以其在境外设立的壳公司收购境内民营企业100%股权,将境内民营企业变更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FOE),再由境内企业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受让前述非关联境外投资人所持壳公司全部股权,实现境内企业权益出境。(比较危险,SOHO算是一个)

  (3) 避免“并购”二字

  由SPV在境内新设外商独资企业WFOE,在外商独资企业WFOE与境内企业之间搭建VIE结构,实现外商独资企业WFOE对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以及境内企业利润向WFOE的转移,同时,该WFOE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最终实现境内权益实质出境。

  这里的(3),便是VIE模式的起源。

  二、VIE模式的核心

  VIE模式的核心就在于,中国境内实际经营的公司只是与外商独资企业确定了协议关系,本身股权性质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因此不会造成国内公司性质的改变。

  由此带来以下优势:

  1、降低上市门槛,减少审批程序

  2、避免政府对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3、解决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返程投资问题

  4、对于特殊行业的境内公司,仍可以享受相关国家优惠税收政策

  VIE所需协议有哪些?

  控制协议主要涉及经营管理控制权、资金注入和利益输出三个方面,通常涉及:

  借款协议

  独家购股权协议

  投票权委托协议

  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

  配偶承诺函

  总之,就是为了确保WFOE对经营实体的协议控制权

  三、VIE模式带来的风险

  VIE模式的内部风险:

  1、控制风险

  协议控制力度低于控股力度,理论上存在创始人终止VIE协议,或转移运营公司经营牌照或重要资产的可能性;且境外上市主体无法实际参与VIE实体的经营管理,而VIE实体又作为上市公司主要利润来源,故协议控制的方式造就的利润输送链条的稳定、持续性有风险。

  2、利益输送风险

  VIE实体的实控人与上市主体的一致,无法保证实控人对其进行利益输送,损害上市主体投资人及公众股东的权益

  3、利益冲突

  境外IPO上市主体利益与VIE实体的债权人存在利益冲突

  VIE模式的外部风险:

  1、政策风险

  该模式是否属于10号文规定的“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即商务部审批)”目前尚未明确。VIE在境内的适用本身不排除涉嫌规避我国对外资限制性、禁止性行业的准入性法律规定。

  2、外汇管理风险

  境内公司利益转移至境外需要经过外汇管制,如外汇管制出台新政策,会直接损害上市主体利益输送的稳定性。

  3、税务风险

  VIE结构涉及大量关联交易与反避税问题

  4、法律地位不明

  境外资本采用VIE结构投资的项目,在投资方和创始人发生分歧时,法律救济手段受限。由于中国法律没有VIE的法律概念和相关司法解释,合法性与可执行性如何认定?目前查询到的案例,法院大多不予受理该类案件。

(责任编辑:DF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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