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二)申报范围
1、火力发电 (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电力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生产运行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流程、新装备和科技管理创新方面的科技成果。
2、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消化吸收,形成具有创新和发展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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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规定
1、申报的成果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的成应在推荐申报前解决,否则不予受理。
2、申报的成果须经申报单位组织评审(获得省部级发明专利授权者可免此条款),并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两个工程应用证明文件。
3、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4、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由一家单位申报,联合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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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格式,27页,编制于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