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集团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安全事故等级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的分级规定,质量事故等级执行《关于印发<中铁**集团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的通知》(*理事[2002]6号)的分级规定
第三条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包括事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次要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单位和项目,其中子、分公司处理权限内的事故可参照本单位的类似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三级及以上重大质量事故、特大交通事故或连续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领导、分管领导和安质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安质委交班。
第六条 对于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安全、质量事故,则以政府部门的处理决定为准,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对于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若有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若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责任追究办法包括:经济处罚、经济赔偿、行政处分和事故交班。经济处罚指罚款,
经济赔偿指赔偿事故的部分损失,行政处分含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及开除。
第十条 事故责任划分必须严格依据按管理权限成立的安全、质量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的结论进行确定,同时须经相应的安质委会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办法中的所有处理意见均由调查组依据该办法提出,由相应的安质委会决定。经济罚款依据事故处理权限分别由集团公司、项目部、子、分公司的财务扣缴、管理,经 济赔偿由事故单位的财务向事故有关责任人收缴,行政处分由管理权限内的人事部门行文执行。
第三章 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生重伤l—2人的安全事故时,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