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 “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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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行业管理的政策,执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和部颁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符合当时节能环保设计标准。获得市级以上(或相应级别)的设计奖或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出具设计先进证明。
三、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符合国家颁布的施工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主体工程施工质量(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达到省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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