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 GB50681-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machinery building architecture
GB50681-2011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2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81-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6、8.1.10、 8.4.8、 9.3.4、 9.3.5、 12.0.3、 13.3.4、 13.4.10、 14.1.1、14.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了专题讨论,总结了近年来我国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与国内外相关的规范进行了协调,并借鉴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材料,在此基础上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5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屋面,墙体,地面和楼面,门窗,楼梯、钢梯、电梯与起重机梁走道板,装饰工程,地下工程防水,防腐蚀设计,电离辐射室,电磁屏蔽室,噪声控制,空气调节区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吴湾路690号;邮政编码:23301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天津规划设计研究院 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魏慎悟 白云艾 施少连 李 莉 许成德 李红树 罗 劲 郭纪鸿 王 斗 张兴林 鲍常波 徐 辉 李保谦 李 超 王 新
主要审查人:杜振远 刘正荣 张会义 许迎新 汪洋海 杨 涛 谭遏舟 陈文辉 严俊生 刘乃姝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使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设计,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环保节能、经济合理、施工简便、维修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
1 新建、扩建、改建的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设计;
2 机械工业工厂中电离辐射室的建筑设计;
3 机械工业工厂中电磁屏蔽室,屏蔽频率为0.15MHz~30MHz利用建筑物增设屏蔽层的建筑设计。
1.0.3 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联合厂房 united workshop
由多个工艺车间组成的厂房。
2.0.2 附属建筑 attachment building
为机械工业厂房生产服务而毗连布置,或在厂区内独立设置的办公、科研与技术、生活与卫生设施和库房等配套建筑物。
2.0.3 电磁屏蔽室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room
防止静电或电磁的相互感应设施。
2.0.4 起重机梁走道板 crane beam slidewalk
沿厂房起重机粱面一侧统长布置供工作人员行走的板。
2.0.5 起重机工作制等级 crane work grade
起重机按载荷状态和利用等级确定的级别。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应根据生产、使用功能性质、工艺要求、节地节能、环保卫生、当地气象、水文、地质、材料供应、施工和发展扩建等条件进行设计。
3.0.2 多跨厂房当高差值小于1.2m时,不宜设置高度差;非采暖多跨厂房当高跨侧仅有一个低跨,且高差值小于1.8m时,亦不宜设置高度差。
3.0.3 建、构筑物地面标高,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建筑物的室内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标高,其值不应小于0.15m;
2 设有桥式、龙门起重机等露天库或堆场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周围场地0.15m,并应设0.3%~0.5%的排水坡度;
3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的室内外地面的标高差,应根据地基的湿陷类型、等级确定,其值宜采用0.2m~0.3m;
4 易燃、可燃液体仓库的室内地面标高,应低于仓库门口的标高0.15m;
5 电石库的室内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其值不应小于0.25m;
6 建筑物内的铁路轨顶标高,应与建筑物地面标高相同。
3.0.4 厂房内设有梁式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时,起重机桥架外缘与上柱内缘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其轨顶至屋架下弦或屋面梁底面之间的净空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起重机的最小轮廓尺寸及起重机的限界尺寸和安全间隙的要求;
2 应满足起重机检修的空间要求;
3 应满足当厂房基础埋置在软弱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地基上及因厂房的地面堆载使相邻柱出现沉降差时的要求;
4 应满足当屋架或屋面梁底面悬挂带坡度的横向管道或屋架下弦直接安装照明灯具时的要求。
3.0.5 联合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的建筑形式应因地制宜;
2 厂房四周不宜建毗连的附属建筑;
3 应沿厂房纵横方向,并结合厂房内部运输通道,设置通风大门或通风过道;屋顶应设置天窗、排风帽或采用通风屋顶;
4 散发热量、烟尘和腐蚀性介质的工段,应布置在靠厂房的外墙;对于影响严重的局部工段,应采用排烟排气罩机械送、排风;
5 应采取减少不同生产性质的车间相互影响的措施。
3.0.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仓库,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顶层靠外墙处,其泄压面积与泄压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0.7 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外墙面宜采取防龟裂、防渗漏措施。
3.0.8 沿海地区或有腐蚀性气体及高湿的厂房门、窗和门、窗五金配件,应采取防腐蚀及防潮措施。
3.0.9 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重要的单、多、高层厂房及联合厂房的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Ⅱ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应为15年;
2 单层、一般的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Ⅲ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应为10年;
3 非永久性的建筑其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Ⅳ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应为5年。
3.0.10 采用卷材、涂膜防水层时,其厚度应按屋面防水等级、设防道数和所选的防水材料确定。
3.0.11 采用单层屋面防水系统时,除应符合所选防水材料单层屋面系统的施工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0.9条规定的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的要求。
3.0.12 屋面单坡跨度大于9m时,宜做结构找坡,坡度不应小于3%;屋面单坡跨度小于或等于9m时,可用轻质材料或保温层找坡,坡度宜为2%。
4 屋 面
.
4.1 屋面构造
4 屋 面
4.1 屋面构造
4.1.1 屋面构造,应按屋面的结构特点、高低跨、温差变形、干缩变形,屋面坡度、振动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柔性密封、防排结合、材料防水与构造防水相结合的措施;
2 宜采用卷材、防水涂膜、密封材料、刚性防水材料等互补并用的二道设防;
3 地震设防区或有强风、台风地区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4 基层处理剂、胶粘剂、密封胶条、嵌缝油膏、着色剂应与所选的防水材料具有相容性;
5 除单层屋面防水系统外,柔性防水层上应设保护层。保护层为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或块材时,应设分格缝。分格缝应嵌填密封材料。保护层与防水层之间应设隔离层。
4.1.2 当采用多种防水材料复合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不同胎体和性能的卷材复合使用时,高性能的卷材应放在面层;
2 应将耐老化、耐穿刺的防水材料铺设在最上层;
3 相邻材料之间应具相容性和互补性;
4 卷材与涂膜复合使用时,涂膜宜铺设在下层;
5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涂膜的上部,不宜采用热熔型卷材或涂料;
6 卷材、涂膜与刚性防水材料复合使用,其间应设置隔离层,且刚性防水层应设在上面;
7 卷材、涂料的搭接缝口应采用材性相容的密封材料封严。
4.1.3 当屋面结构层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板缝内应浇灌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细石混凝土将板缝灌填密实;灌缝用的细石混凝土应掺微膨胀剂,微膨胀剂上应填放背衬材料,背衬材料上部应嵌填密封材料,接缝部位外露的密封材料上应设置保护层。
当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应在板缝中设置构造钢筋,板端缝应进行柔性密封处理。无保温层的屋面,板侧缝上应预留凹槽,并应进行密封处理。
4.1.4 屋面防水基层与突出屋面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交接处,以及雨水口、天沟、檐沟、屋脊、阴阳角等与屋面基层的转角处,应将其找平层做成不同半径的圆弧,其交接处、转角处应设置防水附加层。
4.1.5 屋面上的设施周围和屋面出入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刚性保护层。刚性保护层与女儿墙、山墙以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留宽度为30mm的缝隙,并应用密封材料嵌填密实。
4.1.6 高低跨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低跨变形缝处的防水处理,应采取有适应变形能力的材料和构造措施;
2 当高跨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应在低跨屋面受水冲刷的部位加铺一层卷材附加层,其上应铺宽300mm~500mm、厚25mm~30mm的预制C20钢筋混凝土板加强保护;当高跨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雨水管下应设25mm~30mm厚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水簸箕或防护板。
4.1.7 砌体女儿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压顶,其压顶顶面应向内侧排水。
4.1.8 坡度超过25%屋面或坡面檐口贴面砖时,宜用聚合物水泥砂浆粘贴,并宜用聚合物水泥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勾缝。
4.1.9 屋面接缝密封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接缝密封防水应与卷材防水屋面、涂膜防水屋面、刚性防水屋面等配套使用;
2 屋面密封防水的接缝宽度宜为5mm~30mm,接缝深度宜为接缝宽度的0.5倍~0.7倍;
3 密封防水处理连接部位的基层,应涂刷与密封材料材性相容的基层处理剂;
4 接缝处的密封材料底部应设置背衬材料,背衬材料宽度应大于接缝宽度20%。
4.2 卷材防水屋面
4.2 卷材防水屋面
4.2.1 卷材屋面的坡度超过25%时,应采取固定或防止卷材下滑的措施。
4.2.2 防水层的找平层厚度,应根据基层种类和找平用的材料确定。找平层应设分格缝,缝宽宜为5mm~20mm,纵横缝的间距不宜大于6m,应与板端缝对齐,缝内应填密封材料。
4.2.3 易积灰的卷材屋面应采用刚性保护层。
4.2.4 女儿墙面上的卷材应采用满粘铺贴法,其混凝土墙上的卷材收头应采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在距屋面面层不小于250mm的凹槽内,并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卷材收头及凹槽上部的墙体应做防水处理。
4.2.5 在无保温层的装配式屋面上,应沿屋面板的端缝先单边点粘一层卷材,每边的宽度不应小于100mm,也可采取其他能增大防水层适应变形的措施,然后再铺贴屋面卷材。
4.2.6 屋面保温层和找平层干燥有困难时,宜采用排汽屋面。
4.2.7 屋面上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屋面防水层应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在屋面防水层上放置设施时,设施下部的屋面防水层应做卷材增强层,并应在卷材增强层上浇筑厚度不小于50mm、强度等级为C20的细石混凝土。
4.3 涂膜防水屋面
4.3 涂膜防水屋面
4.3.1 涂膜防水屋面的坡度超过25%时,不宜采用干燥成膜时间过长的涂料。
4.3.2 涂膜防水屋面的找平层,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找平层或基层的干燥程度,应根据所选用的涂料特性确定。找平层或基层应表面平整、干净,无孔隙、起砂和裂缝。
4.3.3 涂膜防水层应沿找平层分格缝增设带胎体增强材料的空铺附加层,其空铺宽度宜为100mm。找平层板端处的分格缝处空铺的附加层,其宽度宜为200mm~300mm。天沟、檐沟与屋面交接处的空铺附加层,其空铺宽度不应小于200mm。
4.3.4 屋面女儿墙的泛水涂膜防水层,宜直接涂刷至女儿墙的压顶下。
4.3.5 无组织排水檐口的屋面涂膜防水层收头应伸入凹槽内,凹槽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封严或用密封材料封严。檐口下端应做滴水处理。
4.3.6 涂膜防水配套使用的胎体增强材料,应与涂膜性质相匹配。
4.4 刚性防水屋面
4.4 刚性防水屋面
4.4.1 有冲击或振动大的厂房及附属建筑的屋面,不宜采用刚性防水屋面。
4.4.2 天沟、檐沟应采用掺防水剂的水泥砂浆找坡;找坡厚度大于20mm时,宜采用C10细石混凝土找坡。
4.4.3 刚性防水屋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的基层,宜为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当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的规定;
2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基层间应设置隔离层,保温屋面的保温层可兼作隔离层;
3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应设置分格缝,缝的纵横间距不宜大于6m,缝的宽度宜为5mm~30mm,缝内应涂刷与密封材料相配套的基层处理剂后设置与密封材料不粘结的背衬材料,并应用密封材料嵌填密实,嵌填的深度应为分格缝宽度的0.5倍~0.7倍;分格缝上部应设置保护层;基层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分格缝应设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转折处,并应与板端缝对齐;
4 配筋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应采用直径为4mm~6mm、间距为100mm~200mm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厚度不应小于40mm,且宜采用补偿收缩混凝上;
5 配筋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突出屋面结构及管道、变形缝两侧墙体的交接处,应留宽度为30mm的缝隙,并应做柔性密封处理;泛水处应设置防水附加层;
6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应采用水泥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
7 刚性防水层的细石混凝土中宜按不同要求掺入膨胀剂、密实剂、减水剂、防水剂等外加剂,以及钢纤维等掺合料;
8 刚性防水层内严禁埋设管线、预埋件和凿眼打洞。
4.5 保温隔热屋面
4.5 保温隔热屋面
4.5.1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保温隔热层应采用憎水性或吸水率低的材料,不宜采用松散材料;
2 封闭式保温层的含水率,应相当于该材料在当地自然风干状态下的平衡含水率;
3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基层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板缝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的规定;
4 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冬季室内热工计算参数,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厚度,应按建筑热工设计要求计算确定;
6 夏热冬冷地区,保温层可兼作隔热层,其厚度可按隔热要求计算确定;
7 在纬度40°以北地区且室内空气湿度大于75%,或其他地区室内空气湿度常年大于80%时,若采用吸湿性保温材料做屋面保温隔热层应设置隔汽层,其材料应采用气密性、水密性好的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隔汽层应与屋面的防水层相连接,并应使其形成全封闭的整体。
4.5.2 保温层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设置在防水层上部时,保温层上应做保护层;保温层设置在防水层下部时,保温层上应做找平层;
2 屋面坡度大于25%时,保温层应采取防滑措施;
3 保温屋面的天沟、檐沟凡与室内空间有关联的均应设保温层;天沟、檐沟与屋面交接处其屋面保温层,应延伸到不小于墙厚的1/2处。
4.5.3 架空隔热屋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隔热屋面的坡度不宜大于5%,架空隔热层的高度宜为180mm~300mm,架空板与女儿墙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50mm;
2 屋面宽度在夏热冬暖地区大于10m、夏热冬冷地区大于15m时,宜采取通风屋脊等措施;
3 进风口宜设置在正压区,出风口宜设置在负压区。
4.5.4 通风较好的建筑物宜采用架空隔热屋面,但寒冷地区不宜采用架空隔热屋面。
4.5.5 种植屋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结构层应为现浇整体钢筋混凝土板;
2 防水层应选择刚柔复合防水,柔性防水层应选用耐腐蚀、耐霉烂、耐穿刺、耐水性性能好的材料,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在上部;
3 种植屋面四周应设置围护墙,墙身高度应高于种植介质100mm,距围护墙底部高100mm处应留设泄水孔、排水管,并应采取避免种植介质流失的措施;
4 种植屋面所用材料及植物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分区布置应设挡墙或挡板,种植介质及厚度应根据种植植物的种类要求确定;
5 种植屋面应设置人行通道。
4.5.6 倒置式屋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倒置式屋面的防水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2 防水层材料应采用适应变形能力强、接缝密封保证率高的材料;
3 保温层应采用干铺或粘贴板状憎水性或不吸水、不腐烂的保温材料;
4 保温材料表面应做刚性保护层;
5 倒置式屋面保温层采用现场喷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时,其表面宜涂刷一道涂膜作保护层,其间应具相容性;
6 倒置式屋面的檐沟、雨水口等部位,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砖堵头,并应做好排水处理。
4.6 金属压型板屋面
4.6 金属压型板屋面
4.6.1 金属压型板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压型板屋面应根据屋面防水等级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选择性能相适应的金属压型板材及建筑构造;
2 金属压型板屋面坡度小于5%时,应采取防漏水措施;
3 金属板材屋面檐口挑出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4 金属压型板屋面开洞时,应做好泛水构造选型;
5 台风地区或高于50m的建筑,应采取防风措施;
6 对风荷载较大地区的敞开式建筑,其屋面板上下两面同时受有较大风压时,应采取加强连接的构造措施。
4.6.2 金属压型板屋面的铺设、固定和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天沟用金属板材制作时,伸入屋面金属板材下的深度不应小于100mm;当有檐沟时,屋面金属板材应伸入檐沟内,其伸入长度不应小于50mm。屋面的檐口应用异型金属板材的堵头封檐板;山墙应用异型金属板材的包角板和固定支架封严;
2 屋面脊部应用金属屋脊盖板,并应在屋面板端头设置泛水挡水板和泛水堵头板;
3 金属压型板屋面的泛水高度不应小于250mm。搭接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4 金属压型板屋面为单坡时,其屋脊应用包角板覆盖;
5 金属压型板连接方式为紧固件连接及咬边连接,不应使用锁螺钉连接,其固定和搭接处应密封处理,不应有渗漏现象;
6 金属压型板屋面天沟或檐沟每隔3m应设加强肋。
4.7 屋面排水
4.7 屋面排水
4.7.1 屋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排水方式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雨量大小、檐口高度、生产性质及屋面排水坡度、排水面积等条件确定;
2 当采用有组织排水时,宜采用外排水;
3 除金属压型板屋面外,屋面的排水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当沟内纵坡坡向变形缝、防火墙时,应在两侧设置雨水口;
4 易积灰的屋面宜采用无组织排水;当采用有组织排水时,应采取防堵措施。
4.7.2 下列情况之一时,屋面宜采用有组织排水:
1 年降雨量小于或等于900mm地区,且檐口距地面大于8m;
2 天窗跨度大于12m;
3 相邻屋面高差大于或等于4m时的高处檐口;
4 年降雨量大于900mm地区,且檐口距地面大于5m或相邻屋面高差大于或等于3.5m时的高处檐口;
5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屋面;
6 采暖地区有露天起重机跨的一侧;
7 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天窗的天窗屋面。
4.7.3 雨水口和雨水管的布置及其截面,应按汇水面积计算确定。每一屋面或天沟的雨水口不宜少于2个。雨水管公称直径不宜小于100mm。雨水口中心距端部女儿墙内边不宜小于500mm。雨水管距墙面不应小于20mm,排水口距散水坡的高度不应大于200mm,并应设45°弯头。
4.7.4 冬季室外采暖计算温度低于-20℃严寒地区的屋面雨水,宜采用内排水。其雨水管应接入雨水排水管网,接口应封接严密,不得与污水管道连接。屋面天沟端头,应设溢水口。
4.7.5 平屋面时,靠近天沟、檐沟200mm~500mm范围内的屋面坡度宜为5%,分水线处最小深度应大于或等于40mm。在雨水口周围直径500mm范围内的坡度不宜小于5%,雨水口应用防水涂料涂封,其厚度不应小于2mm。雨水口与基层接触处,应留宽20mm、深20mm凹槽,且应嵌填柔性密封材料。
4.7.6 多跨厂房的中间天沟,应结合建筑物伸缩缝布置,并应采用两端山墙外排水;出山墙部分的天沟墙壁,应设溢水口。
4.7.7 金属板屋面内檐沟及内天沟的坡度宜为0.5%。出墙部分的天沟墙壁,应设溢水口。寒冷地区的内天沟、檐沟,应采取防积雪冰冻措施。
4.7.8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屋面雨水管,应直接接入专设的雨水明沟或雨水管道。
4.7.9 屋面采用无组织排水时,屋面伸出墙面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在建筑物的出入口处,应设雨篷。
4.7.10 低层建筑屋面当屋面伸出墙面且采用无组织排水时,其散水宽度应大于屋面伸出宽度300mm。
4.7.11 屋面采用内排水时,雨水管应采用明管,且应减少弯曲,不得砌在承重墙内或预埋在混凝土柱内。屋面雨水口应装疏水箅子,其雨水管下端或接横向管处应设有密封口的检修孔。
5 墙 体
5 墙 体
5.0.1 砌筑墙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承重内隔墙的墙体材料宜采用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MU5.0的砖或砌块,且应采用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M5.0的混合砂浆砌筑;
2 防潮层以下的墙基应采用实心砖或砌块砌筑,不得采用空心砖、硅酸盐砖及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当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灌实其孔洞。砖、砌块的强度等级应大于或等于MU10.0,石材砌块应大于或等于MU20.0。用于严寒地区及潮湿土壤中时,其强度等级应提高1级。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均应采用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M7.5水泥砂浆砌筑;
3 框架结构楼层的填充墙宜采用轻质砖或砌块,且应与框架梁、柱有拉结措施,并应采用与其匹配的砌筑砂浆砌筑;
4 轻质砖和砌块墙体材料,应满足防火、防潮等要求;
5 潮湿房间、经常处于干湿交替房间的墙体,不应采用吸湿性较大的砖或砌块;
6 墙体表面经常处于80℃以上的高温房间及受化学浸蚀环境的墙体,不得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
5.0.2 砌筑墙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度小于或等于120mm的砌筑墙体,长度超过3.6m时,应设构造柱;高度超过2.1m时,应设通长钢筋混凝土圈梁,并应与钢筋混凝土柱连接。墙厚小于或等于120mm的砌筑墙体上的门窗立樘,应采取加固措施;
2 砌筑墙体预留直槎时,应加设拉结筋,拉结筋每120mm厚砖不得少于1根,直径不得小于6mm,其间距沿墙高不应大于0.5m,埋入长度从墙留槎处起,每边不应小于500mm,末端应有90°弯钩;
3 抗震设防地区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0.5m设2ф6拉筋。设防烈度为6、7度时,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应小于700mm;设防烈度为8、9度时,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宜沿墙全长贯通。填充墙长度大于5m时,其墙顶应与楼板或粱拉结。厂房山墙处屋面板,应与女儿墙下的卧梁拉结;
4 抗震设防地区的纵、横墙体交接处,应同时咬槎砌筑。设防烈度为7度,且长度大于7.2m的大房间及设防烈度为8、9度时,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0.5m配置2ф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末端应有90°弯钩;
5 砌筑墙上的孔洞宜预留,不应随意打凿。孔洞周边应做好密封处理;在靠近门、窗洞口处设置配电箱或消火栓箱时,其洞口间的端墙净宽不得小于360mm。
5.0.3 砌筑墙体的墙身防潮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于地面以下0.06m处,宜采用厚20mm的1:2.5水泥砂浆,并应内加为水泥重量3%~5%的防水剂;
2 当室内墙体两侧的地坪有高差时,应在各地坪面以下0.06m处做防潮层,并在高差范围靠土一侧的墙面亦应做防潮层。贴外墙设有花池时,应在此段外墙面靠土一侧做防潮层。
5.0.4 当设有钢筋混凝土基础梁或墙基为混凝土砌块或石块砌筑时,其顶面位于室内混凝土地面垫层范围内时,其墙身可不做防潮层。
5.0.5 有防冻胀要求的基础梁下,应做防冻胀处理。
5.0.6 吸湿性较大的砖、砌块隔墙的底部,应做高出地面100mm、宽同墙厚的混凝土条带,其强度等级不低于C15。
5.0.7 砖、砌块墙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设置防震缝、沉降缝或伸缩缝,并应根据缝的性质及环境要求进行盖封处理。
5.0.8 砖、砌块砌筑的女儿墙厚度不宜小于200mm。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时,女儿墙底部宜高出层面300mm,并应与层面同时浇筑。女儿墙高度应根据使用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当抗震设防地区的女儿墙高度超过0.5m时,应采取抗震构造措施。非抗震设防地区的女儿墙高度可为0.9m,并应按结构要求设置构造柱及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板,且宜每隔30m留板缝,缝宽宜为20mm,板缝内应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
5.0.9 单层厂房外墙低侧窗窗台高度宜为0.8m~1.2m,但热加工车间的低侧窗窗台高度可适当降低。多层厂房楼层窗台高度小于0.8m时,应设护栏。
5.0.10 门、窗及预留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非抗震设防地区的洞口宽度小于1m时,可采用钢筋砖过梁。
5.0.11 轻型板材墙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窗洞四周应做防水处理;
2 屋面宜采用外天沟排水;
3 框架结构填充隔墙,宜采用轻质预制墙板,其墙板应与所在板、梁、柱有可靠的连接,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4 有热工要求的厂房外墙板应经热工计算确定,外墙节点做法应采取防止热桥产生的构造措施;
5 夏热冬冷及夏热冬暖地区无热工要求的厂房外墙采用金属压型板时,宜采用夹芯墙板,其热惰性值不宜小于0.8。
5.0.12 厂房外墙采用金属压型墙板时,其勒脚部位宜采用吸水性小的砖、砌块砌筑,并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伸缩缝和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板。
5.0.13 金属压型板墙体上开洞时,洞四周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应做防水构造处理。
5.0.14 金属复合板墙体应采取扣合安装,板与板侧面连接应采取封边组合,板与板上下搭接部位应有气密压条密封。
6 地面和楼面
.
6.1 面 层
6 地面和楼面
6.1 面 层
6.1.1 厂房地面面层应选用平整、耐磨、不起尘、防滑、防腐、易清洗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工车间的地面面层,宜选用混凝土、细石混凝土、水泥砂浆、耐磨混凝土或耐磨涂料面层;
2 有强烈磨损及拖运尖锐金属物件的地面面层,宜选用金属骨料耐磨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块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的细石混凝土、铸铁板或钢格栅加固混凝土面层;
3 有坚硬重物经常冲击及有灼热物件接触地面和高温作业地段地面面层,宜选用素土、矿渣、块石、混凝土或铸铁板面层;
4 有清洁要求,平整光滑、不起尘地面面层,宜选用水磨石等面层;
5 有爆炸危险的房间或区域地面面层,应选用不发火面层;
6 有防静电要求的地面面层,应选用导电材料制成的地面,并应做静电接地;
7 有防潮湿要求的库房地面面层,宜选用防潮混凝土、防潮水泥砂浆或沥青砂浆面层;
8 储存笨重物料的地段地面面层,宜选用素土、矿渣、碎石或块石面层。
6.1.2 地面面层采用金属骨料耐磨混凝土及钢格栅加固混凝土时,其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混凝土。
6.1.3 地面和楼面面层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细石混凝土面层的分格缝,应与垫层的缩缝对齐;
2 水磨石、水泥砂浆、聚合物砂浆等面层的分格缝,除应与垫层的缩缝对齐外,其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主梁两侧和柱周边处,宜设分格缝。
6.1.4 防油渗楼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机油直接作用的楼面,应采用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其厚度宜为70mm。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上应设防油渗隔离层;
2 少量机油作用的楼面,宜在水泥类整体面层上涂刷耐磨性能好的防油渗涂料面层;
3 防油渗面层,亦可选用具有防油渗性能的聚合物砂浆或聚氨酯类涂料;
4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当不允许面层开裂时,宜在面层顶面下20mm处配直径为4mm~6mm、间距为150mm~200mm钢筋网片,也可采用钢纤维混凝土;
5 露出地面的电线管、接线盒、地脚螺栓、预埋套管及墙柱连接处等,应采取防油渗措施;
6 防油渗面层分格缝的设置,宜按车间的柱网分仓,每分仓面积不宜大于100㎡,缝内应填防油渗胶泥,分仓缝处钢筋网应断开。分仓缝应与下层的混凝土缩缝对齐。
6.1.5 防油渗混凝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6.1.6 防油渗胶泥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1.6的规定。
6.2 垫 层
6.2 垫 层
6.2.1 地面垫层应根据面层类型和使用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水及侵蚀介质作用的地面,应采用刚性垫层;
2 现浇整体面层和以粘结剂或砂浆结合的块材面层,宜采用混凝土垫层;
3 砂或炉渣结合的块材面层,宜采用碎石、矿渣、灰土垫层。
6.2.2 混凝土垫层的厚度,应根据地面荷载类型、混凝土强度等级和压实填土地基变形模量计算确定。当填土压实系数大于或等于0.94时,混凝土垫层的厚度可根据地面荷载类型和混凝土强度等级,按表6.2.2的规定确定。
6.2.3 混凝土垫层的最小厚度应为80mm,混凝土材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当垫层兼作面层时,混凝土垫层的最小厚度不宜小于100mm,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6.2.4 地面垫层的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
6.2.5 地面上有大面积堆积荷载和承受剧烈振动作用的厂房、仓库及重要建筑物地面垫层,应采取防止地基所产生的不均匀变形及其对建筑物不利影响的措施。
6.2.6 直接受大气影响的露天堆场、散水及坡道等地面,当采用混凝土垫层时,宜在垫层下铺设水稳性较好的砂、炉渣、碎石、灰土等材料。
6.2.7 地面的混凝土垫层,应设置纵、横向缩缝;纵向缩缝应采用平头缝或企口缝,横向缩缝宜采用假缝。缩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
6.2.8 室外的混凝土垫层宜设伸缝,其间距宜为30m,缝宽宜为20mm~30mm,缝内应填耐候弹性密封材料,沿缝两侧的板边应局部加强。
6.2.9 防冻胀层的地面采用混凝土垫层时,纵、横向缩缝应采用平头缝,其间距不宜大于3m。
6.2.10 寒冷、严寒地区室内采暖地面,在外墙内侧1m范围内宜采取保温措施,其热阻值不应小于外墙热阻值。当室内无采暧地面采用混凝土垫层时,应在垫层下做防冻胀层处理。
6.3 台阶、坡道、散水及明沟
6.3 台阶、坡道、散水及明沟
6.3.1 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宜为150mm,宽度宜为350mm,高宽比不宜大于1:2.5。台阶平台应低于室内地面标高20mm,并应做不小于1%坡向室外的坡度。室内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mm,宽度不宜小于300mm;当踏步数不足二级时,宜按坡道设置。
6.3.2 室外坡道宽度应大于门洞500mm~1000mm,坡度不宜大于10%。当坡度大于8%时,坡道应设防滑设施;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2%,坡道宜设防滑设施。
6.3.3 建筑物四周应铺设散水、排水明沟或散水带明沟。
6.3.4 散水宽度宜为600mm~1500mm。当采用无组织排水时,散水的宽度可按檐口线放出200mm~300mm。
6.3.5 散水坡度宜为3%~5%。当采用混凝土散水时,宜按每10m设置伸缩缝,房屋转角处应做45°缝。散水与外墙交接处应设缝,缝宽宜为20mm,缝内应填嵌缝膏。
6.3.6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四周应设散水,其坡度不得小于5%;散水外缘宜高于平整后的场地。
6.3.7 湿陷性黄土地区散水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其垫层应设置厚150mm的3:7灰土或厚300mm的夯实素土,垫层的外缘应超出散水和建筑物外墙基底外缘500mm。 散水坡度不应小于5%,宜每隔6m~10m设置伸缩缝。散水与外墙交接处和散水的伸缩缝缝宽宜为20mm,缝内应填嵌缝膏。 沿散水外缘不宜设置雨水明沟。
6.4 楼面和地面构造
6.4 楼面和地面构造
6.4.1 地面和楼面有保温、隔热、隔声、隔汽等特殊要求时,其构造及厚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6.4.2 有水和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的地面和楼面,宜采用现浇水泥类面层。底层地面和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宜设置防水层;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应设防水层;地面、楼面与墙、柱面交接处应增加一层宽300mm、高150mm的防水层。地面和楼面混凝土在墙体处应翻高150mm。
6.4.3 经常冲洗或排除各种非腐蚀液体的地面和楼面的坡度,宜为0.5%~1.5%。
6.4.4 地面和楼面与墙、柱等交接处,应做踢脚板,其高度宜为150mm。
6.4.5 经常有水、油脂、油等易滑物质的地面、踏步和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6.4.6 底层地面和楼层地面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的设置,应与结构相应的缝位置一致,并应贯通各构造层,同时应做盖缝处理。
6.4.7 有强烈冲击、磨损等作用的沟坑边缘、台阶和踏步边缘,应采取加强措施。
6.4.8 在柔性垫层上做块材面层时,块材面层应用松散材料填缝。
6.4.9 湿陷性黄土地区,经常受水浸湿或积水的地面,应按防水地面设计。地面下应做厚300mm~500mm的3:7灰土垫层。管道穿过地面时,应做防水处理。排水沟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并应与地面混凝土同时浇筑。
7.1 门
7 门 窗
7.1 门
7.1.1 厂房大门净宽度应大于最大运输件宽度600mm,净高度应大于最大运输件高度300mm;车辆出入频繁的大门及钢结构厂房车行大门内、外,应设置防撞措施。特大设备可设专门安装洞口。
7.1.2 厂房大门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推拉大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7.1.3 在寒冷及严寒地区的采暖厂房大门,宜设门斗或采用风幕系统,外门应采用保温门。
7.1.4 风沙较大地区的厂房大门,应采取防风沙措施。
7.1.5 厂房大门及附属建筑外门不应采用胶合板门。较潮湿房间宜采用铝合金、塑钢或镶板门。有通风要求的房间门下部,宜设通风百叶。
7.1.6 有易爆、易燃等危险品房间的门及锅炉房门,应采用平开门,平开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
7.1.7 外门宜设置雨篷。雨篷下装灯时,篷底与门顶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门的开启要求。
7.1.8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装透明玻璃。
7.1.9 开启的门扇不得跨越变形缝,变形缝处不得利用门框盖缝。
7.1.10 位于外墙上门的性能构造应与外窗相匹配。
7.2 侧窗
7.2 侧窗
7.2.1 厂房侧窗,宜采用铝合金窗、塑钢窗或新型钢窗。
7.2.2 需要开启的厂房高侧窗,应有方便开启的设施。
7.2.3 厂房及附属建筑的侧窗玻璃,应根据相对湿度及冬季室内外采暖计算温度差,按表7.2.3的规定确定。
7.2.4 当侧窗开启扇下沿高度小于1.5m时,宜采用平开窗、推拉窗;当侧窗开启扇下沿高度大于1.5m时,宜采用悬窗。铸、锻等热车间在热源处可采用立转窗。
7.2.5 厕所、浴室等需隐蔽房间的窗玻璃以及要求防晒房间的向阳窗玻璃,宜采用磨砂玻璃。
7.2.6 平开窗的开启扇,宽度不宜大于0.6m,高度不宜大于1.5m。推拉窗的开启扇,宽度不宜大于0.9m,高度不宜大于1.5m。
7.3 天 窗
7.3 天 窗
7.3.1 冷加工厂房,宜设天窗或采光带、采光罩。热加工厂房,宜采用成品通风天窗或带挡风板的天窗。
7.3.2 天窗宜朝南、北向开设,天窗玻璃宜采用建筑用安全玻璃。严寒地区锯齿型天窗,宜朝南向开设。
7.3.3 采用天窗、采光带或采光罩时,应有防水、安全防护、防辐射热和防眩光等措施。
7.3.4 采光带或采光罩,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7.3.5 开敞式天窗及上悬式天窗,应采取防飘雨、雪措施。
7.4 挡 风 板
7.4 挡 风 板
7.4.1 矩形天窗挡风板,宜采用钢骨架挂2mm厚波形玻璃钢板,其端部应封闭。当挡风板长度超过50m时,应加设横向隔板分区,其间距不应大于挡风板上缘至地坪高度的3倍,且不应大于50m,并应在封闭端设置检修小门。
7.4.2 天窗挡风板与天窗间距离与天窗洞口高度之比,宜为1.25~2.00。挡风板高度不宜超过天窗檐口。挡风板下缘与厂房屋面之间的缝隙,宜为100mm~300mm。
7.4.3 有避风要求的天窗,其相邻两个天窗间的净距小于天窗高度5倍时,可不设挡风板,但应将其端部封闭。
7.4.4 当设有避风天窗的车间一侧与高于本车间的建筑相邻或相接(图7.4.4),且避风天窗与建筑的相关尺寸比符合表7.4.4的规定时,靠近高跨一侧,可不设置挡风板。
8 楼梯、钢梯、电梯与起重机梁走道板
.
8.1 楼 梯
8 楼梯、钢梯、电梯与起重机梁走道板
8.1 楼 梯
8.1.1 疏散楼梯总净宽度应按上层楼层人数最多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且疏散楼梯梯段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楼梯踏步宽度宜为260mm~300mm,楼梯踏步高度宜为150mm~175mm。
8.1.2 楼梯梯段临空一侧应设栏杆扶手,梯段宽度大于或等于1.8m时,应两侧设扶手。当靠梯段边上空有凸出墙面的框架梁,其梁下梯段净高小于2.2m,应设栏杆扶手。
8.1.3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栏杆离楼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楼梯梯段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 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楼梯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6 踏步应有防滑措施。
8.1.4 室内楼梯栏杆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算起,不宜小于0.9m,靠梯井一侧水平长度大于0.5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8.1.5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8.1.6 改变行进方向的楼梯中间平台的净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度,并不得小于1.2m。直跑梯的休息平台长度不应小于1.1m。
8.1.7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及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上与上部突出物的内边缘线的水平距离300mm处部位,净高不应小于2.2m。
8.1.8 当室内楼梯踏步面层为光滑材料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8.1.9 楼梯梯段中间窗及平台处窗,其窗台高度小于0.8m时,应设防护栏杆,且高度应与楼梯栏杆一致。
8.1.10 高层厂(库)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建筑高度超过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8.2 钢 梯
8.2 钢 梯
8.2.1 丁、戊类厂房的第二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及附属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钢梯。
8.2.2 多跨或有天窗的厂房及檐口高度大于或等于6m的厂房,应设上屋面检修钢梯,每部检修钢梯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OOm。檐口高度超过8.4m时,垂直检修钢梯应设梯间平台;超过14.4m时,宜采用斜钢梯并设中间平台。当室内设有通达屋顶的检修人孔时,室外可不设检修钢梯。
8.2.3 高低跨屋面高差大于2m时,应设垂直检修钢梯,钢梯下端距低屋面的高度宜为0.6m。天窗端壁应设垂直检修钢梯,当天窗长度小于60m时可设一处。
8.2.4 不经常上人的平台高度小于4.5m时,可采用垂直钢梯;高度大于或等于4.5m且经常上人的平台,应采用斜钢梯;钢梯高度大于5m时,宜设中间平台。
8.2.5 经常上人屋面的钢梯,宜采用斜钢梯,梯段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7m。
8.2.6 钢梯平台下过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8.2.7 上起重机的钢梯及平台不宜设于厂房尽端柱间。平台及踏步板宜采用网纹钢板,不应采用钢筋条作踏步板。
8.2.8 有驾驶室的起重机,应设置上驾驶室的钢梯。上起重机的钢梯平台面距起重机梁底及管道等其他构件底净空,不应小于1.8m。钢梯应设于平行于起重机行走方向的柱间。
8.2.9 外廊、上人屋面及作业平台的金属栏杆高度宜为1.05m~1.20m,杆件连接应牢固,其下部100mm~150mm处不应留空,端部应采取加强措施。栏杆顶部应承受1.0kN/m的水平荷载。
8.2.10 多层建筑当无楼梯到达屋面时,应设上屋面的人孔或室外检修钢梯。
8.3 电 梯
8.3 电 梯
8.3.1 货梯应布置在靠近货流出入口处,客梯应靠近人流出入口处。货流、人流宜减少交叉。
8.3.2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不宜小于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的1.5倍,并不得小于大轿厢深度的1.5倍,同时不得小于2.4m。
8.3.3 通至电梯机房的通道、门和楼梯梯段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
8.3.4 电梯宜成组布置,电梯井道不宜被楼梯环绕。客梯附近宜有疏散楼梯。
8.3.5 除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8.4 起重机梁走道板
8.4 起重机梁走道板
8.4.1 露天跨的桥式起重机两侧,均应在起重机梁面外侧设置走道板,不靠墙一侧应设置栏杆。
8.4.2 设有一台工作制等级为A6以上的桥式起重机,以及工作制等级为A5以下有操纵室的起重机轨顶标高大于或等于8m时,宜在起重机操纵室一侧的起重机梁面设置走道板,另一侧设置12m长的走道板宜用作检修平台。
8.4.3 同一跨内设有多台工作制等级为A6以上的桥式起重机时,起重机两侧梁面均应设置走道板。
8.4.4 工作制等级为A5以下的起重机,轨顶标高小于8m时,可不设走道板,但每台起重机两侧宜各设12m长的走道板用作检修平台,并应设在上起重机钢梯位置的梁面上。
8.4.5 当起重机梁面靠墙一侧净空宽度小于500mm时,可不设走道板。
8.4.6 不设走道板的起重机梁面上方,均应设钢管扶手或钢索扶手,扶手高度距轨顶宜为0.9m。
8.4.7 地面操纵的起重机,可不设走道板,但应设置检修平台,并应在厂房端头设置可上起重机梁面的垂直检修钢梯。
8.4.8 走道板及检修平台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板或网纹钢板,不应采用漏空钢板、钢筋条板。抗震设防地区,采用钢筋混凝土小板时,应采取与走道梁固定的措施。
8.4.9 走道板宽度,不应小于500mm。
8.4.10 厂房两端山墙处可不设走道板,但一些大型厂房山墙有抗风桁架可利用时,亦可铺设走道板,且应使两侧纵向走道板在山墙处连通。
9 装饰工程
.
9.1 外墙装饰
9 装饰工程
9.1 外墙装饰
9.1.1 外墙抹灰厚度及凹凸抹灰线条超过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9.1.2 窗檐及凸出外墙的线脚、雨篷、阳台、挑檐、窗台、压顶等,下口应做流水坡或滴水线槽,顶面应做排水坡。
9.1.3 不同材料交界处宜附加一层直径为1mm的金属网搭接,金属网宽度宜为200mm~300mm。
9.1.4 加气混凝土、轻质砌块和轻质墙板等基体外墙贴面砖或陶瓷锦砖时,其基体应牢固;基层粉刷砂浆找平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与墙体基面的抗拉粘结强度应大于0.4MPa。
9.1.5 在外保温的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和硬质聚氨酯保温层上,应辊涂双向亲和力保温层界面剂。
9.1.6 轻质材料外保温层上做涂料饰面时,保温层表面应做3mm~5mm厚聚合物抗裂砂浆加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保护层。
9.1.7 外保温的外墙饰面宜采用涂料饰面,涂料饰面宜采用弹性涂料。
9.1.8 轻质材料外保温层表面的饰面采用面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聚合物抗裂砂浆中应增加一层焊接镀锌钢丝网;
2 焊接镀锌钢丝网应与基层墙面牢固连接;
3 面砖宜采用专用粘结剂粘贴。
9.1.9 饰面砖宜采用有缝拼贴,缝宽应大于5mm,缝深不宜大于3mm;缝宜采用具有抗渗性能的专用嵌缝密封材料或聚合物水泥浆勾缝。
9.1.10 外墙饰面层宜设置伸缩缝。伸缩缝纵横间距不宜大于3m,缝宽宜为8mm~10mm。伸缩缝应嵌填高弹性柔性防水密封材料。
9.1.11 变形缝处内外饰面应断开,且不得影响缝的宽度,饰面应做盖缝处理。
9.1.12 冬季施工时,表面做涂料面层的找平层砂浆,不应掺入含氯盐的防冻剂,宜掺防水剂、抗裂剂或减水剂等材料。
9.2 内墙装饰
9.2 内墙装饰
9.2.1 装饰材料和辅料宜采用防腐、防虫、环保、不燃或难燃材料。
9.2.2 不同材料交界处应在找平层中附加一层耐碱涂塑玻璃纤维网格布搭接,宽度宜为200mm~300mm。
9.2.3 厂房和站房内墙宜粉刷,亦可采用原浆勾缝喷白。
9.2.4 厂房生活间、计量室及实验室等内墙应粉刷,并应根据需要做喷涂,油漆或贴面砖等面层,面层应具有良好的附着力、抗菌、防霉、光滑、耐玷污和耐久性。
9.2.5 有防爆要求的厂房及站房内墙应粉刷。室内阴阳角应做成圆角。
9.2.6 潮湿房间内墙面应用水泥砂浆粉刷或贴瓷砖。公共浴室,卫浴间、厨房等高湿度房间及小便槽处、淋浴间等直接被淋水的墙,应做墙身防水隔离层后再做面饰。
9.2.7 经常结露的内墙,应采取保温隔汽措施。
9.2.8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为非水泥砂浆粉刷的阳角,在距楼、地面2m高的范围内应做1:2水泥砂浆、角钢或木制护角,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9.2.9 有侵蚀性作业的房间内墙及顶棚应粉刷,并应做防腐处理。
9.3 顶棚及吊顶
9.3 顶棚及吊顶
9.3.1 单层厂房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架及屋面板底应嵌缝喷白。多层厂房的屋面、楼面板底为平板时宜抹灰,为肋形板时宜喷白处理。
9.3.2 潮湿房间顶棚粉刷,应采用防水砂浆。顶棚的坡度应坡向墙面。潮湿房间吊顶应采用防腐防水材料。
9.3.3 空间有限不能进入检修的吊顶,宜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也可在经常需要检修部位设检修口。
9.3.4 上人吊顶、重型吊顶、吊挂周期摆振设施的顶棚,应与钢筋混凝土顶板内预留的钢筋或预埋件连接,并应满足吊顶、顶棚的所有荷载作用要求。
9.3.5 可燃气体管道不得封闭在吊顶内。
10 地下工程防水
10 地下工程防水
10.0.1 机械工业厂房建筑地下工程应进行防水设计,防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有关规定。
10.0.2 地下泵房、坑、池等附属建筑的防水等级应为三级。
10.0.3 地下工程的外侧排水沟及地下管沟防水等级应为四级。
10.0.4 地下工程防水,当采用卷材与卷材、卷材与涂料复合设防时,防水材料的材质及密封材料应具有相容性,与基层应具有良好的粘结性,并应在外围形成封闭的防水层。
10.0.5 地下工程防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0.1条~第10.0.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应夯实,在软弱地基上可用碎石层夯实;
2 有地下工程的建筑物,应做宽度不小于800mm的混凝土散水,散水坡度宜为5%,散水坡与外墙交接处应设缝,缝宽宜为20mm,缝内应填嵌建筑嵌缝油膏;
3 地下工程外侧卷材、涂料防水层外,应采取保护措施;
4 防水层外侧800mm范围内的回填土,宜采用粘土、亚粘土或二八灰土回填;回填土不得含有石块、碎砖、灰渣及有机杂物,也不得有冻土;回填土的回填、分层夯实应均匀对称进行;人工夯实每层厚度不宜大于250mm,机械夯实每层厚度不宜大于300mm,并应防止损伤保护层和防水层;
5 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诱导缝、后浇带、穿墙管(盒)、预埋件、预留通道接头、桩头、孔口、坑、池等细部构造,应加强防水措施。
11 防腐蚀设计
.
11.1 建筑布置
11 防腐蚀设计
11.1 建筑布置
11.1.1 厂房平面及体型宜简单整齐,并宜采用单层厂房;当采用多层厂房时,层数不宜超过3层。厂房宜采用单跨,跨度不宜大于24m;当采取有效措施满足通风和采光要求时,亦可采用多跨。
11.1.2 产生或使用腐蚀性溶液和气体侵蚀的厂房,不得靠近大量散发粉尘的地段,亦不宜靠近精密仪表和有洁净要求的地段,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房内局部有腐蚀性介质作用的部位,宜位于厂房端头或转角处,并宜采取与无腐蚀性部分隔开的隔离措施。厂房内不应设置吊顶、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1.1.3 厂房的生活间,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11.1.4 生产或储存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宜按介质的性质分类集中布置、设防,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在厂房内,应避免敷设暖气过门地沟和电缆地沟。输送强腐蚀介质的地下管道,应设置在管沟内。管沟与厂房或重要设备基础的水平净距离,不宜小于1m。
凡穿过防腐蚀层的管道、套管、预留孔、预埋件,应预先埋置或留设。
11.1.5 控制室和配电室不得直接布置在有腐蚀性液态介质作用的楼层下,其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向有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场所。
11.1.6 室内管道与墙柱净距离宜大于300mm。室内管道及动力配线宜架空设置,墙柱内埋件应在施工时预埋。
11.2 承重及围护结构
11.2 承重及围护结构
11.2.1 厂房及构筑物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框架宜采用现浇结构;屋架、屋面梁和起重机梁,宜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
11.2.2 厂房及构筑物为钢结构时,钢柱柱脚应置于混凝土基础上,基础顶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300mm。腐蚀性等级为强、中时,桁架、柱、主梁等重要受力构件不应采用格构式和冷弯薄壁型钢。
11.2.3 屋盖结构表面、起重机梁和外露的金属构件表面,应刷防腐蚀涂料。
11.2.4 砖砌体宜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U15的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砌块砌体宜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U10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砂浆宜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当腐蚀性等级为强、中时,不得采用独立砖柱、多孔砖、混凝土空心砌块及配筋砌体构件。
11.2.5 厂房的墙、板、柱,不应作为输送或储存腐蚀介质的风道、沟槽壁板。
11.2.6 当有侵蚀型介质渗入地基时,基础应设垫层,且基础与垫层表面应采取防护措施。
11.2.7 设备、沟、槽靠近的墙面,经常受腐蚀溶液侵蚀时,应做高度大于1.2m的耐腐蚀墙裙。
11.2.8 当楼板上的管道、设备留孔可能受泄漏液态介质或冲洗水作用时,孔洞的边梁与孔洞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11.2.9 产生或使用腐蚀性溶液和气体,对钢的腐蚀性等级为强腐蚀时,厂房的门宜采用平开门。
11.2.10 有氯、氯化氢、氟化氢、硫酸酸雾等气体或碳酸钠粉尘的厂房,不应采用铝合金门窗。门窗五金配件应做防腐蚀处理。
11.2.11 散发大量腐蚀性气体的厂房,宜设避风天窗。
11.2.12 天窗、侧窗宜采用人工开启或选用具有防腐蚀型的开窗机。
11.2.13 屋面形式应简单,宜采用有组织外排水。生产过程中散发腐蚀性粉尘的建筑物,不宜设置女儿墙。
11.2.14 当采用有组织排水时,天沟、檐沟、雨水管和水斗及固定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11.3 地面和楼面
11.3 地面和楼面
11.3.1 地面和楼面面层材料,应根据腐蚀性介质的类别及作用情况、防护层使用年限和使用过程中对面层材料耐腐蚀性能、温度和物理机械作用,以及施工与维修等综合因素确定,其与墙、柱交接处应设置高250mm与面层材料相同的踢脚板。
11.3.2 受液态介质作用的地面和楼面,应设朝向排水沟或地漏的排泄坡面。地面排泄坡面的坡度不宜小于2%,楼面排泄坡面的坡度不宜小于1%。排水沟内壁与墙边、柱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11.3.3 地漏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其上口直径不宜小于150mm,与地面的连接应严密。地漏中心与墙、柱、梁等结构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400mm,地漏间距不宜大于9m。
11.3.4 块材面层的结合层材料,应具有良好的粘结力和密实性。灰缝材料与结合层材料宜一致。
11.3.5 符合下列情况的地面和楼面,应设置隔离层:
1 受腐蚀性介质作用且经常冲洗的地面和楼面;
2 受大量易溶盐类介质作用且腐蚀性等级为强、中的地面;
3 受氯离子介质作用的楼层地面和苛性碱作用的底层地面;
4 采用水玻璃混凝土地面和采用水玻璃胶泥或砂浆砌筑的块材地面。
11.3.6 地面垫层材料应采用混凝土。室内地面垫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厚度不应小于120mm。室外地面垫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厚度不应小于150mm。树脂砂浆、树脂细石混凝土、涂料等整体地面垫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厚度不应小于200mm。
11.3.7 支撑在地面和楼面上的钢构件、金属支架和钢柱,应固定在高度不小于300mm耐腐蚀底座上;钢梯、钢栏杆的底座高度不应小于100mm;其连接、安装和更换应方便。
11.3.8 地面和楼面的管道、吊装孔、楼梯孔周边应做150mm高的翻边挡水;各种管道穿越地面和楼面,应预先埋设高出地面150mm的套管。
11.3.9 有液态介质作用的地面,其不同材料的地面面层交界处、平台的孔洞边缘和平台边缘、地坑四周、排风沟出口与地面交接处及变形缝两侧,应设置挡水。
11.3.10 防腐蚀厂房地面不宜设变形缝。当必须设置变形缝时,应将其布置在地面最高处,且其构造应严密,伸缩片应采用橡胶、塑料或耐腐蚀金属等材料制作。排水沟不得穿越变形缝。
11.3.11 地沟和地坑应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制作,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地面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地沟和地坑底面应坡向集水坑或地漏,地沟底面坡度宜为0.5%~1%,地坑底面坡度不宜小于2%。
11.3.12 排水沟和集水坑应设置隔离层。隔离层应与地面的隔离层连成整体。当地面无隔离层时,排水沟的隔离层应伸入地面层下,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m。
11.3.13 排水沟宜采用明沟。沟宽大于300mm时,应设置耐腐蚀箅子板或沟盖板。
11.4 防腐蚀涂料
11.4 防腐蚀涂料
11.4.1 防腐蚀涂料,应根据各部位对耐酸、耐碱、耐盐、耐水、耐候、与基层的附着力,以及室内外特点等要求选择。
11.4.2 防腐蚀涂料的底涂料、中间涂料和面涂料等,应选用相互间结合良好的涂层配套。
11.4.3 对涂层的耐磨、耐久和抗渗性能有较高要求时,宜选用树脂玻璃鳞片涂料。
11.4.4 防腐蚀涂料用于室外时,应采用耐候性、耐久性好的涂料。
11.4.5 防腐蚀面涂料及底涂料的选择和防腐蚀涂层配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12 电离辐射室
12 电离辐射室
12.0.1 电离辐射室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和Y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的规定。
12.0.2 电离辐射室建筑设计,应取得下列资料:
1 X射线探伤机的最大电压及最大束流强度;
2 γ射线探伤机的种类及放射源的放射强度;
3 高能X射线加速器的最大能量距靶1m处的射线强度及角分布数据;
4 探伤机的型号、照射方向及活动范围;
5 被检测部件的最大外形尺寸;
6 直接操作探伤机工作人员每周工作时数。
12.0.3 电离辐射防护设计时,各类人员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应符合表12.0.3的规定。
12.0.4 电离辐射室建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厂区内人流稀少、较僻静的区域,并宜远离干扰源。
2 应远离居民点、宿舍区等人员密集的滞留区;
3 X射线及高活度的放射性核素工作室应单独设置,并应在其室外四周设防护监测区;
4 电离辐射照射室X射机管电压大于或等于300kV时,应布置在车间主厂房外部,并应设过渡前室与车间毗连;
5 电离辐射照射室X射机管电压小于300kV时,可布置在多层厂房底层(或地下室)的端部;控制室等辅助房间应布置在照射室的非主照射方向外侧;
6 电离辐射室设在车间一角时,照射室应根据防护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顶棚;
7 电离辐射室应与控制室及其他辅助室分开设置。照射室与外界应设置迷宫式人行通道和防护门;
8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出入口,应设置在次照射屏蔽墙体方向;防护门的屏蔽层,应与所在屏蔽墙体的防护厚度等效。
12.0.5 电离辐射室屏蔽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离辐射屏蔽材料,应选择材质均匀、收缩小、取材和施工方便、经济耐用的材料;辐射能量大于或等于250kV的照射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墙:
2 防护门和防护挡板,宜采用铅板;
3 防护顶棚及防护墙,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的钢筋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12.0.6 围护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建筑物,应为完整无缝的封闭整体结构;
2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屏蔽体应密实,整体钢筋混凝土墙应一次连续浇捣密实;钢筋混凝土密度,不应小于2400kg/m
3,不得留施工缝;大体积混凝土应经计算并加设温度钢筋;
3 防护墙应做到室内地面0.5m以下;管道不得穿过防护墙,当无法避免时,应在次照射墙方向设计成斜管弧形弯曲形式或通过U形地沟进入照射室;
4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屋面板或顶棚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与钢筋混凝土防护墙连接处不得有任何缝隙;
5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防护墙,应与车间墙体脱开;
6 除高能X射线防护门外,防护门与屏蔽体门框之间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门和门框缝隙的15倍,并不应小于150mm;门扇下部应深入地槽,其深度同门与门框搭接宽度;
7 防护铅板门应有足够的刚度,不得有缝隙;门的铅板厚度应根据X光管电压、工作制度和射线方向经计算确定;门体上铅板的固定不得采用焊接方式,防护门应采用电动连锁装置;
8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地面应平整、不起尘、易冲洗,并应做排水措施;地面垫层下宜设防水层,墙面应平整、易清洁、不积灰;与地面交接处应做成圆角。
12.0.7 围护结构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离辐射照射室,一次射线能直接照射到的墙体,应按主照射屏蔽体防护要求确定;其他墙体可按散、漏辐射防护要求确定;
2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屋面辐射防护屏蔽层厚度,应能抵御射线的空间大气回照散射影响;
3 电离辐射防护屏蔽体的计算防护厚度安全系数,应大于2;
4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防护门厚度,应按直接照射计算。迷宫门应按散漏辐射计算;
5 高能X射线照射室墙体,主照射方向防护墙应按直接照射计算,其余防护墙应根据受照情况分别计算。
12.0.8 围护墙防护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墙屏蔽层厚度,应根据剂量工作时间、设备的最大电压、距离、射线谱的成分及散射线等因素,由主导工艺通过计算确定;
2 应根据辐射源的类别和性质,选定辐射穿透能力最强、辐射强度最大的辐射源为主要屏蔽对象;
3 应根据作业情况、周围环境及人员流动状况等,确定围护墙各个方位的剂量当量率;
4 电离辐射照射室内有多源同时操作时,除应对主辐射源的辐射进行防护外,对其他辐射源应核算辐射场分布状况,离辐射源的计算距离应按不利情况取用,并应防止其对围护墙的叠加影响作用;
5 γ射线工作室及电压大于或等于400kV的X射线工作室,应设内防护墙。
12.0.9 电离辐射照射室排风系统的吸风口高度距地面不应大于1m;出风口宜设在屋顶,并应防止射线泄漏。
13 电磁屏蔽室
.
13.1 基本要求
13 电磁屏蔽室
13.1 基本要求
13.1.1 电磁屏蔽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防止室内电气设备所产生的电磁波干扰室外正常无线电信号及其他电子仪器、设备的正常工作;
2 应防止外界无线电波对电磁屏蔽室内电子仪器、设备及测量仪表的干扰;
3 设置电磁屏蔽室后的无线电干扰场强泄漏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的有关规定。
13.1.2 电磁屏蔽室应远离干扰源,与其电磁防护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的有关规定。
13.1.3 电磁屏蔽室内不得设置变形缝和穿越无关的管道。
13.1.4 多层建筑时,电磁屏蔽室宜设在底层;当设在楼层时,应采取防止接地引线的天线效应措施。
13.1.5 板式结构的电磁屏蔽室内,宜采取减少混响时间的措施。
13.1.6 电磁屏蔽室不宜设窗。当必须设窗时,在窗洞部位应有良好的屏蔽措施。
13.2 屏蔽效能
13.2 屏蔽效能
13.2.1 屏蔽室的屏蔽效能应按下式计算:
13.2.2 电磁屏蔽室设计应取得下列资料:
1 屏蔽室内外的允许干扰场强值及其变化情况;
2 在所需屏蔽的频率范围内,各频段的干扰场强值;
3 电磁屏蔽室所需要屏蔽的频率范围;
4 空气调节、通风、防腐蚀等要求。
13.2.3 室外的电磁干扰场强值宜根据实测资料确定。
13.2.4 屏蔽室的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屏蔽的设备离屏蔽室内壁净距宜为2m~3m;
2 屏蔽室内应减少尖端突出物;
3 屏蔽室的空间应防止谐振频率。
13.3 屏蔽材料与结构形式
13.3 屏蔽材料与结构形式
13.3.1 屏蔽效能大于50dB时,应采用板材或双层金属网。
13.3.2 屏蔽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屏蔽材料应有足够的屏蔽衰减系数、磁导率和电导率大,并应具备良好的耐腐蚀性及机械强度,应易于加工及焊接(铅锡焊);宜采用有镀层的金属材料;
2 板式屏蔽室的屏蔽材料应选用镀锌钢板,其厚度不宜小于0.75mm;
3 网式屏蔽室的屏蔽材料需埋入粉刷层时,应选用钢板网、铅丝网及铜丝网,其梗丝直径或钢板厚度不宜小于1.5mm;
4 当外露设置时,可选用穿孔铝板或穿孔钢板;
5 门窗接缝材料应选用铜材。
13.3.3 屏蔽室的屏蔽层结构形式,应根据屏蔽效能值和频率范围通过计算或按表13.3.3的规定确定。
13.3.4 屏蔽室的墙面、顶板、地面或楼面,应采取屏蔽效能相同的屏蔽措施,并应形成封闭空间。
13.4 屏蔽层的构造
13.4 屏蔽层的构造
13.4.1 采用实体板材做屏蔽层时,小型屏蔽室宜采用咬接拼缝,大型屏蔽室宜采用搭接拼缝或覆盖拼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咬接拼缝应在接缝咬接后用锡连续满焊;
2 搭接拼缝、覆盖拼缝,其搭接或覆盖宽度不应小于50mm。焊接应采用锡焊或二氧化碳保护焊,并应满焊。焊条应采用含锡量不小于50%的铅锡合金焊条。当采用间断焊缝时,焊缝长度宜为20mm~30mm,焊点间距不应大于300mm;
3 固定屏蔽层的钉孔应进行焊封。
13.4.2 屏蔽效能低于60dB的屏蔽室,宜选用网式结构屏蔽室,其搭接拼缝宽度宜为50mm~100mm。当选用钢板网做屏蔽层时,搭接拼缝处宜用二氧化碳保护焊或气焊点焊。当选用铜丝网做屏蔽层时,搭接拼缝处宜用锡焊点焊。
13.4.3 焊接时应采用无酸性中性焊药。当采用酸性焊药时,应将残留焊药擦净,并应刷防锈漆。
13.4.4 屏蔽层的焊缝不应有虚焊、假焊及烧穿屏蔽层的现象。
13.4.5 屏蔽层应防锈、防腐。
13.4.6 屏蔽层和建筑物围护结构的接触面,当要求屏蔽效能大于42dB时,应用绝缘材料隔离。
13.4.7 地面及地沟混凝土垫层施工时,应预埋绑扎屏蔽铁丝网用铁钉,其铁钉外露长度不宜小于75mm。
13.4.8 地面及地沟混凝土下部及四周,应做防潮处理。
13.4.9 屏蔽室室内的设备基础,应在基础面及四周围设置焊成整体的屏蔽铁丝网,并应做防潮层及保护层。
13.4.10 屏蔽层为双层结构时,内外屏蔽层之间应采取绝缘措施。
13.4.11 地面的屏蔽层应直接铺设在混凝土垫层内,其垫层下应设防潮层。
13.4.12 有轨运输车辆的轨道进入屏蔽室时,其轨道应在进门口处断开10mm~20mm,断口中间应填塞绝缘材料。
13.4.13 进入屏蔽室内金属管道的屏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墙金属管道在穿墙处应加套管,套管长宜为其直径的4倍~5倍,套管靠室内一端应与金属管道周圈焊牢,套管与墙身屏蔽铁丝网周圈应用锡焊焊牢;
2 金属管道在穿越屏蔽层处,应在金属管道四周设置铜网屏蔽或波导滤波器,其尺寸及长度应计算确定;
3 金属管道在引入屏蔽室前,应插入一段非金属柔性绝缘管,插入段长度应为管径的1.5倍~2倍;
4 波导管四周应与屏蔽层满焊。
13.4.14 屏蔽室内的散热器,应加设屏蔽罩。
13.4.15 屏蔽效能低于40dB时,金属管道可不进行屏蔽处理。
13.4.16 门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屏蔽室不宜设窗,当必须设置时,应采用内开窗或推拉窗,且应在其外侧加设单层或双层金属网屏蔽,屏蔽层结构形式应符合本规范表13.3.3的规定;也可采用带孔的薄金属焊接而成的蜂窝式屏蔽窗;当采用金属板式屏蔽窗时,其窗扇与窗框之间的缝隙应采取加设弹性铜片、镀银弹性铜片、编织金属线衬垫或导电橡胶等保证可靠电气连接的措施;
2 屏蔽室的门应采用薄钢板门或木门扇外包镀锌铁皮的门;门与门框四周应设置与主体屏蔽层相接的0.4mm厚紫铜皮;在门四周边缘的紫铜皮上,应加设梳形硅磷青铜弹簧片;
3 屏蔽室的木门及门框,应选用一级松木或变形小的硬木制作成夹板木门,其木材含水率应小于15%;门的室内一面应包一层0.5mm厚镀锌薄钢板;
4 屏蔽室的门、窗槛应紧靠门、窗扇外边且紧密合缝;门、窗框与门、窗扇接触点的范围内不得刷油漆,表面应保持光滑平整,并应有压紧装置,
5 门、窗框的屏蔽层应与墙面的屏蔽层焊接;
6 门、窗所选用的屏蔽材料及门、窗缝隙的屏蔽效能,不应低于屏蔽层的屏蔽效能。
13.4.17 引入屏蔽室的导线应在入口处通过一个总的滤波器,并不得再引出。
13.4.18 屏蔽室内的照明灯具应选用热辐射光源,且宜加屏蔽隔离罩。
13.4.19 屏蔽层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屏蔽层应在一点接地,当有几个屏蔽壳体相近时,可将其相互连接在一个导体上后由一根总线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也可根据电子仪器、设备等对接地电阻的要求进行确定;
2 接地装置应设在装滤波器处。
13.4.20 屏蔽室可不设强制通风设备,当室内需加设风扇时,应采用无滑动触点和电流断续的交流式风扇。板材做屏蔽层且采用机械通风时,波导滤波器与屏蔽室室外风管连接处,应插入一段非金属柔性绝缘管,插入段长度应为管径的1.5倍~2倍。
14 噪声控制
.
14.1 噪声控制
14 噪声控制
14.1 噪声控制
14.1.1 机械工业厂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制值,不得超过表14.1.1的规定。
14.1.2 机械工业厂内声源辐射至厂界毗邻区域的噪声限制值,不得超过表14.1.2的规定。
14.1.3 高噪声设备宜相对集中,并应布置在厂房的端头。高噪声厂房及站房,宜采取减小开启窗面积、设置隔声窗或隔声走廊等减噪措施。
14.1.4 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及管道,应对声源采取消声、隔声、吸声、隔振或阻尼的措施,且应远离要求安静的区域。
14.1.5 有强烈振动的设备,不宜布置在楼板或平台上。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部件,应采取防止固体声传播的措施。
14.2 隔 声
14.2 隔 声
14.2.1 隔声措施,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1 对声源的隔声,可采用隔声罩;
2 对接受者的隔声,可采用隔声间;
3 对噪声传播途中的隔声,可采用隔声墙或隔声屏障,亦可同时采用隔声罩和隔声间。
14.2.2 对车间内独立的强噪声源,应采用隔声罩。隔声罩的结构型式,应根据操作、维修、通风冷却及降噪量的要求,可按表14.2.2的规定选取。
14.2.3 高噪声源不易做隔声处理,且允许操作管理人员不经常停留在设备附近时,应设置观察、控制、休息用的隔声间。
14.2.4 组合隔声的构件、墙、楼板、门窗等的隔声量设计,宜符合下式要求:
14.2.5 隔声设计时,对构件的拼装节点、电缆孔、管道通过部位,以及一切施工上容易忽略的隐蔽声通道、孔洞及门窗缝隙等易于形成漏声的部位,应做密封或消声处理。
14.2.6 有大量自动化与各种测量仪表的中心控制室,或高噪声设备试车车间的试验控制室,宜采用以砖、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为主的隔声室。为工人临时休息或观察而设置的活动隔声间,其体积不宜超过14m³。隔声室的组合隔声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4.3 吸 声
14.3 吸 声
14.3.1 内表面吸声系数较小而混响声较强的车间、站房,宜采用吸声降噪。
14.3.2 吸声降噪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声处理后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小于或等于0.5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采用室内平均吸声系数计算时,应按下式计算:
2 吸声处理后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大于0.5时,应按下式计算:
14.3.3 吸声处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宽、高相差不大,所需吸声降噪量较高的单独风机房、隔声控制室等,宜对天棚和墙面同时做吸声处理;
2 面积大、体形扁平状的车间,所需吸声降噪量较高,可仅做天棚的吸声处理;
3 声源集中在车间的局部区域而噪声影响整个车间时的吸声设计,应在声源所在区域的天棚及墙面做局部吸声处理,并宜设置隔声屏障;
4 天棚的吸声处理,宜采用空间吸声体的方式。吸声体面积宜取天棚面积的40%,或室内总表面积的15%。空间吸声体的悬挂高度宜低且靠近声源。
14.3.4 吸声构件设计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高频噪声的吸声降噪设计,可采用20mm~50mm厚的常规成型吸声板;当吸声要求较高时,可采用50mm~80mm厚、容重为24kg/m³~32kg/m³离心玻璃棉板等多孔吸声材料,并应加适当的护面层;
2 宽频带噪声的吸声降噪设计,可在多孔材料后留50mm~100mm厚的空气层,也可采用80mm~150mm厚的吸声层;
3 低频噪声的吸声降噪设计,可采用穿孔板共振吸声结构,其板厚可取2mm~5mm,孔径可取3mm~6mm,穿孔率宜小于5%;
4 室内湿度较高,或有清洁要求的吸声降噪设计,可采用薄膜复面的多孔吸声材料或单、双层微穿孔板吸声结构;微穿孔板的板厚及孔径均不应大于1mm,穿孔率可取0.5%~3%,总腔深可取50mm~200mm。
14.3.5 吸声设计应符合防火、防潮、防腐、防尘、通风、采光、照明及装修的有关要求。
14.4 消 声
14.4 消 声
14.4.1 产生辐射的空气动力性噪声的通风机、鼓风机、空气压缩机、燃气轮机、内燃机以及各类排气放空装置等设备的进、排气口,应装设消声器;消声器的消声量应根据消声要求确定,其设计消声量不宜超过50dB。
14.4.2 柴油机试验台排烟口、高炉放风口、鼓风机进风口等处消声,宜采用消声坑消声。
14.4.3 消声坑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消声坑宜建于地下,宜用钢板或钢筋混凝土板封闭;
2 坑内结构型式应便于维修,吸声材料应满足防水、防潮、防火、耐高温、防腐蚀、耐油污等要求。
14.4.4 鼓风机、电动机设在隔声间内时,可采用消声道消声。消声道应与进风口相通。
14.4.5 消声道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消声道应置于隔声间与进风口之间,但不得与风机进风口直接相连;
2 消声道可采用砖石、混凝土或钢板修建,且应内衬吸声材料;
3 吸声材料应采用阻燃或不燃、防水、防腐蚀材料。
15 空气调节区
.
15.1 建筑布置
15 空气调节区
15.1 建筑布置
15.1.1 空气调节区宜集中布置,建筑体型宜简单规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温湿度基数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区宜相邻布置;
2 室温允许波动为±1.0℃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布置在顶层;
3 室温允许波动为±0.5℃的空气调节区,宜布置在底层,且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较大的空气调节区;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采用反射屋面或通风屋顶;
4 室温允许波动为-0.1℃~0.2℃的空气调节区,宜布置在底层,不应有外墙和屋顶,其周围宜设置室温允许波动为±1.0℃的空气调节区或套间。
15.1.2 空气调节区不应与高温、潮湿和高噪声的房间相邻。
15.1.3 变形缝不应穿越空气调节区。
15.1.4 空气调节区采用技术夹层时,应根据管道、技术设备的布置及检修要求确定夹层高度,其净高不宜小于1.2m。
15.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15.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15.2.1 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热工设计,除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的类别,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应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密闭性能;
2 应减少热桥,对可能产生冷凝水的部位应做局部保温处理;保温层的外表面应做保护层;
3 防潮层、隔汽层应保持连续封闭性;
4 宜选用容重轻、导热系数小、吸水性小、不燃的保温材料。
15.2.2 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15.2.2-1规定的限值。
2 室温允许波动为±1.0℃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15.2.2-2规定的限值。
3 室温允许波动为±0.5℃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15.2.2-3规定的限值。
4 室温允许波动为-0.1℃~0.2℃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15.2.2-4规定的限值。
15.2.3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当室温允许波动为±0.5℃时,其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值不应小于4。
15.2.4 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应设置防潮层。在多雨潮湿地区的防潮层,应设置在保温层外侧。
15.2.5 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隔汽层的设置,应通过计算确定。
15.3 屋面、吊顶与技术夹层
15.3 屋面、吊顶与技术夹层
15.3.1 设在楼内的空气调节区,当其上面房间不是空气调节区时,应做保温或隔热吊顶。
15.3.2 空气调节区的吊顶或技术夹层,应根据工艺、管道、技术设备、检修要求、保温隔热及洁净要求设计。保温层应设于吊顶上。
15.4 墙 体
15.4 墙 体
15.4.1 空气调节区与非空气调节区之间的墙体,应设保温隔热层;当邻区温差大于或等于7℃时,亦应设保温隔热层。
15.4.2 空气调节区墙体的保温隔热层,应做到室内地面以下墙基防潮层处。
15.5 地面和楼面
15.5 地面和楼面
15.5.1 空气调节区与非空气调节区之间的楼板,应设保温隔热层。当邻区温差大于或等于7℃时,其楼板亦应设保温隔热层。
15.5.2 空气调节区地面应做保温隔热层。但因工艺需要,不能全部设置保温隔热层时,应沿外墙内侧1m~2m范围内地面做保温隔热层。保温隔热层的热阻不应小于外墙热阻。
15.6 门 与 窗
15.6 门 与 窗
15.6.1 空气调节区的门和门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门斗或设透明塑料软帘,亦可设置空气幕;其门宜采用旋转门或弹簧门;
2 室温允许波动为±1.0℃时,不宜设置外门;当需设置外门时,应设门斗;内门两侧温差大于或等于7℃时,宜设门斗;
3 室温允许波动为±0.5℃时,不应设置外门;当需设置外门时,应设门斗;内门两侧温差大于或等于3℃时,宜设门斗;
4 室温允许波动为-0.1℃~0.2℃时,内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的邻室;
5 外门及邻区温差大于或等于7℃的内门,应采用保温密闭门;
6 门斗沿保温墙的一道应采用保温密闭门,另一道应采用密闭门;
7 内门应向室温波动范围小的房间开启;
8 保温墙上的门应采用保温密闭门;
9 外门门缝应严密。
15.6.2 空气调节区的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应减少外窗设置数量,且宜朝北向;
2 室温允许波动为±1.0℃时,应减少外窗设置数量,且宜朝北向,不应设置东、西向外窗;
3 室温允许波动为±0.5℃时,不宜设置外窗;当设置外窗时,应朝北向;
4 室温允许波动为-0.1℃~0.2℃时,不应设置外窗;
5 空气调节区外窗除北向外,宜采取遮阳措施;
6 空气调节区外窗宜采用双层密闭窗;
7 空气调节区的开窗面积,宜为窗与地面积比的1/10,但舒适性空气调节区或采用分层空气调节设计的高大厂房的高侧窗或天窗,可适当放宽;
8 空气调节区的传递窗,应采取密闭构造措施。
附录A 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冬季室内热工计算参数
附录A 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冬季室内热工计算参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