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13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电气、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某些分项工程的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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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新增条文)
【说明】本新增条文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容。
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本条有助“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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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格式,62页,编制于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