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 JTS 252-1-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
JTS 252-1-2013
主编单位: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3年6月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JTS 252-1-2013)的公告
2013年第31号
现发布《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 252-1-2013,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第5.1.3条、第5.1.4条和第5.3.2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3年4月7日
制定说明
为填补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规范空白,规范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7]51号)和《关于下达2008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水发[2008]277号)要求,在深入进行专题调研水运机电设备发包人、使用人、监理、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厂家质量管理程序及监造方监造内容、方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发包人、使用人、设计、制造、运输及安装单位、监理、监督等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总结我国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经验,并结合我国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的发展需要编制而成。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参加单位有武汉理工大学(物流工程学院),大连港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港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天津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本规范的第5.1.3条、5.1.4条、5.3.2.6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于2012年11月28日通过部审,于2013年4月7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经验,若有修改完善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福建省厦门市东渡路15号,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61012),以便修订时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明确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职责,规范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行为,提高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的管理水平和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中机电专项的设计阶段、制造安装阶段、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1.0.3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 Water Way Engineering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Special
水运工程机电专项是指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通信导航设施、船台船坞等工程中的机械、电气、控制等相关机电工程。
2.0.2 监理规划 The Supervision Plan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用于指导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文件。
2.0.3 监理例会 Regular Supervision
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主持、相关单位参加,针对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合同、信息等相关事宜定期召开的会议。
2.0.4 监理专题会议 The Supervision Special Meeting
为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与监理相关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进行专题研讨或论证,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主持、相关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业组织或专家参加的会议。
2.0.5 巡视 Inspection
监理人员对机电工程的设备制造、运输、安装、调试活动进行的经常性监督检查活动。
2.0.6 见证 Witness
本规范见证是指监理人员对机电工程的文件、记录、实体、过程等实物、活动进行观察、审查、审核、记录、确认等活动。
2.0.7 文件见证点 Record Point
由监理工程师对机电工程的有关文件、记录或报告等进行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理控制点,简称R点。
2.0.8 现场见证点 Witness Point
由监理工程师对机电工程的过程、工序、节点或结果进行现场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理控制点,简称W点。
2.0.9 停止见证点 Hold Point
由监理工程师见证签认后方可转入下一个过程、工序或节点而预先设定的监理控制点,简称H点。
2.0.10 交工专项检查 The Completion of Special Inspection
在机电专项交工验收前,监理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完工报告进行审核,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的专项预验收活动,并签署检查意见。
3.1 一般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监理工作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2)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设计合同、承包合同、采购合同等文件;
(3)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工艺方案,安装、运输、调试施工组织方案等。
3.1.2 机电专项监理工作可分为制造安装监理阶段和保修阶段;发包人委托时,可增加设计监理阶段。
3.1.3 承担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的单位,应具备水运工程监理资质或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资质;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单独实施时,承担监理的单位应具备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资质。
3.1.4 监理单位应依法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实施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监理单位应遵循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履行合同承诺。
3.1.5 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人、分包人,以及材料、配件、设备供应商有隶属或利害关系。
3.1.6 监理单位应对实施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而进行的见证、审查与批准承担监理责任,但并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3.2 监理机构
3.2 监理机构
3.2.1 监理单位应在履行监理合同时组建监理机构,并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销监理机构。
3.2.2 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配置应根据监理阶段、工作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现场环境、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3.2.3 监理机构的人员及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及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文件。
3.3 监理规划
3.3 监理规划
3.3.1 监理单位完成监理机构组建和对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工作内容并结合现场条件,主持监理规划的编制。
3.3.2 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
(2)监理合同、承包合同、采购合同等合同文件;
(3)项目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及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文件;
(4)相关的招标投标文件等。
3.3.3 监理规划应对开展监理工作具有指导性,针对项目实际状况制定项目监理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监理工作依据;
(2)工程概况;
(3)监理服务范围;
(4)监理服务内容;
(5)监理目标,包括质量、进度、费用、环保、安全等控制目标;
(6)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岗位职责;
(7)监理机构设施;
(8)监理工作程序;
(9)监理方法和措施;
(10)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信息资料管理、工程会议、方案审查、工作报告及其他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11)监理工作用表。
3.3.4 监理规划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发包人备案。
3.3.5 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当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内容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发包人备案。
3.4 监理细则
3.4 监理细则
3.4.1 监理细则编写应按监理规划的要求,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结合项目各专业特点进行编写。
3.4.2 监理细则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4.3 监理细则编写的依据如下:
(1)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2)项目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和保修等阶段的技术文件;
(3)经批准的监理规划;
(4)经批准的工程实施方案等。
3.4.4 监理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专业监理工作流程;
(3)专业监理工作计划及目标;
(4)专业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监理控制点;
(6)专业监理归档的文件资料等。
3.5 监理设施
3.5 监理设施
3.5.1 监理机构应具备所需的办公、生活、交通、通信、测量和检测的设施和设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应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配置。
3.5.2 监理机构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和维护监理设施。当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监理设施时,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予以归还,使用过程中有丢失、损坏时应予赔偿。
3.5.3 监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3.6 监理人员
3.6 监理人员
3.6.1 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构成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
3.6.2 监理人员应恪守监理职业道德,科学规范、公正严谨地开展监理工作。
3.6.3 对监理人员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6.3.1 监理单位应对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职业道德、能力评定、业绩考核予以管理,并对监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和能力。
3.6.3.2 在实施监理任务过程中,不宜更换监理工程师。特殊情况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监理单位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需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更换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交接工作。
3.6.4 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1)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主持监理机构日常工作;
(2)确定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3)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4)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审批各专业监理细则,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总结;
(5)审批设备制造计划、运输方案、安装调试大纲;
(6)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批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
(7)主持召开监理例会及专题会议,签发监理机构文件;
(8)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参加相关的招标和评标工作;
(9)审查工程变更,提出审核意见;
(10)调解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争议,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意见;
(11)审批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报告,签发支付证书;
(12)参与或主持工程质量、安全、环保问题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13)审核承包人交工申请和组织交工专项检查,签发工程竣工报验单;
(14)组织项目竣工监理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同时督促承包人按承包合同和归档要求整理竣工资料。
3.6.5 经发包人同意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可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托,承担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工作,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第3.6.4条中第(3)、(4)、(5)、(6)、(10)、(11)、(12)项的工作授权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6.6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细则、监理专题报告,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
(2)审查本专业范围内的设计文件、工程实施方案、进度计划、安全措施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记录,填写监理日志;
(4)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监理员的工作;
(5)审核进场设备、材料、配件的数量和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必要时到供方现场验证或检验;进行现场巡视、见证、平行检验及隐蔽工程验收;
(6)负责本专业工程变更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7)负责本专业工程计量工作,并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
(8)负责本专业工程中的试验检测;
(9)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档案编制工作。
3.6.7 监理员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监理工作;
(2)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承包人现场人员资格证和上岗情况,检查制造和安装的机具设备、材料、配件的投入及其质量状况;
(3)根据监理细则要求,对承包人机电设备制造工艺及流程、加工制造、安装、调试、试车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环保进行检查和记录,对监理控制点进行见证,复核或从现场直接获取检验、计量等有关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4)检查承包人的试验检测记录或报告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为成果评价提供依据;
(5)收集工程原始资料。
3.7 试验检测
3.7 试验检测
3.7.1 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开展平行检测工作,配备相关检测仪器,检验设备制造安装等工作的质量。
3.7.2 试验检测的监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审查承包人试验检测资质和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资格;
(2)审查承包人试验检测设备能力和试验检测仪器的检定证书;
(3)按控制点见证承包人试验检测过程;
(4)审核承包人试验检测数据,必要时自行进行平行检测或委托第三方检测。
4 设计阶段的监理
4 设计阶段的监理
4.0.1 设计阶段监理任务可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或参与审查设计方案;
(2)协助发包人确定机电工程各节点有关质量、进度、费用目标;
(3)参与发包人设备招标文件的编制;
(4)协助发包人确定机电工程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
4.0.2 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2)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实施方案、进度计划、安全环保措施,并报发包人,专项方案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1,进度计划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2;
(3)对设计分包商资质及能力进行审查;
(4)参加各阶段设计文件审查,督促承包人按审查意见要求对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进行验证;
(5)审核设计所依据的标准、数据及有关资料,确认其有效性、完整性;
(6)按合同规定及设计方案要求,对设计接口进行协调管理;
(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并依据承包合同协调相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索赔申请表格式参见表A.0.1-18;
(8)按承包合同约定审核设计费,签发支付证书,支付证书格式参见表A.0.2-2;
(9)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总结,并向发包人移交监理工作档案。
5 制造安装阶段的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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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制造阶段的监理
5 制造安装阶段的监理
5.1 制造阶段的监理
5.1.1 制造阶段监理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审查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和设备制造工艺,审查制造阶段的准备条件,监督承包人按已确认的设计图、适用的标准、合同、技术规格书要求进行生产制造;
(2)协调设备制造实施过程中各相关方的关系,督促承包人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各个节点的设备制造任务;
(3)收集变更信息,处理索赔事宜。
5.1.2 制造阶段监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5.1.2.1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并应主持由发包人组织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参会单位介绍各自的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项目实施准备情况;
(2)发包人宣布对监理机构的授权;
(3)总监理工程师发布监理规划、监理程序及监理工作管理制度等内容;
(4)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5.1.2.2 监理机构应整理签发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格式参见表A.0.2-6。
5.1.2.3 制造阶段的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承包人报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设备制造计划;设备制造计划包括工艺方案、质量计划、制造进度计划、试验检测计划等相关文件;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机电工程的准备工作,签发开工令;专项方案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1,进度计划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2,开工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4;
(2)监理工程师参加设计施工图纸审查,督促承包人严格按图施工、制造;
(3)监理工程师依照已批准的设备制造计划,围绕质量控制点,编写监理细则,质量控制点一览表参见表A.0.2-3;
(4)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人的资格和能力,报发包人;分包人资格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3;
(5)监理工程师审查关键工序操作人员的上岗资格,承包人项目人员报审表格式参见表A.0.1-6;
(6)监理工程师检查重点制造设备和工艺装备状况,审查试验检测仪器校准状态;
(7)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报验资料,包括技术规格、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及出厂证、试验检验数据、进口件商检报告,材料/配套件/设备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7;
(8)监理工程师审查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书或试验报告;
(9)监理机构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见证设备制造过程试验和检测,必要时监理机构自行抽样或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试验检测,以验证承包人的试验检测数据;
(10)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质量控制点的资料,并按文件见证点、现场见证点、停止见证点进行见证签认,质量控制点见证表格式参见表A.0.1-8;
(11)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的质量控制点计划,对主要制造环节、关键零部件加工、构件焊接、防腐涂装、部件装配、机构试车、单机测试等关键工序或过程进行见证;
(12)当部件或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监理机构应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返工或报废;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格式参见表A.0.2-4,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格式参见表A.0.1-10;
(13)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提出的变更,并将审查意见报送发包人。
5.1.2.4 制造阶段的进度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设备制造进度计划;进度计划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2;
(2)监理工程师根据已批准的设备制造进度计划制定进度控制监理细则;
(3)监理工程师巡视检查进度计划实施,实际进度出现偏差时,督促承包人纠正;经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满足进度计划要求时,监理工程师专题报告发包人;专题报告格式参见表A.0.2-7;
(4)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工程延期申请,并与相关方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延期计划。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更改进度计划,并按程序要求再次报批;进度计划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2。
5.1.2.5 制造阶段的费用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和实际进度,审核承包人的进度支付申请或结算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支付申请表格式参见表A.0.1-15,工程款支付证书格式参见表A.0.2-2;
(2)监理工程师审核合同可调价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动;价格调整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16;
(3)监理工程师审查设备制造过程中变更的合理性,审核变更产生的费用,经发包人批准,交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费用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17;
(4)监理工程师审核索赔申请表,对索赔费用提出意见。索赔申请表格式参见表A.0.1-18。
5.1.2.6 制造阶段的安全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人员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应急预案;专项方案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1;
(2)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承包人项目人员报审表格式参见表A.0.1-6;
(3)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特种设备的使用许可证,督促落实危险源管理,检查现场安全标识和防护措施;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格式参见表A.0.1-5;
(4)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出厂待运设备安全防护措施;专项方案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1;
(5)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中的安全专题篇章,审批安全监理细则,组织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技术交底、编制监理月报和填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格式参见表A.0.2-8;监理日志格式参见表A.0.2-9。
5.1.3 制造阶段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发现重大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和权限报告发包人,并下达工程暂停令,督促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工程暂停令格式参见表A.0.2-1,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结果报验表格式参见表A.0.1-13,复工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14。
5.1.4 制造阶段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机构除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尚应督促承包人查清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技术处理方案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12,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结果报验表格式参见表A.0.1-13。
5.2 运输阶段的监理
5.2 运输阶段的监理
5.2.1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运输方案,包括设备出厂包装、仓储条件、吊装工艺方案、加固方案、长短途运输方案,审查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应急预案。
5.2.2 监理的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5.2.2.1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运输方案、加固方案及应急预案,审核发运设备在装卸、运输过程的结构安全验算结果。重点审查运输工具的使用范围和等级、技术参数和安全性能、异常气候及环境对运输过程的影响、特殊情况的保全措施等。
5.2.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批承包人的运输方案及应急预案。专项方案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1。
5.2.2.3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或发包人投保的运输保险合同。
5.2.2.4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见证发运清单、设备包装、存放和发运状态。
5.2.2.5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审批的方案检查承包人对设备的装卸、运输绑扎和加固工作。
5.2.2.6 监理工程师应见证承包人提交的政府相关部门对超限设备运输方案的审批手续。
5.2.2.7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合同,审核审批承包人的仓储、装卸、运输、加固等相关费用。支付申请表格式参见表A.0.1-15,工程款支付证书格式参见表A.0.2-2。
5.3 安装调试阶段的监理
5.3 安装调试阶段的监理
5.3.1 安装调试阶段监理的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审查承包人提交安装施工方案,巡视检查承包人安装施工现场,见证质量控制点;
(2)审查调试大纲,巡视检查现场,见证单机调试和系统调试,并参与验收。
5.3.2 安装调试阶段监理的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5.3.2.1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核安装调试的准备工作,签发开工令。开工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4。
5.3.2.2 安装调试阶段的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安装施工方案和调试大纲,编制安装调试监理规划及相关专业监理细则;专项方案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1;
(2)监理工程师组织安装基础的复检和交接工作,审核相应土建工程满足机电工程安装的条件;
(3)监理工程师对运抵现场的设备组织开箱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设备开箱检查记录表格式参见表A.0.1-9;
(4)监理机构审查承包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承包人项目人员报审表格式参见表A.0.1-6;
(5)监理工程师审核分包人的资质,并报发包人;分包人资格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3;
(6)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的安装、调试采用的机械、工具及检测仪器;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5;
(7)监理工程师巡视设备安装过程,见证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控制点,做好巡视记录;质量控制点见证表格式参见表A.0.1-8;
(8)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安装质量存在重大偏差或质量问题时,监理机构需严格按照第5.1.3条和第5.1.4条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9)监理工程师巡视检查单机设备调试过程,见证技术参数和性能测试,审查调试记录或报告,并提出监理审核意见;单机无负荷试车记录表格式参见表A.0.1-20;
(10)监理工程师见证发包人向法定检验部门提交报验资料;
(11)监理工程师巡视检查工艺设置、系统集成联动试验,见证系统技术参数和性能测试,审查调试记录或报告,并提出监理审核意见;有(无)负荷联动试车记录表格式参见表A.0.1-21;
(12)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合同约定,见证机电工程的软件测试;
(13)监理工程师见证承包人提供的机电工程操作、维护和管理的培训工作。
5.3.2.3 安装、调试阶段的进度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监理工程师根据已审批的机电工程安装施工方案和调试大纲,巡视承包人的安装进度。实际进度偏差时,提出纠偏要求,并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进度计划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格式参见表A.0.2-4,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格式参见表A.0.1-10;
(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的延期申请;进度计划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2;
(3)监理工程师协助发包人做好安装、调试阶段与其他工程的协调工作。
5.3.2.4 安装调试阶段的费用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和实际进度,审批安装调试工程款支付申请;支付申请表格式参见表A.0.1-15,工程款支付证书格式参见表A.0.2-2;
(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安装调试过程的变更申请和索赔,工程变更费用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17,索赔申请表格式参见表A.0.1-18。
5.3.2.5 安装调试阶段的安全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安装调试安全生产方案和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费使用计划和安全应急预案;巡视或见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方案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1;
(2)监理工程师编写安装调试安全监理细则,编写安全监理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参见表A.0.2-7;
(3)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的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和专职安全员的上岗资格,承包人项目人员报审表格式参见表A.0.1-6;
(4)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安装特种设备的使用许可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5,承包人项目人员报审表格式参见表A.0.1-6;
(5)监理工程师巡视或见证承包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6)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及落实情况;
(7)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机电工程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调试或标定;
(8)监理工程师巡视或见证现场通风和消防、防爆设备配备使其符合规定。
5.3.2.6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人落实安装调试现场的危险源管理。当现场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并同时向发包人报告;工程暂停令格式参见表A.0.2-1,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报告单参见表A.0.1-11,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技术处理方案报批表参见表A.0.1-12,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结果报验表参见表A.0.1-13,复工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14。
5.3.2.7 安装调试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安装调试的环保专项方案,重点审查安装调试现场的噪声影响和控制,废油、废渣以及危险废物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措施;督促承包人落实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的相关措施;专项方案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1;
(2)监理工程师应巡视或见证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按合同要求拆除工程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5.4 交工验收阶段的监理
5.4 交工验收阶段的监理
5.4.1 交工验收阶段监理的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5.4.1.1 监理机构应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审核承包人提交机电工程验收方案,见证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和系统集成试车,审核试车报告,审查交工验收文件等。
5.4.1.2 监理机构应审核工程各阶段形成的技术文件和管理文档,并提交发包人。
5.4.2 监理的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5.4.2.1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验收计划。专项方案报批表格式参见表A.0.1-1。
5.4.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完工报验申请单,依据承包合同及设计要求审核承包人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组织参建各方进行交工专项检查,并签署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内容以文件形式通知承包人按要求整改。项目完工报验表格式参见表A.0.1-23;交工专项检查报告格式参见表A.0.1-24~表A.0.1-29。
5.4.2.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交工专项检查,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对承包人安装完工并自检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2)见证单机调试、检验单机性能指标及运行情况;
(3)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按合同及技术规格书要求对设备型号、数量、规格、性能及安装观感质量进行评价;
(4)见证系统测试的各项技术指标满足设计和合同要求,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试车申请报告,见证由发包人组织的系统集成试车工作,试车申请表格式参见表A.0.1-22;
(5)交工专项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督促承包人及时整改,并重新组织交工专项检查。
5.4.2.4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合同约定,见证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竣工图纸、文件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见证技术培训事宜。
5.4.2.5 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发包人组织交工验收,编制质量评估报告,审核交工验收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5.4.2.6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的交工资料,同时整理监理资料;符合资料归档规定后向发包人移交。
5.4.2.7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机电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并提交发包人。
6 保修阶段的监理
6 保修阶段的监理
6.0.1 在质量保修阶段,监理单位应对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责任,协助发包人审查修复方案,并督促承包人修复。
6.0.2 保修阶段监理单位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依照监理合同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机电工程及单机设备的运行情况;
(2)督促承包人按照质量保修阶段的责任与义务,对机电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责任问题进行整改并组织验收;
(3)质量保修阶段终止证书颁发后,督促承包人从现场撤走承包人的设备、剩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设施,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4)审批质量保修阶段的付款申请和受理索赔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5)审核对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的修复费用,并报发包人;
(6)编写本阶段监理工作总结,向发包人提交。
7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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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合同管理
7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资料管理
7.1 合同管理
7.1.1 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承包合同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7.1.2 监理机构在合同管理执行过程中,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做好相关记录。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办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合同争议、合同终止等合同管理事宜。
7.1.4 对承包合同中的未尽事宜,总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补充协议,并纳入合同文件。
7.2 信息管理
7.2 信息管理
7.2.1 监理机构应对信息的收集、分类、处理、储存、传递和发布设立台账进行管理,并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7.2.2 监理机构应建立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传递等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
7.2.3 工程相关方信息流可分为发包人信息、工程各阶段承包人信息、政府监管部门信息和监理单位信息。
7.2.4 工程监理信息应包括质量控制、安全环保、费用控制、进度控制和合同管理等信息。
7.3 资料管理
7.3 资料管理
7.3.1 监理资料管理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7.3.1.1 监理资料收集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分类有序,具有可追溯性。
7.3.1.2 监理资料分类应以信息流的划分为依据。
7.3.1.3 监理资料应采用书面、电子文档及音像资料保存,书面资料应签章齐全。
7.3.1.4 监理档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7.3.1.5 监理资料管理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可指定专人具体实施,分级管理。
7.3.2 设计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监理合同;
(2)监理规划;
(3)监理实施细则;
(4)设计文件;
(5)设计评审报告;
(6)设计变更文件;
(7)会议纪要;
(8)来往函件;
(9)监理日志;
(10)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1)监理工作联系单;
(12)监理月报;
(13)设计质量问题处理文件;
(14)设计费用结算文件;
(15)设计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7.3.3 制造安装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监理合同;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3)制造、运输、安装调试方案和进度计划审查文件;
(4)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文件;
(5)分包人、外协单位资质审查文件;
(6)承包人项目人员报审表;
(7)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审批文件;
(8)开工报批表,停工报批表,复工报批表;
(9)材料/配套件/设备报批表、设备开箱检查记录表;
(10)质量控制点见证记录表;
(11)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检验报审表;
(1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13)会议纪要;
(14)监理月报;
(15)监理日志;
(16)监理工作联系单;
(17)来往函件;
(18)质量和安全问题报告、处理文件;
(19)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款支付证书;
(20)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完工验收资料、设备出厂验收文件;
(21)试车及试运行记录和评价;
(22)机电设备软件成果测试、评价记录;
(23)索赔文件;
(24)机电设备制造、运输、安装费用结算审核意见书;
(25)专题报告,工程交工专项检查报告;
(26)监理评估报告;
(27)监理工作总结;
(28)工程照片、音像资料及说明。
7.3.4 保修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质保金支付证书;
(2)质量保修阶段终止证书;
(3)会议纪要;
(4)来往函件;
(5)质量保修阶段机电设备运行状况、存在问题调查及处理情况报告;
(6)质量和安全问题处理文件;
(7)监理工作总结。
附录A 常用表格式
附录A 常用表格式
A.0.1 承包人用表
表A.0.1-1 专项方案报批表
表A.0.1-2 进度计划报批表
表A.0.1-3 分包人资格报批表
表A.0.1-4 开工报批表
表A.0.1-5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批表
表A.0.1-6 承包人项目人员报审表
表A.0.1-7 材料/配套件/设备报批表
表A.0.1-8 质量控制点见证表
表A.0.1-9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表
表A.0.1-10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表A.0.1-11 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报告单
表A.0.1-12 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技术处理方案报批表
表A.0.1-13 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结果报验表
表A.0.1-14 复工报批表
表A.0.1-15 支付申请表
表A.0.1-16 价格调整报批表
表A.0.1-17 工程变更费用报批表
表A.0.1-18 索赔申请表
表A.0.1-19 承包人通用事项报审表
表A.0.1-20 单机无负荷试车记录表
表A.0.1-21 有(无)负荷联动试车记录表
表A.0.1-22 试车申请表
表A.0.1-23 项目完工报验表
表A.0.1-24~表A.0.1-29 交工专项检查报告
A.0.2 监理单位用表
表A.0.2-1 工程暂停令
表A.0.2-2 工程款支付证书
表A.0.2-3 质量控制点一览表
表A.0.2-4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表A.0.2-5 监理备忘录
表A.0.2-6 会议纪要
表A.0.2-7 专题报告
表A.0.2-8 项目监理月报
表A.0.2-9 监理日志
A.0.3 通用表
表A.0.3-1 工作联系单
专项方案报批表 表A.0.1-1
注:本表由承包人填报,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进度计划报批表 表A.0.1-2
注:本表由承包人填报,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分包人资格报批表 表A.0.1-3
注:本表由承包人填报,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开工报批表 表A.0.1-4
注:本表由承包人填报,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批表 表A.0.1-5
注:本表由承包人填报,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承包人项目人员报审表 表A.0.1-6
注:本表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材料/配套件/设备报批表 表A.0.1-7
注:本表由承包人填报,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质量控制点见证表 表A.0.1-8
注:本表由承包人填报,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表 表A.0.1-9
注:本表由承包人填报,一式四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及设备供应商各存一份。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表A.0.1-10
注:本表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报告单 表A.0.1-11
注:本表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技术处理方案报批表 表A.0.1-12
注:本表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结果报验表 表A.0.1-13
注:本表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复工报批表 表A.0.1-14
注:本表由承包人填报,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支付申请表 表A.0.1-15
注:本表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价格调整报批表 表A.0.1-16
注:本表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工程变更费用报批表 表A.0.1-17
注:本表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索赔申请表 表A.0.1-18
注:本表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承包人通用事项报审表 表A.0.1-19
注:本表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单机无负荷试车记录表 表A.0.1-20
注:本表由承包人填报,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有(无)负荷联动试车记录表 表A.0.1-21
注:本表由承包人填报,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试车申请表 表A.0.1-22
注:本表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项目完工报验表 表A.0.1-23
注:本表由承包人填报,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表A.0.1-24
目 录 1.检查小组成员及分工表
2.质量/安全保证资料检查记录表
3.实测项目检查记录汇总表
4.观感质量评价表
5.检查整改意见表
检查小组成员及分工表 表A.0.1-25
注:分工是指验收组组长、副组长和专业分工。
质量/安全保证资料检查记录表 表A.0.1-26
实测项目检查记录汇总表 表A.0.1-27
注:实测项目检查记录表采用相关规范表格。
观感质量评价表 表A.0.1-28
注:若本项无具体依据标准,可不填。
检查整改意见表 表A.0.1-29
工程暂停令 表A.0.2-1
注:本表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工程款支付证书 表A.0.2-2
注:本表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质量控制点一览表 表A.0.2-3
注:本表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表A.0.2-4
注:本表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存一份。
监理备忘录 表A.0.2-5
注: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有关单位各存一份。
会议纪要 表A.0.2-6
注:有关单位各存一份。
专题报告 表A.0.2-7
注:有关单位各存一份。
表A.0.2-8
监理日志 表A.0.2-9
工作联系单 表A.0.3-1
注:根据工作需要使用,有关单位各存一份。
附录B 安全管理台账
附录B 安全管理台账
B.0.1 安全管理台账目录格式见表B.0.1。
安全管理台账目录 表B.0.1
B.0.2 安全管理台账登记记录表格式见表B.0.2-1~表B.0.2-3。
承包人报审的安全管理资料一览表 表B.0.2-1
监理安全管理资料台账 表B.0.2-2
工程相关方有关安全文件收文登记表 表B.0.2-3
附录C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附录C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C.0.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用语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C.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有关规定”或“应按……执行”。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武汉理工大学(物流工程学院)
大连港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港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
天津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晓明(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徐长生(武汉理工大学)
张新刚(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陈义林(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陈芳(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甘云鹏(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峰(大连港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刘小虹(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吴加雄(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玉柱(天津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张振雄(上海港机股份有限公司)
张富泉(厦门港务集团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
程志虎(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
总校人员名单:胡明(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张浩强(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吴敦龙(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张金柱(中交水规院京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徐长生(武汉理工大学)
陈芳(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刘艳秋(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董方(人民交通出版社)
管理组人员名单:王晓明(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陈芳(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张新刚(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