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1 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带气、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质量控制,保障带气、动火作业的安全和工程质量。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厂站、管线设施带气、动火作业。带气、动火作业是指为了企业设施连接、维修、抢修所要采取的带气作业或者动火作业及带气动火作业。
3 带气、动火作业分类
3.1企业高压管线和设施或厂站压力管道和设施带气动火作业,为一类作业。
3.2市政中压管线和设施的带气、动火作业,为二类作业。
3.3中压(市政除外)、低压管线和设施的带气、动火作业,为三类作业。
3.4其他管线和设施的带气、动火作业,为四类作业。
4 工作程序
4.1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制定和审批
4.1.1一类带气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施工单位(或工程部)提前五天提出详细带气、动火作业方案,按程序报经营计划部协调作业时间,公司技术设备部、安全保卫部、工程部、公司总工程师(或者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在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审核前,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必须到带气、动火作业现场查看情况。
4.1.2二、三类带气、动火作业按照或参照公司《企业管线镶接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方案制定和审批。
4.1.3四类带气、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施工单位(或工程部)提前两天制定出详细带气、动火作业方案,按程序报经营计划部协调作业时间,安全保卫部备案,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审批。方案制定单位在带气、动火作业实施前相关人员必须到带气、动火作业现场查看情况。
4.1.4紧急情况下抢修带气、动火作业或其它特殊情况带气、动火作业,可根据作业的部位和性质,可用非书面的形式向带气、动火作业级别相应的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严格按带气、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后及时补办带气、动火作业手续。
4.1.5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应与申请书一并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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