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兼容电磁兼容标准起草导则 GB/Z1850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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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磁兼容 电磁兼容标准起草导则 GB/Z 18509-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电磁兼容电磁兼容标准起草导则

    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Guidetothedraftingof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standards

    (IECGUIDE107:2009,NEQ)

    GB/Z18509-2016

    代替GB/Z18509-2001

    发布日期:2016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16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采用重新起草法参考IEC导则107《电磁兼容  电磁兼容标准起草导则》(英文第三版2009-02)。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与IEC导则107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代替GB/Z18509-2001《电磁兼容  电磁兼容标准起草导则》,主要变化如下:

         ——规范性引用文件采用了GB/T4365-2003《电工术语  电磁兼容》。

         ——第3章中新增“EMC委员会”“横向标准”“(电磁)兼容水平”三个术语。

         ——第4章对概述的内容进行调整,描述了电磁骚扰对设备功能安全造成的影响范围。

         ——第5章新增“5.1总则”,描述EMC标准协调小组的作用,调整“5.3抗扰度要求”的部分内容。

         ——第6章6.2新增“6)测量和试验设备”;对“6.3通用EMC标准”和“6.4产品类EMC标准”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删除原第7章“我国关于EMC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将原第7章内容整合到附录A中。

         ——第8章“EMC标准的制定”(对应原第9章)新增“8.3.1概述”和“8.4法规性表述”。

         ——附录B的表B.1中,将低频传导现象中的“谐间波”改为“间谐波”;新增“高功率电磁暂态”,包含原有的“高空核电磁脉冲”。

         ——新增“附录C”及“附录D”。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6)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负责起草单位:上海电器科学研究院。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济宁半导体及显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实验验证中心。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郑军奇、张望远、邬雄、李妮、刘嫒、刘鑫、张玉华、沈雪梅、余海涛、肖保明、宋庆军。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所代替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18509-2001。

  • 1 范围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起草全部或部分与电磁兼容有关的标准的程序,在制定新的电磁兼容标准或电磁兼容条款,以及修订现有的标准时宜采用本程序。

        为了保证各标准之间彼此保持一致和符合当前的作法,以及避免文件编写出现重复,宜遵守本程序。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365-2003  电工术语  电磁兼容

  • 3 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磁兼容性  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EMC

        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它的电磁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

        [GB/T4365-2003,定义161-01-07]

    3.2

        EMC委员会  EMCcommittees

        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中EMC委员会是指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79)和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6)。

    3.3

        (电磁)兼容水平  (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level

        为了在设定发射限值和抗扰度限值时能相互协调,而规定作为参考电平的电磁骚扰水平。

        [GB/T4365-2003,定义161-03-10]

        注1:按照惯例,实际的骚扰水平超过所选择的兼容水平的概率是很小的。但是,只有在各种场合下控制发射和抗扰度水平,使由累加的发射产生的骚扰水平低于处在相同场合下的每个装置、设备和系统的抗扰度水平,才能达到电磁上兼容。

        注2:兼容水平可能与电磁现象、时间和场所有关。

    3.4

        电磁骚扰  electromagneticdisturbance

        任何可能引起装置、设备或系统性能降低或者对生物或非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的电磁现象。

        注:电磁骚扰可能是电磁噪声,无用信号或传播媒介自身的变化。

        [GB/T4365-2003,定义161-01-05]

    3.5

        (电磁)发射(electromagnetic)emission

        从源向外发出的电磁能的现象。

        [GB/T4365-2003,定义161-01-08]

    3.6

        电磁环境  electromagneticenvironment

        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

        [GB/T4365-2003,定义161-01-01]

    3.7

        电磁干扰  electromagneticinterference;EMI

        电磁骚扰引起的设备、传输通道或系统性能的下降。

        注1:术语“电磁骚扰”和“电磁干扰”分别表示“起因”和“后果”。

        注2:过去“电磁骚扰”和“电磁干扰”常混用。

        [GB/T4365-2003,定义161-01-06]

    3.8

        高频  highfrequency

        9kHz以上的频率。

        注:该术语是用于EMC标准中的特殊定义,SAC/TC79将9kHz以上的频率称射频。

    3.9

        横向标准  horizontalstandard

        与一系列技术委员会相关的,对确保标准化文件资料一致性至关重要的,规范基本原则、概念、术语或技术特性的标准。

        注: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中,基础EMC标准和横向标准具有同等地位。

    3.10

        抗扰度(对骚扰的)  immunity(toadisturbance)

        装置、设备或系统面临电磁骚扰不降低运行性能的能力。

        [GB/T4365-2003,定义161-01-20]

    3.11

        低频  lowfrequency

        9kHz及以下的频率。

        注:该术语是用于EMC标准中的特殊定义。

    3.12

        端口  port

        设备上与外部电磁环境相耦合或者受外部电磁环境影响的特定界面。

        注:图1给出了几种重要的端口。外壳端口是设备的物理边界(例如机壳)。外壳端口提供辐射和静电放电(ESD)能量的传播途径,而其他端口提供传导能量的传播途径。

    电磁兼容电磁兼容标准起草导则 GB/Z18509-2016

    图1  设备端口

  • 4 概述

    4  概述

        对EMC技术的研究已有很长一段时期,这些技术问题十分复杂。有很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心的是特定产品的一般方面或者特殊方面的问题。

        在我国,SAC/TC79成立于1986年,SAC/TC246成立于2000年,国内EMC标准化组织的结构在附录A中给出。

        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中,EMC包括从0Hz到400GHz频率(可能到更高频率)范围内的传导现象和辐射现象以及表B.1列出的有关现象。

        EMC委员会的任务包括与电气和电子设备、公共和工业供电系统、无线电通信和电信相关的EMC标准化工作,这些工作可与相关专业组织的合作来进行。

        在EMC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必须认识到EMC的要求在经济性和社会性方面的影响,这些要求可能会影响设备的性能。EMC要求不足和不必要的要求都应当避免。

        EMC工作可能涉及到安全,特别是电磁骚扰对设备的功能安全造成的影响。对生物组织的直接影响不包括在内,但是对可能会产生这样影响的场的测量,是包括在内的。

  • 5 基本原则

    5  基本原则

    5.1  总则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文中简称SAC)EMC标准协调小组(下文中简称EMC标准协调小组)对我国EMC标准中的相关工作进行协调,以避免国家标准的重复和冲突。这种协调主要涉及到电磁发射,耦合和对骚扰的抗扰度。EMC标准协调小组将与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产品委员会)和EMC委员会保持密切的联系,以及时处理EMC标准问题。EMC标准协调小组在需要时向SAC提出解决分岐问题的建议。

    5.2  发射限值

        SAC/TC79和SAC/TC246作为EMC委员会,负责制定为实现EMC所需要的发射限值和测量要求。两委员会应考虑有关产品委员会的需求(例如:测量方法的实用性和经济效益)。

        SAC/TC79负责9kHz以上的发射,SAC/TC246负责9kHz及以下的发射。为了保证统一性和维持电磁环境的控制,有关的产品委员会应参考EMC委员会的标准,使用EMC委员会制定的发射限值。产品委员会不能自由确定他们自己的发射限值,因为这样将不能保证遵守可接受的兼容水平或骚扰水平。

        SAC/TC79和SAC/TC246同样负责通用发射标准,该类标准适用于无特定发射标准的那些产品。

        当认为EMC委员会制定的EMC标准不适合特定的产品或电磁环境时,有关的产品委员会应该就有关发射限值和/或测量要求方面的任何改变寻求EMC委员会的帮助和咨询。

    5.3  抗扰度要求

        SAC/TC246负责制定产品的基础EMC抗扰度标准。如果产品委员会打算对某种骚扰有抗扰度要求,应参照这些基础EMC抗扰度标准制定测量技术的规范。产品委员会要根据预期的电磁环境,负责为其产品确定有关的性能判据和选择恰当的抗扰度试验等级。SAC/TC246可在设置抗扰度等级方面向有关产品委员会提供建议和支持。SAC/TC246负责制定通用抗扰度标准。产品委员会宜将通用抗扰度标准作为指南使用。

  • 6 EMC标准类型

    6  EMC标准类型

    6.1  概述

        由包括SAC/TC79和SAC/TC246及其他标准化团体制定的EMC标准主要可分为下列四种类型。

        注:在作出这样的分类之前,已经制定出了很多标准,因此,现有的一些标准与下述的分类方法是不完全相符的。

    6.2  基础EMC标准(basicEMCstandards)

        基础EMC标准给出了关于实现EMC一般的基本原理、概念、术语或技术特征,宜作为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参考文件。

        a)  基础EMC标准可以是标准、技术规范或技术报告;

        b)  一般基础标准不是专门为特定的产品类或产品制定的;

        c)  基础EMC标准可能特别关心下列方面的问题(但不仅是这些方面):

            1)术语;

            2)电磁现象的描述;

            3)兼容水平的技术要求;

            4)  限制骚扰发射的一般要求;

            5)  推荐关于设备抗扰度试验等级;

            6)  测量和试验设备;

            7)  测量技术、试验方法及其适用性;

            8)  电磁环境的描述和分类。

        d)  基础标准不包括规定的限值和特定的性能判据。这些应包括在通用标准、产品类标准或产品标准中。

    6.3  通用EMC标准(genericEMCstandards)

        通用EMC标准适用于在没有专用的产品类/产品EMC标准的情况下,在特定电磁环境下工作的产品。这些标准规定了适用于该电磁环境下工作的此类产品或系统的一组基本的要求、试验程序和一般性的性能判据。产品委员会在制定特定的产品EMC标准以前,宜确定通用EMC标准所涵盖特定电磁环境的试验,试验等级和性能判据是否适用其产品。

        a)  通用EMC标准不包括详细的测量和试验方法等,但这些部分要参考基础EMC标准;

        b)  通用EMC标准提供的有关发射和抗扰度的要求和试验,可能存在于一些单独的文件中;

        c)  通用EMC标准规定了数量有限的发射试验和抗扰度试验,最大的发射水平以及最小的抗扰度试验水平,以便达到最佳的技术/经济性。

    6.4  产品类EMC标准(productfamilyEMCstandards)

    6.4.1  概述

        对EMC来说,产品类是可以采用相同标准的一组类似的产品。

        产品类EMC标准规定了特定的发射和抗扰度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类专用的测量和试验程序。产品类EMC标准应指出有关的安装和运行条件。他们也基于设备的用途给出准确的性能判据。

        建议产品委员会就其关心的电磁环境参考相关通用EMC标准,并考虑这些试验方法及试验等级是否符合其目的;如果符合,则宜引用合适的通用EMC标准。在制定/维护或修订一项产品类EMC标准时,产品委员会宜尽可能使用基础EMC标准。

        a)  产品类EMC标准既可采用单独标准的形式,也可在一个综合性产品类标准中采用专用条款的形式,但是推荐采用单独标准的形式;

        b)  产品类EMC标准应参考基础EMC标准中的详细的测量和试验方法、试验布置等内容;

        c)  产品类EMC标准不宜偏离基础EMC标准。在例外情况下偏离基础EMC标准时,应在产品标准中说明理由。

        注:产品类EMC标准可以由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来制定。关于EMC产品类标准宜考虑分成两类:

        a)  具有很广的应用范围,并涉及到若干个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产品类标准,尤其是与大量设备产生的骚扰发射有关的标准,例如:

        ——由非线性负荷在供电系统中产生的传导骚扰;

        ——由工业设备或家用设备产生的射频骚扰。

        鉴于必须要对许多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协调,这类产品类标准宜由SAC/TC79和SAC/TC246来制定。

        b)  特殊的产品类标准。

        通常,这些标准由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如果不清楚应该由哪一个委员会负责这个工作,那么全国EMC标准协调小组可以指定一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来进行这项工作。当一个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没有相关的经验或能力时,则宜请求EMC标准协调小组要求另一个委员会进行这项工作,或在这方面给予帮助。

    6.4.2  产品类EMC标准的例子

        以下列出一些EMC方面的主要产品类(但不仅是这些):

        a)  多媒体设备,包括: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相关设备;

        ——信息技术设备(ITE);

        ——电信设备(限对应IEC归口范围内);

        ——电力线通信(PLT)终端设备。

        b)  家用和商用设备(除了ITE之外);

        c)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设备(除了ITE之外);

        d)  牵引和运输设备;

        e)  公用事业设备(电、煤气、水等);

        f)  医疗设备;

        g)  测量和试验设备;

        h)  连接到高压、中压和低压公用供电系统的设备。

        进一步的信息可以参考EMC委员会制定的产品类EMC标准。

    6.5  产品EMC标准(productEMCstandards)

        与特定类型产品有关的产品EMC标准,宜考虑与之有关的特殊条件。它们采用和产品类EMC标准相同的规则。

    6.6  关于不同类型EMC标准应用说明

        宜注意四种不同类型的标准之间应用时的一些差别:

        a)  基础EMC标准是与一般信息,骚扰现象以及测量或试验技术有关的;

        b)通用EMC标准指定了骚扰现象和测试的数量,适用于在给定电磁环境中工作的产品。通用EMC标准可应用于:

        1)  工作在给定电磁环境中,且没有专用的EMC标准的那些产品;

        2)  负有责任的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为通用EMC标准充分满足其产品要求的那些产品类和产品。

        在确定适当的现象、试验等级和性能判据时,产品类/产品EMC标准应考虑其相应的电磁环境和安装条件。在选择试验、试验等级和性能判据时,也可以通过考虑相关的通用EMC标准。如果一个产品类/产品的EMC标准为某一现象规定的试验值不够严格,或如果只能部分覆盖(例如,产品类/产品的EMC标准仅覆盖参考频率范围的一部分),则应在产品类/产品EMC标准中给出合理理由,或者引用其他EMC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由于一个产品类/产品的EMC标准通常给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一般认为,它优先于相应的通用EMC标准。

  • 7 EMC标准的主体结构

    7  EMC标准的主体结构

        表1列出了EMC标准的典型主题一览。下列条目并不一定周全,宜由产品委员会按情况适当地加以采用。

    表1   EMC标准的主题

    电磁兼容电磁兼容标准起草导则 GB/Z18509-2016

  • 8 EMC标准的制定

    8  EMC标准的制定

    8.1  基础EMC标准的制定

    8.1.1  基础EMC标准的制定程序

        基础EMC标准由以下委员会制定(如6.2所述):

        a)  SAC/TC79,特别是SAC/TC79的A分会:“无线电干扰测量和统计方法”。

        b)  SAC/TC246:“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分会。

        当制定基础EMC标准时,宜采用下列步骤:

        1)  当一个产品委员会认为需要某个基础EMC标准时,一般宜提出项目任务和项目计划书,正式请求有关的EMC委员会来考虑。

        2)  如果一个有关的产品委员会肯定认为某个基础标准不完全适用于该委员会的预定用途时,它一般宜向有关的EMC委员会进行咨询,并提交带有技术理由的正式修改建议。

        3)  如果EMC委员会认为所建议的修改或提议的新主题没有充分普遍的意义,则产品委员会可以在他们自己的标准中对基础EMC标准或需要的技术规范的词句所作的必要的修改加以介绍。这种修改应在产品标准的前言中指出。建议前言的内容参照引用在标准中的相关条款。

        4)  当有关的产品委员会不清楚哪一个有关的EMC委员会合适时,它宜请求EMC标准协调小组作出决定。当SAC/TC79和SAC/TC246对某个项目有共同兴趣时,宜合作做这项工作,并可以为此目的成立联合特别任务组。

        5)  与基础EMC标准相关的所有建议书及随后的文件中都宜指明,所建议的标准是预定作为基础EMC标准制定的。

        6)  有关EMC国家标准制修定计划应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下达。

    8.1.2  基础EMC试验和测量标准的内容

        只要有可能,基础EMC试验和测量标准宜(在一个或多个文件中)包含下列条目:

        a)  范围

        b)  引用标准

        c)  定义

        d)  概述

        e)  抗扰度标准试验水平的范围

        f)  试验设备(包括校准)

        g)试验布置

        h)  试验程序(包括不确定度)

        i)  试验结果的评定

        j)  试验报告

        按适当的情况给出的附录(例如,关于技术规范的基本原理)。

    8.2  通用EMC标准的制定

        由于通用EMC标准具有普遍性,它们应由EMC委员会负责制定的。

        通用EMC标准与具有普遍重要意义的特定环境有关,诸如:

        ——居住和商业环境;

        ——工业环境;

        ——发电厂/变电站等。

        应根据有关场所的例子来阐明电磁环境的类型(例如家用场所、商店、车间)。

        通用EMC标准宜仅对所考虑的重要现象和有关的试验做出规定。然而,它们应包括以下两个频率范围中最重要的发射和抗扰度要求。

        a)  低频范围;

        b)  高频范围。

        鉴于通用EMC标准的应用范围可能较宽,所以并不总能毫无困难地应用于特定的产品。因此,可能有必要制定产品类和产品EMC标准。

    8.3  产品类/产品EMC标准的制定

    8.3.1  概述

        在开始制定与EMC有关的标准或修订现有标准的工作之前,产品委员会的秘书处宜同SAC/TC79和SAC/TC246的秘书处协商,并把协商结果的建议和准备制定或修订的标准类型上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并证实它们的内容与8.3.2和8.3.3所包含的概念相符。

        SAC将审查建议的合理性或委托给SAC/TC79和SAC/TC246评价。与此同时,该产品委员会可能会继续研究它的项目。在有不确定问题的情况下,将采用通信的方式进行研究;或者,如果可能的话,将在下一次EMC标准协调小组会议上讨论。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一些SAC/TC79和SAC/TC246无法解决的有争议的问题,它们将把此类问题交给EMC标准协调小组做最终决定。

    8.3.2  产品类/产品EMC标准的内容

        对于特殊产品类/产品的EMC要求,既可形成单独的标准,也可在有关产品总标准中单列一章,然而,最好形成单独的标准。在后一种情况下,应把所有的EMC要求集中放在一章内,以便于参考。

        建议单独出版的产品类/产品标准包括以下10项内容。在EMC条款构成产品标准的一部分时,宜修改第b)~d)项来考虑EMC问题,宜包含第f)~j)项以及合适的附录。

        a)  范围(应清楚地指出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范围)

        b)  引用标准(注日期或不注日期,见附录C)

        c)  定义(尽可能采用GB/T4365中的术语和定义)

        d)  一般考虑

        e)  产品的描述

        f)  运行的条件

        g)  试验设备(如果是特殊设备应说明理由)

        h)  试验布置和试验时的条件(如果是特殊的情况应说明理由)

        i)  发射限值(见5.2和8.3.3)

        j)  抗扰度要求和性能判据(见5.3和8.3.4)

    8.3.3  发射要求

        对于发射要求,应引用相关EMC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关于注日期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的一般信息在附录C中给出,但是针对其特殊用途,更推荐使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如果产品委员会希望在其产品标准中发布与其产品有关的EMC限值,这些限值可作为资料收入在资料性附录中。在没有得到标准原制定的委员会(SAC/TC79或SAC/TC246)的授权时,这些限值不宜以任何形式加以改变。在附录中宜包括以下的句子:

        “这些限值是从……(标准)中不加改变地引用的,仅作为资料参考之用。”

    8.3.4  抗扰度要求

        抗扰度要求和试验的技术规范是由产品委员会负责制定的,建议采用下列的程序:

        a)  鉴别与所考虑的产品有关的电磁骚扰现象及其工作的电磁环境,以便规定相关的试验(见附录B)。

        b)  根据EMC环境分类标准中的推荐值,选择试验等级,并与相应的基础抗扰度标准中建议的等级相协调,以便于使用标准化的试验设备。考虑通用标准中的试验等级是否合适。当偏离推荐值时,宜文件化说明。

        c)  类似地,宜根据相关的基础EMC标准规定抗扰度试验的次数和持续时间。

        d)  宜详细和精确地规定性能判据。在建立这些性能判据时,宜考虑到用户可能的合理预期。

    8.3.5  法规性表述

        在起草EMC标准的过程中,宜避免使用法规性表述,见附录D。

  • 附录A 国际EMC标准化组织

    附录A  国际EMC标准化组织

    A.1  总体组织机构

        图A.1列出了国内从事EMC工作的标准化组织机构。

    电磁兼容电磁兼容标准起草导则 GB/Z18509-2016

    图A.1  国内从事EMC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

        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概述如下:

    A.2  EMC标准协调小组

        a)  协调并指导国内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EMC标准化工作;

        b)   协助SAC将EMC标准化任务分配给适合的技术委员会或其他有关机构;

        c)  避免EMC标准化领域中的重复工作;

        d)  防止制定相互冲突的EMC标准;

        e)  识别EMC“市场需要”。

    A.3  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A.3.1  工作范围

        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6)是EMC委员会之一,其工作范围包括在EMC领域内的标准化(起草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报告),特别强调标准的普遍应用和为有关的产品委员会使用。

        SAC/TC246主要负责:

        a)  全频率范围内的抗扰度;

        b)  低频范围内(f≤9kHz)的发射;

        c)  与SAC/TC79协调后的高频范围内(f>9kHz)的发射,以及SAC/TC79不包括的骚扰现象。

    A.3.2  具体应用

        根据其工作内容,SAC/TC246制定抗扰度基础EMC标准、抗扰度和低频发射的通用EMC标准以及产品类/产品EMC(发射)标准。应产品委员会的要求,SAC/TC246在SAC的协调下也可以制定产品EMC抗扰度标准。

        由于其他标准化机构负责特殊产品的EMC标准化工作,SAC/TC246不制定直接涉及车辆、船舶、飞机、航天器以及特殊无线电和电信系统的EMC标准。

        SAC/TC246含有“安全相关的功能”,还要处理涉及安全的电磁现象的影响和评估问题。

    A.4  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A.4.1  工作范围

        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79)是EMC委员会之一,主要负责制定9kHz以上频率范围的标准:

        a)  非有意射频发射的基础EMC标准;

        b)  非有意射频发射的通用EMC标准;

        c)  为保护无线电通信业务所要求的产品和产品类EMC发射标准;

        d)  多媒体设备的EMC抗扰度标准;

        e)  在某些情况下与相关的产品委员会合作制定产品类/产品的EMC抗扰度标准。

    A.4.2  具体应用

        a)  防止无线电接收受到干扰源的影响,诸如

            1)  各种类型的电气设备;

            2)  点火系统;

            3)  供电系统,包括电气运输系统;

            4)  工、科、医射频设备(用于传递信息的发射机的辐射除外);

            5)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以及其他多媒体设备;

            6)   信息技术设备。

        b)  干扰测量的设备和方法。

        c)  由a)中的干扰源引起的骚扰的限值。

        d)  关于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装置的抗扰度要求,以及这类抗扰度测量方法的描述(与有关技术委员会联络)。

        e)  当SAC/TC79以及国内其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所采用的标准中可能出现重叠的情况时,要联合其他委员会考虑除接收机以外的装置的发射和抗扰度要求。

        f)  安全规则在电气设备干扰抑制方面的影响。

    A.5  产品委员会

        根据第5章的原则,产品委员会根据情况与EMC委员会合作,在其工作范围内制定产品类或具体产品EMC标准。他们的职责是制定这些标准,然而,重要的是他们遵循本导则给出的原则,以确保他们的产品不会对其他产品造成电磁干扰。

  • 附录B 主要的电磁骚扰现象

    附录B  主要的电磁骚扰现象

        表B.1列出了在我国的EMC标准化工作内容中宜考虑的主要电磁骚扰现象。在建立这个表时,已经对若干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考虑。

        a)  频率范围:包括从0Hz到400GHz(不仅是高频/射频领域)的全频率范围。

        b)  鉴于它们的物理特性、来源、影响、测量方法、试验方法等的不同,所以考虑两种频率范围即低频和高频是适当的。

        注:在这两个频率范围之间没有截然的界限,而是在9kHz~150kHz频率范围之间有一个软过渡,关于SAC/TC79的正式应用的频率范围,其下限确定为9kHz。

        c)  分别考虑传导现象和辐射现象。

        d)  单独考虑静电放电(ESD)。

        e)  类似的,高功率电磁暂态包括高空核电磁脉冲(HEMP)和其他高功率电磁(HPEM)威胁也是单独给出的,并且只涉及它们对民用设备的影响。

        这种把EMC现象分开来考虑是一种惯用的方法,有关的产品委员会可能发现这种方法在确定其特殊要求时是有用的。

        各有关的产品委员会宜从表B.1中选择适用于他们产品的现象。

    表B.1  主要的电磁骚扰现象

    电磁兼容电磁兼容标准起草导则 GB/Z18509-2016

    电磁兼容电磁兼容标准起草导则 GB/Z18509-2016

  • 附录C EMC标准中对注日期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的使用

    附录C  EMC标准中对注日期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的使用

    C.1  简介

        在标准中使用引用文件来描述或详述决定性或支持性信息是惯例。在EMC领域,强烈建议产品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引用文件”的形式将相关EMC委员会已制定的试验方法和相关信息包括进去。这些引用文件通常采用基础EMC标准规定的方法来进行某种性能的EMC试验。这些引用文件可以注日期或不注日期。

        建议国家标准包含规范性引用文件,并在正文中包括下述内容解释其用法。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应该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注日期的引用文件较合适,而在其他情况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可能更有利于技术委员会编撰EMC标准。

    C.2  建议

        建议宜由产品委员会决定在标准中是否对特定的EMC引用文件注日期。产品委员会宜以各方利益为导向,做出是否注日期的决定。

        尽管如此,还是要提醒产品类委员会,宜在产品类标准中尽可能引用最新版的基础EMC标准,因为其将体现迄今为止最佳的实践和技术。引用作废的、过时的标准将加大使用者的获取难度。

    C.3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C.3.1  概述

        当标准中包括了带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例如GB9254-2008)时,标准的使用者直接采用指定版本的标准。

        早期版本标准不适用的原因:在早期版本标准中未包含引用标准的相应条款。

        未来版标准也不适用的原因:委员会认为引用标准的未来版本中可能包含他们认为不适用于本标准的相应条款,或者委员会认为引用标准的未来版本中可能不包含他们认为适用于本标准的条款。

    C.3.2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的优点

        产品委员会可以控制对引用注日期的基础EMC标准的使用,因为他们规定想使用标准的确定版本。同时也有利于产品类委员会控制所定标准的有效时间范围直至新版基础标准生效为止。

    C.3.3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的缺点

        对于基础标准的注日期引用文件的使用,产品委员会有责任确保当新版基础标准使用时产品类标准能够及时得到更新。

        若一个产品类标准引用六个或以上的基础EMC标准时则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假设维护周期为三年,这意味着每年两次基础标准的更新可能带来产品类标准每年两次的改变。

        还宜引起注意的是,被替代的标准可能比现行的版本更难获取,使用者有责任确保测试实验室在依据产品类标准进行任何试验时,均能使用准确版本的基础EMC标准。

    C.4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C.4.1  概述

        当标准中包括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例如GB9254)时,标准的使用者直接采用指定标准的最新版。它包括任何现有已发行的文件修改单。

        早期版本标准不适用的原因:早期版本标准现在已过时。

    C.4.2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的优点

        对基础EMC标准使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可以确保产品委员会将始终采用最新的和现行最佳方法进行EMC试验。

        无需审查新版标准的适用性,因其自动进行转换。

        无需重新发布产品类标准,因其引用文件无变化。

        无需关注已作废标准,实验室通常将采用最新版标准进行试验。

    C.4.3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的缺点

        产品类委员会在选择使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时,需要注意新版基础标准生效当天产品类标准将实际更新(即没有过渡期)。

        同时也有可能的是,使用更新版标准中的试验方法会造成得到不同于原版本的试验结果。

  • 附录D 在EMC标准中避免使用的法规性表述

    附录D  在EMC标准中避免使用的法规性表述

        制定EMC标准时,应注意不能引入实质和具体的法规性表述。如何使用这些标准完全取决于在国家或地方法规里使用或引用标准的法规机构。

        然而,法规性表述并非总是一目了然的。在EMC标准中,宜避免出现下列各种表述:

        a)涉及国家主管机构职能的表述,例如提示国家主管机构可放宽、忽略或加严标准的要求;

        b)涉及各方(包括制造商,运营商,主管机构等)的法律责任或法律角色的表述;

        c)涉及销售限制、法律制裁、市场准入的法律义务、销售禁令或各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关系的表达;

        d)涉及标准范围之外的强制措施的表述,例如,强制在由非技术参数规定的场所(如制造商的厂址或第三方实验室)进行试验;

        e)类似“如有争议时”,只选择一种情况(当有多种选择时)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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