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粪便处理厂评价标准 CJJ/T 21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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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处理厂评价标准 CJJ/T 211-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粪便处理厂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of night soil treatment plant

CJJ/T 211-20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粪便处理厂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粪便处理厂评价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11-2014,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6月24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评价内容;3评价方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华中科技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

   
本标准主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世纪国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郑州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

                    上海市野马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朱蕾 俞瑛健 王绍康 郑得鸣 余毅 潘四红 张倚马 杨列 胡骏嵩 荆涛 曹泳民 汪佳 郭治远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郭祥信 吴文伟 陶华 冯其林 邓志光 薛强 齐长青 陈昆柏 梁林峰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粪便处理厂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评价内容与方法,考核粪便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状况,提高我国粪便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及改扩建,并正式投入运行满一年以上的粪便处理厂的评价。分期建设的粪便处理厂,可按本标准对已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满一年的分期工程进行评价。

1.0.3 粪便处理厂的评价应公正客观,促进粪便处理厂建设和运行达到技术适用、装备先进、运行规范、环保达标、资源节约、安全保障的无害化处理目标。

1.0.4 粪便处理厂评价,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评价内容

2 评价内容

2.0.1 粪便处理厂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2.0.2 粪便处理厂工程建设水平评价应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1 总体设计;

    2 预处理系统;

    3 主处理系统;

    4 上清液处理;

    5 粪便污泥处理;

    6 除臭系统。

2.0.3 粪便处理厂运行管理评价应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1 粪便处理量与计量;

    2 预处理系统运行效果;

    3 主处理设施设备运行效果;

    4 上清液处理效果;

    5 污泥处理处置效果;

    6 除臭系统运行效果;

    7 粪便处理厂管理。

 

3 评价方法

.

3.1 一般规定

3 评价方法

3.1 一般规定


3.1.1 粪便处理厂评价应采用资料查阅和现场考察核实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3.1.2 粪便处理厂的工程建设水平与运行管理水平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 64与《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30的有关规定。

3.1.3 粪便处理厂评价应在分别对工程建设水平和运行管理水平评价的基础上,按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不同权重计算出综合评价得分,并应根据综合评价得分和关健项得分最后确定评价等级。

 

3.2 工程建设水平评价

3.2 工程建设水平评价

3.2.1 进行工程建设水平评价时,应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 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批复(核准)文件;

    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价表)及其批复文件;

    4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详细勘察报告;

    5 主要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资料;

    6 施工记录及竣工验收资料;

    7 其他反映建设水平的资料。

3.2.2 粪便处理厂工程建设水平评价打分应符合表3.2.2的要求。

表3.2.2 粪便处理厂工程建设水平评价打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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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粪便处理厂工程建设水平评价打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依据资料信息或数据评价打分时,所依据的资料信息或数据应经过核实,真实可靠;

    2 各评价子项的实际得分不得高于表中所列的满分分值;

    3 可根据评价子项的实际水平在表中建议分值之间给出适当的分值;

    4 对于只建有预处理设施的粪便处理厂,各子项满分应为括号中的分值;

    5 对于采用不同上清液处理和粪便污泥处理方式的粪便处理厂,各子项满分应为括号中的分值。

 

3.3 运行管理水平评价

3.3 运行管理水平评价

3.3.1 进行运行管理水平评价时应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 全年粪便进厂记录资料;

    2 全年设备运行记录资料;

    3 全年絮凝剂和/或其他处理工艺用药剂消耗资料;

    4 全年电耗记录资料;

    5 全年油耗记录资料;

    6 全年除臭剂消耗记录资料;

    7 环保部门对粪便处理厂排放指标的全年监测资料,包括臭气浓度、污水、噪声等监测资料;

    8 全年上清液排放监测资料;

    9 全年运行时间记录资料;

    10 全年停产检修记录资料;

    11 粪便处理厂管理制度;

    12 其他能反映粪便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的资料。

3.3.2 粪便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评价打分应符合表3.3.2的要求。

表3.3.2 粪便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评价打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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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粪便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评价打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价子项的实际分值不应高于表中所列的满分分值;

    2 应根据评价子项的实际水平在表中建议分值之间给出适当的分值;

    3 本标准表3.3.2中所述的监测数据,除运行过程的日常监测数据外,均应为有监测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提供的数据;

    4 对于只建有预处理设施的粪便处理厂,各子项满分应为括号中的分值;

    5 对于采用不同主处理、上清液处理和粪便污泥处理方式的粪便处理厂,各子项满分应为括号中的分值。

 

3.4 综合评价

3.4 综合评价

3.4.1 粪便处理厂的综合评价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粪便处理厂评价标准 CJJ/T 211-2014》

    式中:M——综合评价分值;

          M
j——工程建设水平评价得分;

          M
y——运行管理水平评价得分;

          f
j——工程建设权重系数,fj=0.4;

          f
y——运行管理权重系数,fy=0.6。

3.4.2 粪便处理厂综合评价等级确定应同时依据综合评价分值和关键分项评价分值,并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粪便处理厂综合评价等级划分及其分值要求

等级划分 综合评价
  分值要求
关键分项最小分值要求
1-2 1-3 1-6 2-2 2-3 2-4
A级 M≥85 23 27 13 27 18 12
B级 70≤M<85 20 24 12 24 16 10
C级 M<70

    综合评价分值达到表3.4.2中要求的A级或B级分值,但任一关键分项分数未达到该级别要求分值的,则按该关键分项分值达到的级别评定。

3.4.3 对粪便处理厂的无害化水平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级应达到了无害化处理;

    2 B级应基本达到无害化处理;

    3 C级应为未达到无害化处理。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照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30

    2《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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